股权及经营权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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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及资产转让协议
甲方:新郑市兄妹樱桃专业合作社
(营业执照号)
乙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所有的位于新郑市王垌村107国道西侧的樱桃种植园土地使用权及经营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樱桃种植园现状
该种植园坐落于新郑市新村镇王垌村107国道西侧。甲方于2009年9月15日按照土地流转的方式与村委会及村民组村民签订土地流转(承包)合同,流转土地200亩,合同期限为30年。
种植樱桃颗,园区内生产用房一栋,办公用房一栋,四眼机井及园区围栏设施、生产工具一批(详见附件一:新郑市兄妹樱桃专业合作社樱桃种植园财产清单)
二、转让内容
1·甲乙双方经协商,甲方将流转土地的剩余使用权(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流转合同结束之日止,详见附件二:土地承包合同)及樱桃园现有地上附属物、设施所有权、以及合作社99%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2·甲方保证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有效。
3·甲方在转让之前,负责将一切债权债务清偿完毕。
三、转让金额及付款方式
1·甲乙双方结合现状确认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元(含甲方已支付给土地所有权方的2015年9月15日-2016年9月15日土地租金)。
2·乙方分三次付款,第一次:协议生效后5日内,乙方付定金元。第二次:乙方成为合作社正式成员,股本变更和营业执照法人变更登记完毕5日内乙方付转让款元。第三次:法人变更完毕日后5日内,乙方付余款元。
3·乙方付款方式为转账:由乙方银行账户
转至甲方银行账户
四、权利及义务
1·甲方在转让协议生效后,将剩余1%股份对应的所有权益委托乙方代理,不承担协议生效后的一切债务和亏损,不干预乙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决策,不参与经营利润的分配。
2·甲方有义务为园区经营协调有关当地村民关系,为园区发展提供有利条件。
3·协议生效后,乙方经营期间因国家政府征地支付的赔偿款,乙方不参与分配。
五、违约责任
乙方违约致使协议无法执行,甲方不予退还乙方支付的定金。
甲方违约致使协议无法执行,赔偿乙方定金的倍即人民币元。
如有争议无法协调解决,可向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六、未尽事宜由双方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如与本协议条款内容不同,以补充协议为准。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八、附件份,附件1:
2` 3`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