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千零九十次会议通过)法释〔一九九九〕十九号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法律适用范围第一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二、诉讼时效第六条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二年。
合同法解释一、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一、法律适用范围第一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二、诉讼时效第六条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两年。
第七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两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两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第八条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三、合同效力第九条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的解读与归纳
【导语】为了让⼤家更加了解合同法司法解释,⽆忧考特别整理了合同法司法解释⼀的解读与归纳,仅供参考。
⼀、法律适⽤范围不溯既往为原则,旧⽆特定应从新(第⼀条); 订⽴履⾏两时段,履⾏纠纷依新律(第⼆条); 合同效⼒之确认,从旧还需从有效(第三条); 违法⽆效系特指,国家法规和法律(第四条); 新法之前已终审,现在再审不从新(第五条)。
⼆、诉讼时效 技术合同产纠纷,诉讼时效两年期, 新法之前超⼀年,依新求诉不⽀持(第六条) 技术进出⼝合同,诉讼时效四年期, 新法之前超两年,权利同样不保护(第七条); 不变期限不应变,排除延长中断⽌(第⼋条)。
三、合同效⼒ 批准登记才⽣效,未予办理⽆效⼒, 登记⽣效未规定,未办⽆碍约束⼒(第九条); 限制特许禁⽌令,有违合同⽅⽆效, 除此即便超范围,不以⽆效来处理(第⼗条); 四、代位权 提起代为权诉讼,四个条件同具备: 合法到期⾮专属,怠⾏权利是核⼼(第⼗⼀条); 专属债权由法定,代为主张不成⽴(第⼗⼆条); 怠于⾏使如何断,拒债弃权是关键, 对此抗辩谁举证,次债务⼈为⾸选(第⼗三条); 管辖被告住所地,主债应列第三⼈(第⼗四、⼗六条); 诉主在先诉次后,同⼀法院可管辖, 前⼀判决⽣效前,代位之诉应中⽌(第⼗五条); 财产保全可申请,财产担保相对应(第⼗七条); 针对债务⼈抗辩,被告可向原告提, 针对债权提异议,成⽴起诉应驳回(第⼗⼋条); 次债务⼈若败诉,诉讼费⽤由其担(第⼗九条); 代位诉讼若成⽴,被告直接偿原告, 清偿完毕皆脱责,债权债务均消灭(第⼆⼗条); 请求任超某⼀债,超出数额不⽀持(第⼆⼗⼀条); 请求低于次债务,债务⼈可另案诉, 代位之诉审结前,另案之诉应中⽌(第⼆⼗⼆条)。
被告应为债务⼈,管辖当属对⽅地, 受益受让当事者,诉中应列第三⼈(第⼆⼗三、⼆⼗四条); 原告请求获⽀持,⾏为⾃始即⽆效(第⼆⼗五条); 原告差旅律师费,此诉特定被告担(第⼆⼗六条)。
合同法解释一第
合同法解释一第合同法解释一第4条合同法司法解释(四)【1】第二十九条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
七、请求权竞合第三十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二)一、合同订立第一条双方虽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已实施的行为可以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
推定合同成立。
第二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习书面形式而未采字书面形式,当事人仅据此主张合同不成立,合同尚未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未成立:合同已履行完毕或者主要义务已履行完毕,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第三条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款中,只要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数量文定明确,合同即成立。
对欠缺的一般条款,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释:第四条合同法第六十一条所称“交易习惯”,是指在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某一类经济关系中为人们普遍认识。
遵循采用并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范的通行做法或行为规则。
第五条商业广告如内容完整、确定,包含有标的、价款、收货或者付款条件等具体内容,视为要约。
要约与要约邀请界限不清时,视为要约邀请。
第六条悬赏广告是广告行为人以广告方式对完成广告要求的特定行为的不特定人给付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
悬赏广告属单方法律行为,无需相对人承诺即生效。
第七条完成悬赏广告要求的特定行为的相对人为数人时,如完成行为不重合,数人均享有请求获得报酬的权利;并应根据各自所起作用的大小确定相应的报酬比例。
如完成行为重合,应由最先完成并通知行为人者取得报酬;同时完成的,应平均分配报酬。
第八条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如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在同一地点的,以该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双方签字或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以最后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盖章地点不符的,以合同约定为准。
两个合同并诉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合同法中,对于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有多种,其中“两个合同并诉”是一种较为特殊且复杂的诉讼方式。
本文将从“两个合同并诉”的概念入手,分析其法律依据,探讨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并分析其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概念界定“两个合同并诉”是指在同一诉讼中,原告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纠纷合并提起诉讼。
这种诉讼方式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并未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决定是否合并审理。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这一规定为合同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同一法律关系,因同一事实或者法律问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规定为“两个合同并诉”提供了理论支持。
3. 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对合同纠纷的管辖、举证责任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两个合同并诉”提供了具体操作依据。
三、司法实践中的应用1. 合并审理的优点(1)提高诉讼效率:合并审理可以减少诉讼程序,节省诉讼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2)有利于查明事实:合并审理有助于法院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准确判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3)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合并审理可以避免当事人因同一法律关系多次诉讼,降低维权成本。
2. 合并审理的适用条件(1)合同当事人相同:两个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应当是同一主体。
(2)合同关系具有关联性:两个合同纠纷应当具有同一法律关系,如买卖合同纠纷和售后服务合同纠纷。
(3)合同标的具有同一性:两个合同纠纷的标的应当具有同一性,如同一批商品的买卖合同和售后服务合同。
四、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 存在的问题(1)证据难以收集:合并审理可能导致证据分散,给当事人和法院带来证据收集的困难。
合同法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法律适用范围第一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二、诉讼时效第六条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二年。
第七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二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二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第八条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三、合同效力第九条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条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一)》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一)》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已经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解释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保险法修订后新旧法的衔接问题。
为了便于理解该解释,现对有关问题进行解读。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并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按照法律适用的原则,新法施行前已经履行完毕的保险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新法施行后成立的保险合同,适用新法。
但是对新法施行前成立、新法施行后尚未履行完毕的保险合同产生的纠纷.该如何适用法律.由于对法律原则性的规定和法学原理的理解不一致,存在争议。
另外,保险合同中的一些合同履行期限较长,有的甚至长达几十年。
如果在新法施行后不加区别地简单适用合同成立时的法律,不利于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也有悖于此次法律修订的宗旨。
为此,有必要对保险法的新旧法适用衔接问题做出规定,统一裁判标准。
在保险纠纷的审判实务中,绝大部分案件是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急需解决新、旧法适用衔接的也是这类问题,特别是履行期限较长的人身保险合同产生的纠纷。
新法的此次修订进一步加强了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权益的保护,广大群众也非常关心在新法施行前签订的合同能否适用新法。
而人民法院关于保险业管理方面的案件较少.新旧法适用衔接的问题并不突出,且通过公司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可以解决。
所以《解释》仅对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做出规定。
一、指导思想首先,《解释》的制定贯彻了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权益保护的立法指导思想。
我国保险业在健康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保险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代理人员在保险经营活动中不遵守诚信原则,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问题,群众对此很不满意。
此次新法的修订,很重要的一个指导思想就是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权益的保护。
制定新旧法的衔接办法,也要把这一立法的指导思想贯彻下来,把立法修订的作用充分地发挥出来。
合同法解释(一)
(Adopted at the 1462nd Meeting of the Trial Committe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February 9, 2009) (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In order to ensure proper trial of cases involving contract disputes, an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trac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following interpretations on certain issues concern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e Contract Law are hereby issued: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1. Conclusion of the Contract一、合同的订立Article 1In case of a dispute between the parties concerned over the conclusion of a contract, if the people's court can ascertain the title or name of the parties, the subject matter and the amount of the contract, such contract, as a general rule, shall be deemed to have been concluded, unless otherwise provided by laws and regulations or agreed upon by the parties.Where a contract fails to contain provisions on any issues other than those specified in the preceding paragraph, and the parties fail to reach an agreement thereon, the people's court shall make a determination thereof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Articles 61, 62 and 125 of the Contract Law.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合同倒签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倒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故意将合同成立的时间提前,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风险。
本文将从合同倒签的定义、法律依据、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参考。
二、合同倒签的定义合同倒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故意将合同成立的时间提前。
具体来说,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真实意思表示,在合同中约定一个比实际签订合同时间早的日期作为合同成立日期的行为。
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真实、自愿、平等、公平,不得有欺诈、胁迫等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民事行为无效、撤销或者变更,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该解释第4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约定合同成立时间与实际成立时间不一致的,应当以实际成立时间为准。
”四、合同倒签的法律后果1.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第9条的规定,合同倒签属于欺诈行为,违背了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因此,倒签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合同无效后,当事人不能依据合同主张权利。
2.损害赔偿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合同倒签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如果合同倒签方故意倒签合同,则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2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不得有欺诈、胁迫等行为。
合同倒签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4.刑事责任如果合同倒签方故意倒签合同,且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如构成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则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五、案例分析案例:甲、乙双方于2019年1月1日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货物于2018年10月1日交付。
后经调查,实际签订合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中英文对照
Interpretations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Certain Issues concern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e Contrac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Part One)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December 29, 1999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Interpretations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Certain Issues concern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e Contrac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Part One)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FaShi [1999] No.19 法释(1999)19号”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s Interpretations of Certain Issues Concern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e Contrac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part One)" is adopted at the 1090th Session of the Adjudication Committe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Dec ember 1, and is promulgated now,this law will be effective as of December 29,1999。
关于已经判决生效的债权能否代位诉讼的问题
关于已经判决⽣效的债权能否代位诉讼的问题《最⾼⼈民法院关于适⽤<</FONT>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若⼲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债权⼈向⼈民法院起诉债务⼈以后,⼜向同⼀⼈民法院对次债务⼈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和《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零⼋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三条规定的,告知债权⼈向次债务⼈住所地⼈民法院另⾏起诉。
受理代位权诉讼的⼈民法院在债权⼈起诉债务⼈的诉讼裁决发⽣法律效⼒以前,应当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三⼗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代位权诉讼。
”据此,起诉债务⼈之后再起诉次债务⼈,债权⼈仍有诉权。
但是,第⼆款仅规定“诉讼裁决发⽣法律效⼒以前”的情形,⽽“以后”的情形没有明确规定,怎么理解?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条规定:“⼈民法院执⾏被执⾏⼈对他⼈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向申请执⾏⼈履⾏。
该他⼈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的,⼈民法院不予⽀持。
利害关系⼈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百⼆⼗七条规定处理。
对⽣效法律⽂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予以否认的,⼈民法院不予⽀持。
”沈德咏主编《最⾼⼈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第1329页: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第⼆,要正确理解对债权执⾏与代位权制度的关系。
只有次债务⼈对债权⽆异议的,才能予以执⾏;⼀旦次债务⼈提出了异议,申请执⾏⼈就⽆法通过执⾏程序向次债务⼈求偿,⽽是应当通过代位诉讼途径主张权利”。
已经判决⽣效的债权通过执⾏程序向次债务⼈求偿不能之后,可据此,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已经判决⽣效的债权通过执⾏程序向次债务⼈求偿不能之后,可以向被告所在地⼈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
合同法解释一(合集3篇)
合同法解释一(合集3篇)篇1:合同法解释一合同法司法解释一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于1999年公布实施,主要是为了知道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合同法的适用。
本次司法解释主要涉及了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合同的效力以及代位权和撤销权五个方面,下面就是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的全文。
一、法律适用范围二、诉讼时效三、合同效力四、代位权五、撤销权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法律适用范围第一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二、诉讼时效第六条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两年。
第七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两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两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第八条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法释(1999)19号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法律适用范围第一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党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二、诉讼时效第六条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二年。
第七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行之日超过二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二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第八条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一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一)的通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一)的通知苏高法审委[2005]16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颁布实施五年多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在经济生活和市场交易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审判实践中对合同法的理解及适用和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也遇到了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
对于这些问题,由于合同法和现有的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的规定,一些带有普遍性的、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亟待加以规范和统一。
为了正确理解和执行合同法,解决审判实践中对合同法理解和适用中存在的执法不统一问题,正确处理合同纠纷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我院审判委员会已于2005年9月23日第42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一)》,现予印发,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参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本院反映。
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一)(2005年9月23日由审判委员会第42次会议讨论通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2次会议对当前民商事审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讨论,现将讨论意见纪要如下:一、合同的效力第一条当事人仅以民事合同违反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为由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该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制定的除外。
违反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请求确认民事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超过合同标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摘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常常会出现超过合同标的的情况。
本文旨在分析超过合同标的的法律适用问题,探讨合同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超过合同标的的处理方式,以及在实际操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一、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中的一种重要法律形式,它明确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有时会出现超过合同标的的情况。
超过合同标的的法律适用问题,关系到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深入研究。
二、超过合同标的的法律适用1. 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超过合同标的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拒绝接受,但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
”这一规定明确了超过合同标的履行义务的处理原则,即对方可以拒绝接受,但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
2.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超过合同标的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拒绝接受,但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当事人一方超过合同标的履行义务的,可以请求对方支付超过部分的费用。
”这一规定与合同法的规定基本一致,明确了超过合同标的履行义务的处理原则。
3. 实际操作中的问题在实际操作中,超过合同标的的法律适用可能遇到以下问题:(1)双方对于超过合同标的的认定存在争议;(2)超过合同标的的费用计算存在分歧;(3)超过合同标的的履行方式不符合双方约定。
针对上述问题,以下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1)明确超过合同标的的认定标准,如依据合同约定、实际履行情况等;(2)协商确定超过合同标的的费用计算方法,如按照市场价格、实际成本等;(3)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协商确定超过合同标的的履行方式。
三、案例分析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购买100吨货物。
在履行过程中,供应商实际交付了120吨货物。
公司认为超过合同标的的20吨货物应当退还,而供应商则要求公司支付超过部分的费用。
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针对此案例,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确定超过合同标的的认定标准: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应以100吨货物为标的,供应商实际交付的120吨货物属于超过合同标的。
标准合同法司法解释一
标准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一、法律适用范围第一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3) 未能按照委托书或本合同的委托事项向居间人提供相关房产证件、文件、合同、身份证件等,致使居间人无法完成居间任务,且给居间人造成实际损失的;第三条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二、诉讼时效第十一条【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劳动者起诉追索超过两年前的加班费,由劳动者对已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劳动者起诉追索两年之内的加班费,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六条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二年。
第七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二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二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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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一九九九〕十九号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千零九十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法律适用范围
第一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二、诉讼时效
第六条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两年。
第七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两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两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第八条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三、合同效力
第九条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四、代位权
第十一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第十二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第十三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
第十六条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十七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第十八条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第十九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第二十条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第二十一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五、撤销权
第二十三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二十六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
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六、合同转让中的第三人
第二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第二十八条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第二十九条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
七、请求权竞合
第三十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