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法总论韩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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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法律关系(Schuldverhältnis)
主体: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债权人和债务 人。
客体:中国大陆传统观点指债权债务共同指向 的对象。 对于客体问题的反思:如何理解共同 指向的对象?
内容:债权(Forderung)和债务(Schuld)。
债权
特定人(债权人)得对特定人(债务人)请求为特定行 为的权利。多以请求权(Anspruch)指代债权。 债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 债权是以特定行为(作为positives Tun,不作为 Unterlassen)为标的的权利。 债权的效力:请求力、受领力、保持力。
➢ 选择之债的性质:复数债说,单数债说,折中说。 ➢ 特定方法:选择权的行使。 ➢ 选择权:(1)性质:形成权。以意思表示为之。(2)归属:原
则上归债务人(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除外)。(3)移转: 选择权行使定有期限;未定期限;归第三人的情况。(4)选择权 行使具有溯及力。
完全债和自然债
完全债:在法律上具有完全效力的债。如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 人得请求公权力予以救济。
以标的分类
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完全债和自然债 继续性债务和一次性债务
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特定之债:给付之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债。 此特定物非以不代替物 为限,代替物经主观指定,仍得成立特定之债。
种类之债(Gattungsschuld):给付物以其种类和数量指示者。在 提出给付之前,给付物暂未确定。转变为特定之债,方可履行。
不完全债(unvollständige Forderungen):不具有完全效力, 此种债的履行与否,完全听任债务人的意思,法律不加干涉。债务 人一旦履行的,债权人亦有权受领,债务人不得要求债权人返还不 当得利。
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三版),法律出 版社2011年版
参考书目 :其他参考书
史尚宽著:《债法总论》 王泽鉴著:《债法原理》 王泽鉴著:《不当得利》 王泽鉴著:《侵权行为法》 黄立著:《民法债编总论》
参考书目 :一般参考书
我妻荣著,王书江等译:《债权在近代法中的 优越地位》
林诚二著:《民法债编总论——体系化解说》 隋彭生著:《合同法要义》 李永军著:《合同法》(第二版) 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德国
债法总论
主讲:韩强 答疑邮箱:
hanqiang@ecupl.edu.cn
参考书目 :基本必读书
郑玉波著,陈荣隆修订:《民法债编总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2版
王家福主编,梁慧星副主编:《中国民法学·民 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
崔建远主编:《合同法》(第五版),法律出 版社2009年版
债法分论》 邱聪智:《新订民法债编总则》
第一章 绪论:债和债法
第一节 债的涵义
案例讨论
送奶工某甲清晨突然疾病,无法送货。同事某 乙自告奋勇,代某甲送货。某乙疏于注意,将 本应送至某丙家之牛奶误送至某丁家,某丁未 察,取而饮之。后因该牛奶业已变质,致某丁 罹患急性肠胃炎,送医治疗。某丁也因此获得 商业保险理赔2000元。
债的涵义
债的涵义:是一种以请求和给付为内容的,具 有相对性的法律关系。(民通84条,德民241条)
最初的债:既包括财产之债,也包括人身之债。 但无论何种债,其标的均限于有法律意义的给 付行为,一般社交行为不构成民法之债的标的 。
债的目的(本旨):旨在特定人之间就特定的 给付行为建立拘束力,以达到某种私法(或公 法上)的目的。
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简单之债:标的单一,当事人仅就该标的履行债务。标的为确定的 唯一,不需要选择即可履行。
选择之债(Wahlschuld):标的为确定的多数,须当事人选定其中 之一方能履行的债。
➢ 认定:选择之债与种类之债有时难以区分。原则上,种类之债不 可成立选择之债。当如果当事人特别注重多数种类物之个性的,也 可例外成立选择之债。
区分意义:(1)性质转变:a.在第三人或债权人有指定交付物之 权限时,一经指定,转变为特定之债;b.债务人完成交付之必要行 为(诣交债务Bringschulden;往取债务Holschulden;送付债务 Schickschuld);(2)给付物的品质:种类之债,以行为性质或 当事人意思不能确定品质的,应给付中等品质之物(参见合同法第 62条第1项、第168条,台民第200条);(3)种类之债原则不发 生履行不能,但在限定种类之债(beschränkte Gattungsschuld) 则属例外;(4)种类之债的风险转移:交付;(5)特定之后,债 务人能否给付替代的等值物?(6)种类之债的违约责任:强调继 续履行。
法定主义原则 。 债权具有共存性,物权具有排他性 。 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具源自文库优先性 。
第一章 绪论:债和债法
第三节 债的分类
以发生原因分类
意定之债
合同之债 单方允诺之债:存在争议。
法定之债
侵权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 缔约过失之债
以主体分类
单一之债 多数人之债
按份之债(Teilschuldner, Teilgläubigerschaft):性质上系属可 分之债。 连带之债:性质上亦属可分之债,但每一债权人均可对债之全部主 张请求权(连带债权die Gesamtfordrung),或每一债务人均须 对债之全部负责(连带债务die Gesamtschuld, Gesamtgläubigerschaft) 共同之债(Schuldnergemeinschaft, Gläubigergemeinschaft): 或基于债之标的不可分而产生;或基于当事人间紧密的共同关系而 产生。
债权之本旨:在于有效地受领债务人的给付,并得向债 务人请求此项给付。
债务
特定人(债务人)对特定人(债权人)为特定 行为的义务。
第一章 绪论:债和债法
第二节 债权与物 权的关系
债权与物权的关系
债权往往表现为请求权,物权为支配权 。 债权具有相对性,物权具有绝对权性。 债权具有期限性,物权中的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债权的设立采任意原则(契约自由),物权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