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拌砂浆质量管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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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适应山东市发展商品化建筑砂浆的需要,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施工技术水平,减少环境污染,制定本手册。
1.0.2 本规范适用于湿拌砂浆的生产、质量控制、交货验收及施工质量控制。
2 术语、符号、标记与分类
2.1 术语
2.1.1 湿拌砂浆wet-mixed mortar
湿拌砂浆系指由水泥、细骨料、矿物掺合料和水,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运至使用地点,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的拌合物。
2.1.2 湿拌砌筑砂浆wet-mixed masonry mortar
将砖、石、砌块等块材砌筑成为砌体的湿拌砂浆。
2 湿拌抹灰砂浆wet-mixed plastering mortar
涂抹在建(构)筑物表面的湿拌砂浆。
3 湿拌地面砂浆mix-mixed screeding mortar
用于建筑地面及屋面找平层的湿拌砂浆。
4 湿拌防水砂浆mix-mixed water-resistance mortar
用于有抗渗要求部位的湿拌砂浆。
2.2 符号与标记
2.2.1 符号
WM——湿拌砌筑砂浆、WP——湿拌抹灰砂浆、WS——湿拌地面砂浆、WW——湿拌防水砂浆
2.2.2 标记
WX MXX/ PXX- XX- XX- XX
所执行标准号
凝结时间
稠度
抗渗等级(有要求时)
强度等级
湿拌砂浆代号
2.2 分类
2.2.1按用途分为湿拌砌筑砂浆、湿拌抹灰砂浆、湿拌地面砂浆和湿拌防水砂浆,并采用表1的代号。
表1 湿拌砂浆代号
2.2.1按强度等级、抗渗等级、稠度和凝结时间的分类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湿拌砂浆分类
3 技术要求
3.1 基本要求
3.1.1 湿拌砂浆除应满足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相关规定,当有其他特殊设计要求时,可由供需双方另行商定。
3.1.2 当湿拌砂浆需同时满足几种类型砂浆的要求时,其相同技术指标应以要求较高的指标为准。
3.1.3 湿拌砂浆的外观色泽应均匀,无结块现象。
3.1.4 湿拌砂浆细集料的最大粒径应根据使用要求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3.1.5 湿拌砂浆的拌和用水量应由供方确定。
3.1.6 湿拌砂浆拌合料的凝结时间由供方按一般情况在产品设计中确定,需方亦可在有特殊的操作要求时向供方提出并由双方协商确定。
3.1.7 湿拌砂浆的性能指标中,湿拌砂浆硬化体的性能指标包括抗压强度、粘结强度、抗渗性、保水率和收缩率等;湿拌砂浆拌合料的性能指标包括稠度、保水性、含气量和凝结时间等;湿拌砂浆干混料的性能指标主要有外观。
3.2 湿拌砂浆的技术要求
3.2.1 湿拌砌筑砂浆
1 湿拌砌筑砂浆的砌体力学性能应符合GB50003的规定,湿拌砌筑砂浆拌合物的表观密度不应小于1800㎏/m³。
2 湿拌砂浆性能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湿拌砂浆性能指标
3 湿拌砂浆抗压强度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湿拌砂浆抗压强度
单位为兆帕
4湿拌防水砂浆抗渗压力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湿拌砂浆抗渗压力单位为兆帕
5湿拌砂浆稠度实测值与合同规定的稠度值之差应符合表6的规定。
4 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4.1 原材料
4.1.1 湿拌砂浆所用材料不得对环境有污染及对人体有害,并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的有关规定。
4.1.2 胶凝材料
1 水泥
1)宜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其质量应符合《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的有关规定;当采用其他品种水泥时,其质量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
2)水泥进厂时必须有质量证明书,并应按批量复验,复验合格方可使用。
3)对同一水泥厂生产的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的散装水泥,以一次进厂的同一出厂编号的水泥为一批。但一批的总量不得超过500t。
4)对已进厂的每批水泥,如因储存不当引起质量疑问时,应重新采集试样复验并以复验结果为准。
4.1.3 矿物掺合料
1 湿拌砂浆所用的粉煤灰的质量应符合《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1596—1991)的有关规定;当采用其他矿物掺合料时,其质量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2 矿物掺合料进厂时,必须有质量证明书,并应按不同品种、等级储存于专用的仓罐内。
3 矿物掺合料应按批量进行复验,复验合格方可使用。复验批量按产品标准的规定划分。
4 矿物掺合料的掺量由干粉砂浆生产厂家经试验确定并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掺加矿物掺合料后砂浆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5 矿物掺合料的含水率不应大于1%。
4.1.4 细集料
1 砂
1)湿拌砂浆生产用砂的质量应符合《建筑用砂》(GB/T14684—2001)的规定,且不应含有粒径大于4.75mm的颗粒。天然砂的含泥量应小于5.0%,泥块含量应小于2.0%。细骨料最大粒径应符合相应砂浆品种的要求。
2)砂进厂后应按批量检验合格方可使用。检验批量以400m³或600t为一批。
2 其他矿物细集料
当使用其他矿物细集料时,细集料不应妨碍胶凝材料的凝结硬化作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并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矿物细集料的掺入不应降低干粉砂浆的质量。
4.1.5 外加剂
1 外加剂进厂时必须有质量证明书。
2 外加剂进厂时应经复验合格方可使用;复验批量按其产品标准的规定执行。
3 外加剂的使用方法和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4 外加剂的掺入不得对砂浆耐久性有害。
4.2 配合比设计及确定
4.2.1 干粉砂浆配合比设计中的试配强度参照《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2000)的规定执行。
4.2.2 干粉砂浆配合比设计后,应经试配调整,其结果用质量比表示。
4.2.3 生产厂家应根据产品用途和试验结果,明确产品拌和用水量范围。
4.2.4 不同种类干粉砂浆用砂的颗料级配应通过实验确定。
4.3 制备
4.3.1 材料贮存
1)各种材料应分仓贮存,并应有明显的标识。
2)水泥应按生产厂家、水泥品种及强度等级分别贮存,并应有防潮、防污染措施。
3)细骨料应按品种、规格分别贮存,贮存过程中应保证其均匀性,不应混入杂物。细骨料的贮存地面应为能排水的硬质地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