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院发布维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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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维权法律案例(3篇)

女性维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王女士,30岁,本科学历,已婚育有一子。

2018年,王女士入职某知名外企担任市场部经理。

入职之初,公司承诺给予她良好的职业发展平台和公平的薪酬待遇。

然而,在工作中,王女士逐渐发现公司存在性别歧视现象,尤其是对女性员工的薪酬待遇和晋升机会明显不公平。

二、案例经过1. 发现性别歧视王女士入职后,很快发现公司内部存在性别歧视现象。

例如,同等岗位的女性员工薪酬普遍低于男性员工;在晋升机会上,男性员工更容易获得提升。

王女士了解到,这种现象在公司内部并非个例,许多女性员工都曾遇到过类似问题。

2. 尝试内部解决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王女士首先尝试通过内部途径解决问题。

她向人力资源部门投诉,要求公司对薪酬和晋升制度进行整改。

然而,人力资源部门以“公司制度合理”、“王女士工作能力不足”等理由拒绝了她的诉求。

3. 寻求法律援助在内部途径无果的情况下,王女士决定寻求法律援助。

她咨询了专业律师,了解到自己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 劳动仲裁王女士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案件,并组织了仲裁庭。

在仲裁过程中,王女士向仲裁庭陈述了自己的遭遇,并提交了工资条、工作业绩证明等证据。

同时,她还提供了其他女性员工的证言,证实公司存在性别歧视现象。

5. 仲裁结果经过审理,仲裁委员会认定公司存在性别歧视行为,侵犯了王女士的合法权益。

仲裁委员会判决公司支付王女士工资差额及赔偿金,并要求公司对内部薪酬和晋升制度进行整改。

三、案例启示1. 提高法律意识本案表明,女性员工在面临性别歧视时,应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2. 积极维权在遭遇性别歧视时,女性员工应积极寻求法律援助,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企业加强法治建设企业应加强法治建设,消除性别歧视现象,保障女性员工的合法权益。

依法维护妇女儿童的十大案例

依法维护妇女儿童的十大案例

依法维护妇女儿童的十大案例
1. 湖北省黄石市法院听取了一宗妇女被性骚扰的案件,最终判决被告人有罪,并给予刑罚。

2. 广东省肇庆市法院重判一名父亲虐待儿子的案件,维护了儿童的合法权益。

3. 河南省洛阳市法院审理一宗家暴案件,判决被告人有罪,维护了妇女的权益。

4.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一名男子猥亵女童罪成立,维护了儿童的权益。

5. 山东省济南市法院审理一宗非法拘禁女童的案件,最终成功判决被告人有罪。

6.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法院判决一名男子性侵儿童罪成立,维护了儿童的权益。

7. 湖南省娄底市法院判决一名男子家暴妻子罪成立,维护了妇女的权益。

8. 河北省唐山市法院审理一宗儿童遭受性侵案件,成功判决被告人有罪。

9.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法院审理了一宗父母虐待儿童的案件,判决被告人有罪并给予刑罚。

10. 湖南省长沙市法院判决一名男子殴打妻子罪成立,维护了妇女的权益。

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案例

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案例

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案例
在中国,妇女的合法权益保护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以下是一些成功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案例。

1. 李某与丈夫离婚后,丈夫一直未按法院判决支付赡养费。

李某向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查封了丈夫的财产。

最终,丈夫支付了全部赡养费。

2. 小王在工作中遭受性骚扰,但一直没有 courage 报案。

她最终在得到律师的帮助下,向公司提出了申诉,并要求公司对施暴者进行惩罚。

公司最终对施暴者进行了开除和处罚。

3. 小丽在工作中怀孕,但因为公司的歧视,她一直没有得到合理的待遇和休息时间。

小丽向当地劳动局提出申诉,最终劳动局要求公司给小丽补偿,并对公司进行了处罚。

以上案例都是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方面取得了成功的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表明,只有妇女知晓自己的权利,并勇敢地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才能真正实现妇女权益的保护。

同时,政府部门也应该加大对妇女权益保护的力度,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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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院2023年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重庆法院2023年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重庆法院2023年行政诉讼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5.22•【分类】其他正文重庆法院2023年行政诉讼典型案例目录1.向某贤诉重庆市大足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基本养老保险资格待遇认定案2.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3.彭某等人诉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商务委员会行政审批案4.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没收违法所得一案5.丰都县江池镇人民政府诉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6.崇某公司诉重庆市应急管理局罚款及行政复议案7.重庆开州区人民检察院诉重庆市开州区文化和旅游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文物保护监管职责公益诉讼案8.四川某教学设备公司诉丰都县财政局行政处罚案9.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诉云阳县水利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公益诉讼案10.张某会诉重庆市九龙坡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九龙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01.向某贤诉重庆市大足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基本养老保险资格待遇认定案(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赖而获得利益的正当权利应当受到保护)关键词信赖利益保护审慎审查告知义务权益告知基本养老保险资格待遇基本案情向某贤(1967年11月出生)系大足区被征地农转非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2012年6月,根据《重庆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在其安置时已由相关部门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月数180个月。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渝府发(2008)26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4050”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5年以上的,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为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标准享受退休待遇,向某贤向大足区社保中心申请办理补缴养老保险业务,并根据大足区社保中心指引填写《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载明其申请补缴起止时间为2018年1月至2023年1月。

妇女法律保护案例分析(3篇)

妇女法律保护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妇女权益保障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妇女权益遭受侵害的事件依然时有发生。

为了更好地保障妇女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

本文将以一起妇女法律保护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我国妇女法律保护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简介2018年,某市发生了一起妇女法律保护案例。

当事人张某(女)与李某(男)于2016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不久,张某发现李某有外遇,且多次与第三者发生关系。

在张某多次与李某沟通无果的情况下,李某态度恶劣,甚至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

2018年,张某向当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李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三、案例分析(一)妇女权益保护法律法规适用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权益。

本案中,李某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侵犯了张某的人身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忠实,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二)妇女权益保护措施1.法律援助本案中,张某因家庭暴力而遭受身心伤害,经济条件较为困难。

当地法院为其提供了法律援助,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调解与判决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对张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进行了调解。

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张某与李某离婚,并要求李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三)妇女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1.法律意识淡薄部分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等侵害时,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未能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2.执法力度不足在实际执法过程中,部分执法人员对妇女权益保护的认识不足,导致执法力度不够,难以有效维护妇女权益。

女性权益法律问题案例(3篇)

女性权益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女士,女,35岁,大学本科学历,在某知名企业担任部门经理。

自入职以来,张女士一直表现优秀,工作能力得到了上级的认可。

然而,在职场中,张女士却遭遇了性骚扰,使她在工作中感到极度的困扰和痛苦。

二、事件经过2019年6月,张女士在工作中发现,公司总经理李先生对她进行了多次言语和肢体上的骚扰。

具体表现为:在工作场合,李先生时常用暧昧的语言挑逗张女士,甚至对她进行身体接触;在办公室外,李先生也多次邀请张女士单独外出,对其进行骚扰。

张女士意识到自己遭受了性骚扰,但她担心举报后会影响自己的工作和前途,一直忍气吞声。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骚扰行为愈发严重,张女士身心俱疲。

在多方权衡后,张女士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性骚扰法》第二条,性骚扰是指任何形式的性骚扰行为,包括言语、肢体、图片、文字等,对他人造成身心不适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维权过程1. 收集证据张女士在遭受性骚扰期间,多次记录骚扰行为的时间、地点、经过,并保留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录音、照片等。

2. 寻求帮助张女士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反映情况,要求公司采取措施制止性骚扰行为。

然而,人力资源部门以“内部处理”为由,未对李先生进行严肃处理。

3. 法律援助张女士在寻求公司帮助无果后,向当地妇联、劳动监察大队等部门寻求帮助。

相关部门在了解情况后,对张女士表示同情,并告知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4. 提起诉讼在律师的建议下,张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先生停止性骚扰行为,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5. 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审查了张女士提供的证据,认定李先生的行为构成性骚扰。

法院判决李先生停止骚扰行为,并赔偿张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五、案例启示1. 女性要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权益,敢于维权。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2.19•【分类】其他正文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01.唐某等虚假诉讼案基本案情曾某与梁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98年在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建设房屋一间,房屋登记在曾某父亲曾某某名下,曾某某于2019年去世。

之后,曾某离婚后与唐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

2020年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将案涉房屋纳入征地拆迁范围。

在拆迁消息公布后,梁某某将曾某诉至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案涉房屋为梁某某和曾某的共同财产,法院判决予以支持。

后唐某、曾某为占有拆迁房屋款,由唐某提议,与曾某、陈某恶意串通,指使陈某于2021年4月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收条、借条、证人证言等虚假证据,用于证明该房屋于2017年被曾某某以4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陈某。

陈某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判决曾某、梁某某返还其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以达到损害梁某某合法权益的目的。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在2021年5月开庭审理此案时,发现该案涉嫌虚假诉讼,遂判决驳回陈某诉讼请求,并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后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此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伙同曾某、陈某,采取伪造证据,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其行为均构成虚假诉讼罪,遂依法判决:唐某、曾某、陈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5万元至1万元不等。

宣判后,唐某、曾某不服,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

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禁止通过捏造虚假事实误导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以实现骗财等非法目的。

法律过度保护女权的案例(3篇)

法律过度保护女权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女性权益得到了法律的高度重视,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对女性权益的保护过度,导致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本文以“女司机酒驾案”为例,分析法律过度保护女权的现象及其影响。

二、案例简介2019年5月,某地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事故原因初步判定为司机酒驾。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司机竟是位女司机。

在调查过程中,警方发现该女司机曾因酒驾受过处罚,但仍不顾法律禁令,再次酒驾。

然而,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却以女司机身份为由,对其从轻处罚。

三、案例分析1. 法律过度保护女权的现象(1)以女司机身份为由从轻处罚。

在该案例中,法院以女司机身份为由,对女司机从轻处罚。

这种做法显然是对女司机身份的过度保护,忽视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2)对女司机酒驾行为的容忍。

在事故发生后,警方发现女司机曾因酒驾受过处罚,但仍不顾法律禁令,再次酒驾。

然而,法院却以女司机身份为由,对其从轻处罚。

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容忍了女司机的酒驾行为,对法律尊严造成了损害。

2. 法律过度保护女权的影响(1)损害法律尊严。

法律过度保护女权,导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受到质疑,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2)助长不良风气。

过度保护女权,可能导致部分女性产生依赖心理,对法律失去敬畏之心,从而助长不良风气。

(3)加剧性别歧视。

过度保护女权,可能导致社会对女性的期望过高,从而加剧性别歧视现象。

四、对策建议1. 严格执行法律。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院应严格执行法律,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 强化法律宣传。

加强对女性权益保护的宣传,提高女性法律意识,使女性充分认识到自身权益,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3. 严厉打击酒驾行为。

加大对酒驾行为的打击力度,不论性别,一律依法处罚。

4. 平等对待男女司机。

在执法过程中,应平等对待男女司机,消除性别歧视现象。

五、结论“女司机酒驾案”反映了我国法律在保护女性权益方面存在的过度现象。

为了维护法律尊严,消除性别歧视,我们应严格执行法律,加强法律宣传,严厉打击酒驾行为,平等对待男女司机。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多元解纷优秀调解案例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多元解纷优秀调解案例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多元解纷优秀调解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其他正文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多元解纷优秀调解案例12月15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重庆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情况,发布多元解纷优秀调解案例。

现将其中五件优秀调解案例予以公布。

01张某某、卢某某与重庆市某中学生命权纠纷调解案调解人员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马善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法官黄庆华案情介绍2018年9月1日,张某某、卢某某将其子张某(15周岁)领到重庆市某中学办理了新生报到手续,并与班主任老师互留了联系电话和微信,在办理完张某的相关住校手续后于当日离开学校。

2018年9月1日下午五点多,重庆市某中学接到市教委放高温假的通知。

2018年9月2日上午,重庆市某中学在完成开学典礼,并进行了安全教育后,通知全校师生放高温假。

张某放假后未直接回家,而是到其朋友家里玩。

2018年9月2日下午,张某在其朋友家长的带领下到江边玩耍,不慎掉水溺亡。

张某某、卢某某认为,重庆市某中学作为一所正规且全封闭式的教育机构,对于未成年学生负有人身安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在新生报到后,又临时放假的情况下,学校没有事先告知家长,也未在放假时及时通知家长,重庆市某中学对张某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重庆市某中学赔偿损失787766元。

重庆市某中学辩称,放假是临时接到市教委通知后按要求执行的,学校在放假前已经依照惯例流程通知了全体同学及家长放假情况,并进行了相关安全教育工作,学校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调解过程从案情上看,本案并不复杂,且有关法律的规定也较为清晰,但双方认识有较大差异,矛盾对立比较严重,特别是因丧子而陷入沉重痛苦中的原告张某某、卢某某,他们的情绪极不稳定,若简单的一判了之,纠纷将很难平息。

重庆法院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典型案例

重庆法院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典型案例

重庆法院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01•【分类】其他正文重庆法院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典型案例01卓某某、冯某拐卖儿童案关键词利用网络“收养”名义典型意义近年来,部分犯罪分子通过互联网平台实施拐卖儿童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其往往通过“收养”儿童名义与相关人员进行联系,犯罪手段具有较强的隐蔽性,给案件侦办工作造成一定难度。

针对利用网络实施拐卖儿童犯罪的特殊性,司法机关强化证据材料收集,有效甄别违法犯罪,确保依法精准打击。

本案中,被告人卓某某通过互联网平台联系打算出卖亲生婴儿的夫妇,谎称自己领养并将婴儿接走,同时以出卖为目的通过互联网平台联络有领养需求的“收养方”,通过非法方法将婴儿交给买主“收养”以牟取非法利益。

被告人卓某某采用此种方式先后贩卖4名婴儿。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儿童权益保障工作,对本案准确定罪处刑,充分发挥刑法震慑作用,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基本案情2020年3月至7月,被告人卓某某通过互联网先后与李某、黄某甲、范某某、黄某乙联系,谎称本人领养或介绍他人领养婴儿,取得婴儿父母的信任。

同时,通过互联网和打算领养婴儿的缪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鲁某商定领养事宜,之后从“送养方”处接走婴儿交给“领养方”以牟取非法利益。

经查,卓某某以出卖为目的,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冯某贩卖4名婴儿,其中卓某某邀约冯某帮其接送1名婴儿。

卓某某非法获利141000元,冯某非法获利5000元。

卓某某、冯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涉案被拐卖儿童均被公安机关解救。

裁判结果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卓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冯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对被告人卓某某违法所得141000元、被告人冯某违法所得5000元予以追缴。

宣判后,被告人卓某某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九批参考性案例的通知-渝高法〔2016〕49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九批参考性案例的通知-渝高法〔2016〕49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九批参考性案例的通知正文:----------------------------------------------------------------------------------------------------------------------------------------------------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九批参考性案例的通知各中、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经市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葛先安故意杀人、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等3个案例(参考性案例18号、19号、20号)作为第九批参考性案例予以发布,供各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时参照。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3月1日重庆法院参考性案例18号葛先安故意杀人、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6年3月1日发布)关键词刑事故意杀人立功供述关联犯罪裁判要点犯罪分子如实供述与自己犯罪有密切关联的犯罪,系其法定义务,即使客观上对司法机关侦破他人犯罪案件起了一定作用,也不应认定为立功。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基本案情2013年1月4日,被告人葛先安之妻罗礼玉因家庭矛盾离家出走。

同月15日,葛先安收到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送达的罗礼玉要求与其离婚的民事起诉状及传票。

之后,葛先安便怀疑被害人孙某福(时年32岁)教唆、帮助罗礼玉离家出走,并挑拨其与罗礼玉之间的关系等,遂产生了杀害孙某福全家的念头。

次日早上,葛先安携带斧头来到孙某福家后,持斧头先后砍击孙某福及孙某福之子孙某强(被害人,时年6岁)、孙某(被害人,时年8岁)的头部数下,致三人均重伤,其中孙某福属一级伤残,孙某属二级伤残,孙某强属八级伤残。

孙某福之妻姚某琼(被害人,时年29岁)闻讯前来制止时,葛先安持斧头砍击姚某琼的头部,致姚某琼轻伤。

法律守护妇女权益案例(3篇)

法律守护妇女权益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妇女权益保障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近年来,随着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妇女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以一起家庭暴力案件为例,探讨法律在守护妇女权益中的作用。

二、案情简介原告李某,女,30岁,系被告王某的妻子。

自2010年起,被告王某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包括殴打、辱骂、限制人身自由等。

原告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多次向公安机关报案,但王某并未收敛。

2019年,原告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并要求王某赔偿其精神损害。

三、法院审理1. 证据审查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证明被告王某曾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

(2)原告的病历记录,证明原告在遭受家庭暴力后,曾到医院就诊。

(3)邻居和亲戚的证言,证明被告王某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

2. 被告答辩被告王某在庭审中辩称,自己从未对原告实施过家庭暴力,原告的说法纯属诬告。

同时,王某还表示,自己愿意支付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

3.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王某曾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并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万元。

四、案例反思1. 法律在守护妇女权益中的作用本案中,原告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审查证据,依法判决,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在守护妇女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2. 提高妇女法律意识的重要性本案中,原告之所以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其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密不可分。

这提醒我们,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对于维护妇女权益至关重要。

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媒体应加大对妇女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妇女的法律素养。

3. 家庭暴力问题的严重性本案中,被告王某长期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给原告的身体和心理造成了严重伤害。

妇女儿童权益维护优秀典型案例

妇女儿童权益维护优秀典型案例

妇女儿童权益维护优秀典型案例
妇女儿童权益维护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

以下是一些优秀的案例,展示了如何有效地保护妇女儿童的权利和利益。

1.赵某某案
赵某某是一名未成年女孩,她在家中遭到了性侵犯。

警方接到报案后,通过调查找到了犯罪嫌疑人,最终将其绳之以法。

同时,警方还为赵某某提供了心理咨询和法律援助,帮助她度过了这段艰难的时期。

2.张某某案
张某某是一名失独家庭的女孩,她的父母离异后,她被父亲带走,但父亲并不愿意照顾她,还经常殴打她。

当地妇女儿童保护机构接到线报后,立即展开调查,并将张某某带到了安全的地方。

经过法律程序,张某某现在已经被判给予母亲抚养,并得到了妇女儿童保护机构的全面帮助。

3.李某某案
李某某是一名未婚少女,她在公司实习期间被一名男同事强迫性侵。

经过调查,警方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并建议李某某寻求心理咨询和法律援助。

同时,警方还加强了公司的安全管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4.王某某案
王某某是一名妇女,她的丈夫经常殴打她,威胁她不能离婚。

王某某向当地妇女儿童保护机构求助后,机构工作人员立即介入,并给
予她心理咨询和法律援助。

最终,王某某成功地离开了自己的丈夫,并得到了妇女儿童保护机构的全面帮助。

这些案例展示了各种各样的妇女儿童权益维护方式,包括警方介入、妇女儿童保护机构的介入、心理咨询和法律援助等等。

它们都证明了只要我们积极地去维护妇女儿童的权益,就能够取得积极的结果。

重庆发布2023年度“3·15”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检察机关)

重庆发布2023年度“3·15”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检察机关)

重庆发布2023年度“3·15”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检察机关)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其他,其他,其他•【公布日期】2024.03.15•【分类】其他正文重庆发布2023年度“3·15”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检察机关)1、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支持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诉重庆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设置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民事公益诉讼案2、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支持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起诉姚某违法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公益诉讼案3、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支持川渝两省市消委会诉刘某某销售假冒日化品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案例一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支持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诉重庆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设置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民事公益诉讼案【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支持起诉消费者权益保护霸王条款【基本案情】重庆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销售公司)制定的《汽车销售合同》存在不公平、不合理条款,约定由销售商代扣代缴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消费税,税费若增加也由消费者承担,并约定因第三方责任导致交车时间推延时销售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重庆市消委会)于2023年2月在受理消费者投诉中发现前述问题。

该公司经重庆市消委会劝谕后仍未纠正,持续侵害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2023年5月,重庆市消委会商请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下简称市检察院一分院)支持起诉。

因案涉消费“霸王条款”,监督情形属于检察公益诉讼新领域办案范围,为依法保障消费者权益,市检察院一分院在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的指导下开展调查。

市检察院一分院通过走访市场监督、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了解消费税征收、汽车销售行业经营等相关情况,并认真听取专家意见。

向相关领域人大代表咨询社情民意,召开公益诉讼、民事行政跨部门检察官联席会,厘清案件中存在的消费税约定承担是否有效、民事合同主体意思自治与“霸王条款”认定等疑难问题,并就本案涉案条款对公益的损害、检察权介入的必要性、拟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评估研判。

妇女权益保护法经典案例

妇女权益保护法经典案例

妇女权益保护法经典案例
妇女权益保护法是我国重要的法律。

以下是一些经典案例:
1. 女职工遭性骚扰案:女职工小张在工作中遭到上司的性骚扰,她经过多方寻求帮助和维权,最终通过法律途径,将性骚扰者绳之以法,获得了应有的赔偿和道歉。

2. 男方欺骗占有共同财产案:夫妻离婚后,男方占有夫妻共同财产并欺骗女方签字放弃财产份额。

女方通过法律途径寻求维权,法院裁决男方赔偿女方损失及返还女方应有的财产份额。

3. 雇主违反孕产妇保护规定案:女职员刘女士怀孕期间,雇主安排她继续从事劳动密集型工作。

刘女士取得证明后,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赔偿和补偿。

这些案例告诉我们,妇女权益保护法的实施严格执法和社会共同努力的结果,我们应该尊重妇女权益,共同维护女性的合法权益。

重庆殷某丽国家司法救助案

重庆殷某丽国家司法救助案

重庆殷某丽国家司法救助案文章属性无正文重庆殷某丽国家司法救助案【关键词】诈骗案被害人申诉人困难妇女三级联动多元帮扶【基本案情】被救助人殷某丽,女,1979年11月出生。

2020年4月至2022年1月,郝某某以帮助殷某丽办理廉租房缴纳保证金,为其二手家电经营商铺低价购买冰箱、空调等货物为由,从殷某丽处获取人民币共计795800元。

郝某某除偿还35000元外,将其余钱款用于偿还赌债或个人消费。

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2年7月13日,垫江县人民法院以郝某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殷某丽经济损失人民币760800元。

由于资金被郝某某全部挥霍,致使其无力赔偿殷某丽经济损失。

殷某丽不服判决,向垫江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救助过程】垫江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殷某丽刑事申诉案时发现殷某丽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便主动告知其司法救助政策,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

经调查核实,查明:案发前,殷某丽在垫江县城租赁一门市从事二手家电经营,由于当时正时值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二手家电生意较差,殷某丽丈夫患有高血压、高血脂、糖尿病等疾病,殷某丽父亲因病常年卧床在家,殷某丽两个儿子正在参加研究生考试,被诈骗钱款系殷某丽家庭多年的全部积蓄;案发后,殷某丽因资金短缺导致二手家电生意经营难以维系,其两个儿子得知家庭积蓄被诈骗后对学业丧失信心,其丈夫和父亲医疗费用也无力承担,殷某丽抑郁焦虑情绪日渐严重。

郝某某家境困难,其将所骗财物用于高档消费挥霍,无赔偿能力。

殷某丽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垫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殷某丽因郝某某的诈骗行为而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系因案致困的困难妇女,符合司法救助条件。

针对殷某丽生活困难的情况,垫江县人民检察院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请示汇报,开通司法救助“绿色通道”,加快审查、加快审批、加快发放司法救助金,及时缓解被救助人面临的困境。

为更好解决被救助人家庭实际困难,垫江县人民检察院协同县妇联,依托“党建+司法救助+社会救助”应用场景,将该案社会救助线索分别移送至人社、民政、医保、教育等相关部门,共同开展多元化、综合性救助帮扶。

妇女权益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妇女权益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妇女(以下简称“原告”)与丈夫(以下简称“被告”)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被告在外地工作,夫妻两地分居,双方感情逐渐恶化。

2019年,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并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同意离婚,但对财产分割提出异议,认为原告在婚姻期间未尽到家庭责任,要求减少原告的财产分割比例。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原告的财产分割请求是否合理,以及被告提出的减少原告财产分割比例的异议是否成立。

三、案例分析1. 原告的财产分割请求是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房产、车辆等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这些财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本案中,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了家庭抚养子女、照顾老人等家庭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原告的财产分割请求是合理的。

2. 被告提出的减少原告财产分割比例的异议是否成立被告提出原告未尽到家庭责任,要求减少原告的财产分割比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考虑双方对家庭的贡献。

本案中,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了家庭抚养子女、照顾老人等家庭责任,对家庭作出了贡献。

因此,被告提出的减少原告财产分割比例的异议不成立。

3. 案例启示本案中,法院判决原告的财产分割请求合理,体现了对妇女权益的保障。

以下是对本案的启示:(1)婚姻法对妇女权益的保障:婚姻法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这为保障妇女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2)妇女在家庭中的贡献应得到认可:妇女在家庭中的抚养子女、照顾老人等责任,应当得到社会的认可和尊重。

本案中,原告在家庭中的贡献得到了法院的认可,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案例(3篇)

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妇女权益保障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然而,在一些地区,妇女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仍然存在。

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本文将以某市妇女权益保护法律维权案为例,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析。

二、案情简介某市居民张某(女)与丈夫李某结婚多年,育有一子。

婚后,张某发现李某在外有外遇,并多次提出离婚。

然而,李某以家庭、孩子为由拒绝离婚。

在张某怀孕期间,李某再次出轨,导致张某身心受到极大伤害。

张某在多方求助无果后,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案件争议焦点1. 张某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2. 如何认定李某的过错行为?3. 张某能否获得离婚?4. 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四、法律解析1. 张某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有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请求离婚。

在本案中,李某在外有外遇,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张某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2. 如何认定李某的过错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在本案中,李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属于过错行为。

3. 张某能否获得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张某有权请求离婚。

鉴于李某的过错行为,法院应当支持张某的离婚请求。

4. 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本案中,法院应充分考虑张某的合法权益,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五、案件审理结果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李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过错行为,支持张某的离婚请求。

同时,法院根据张某的合法权益,合理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保障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妇女权益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妇女权益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妇女权益公益诉讼典型案例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对于妇女权益的关注和保护也逐渐增加。

妇女权益公益诉讼是指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和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下面列举了一些妇女权益公益诉讼的典型案例。

1. 女职工平等就业权益案某公司存在对女性职工的性别歧视,拒绝女性职工晋升和加薪,以及要求女性职工强制加班等问题。

一群女性职工发起诉讼,要求公司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恢复女性职工的合法权益。

2. 家庭暴力保护案某男子对妻子进行家庭暴力,殴打和侮辱妻子。

妻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追究丈夫的刑事责任,并获得经济赔偿以及离婚抚养权。

3. 婚姻财产分割案一对夫妻在离婚时存在财产分割问题。

妻子认为丈夫隐瞒财产并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要求法院进行调查和查封夫妻共同财产,以确保妻子的合法权益。

4. 性别歧视就业案一名女性求职者在面试过程中遭到性别歧视,被拒绝录用。

她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投诉,要求雇主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并改善招聘流程,杜绝性别歧视现象。

5. 妇女权益保护案一名妇女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遭遇性骚扰,她向警方报案,并发起诉讼,要求严惩犯罪分子,维护妇女的人身安全,并提倡公众对于性骚扰行为的零容忍。

6. 妇女权益教育案一所学校存在对女学生的性别歧视行为,包括对女学生的课程安排和评分标准存在偏见。

一群女学生和家长联合起诉学校,要求学校改善教育环境,保障女学生的平等权益。

7. 女性劳动报酬平等案一家公司存在对女性员工的工资低于男性员工的问题。

女性员工发起集体诉讼,要求公司公平对待女性员工,确保他们获得与男性员工同等的工资待遇。

8. 女性继承权保护案某地存在对女性继承权的侵害,女性在继承财产时被剥夺或限制。

受影响的女性发起集体诉讼,要求司法机关保护女性的继承权益,维护家庭财产的公平分割。

9. 妇女权益医疗保健案一家医院存在对女性患者的性别歧视,例如在医疗资源分配和诊疗服务中存在不公平对待。

妇女权益组织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改善服务质量,保障女性患者的医疗权益。

重庆五中院发布妇女权益保护典型案例(2020-2022)

重庆五中院发布妇女权益保护典型案例(2020-2022)

重庆五中院发布妇女权益保护典型案例(2020-2022)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3.07•【分类】其他正文妇女权益保护典型案例(2020-2022)案例一婚恋过程中侵害女方隐私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基本案情江某(女)、王某(男)于2020年2月通过网络认识,后江某从重庆市到北京市与王某见面,双方于2020年3月确立恋爱关系。

因王某多次怀疑江某出轨、欺骗,江某于2020年6月提出分手,王某不同意,继续以多种方式纠缠江某。

2021年1月27日王某通过邮寄方式将包含江某私密照片的微信记录等邮寄给江某单位十余名同事,并邮寄给江某亲属。

江某认为王某的行为侵害了其隐私权,经协商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王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王某的行为侵害了江某的隐私权,判决王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典型意义隐私权是妇女权益保障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案中,王某在恋爱分手后,继续以恋爱为由侵扰江某,并散播江某的秘密照片等隐私信息,构成侵权,本案的裁判结果体现了“禁止以婚恋、交友为由纠缠、骚扰妇女”“禁止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的鲜明导向,极具典型意义。

实践中,不少地方发生了情侣分手后男方大量曝光和传播女方隐私的事件,该案提醒,信息时代下的个人对于隐私应当时刻注意加强保护,非法泄露、传播他人隐私的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案例由巴南区法院编写)案例二女性受到前夫威胁骚扰法院首发人格权侵害禁令基本案情严某(女)与邹某(男)原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女邹小某。

2018年11月,双方登记离婚。

离婚后,因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存在分歧,严某、邹某分别以对方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抚养费纠纷和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法院分别判决邹小某由严某直接抚养,邹某支付抚养费;夫妻共同房产由严某所有,严某支付邹某房屋分割款1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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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院发布维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2021年3月8日)01外嫁女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案例原告邱某某诉被告重庆市潼南区某某镇某某村2社侵害其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纠纷案基本案情邱某某(女)出生后随父母落户重庆市潼南区某某镇某某村2社,于2016年1月与外社村民罗某某登记结婚。

婚后邱某某一直生活在重庆市潼南区某某镇某某村2社,户口一直未迁出。

2016年当地修建107国道和饮水工程,重庆市潼南区某某镇某某村2社的部分土地被征用,该社通过社员大会讨论决定,外嫁女不参加分配,2017年与2019年两次补偿款分配均未将邱某某纳入分配名单,故邱某某以侵害其承包土地及相关财产权益为由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本案中邱某某自出生至今,其户籍所在地一直是重庆市潼南区某某镇某某村2社,未曾变更,且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邱某某仍为重庆市潼南区某某镇某某村2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具有征地补偿款的分配资格。

该村社组织以传统思想认定外嫁女不再属于本地人的观点于法无据,其通过社员大会讨论通过的决议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侵害了邱某某以及其代表的一部分外嫁女的切身利益。

现邱某某请求该社支付因水库项目征地补偿费的相应分配份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遂判决被告重庆市潼南区某某镇某某村2社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邱某某4007元。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裁判已生效。

典型意义该案明确了未迁移户口且在原地居住生活的外嫁女,亦有权获得与同社村民同等的补偿权利。

在传统思想的影响下,农村部分地区仍对外嫁女存在一定歧视,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对于外嫁女的合法权益予以忽视。

本案判决对户籍未迁出,仍在原村耕种生活,未改变原有生产生活方式的外嫁女邱某某土地征收补偿分配主体资格予以认可,阐明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和理念,实实在在的对外嫁女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引导权益被侵害的外嫁女群体以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02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届满后,受害者可再次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案例陈某甲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基本案情陈某甲(女)与陈某乙系夫妻关系。

2019年1月,陈某乙因家庭琐事殴打陈某甲致其头部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头部外伤、头痛,CT检查出右侧额叶脑出血。

2020年3月,陈某甲曾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陈某乙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陈某乙骚扰、跟踪申请人陈某甲。

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该裁定因期限届满现已失效。

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于2020年9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陈某乙2019年1月殴打陈某甲致使其受伤的违法事实成立,依法给予陈某乙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申请人陈某甲称陈某乙近期受到行政处罚,对其更加不满,多次辱骂、威胁,对其生命健康造成潜在危险,且陈某甲计划近日起诉离婚,为保障其人身安全,遂再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通知陈某乙到庭接受询问,但被申请人陈某乙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人民法院根据陈某甲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结合报警记录、照片、病历等证据认定陈某乙有对陈某甲实施家暴的现实危险,遂作出民事裁定书,禁止陈某乙对陈某甲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陈某乙骚扰、跟踪、接触陈某甲及其相关近亲属。

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典型意义本案系受害者因家暴再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典型案件。

对于因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当事人再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应结合首次申请的情形适当降低证据认定标准以作出判断,及时高效保护当事人的人身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作出严格限定,不超过六个月。

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后,受害者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不同于普通诉讼案件,高度盖然性等证明标准不适用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

法官对家庭暴力是否存在或者是否有家庭暴力之危险根据内心确信作出判断,以审查是否准许人身安全保护令。

本案受害者在首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得到准许后,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其起到重要保护作用。

但是因有效期问题导致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受害者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人民法院对家暴事实和相关证据的采信应当予以适当降低标准,开辟绿色通道以确保能够及时充分保障受害者的人身安全。

03智力残疾女性在婚姻中的合法权益应当重点保护案例原告周某某与被告代某某离婚纠纷案基本案情周某某(女)系智力二级残疾。

2018年,周某某、代某某经人介绍认识。

2019年,周某某、代某某签订《婚前协议书》,对婚前和婚后涉及到的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进行约定。

代某某明知周某某系智力二级残疾,仍于2019年与周某某在武隆区民政局登记结婚。

婚后,双方在武隆代某某家生活半余月,随后前往北碚周某某家生活,之后代某某外出务工,对周某某不予照顾,未对周某某尽其扶养义务,并于2019年5月离家出走,至今也未与周某某家人联系。

2019年7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宣告周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邓某某为周某某的监护人。

2020年5月,周某某起诉至法院,请求与代某某解除婚姻关系。

裁判结果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感情是婚姻的基础,是否准予离婚应当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判断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具体到本案中,夫妻之间本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代某某作为丈夫,明知周某某的残疾情况,应更加关心照料周某某。

但周某某、代某某认识时间短暂,相互了解不深,且婚后双方仅相处数月,代某某即外出务工,未履行夫妻义务,更未照料扶养周某某,导致双方未建立夫妻感情。

在经法院依法传唤后,代某某既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到庭参加诉讼,其行为也表明对夫妻感情的漠不关心,法院认为周某某主张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成立,对其离婚请求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婚姻家庭权益是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基于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和共同生活关系所享有的权利与利益的总称,包括人身权、财产权等多项内容。

而智力残疾妇女在家庭中更属特别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极易受到损害,关注和强调对智力残疾妇女的保护,维护其合法权益是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与应有之义,对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国妇女权益保护机制也具有特殊的价值意义。

本案周某某作为一名智力残疾妇女,在生理、体质等方面有着显著的特殊性和弱势性,配偶本应给予妻子特别的关心和照顾、必要的生活保障,履行作为特别监护人丈夫的监护职责,维护好智残妻子婚姻家庭的平等权益,实现实质意义上的男女平等。

法院从同居一家而经营共同生活之义务的视角审视,认定代某某逃避责任,离开同居之处所,置周某某生活起居不顾,具有行为上的持续遗弃状态,导致夫妻感情难以存续、彻底破裂。

再勉强维持婚姻关系存续,不仅无法保证智残妇女对美好生活的殷切期待,反而会使得其陷入更加不利困境之下,流离失所。

故而解除两人的特殊身份亲属关系,消除代某某不履行扶养义务的不利影响。

在办理该类案件时,要更加关注和强调对智残妇女的特别保护,充分维护了其合法权益,做到实质意义上的男女平等。

04情感不能成为赠与合同的附随义务案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赠与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张某某与李某某(女)曾系同居关系。

2012年10月,张某某通过银行卡账户向李某某转账12万元。

李某某举示了落款时间为2012年10月的《便条》,载明:“张某某自愿给我壹拾贰万元正,我永远爱张某某”,张某某在该《便条》上签署了姓名。

2014年至2019年期间,张某某先后以借款关系、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某返还上述12万元,均被法院驳回。

现张某某以赠与合同为由,要求撤销赠与,返还款项。

裁判结果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某对12万元的转账事实认可,也承认确实收到了该12万元,但认为该12万元系张某某对其的赠与,不同意返还。

后张某某提起本案诉讼,认为受赠人李某某不履行永远爱张某某的约定义务,赠与人张某某可以撤销赠与,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12万元。

李某某认为该笔款项已经用于双方的同居生活开支,不同意返还。

法院审理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而情感不能成为赠与行为的附随义务,故张某某的诉讼请求不成立,遂判决驳回。

典型意义恋爱同居关系期间,双方互赠财物系人之常情,恋爱期间一方给予另一方的财物款项,若没有或推定其没有结婚的目的,只是恋爱期间的礼尚往来,该行为符合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可以认定双方实质上成立赠与法律关系,但是情感不能成为赠与行为所附的义务,将人的感情作为赠与成立生效的条件违背了公序良俗,张某某主张该赠与行为系附义务赠与的理由不能成立。

就本案而言,张某某对李某某的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当事人现在主张撤销赠与于法无据。

05因受胁迫而登记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关系案例原告易某与被告李某撤销婚姻纠纷案基本案情易某(女)与李某通过互联网接触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

后易某以与李某性格不合多次提出分手均遭拒绝。

李某对易某采取多种人身自由控制措施,且将易某的手机、身份证、户口本等重要物件扣押,并先后多次口头威胁易某生命安全。

为达到胁迫与欺骗易某结婚的目的,李某还在办理登记结婚前向易某出具了《协议》一份:“承诺1.不准让任何人知道(除了双方当事人)我们拿了结婚证的事实。

2.不准以结了婚为由要易某生孩子……告知双方父母亲、亲朋好友。

3.不能涉及到房产及经济上所有问题。

4.拿了结婚证后3个月拿离婚证决不变卦双方互不干扰……”。

迫于威胁,易某遂与李某登记结婚。

婚后,易某仍单独居住,未与李某共同生活。

但李某又多次以言语或暴力手段对易某进行威胁,导致易某无法正常生活。

易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与李某之间的婚姻关系。

裁判结果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受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婚姻一般具有以下几个要件:1.胁迫具有非法性,包括非法的手段和目的;2.具有以胁迫使行为人产生恐惧而做出意思表示的故意;3.有胁迫的行为,对象包括被胁迫人自身或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4.被胁迫人因胁迫行为而产生恐惧并因此作出意思表示,二者具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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