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监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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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监事报告

篇一: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

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协会治理结构,建立和健全监督体系,确保协会合法开展各项活动,根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指的监事会,是指由各会员单位通过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会员代表组成的对协会的决策和各项活动行使监督、检查职能的机构。

第三条本协会全体监事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

第五条本会监事会成员由五人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

第六条本会监事为非专职监事,监事会设立专职监事会秘书一名,与协会秘书处办公室纪检监察员合署办公。

第七条监事会成员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提名候选人,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依法办理任免手续。

第八条监事每届任期为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章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九条监事的任职资格:

(一)所在公司为协会一般会员单位,热心为协会会员服务,并具备相应工作能力;

(二)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理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章监事会的职权和责任

第十一条监事会或监事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的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三条监事应履行以下责任:

(一)遵守协会章程,严格执行监事会决议,保守机密,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二)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规定,给协会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致使协会利益和员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参加决议的监事应负相应责任;但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章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监事会每年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按照工作计划,有步骤地推进监督工作。监事会应及时掌握协会运行中的重大情况,实施重大监督事项报告制度,对协会在运行中已经和可能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行为,协会及协会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纪的行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会员代表大会和协会登记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监事会议事方式主要采用定期会议、日常会议和专题会议的形式进行。监事会会议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二次,监事要求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时,由监事会主席决定;当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会议时,应及时召开。

第十六条监事会会议召开的前七天,应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表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监事。

第十七条监事因故不能参加监事会会议,可事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委托书应注明授权事项。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可指定监事代为主持会议。

第十八条监事会决议应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采取记名表决方式,每一监事有一表决权;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监事会主席有多投一票的权利。

第十九条监事会的决议应形成书面文件,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由监事会主席签发,报送出资方或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监事会决议应指定监事执行,并由指定监事向监事会报告执行情况。监事会应建立监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记录制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协会应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并按财务规定列支。第二十二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2021年4月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篇二:监事会制度

克拉玛依市物流行业协会

监事会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会监事会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克拉玛依市物流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最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三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不得兼任本会各专业委员会或其它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五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运作,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第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报告。

第七条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决议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会议纪要,报本会理事会通过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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