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下委托代销业务的会计处理
委托代销收入会计处理
委托代销收入会计处理
委托代销收入的会计处理从委托方和受托方两个方便介绍如下:
一、委托方会计处理
1. 发出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成本价)
贷:库存商品
2.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
3. 结算货款、代销手续费时
借:银行存款
销售费用
贷:应收账款
二、受托方会计处理
1. 企业收到受托代销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售价)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2. 采取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的商品,售出受托代销商品后,按售价和应收的增值税税额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受托代销商品(售价)
3. 收到委托单位开来的票据时,按可抵扣的增值税税额借: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一委托代销单位
同时,按接售价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售价)
贷:应付账款—委托代销单位(售价)
4. 计算代销手续费等收入时
借:应付账款一委托代销单位
贷:其他业务收入
5. 付款时,按实际支付给委托单位的代销款项
借:应付账款一委托代销单位
贷:银行存款。
委托代销业务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委托代销业务的会计及税务处理河北邢台张庆考 054001委托代销业务是指委托方按代销合同要求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委托受托方对外销售的一种经济行为。
对于委托代销业务在会计上的规定比较明确,但在税法中的规定却有值得探讨之处。
一、会计准则对委托代销的相关规定会计准则对委托代销分为视同买断方式代销和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两种情况。
视同买断方式是指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销售方式。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受托方将代销商品加价出售,与委托方按协议价结算,不再另外收取手续费。
在视同买断代销方式下,企业应当按照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确认收入。
在视同买断代销方式下,如果受托方没有退货的权利,则会计处理与普通销售没有区别,应当在发出商品、开具发票时确认收入。
如果受托方拥有无条件退货的权利,则在发出商品时,与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所以不能确认收入。
委托方应当在发出商品时将其实际成本计入“发出商品”账户,待退货期满或收到受托方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结转成本。
收取手续费方式是指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销售方式。
受托方按照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商品,商品售出后将商品价款交付委托方,并向委托方只收取手续费。
在这种代销方式下,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不开具销售发票,也不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规定,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同时受托方在商品销售后,按应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二、税法中有关委托代销的相关规定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1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受托代销商品的会计处理
1、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关于资产、负债的定义。根据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符合上述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一是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是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资产定义、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受托代销商品对受托方而言,不拥有所有权,但受托方实质控制,有权销售,同时受托代销商品是一种低风险的销售方式,可以为受托方带来稳定的经济利益。显然它符合资产的定义,也符合确认条件,因此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受托代销示意图
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受托代销商品”科目与“代销商品款”科目余额均填入“存货”项目并且借贷金额相互冲销,事实上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并没有包括受托代销商品,即受托代销商品在资产负债表中并没有确认为一项资产。将受托代销商品纳入账内核算的目的,主要为了方便企业加强对存货的实物管理,保证受托代销商品的安全。[2]
贷:应付账款 5616
支付代销商品款时:
借:应付账款 5616
贷:银行存款 5616
月末计算并结转代销商品销项税额时(若本月包括代销商品销售在内的“商品销售收入”账户为440000元):
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的8种视同销售情况:①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委托方的处理)税法中规定的这两类视同销售业务,在会计上的处理基本不存在争议。
会计上,委托代销有两种方式:视同买断方式和收手续费方式。
在视同买断方式下,将货物交付代销方时,委托方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人确认条件确认收入。
在收手续费方式下,将货物交付代销方时,委托方应借记“委托代销商品”,贷记“库存商品”,不确认收入。
当委托方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根据代销清单列的已售商品金额确认收入。
(视同买断方式下一般在发出商品时按照协议价确认收入;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并作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发出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借:委托代销商品(按成本计算)贷:库存商品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手续费确认为销售费用。
②销售代销货物;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的会计处理也要看委托代销的方式是视同买断方式还是收手续费方式。
在视同买断方式下,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时,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
在收手续费方式下,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时,按收取的手续费,作为劳务收入确认人账,不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受托方的处理,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收到商品时:借:受托代销商品贷:受托代销商品款销售时借:银行存款贷:应付账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贷:应付账款借:受托代销商品款贷:受托代销商品支付货款,收取手续费借:应付账款贷:银行存款主营业务收入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不确认收入)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借:在建工程贷:库存商品(生产成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照售价/组成计税价格计算)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新准则应用指南中有这样的描述:除同一控制下合并以外,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或其他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涉及以库存商品等作为对价的,应按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人”科目,并同时结转相关的成本。
新会计准则的几个科目变化
新会计准则几个会计科目变化及应用新会计准则的几个科目变化:一、应交税金改为应交税费: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企业〔保险〕按规定应交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企业代扣代交的个人所得税,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企业不需要预计应交数所交纳的税金,如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改为应付职工薪酬〔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
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 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职工薪酬的主要账务处理1、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工资、奖金、津贴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企业从应付职工薪酬中扣还的各种款项〔代垫的家属药费、个人所得税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等科目。
企业向职工支付职工福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
企业支付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工会运作和职工培训,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向职工给予的补偿,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2、企业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对发生的职工薪酬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生产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管理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销售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委托代销商品的经济业务会计账务处理
委托代销商品的经济业务会计账务处理
A公司委托B公司代销m商品20件每件成本700元,商品已发出。
合同约定B公司按每件IOoO元对外销售,B公司按不含增值税销售额的10%收取手续费,B公司对外销售了10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300元,款项已收到。
A公司收到B公司开具的代销清单时,向B公司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代销商品手续费适用6%增值税税率,不考虑其他因素,写出上述业务的会计分录。
一、委托方A会计分录
UA公司发出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14000
贷:库存商品14000
2]收到B的代销清单,同时发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借:应收账款11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0
借:主营业务成本7000
贷:发出商品7000借:销售费用1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0贷:应收账款1060
3】收到B公司支付的货款
借:银行存款10240
贷:应收账款10240
二、受托方B会计分录
U收到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2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20000
2]对外销售时
借:银彳丁存款11300
贷:受托代销商品1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1300
3]收到A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0贷:应付账款11300
4】支付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
借:应付账款11300
贷:其他业务收入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
银行存款10240 项税额)60。
委托代销业务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39The C er ti ed Tax Agents 税务与会计委托代销业务在增值税方面和所得税方面的规定有一定区别,主要表现在确认纳税义务的条件和时间不同,同时由于委托代销业务涉及到代销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因而会计处理也比较复杂,企业在处理委托代销业务时常会出现差错。
一、税务处理(一)增值税纳税义务的确认。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五款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委托代销货物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时间不一定就是收到代销清单日,它的确认时间有三个:1.收到清单日;2.收到款项日;3.货物发出180日。
满足以上条件中的任何一个都可以确认纳税义务。
(二)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确认。
委托代销业务确认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并不代表也确认了所得税纳税义务,确认所得税纳税义务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执行,相关规定如下: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1.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代销业务怎么会计处理
代销业务怎么会计处理代销业务,是指某些提供⽹上批发服务的⽹站或者能提供批发货源的销售商,与想做⽹店代销的⼈达成协议,为其提供商品图⽚等数据,⽽不是实物,并以代销价格提供给⽹店代销⼈销售。
代销业务怎么进⾏会计处理?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会计处理:税务处理:1、受托⽅不将代销货物加价出售,只收取⼿续费,受托⽅就⼿续费交纳营业税,同时计征增值税(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相等)。
2、受托⽅将代销货物加价出售,仍与委托⽅按原价结算,以商品差价作为代销货物的⼿续费。
计征增值税,就⼿续费交纳营业税。
3、受托⽅将代销货物加价出售,仍与委托⽅按原价结算,另外收取⼿续费。
计征增值税,就加价和⼿续费交纳营业税。
4、受托⽅销售商品时不开具专⽤发票,⽽由委托⽅直接向购买⽅开具专⽤发票,并由受托⽅转交,受托⽅不垫付任何资⾦,受托⽅仅向委托⽅收取⼿续费,在这种情况下,受托⽅收取的⼿续费不征增值税,⽽按5%征收营业税。
【视同销售业务】会计:实质重于形式常见⽅法如下:1、企业将⾃⼰⽣产的产品⽤于在建⼯程、管理部门、⾮⽣产性机构、职⼯福利奖励等⽅⾯,是⼀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为,不符合销售成⽴的条件,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按成本转帐。
2、捐赠、赞助、集资、⼴告样品等业务不能同时符合销售成⽴的四个条件,因此,会计上也不作销售处理,⽽按成本转帐。
3、将货物交付他⼈代销、销售代销货物,在规定的时间确定收⼊。
4、将⾃产、委托加⼯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同时符合销售成⽴的四个条件,应计销售收⼊。
以上就是关于这⽅⾯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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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下委托业务的收入确认分析
新收入准则下委托业务的收入确认分析宫斌丹东市振兴区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摘要:2017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对收入的确认标准及计量进行了较大的修订,并对特定交易制定了具体的操作规范。
在制定的特定交易规范中,第34条“主要责任人与代理人”的规定主要涉及的是委托业务。
本文结合委托业务,比较分析原收入准则与新收入准则下的收入确认的不同。
关键词:会计准则;委托业务;收入准则2017年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更加关注收入确认的可比性,为财务报告的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信息。
新收入准则对原准则在收入的确认、计量等方面进行了较大的修订,并对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确认与计量,给出了明确的规范。
这些特定的交易(或事项)包括经济交往中普遍存在的委托业务。
修改前的准则中对委托业务委托收入的确认没有明确,新收入准则第34条“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的规定,为委托业务的收入确认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由于该项业务同旧准则相比有较大的变化,并且随着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委托业务在实际的经济交往中应用的越来越多,因此有必要对委托业务的收入确认问题进行规范。
本文结合委托业务的问题,具体分析委托业务在新收入准则下的收入确认问题,期望对实际工作有所帮助。
一、修订前的收入准则委托业务收入的确认委托业务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事项。
实际委托业务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委托代销商品业务,包括视同销售和收取代销手续费两种方式;二是委托服务业务,如受托方接受委托方的委托进行旅游、雇佣、培训、诉讼代理等服务业务。
(一)委托代销商品的收入确认修订前的收入准则对于委托代销商品方式的收入确认没有特别规定,会计核算实务中通常按照收入准则中销售商品收入确定的5个标准进行判断,其收入确定的核心是“风险与报酬是否转移”。
在“视同买断”方式下,委托方在发出代销商品时不确认收入,暂计入在“委托代销商品”中。
[全]代购代销汽车会计做账处理方法
代购代销汽车会计做账处理方法受托方只收取手续费,严格按照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商品.在这种代销方式下,委托方在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当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销项税额;受托方以委托方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进项税额.由于受托方按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必然导致同一业务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等,一般情况下,受托方交纳的增值税额为零.同时,对受托方收取的手续费收入应作为向委托方提供的劳务报酬并交纳增值税.例1:A企业委托B企业销售甲商品100件,协议价200元/件,该商品成本120元/件,B企业按协议价格出售给顾客,A企业按售价的10%支付B企业手续费.B企业销售了全部甲商品,并向A企业开具了代销清单(增值税税率17%,营业税税率5%).(1)A企业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①将甲商品交付B企业时,借:委托代销商品12000元贷:库存商品12000元②收到代销清单时,借:应收账款-B企业23400元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元(20000×17%)借:主营业务成本12000元贷:委托代销商品12000元借:营业费用2000元贷:应收账款-B企业2000元③收到B企业汇来的价款净额时,借:银行存款21400元贷:应收账款-B企业21400元(2)B企业的税务及会计处理:①收到甲商品时,借:委托代销商品20000元贷:代销商品款20000元②实际销售商品时,借:银行存款23400元贷:应付账款-A企业20000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元(20000×17%)借:代销商品款20000元贷:委托代销商品20000元③取得A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时,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元贷:应付账款-A企业3400元④支付A企业款项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借:应付账款-A企业23400元贷:银行存款21400元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2000元⑤计算应交纳的营业税时: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或其他业务支出) 100元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100元(2000×5%)公平价统计二手车主要涉及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减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等几种情形,但不管哪种情形均开具普通发票。
小企业会计准则下委托代销账务处理分录
小企业会计准则下委托代销账务处理分录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可以选择委托代销来推广和销售其产品或服务。
委托代销是指当小企业将其产品交给代理商进行销售时,代理商负责推广、销售、交付和收款,并按约定提成给小企业。
在委托代销账务处理中,小企业需要记录的分录包括代销商品的销售和代理商的佣金支付。
以下是一些可能出现的具体分录情况。
1.委托代销商品的进货为了推广销售商品,小企业首先需要从供应商处进货。
假设小企业从供应商处进货1000元的商品,会计分录如下:库存商品(或采购)账户1000应付账款(或现金)账户10002.代理商销售商品代理商接收到委托的商品后进行销售,当有商品售出时,代理商需要向小企业报告销售情况,并支付销售金额的一部分给小企业。
以代理商销售100元商品为例,小企业需要记录的分录如下:应收销售款(或现金)账户100销售收入账户1003.代理商佣金支付代理商根据委托协议约定向小企业支付佣金。
假设佣金比例为10%,根据代理商销售100元的商品,佣金应为10元,小企业记录的分录如下:佣金支出账户10应收佣金款账户104.小企业收回未售出的商品如果代理商无法销售掉或归还未售出的商品,小企业需要将商品从代理商处收回。
应收账款(或现金)账户200库存商品账户200以上是委托代销账务处理分录的一些基本情况。
在实际操作中,根据具体情况可能会涉及到更多的分录和不同的科目,因此,小企业在处理委托代销账务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核算和记录。
此外,小企业还应保留与代理商之间的委托协议、货物交接单、收款凭证等相关证明文件,以备将来核对账务和纠纷解决之用。
代销商品会计如何处理
代销商品会计如何处理按照受托⽅是否能够有权利⾃⾏决定代销商品售价,代销商品存在着两种⽅式:第⼀种为视同买断⽅式,第⼆种为收取⼿续费⽅式。
那么针对这两种⽅式的代销商品应该作何处理呢?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视同买断⽅式视同买断⽅式代销商品,是指委托⽅和受托⽅签订合同或协议,委托⽅按合同或协议收取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由受托⽅⾃定,实际售价与合同或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所有。
如果受托⽅有权利⾃定代销商品售价,则视同买断⽅式代销商品。
在该种⽅式下,委托⽅和受托⽅均确认收⼊。
根据代销商品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视同买断⽅式⼜包括两种情况,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受托⽅与主要风险和报酬未转移给受托⽅。
如甲公司委托⼄公司销售其商品100件,协议价为200元/件,成本为120元,件。
代销协议约定,⼄公司在取得代销商品后,⽆论是否能够卖出或是否获利,均与甲公司⽆关。
这批商品已经发出,货款尚未收到,甲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3400元。
在此种⽅式下,因为代销协议中约定,商品是否能够卖出或是否获利,均与甲公司⽆关,这与甲公司将商品直接销售给⼄公司没有实质区别,风险和报酬已经完全转移,甲公司(委托⽅)在交付商品时应当确认相关的收⼊,⼄公司(受托⽅)应当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公司(受托⽅)在销售出代销商品时,确认收⼊。
如果代销协议中约定,⼄公司如果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甲公司,或者⼄公司因受托⽅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甲公司补偿。
在这种情况下,代销商品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公司,因此甲公司不能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公司也不能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只有在代销商品销售后,⼄公司(受托⽅)才确认收⼊,并向委托⽅开具代销清单;甲公司(委托⽅)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
(⼆)收取⼿续费⽅式⽀付⼿续费⽅式委托代销商品,是指委托⽅和受托⽅签订合同或协议,委托⽅根据代销商品数量向受托⽅⽀付⼿续费的销售⽅式。
委托代销和委托加工业务的处理
引言:委托代销业务和委托加工业务是公司经营过程中比较常见的业务形式。
对于这两种业务,委托方和受托方都要进行相应的业务处理,且处理相对复杂,在用友通软件又不直接支持这两种业务。
故而,这两种业务也就成了伙伴头疼的问题。
鉴于此,我在《用友通维护精粹—典型业务篇》的基础上,对这两种业务的处理进行了整理和内容上的补充。
对于委托代销业务,主要增加了在“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双方该如何进行处理;对于委托加工业务,主要增加了委托方的特殊需求如何解决和受托方的处理。
希望该文档能够给大家带来帮助!沈青丽 2007.12.6委托代销业务的处理业务说明:委托方将商品委托给受托方代销,此时商品所有权并未转移给受托方。
因此,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不开具销售发票。
受托方销售商品后,开出销售清单,委托方根据销售清单开具销售发票。
代销商品有两种方式:方式一:视同买断。
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货款,实际售价由受托方自定,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
方式二:收取手续费。
受托方仍按照协议价销售,受托方不确认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
受托方根据代销的商品数量收取手续费,其实这是受托方的一种劳务收入。
下面我们就分别对两种方式在的财务处理以及在用友通软件中的解决办法作一说明。
方式一:视同买断业务举例: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衣柜100台,协议价款为每台200元。
该商品成本每台120元,增值税率为17%。
乙公司自己销售,按照每台240元销售。
假定100台衣柜全部售出。
委托方的操作步骤:1、设置“委托销售出库”的出库类型和销售类型,科目设置——对方科目设置中,设置“委托销售出库”出库类型对应的对方科目为“委托代销商品”。
2、将商品交付乙公司时,填制100台衣柜的销售发货单,金额为20000元,由销售发货单生成销售出库单,对销售出库单正常单据记账后,通过“购销单据制单”生成凭证。
凭证为:借:委托代销商品 12000贷:库存商品 120003、收到乙公司开出的销售清单时,由销售发货单生成销售发票,对该发票根据实际情况“现结”或者“确认应收账款”,通过客户往来制单中生成凭证。
新收入准则下委托业务的收入确认分析
新收入准则下委托业务的收入确认分析作者:宫斌来源:《财会学习》2020年第10期摘要:2017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对收入的确认标准及计量进行了较大的修订,并对特定交易制定了具体的操作规范。
在制定的特定交易规范中,第34条“主要责任人与代理人”的规定主要涉及的是委托业务。
本文结合委托业务,比较分析原收入准则与新收入准则下的收入确认的不同。
关键词:会计准则;委托业务;收入准则2017年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更加关注收入确认的可比性,为财务报告的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信息。
新收入准则对原准则在收入的确认、计量等方面进行了较大的修订,并对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确认与计量,给出了明确的规范。
这些特定的交易(或事项)包括经济交往中普遍存在的委托业务。
修改前的准则中对委托业务委托收入的确认没有明确,新收入准则第34条“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的规定,为委托业务的收入确认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由于该项业务同旧准则相比有较大的变化,并且随着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委托业务在实际的经济交往中应用的越来越多,因此有必要对委托业务的收入确认问题进行规范。
本文结合委托业务的问题,具体分析委托业务在新收入准则下的收入确认问题,期望对实际工作有所帮助。
一、修订前的收入准则委托业务收入的确认委托业务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事项。
实际委托业务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委托代销商品业务,包括视同销售和收取代销手续费两种方式;二是委托服务业务,如受托方接受委托方的委托进行旅游、雇佣、培训、诉讼代理等服务业务。
(一)委托代销商品的收入确认修订前的收入准则对于委托代销商品方式的收入确认没有特别规定,会计核算实务中通常按照收入准则中销售商品收入确定的5个标准进行判断,其收入确定的核心是“风险与报酬是否转移”。
在“视同买断”方式下,委托方在发出代销商品时不确认收入,暂计入在“委托代销商品”中。
发出商品和委托代销商品的区别【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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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商品和委托代销商品的区别【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问】发出商品这个科目现在还可以用吗?是不是已经取消了? 小企业 制度里没有“发出商品”科目,那作为小企业可以设置吗? 【解答】 1、发出商品:在一般销售方式下,企业对于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 收入的商品成本,通过“发出商品”科目进行核算。即企业对于发出的 商品,在确定不能确认收入时,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借记“发出 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2、委托代销商品:是企业委托其他企业代销商品的一种销售方式。企 业委托代销发出的商品作为委托代销商品处理,借记“委托代销商品” 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 3、新会计准则没有取消“发出商品”科目。 4、根据单位实际情况,涉及发出商品业务的内容,可以增加设置“发 出商品”科目。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税会实务】不同代销方式下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
【税会实务】不同代销方式下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我国企业会计制度把代销收入分为视同买断和收取手续费两种处理方式。
视同买断视同买断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定协议, 委托方按合同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 实际的售价由受托方自主决定, 实际售价与合同价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
在这种情况下, 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销售收入, 受托方也不作为购入商品处理。
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 按实际的售价确认收入, 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
委托方按代销清单确认收入。
企业委托代销发出的商品作为委托代销商品处理, 借记“委托代销商品”科目, 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
收到受托单位的代销清单, 根据代销清单上注明的已销商品, 按其应收的款项, 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 按实现的销售收入, 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按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受托单位销售的委托代销商品收入的实现及账务处理, 与本企业商品对外销售收入的实现及账务处理相同。
[例1]甲企业委托乙企业销售A商品100件, 协议价为200元/件, 该商品成本120元/件, 增值税税率17%.甲企业收到乙企业开来的代销清单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上注明:售价20000元, 增值税额3400元。
乙企业实际销售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售价24000元, 增值税为4080元。
(一)甲企业的会计处理1.甲企业将A商品交付乙企业时借:委托代销商品12000贷:库存商品120002.收到代销清单时借:应收账款——乙企业23400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 借:主营业务成本12000贷:委托代销商品120003.收到乙企业汇来的货款时借:银行存款23400贷:应收账款——乙企业23400(二)乙企业的会计处理1.收到A商品时借:受托代销商品20000贷:代销商品款200002.实际销售商品时借:银行存款28080贷:主营业务收入24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080 借:主营业务成本20000贷:受托代销商品20000借:代销商品款2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贷:应付账款——甲企业234003.按合同协议价将款项付给甲企业时借:应付账款23400贷:银行存款23400收取手续费收取手续费这种代销方式与视同买断方式相比, 主要特点是, 受托方通常按照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 不得自行改变售价。
【资格考试】2019最新整理-新准则中委托代销业务的会计处理
——教学资料参考参考范本——【资格考试】2019最新整理-
新准则中委托代销业务的会计处理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
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指南有关委托代销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企业委托代销业务的发生了一些变化。
会计准则指南取消了“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用“发出商品”科目代之。
同时,在介绍“1321代理业务资产”科目时指出,“企业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收到的代销商品,可将本科目改为‘1321 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而在介绍“2314代理业务负债”科目时则指出,“企业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收到的代销商品款,可将本科目改为‘2314 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
在此,本文谈谈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业务的会计处理。
采取收取手续费委托代销业务方式下,委托方应在收到受托方交付的商品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受托方则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例如: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商品100件,指定销售价格为1 000元/件,该商品成本为600元/件,增值税税率为17%。
假定代销合同规定,乙公司仍按每件1000元售给顾客,甲公司按售价的10%支付乙公司手续费。
乙公司在实际销售时,即向买方开具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商品售价为100 000元,增值税额为17 000元。
甲公司在收到乙公司交来的代销清单时,向乙公司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委托方——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甲公司将甲商品交付乙公司时:
借:发出商品 60 000
贷:库存商品 60 000。
委托代销业务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值模式。
同时,CAS 3还规定:“同一企业也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取两种模式”,这种“单行道”不可逆转的转化模式,增加了公允价值模式的实施推广的难度。
此外,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每个会计期末需要聘请专业人员对投资性房地产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在增加会计核算与审计工作量的同时也大大增加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成本。
(二)相关资产评估服务改革不同步,增加准则的执行难度根据征求意见稿相关规定公允价值计量涉及到退出价输入值的三个层级:同种价、类似价和预测值,第三层次的输入值是不基于可观察市场数据的资产或负债的其他输入值,会计主体要取得第三层次输入值必须运用估值技术,在非活跃市场条件下运用估值技术以“最大化地运用可观察的相关输入值,最小化地运用不可观察输入值”为基本原则。
在实务界比较倾向于借助于独立第三方评估价格来确定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为与资产估值实务衔接,规定用于计量公允价值的估值技术必须与成本法、收益法或市场法一致。
目前我国具备地产评估资格的有资产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分别隶属于财政部、建设部和国土资源部管理。
在进行地产估价时分别依据各自的评估细则,投资性房地产价值的公允性难以保证。
2010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了《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业务时,应当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资料收集情况和数据来源等相关条件,明确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时,应主要运用市场法和收益法两种方法”。
该指导意见尚未对公允价值具体确认方法、业务流程等方面作出详细的规定,未能提供强有力的公允价值估价技术支持。
(三)外部执业环境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市场信息与市场价格根据征求意见稿的暂时性结论:“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在计量日的有序交易中市场参与者之间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转移一项负债将会支付的价格”。
其中有序交易是指用以确定公允价值的交易并非总是报告主体所实际发生的交易,而是最有利市场或主要市场中的参与者之间发生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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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下委托代销业务的会计处理
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指南有关委托代销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企业委托代销业务的发生了一些变化。
会计准则指南取消了“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用“发出商品”科目代之。
同时,在介绍“1321代理业务资产”科目时指出,“企业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收到的代销商品,可将本科目改为‘1321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而在介绍“2314代理业务负债”科目时则指出,“企业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收到的代销商品款,可将本科目改为‘2314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
在此,本文谈谈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业务的会计处理。
采取收取手续费委托代销业务方式下,委托方应在收到受托方交付的商品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受托方则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例如: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商品100件,指定销售价格为1000元/件,该商品成本为600元/件,增值税税率为17%.假定代销合同规定,乙公司仍按每件1000元售给顾客,甲公司按售价的10%支付乙公司手续费。
乙公司在实际销售时,即向买方开具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商品售价为100000元,增值税额为17000元。
甲公司在收到乙公司交来的代销清单时,向乙公司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委托方――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甲公司将甲商品交付乙公司时:
借:发出商品60000
贷:库存商品60000
(2)企业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借:销售费用―代销手续费100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1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60000
贷:发出商品60000
(3)收到乙公司汇来的货款净额:
借:银行存款1070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107000
受托方――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收到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10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100000
(2)实际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117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3)交付给甲公司代销清单及货款并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甲公司17000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甲公司117000
贷:银行存款107000
其他业务收入10000
需要指出的是,受托方――乙公司确认的业务收入不交纳增值税,按规定应计算交纳营业税,计入“其他业务成本”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