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原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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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原论》读后感

--------用发展的眼光看监护和保佐制度

罗马法,是世界法律史上的一个璀璨的明珠,它是古代奴隶制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罗马法对后世有着巨大的影响,《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无一不是以罗马法为渊源;英国法中的衡平法也采用的是罗马法原则。正是因为其如此重要的历史地位,才引得国内外学者的不断研究,而《罗马法原论》则是具权威的著作之一。

周枏先生的《罗马法原论》从人法、物法等几个大的方面为我们深刻的剖析了古罗马时期的各种制度。而我着重阅读的是人法这一编中的监护和保佐制度。

一.简述罗马法中的监护和保佐制度

{一}.监护制度

在罗马法律中监护制度分为未适婚人的监护和女子监护。

1.未婚女子的监护

在罗马,男未满14岁,女未满12岁,如果其家长死亡。家长丧失自由权、市民权或家长权,或其被家长或家主解放,或者出生后即无家长的非婚生子女等,由于他们年幼无知,均应设置监护人。

罗马法中的监护分为法定监护、遗嘱监护、官选监护以及信托监护。监护最初即以保护继承人的权利为目的,依法自应由相应继承权者充任,是为法定监护;其后法律承认家长有以遗嘱处分其财产的自由,因而亦承认对其指定的未达适婚年龄之继承人有为之指定监护人之权,是为遗嘱监护;自从监护制度变为保护受监护人的利益后,在无法定监护人和遗嘱监护人,或原定监护人不尽其职而由长官选任监护人的,是为官选监护;因解放他人的家属等而获得的监护权,则为信托监护。

监护人可由法亲、恩主以及家长担任;同时家长也可在其遗嘱中为未适婚的子女指定监护人,但不得为自己的孙子。孙女指定,除非在指定人死亡后,他们不处于自己父亲的家长权之下;若无遗嘱监护人或法定监护人时,也可由大法官指定监护人。

2.女子监护

自权女子终身处于监护权之下,12岁以前适用未适婚人的监护,除韦斯塔修女外,满12岁则须脱离未适婚人的监护而处于女子监护之下。

女子监护同未适婚人监护一样,也是分为法定监护、遗嘱监护、官选监护以及信托监

护。但是,女子监护又和未适婚人监护有所不同,在未适婚人监护,监护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辞职,而在女子监护则否;女子监护是终身的,不论女子年龄多大,能力多强,在帝政前均处于监护之下;女子监护的对象均是适婚人,所以监护的方式只适用能力补充,监护人并不管理其财产。

(二)保佐制度

罗马法中的保佐分为精神病人保佐、浪费人保佐和未成年人保佐。

1.精神病人的保佐:为了保护宗亲的利益,《十二铜表法》规定,精神病人的保佐由最近的族亲担任,无族亲时由宗亲担任。其顺序也和监护一样,以继承权的先后为标准。

2.浪费人的保佐:《十二铜表法》第5表第7条第2款所指的浪费人,是指那些挥霍滥用其由法定继承所得的祖产,以致损害其法定继承人利益的男性自权人。同时,《十二铜表法》还规定,由最近的族亲担任保佐人。

3.未成年人的保佐:罗马法以25岁为成年,而未成年的保佐也经过了多次的改革,经过帝政后期的改革,使得保佐与监护趋于一致,成年年龄实际上已经成为男20岁,女18岁。

二.罗马法与我国民法之比较

20世纪初,罗马法的影响经过了日本,延伸到了中国。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继承法》也在一定程度上承受了罗马法,也不得不使我们惊叹前人的智慧,两千年前的东西却依然能给我们这么多的启迪与借鉴。无独有偶,我国现行的监护制度也在某种程度上是罗马法传承的一个体现。

(一)传承

1.我国将监护制度分为法定监护、指定监护以及约定监护。这与罗马法中的分类是及其相似的,并且,法定监护的监护人顺序也同为法定继承顺序。

2.在共和国末期,罗马法中规定:聋子和哑子不得为监护人;精神病人不得为监护人;和被监护人有利害冲突的,如诉讼中的对方、债权人、债务人等不得为监护人;显然与被监护人或其父母有怨仇的,不得为其监护人。这也间接表明了无行为能力人不得为监护人,监护人与被监护人需要具有一定的关系。而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也有同样的规定。

3.在共和国末叶以后,监护人没有法定理由不得拒绝任职或中途辞职;我国民法中规定,监护人需要有正当理由才可辞去监护人的职责。

4.在精神病人保佐中,《十二铜表法》规定,精神病人的保佐人由最近的族亲担任,无族亲时由宗亲担任。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设定,首先是配偶、

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二)发展

1.罗马法中将监护分为未适婚人监护和女子监护,同时在保佐制度中,将保佐制度分为精神病人的保佐、浪费人的保佐以及未成年人的保佐,这种分类有着很大的重复性,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都有可能成为浪费人,那我们该采取哪一种保佐制度呢?而我国现行民法中,仅将监护分为未成年人监护和精神病人的监护,这一方面是由于女性地位的提高,便取消了未适婚人监护和女子监护,这是我国发展罗马法的一个重要方面。

2.罗马法中,监护的职责仅限于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至于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教育、抚养等不在其范围以内。但是,我国现行民法对于监护人的职责是这样规定的:保护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极大的发展了罗马法中的职责。

无可否认,罗马法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时代局限性,很多法规和制度具有浓郁的奴隶制气息,但是尽管如此,我们依然可以看出,它的某些规定已与现在水平类似甚至说持平,我们也在一次次的惊叹于前人的智慧,纵然世界上有五大法系,但是,罗马法的巨大的历史影响及其生命力却为其他法系所不及,正是因为这样,我们才会一代代去传承和发展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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