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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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管理的通知财基字[1999]457号各省、自冶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冶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加强对国债专项资金的管理,切实解决国债专项投资项目前期准备不足、配套资金不落实和国债专项资金被挪用、截留、置换等问题,保证各项建设资金按工程进度及时到位,防止出现“钓鱼工程”、“半拉子工程”和“胡子工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决定加强对国债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统一银行、同比例直接拨付”的拨款管理方式。

现将有苯要求通知如下,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省、自冶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必须按照财政部经国务院同意发布的《关于加强基础设施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9]50号)的要求,及时、准确向财政部提交建设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落实及到位情况;提交银行贷款和其他资金来源的落实及到位情况。

财政部依据各地财政部门提交的地方配套资金、银行贷款和其他配套资金来源的落实及到位情况,拨付国债专项资金(包括拨款和转贷资金,下同。

)各有关部门、贷款银行和项目单位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

二、国债专项资金实行与地方配套资金、银行贷款和其他资金同比例拨付的原则。

建设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报送财务报表及有关资料。

开户银行应按旬向省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报送各级财政和建设项目专户中的国债专项资金拨付及使用情况。

省级财政部门应定期对本地国债项目的工程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于次月10日前向财政部报送《国债专项投资项目资金到位情况月度报表》(附表1)及国债资金使用和需求情况的分析报告。

并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

《国债专项投资项目资金到位情况月度报表》及其分析报告将作为财政部拨付国债专项资金的主要依据。

三、凡使用国债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必须开设“国债专项资金专户”,实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国债资金使用办法

国债资金使用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国债项目管理,保证建设资金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指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债项目是指使用中央财政预算内国债资金和地方国债转贷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第三条国债项目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各级政府对国债项目实行统一领导,成立国债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国债项目管理协调会议制度,根据国债项目资金使用、工程质量、项目进展等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级计划部门按照国家规定项目审批权限,对基本建设项目履行审批和申报职能,负责项目前期工作、初步设计审批、投资计划下达和计划执行情况监管;以及重大项目的中后期评价;各级财政部门对国债资金实行“三专一封闭”管理,按照计划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负责国债资金拨付与监督,并指导财政财务管理;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隶属关系,根据国债项目管理工作有关规定,按照计划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组织初步设计,负责项目实施及本行业国债项目管理与监督;项目法人对项目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工程质量、生产经营、债务偿还、资产保值增值等全过程负总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债项目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方面进行严格管理,并定期向同级计划、财政、审计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第四条国债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实际、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等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不得简化项目建设程序;西部开发优惠政策有特殊规定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项目,从其规定;第五条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和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方面的招标方案;招标方案应当对以拟招标范围全部招标或部分招标、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以及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作出说明;经营性项目还须落实项目资本金,并就资本金筹措情况包括出资方、出资方式、资本金来源及数额、资本金认缴进度等内容作出说明,并附出资方承诺文件;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还须附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证明资料;第六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内容,达到规定工作深度,并对项目在技术上是否可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分析和论证;前期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和工作深度、未经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咨询机构评估论证的项目,不得审批;各级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依据法律法规设定权限,对项目建设单位拟订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内容提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意见;第七条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照批复内容及相关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拖延建设工期和超概算,确需变更的,须经审批单位核准;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活动中改变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方式、组织形式等,事先须向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核准手续;第八条除军事工程等特殊情况外,均应要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组成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负责组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和各类合同签定工作;其中,项目法人具备招标能力的,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不具备招标能力的,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项目法人的具体招标投标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第九条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8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一、二、三款标准,但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特殊情况,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重点项目且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须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进行邀请招标,但邀请招标单位不得少于三家;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组织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监理,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订立规范合同;合同应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的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必须足额配置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监理人员;监理人员应按照规定作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切实发挥监理工作对工程投资、进度和质量的控制的作用;第十二条负责项目工程质量的地区行政领导、行业主管部门领导、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按照各自职责对经手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第十三条项目建成并经试运营后,应按照批准设计文件和其它有关资料,由建设项目法人及时编制竣工决算,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各级财政部门应强化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批复,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办理竣工验收财务决算;竣工决算未经审计部门审计,不得作为竣工验收和移交依据;初步验收合格的,由自治区计划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人员签字负责;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十四条所有建设项目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从项目筹划到竣工验收各环节的项目档案;项目档案中主要包括立项过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纸、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等与项目有关的报批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及监理日志;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债专项资金管理相关制度,认真落实国债专项资金“三专一封闭”制度,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国债专项资金用户”,单独建帐,单独核算;拨款和收款过程中,应分清资金来源、款项性质,作到专人、专户、专帐、封闭运行,确保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和有效使用;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规定,设立专门、规范的基本建设财务项目,加强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照批准建设内容使用资金;第十七条国债项目的监督检查实行定期和经常性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定期检查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集中检查;经常性检查有各盟市、自治区有关部门结合业务工作自行安排;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建设制度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资金拨付、配套资金落实、工程质量、建设进度、财务管理等方面内容;第十八条各级计划、财政、审计、检察以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国债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建设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展情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责令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复查;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计划部门停止下达投资计划,财政部停止拨付建设资金,直至停止项目建设;资金已拨付完毕的项目或项目已建成的,计划部门可相应扣减项目所在地区下一年度基本建设投资,直至停止其它项目审批;第十九条建立国债资金项目进展情况月报制度,每月10日前将国债项目资金到位及完成情况、工程进度、存在问题等逐级报自治区计划部门;自治区直属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汇总后报自治区计划部门;盟市、旗县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报所属地区计划部门,逐级汇总后报自治区计划部门;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与项目建设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对违反本办法,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违纪问题,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国债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部门直接拨付资金”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国债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部门直接拨付资金”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国债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部门直接拨付资金”的通知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有关直属机构、公司,中国建设银行:为加强国债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减少中间拨付环节,防止国债专项资金被挪用、截留、挤占、转移,财政部决定对1999年国债专项资金实行“部门直接拨付资金”的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1999年开始,凡由中央主管部门安排国债专项资金的中央项目,主管部门(除军工、水利、林业、电力外)应直接将国债专项资金拨付到建设单位(项目);凡由中央主管部门安排国债专项资金的补助地方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将国债专项资金预算划转地方,主管部门不再对地方项目拨付资金。

二、国债专项资金在中国建设银行已开设的151基本建设拨款(国债)专户中支用,实行单独记账、分类核算。

主管部门下拨国债专项资金和建设单位(项目)使用国债专项资金时,均要在拨付凭证“备注”栏加注“基建拨款(国债)”字样,以确保国债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信息真实完整。

三、主管部门应根据建设单位(项目)的工程进度和资金需求计划,向财政部申请拨付国债专项资金,并根据财政部核定的拨款,严格按照基本建设支出预算、项目工程进度以及项目配套资金的到位比例,拨付国债资金。

配套资金不到位或到位比例低于国债专项资金到位比例的,主管部门经商财政部同意,予以暂停拨付国债专项资金。

四、中国建设银行应严格执行国债专项资金专户管理的规定,严禁将151基本建设拨款专户中的国债专项资金转入其他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应于每月10日前向财政部报送分部门、分项目的《国债专项资金支出月报》。

五、建设单位(项目)应于每月5日前向主管部门上报《国债专项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月报表》(见附件),主管部门将此表汇总并加盖公章后于每月10日前报送财政部。

各有关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项目)应严格执行专户管理规定,不得多头开户,不得转户存储。

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管,确保国债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效益。

国债的管理制度

国债的管理制度

国债的管理制度一、国债的发行国债的发行是国家举借资金的基本方式。

国债的发行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国债的发行应当根据国家的财政收支状况和国民经济建设的需要进行合理的规划和安排,做到量力而行,稳妥发行。

同时,国债的发行需要设立明确的发行标准和监管制度,确保发行程序和发行结果的公正和透明。

在国债发行的监督管理中,需要建立健全的发行评审机制和投资者保护机制。

国债发行应当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确保发行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对于国债的发行,需要有明确的用途和用途范围,并建立严格的项目评审和资金监管制度,以确保国债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性。

此外,国债发行需要明确投资者准入标准和退出机制,确保投资者有充分的信息和选择权利。

对于国债投资者,需要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制度,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二、国债的管理国债的管理是国债管理制度的核心。

国债管理包括国债的登记、清理、托管等方面的规定和措施。

国债的管理需要建立统一的国债登记制度,确保国债登记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登记制度需要与国家统一的财政信息系统相结合,做到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提高国债管理的效率和精度。

国债的清理是国债管理的重要环节。

国债清理需要遵循严格的程序和标准,确保清理结果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国债清理需要与国家统一的财政结算系统相结合,做到资金的安全、准确和及时。

对于国债的托管,需要设立合适的托管机构,提供安全、快捷的托管服务,满足投资者的不同需求。

在国债管理中,需要建立完善的国债评估和风险控制机制。

国债评估需要综合考虑政策、市场、信用等因素,提供客观、准确的评估结果。

对于国债的风险控制,需要建立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和风险控制政策,提高国债管理的风险防范和应对能力。

三、国债的偿还国债的偿还是国债管理制度的最终目的。

国债的偿还需要遵循严格的还款程序和还款原则,确保国债的偿还安全和及时。

国债的偿还按照国家的偿债能力和偿债需求进行合理安排,做到量力而行,保持国债信用的稳健。

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8月28日实施日期:2000年8月28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9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08年2月22日实施日期:2008年2月22日)废止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投资〔1999〕8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计委、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各人民银行分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增发财政债券支持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进行技术改造的重大决策,加强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规范化管理,使财政资金切实发挥引导支持作用,现将《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按要求严格遵照执行。

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九年九月十日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增发财政债券支持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的技术改造,促进企业技术进步,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发展进口替代产品,增加有效供给,扩大内需,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决策,加强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是指:用国债专项资金支持的由国家组织安排的技术改造贷款项目。

第三条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确定,必须坚决防止重复建设,不变相扩大生产能力,不乱铺摊子,不搞填平补齐,按照“质量、品种、效益”和替代进口的要求选择企业和项目;突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取得标志性的效果;以加快国有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为目标,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对所选择企业进行系统的改造,提高工艺装备水平;重点选择产品有市场、有竞争力、有效益的续建项目和已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当年可以开工的项目。

国债资金管理

国债资金管理

国债资金管理一、国债资金概念 : 是1998年以来,中央政府为实施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通过增发筹措长期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财政专项资金。

国债资金分为两种:一种是有偿使用的,需企业归还本金和利息;一种是无偿使用。

例:我公司二厂申请的是国债资金的一种扩大内需国债资金。

一厂则是要还本付息的有偿使用。

二、国债资金的申请条件:企业已做完项目可行行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环境评估报告。

最近几年国债资金主要用于农业、基础教育、公共卫生、生态环境保护、循环经济、支持西部大开发、东北老工业基地改造和中西部崛起的重点项目。

三、国债申请的渠道:由所属企业归口上级单位进行申报例:每个企业可在归口主管部门进行申报,我公司可以在1)环保 2)发改委 3)建设口上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县级或市级→省级→国家级进行逐级申报准备资料如:初步设计、企业的红头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土地手续等四、国债资金相关法规:《国债资金使用办法》等五、国债资金的管理:1.国债资金必须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基础建设需开立基建账户。

2.国债资金严格执行五制:既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对项目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其中重点是公开的招投标制。

3.国债资金的支付程度案例:(一)、《正阳公司制定了专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本制度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国家(或省)财政专门用于我公司承建的晋中市城区第二污水处理厂及再生水回用工程(正阳二厂)的各类资金(国债资金、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其它网配套资金等其它政府资金)。

(二)、专项资金必须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科学安排、合理配置,严格按省发改委审核的工程概算范围内的项目支付,杜绝专项资金使用的随意性,保证专项资金在工程范围内的合理使用。

严格控制各项费用的开支,严禁挪用、挤占、滞留等违规行为。

(三)、使用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对项目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国债管理工作基本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国债管理工作基本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国债管理工作基本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1.12.20•【文号】银办发[2011]244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债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国债管理工作基本规定》的通知(2011年12月20日银办发[2011]244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债管理工作,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国债管理工作基本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国债管理工作基本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债管理工作,提高国债服务水平,防范国债资金风险,促进国债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债,主要包括凭证式国债、储蓄国债(电子式)、无记名国债和国债收款单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国债管理工作是指人民银行各级国库部门(以下简称国库)依法参与储蓄国债承销团组建与管理、组织国债发行与兑付、开展国债统计调研等业务活动。

第四条国债管理遵循“垂直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国库开展国债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国债管理工作职责第六条国库负责实施本辖区的国债管理工作,为国债管理提供必要的人力保障。

第七条国库应根据工作需要,就国债管理工作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与合作。

第八条国债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依法办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国库主任(含副主任)应加强国债管理工作领导,负主要领导责任;国库负责人具体负责本辖区国债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国债业务人员具体办理国债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1.23•【字号】黔府发[2001]41号•【施行日期】2001.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国债,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发〔2001〕41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贵州省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贵州省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国债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8〕619号)、《国债转贷地方政府管理办法》(财预字〔1998〕267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经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审核批准的国债专项资金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其他项目。

第三条国债专项资金分为国债补助、国债贴息、国债转贷资金。

第四条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核、筛选上报国债专项资金项目时,要符合国债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要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量力而行,统筹规划,严禁重复建设。

第五条在申报国债项目时,各级财政、计划、经贸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或本行业的综合财力、偿债能力,对国债专项资金使用、还款、配套资金等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措施。

使用转贷资金的项目,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有关部门必须对偿还国债贷款向省财政厅作出还贷承诺。

第六条使用国债专项资金的项目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工作程序,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项目的前期论证要做到科学、合理,尤其要做好项目风险规避论证工作。

国债管理制度法规

国债管理制度法规

国债管理制度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债是国家债务的主要形式,是国家筹措资金的重要渠道,国债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国债发行、管理、使用、偿还等一系列活动的规范和管理制度。

第二条国债管理制度的宗旨是保障国家财政稳定,保护国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国债管理制度应遵循稳健、透明、规范、市场化的原则,建立健全国债发行、流通、偿还等相关制度,规范国债市场的运作。

第四条国债管理制度包括国债发行制度、国债交易制度、国债偿还制度等内容。

第二章国债发行制度第五条国债发行是国家筹措资金的一种重要方式,国家财政部门负责国债的发行工作。

第六条国债的发行应遵循市场需求,合理确定国债的种类、期限、利率等发行条件,保障国债的流通性和市场价值。

第七条国债发行应公开、公平,征集广泛的投资者,促进国债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八条国债的发行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必须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确保国债发行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九条国债发行的具体条件和程序由国家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情况制定,并公布在国债发行管理规定中。

第十条国家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国债发行的信息,包括国债的种类、期限、发行量、利率等内容,保障市场信息的透明和公开。

第十一条国债发行的相关费用和税收待遇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国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国债的发行资金应当用于国家重点项目建设或者国家财政支出,不得挪用或滥用国债资金。

第十三条国债发行后,国家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国债的发行情况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国债交易制度第十四条国债交易是国债市场的基本运作方式,国家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建立健全国债交易市场。

第十五条国债的交易应当依法自由、公开、公平,保障投资者的交易权利和公开透明。

第十六条国家财政部门应当指导和规范国债交易市场的运作,促进国债的流通和交易。

第十七条国债的交易应当建立健全的交易机制和交易规则,确保国债市场的稳定运行。

第十八条国家财政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国债的创新交易方式,提高国债市场的活跃度和市场化水平。

简述国债余额管理制度

简述国债余额管理制度

简述国债余额管理制度一、国债的基本概念和种类国债是指政府为筹集资金用于开展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以及弥补财政赤字而发行的一种债券。

国债是一种有一定期限和利率的债券,发行主体是国家政府,发行的目的是为了融资。

国债的种类根据其偿还期限和付息方式不同,可以分为固定利率国债、浮动利率国债、通货膨胀加正利率国债等。

二、国债的发行和偿还1.国债的发行:国债的发行是指政府通过发行债券筹集资金。

国债的发行通常由国家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国家的财政预算和债务管理计划进行。

发行国债需要制定发债计划,确定发行规模、期限和利率等关键信息,然后通过招标、发行机构订购等方式进行发行。

2.国债的偿还:国债的偿还是指政府按照债券的约定条件,按时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和本金。

国债一般有到期还本付息的形式,即到期时一次性支付债务。

政府每年需要支付大量的债务利息和本金,因此需要提前制定偿还计划,从国库中拨款进行偿还。

三、国债余额管理的重要性国债余额管理是指政府对国债发行和偿还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国债余额能够维持在合理水平,以保障国家债务的安全和稳定。

国债余额管理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国家债务的安全:国债是国家借款的一种形式,合理管理国债余额可以有效控制国家债务的规模,避免债务过高造成债务风险。

2.维护国债市场的稳定:国债是重要的金融工具,其发行和偿还情况直接影响国债市场的运行和稳定。

通过国债余额管理可以调节国债市场供需关系,保持市场平衡。

3.保障国债的信用:国债是政府的信用债务,合理管理国债余额可以维护政府信用,提高国债的投资吸引力,有利于国债的发行和融资。

四、国债余额管理的基本原则1.风险管理原则:国债余额管理应该立足于风险管理,根据国家的财政实际情况和债务承受能力,合理控制国债余额规模,避免债务风险。

2.灵活性原则:国债余额管理应该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能够根据市场变化和政府财政需求进行调整,保证国债发行和偿还的顺利进行。

国债资金管理办法

国债资金管理办法

国债资金管理办法国债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决策,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债项目管理工作,改善投资环境,规范全区国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债项目,是指国家为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拉动经济增长,改善贫困地区的投资环境而用国债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债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政府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为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为项目建设创造条件,落实配套资金,营造良好的建设环境。

第五条建立国债项目管理协调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协调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可根据情况不定期举行。

第六条地、县发展计划部门为国债项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相关业务部门,做好国债资金计划和建设的管理工作,对国债项目的申报、审批、实施、竣工验收等建设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履行指导、协调、监督及咨询服务职能。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七条为了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地区每年从财政预算内拨付一定数额经费用于项目前期工作,该项经费的使用由地区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提出意见,提交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经领导小组组长审签后,由地区财政集中支付。

第八条国债项目的申报、审批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权限,一般需经过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论证、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查审批三个阶段。

对于小型项目可按规定相应简化基本建设审批程序,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批阶段。

第九条地、县发展计划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履行项目审查、审批手续,凡没有审查、审批的项目,不得列入国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条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地、县发展计划部门要及时将投资计划下达到项目建设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和规模及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地、县发展计划部门要加强对国债项目的管理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2023年国债资金管理法

2023年国债资金管理法

2023年国债资金管理法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国债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在国家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更好地管理国债资金,我国将于2023年颁布国债资金管理法,以规范国债资金的运作和使用。

国债资金管理法将明确国债资金的来源和用途。

国债资金主要来自于国内外投资者的购买,用于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等方面。

这一规定将有助于确保国债资金的合理运用,促进国家经济的稳定增长。

国债资金管理法将强化国债资金的监管机制。

各级政府和金融机构将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确保国债资金的安全和稳定。

同时,通过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评估,提高投资者对国债的信心,促进国债市场的健康发展。

国债资金管理法还将加强国债发行和交易的规范化。

各级政府和金融机构将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国债的发行和交易,确保公正透明,防范操纵和非法操作。

同时,国债的评级机构将对国债的信用风险进行评估,提供准确的风险信息,帮助投资者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国债资金管理法将加强对国债资金使用效果的监测和评估。

各级政府和金融机构将定期公布国债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这将有助于提高国债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国家经
济的可持续发展。

2023年国债资金管理法的颁布将为我国国债资金的管理提供法律保障和规范。

通过明确资金来源和用途、强化监管机制、规范发行和交易、加强监测和评估,将有效提升国债资金的使用效果,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

相信在国债资金管理法的引领下,我国国债市场将进一步健康发展,为国家的繁荣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国债资金管理办法

国债资金管理办法

国债资金管理办法国债资金管理办法目的和理念为有效管理国债资金,维护财政稳健发展,促进经济发展,制定国债资金管理办法。

国债资金管理办法的理念是:坚持政府部门的主导作用,坚持市场化原则,强化风险管理,确保国债资金安全,实现国债资金的优化配置和有效运用。

实施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发行的所有债券及其资金管理。

国债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1)风险管理原则。

实现债券资金运用的安全性、稳定性和收益性并重,科学制定风险控制和防范措施,加强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

(2)市场化原则。

坚持市场机制,倡导市场行为,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高资金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3)合理性原则。

在确保风险安全和效益的基础上,注重促进资金的合理流动和使用,加强投资管理和风险防控。

(4)信息透明原则。

在遵守国家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倡导信息披露,增强公众对国债资金的了解和信任度,增强国债资金运用的可持续性。

国债资金的使用范围国债资金应统一纳入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并在国库集中收付中心的统一账户下建立国债资金子账户,统一用于以下用途:(1)未来国债发行的现金储备。

(2)偿还债务的资金储备。

(3)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

(4)国家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

(5)生态环保和社会民生事业。

国债资金的投资运作(1)国债资金应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配置和运用,并经过科学评价和风险分析。

(2)国债资金的投资运作应遵守风险控制的原则,可采用多种投资方式,根据市场情况、风险偏好和收益要求等进行选择。

(3)投资运作应适度杠杆,注重投资组合和资产配置,优化风险收益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国债资金的风险管理(1)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并开展风险管理能力建设,加强风险管理宣传教育。

(2)加强实时监控和风险预警,制定有效应对措施,建立风险应急预案。

(3)定期进行风险评估,识别和评估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及时制定应对措施,保障国债资金的安全和可持续使用。

《抗疫特别国债资金管理办法》

《抗疫特别国债资金管理办法》

《抗疫特别国债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为确保抗疫特别国债资金(以下简称“国债资金”)合理、高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国债资金筹集与管理1. 国债资金的筹集(1)发行抗疫特别国债,筹集资金用于支持疫情防控工作。

(2)国债发行收入纳入国库,实行专户管理。

2. 国债资金的管理(1)国债资金的使用严格执行预算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2)国债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三、国债资金使用范围1. 支持疫情防控相关支出,包括:(1)医疗救治费用;(2)疫情防控所需设备和物资采购;(3)疫情防控人员补助;(4)疫情防控所需基础设施建设;(5)其他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支出。

2.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和企业给予支持,包括:(1)贷款贴息;(2)减免租金;(3)稳岗补贴;(4)其他支持政策。

四、国债资金分配与拨付1. 国债资金的分配(1)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各省市实际情况,合理分配国债资金。

(2)国债资金分配方案报财政部审批后实施。

2. 国债资金的拨付(1)国债资金按照财政拨款程序及时拨付至使用单位。

(2)国债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及时支付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五、国债资金监管与绩效评价1. 国债资金监管(1)国债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2)对国债资金使用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2. 绩效评价(1)建立国债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国债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评价。

(2)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国债资金分配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六、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抗疫特别国债到期日止。

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解释权归财政部。

七、国债资金使用程序1. 使用计划制定(1)国债资金使用单位应根据实际需求,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

(2)资金使用计划应包括资金用途、预算额度、实施步骤、时间节点等。

湖北省转贷国债资金管理办法

湖北省转贷国债资金管理办法

湖北省转贷国债资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8.09.09•【字号】•【施行日期】1998.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国债正文湖北省转贷国债资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省计委1998年9月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转贷国债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转贷国债资金的效益,拉动本省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百分之十二的经济增长目标,根据财政部“关于制发《国债转贷地方政府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8〕267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转贷国债资金要坚持政府负领导和协调责任,主管部门负监督和管理责任,项目法人负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三条转贷国债资金应定向用于以下方面的建设项目:(一)农林水利建设;(二)交通建设;(三)城市环保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四)农村电网改造与建设;(五)国家明确的其他建设项目。

转贷国债资金要考虑安排上述项目中利用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建设项目所需的地方配套资金。

第四条转贷国债资金要直接落实到具体建设项目。

国家已下达投资计划并落实到具体建设项目的,不得调整,若确需调整,必须上报国家批准;国家已下达投资计划尚未落实到具体建设项目的,由省计委牵头会同省财政厅及项目的省直主管部门按国家确定项目的原则迅速提出分解方案。

省计委要尽快将国家计划转发和分解下达,省财政厅要尽快拨付资金,省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尽快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债资金(含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的国债资金和转贷地方的国债资金)不得用于归还工程欠款、冲抵地方应落实的配套资金和消费性支出。

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精心组织施工,加快建设进度,力争年底形成工作量达到60%以上。

使用国债资金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一般设备及材料采购要在全省范围内进行招标,地市之间不得封锁,关键设备及有特殊要求的招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本省的产品和工程施工单位。

国债资金管理办法

国债资金管理办法
• 资金监管得到加强,风险防范能力得到提升
02
促进经济发展
• 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国债资金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明
显增强
• 资金支持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了经济增长潜力
• 资金支持民生改善,提高了人民生活水平
03
优化财政政策
• 管理办法实施以来,财政政策得到优化,财政资源配置
效率得到提高
• 国债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国债品种日益丰富
• 加强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提高执行力
• 拓展资金用途范围,支持新兴领域发展
03
提高资金使用透明度
• 提高资金分配、使用、评估等环节的透明度,接受社会
监督
• 加强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公平合理
• 增强社会信任度,提高国债资金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
国债资金管理办法的未来发展趋势和展望
适应市场发展
加强政策引导
退
丰富
加强监管
• 政府采取积极财政政策,增加国债
• 原有国债资金管理办法已不适应市
• 防范国债资金滥用、挪用等风险
发行规模
场发展需要
• 通过国债资金管理办法,明确各方
• 为规范国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
• 制定新的国债资金管理办法,完善
职责,加强资金监管
用效益,制定国债资金管理办法
国债管理制度体系
国债资金管理办法的重要性和意义

资金配置效率
• 国债资金管理办法规范了资金申请、审批和使用流程,提高了资金
配置效率
• 财政部门加强对资金的监管和评估,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 资金使用效益得到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更加合理

财政风险防范
• 国债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了各方职责,加强了资金监管
• 防范国债资金滥用、挪用等风险,保障国家财政安全

2023年国债资金管理法

2023年国债资金管理法

2023年国债资金管理法
截至目前,我无法提供2023年国债资金管理法的具体细节,因为这个法律文件尚未发布。

国债资金管理法是指国家对国债资金进行管理的法律规定,旨在确保国债资金的有效使用和管理,维护国家财政稳定和经济发展。

通常情况下,国债资金管理法可能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 国债发行和销售:规定国债的发行程序、发行方式、发行对象以及销售渠道等。

2. 国债资金使用:明确国债资金的使用范围、用途和管理要求,确保资金用于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民生保障等方面。

3. 国债资金管理机构:设立国债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国债资金的集中管理、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4. 国债资金风险管理:建立国债资金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评估、风险防控和风险应对等,防范和化解国债资金风险。

5. 国债资金监督和评估:建立国债资金监督和评估制度,加强对国债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评估,提高国债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社会效益。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性的设想,具体的2023年国债资金管理法可能会根据国家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规定。

请关注相关政
府部门的官方发布,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999年9月10日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以国经贸投资[1999]886号文发布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增发财政债券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的决策,根据国债专项资金支持技术改造的任务及要求,使国债专项资金切实发挥引导支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JP〗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是指:用国家国债专项资金支持的由国家组织安排的技术改造贷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债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债券资金和中央财政转贷地方财政的债券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重点技术改造贷款是指:用国家国债专项资金支持的由国家组织安排的技术改造人民币贷款。

二、国债专项资金安排的原则和方式第五条坚持“择优扶强,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体现支持“质量、品种、效益” 和替代进口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使其尽快取得标志性成效。

第六条凡承担国家重点技术改造贷款项目的企业,均可享受国债专项资金的支持。

国家重点技术改造贷款,原则上由国家主要商业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承贷。

第七条用国债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采取项目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方式实施。

三、国债专项资金支持的标准及补助资金的下达第八条项目投资补助主要支持512户重点企业、120户试点企业集团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其他企业社会效益好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并适当向东北和中西部地区的企业倾斜。

第九条具体项目投资的补助金额,按该项目贷款总额两年应支付的贷款利息金额计算。

对东北和中西部地区的上述企业视项目情况可适当增加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三年)。

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

第十条根据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和银行对项目的承贷金额,一次核定补助金额,分两年注入。

第十一条列入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其他企业,享受贷款贴息支持。

贴息资金按照银行对项目承诺的贷款金额和现行贷款利率,按照一定的贴息年限,实行全额贴息,一次核定。

襄樊市国债专项资金(中央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襄樊市国债专项资金(中央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襄樊市国债专项资金(中央补助)管理暂行办法LT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襄樊市国债专项资金(中央补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襄樊市国债专项资金(中央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债专项资金(中央补助)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中央补助的国债专项资金在建设项目中的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8]61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央补助国债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债专项资金(中央补助)(以下简称国债专项资金)是指中央政府为了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通过增发国债,专项用于补助地方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投入的资金。

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国债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国债专项资金涉及的有关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项目推荐、项目审查、项目跟踪管理、项目资金财务管理等相关的工作。

第二章使用范围和原则第五条国债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二)农业、林业、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三)企业技术改造;(四)生态环境治理和城市环保建设;(五)交通建设;(六)高科技产业化和设备国产化建设;(七)"公检法"基础设施建设;(八)"文教卫"设施建设;金,其它工程款开工后拨付,不允许人为滞留、挤占、转移和挪用国债专项资金。

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及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对国债资金拨付实行"拨款管理责任制"。

拨款管理第一责任人由本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主管领导担任,由其对本地区、本部门国债专项资金的安全使用和配套资金同比例拨付负行政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国债专项资金在银行专户上形成的利息收入,做为财政部门对国债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的补助经费。

第四章项目管理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对国债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三专"制度,即:实行专户、专帐、专人管理,保证国债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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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资金管理办法
一、引言
国债资金是由政府发行的用于筹集国家财政支出的一种债券。

国债资金的有效管理可以帮助政府保持财政稳定、优化债务结构、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本文将从国债资金管理的定义、目的和实施原则等方面进行探讨,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一些可供参考的管理办法。

二、国债资金管理的定义
国债资金管理是指政府根据国家经济发展和财政需求,合理安排国债资金的募集、运用、偿还等活动,以实现国债资金的有效运转和管理。

三、国债资金管理的目的
1.保障财政稳定:有效管理国债资金可以帮助政府及时筹集资金,保
障财政收支平衡,维护国家财政稳定。

2.优化债务结构:通过科学安排国债资金的使用,优化债务结构,降
低融资成本,提高国债的可持续性。

3.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合理配置国债资金,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促进
经济社会发展。

四、国债资金管理的实施原则
1.风险可控:在管理国债资金时,应注意控制风险,避免发生资金损
失。

2.透明度:国债资金管理应当公开透明,确保信息对内外部有关方及
时准确。

3.合规合法:国债资金管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市场原则,
不得违法违规。

4.效率优先:国债资金管理应当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目标,优化资
金配置结构。

五、国债资金管理的策略
1.投放债券种类多样化:发行不同类型的国债,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
需求,提高国债市场的活跃度。

2.加强信息披露:及时公布国债资金的募集、使用和偿还情况,增强
市场透明度,提高投资者信心。

3.设立专门机构:建立专门的国债资金管理机构,统一规划和执行国
债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提高管理效率。

4.控制风险: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加强对国债资金使用情况的
监督和管理,防范财务风险的发生。

六、结语
国债资金管理是国家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财政稳定、促进经济
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应当根据国情和市场需求,科学制定国债资金管理办法,确保国债资金的安全、稳定和高效使用。

以上是关于国债资金管理的简要探讨,希望能对相关工作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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