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国债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部门直接拨付资金”的通知-财基字[1999]530号
财政部关于国债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部门直接拨付资金”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国债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部门直接拨付资金”的通知(财基字〔1999〕530号1999年9月29日)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有关直属机构、公司,中国建设银行:为加强国债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减少中间拨付环节,防止国债专项资金被挪用、截留、挤占、转移,财政部决定对1999年国债专项资金实行“部门直接拨付资金”的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1999年开始,凡由中央主管部门安排国债专项资金的中央项目,主管部门(除军工、水利、林业、电力外)应直接将国债专项资金拨付到建设单位(项目);凡由中央主管部门安排国债专项资金的补助地方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将国债专项资金预算划转地方,主管部门不再对地方项目拨付资金。
二、国债专项资金在中国建设银行已开设的151基本建设拨款(国债)专户中支用,实行单独记账、分类核算。
主管部门下拨国债专项资金和建设单位(项目)使用国债专项资金时,均要在拨付凭证“备注”栏加注“基建拨款(国债)”字样,以确保国债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信息真实完整。
三、主管部门应根据建设单位(项目)的工程进度和资金需求计划,向财政部申请拨付国债专项资金,并根据财政部核定的拨款,严格按照基本建设支出预算、项目工程进度以及项目配套资金的到位比例,拨付国债资金。
配套资金不到位或到位比例低于国债专项资金到位比例的,主管部门经商财政部同意,予以暂停拨付国债专项资金。
四、中国建设银行应严格执行国债专项资金专户管理的规定,严禁将151基本建设拨款专户中的国债专项资金转入其他账户。
水利工程、检查、稽查及审计中常见的的主要问题
检查、稽察及审计中发现的常见问题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包括前期管理、计划管理、资金管理、建设管理、运行管理等。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检查的类别涉及自查、专项检查,稽察、巡查、督查及审计等几种,检查的部门涉及国家审计署、发改委、财政部和水利部及各级相关部门,检查出现的问题,有的不规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部分涉及违法。
一、前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前期工作主要包括大坝安全鉴定、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安全鉴定核查、初步设计初审、初步设计复核、初步设计审批等环节。
从这些年的实践来看,前期工作的深度和质量,仍然不能令人满意。
存在的主要问题概括起来就是,投入太少、周期太短、深度不够、质量不高。
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地方把上项目、争取资金作为首要目标,对前期工作质量重视不够;有的地方、有的项目急于争取中央投资,抢时间、赶进度,前期工作周期太短,致使承担单位简化必要的环节;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水库上级主管部门和水库管理单位,由于经费短缺,前期工作投入不到保证,让承担单位先垫支,致使许多应做的勘探等技术工作无法开展,有的项目设计方案不能充分优化,有的项目设计方案针对性不强。
造成一是部分水库经过除险加固,病险问题仍没能彻底解决;二是仓促开工,再变更设计,造成浪费。
存在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设计漏项如某水库安全鉴定和水利部大坝管理中心场核查发现主坝左坝肩存在绕坝渗流,桩号0+100处下游坝脚有坝基渗漏出逸点,渗水成流。
设计院仅对坝基已有防渗设计,但在设计文件中对左坝肩绕坝渗流未作明确处理交代。
还有某水库安全鉴定中指出溢洪道弧形工作门主梁强度、刚度、支臂在弯知作用平面内稳定行计算不满足要求。
但设计单位在除险加固初步设计报告中未作详细设计,报上级原审批单位审批。
致使工程仍存在不安全隐患.2、勘察设计深度不够如某水库土石方开挖、回填数量相差悬殊。
工程建设领域招标、预算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
工程建设领域招标、预算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一、工程物资采购管理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计委令2000年第3号)4.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2000年第4号)5.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2000年第5号)6.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00]868号)7.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原国家计委令2001年第9号)8。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原国家计委令2001年第12号)9.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2002年第18号)10。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2003年第29号)1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原国家计委令2004年第11号)1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2004年第18号令)1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14。
机电产品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号)15。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05年第27号)16.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05年第36号)17.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18.《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7年第56号)19.关于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法规[2007]3419号)20。
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09.16•【文号】财基字[1999]457号•【施行日期】1999.09.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债,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管理的通知(财基字〔1999〕4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加强对国债专项资金的管理,切实解决国债专项投资项目前期准备不足、配套资金不落实和国债专项资金被挪用、截留、置换等问题,保证各项建设资金按工程进度及时到位,防止出现“钓鱼工程”、“半拉子工程”和“胡子工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决定加强对国债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统一银行、同比例直接拨付”的拨款管理方式。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必须按照财政部经国务院同意发布的《关于加强基础设施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9]50号)的要求,及时、准确向财政部提交建设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落实及到位情况;提交银行贷款和其它资金来源的落实及到位情况。
财政部依据各地财政部门提交的地方配套资金、银行贷款和其它配套资金来源的落实及到位情况,拨付国债专项资金(包括拨款和转贷资金,下同)。
各有关部门、贷款银行和项目单位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
二、国债专项资金实行与地方配套资金、银行贷款和其它资金同比例拨付的原则。
建设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报送财务报表及有关资料。
开户银行应按旬向省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报送各级财政和建设项目专户中的国债专项资金拨付及使用情况。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所谓专项资金,是国家或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下拨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
这种资金都会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不能挪作他用。
在当前各种制度和规定中,专项资金有着不同的名称,如专项支出、、专款等,并且在包括的具体内容上也有一定的差别。
但从总体看,其含义又是基本一致的资金用途1 用于投资补助和奖励投资补助,是指政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下一级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一般政府给与的投资补助不高于总投资额度的30%。
奖励,是政府部门对表现突出,业绩优秀,具有重大创新贡献企业的一种鼓励政策,奖励额度视具体情况而定。
2 用于贷款贴息和转贷贴息,是指政府部门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贴息。
支出性质从支出性质分类,专项资金包括个人部分如:专项补贴、专项奖励等和公用部分如:专项购置、专项修缮等;支出用途从支出用途分类,可以将专项资金分为、专项业务费、专项支出购置、专项修缮和其他专项等。
在财政部印发的中央本级管理办法中规定,项目支出预算是在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或专项资金支出计划。
项目按照其性质可以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
对于地方而言,专项资金分类与中央项目支出分类基本一致,只是在和使用方面存在一些差别。
地方专项主要是部门安排的、、上级补助或上级拨款的资金、及等;地方专项资金的使用主要是承担的和发展及其他专项事业支出等。
制度一、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二、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内容,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同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情况,必须请示。
三、严格专项资金初审、审核、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手续,各类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内容和文件要求为准。
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国债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国债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2000.06.29•【文号】计投资[2000]858号•【施行日期】2000.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国债正文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国债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2000年6月29日国家计委计投资[2000]858号)1998年以来,为扩大内需,带动经济稳定增长,国家实施了积极的财政政策,连续发行长期国债,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和促进技术进步、产业升级。
在各地方、各部门和有关银行的积极配合下,国债投资项目总体上进展顺利,成效显著。
但在一部分国债项目建设中也存在着工作组织不力、建设环境不佳、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管理松弛、不能按期建成投产的情况。
为加强国债项目建设管理,确保今明两年绝大部分国债项目建成投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方、各部门必须从严控制在建国债项目总规模,力争使国债项目于今明两年建成投产。
今年国债投资的绝大部分要用于在建项目建设。
对确需安排国债投资的新项目要严格控制,并在今明两年能够建成投产。
二、不允许以任何借口擅自变更国债项目的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拖延建设工期。
对于擅自变更国债项目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拖延建设工期的,一经发现,要停止和收回已安排的国债投资,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对在建国债项目不能按原计划建成投产情况较多的地区,不再安排国债投资新项目,不再审批由地方承诺配套资金的其它基本建设项目。
三、安排用于地方项目的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均为补助性投资,有关地方、银行和企业承诺的配套投资,必须及时、足额到位。
对不能履行承诺的建设项目,国家不再安排补助资金。
四、各地方、各部门要加强国债建设项目的组织协调工作。
及时处理国债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施工环境、资金配套、施工组织等影响工程进度的问题。
凡因建设项目领导、协调不力而拖延工期,造成损失或浪费的,也要相应追究责任。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财务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财务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财务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中央管理企业:为了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约束机制,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关于企业实行财务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
现予印发,请结合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关于企业实行财务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二年四月十日附件:关于企业实行财务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为了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约束机制,进一步规范企业财务管理行为,根据财政部《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有关企业应当实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的规定,现就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财务预算管理的基本内容(一)预算管理是利用预算对企业内部各部门、各单位的各种财务及非财务资源进行分配、考核、控制,以便有效地组织和协调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完成既定的经营目标。
企业财务预算是在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围绕企业战略目标,对一定时期内企业资金取得和投放、各项收入和支出、企业经营成果及其分配等资金运动所作的具体安排。
财务预算与业务预算、资本预算、筹资预算共同构成企业的全面预算。
(二)企业财务预算应当围绕企业的战略要求和发展规划,以业务预算、资本预算为基础,以经营利润为目标,以现金流为核心进行编制,并主要以财务报表形式予以充分反映。
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8.09.22•【文号】财基字[1998]619号•【施行日期】1998.09.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债,专项资金管理,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8〕619号1998年9月22日)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确保经济增长达到既定目标,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国务院决定1998年增发1000亿元国债,专项用于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为提高国债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切实加强对国债专项资金的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国债专项资金纳入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范围。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及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用途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安排使用国债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财基字〔1996〕45号)、《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和《关于印发〈国债转贷地方政府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8〕267号)等文件规定,切实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按规定及时足额将国债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
为确保国债专项资金及时发挥效益,财政部根据国家年度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将资金分批拨付到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工程进度将国债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
不允许人为滞留、挤占和挪用国债专项资金。
为了解和掌握国债专项资金拨付进度,国务院各有在部门和地方财政厅(局)要认真填列《国债专项资金分年度使用计划表》(附后),于1998年底前报送财政部。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财政财务管理的通知-辽财经[2009]224号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财政财务管理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财政财务管理的通知(辽财经〔2009〕224号)各市财政局:为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地债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我省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的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纳入同级政府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范围各市财政局及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国家、省确定的使用方向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安排使用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以下简称地债资金),并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文件规定,切实加强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二、按规定及时足额将地债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为了确保地债资金及时发挥效益,省财政厅根据我省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计划和转贷协议,经中央代理发行结束后,将地债资金拨付到各市财政局。
各市财政局要根据工程进度将地债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不允许滞留、挤占和挪用。
三、确保其他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对地债资金投资的项目,各市财政局要切实加强资金来源管理,除保证地债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外,要督促项目主管部门落实其他资金来源。
按工程实施进度确保银行贷款等配套资金与地债资金同比例到位。
四、切实加强地债资金使用项目的财务管理地债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
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参与项目概算审查、工程招投标等工作,对地债资金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查,按规定做好年度财务决算和项目竣工决算。
五、切实加强地债资金的监督管理各市财政局要按照职责权限对地债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充分了解和掌握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情况、资金下达情况和项目完成情况,按规定报送财务报表,建立地债资金项目档案,接受有关部门的审查。
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债资金专项检查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债资金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0.09.22•【文号】财监[2000]37号•【施行日期】2000.09.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债,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债资金专项检查的通知(2000年9月22日财监〔2000〕37号)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充分发挥国债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国债资金的安全,我部决定于今年9月至11月组织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部分国债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和范围本次检查的对象主要是1999年以来国债专项投资的项目,重点是生态建设类、交通类、城市基础设施类项目。
除指定检查的项目外,各专员办在力量允许的情况下,可根据本地实际,适当增加上述重点类的项目纳入此次专项检查,并报财政部备案。
有关涉及国债资金拨付、管理、使用的地方财政部门、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均列入检查的范围。
本次检查采取就地检查和异地交叉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检查的内容和处理各专员办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8〕619号)、《关于对国债专项资金违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监字〔1999〕132号)、《关于印发〈财政监督专员办事机构对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财监字〔2000〕40号),以及现行财政、财务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和处理。
检查的内容主要有:(1)项目配套资金是否落实;(2)资金来源是否合理;(3)项目建设资金是否按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进度及时、足额拨付到位;(4)国债资金是否专户存储、专款专用;(5)有关部门是否严格执行国债资金管理的各项法规制度。
采取就地检查方式的,由专员办就地处理;采取异地交叉检查方式的,由我部统一处理。
财政部对《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对《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管理的通知》
的补充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1999.01.01
•【文号】财基字[1999]506号
•【施行日期】1999.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债券,国债,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财政部对《关于加强国债
专项资金拨款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1999年1月1日财基字[1999]506号)按照《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管理的通知》(财基字[1999]457号)的要求,为了既保证国债资金项目用款的需要,又有效实施“按配套资金同比例拨款”办法,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国债转贷资金的拨付。
财政部根据项目工程前期准备情况、工程进度和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分批拨付转贷资金,首批转贷资金按转贷资金的三分之一拨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资金后,要按照财政部下达的转贷计划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
二、中央补助资金的拨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收到财政部拨付中央补助的国债资金后,在项目配套资金(包括地方配套资金、银行贷款和其它配套资金,下同)已落实但尚未到位情况下,可根据财政部下达的支出预算,预先拨付财政部下达中央补助资金的三分之一,并督促配套资金及时到
位,其余中央补助资金,请你们根据项目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分次拨付。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与《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管理的通知》(财基字[1999]457号)一并执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5.07.26•【文号】财建[2005]355号•【施行日期】2005.08.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年7月26日财建[2005]355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加强和改进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部制定了《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投资补助”)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由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安排的,专项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补助资金。
第二章投资补助适用范围第三条投资补助主要适用于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主要包括:(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投资补助根据国家调控宏观经济的需要和国家确定的重点进行安排。
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5]355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加强和改进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部制定了《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投资补助”)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由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安排的,专项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补助资金。
第二章投资补助适用范围第三条投资补助主要适用于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主要包括:(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投资补助根据国家调控宏观经济的需要和国家确定的重点进行安排。
对具体项目的投资补助,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第五条投资补助可根据项目建设实施进度一次或分次安排。
第三章投资补助项目预算管理第六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投资补助资金的预算管理,实行“先审核,后下达预算”的办法,严把预算下达审核关。
并按照预算管理程序,下达投资补助项目预算。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以暂缓或停止下达预算:(一)投资计划不符合国务院确定的投资补助安排原则和重点;(二)项目已申请其他投资补助的;(三)项目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四)需要地方财政部门财力配套,地方财政部门未出具意见的;(五)需要地方财政部门承诺有关事项,地方财政部门没有承诺的;(六)项目建成后,需同级财政部门安排运营经费而同级财政部门没有出具意见的;(七)项目单位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八)审计部门、财政监督机构和评审机构发现项目单位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九)项目单位违法违规受到举报的;(十)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财政部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9]50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正文:---------------------------------------------------------------------------------------------------------------------------------------------------- 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9〕50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大对基础设施的投入后,各地区、各部门都采取了相应措施,努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提高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总的情况是好的。
但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财务与资金管理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如一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足,甚至搞边勘探、边施工、边设计工程(以下简称“三边”工程),概算变更随意性很大,超支严重;一些项目配套资金留有缺口,已出现“胡子工程”;一些项目财务、资金管理严重弱化,存在挪用建设资金、铺张浪费等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
这些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和纠正,将会严重影响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影响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效果,甚至造成巨大的资金损失和浪费。
为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管理与监督,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以提高投资效益为中心,切实加强对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是当前经济工作中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保持经济适度快速增长的同时,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优化结构、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上来,坚持以提高投资效益为中心。
各地区、各部门的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负责,首先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严谨的科学程序选好建设项目,从宏观上说,最大的浪费是选错项目。
因此,要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确保投资效益,防止建设资金损失、浪费;其次要切实加强对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工作的领导,把加强资金管理与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紧密结合起来,从多方面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杜绝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保证建设资金真正用在工程建设上;同时要把加强资金管理与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各项制度、法规紧密结合起来,控制建设成本,确保资金使用效益,使加强基本建设财务与资金管理步入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
资金使用与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资金使用与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1、开户银行不合规某水库建管处未将工程建设资金在国有商业银行开户存储,而在“兴华城市信用社”开户存储,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管理的通知》(财基字[1999]457号)第三条的有关规定。
2、资金管理核算不规范某工程地方配套资金由县会计核算中心进行核算,未建立专账,按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暂存款科目中进行核算,也未设立银行存款专户。
不符合《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基字[1999]139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3、国债资金存款利息未按规定进行核算某水库建管处对国债资金存款利息4万元,未冲减工程成本,作为其他收入入账。
不符合《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4、滞留下达资金某水库下达地方配套资金计划700万元,该市财政局仅将353.7万元拨付项目法人,滞留346.3万元,占下达资金的49.5%。
以上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9]50号)第二、三条的有关规定。
5、部分单项工程合同价和价款结算超概算某水库临时房屋建筑工程概算42.5万元,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78.84万元,超概算36.34万元;临时工程概算47.62万元,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133.75万元,超概算86.13万元。
以上概算调整均未报主管部门审批,不符合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第三十条、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6、用工程建设资金支付概算外项目某水库支付概算外消力塘工程10.2万元;某水库用除险加固资金实施凉亭返修、停车场、坝坡美术字等概算外项目43.75万元;某水库列支广场等概算外景观工程70万元。
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8]619号)第五条的有关规定。
7、国债资金用于非主体工程建设单位违规将中央补助资金用于非主体工程。
某水库将中央补助资金86.71万元,用于现场办公、生活设施等非主体工程支出;某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处,将中央补助资金225.98万元用于设计费、监理费、水土保持工程款、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补偿款等非主体工程支出;某水库建设管理处将中央补助资金69.97万元,用于管理用房、景观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等非主体工程;某水库在中央拨付的国债资金中用于支付非主体工程的资金为154.6万元,其中:发电厂房建筑工程97.8万元,原发电厂房电器拆除57.8万元,另外电气设备安装44万元,高压线路改造43万元,累计87万元。
认真学习财经法规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
欢迎阅读认真学习财经法规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为实现全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提供良好的财经环境【概要】从严肃财经纪律、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自觉性的高度,针对在财政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讨论财经纪律的概念、内容和严格执行财经纪律的重要意义,系统分析执行财经纪律存在的问题和产生的原因,并就领导干部如流失。
123、探讨几个敏感话题,引导领导干部自我防范:“一把手”理财意识的误区,财务“一支笔”审批的误区,项目资金“唐僧肉”的误区,公务接待“无底洞”的误区。
【引言】近年来,我市财政改革稳步推进,公共财政体制的基本框架初步建立,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2009年,全县人均GDP 已经超过了1000美元(20.51亿元/20.92万人=0.98万元),也就是说,按照钱纳利经济发展理论【经济发展典型化理论】的划分,徽县的改革与发展已经进入了经济发展的快速发展期,进入了矛盾和问题的凸显期和多发期。
而今年又正值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改革之年,各种想法应运而生,财经违纪行为可能也会抬头。
在这样一种情况下,我们各位领导和每一位工作人员应该如何尽职尽责地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12度方面的纪律;三是党员在维护国家财政收入以及在严格财政支出方面的纪律。
具体如财政政策、税收政策、信贷政策、物价政策、工资政策、奖励政策、现金管理政策、外汇管理政策、市场政策等等。
3、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是指违反财经管理法规、破坏国家财经管理秩序,按照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行为。
构成要件: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财经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财经法规,破坏国家财经管理秩序的行为。
3、主体既有单位,又有个人;既有特殊主体,又有一般主体。
4、主观上多数是故意。
主要表现:一、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的;二、将隐瞒、截留款合伙私分的;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补贴的;四、将6个月不还的;交的;;十二、;十六、4一心一意谋发展。
国债项目管理办法
国债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决策,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债项目管理工作,改善投资环境,规范全区国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债项目,是指国家为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拉动经济增长,改善贫困地区的投资环境而用国债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债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政府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为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为项目建设创造条件,落实配套资金,营造良好的建设环境。
第五条建立国债项目管理协调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协调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可根据情况不定期举行。
第六条地、县发展计划部门为国债项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相关业务部门,做好国债资金计划和建设的管理工作,对国债项目的申报、审批、实施、竣工验收等建设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履行指导、协调、监督及咨询服务职能。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七条为了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地区每年从财政预算内拨付一定数额经费用于项目前期工作,该项经费的使用由地区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提出意见,提交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经领导小组组长审签后,由地区财政集中支付。
第八条国债项目的申报、审批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权限,一般需经过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论证、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查审批三个阶段。
对于小型项目可按规定相应简化基本建设审批程序,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批阶段.第九条地、县发展计划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履行项目审查、审批手续,凡没有审查、审批的项目,不得列入国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条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地、县发展计划部门要及时将投资计划下达到项目建设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和规模及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地、县发展计划部门要加强对国债项目的管理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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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债管理专项资金管理行政事业财务管理财务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财基字[1998]619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8.09.22
【实施日期】1998.09.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
(财基字〔1998〕619号1998年9月22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确保经济增长达到既定目标,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国务院决定1998年增发1000亿元国债,专项用于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为提高国债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切实加强对国债专项资金的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国债专项资金纳入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范围。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及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用途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安排使用国债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财基字〔1996〕45号)、《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
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和《关于印发〈国债转贷地方政府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8〕267号)等文件规定,切实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按规定及时足额将国债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
为确保国债专项资金及时发挥效益,财政部根据国家年度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将资金分批拨付到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工程进度将国债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
不允许人为滞留、挤占和挪用国债专项资金。
为了解和掌握国债专项资金拨付进度,国务院各有在部门和地方财政厅(局)要认真填列《国债专项资金分年度使用计划表》(附后),于1998年底前报送财政部。
三、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对有国债专项资金投资的项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地方财政厅(局)要切实加强资金来源管理,督促项目概算中其他来源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其他各种来源的资金特别是银行贷款和自筹资金的到位进度不得低于国债资金到位的比例。
配套资金不落实或长期不能到位的,财政部门有权缓拨或停拨国债专项资金。
四、切实加强国债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财务管理。
国债专项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按规定的标准开支。
经批准的新建项目,财政部门要主动参与审查项目概算,参与项目工程招投标工作;要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查工程预(结)算,作为办理工程款拨付和结算的依据;要按规定搞好项目的年度财务决算;项目竣工要按规定搞好竣工验收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各级财政部门要协调项目的主管部门切实开展和搞好建设项目后评估工作。
五、切实加强国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财政部驻各地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各地财政部门要分别按照职责权限对国债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经常性的监
督、检查,充分了解和掌握有关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情况、专项资金下达情况和项目完成情况,不允许擅自挪用国债专项资金,不允许用国债专项资金置换其它已投入的资金,不允许随意扩大工程规模、拖延工期、留下资金缺口,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项目建设单位要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反馈有关情况,并按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报送财务报表。
对违规、违纪,挤占、截留、挪用国债专项资金,或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六、统筹规划,确保按期归还国债专项资金。
地方财政部门要在深入分析当地财力状况和基础设施投资需求的基础上,认真做好国债专项资金的还款规划。
要按照与中央财政签订的《中央向地方转贷协议》确定的转贷数额、转贷期限、转贷利率,认真测算各项还款来源,定出切合实际的分年度还款计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要按年度填报《国债专项资金还款计划表》(附后),于每年1月底以前报送财政部。
国务院有关部门借用的国债转贷资金,比照上述要求办理。
七、及时准确反馈国债专项资金的使用信息。
为进一步运用财政政策、搞好宏观调控建立良好的基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级财政部门要深入到国债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及时准确地了解、掌握和反馈国债专项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
并按季度填列《国债专项资金汇总分析表》和《国债专项资金项目分析表》(附后),于每季终了七日内报送财政部,同时着重反映下列情况:
1、部门或地区申请国债专项资金总额;
2、使用国债专项资金的项目情况;
3、国债专项资金到位情况;
4、使用国债专项资金项目的配套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
5、项目工程进展情况;
6、项目的财务及管理情况;
7、国债专项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8、建议。
八、认真做好国债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效益分析。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地财政部门要就国债专项资金对推动本行业或本地区经济增长的作用和效果作认真、科学地分析,每年向财政部提交一份分析报告。
分析报告要选择一些项目,进行典型解剖,要对国债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分析,对完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财政投资体制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2、国债转贷资金还款计划表
3、国债专项资金汇总分析表
4、国债专项资金项目分析表
填报单位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