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专业基础刑法总论与刑诉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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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基础

刑法总论部分

一、多项选择题

.【答案】

【解析】《刑法》第条规定,凡是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的犯罪行为,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

外,一律适用本法(我国领域包括领陆、领水和领空);同时规定,凡是在中国的船舶或者

航空器内犯罪的,一律适用本法,表明船舶或者航空器属于我国的拟制领土,在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上犯罪的,同样适用我国刑法;由此可见,对于选项,我国可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

管辖,同时由于是中国公民实施的犯罪行为,我国也可以按照属人原则进行管辖,选项符合题意;选项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外,不能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辖,但是伤害的对象是我国公民,我国可以按照保护原则进行管辖,选项不符合题意;选项的中国国家工作人员在中国

境外实施犯罪活动,不能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辖,只能按照属人管辖原则进行管辖,选项不符合题意;我国领域包括领陆、领水和领空,领水包括内水和领海,领空就是指我国领陆和

领水的上空,选项,外国人乘坐外国飞机进行中国领海上空实施犯罪的,属于在我国领土上

实施犯罪,我国可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辖,选项符合题意。

.【答案】

【解析】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问题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也就是说,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是新法规定的处刑较轻时,才能适用新法,选项表述正确;罪行法定原则具有四条派生原则:即排斥习惯法、否定不定期刑,禁止时候法(也就是刑法不具有溯及力),禁止类推和扩张解释;由此可见,从旧兼从轻原则也就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

当然要求,选项表述正确;刑法生效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如果现行法的法定刑和行为时法的

规定相同,应当适用行为时法,只有现行法规定的刑罚较轻的时候才能适用现行法,选项表述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适用行为时法,因为刑法的溯及力针对的是生

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但是对于判决已经确定的,不得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是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的监督和纠正,仍然按照行为时法作为审判依据,D选项表述正确。

. 【答案】

【解析】犯罪同类客体是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

分或者某一方面,选项正确;我国刑法分则正是根据某一类犯罪共同侵犯的社会关系也就

是同类客体作为划分章节的重要标准,将全部犯罪划分为类,由此同类客体是我国刑法对犯

罪进行分类的主要依据,选项正确;具体犯罪的直接客体可以相同,例如抢劫罪的直接客体可以是财物,盗窃罪的直接客体也可以是财物,选项错误;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保护的,为

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是抽象的概念,而不是具体的人或者物,选项错误。

. 【答案】

【解析】《刑法》第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换句话说,单位犯罪必须根据我国刑法的明文规定,才能承担刑事责任,对于没有规定的,不负刑事责任;选项正确;抗税罪的主体是自然

人主体,如果单位实施抗税行为单位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对于实施抗税行为的具有行为人,

应当按照抗税罪追究法律责任,选项错误;单位犯罪通常实行双罚制,即处罚单位又处罚个人,但是特殊情况下实行单罚制,只处罚个人而不处罚单位,例如妨害清算罪,选项错误;

个人为进行犯罪而设立单位的,或者个人设立单位后以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只能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责任,选项正确;

. 【答案】

【解析】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犯罪人另有犯罪行为没有追究的,无论与已经处理的犯罪是

否属于同种犯罪,都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并且遵循“先并后减”的原则,选项应当数罪并罚;

根据《刑法》第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

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条的规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B选项应

当数罪并罚;根据《刑法》第条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

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选项应当数罪并罚;在审判前数次实施同种犯罪的,按照一罪定罪处罚,属于连续犯,选项不应当数罪并罚;

二、辨析题

【参考答案】错误。继续犯是指犯罪行为一经实施,原则上已经构成犯罪,而且该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必须在较长时间内持续的犯罪状态;继续犯的特点是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必须同

时继续存在,才能属于继续犯,否则如果犯罪行为已经结束,仅仅是不法状态继续存在不属

于继续犯。

三、论述题

【参考答案】刑法中使用的“国家工作人员”,就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具体

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属于准国家工作人员;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条第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

款物的管理;()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代征、代缴税款;()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四、案例题

【参考答案】()甲乙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以及

共同犯罪行为,甲乙共谋商议伤害行为,已经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同时乙实施了实际的杀害

行为,甲虽然没有实施杀害行为,但是并且出于甲的主观放弃,甲同时没有阻碍乙的实施行为,因此甲乙构成共同犯罪既遂。

()甲乙同样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因为甲乙具有故意杀人的故意,同时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并且造成死亡结果,根据法定构成符合说的理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对于上述问题,应当按照刑法的认识错误的理论解决,甲乙意图杀死丙实际杀死乙的行为属

于对象错误。

()甲具有自首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的规定,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

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因此甲具有自首情节。

乙具有自首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

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由此可见,乙的行为构成自首。

()不能成立。根据共同犯罪的一般规则“一人既遂,共同犯罪既遂”,只有共同犯罪全部中止或者未遂的情况下,共同犯罪才成立中止或者未遂。

民法总论部分:简答法人行为能力和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区别三论述公序良俗原则四案例表现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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