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我国残疾人集中就业政策分析
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 [07 7号) 《 20 ]6 、 关于印发 < 福
定 ,应当向当地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 ( 以下简称
认定 机关 )提 出认定 申请 ,具体 认 定 机关 由省 、 自治 区 、 直 辖市 民政厅 ( ) 和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民政 局 确 定 , 局 报 民政部 备案 。 ”新 政策 将 资格 认 定部 门调整 为 民政 部 门
福 利企业 ,促进 福利 企业 的发 展具 有 十分重 要 的意义 。
其次,根据 《 关于发布 < 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 民福发 [90 1号) 的相关规定 ,福 19 ]2
利企 业安 置残疾 人员 必须 达 到生 产人 员 总 数 3 % 及 以上 。 5 而根 据 20 年 我 国所发 布 的 《 于 印发 < 利 企业 资格 07 关 福
1 新政 策 的积极 效应 分析
1 降低 了福 利企 业准入 条件 . 1 首先 ,根据 《 于 民政 福 利 企 业 征 收 流转 税 问 题 的 关
认定 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 ,应当 自次 日起 2 O个工作 日内
进行 审查 并 提 出 书 面 意 见 。 这 些 新 规 定 简 化 了 申请 顺 ” 序 ,给企业 带来 了方便 ,深 受企业 的欢 迎 。
梁土坤 ,等 :我国残疾人集 中就业政策分析
企 业物 流
我 国残 疾 人 集 中就 业 政 策 分 析
梁土坤 ,刘浩然 ,胡仲 明
(.北京物资学院 研 究生部 ,北京 1 14 ; 1 0 9 1 北京 师范大学 经济与工商管理 学院,北京 107 ) 0 8 5
[ 摘 要 ] 集 中就 业对促 进我 国残 疾人 就业发 挥 了巨大作 用 ,而 集 中就 业政 策是 影 响其 发展 的 重要 因素 。本 文对 从 优 惠幅度 下 降、认 定标 准不 利 于福 利企 业 的发展 两个 方面剖 析 了我 国残 疾人 集 中就业政 策存在 的 不足 ,并在 此基 础上提 出一 些 对策 建议 ,以期 对 完善 我 国残疾人 集 中就 业政 策起一 定参 考作 用。 [ 关键词 ]残 疾人 ;集 中就 业 ;福 利企 业
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和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工行为,保障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经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同意,我部制定了《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九日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和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工行为,保障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利企业,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安置残疾人职工占职工总人数25%以上,残疾人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企业。
第三条福利企业安置的残疾人职工应当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和精神残疾的人员,或者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残疾人。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闽国税发[2003]64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闽国税发[2003]64号)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为加强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切实落实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优惠政策,解决政策执行和日常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新办民政福利企业自设区市国家税务局资格认定后的次月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安置残疾职工比例=残疾职工人数/生产人员总数”中有关项目按下列口径计算。
(一)列入计算比例的“残疾职工”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1989]民福字37号)标准的并持有《残疾证》;2、与民政福利企业签定劳动合同,民政福利企业按规定为其提供社会保障(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3、有适当的劳动岗位;4、月平均上岗率达到80%以上(含80%)。
(二)生产人员的确定1、生产人员总数=企业职工总数-非生产人员总数,其中非生产人员不得超过职工总数的22%,若超过22%,应按22%的比例计算非生产人员,进而计算生产人员;低于22%比例的,按实际人数计算。
2、生产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生产劳动的人员,下列人员应视同生产人员计算,包括:技术员、化验员、质检员、分检员、维修工、搬运工人、仓管员、过磅员和驾驶员等。
3、企业雇佣的临时工、季节性用工应并入企业职工总数,按上岗天数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
三、年审中有关政策界限(一)在年审中,发现民政福利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年审不合格,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新中国的残疾人就业保障政策
产业与科技论坛2010年第9卷第7期新中国的残疾人就业保障政策【摘要】残疾人就业保障是残疾人福利中的重要内容。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和政府制订了一系列政策,旨在促进我国残疾人就业的发展。
然而在政策执行的过程中还面临着一些尚未解决的问题,给残疾人就业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本文通过描述新中国残疾人就业政策的发展,分析残疾人就业政策面临的问题,提出完善残疾人就业政策的对策。
【关键词】新中国;残疾人;就业政策【作者简介】敦岳,华东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保障学研究所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劳动关系□敦岳一、新中国残疾人就业保障政策的发展历程(一)计划经济时代。
20世纪五六十年代,政府已开始对残疾人开始进行集中安置。
195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涉及了职工在伤残后获得必要物质帮助的办法。
1960年,中国盲聋哑人协会成立,初步解决了一部分残疾人就业问题。
文革十年,残疾人就业工作完全中断。
此时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特点:一是为弥补战争创伤,其工作对象是残疾退役军人及其家属和因战残疾的人群;二是残疾人工作主要侧重于残疾人收养和救济,就业问题尚未得到重视,国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残疾人就业权利缺乏法律保障且很容易受政治影响。
(二)20世纪80、90年代。
1982年《宪法》首次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1988年我国通过《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
1989年《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确定了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原则。
1990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就业进行规范。
1989年的《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和1990年《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对福利企业的建立和运营作出规定。
1995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确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定义、征收、用途。
1999年,中央连续出台了《关于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等三个文件帮助下岗的残疾职工就业。
福利企业残疾员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残疾人保障的政策法规,保障福利企业残疾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残疾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残疾员工,包括在职残疾员工、实习残疾员工及残疾员工家属。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平等、尊重、关爱、发展的原则,为残疾员工提供公平的工作环境和发展机会。
第二章残疾员工招聘与录用第四条残疾员工招聘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招聘会、网络等多种渠道发布招聘信息。
第五条招聘过程中,不得因残疾而歧视应聘者,应充分考虑残疾员工的实际能力和需求。
第六条残疾员工录用前,应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和适应性评估,确保其能够胜任工作。
第三章工作环境与设施第七条企业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场所和设施,保障残疾员工的安全与健康。
第八条根据残疾员工的实际情况,企业应配备必要的辅助设施,如无障碍通道、升降机、辅助工具等。
第九条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检查,确保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用,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第十条残疾员工的工作时间应与其身体状况相适应,合理调整工作班次和休息时间。
第十一条企业应保障残疾员工的休息时间,不得强制加班。
第十二条鼓励残疾员工参与工会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章培训与发展第十三条企业应定期对残疾员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工作能力。
第十四条为残疾员工提供晋升机会,鼓励其参与企业管理和决策。
第十五条对表现优秀的残疾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薪酬与福利第十六条残疾员工的薪酬应与同岗位非残疾员工保持一致,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七条企业应依法为残疾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十八条为残疾员工提供必要的福利待遇,如带薪休假、节日慰问等。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九条企业设立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实施。
第二十条定期对残疾员工的工作环境、待遇等进行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企业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1.10.27•【文号】•【施行日期】2021.10.27•【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残联:为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促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根据国务院《“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有关规定,有关部门制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21年10月27日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以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通过公开录用、遴选、选调、公开招聘等方法安排残疾人担任公务员、工作人员或职工。
第三条【对用人单位的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依法办理入职手续或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依法采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其他方式履行法定义务。
第四条【合理便利】国家或招录(聘)机关(单位)举办的各类录用、遴选、选调、招聘、职业资格考试(包括笔试、面试等),有残疾人参加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为残疾人提供必要支持条件与合理便利。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和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工行为,保障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利企业,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安置残疾人职工占职工总人数25%以上,残疾人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企业。
第三条福利企业安置的残疾人职工应当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和精神残疾的人员,或者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残疾人。
第四条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在单位实际上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二)企业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25%(含)以上,且残疾人职工不少于10人;(三)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四)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按月足额缴纳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五)企业具有适合每位残疾人职工的工种、岗位;(六)企业内部的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
第五条企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认定机关)提出认定申请,具体认定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确定,报民政部备案。
南京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若干规定-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
南京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若干规定正文:---------------------------------------------------------------------------------------------------------------------------------------------------- 南京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若干规定(1991年9月5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解决残疾人的就业问题,根据民政部等部门联合制定的《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江苏省乡镇福利企业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南京市行政区域内,由民政部门、街道、居民委员会、乡(镇)、村以及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设立的社会福利企业(以下统称社会福利企业),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社会福利企业安置的残疾人员,其残疾标准按民政部、劳动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社会福利企业招工时,在同等情况下,应优先安置扶贫对象及其子女。
第四条市、区、县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履行《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各项职责。
第五条设立集体所有制社会福利企业,由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和民政部门申请,民政部门出具批准文件,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给营业执照。
市民政部门根据企业提供的有关文件,按《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审核。
符合条件的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方可享受社会福利企业的优惠待遇。
设立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的社会福利企业,由民政部门初审,报市计委审批后,按本条规定的程序发给营业执照和《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第六条社会福利企业中的非生产人员,不得超过职工总数的22%。
第七条社会福利企业享有《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权利,同时应严格履行《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义务。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厦门市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厦门市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10.11•【字号】厦府办[1994]222号•【施行日期】1994.10.1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厦门市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1994年10月11日厦府办〔1994〕2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厦门市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厦门市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劳动就业是指帮助安排达到规定就业年龄,具有一定劳动能力,志愿劳动就业的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的各类残疾人,以及经医生证明可参加力所能及劳动的精神残疾人,从事劳动并取得报酬。
本市残疾人须持有《厦门市残疾人证》,方能享受残疾人劳动就业的待遇。
尚未领取残疾证的残疾人应到户口所在地的县、区残疾人联合会办理。
残疾人劳动能力的评估,参照民政部、劳动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发布〈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民〔1989〕福字37号)执行。
第三条本市城镇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待业残疾人应到户口所在地街道(镇)按规定进行待业登记,领取《厦门市劳动就业手册》,作为劳动就业凭证。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包括“三资”和私营企业、驻厦常设机构和驻军生产经营单位),均应按《厦门市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暂行规定》中的第十六条规定,按本单位在职干部、职工总数的1.5%安排残疾人就业。
在职干部、职工总数,是指在单位从事生产、工作的在册职工和干部的总和(不包括已经离休、退休和退职的人员)。
社会保障制度(高起专)18春在线作业1答案(奥鹏东师)
社会保障制度(高起专)18春在线作业1-0004
试卷总分:100 得分:100
一、单选题 (共 40 道试题,共 100 分)
1.2006年10月,()全会第一次提出了在全国“逐步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要求。
A.中共中央十六届三中
B.中共中央十六届四中
C.中共中央十六届五中
D.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
正确答案:D
2.1601年,()制定的《济贫法》在社会救助的发展史上十分著名。
A.美国
B.法国
C.西班牙
D.英国
正确答案:D
3.在历史上第一次提出了社会保障的概念,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法规是()
A.《济贫法》
B.《社会保障法》
C.《社会保险及有关福利问题》
D.《国民保险法》
正确答案:B
4.世界各国养老保险制度类型不包括()
A.传统型
B.福利型
C.国家保障型
D.个人保障型
正确答案:B
5.()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最基本的来源
A.企业缴费
B.个人缴费
C.国家的财政补贴
D.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
正确答案:A
6.在美国的失业保险制度中,按照法律规定,失业保险的享受期一般为( )。
关于录用残疾人就业的相关法规和企业优惠政策
一,2008年的残疾人保障法:规定了残疾人的就业权利: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修法背景:2007年2月,国务院制定《残疾人就业条例》,其中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尽管经过努力,我国目前已有297万城镇残疾人实现就业,但残疾人就业形势依旧严峻,在就业年龄段残疾人口中,城镇和农村在业比例分别只有38.7%和59%。
新法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的义务。
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2007年5月颁布了残疾人就业条例:(1)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责任: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
第九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条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以下统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
关于发布《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发布《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社会福利企业是安置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集中就业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
举办社会福利企业,不仅能有效的解决残疾人的就业问题,改善和提高社会特殊困难成员的生活水平,而且可以为国家创在财富,为社会保障事业增加积累,有利的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精神文明建设。
但是,多年来社会福利企业一直没有招用残疾职工的统一标准,形成了各行其是的局面。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使其逐步标准化、规范化,并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他发布《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望各地遵照执行。
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为了进一步促进残疾人的劳动就业工作,推动社会福利生产稳步、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社会福利企业是安置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集中就业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必须认真作好招用残疾职工的工作。
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原则是: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应逐步实行劳动合同制。
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应充分考虑残疾人员的特殊情况,扬长避短,合理使用。
社会福利企业优先招用下列残疾人员:1.各类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技工学校及残疾人职业培训学校的毕业生、结业生;2.社会各界有计划地举办的各类残疾人员职业培训班的毕业生、结业生;3.革命伤残军人和优抚对象中的残疾人员;4.具有特殊专长或技能的残疾人员。
凡男性十六至四十五周岁,女性十六至四十周岁,符合下列各项条件之一的残疾人,社会福利企业可以招用:1.视力残疾者指双眼或单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难于从事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者。
视力残疾包括:(1)一级盲: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2)二级盲: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HR必备劳动法律法规大全
法律法规目录劳动法规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3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48)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61)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63)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64)劳动合同 (74)集体合同规定 (74)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 (82)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规定 (84)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85)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87)劳动时间 (88)人事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88)劳动部实施《职工工作时间规定》办法 (89)人事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90)劳动部关于贯彻 (91)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93)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94)关于探亲假的法律规定 (96)关于婚假的法律规定 (98)关于带薪年休假的法律规定 (98)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99)《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 (100)劳动工资 (102)工资与支付暂行规定 (10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102)国务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105)企业最低工资规定 (108)外商投资企业工资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111)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 (113)劳动保护 (119)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120)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122)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124)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128)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13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137)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13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142)劳动培训 (147)企业职工培训规定 (147)职业技能鉴定规定 (150)职业资格证书规定 (15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155)社保福利 (159)工伤保险条例 (159)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169)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17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176)劳动争议 (18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 (182)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 (18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189)一九八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HR需要了解的法律法规
目录第一部分HR相关法律法规劳动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规定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规定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动时间人事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劳动部实施《职工工作时间规定》办法劳动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关于探亲假的法律规定关于职工产假的法律规定关于丧假的法律规定关于婚假的法律规定关于带薪年休假的法律规定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劳动工资工资与支付暂行规定国务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工资收入管理暂行办法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劳动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劳动培训企业职工培训规定职业技能鉴定规定职业资格证书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社保福利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就业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职业指导办法关于发布《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第二部分HR常用法律文书、合同范本法律文书起诉状民事上诉状民事答辩状民事反诉状刑事上诉状刑事自诉状行政上诉状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诉书上诉答辩状申请执行书撤诉申请书回避申请书财产保全申请书先予执行申请书延期执行申请书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强制执行)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书诉讼管辖异议申请书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申请书代理词(民事一审用)合同范本某公司劳动合同书(根据劳动合同法制订)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变更书劳动合同续订书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证明书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劳动争议仲裁应诉答辩书合同制工人招聘合同家政服务合同中外劳务合中外合资企业劳动合同个体工商户雇工劳动合同书私营企业雇工劳动合同书聘请经济与法律顾问合同聘用合同赠与合同国际劳务合同股权转让协议遗赠协议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精典案例一精典案例二精典案例三精典案例四错把劳务合同当劳动合同甲某与某服装公司劳动合同、社会保险争议案第三部分HR必备法律常识女职工特殊保护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包括哪些方面?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提出申诉?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怀孕女职工产前休假有什么规定?怀孕女职工检查和分娩费用有什么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享受什么待遇?女职工流产休假有什么规定?女职工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有哪些?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已婚待孕女职工的保健有什么规定?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有哪些?怀孕女职工劳动期间进行产前检查,是否算作劳动时间?什么是哺乳期?女职工在哺乳期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什么是生育期?女职工生育期享受什么待遇?外商投资企业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间,企业能不能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申请书》什么是劳动争议?哪些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处理的范围?什么是劳动争议调解期限?怎样确定劳动争议的调解期限?什么是企业劳动争议调解?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有哪些?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有哪些?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怎样调解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发生后,如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发生劳动争议后,如何正确及时地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哪些劳动争议可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险的劳动争议分别包括哪些内容?职工离职引起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前有旷工行为企业是否可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一并”处理?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有哪些?职工带薪年休假有什么规定?加班加点的工资报酬应怎样给付?每周公休假日有什么规定?哪些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哪些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企业安排职工加班加点,应符合哪些条件?什么是工作日?国家对工作日有什么规定?什么是工作日的间歇时间?有什么具体规定?什么是计件工作日?进行计件工作的职工怎样计算工时?什么是加班加点?加班加点有什么限制规定?什么是休息时间?职工的休息时间有什么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工作和休息时间应怎样安排?劳动安全国家对产生尘毒危害车间的通风措施有什么规定?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有什么规定?工厂职工操作的机械设备应符合哪些要求?工厂职工使用的锅炉、气瓶应符合哪些安全要求?放射工作人员保健待遇有哪些?劳动者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有哪些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应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怎样的健康保护技术设备在尘毒防治方面应符合什么要求?对气体、粉尘和危险物品工作场所的要求是什么?产生尘毒危害车间的卫生要求有哪些?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哪些原则?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内容?劳动合同期限有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哪些人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可以协商约定的内容有哪些?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如何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有几种?怎样理解和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哪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哪些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租赁合同是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分别负有哪些义务?关于试用期的有何规定?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有何规定?什么是试用期?试用期是怎样约定?什么是解除劳动合同?什么是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有哪两种形式?什么是无效劳动合同?哪些合同属于无效劳动合同?在什么情况下会发生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什么条件下用人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顺延劳动合同期限?在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有效但用人单位可以暂不履行?在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期满也不能终止?在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可逾期终止?用人单位只签订试用期合同怎么办?用人单位应当何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的情形?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劳动合同如何处理?用人单位发生变化后,劳动合同如何签订?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工有什么区别?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合同终止,对用人单位的培训费是否赔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的权利义务是怎样规定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及法律后果参加工作时间较长的的职工如何签订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职工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如何处理?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如超出规定,如何处理?无效劳动合同由谁确认?无效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损害,按什么标准赔偿?怎样理解被追究刑事责任与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如何履行劳动合同的变更手续?请长病假的职工医疗期满后劳动合同的履行与解除有什么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是否需要变更劳动合同?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吗?“打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劳动权益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有关法规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有何具体规定?国家法律对保护妇女的政治权利有何具体规定?国家法律对保护妇女的文化教育权利有何具体规定?国家法律对保护妇女的劳动权利有何具体规定?《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哪些劳动权益?什么叫劳动权益?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怎么办?劳动者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哪些途径?由哪些部门负责?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父母抚养子女到什么时候为止?继母可以要求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吗?一次性抚恤金应如何发放?死亡抚恤有哪几种?社会保险在什么情况下,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什么是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包括哪些项目?什么是养老保险?什么是工伤保险?社会保险有什么特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可以不参加社会保险?职工达到什么条件,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职工个人如何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退休、退职应具备什么条件?职工违章造成工伤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缴纳养老保险费有什么规定?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职工有怎样的知情权?企业破产时职工社会保险待遇有什么保障?哪些社会保险项目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哪些项目职工个人不用缴费?保险合同生效,意味着保险责任的开始吗?被承包或租赁的国有企业,社会保险有什么规定?从事哪些工种,可以提前退休?劳动工资什么是工资?工资包括哪几种形式?什么是最低工资?最低工资制度有什么规定?什么是无故拖欠工资?哪些情况不属于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什么是克扣工资?工资分配有什么规定?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减发工资?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及赔偿金?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扣除或代扣劳动者工资?在什么情况下,企业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给职工生活费和救济费?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和依法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如何支付工资?劳动者的哪些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是否还要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应遵循什么规定?哪些情况属于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哪些情况属于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未完成劳动定额或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支付低于工资标准的工资?实行计时工资的劳动者,在支付加班工资时,日工资应如何计算?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加班工资应如何计算?昨日正好是周休假日或法定节假日的,用人单位应否支付加班工资?企业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什么标准支付工资?企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应给予劳动者怎样的赔偿?加班加点工资、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是否属于最低工资组成部分?非因劳动者原因企业停工、停产,应如何支付劳动者工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5.01.14•【文号】财综字[1995]5号•【施行日期】1995.0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财政部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5]5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规定,一些地方依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的“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为规范地方已收取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支管理办法,经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提出,我部制定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格式)(略)财政部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附件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法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纳残疾人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为了规范和加强“保障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
HR每天都要打交道的64部重要法律法规
HR每天都要打交道的64部重要法律法规劳动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规定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规定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动时间劳动部实施《职工工作时间规定》办法劳动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关于探亲假的法律规定关于职工产假的法律规定关于丧假的法律规定关于婚假的法律规定关于带薪年休假的法律规定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劳动工资工资与支付暂行规定国务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工资收入管理暂行办法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劳动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劳动培训企业职工培训规定职业技能鉴定规定职业资格证书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社保福利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就业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职业指导办法关于发布《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企业聘用残疾人优惠政策
企业聘用残疾人优惠政策企业聘用残疾人优惠政策一、概述1.1 目的本文档旨在规范企业在聘用残疾人方面的优惠政策,为残疾人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1.2 范围本政策适用于所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
二、政策内容2.1 定义残疾人指具有身体、智力、精神或感觉功能障碍,使得其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存在较大障碍的人员。
2.2 招聘目标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残疾人员工的比例目标,并在人力资源招聘计划中明确提出。
2.3 招聘程序2.3.1 招聘广告宣传在企业招聘广告中,应当明确表示对残疾人的欢迎和支持,并在招聘渠道中宣传残疾人就业政策。
2.3.2 招聘流程公司在招聘过程中不得因候选人存在残疾而歧视其权益,所有候选人应按照公正的方式进行评估和选择。
2.3.3 真实性审查企业在录用残疾人员工前,对其残疾情况进行真实性审查,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3.4 合理调剂工作环境为残疾员工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适宜的工作环境,针对其残疾特点合理调整工作职能和工作内容。
2.4 薪资福利2.4.1 工资待遇残疾员工的工资待遇应与普通员工一致,不得因其残疾情况而降低待遇。
2.4.2 福利保障为残疾员工提供与普通员工相同的福利待遇,如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补充医疗保险等。
2.4.3 紧急救助企业应建立健全紧急救助机制,对残疾员工发生突发状况时进行及时救助和相应补助。
2.5 培训支持2.5.1 岗前培训对残疾员工应提供必要的岗前培训,使其适应和胜任工作职责。
2.5.2 职业培训为残疾员工提供与普通员工相同的职业培训机会,提升其职业技能和专业素养。
2.5.3 心理支持为残疾员工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和支持,帮助其适应工作环境和社会生活。
三、附件1、有关残疾人就业政策文件2、聘用残疾人员工申请表格3、残疾员工岗位适配评估表四、法律名词及注释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保障残疾人权益而制定的法律。
山东省民政厅废止的政策性文件目录(106件)
文件内容被《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民发〔20003〕127号)所取代
57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外婚姻登记工作的通知
鲁民民〔1992〕93号
1992年6月23日
适用期已过
58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解决部分外地人员来我省结婚登记问题的通知
鲁民〔1992〕107号
1992年8月1日
(续表三)
序号
制定机关及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日期
废止理由
20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快建立重点优抚对象优抚医疗保障制度的通知
鲁民〔2001〕132号
2001年10月29日
已被2007年《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取代
21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失业伤残军人改领抚恤金问题的通知
鲁民函〔2002〕186号
2002年8月26日
主要内容已与2004年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不相符
双拥
22
山东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山东省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拥发〔2002〕10号
2002年12月16日
被鲁拥发〔2007〕3号废止
安置
23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分配已接收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金补差经费的通知
鲁民〔1998〕26号
1998年4月21日
适用期已过
51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假肢和矫形器生活装配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民〔2000〕112
2000年9月25日
与新法规政策规定相抵触
52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改革社会福利企业审批办法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关于发布《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标 签】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
【颁布单位】民政部
【文 号】民福字﹝1989﹞37号
【发文日期】1990-08-10
【实施时间】1990-08-1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劳动厅(局)、卫生厅(局)、残疾人联合会;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劳动局、卫生局、残疾人联合会:
社会福利企安置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集中就业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
举办社会福利企业,不仅能有效地解决残疾人的就业问题,改善和提高社会特殊困难成员的生活水平,而且可以为国家创造财富,为社会保障事业增加积累,有力地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精神文明建设。
但是,多年来社会福利企业一直没有招用残疾职工的统一标准,形成了各行其是的局面。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及其逐步标准化、规范化,并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特发布《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望各地遵照执行。
附:《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
一九九○年八月十日
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残疾人的劳动就业工作,推动社会福利生产稳步、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社会福利企业是安置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集中就业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必须认真作好招用残疾职工的工作。
第三条 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原则是: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第四条 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应逐步实行劳动合同制。
第五条 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应充分考虑残疾人员的特殊情况,扬长避短,合理使用。
第六条 社会福利企业优先招用下列残疾人员。
1、各类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技工学校及残疾人职业培训学校的毕业生、结业生;
2、社会各界有计划地举办的各类残疾人员职业培训班的毕业生、结业生;
3、革命伤残军人和优抚对象中的残疾人员;
4、具有特殊专长或技能的残疾人员。
第七条 凡男性十六至四十五周岁,女性十六至四十周岁,符合下列各项条件之一的残疾人,社会福利企业可以招用。
1、视力残疾者
指双眼或单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难于从事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者。
视力残疾包括:
(1)一级盲: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2)二级盲: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
于10度。
(3)一级低视力: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4)二级低视力: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而低于0.3。
(5)一眼最佳矫正视力低于或等于0.3,两眼最佳矫正视力之和低于1.0。
2、听力、语言残疾者
听力残疾指双耳听力丧失或听觉障碍,听不到或听不真周围的声音;语言残疾指不能说话或语言障碍;因而均难与一般人进行正常的语言交往。
听力语言残疾包括:(一)听力和语言功能完全丧失(既聋又哑);(二)听力丧失,但能说话或构音不清(聋而不哑);(三)单纯语言障碍,包括失语、失音、构音不清或严重口吃。
听力残疾又分聋和重听两类,包括:
(1)一级聋: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等于或大于91分贝。
(2)二级聋: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71―90分贝。
(3)一级重听: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56―70分贝。
(4)一级重听: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41―55分贝。
3、肢体残疾者
指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畸形,导致人体运动系统不同程度的功能丧失或功能障碍者。
可分为:(一)上肢或下肢因外伤、病变而截除或先天性残缺;(二)上肢或下肢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三)脊椎(包括颈椎)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四)中枢、周围神经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所致的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包括:
(1)四肢在不同部位残缺,或上肢残缺。
但借助器械能够补偿部分功能。
(2)偏瘫或双下肢截瘫,但上肢及手尚保留部分功能。
(3)单肢或单肢以上功能障碍。
(4)脊椎(包括颈椎)强直;驼背畸形大于45度,脊椎侧凸大于30度。
(5)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大于3厘米。
(6)单侧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或五指中任缺损三指。
(7)单侧仅保留足跟而失去足的其它部分。
(8)男性身高低于1.3米,女性身高低于1.2米的侏儒。
4、智力残疾者
指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出适应行为障碍的中、轻度智力残疾者。
包括: (1)智商值(韦氏)在35―49之间,适应行为不完全,实用技能不完全,如生活能部分自理,能从事简单的家务劳动,在保护性的工厂中,可从事一些简单劳动,必要时需给以监护和指导;具有初步的卫生和安全常识,但阅读和计忆能力很差;对周围环境辨别能力差,能力简单方式与人交往。
(2)智商值(韦氏)在50―70之间。
适应行为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具有相当的实用技能,如生活能够自理,能承担一般的家务劳动或工作,但缺乏技巧和创造性;一般在指导下能适应社会;经过特别教育,可以获得一定的阅读和计算能力,对周围环境有较好的辨别能力,能比较恰当地与人交往。
第八条 有劳动能力的精神病残疾者,经专科医生证明,可以安排他们在专门的场所,如:精神病疗养院附设的康复车间,工矿企业(包括乡镇企业)附设的工疗车间和街道工疗站中进行力所能及的劳动。
第九条 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一般需先经过职业或技能培训。
目前尚不具备对残疾人员进行职业或技能培训条件的地区,社会福利企业招收残疾人员后,必须对他们进行上岗前的技能训练。
第十条 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工作,应由地方民政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并向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必须坚持就近招用的原则。
第十二条 社会福利企业招残疾人员,必须经指定医院作出残疾状况鉴定,民政主管部门核准。
招用条件应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严禁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全民和集体社会福利企业。
第十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凡与本规定不符的各项规定,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