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宁波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认定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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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申报表

宁波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申报表

宁波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申报表
(年度)
申报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申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宁波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制
宁波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申报表
(加*的为选填项目,其他为必填项目)
信用管理情况
□是 □否 *信用管理机构名称
□有 □无 *信用管理人数
信用管理制度
(注:信用产品即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通过采集、分析、挖掘、计 算等加工活动形成的,并在对内或对外的管理活动中加以运用的产 *信用产品 品,如员工信用评分、客户信用评
级报告等)
银行资信情况
是否设立信用管理机构
信用管理人员
主要开户银行 银行资信等级
国税纳税人识别号 税务情况
国税发证机关 地税纳税人识别号 地税发证机关
国税信用等级 DA □B □C □D
地税信用等级
□ A □B □C □D
宁波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申请表
(年度)
申请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
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宁波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制
宁波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申请表。

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试行办法

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试行办法

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管处、市建设工程招标办、市安质总站、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为进一步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全面提高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综合素质,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等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全面提高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综合素质,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等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及其相关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建筑市场信用主体”)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是指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筑业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各建筑业管理部门),根据对建筑市场信用主体日常监管情况,并结合其基础信用信息和其他相关信用信息,利用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其信用水平的管理行为。

第四条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其中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由市建管处、市建设工程招标办、市安质总站、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宁波市工业创业创新示范企业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宁波市工业创业创新示范企业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宁波市工业创业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和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08]264号【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11.27【实施日期】2008.11.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宁波市工业创业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和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08〕2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市经委牵头组织制订的《宁波市工业创业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和扶持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宁波市工业创业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和扶持暂行办法(市经委二○○八年十一月十日)为扎实推进实施工业创业创新倍增计划,着力培育一批在科技自主创新、发展经营模式创新、节能减排等各领域绩效显著、引领带动作用明显的创业创新示范企业(以下简称“两创示范企业”),加速全市工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市政府《关于实施工业创业创新倍增计划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8〕37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两创”示范企业类型及培育目标(一)“两创”示范企业类型1.综合性示范企业(创业创新标兵企业);2.专项性示范企业。

(二)“两创”示范企业培育目标到2012年,全市培育形成500家创新能力强、发展态势好、管理方式新等各具特色的“两创”示范企业。

其中:1.综合性示范企业(创业创新标兵企业)50家。

2.专项性示范企业450家:(1)技术创新示范企业300家;(2)模式创新示范企业25家;(3)创业发展示范企业50家;(4)节能减排示范企业50家;(5)公共技术服务示范企业25家。

根据今后实际培育发展情况,上述两类示范企业的数量可以适当增加。

二、“两创”示范企业申报资格条件(一)原则上应属于市重点培育发展的五大重点优势产业和五大新兴产业;(二)在宁波市辖范围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三)在申报及考核期内实现盈利;(四)在申报的前两年内无重大的安全、环保、卫生、劳动、纳税、信贷、质量、知识产权等不良记录。

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培育认定工作,引导企业将信用管理融入企业发展战略,提升企业信用管理水平,推进我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 [2014]2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包括浙江省信用管理企业和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两类。

本办法所称浙江省信用管理企业,是指企业对信用管理有内在需求,能严格执行《浙江省企业信用管理规范指引》,内部管理规范,经济效益增长,信用形象良好,并通过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或其委托单位认定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是指已获认定的浙江省信用管理企业或符合浙江省信用管理企业认定条件的市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且能严格执行《企业诚信管理体系》(GB/T31950-2015)、《企业信用评价指标》(GB/T 23794-2015),信用管理效益明显、社会信用形象优良、具有典型示范作用,并通过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指导下开展浙江省信用管理企业和示范企业培育认定工作。

第四条浙江省信用管理企业和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培育认定工作坚持企业自愿、严格规范、服务引导的原则。

第五条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向社会推荐浙江省信用管理企业和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争取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及有关社会组织的优惠扶持政策。

第六条浙江省信用管理企业和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应当积极推广信用管理成功经验,传播诚信经营理念,参加相关公益活动,切实起到典型引领和示范作用。

第二章信用管理企业的培育认定第七条浙江省信用管理企业的培育认定工作由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及委托的市企业信用促进会、当地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非企业理事单位组织实施。

第八条浙江省信用管理企业的培育认定工作包括企业申请、培育实施和评审认定三个环节。

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

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

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落实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任务要求,促进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鼓励工业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和财政部决定联合组织开展“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信部财政部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促进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做好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鼓励工业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是指工业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示范企业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规范、有序推进。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财政部负责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患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示范企业的申报工作,并做好对示范企业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申请书

“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申请书

“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申请书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认定工作要求一、基本条件:1、已列入“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试点;2、获得“驰(著)名商标”、知名商号、守合同重信用“AAA”等省级以上信用资产或荣誉;3、内部信用管理基础较好,相关制度比较健全;4、信用形象良好,近期无不良记录。

二、提交的材料1、“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申报表2、“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试点建设情况3、企业内部信用管理的相关制度4、企业相关信用资产或荣誉证明5、2007年上半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6、所在地工商部门验收情况的报告7、其他材料关于组织参加企业信用管理高级研修班的通知各相关企业:为推进“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工作,提升企业的信用管理水平,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决定联合中国企业信用管理指导中心、北京博升通管理咨询公司,于近日举办企业信用管理高级研修班。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研修时间6月26~27日,共两天二、研修内容企业信用管理整体解决方案——赊销管理规范化与帐款回收操作方案(详见附件)三、参加对象企业总经理、财务总监、营销总监、信用经理等从事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负责人。

四、主讲人谢旭教授五、具体事项1、培训费用:培训费为2000元/人(含会务费、讲课费、教材费、午餐费)。

食宿自理。

2、研修证书:参加培训的人员将获得中国企业全程信用管理指导中心颁发的“企业信用管理高级资格培训证书”,请报名者交2张1寸照片。

3、获得信用管理师认证资格:凡取得“企业信用管理高级资格培训证书”的学员,可直接报名参加劳动部统一组织的《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标准》资格认证,该认证合格后可获得劳动部颁发的“信用管理师”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请各相关企业将确定好的培训名单于6月16日之前上报区局信用办。

培训地点另行通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2.14•【字号】浙市监知运〔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知识产权正文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市监知运〔2022〕5号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企业:《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局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2月14日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章评定程序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打造数字化引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先行省,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强企工作,规范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评定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强化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示范企业申报、推荐、评议、评审、确认、复核和监管等评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示范企业是指经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局)评定,能有效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提升知识产权价值和核心竞争力,在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效果和管理效能方面具备典型示范意义的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

第四条示范企业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放开申报、专业评审、动态管理”的要求,依托“浙江知识产权在线”每年组织实施,兼顾区域和产业差异,发挥产业联盟、专业机构和专家作用。

第五条省局负责示范企业组织申报、评定管理、监督指导和专家库建设;负责国家知识产权示范或优势企业的推荐考核等工作。

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县局”)负责本区域内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评定管理和培育升级工作,引导各级示范企业在知识产权组合管理、贯标推行、前瞻布局和竞争优势培育等方面发挥主力军作用。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关于修改部分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相关文件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关于修改部分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相关文件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关于修改部分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相关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8.25•【字号】甬建发〔2015〕168号•【施行日期】201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关于修改部分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相关文件的通知甬建发〔2015〕168号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市安质总站、市建管处、市建招办、市市政安质站,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诚信管理,建立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环境,经研究,决定修改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和勘察设计企业等信用评价相关文件。

具体修改内容通知如下:一、对《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11]178号)作出修改(一)第十四条修改为:“各建筑业管理部门根据评价标准将相关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评分。

对信用主体的基础信用信息、市场经营活动信用信息和其他信用信息,直接进行量化评分;对信用主体的工程项目管理信用信息,先就单个工程项目进行评分,然后对该企业的所有工程项目进行算术平均,其中,评价追溯期内各建筑业管理部门未检查评价的工程项目不在计算范围内。

单个工程项目按各二级指标分值通过权重进行计算,其中未检查的二级指标按75分计算。

”(二)第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A(优秀):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信用分排名前10%(含本数),勘察设计企业信用分排名前15%(含本数);”(三)第十八条第二项修改为:“B(良好):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信用分排名前10%-60%(含本数),勘察设计企业信用分排名前15%-60%(含本数);”(四)第十八条第三项修改为:“C(一般):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勘察设计企业信用分排名60%以下;”(五)第十九条修改为:“对首次进入我市建筑市场或一年内无工程项目管理相关信息的信用主体,其项目管理信用信息按75分计算,其信用等级最高为B (良好)。

宁波市企业信用监管和社会责任评价办法(2018年修正)

宁波市企业信用监管和社会责任评价办法(2018年修正)

宁波市企业信用监管和社会责任评价办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13•【字号】•【施行日期】2018.12.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宁波市企业信用监管和社会责任评价办法(2011年12月2日宁波市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2月21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公布根据2016年1月11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公布自2016年1月11日起施行的《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8年12月13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企业信用水平,改善政府服务,规范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促进企业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共享、监管、运用和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信用监管和社会责任评价应当遵循客观、规范、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

社会责任评价实行政府主导、企业自主、社会参与、评价机构独立评价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全市企业信用体系与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建设。

第五条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承担全市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共享、运用的综合管理,协助做好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工作。

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共享、运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设立或者确定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工作。

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依法授权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企业信用和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实施监督、管理与服务。

工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和其他行业组织协助推进企业信用和社会责任建设。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1.24•【字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1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对象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四章申报流程第五章公示应用第六章动态管理第七章责任追究第八章附则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企业建立科学规范的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强化企业的合同履约和守法经营意识,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是市场监管部门依企业自愿申请,对符合公示条件企业前两个年度内的合同履约信息向社会公示的行政指导行为。

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每年开展一次,公示期二年。

第三条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遵循自愿申报原则、公平公开原则、诚实守信原则、激励引导原则。

第四条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实行逐级推荐、分级公示、动态管理制度。

企业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管局受理企业公示申报。

省市场监管局公示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公示浙江省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县级市场监管局公示浙江省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应当加强帮扶和指导。

第二章申报对象第五条浙江省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经企业法人授权、具有独立资产、实行独立核算、对外独立签约、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申报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银行关于征信管理工作情况的汇报

银行关于征信管理工作情况的汇报

银行关于征信管理工作情况的汇报一、关于查询工作管理自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上线以来,我支行严格根据人民行、秦农银行总行规定执行,一是实行专人负责、专人查询装订并存档。

二是严格根据“先授权、再查询”的原则执行,同时依据业务特点建立了征信查询登记簿,仔细记录客户的相关信息、查询时间等要素。

不存在无客户授权托付书查询客户信用报告、以“贷后管理”为由查询已结清或销户的客户信用报告、在非工作时间查询客户信用报告的现象。

并于2022年8月28日制定莲湖支行征信查询工作制度;并建立查询登记簿,做到“授权一笔,登记一笔,查询一笔”。

二、关于征信查询用户及权限管理我支行自个人征信查询业务集中一级支行办理以来,业务运行正常,且能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及省联社的关于个人征信查询及管理规定。

由于我支行营业室办理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每天需要查询的征信业务量较大,我支行于2022年1月向原省联社申请为我支行营业室增加个人征信查询员用户一名,除上述营业室办理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外,其余征信查询均在一级支行进行查询。

三、授权托付方面我支行严格根据《关于秦农银行开业前后征信系统运行的有关通知》中征信查询托付书进行查询,并且能够做到一份授权托付对应一笔征信查询。

四、用户管理执行方面对于查询用户密码使用,我支行征信查询员严格根据规定查询,不存在多人使用同一用户和公用查询用户现象,查询人员变更或调离,以及新增用户严格根据文件规定执行,第一时间向总行进行变更备案。

我支行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落实人民银行、秦农银行总行相关规定,坚持专人负责、专人查询的原则,进一步坚持做好征信查询授权书及征信查询登记薄的管理,将征信工作作为我支行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确保征信工作的持续、健康进展。

**支行年月日银行关于征信管理工作状况的汇报22022年上半年,人民银行寿县支行仔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强化“四个意识”,仔细贯彻落实稳健中性的货币政策,加大窗口指导,引导县域金融机构扩大有效信贷投放,全面提升金融管理力量和服务水平,切实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有力促进了县域经济金融持续健康进展,取得了良好成效。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宁波市企业信用监管和社会责任评价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宁波市企业信用监管和社会责任评价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宁波市企业信用监管和社会责任评价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2(000)004
【摘要】甬政办发[2012]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做好<宁波市企业信用监管和社会责任评价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3页(P22-2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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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宁波市商贸流通和开放型经济工作评价办法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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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经委关于宁波市创业创新示范企业跟踪管理的通知

宁波市经委关于宁波市创业创新示范企业跟踪管理的通知

宁波市经委关于宁波市创业创新示范企业跟踪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经济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5.14•【字号】•【施行日期】2009.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宁波市经委关于宁波市创业创新示范企业跟踪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经发局(发改局、科工局):为加强对宁波市工业创业创新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的服务和跟踪管理,根据《宁波市工业创业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和扶持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08]264号)要求,现就示范企业信息报送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信息报送制度1、发展月报。

是指企业申报示范企业3年倍增发展目标所制定的主要内容完成情况。

经济指标数据主要包括:企业销售收入、利润、上缴税金、技改投入、新产品产值等(详见附件1)。

2、动态信息。

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如: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国内外市场拓展、信息化应用、节能降耗、品牌建设、专利授权、标准制订、产学研合作、配套协作体系优化等方面的信息。

3、需求信息。

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在产业政策咨询、本地化配套采购、外协加工、生产性服务(包括工业设计、信息服务、技术检测、财税咨询等)等方面的需求。

二、信息报送方式企业所有信息报送均通过宁波市创业创新示范企业申报系统(http://)或登录宁波市经济委员会网站(http://)创业创新示范企业申报系统填报。

三、要求1、根据宁波市工业创业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和扶持暂行办法要求,对获得各类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实行动态跟踪管理,3年后进行复评,复评合格的,继续享受相关政策;复评不合格企业取消相关扶持政策。

因此,要求获得各类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要重视信息报送,要指定负责人和信息联络员各1名(附件二)。

要求信息联络员的工作岗位相对固定、能较全面了解企业发展动态和需求、有较好的文字表达能力和电脑网上办公能力。

信息报送情况作为示范企业考评的主要内容之一。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两创”示范企业(第一批)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两创”示范企业(第一批)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两创”示范企业(第一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1•【字号】甬政办发[2009]101号•【施行日期】2009.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两创”示范企业(第一批)的通知(甬政办发〔2009〕10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积极引导鼓励企业创业创新,全面推进实施工业“两创倍增”计划,加快全市工业转型升级,根据《关于实施工业创业创新倍增计划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8〕37号)和《转发市经委关于宁波市创业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和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08〕264号)精神,经各地主动申报,市经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认真综合评价和公示,报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授予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22家企业“宁波市创业创新综合示范企业”称号、宁波路宝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76家企业“宁波市创业创新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得力集团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宁波市创业创新模式创新示范企业”称号、宁波百事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等58家企业“宁波市创业创新创业发展示范企业” 称号,并予以公布表彰。

附件:宁波市第一批“两创”示范企业名单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附件宁波市第一批“两创”示范企业名单一、综合示范企业名单1.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宁波博威集团有限公司3.浙江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宁波欣达(集团)有限公司5.浙江一舟电子科技股份限公司6.宁波力达物料搬运设备厂7.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8.宁波沁园集团有限公司9.宁波市裕人针织机械有限公司10.宁波新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11.帅康集团有限公司12.浙江大丰实业有限公司13.宁波云环电子集团有限公司14.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15.宁波东方集团有限公司16.浙江球冠集团有限公司17.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8.宁波申菱电梯配件有限公司19.宁波东力传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宁波中策动力机电集团有限公司21.宁波万华聚氨酯有限公司22.宁波市天衡制药有限公司二、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名单1.宁波路宝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2.雪龙集团有限公司3.宁波永发集团有限公司4.宁波海伦乐器制品股份有限公司5.台晶(宁波)电子有限公司6.宁波勋辉电器有限公司7.宁波大港意宁液压有限公司8.宁波北仑特种紧固件厂9.宁波双马机械工业有限公司10.宁波东盛集成电路元件有限公司11.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恒达电器有限公司12.宁波奇乐电器实业有限公司13.宁波鸿达电机模具有限公司14.宁波博一格数码科技有限公司15.宁波辰佳电器有限公司16.奇迪电器集团有限公司17.宁波继明电器有限公司18.先锋电器集团有限公司19.浪木电器集团有限公司20.宁波哲恺电器有限公司21.宁波艾谱事业有限公司22.浙江德安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23.宁波天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24.宁波汽车软轴软管有限公司25.宁波奥雷士洁具有限公司26.宁波索诺工业自控设备有限公司27.宁波安佳卫厨电器有限公司28.宁波圣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9.奉化市东欣仪表有限公司30.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31.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32.宁波水表股份有限公司33.宁波南车时代传感技术有限公司34.宁波精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35.浙江宝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36.宁波蓝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37.宁波江北宇洲液压设备厂38.宁波广天赛克思液压有限公司39.富强鑫(宁波)机器制造有限公司40.宁波天力增压器有限公司41.宁波永久磁业有限公司42.宁波市吉品信息互连工业有限公司43.浙江野马电池有限公司44.建新赵氏集团有限公司45.宁波志清实业有限公司46.宁海县日升电器有限公司47.宁波市乐星感应电器有限公司48.宁波方正汽车模具有限公司49.宁波松鹤文具有限公司50.宁海县大鹏模具塑料有限公司51.日升集团有限公司52.宁波乐惠食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53.宁波合力模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4.宁波戴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55.宁波东联密封件有限公司56.宁波浙东精密铸造有限公司57.宁波华缘玻璃钢电器制造有限公司58.宁波明佳汽车内饰有限公司59.宁波燎原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宁波帅特龙车辆部件有限公司61.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62.宁波宇华电器有限公司63.宁波金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64.宁波振东光电有限公司65.宁波舜田良源油嘴油泵有限公司66.宁波富佳实业有限公司67.宁波丰茂远东橡胶有限公司68.宁波鑫高益磁材有限公司69.宁波王龙集团有限公司70.浙江大丰体育设备有限公司71.宁波金辉摄影器材有限公司72.宁波金海电子有限公司73.宁波德泰化学有限公司74.宁波镇洋化工发展有限公司75.宁波绅乐电子有限公司76.宁波中意液压马达有限公司三、模式创新示范企业名单1.得力集团有限公司2.宁波博洋纺织有限公司3.太平鸟集团有限公司4.浙江振邦化纤有限公司5.库柏耐吉(宁波)电气有限公司四、创业发展示范企业名1.宁波百事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2.宁波日樱电器有限公司3.宁波华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4.宁波贝仕迪电器有限公司5.宁波安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6.宁波登天氟材有限公司7.宁波惠康实业有限公司8.宁波晶元太阳能有限公司9.宁波维科电池有限公司10.宁波理工监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宁波锦伟标准件有限公司12.宁波海天精工机械有限公司13.宁波力劲科技有限公司14.宁波宏一电子制造有限公司15.宁波中大力德传动设备有限公司16.宁波洛卡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17.慈溪迈思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8.慈溪奥博汽车电器有限公司19.慈溪市天润电器实业有限公司20.宁波远东照明有限公司21.宁波妈咪宝婴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22.宁波奥博尔电器有限公司23.宁波横河模具有限公司24.宁波东港电化有限责任公司25.上海振华港机(集团)宁波传动机械有限公司26.宁波市万达金属制品实业有限公司27.宁波锐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8.宁波西尼液晶支架制造有限公司29.宁波市哈雷换热设备有限公司30.宁波一机阀门制造有限公司31.奉化市爱伊美服饰有限公司32.宁波均胜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33.宁波圣莱达电器有限公司34.宁波爱柯迪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35.宁波柯力电气制造有限公司36.宁波远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37.宁波高发汽车拉索有限公司38.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39.宁波华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40.宁波博通塑业有限公司41.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42.宁波全力机械模具有限公司43.浙江东红船业有限公司44.宁波克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45.浙江振宇船业有限公司46.宁波富邦电池有限公司47.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48.宁波格兰威尔方力挤出设备有限公司49.宁波金丰电子有限公司50.宁波市鄞州亚大汽车管件有限公司51.宁波恒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52.宁波天琪电子有限公司53.宁波宁江粉末冶金有限公司54.宁波德诚工具有限公司55.宁波宝迪汽车部件有限公司53.宁波红杉高新板业有限公司57.宁波家联塑料用品制造有限公司58.宁波佳信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宁波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宁波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宁波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15]102号【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6.14【实施日期】2015.06.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宁波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甬政办发〔2015〕10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有关单位:《2015年宁波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14日2015年宁波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根据国家、省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部署,结合宁波实际,2015年宁波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根据国家2014~2016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工作任务要求,按照《中共宁波市委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法治宁波建设的决定》(甬党发〔2015〕1号)的决策部署,以改革创新为引领,以制度建设为核心,以构建宁波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为重点,健全组织工作机制,强化重点领域建设,加快信用信息征集、共享和应用,逐步构建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努力打造“信用宁波”。

一、推进公共信用平台建设(一)制订出台《宁波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2015~2016年)实施方案》和宁波市公共信用信息指导目录(2015版)[市发改委牵头,市信用宁波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配合]。

改造升级“信用宁波网”,新建自然人信用信息库,逐步构建宁波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开展“信用浙江网”应用客户端的信用记录查询使用工作[市发改委牵头,市信用宁波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配合]。

(二)加快《宁波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立法工作,研究制订《宁波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管理办法》,研究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统一信用代码制度,研究起草公共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查询应用、异议处理等配套制度及操作细则(市发改委牵头,市信用宁波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02]158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02]158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02]1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及时反馈有关情况。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七月二日宁波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推动企业信用制度建设,规范企业市场行为,改善宁波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的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宁波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企业信用”工程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负责指导、组织、协调全市企业信用信息工作。

协调小组由市工商局、质监局、财政局、国税局、劳动保障局、环保局、文化局、药监局、民政局、公安局,宁波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人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及其他相关部门组成。

第四条宁波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宁波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信息中心设在市工商局。

信息中心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管理,并承担宁波市企业信用资讯网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五条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管理应当遵循客观、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利于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征集第六条企业信用信息是指企业的商业信用记录以及对判断企业信用状况有影响的客观信息。

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是指信息中心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分类、整理、储存,形成企业信用信息库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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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宁波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认定办法
试行
附件1:
宁波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认定办法(试
行)
壹、总则
第壹条为了进壹步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落实“信用宁波”的战略部署,通过培育和认定信用管理示范企业,以典型引路,引导本地企业提升管理层次和整体竞争力,根据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认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于宁波市辖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依法从事生产运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管理示范企业,是指依据本办法认定的,信用管理机构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完善、信用管理效果明显、社会信用形象良好,于信用管理方面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企业。

第四条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培育、认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自愿申报、积极培育、严格审查、规范认定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由中共宁波市委宣传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财政税务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联合认定,具体工作由宁波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负责。

成立由中共宁波市委宣传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财政税务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等部门
组成的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考评小组,负责对参评企业进行考核。

考评小组成员兼任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义务监督员。

二、培育规则
第六条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培育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壹)工商企业信用等级A级之上,具有良好的信用形象;
(二)企业规模较大,对加强企业信用管理有较强的需求;
(三)企业信息化基础较好,具备壹定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四)企业管理层素质较高,改革创新能力强。

第七条企业经自我评价,认为符合培育条件的,可向所于地工商部门申报,应当同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壹)《宁波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申请表》及电子文本;
(二)企业的信用管理情况,包括现状、存于问题。

第八条工商部门根据企业的申报材料,初审通过的,上报宁波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由宁波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根据条件确认培育对象。

第九条被纳入培育对象的企业应当自觉强化内部信用管理,积极树立具有示范性的信用形象。

宁波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及当地工商部门应当对培育对象进行关联培训,组织有关专家、信用指导员对企业开展信用指导。

三、认定标准
第十条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壹)已确定为培育对象,且参加过关联培训。

(二)工商企业信用等级A级之上。

(三)税务部门纳税信用等级A级。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年度审查A级。

(五)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准则,诚实守信、文明运营,于全市同行业中具有代表性。

(六)生产运营情况良好,经济效益显著,于全市同行业中业绩突出。

(七)企业重视信用管理工作,信用管理水平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信用管理组织健全。

企业内部设有信用管理的关联部门和专业人员,且具有明确的职责和良好的协作;企业内部信用管理政策和制度完善,且能有效运行;企业内部建立客户档案数据库;
2.信用管理制度到位。

企业对客户信用情况进行调查、评价,于授信过程中使用信用产品;合同管理规范;对应收账款进行分析且执行有效的催收;
3.信用管理效应良好。

企业销售变现天数短,合同履约率高,呆帐率低,逾期账款少,交易增长额较高。

(八)企业于生产运营活动中遵纪守法,社会信用形象良好,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开展生产运营活动,不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和“三无”产品,近三年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无较大事故发生,近三年无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
2.企业于银行信用、质量管理、依法纳税、劳动用工等方面社会反映较好,三年内无工商部门和其他管理部门的不良行为记录;
3.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层管理人员个人信用良好,没有失信记录。

企业管理网络化、信息化较好的,于同等条件下能够优先予以认定。

四、认定程序
第十壹条企业经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可向所于地工商部门申报,应当同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壹)《宁波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申报表》及电子文本;
(二)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认定标准,提供本企业信用管理方面翔实的文字材料;
(三)企业信用管理关联制度;
(四)企业信用管理人员配置情况及资质证明;
(五)近三年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上壹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方案;
(六)工商营业执照;
(七)银行资信等级证明;
(八)税务登记证、税务部门出具的关联完税证明及纳税信用A级证明;
(九)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A级认定材料;
(十)环保部门出具的近三年环保守法情况证明。

第十二条企业申报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能够同时提交
以下申报材料:
(壹)驰、著、知名商标认定证书;
(二)省知名商号认定证书;
(三)守合同重信用认定证书;
(四)省级之上名牌产品认定证书;
(五)国家免检产品认定证书;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所获荣誉证明;
(七)由政府部门出具的企业拥有其他信用资产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工商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完备性及企业基本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方案,连同申报材料壹且上报至宁波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

第十四条宁波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组织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考评小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宁波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对参评企业进行信用情况评估。

第十五条宁波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运用专业测评软件对审查合格的企业进行信用情况评估,且按照评估结果,择优认定信用管理示范企业。

具体测评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考评优秀的企业将被授予“宁波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牌匾及证书,关联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及信贷征信系统,且于市级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壹年认定壹次。

第十八条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有效期为三年,自认定之日起算。

第十九条信用管理示范企业于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应向所于地工商部门申请续展认定,且提交《宁波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续展认定申请书》,由认定机关重新确认。

每次续展认定的有效期为三年。

第二十条实行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跟踪指导制度。

宁波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将根据企业的特性和需求,实施相应的扶持政策、措施,有针对性地解决企业信用管理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引导、支持企业通过信用管理提高核心竞争力。

第二十壹条实行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定期审核制度。

宁波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将定期对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进行回访,考核其信用管理建设工作,且将考核结果作为续展认定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实行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动态管理制度。

信用管理示范企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认定机关撤销认定,予以公告,且记入企业征信系统及信贷征信系统,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培育和认定:
(壹)企业于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有虚报、瞒报等欺骗行为的;
(二)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法运营的;
(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府规章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三条建立信用管理示范企业信用档案制度。

企业
信用档案由宁波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统壹管理,其内容包括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申报材料、重大信用活动纪录等和企业信用管理有关的材料。

六、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宁波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宁波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申报表
(年度)
申报单位(公章)申报日期
宁波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制
宁波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申报表
(加*的为选填项目,其他为必填项目)
附件3:
宁波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申请表
(年度)
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宁波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制
宁波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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