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宁波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认定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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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宁波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认定办法
试行
附件1:
宁波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认定办法(试
行)
壹、总则
第壹条为了进壹步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落实“信用宁波”的战略部署,通过培育和认定信用管理示范企业,以典型引路,引导本地企业提升管理层次和整体竞争力,根据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认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于宁波市辖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依法从事生产运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管理示范企业,是指依据本办法认定的,信用管理机构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完善、信用管理效果明显、社会信用形象良好,于信用管理方面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企业。
第四条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培育、认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自愿申报、积极培育、严格审查、规范认定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由中共宁波市委宣传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财政税务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联合认定,具体工作由宁波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负责。
成立由中共宁波市委宣传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财政税务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等部门
组成的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考评小组,负责对参评企业进行考核。
考评小组成员兼任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义务监督员。
二、培育规则
第六条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培育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壹)工商企业信用等级A级之上,具有良好的信用形象;
(二)企业规模较大,对加强企业信用管理有较强的需求;
(三)企业信息化基础较好,具备壹定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四)企业管理层素质较高,改革创新能力强。
第七条企业经自我评价,认为符合培育条件的,可向所于地工商部门申报,应当同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壹)《宁波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申请表》及电子文本;
(二)企业的信用管理情况,包括现状、存于问题。
第八条工商部门根据企业的申报材料,初审通过的,上报宁波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由宁波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根据条件确认培育对象。
第九条被纳入培育对象的企业应当自觉强化内部信用管理,积极树立具有示范性的信用形象。
宁波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及当地工商部门应当对培育对象进行关联培训,组织有关专家、信用指导员对企业开展信用指导。
三、认定标准
第十条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壹)已确定为培育对象,且参加过关联培训。
(二)工商企业信用等级A级之上。
(三)税务部门纳税信用等级A级。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年度审查A级。
(五)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准则,诚实守信、文明运营,于全市同行业中具有代表性。
(六)生产运营情况良好,经济效益显著,于全市同行业中业绩突出。
(七)企业重视信用管理工作,信用管理水平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信用管理组织健全。
企业内部设有信用管理的关联部门和专业人员,且具有明确的职责和良好的协作;企业内部信用管理政策和制度完善,且能有效运行;企业内部建立客户档案数据库;
2.信用管理制度到位。
企业对客户信用情况进行调查、评价,于授信过程中使用信用产品;合同管理规范;对应收账款进行分析且执行有效的催收;
3.信用管理效应良好。
企业销售变现天数短,合同履约率高,呆帐率低,逾期账款少,交易增长额较高。
(八)企业于生产运营活动中遵纪守法,社会信用形象良好,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开展生产运营活动,不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和“三无”产品,近三年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无较大事故发生,近三年无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
2.企业于银行信用、质量管理、依法纳税、劳动用工等方面社会反映较好,三年内无工商部门和其他管理部门的不良行为记录;
3.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层管理人员个人信用良好,没有失信记录。
企业管理网络化、信息化较好的,于同等条件下能够优先予以认定。
四、认定程序
第十壹条企业经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可向所于地工商部门申报,应当同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壹)《宁波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申报表》及电子文本;
(二)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认定标准,提供本企业信用管理方面翔实的文字材料;
(三)企业信用管理关联制度;
(四)企业信用管理人员配置情况及资质证明;
(五)近三年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上壹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方案;
(六)工商营业执照;
(七)银行资信等级证明;
(八)税务登记证、税务部门出具的关联完税证明及纳税信用A级证明;
(九)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A级认定材料;
(十)环保部门出具的近三年环保守法情况证明。
第十二条企业申报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能够同时提交
以下申报材料:
(壹)驰、著、知名商标认定证书;
(二)省知名商号认定证书;
(三)守合同重信用认定证书;
(四)省级之上名牌产品认定证书;
(五)国家免检产品认定证书;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所获荣誉证明;
(七)由政府部门出具的企业拥有其他信用资产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工商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完备性及企业基本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方案,连同申报材料壹且上报至宁波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
第十四条宁波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组织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考评小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宁波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对参评企业进行信用情况评估。
第十五条宁波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运用专业测评软件对审查合格的企业进行信用情况评估,且按照评估结果,择优认定信用管理示范企业。
具体测评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考评优秀的企业将被授予“宁波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牌匾及证书,关联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及信贷征信系统,且于市级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壹年认定壹次。
第十八条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有效期为三年,自认定之日起算。
第十九条信用管理示范企业于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应向所于地工商部门申请续展认定,且提交《宁波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续展认定申请书》,由认定机关重新确认。
每次续展认定的有效期为三年。
第二十条实行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跟踪指导制度。
宁波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将根据企业的特性和需求,实施相应的扶持政策、措施,有针对性地解决企业信用管理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引导、支持企业通过信用管理提高核心竞争力。
第二十壹条实行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定期审核制度。
宁波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将定期对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进行回访,考核其信用管理建设工作,且将考核结果作为续展认定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实行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动态管理制度。
信用管理示范企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认定机关撤销认定,予以公告,且记入企业征信系统及信贷征信系统,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培育和认定:
(壹)企业于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有虚报、瞒报等欺骗行为的;
(二)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法运营的;
(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府规章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三条建立信用管理示范企业信用档案制度。
企业
信用档案由宁波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统壹管理,其内容包括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申报材料、重大信用活动纪录等和企业信用管理有关的材料。
六、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宁波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宁波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申报表
(年度)
申报单位(公章)申报日期
宁波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制
宁波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申报表
(加*的为选填项目,其他为必填项目)
附件3:
宁波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申请表
(年度)
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宁波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制
宁波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