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第一批重庆市中小微企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更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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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中小企业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推荐申报2014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融资环境项目的通知

重庆市中小企业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推荐申报2014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融资环境项目的通知

重庆市中小企业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推荐申报2014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融资环境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中小企业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4.29•【字号】渝中小企[2014]86号•【施行日期】2013.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重庆市中小企业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推荐申报2014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融资环境项目的通知(渝中小企〔2014〕86号)各区县中小企业局(经信委)、财政局,有关市级担保公司: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4〕38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体系和融资环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精神(全文附后),现将2014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融资环境项目有关申报要求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融资环境项目已通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进行储备,对系统初步筛选符合条件的项目方可进行申报(附件2)。

二、申报程序及要求本着自愿的原则,初选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请登陆“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网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端口,进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通过“申报单位注册”后,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的户名和密码,选“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项目申报”进行登录,然后通过“项目申报”,按使用说明进行录入填报。

请各区县中小企业局、财政局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对辖区内担保机构申报的融资环境项目进行审核和联合推荐,于5月7日前将推荐文件和申报资料上报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各2份)。

市级担保机构于5月7日前将申报资料和申请报告直接报送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各2份)审核。

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初选,并组织专家对项目资料进行集中评审,专家评审确定后联合向国家工信部和财政部申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9年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费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9年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费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9年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费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3.29•【字号】(渝财金〔2019〕11号2019年3月28日)•【施行日期】2019.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9年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费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经济信息委(开发区产业主管部门),全市融资担保机构: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施降费奖补政策通知》(财建〔2018〕54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涉企政策促进实体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渝府办发〔2018〕2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扩大实体经济领域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成本,现将2019年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费补贴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及补贴标准(一)担保费补贴支持的融资担保业务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2018年发生的单户1500万元(含)以下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包含展期的贷款担保。

新发生担保额的补贴时间按实际月份计算,当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2个月。

担保期限超过12个月的可在下一年度再次申报,不重复不遗漏。

2、向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不高于2%,除担保费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未直接或间接额外收取其他费用。

3、受保中小微企业必须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确定的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

(二)申请担保费补贴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2、2018年新发生中小微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发生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当年新发生中小微企业担保业务额10亿元以上。

3、按规定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金融企业财务季报、年报等财务信息;按规定向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年报、月报和有关信息资料。

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预算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和重庆市市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助推企业成长、促进企业融资、支持创业创新、加强公共服务和强化评价激励,促进全市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严格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工商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使用。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市中小企业局、市工商局制定政策措施,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市中小企业局、市工商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政策措施和资金分配方案,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负责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和年度预算的编制及执行。

按照工作职能划分,市中小企业局和市工商局分别制定中小企业、微型企业的实施细则和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的程序规则,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社会公示和执行过程的跟踪监管等。

第七条各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工商部门负责组织当地项目申报、初审、上报,审查申报企业信用信息,并根据市中小企业局和市工商局工作安排,负责开展辖区项目真实性核查、实施、验收、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根据项目批准文件,负责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开展辖区内项目资金的财政监督工作。

第三章支持内容和标准第八条专项资金的主要使用范围是:(一)助推企业成长。

支持优质微型企业,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隐形冠军”中小企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完善小微企业扶持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完善小微企业扶持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完善小微企业扶持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29•【字号】渝府发[2014]36号•【施行日期】2014.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完善小微企业扶持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3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完善小微企业扶持机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并经市委第87次常委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人民政府2014年7月29日重庆市完善小微企业扶持机制实施方案小微企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对于稳定增长、扩大就业、促进创新、繁荣市场等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市出台一系列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着力降低创业成本,激发创造活力,各类市场主体快速增长,吸收社会就业成效显著,助推经济增长效果明显,但仍然存在市场准入门槛较高、融资难融资贵、企业负担偏重、发展空间不足、服务环境有待提升等问题。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发挥政府的政策导向和服务作用,按照“放开、减负、解难、引导”的要求,以问题为导向,放宽市场准入,缓解企业融资困难,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拓展企业发展空间,优化服务环境,进一步激发创业热情,带动社会就业,增强市场活力,促进企业发展壮大,加快推进全市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一)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

1.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

在全市范围内执行小微企业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和“先照后证”制度,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取消小微公司制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以及出资期限的限制,不再将工商年检、验资报告作为行政审批、证照审验、资质认定和市场准入的前置条件。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19年重庆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19年重庆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19年重庆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0.16•【字号】渝经信中小〔2019〕13号•【施行日期】2019.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19年重庆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经信部门,为加快推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加强对中小微企业服务,根据《重庆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渝中小企〔2018〕51号,以下简称“办法”),我委将开展2019年重庆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及条件重庆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申报坚持自愿原则,符合相关认定条件的平台运营机构均可进行申报。

具体的申报条件、申报程序、需要提交的申报资料详见《重庆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可登录重庆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third/news?id=3744下载)。

二、工作要求(一)请各区县经济信息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积极宣传,认真组织,择优推荐,切实做好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申报工作。

(二)申报重庆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的单位须如实填写申报材料,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交装订成册的申报材料一份(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三)各区县经济信息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申报材料齐备性和申报情况真实性审核工作,将推荐文件连同申报材料于11月5日前报市经济信息委中小企业处,联系人:陈谦,联系电话:63895477,电子邮箱:***************。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9年10月16日。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和评审管理办法的通-渝商务〔2019〕502号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和评审管理办法的通-渝商务〔2019〕502号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和评审管理办法的通正文:----------------------------------------------------------------------------------------------------------------------------------------------------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和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和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商务委第17次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2019年12月27日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和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印发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4〕36号)和财政部印发的《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9〕50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和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中央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项目申报和评审管理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客观公正、规范严谨、注重绩效的原则,由重庆市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务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项目申报第四条市商务委根据专项资金预算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支持方向、申报条件、支持标准等内容。

第五条项目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提交所需资料。

属于区县级项目的,向各区县(自治县)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申报资料;属于市级项目的,直接向市商务委提交申报资料。

第六条各区县(自治县)项目主管部门对属地内申报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以及申报单位的资质、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查。

对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各区县(自治县)项目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再向市商务委提交申报资料。

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渝办发[2004]136号

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渝办发[2004]136号

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渝办发[2004]136号第一条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加强对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重庆市政府为促进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中小企业的确认,以原国家经贸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为依据进行确认。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第二章专项资金的来源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组成:(一)国务院有关部委下达的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补助资金;(二)市财政安排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三)捐赠资金;(四)其他资金。

捐赠资金,指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用于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资产或财产权益).第三章专项资金的使用第六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一)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二)支持创业培训和政务代理等创业服务;(三)支持技术创新;(四)鼓励专业化发展以及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五)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人员培训、信息咨询;(六)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七)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八)支持项目评审;(九)其他事项。

第七条列入重点发展规划和属于科技进步、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出口创汇等方面的项目,优先给予安排。

第八条根据中小企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可采取无偿拨款、贴息、投入资本金等方式使用专项资金。

(一)无偿拨款。

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培训和政务代理等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人员培训、信息化建设、管理咨询等工作,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二)贴息.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小额贷款的贴息,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实施清洁生产、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等技术进步项目贷款的贴息等.(三)投入资本金。

2019年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申请指南(第一批)总表(1.1)

2019年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申请指南(第一批)总表(1.1)

扶持计划名称
农业发展 现代渔业 互联网产业 海洋产业 新兴产业 新一代信息技术(含信息安全)产业 企业扩产增效 技术创新示范 工业设计发展 民营及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 对外投资合作 服务贸易创新发展 商贸流通创新发展 会展业发展 电子商务创新发展 外贸优质增长
责任处室
农牧处 海洋处 服务业处 海洋处 新兴产业处 电子信息处 (及信息安全处) 电子信息处 技术处 生产服务业处
附件1
市经贸信息委2019年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申请指南(第一批)总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领域
农发展 工信发展
商贸发展
使用方向
现代农业 现代渔业
战兴未来
提升竞争力
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 对外合作 服务贸易 流通消费 现代会展 电子商务 对外贸易
中小企业服务署
合作处 服贸处 市场处 服贸处 服务业处 外贸处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4.11•【字号】渝财规〔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9〕4号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经济信息委: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号)精神,切实帮助中小微企业及时获得金融机构续贷支持,现将《重庆市市级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重庆市市级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9年4月11日重庆市市级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号)精神,切实帮助中小微企业及时获得金融机构续贷支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市级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以下简称转贷应急周转资金)是指市级设立的,为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短期周转的资金。

符合条件的“双百”大型民营企业按要求纳入转贷应急周转金支持范围。

第三条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和重庆银保监局五部门组成重庆市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转贷应急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统筹管理转贷应急周转工作。

第四条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为市级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市级资金管理平台),负责转贷应急周转资金日常运行管理。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公布2019年重庆市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心认定及复核结果的通知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公布2019年重庆市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心认定及复核结果的通知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公布2019年重庆市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心认定及复核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12.24
•【字号】渝经信发〔2019〕128号
•【施行日期】2019.12.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管理
正文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公布2019年重庆市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心认定及复核结
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两江新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产业主管部门,各工业控股(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渝中小企〔2018〕36号)和《关于开展2019年度重庆市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申报和复核工作的通知》(渝经信中小〔2019〕9号),经企业自愿申报、区县主管部门初审推荐、专家评审、委党组会审议、公示等程序,我委确定了2019年重庆市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心认定及通过复核的名单,现予以公布。

重庆市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所在企业接此通知后,请按照《重庆市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技术研发中心管理和建设,不断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为我市加快实施以大数据智能化为引领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作出贡献。

附件:1.2019年重庆市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心认定名单
2.2019年重庆市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心通过复核名单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9年12月24日附件1
2019年重庆市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心认定名单
附件2
2019年重庆市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心通过复核名单。

重庆微型企业申报详细流程

重庆微型企业申报详细流程

重庆微型企业申报详细流程微型企业都是有一个申报的方式和流程的。

下面跟着店铺一起来看看重庆微型企业申报的详细流程。

重庆微型企业申报的详细流程重庆微型企业申报:网上预申请申请创办微型企业的创业者输入“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网”、“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办事平台”免费注册后登录填写申报资料,进行网上预申请。

经创业所在地工商所预审查通过后,再向创业所在地工商所提交申请资料。

工商所根据创业申请的先后顺序,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预审查。

重庆微型企业申报:提交纸质申请材料(一)到创业所在地工商所领取相关表格材料(二)经营者提供的材料1.身份证双面复印件(如有股东或合伙人的需提交相应资料)2.户口薄全本复印件(如有股东或合伙人的需提交相应资料)3.所属人员类别证明材料:①大中专毕业生(含普通教育、成人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承认的学历)、失业人员、残疾人、城乡退役士兵分别应提供毕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残疾证、退役士兵证等相关证件,证件遗失的,分别应提供教育部门、街道或就业部门、残联、民政局、武装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②毕业年级的在校大学生在高校微型企业创业孵化基地申请创办信息技术、文化创意、高校技术等产业的微型企业,应提供所在高校出具的证明材料。

③出国留学人员回渝创办微型企业,应提供使领馆出具的留学人员回国证明或申请人的毕业证或学位证的原件及翻译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④三峡库区移民应提供销号合同原件,无销号合同原件的,应提供移民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⑤返乡农民工应提供曾在外地务工经商的证明材料,或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外出务工经商的证明材料。

⑥“农转非”人员应提供户口簿或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转户证明材料。

⑦劳动模范、先进人物应提供获奖证书或表彰文件等证明材料,获奖证明或和表彰文件遗失的,应提供奖励部门出具的获奖证明。

⑧信息技术人员、文化创意人员的身份认定根据其申请的拟办企业预先核准的名称和经营项目予以认定。

4.结婚证复印件,未婚的已户口薄上标注的“未婚”为准,离婚的以离婚证为准,相关证件丢失的以县民政局出据的证明为准5.经营场地的房屋产权证明或者土地流转合同重庆微型企业申报:参加工商局微企办组织的创业培训重庆微型企业申报:工商局微企办进行创业评审及结果公示重庆微型企业申报:创业者到创业所在地工商所注册登记重庆微型企业申报: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申请(一)自有资金使用完毕或自有资金不足以支付时,方可向辖区工商所提出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申请;(二)申请支付财政补助资金具体流程为:一是向辖区工商所申请检查;二是向工商所申请补助资金;三是到县财政局审核支出内容;四是到县微企办审核拨付资金);(三)各微型企业在首次支付财政补助资金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再次支取时只需实地检查表和财政扶持资金申请书):1、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申请表(一式四份);2、微型企业实地检查表(一式两份);3、自有资金现金缴款单;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开户许可证复印件;6、自有资金使用情况表;7、银行对账单,银行支取凭证、支出所发生的单据和合同等复印件;8、电子相片,包括制度、吊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渝商务发〔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商务发〔2022〕8号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为规范市商务委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制定了《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2022年3月16日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商务委重点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根据《重庆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渝财预〔2021〕43号)和《市对区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渝财预〔2016〕2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通过市商务发展重点专项资金安排,采取组织申报的方式给予支持的项目。

通过中央财政下达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给予支持的项目,除财政部、商务部等国家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以其他方式给予资金支持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权责清晰、程序严谨、行为规范、高效透明、监督有力、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类型第四条根据管理级次,项目分为市本级项目和市对区县补助项目。

市本级项目是指未经过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由市商务委直接评审后给予资金支持的项目。

市对区县补助项目是指经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由市商务委评审后给予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五条根据项目确定时的状态,项目分为事前支持类项目和事后支持类项目。

事前支持类项目是指项目确定时尚未实施完毕,需要组织验收的项目。

事后支持类项目指在项目确定时已实施完毕、经评审达到资金拨付条件,无需组织验收的项目。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简化中小微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证明材料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简化中小微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证明材料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简化中小微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证明材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8.21•【字号】渝财规〔2019〕7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简化中小微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证明材料的通知渝财规〔2019〕7号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市级部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深入推进政府采购领域“放管服”改革,便于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进一步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降低经营成本,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现就我市简化中小微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证明材料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中小微企业参与我市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格式附后)即可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不需要企业提供其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中小微企业应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型标准,填写《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二、对于中标(成交)小微企业,在评审过程中按照政府采购政策享受了报价扣除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公告该企业类型。

三、对于未如实填写《中小微企业声明函》的供应商,一经查实,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列进行处理处罚。

四、本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9年8月12日附件中小微企业声明函项目名称:致: (采购人名称)本企业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企业为(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9年市级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9年市级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9年市级专项扶贫资金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9.07.01
•【字号】(渝财农〔2019〕59号2019年6月27日)
•【施行日期】2019.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9年市级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
相关区县(自治县)财政局:
为支持深度贫困区县(含自治县,下同)脱贫攻坚和今年摘帽区县巩固脱贫成果,经研究,现将2019年市级专项扶贫资金下达你区县(详见附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相关区县要按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规定,围绕本地脱贫攻坚规划,推进资金统筹整合、精准使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资金指标列2019年“1100231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收入”科目,项目代码Z155110000004。

三、资金年终决算科目列报按照渝财农〔2016〕322号文件要求办理,列报“21305扶贫”的相关项级科目。

重庆市财政局2019.07.01。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19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19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19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4.04•【字号】渝经信发〔2019〕36号•【施行日期】2019.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19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万盛经开区经信局、双桥经开区经发局、两江新区产业促进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推荐2019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通知》(工企业函〔2019〕164号)精神,现将开展2019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报推荐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区县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自愿申报的原则,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创业基地、楼宇产业园进行申报。

二、《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每次公告有效期为三年。

2016年公布的示范基地将于2019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此次可以再次自愿重新申报。

三、各申报单位须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后,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含电子文档光盘)报送所在区县产业主管部门。

四、各区县产业主管部门在按照申报要求和条件对申报材料的齐备性、申报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后,正式行文连同申报材料于4月26日前报市经济信息委。

联系人:刘剑,联系电话:67625759,邮箱:****************。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9年4月4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9年度重庆市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年度检查结果(第一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9年度重庆市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年度检查结果(第一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9年度重庆市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年度检查结果(第一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10•【字号】渝发改财金〔2020〕1011号•【施行日期】2020.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9年度重庆市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年度检查结果(第一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各有关创业投资企业: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关于做好2020年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年检工作的通知》(渝发改财金〔2020〕468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我们对有关创业投资企业所填报的2019年度投资运行相关情况进行了年度检查。

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经过核实已接受年度检查的16家企业所填报信息,我们认定以上企业2019年度投资运行情况均符合《办法》和《通知》的规定,准予通过年度检查。

二、有关企业应继续按照《办法》的要求,规范自身投资运作行为,及时报告重大事项并接受主管部门不定期检查。

三、本通知作为有关企业2019年度向税务部门申报税收优惠的依据。

特此通知。

附件:2019年度重庆市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年度检查通过名单(第一批)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7月10日附件2019年度重庆市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年度检查通过名单(第一批)1.重庆软银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2.重庆软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重庆德同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4.重庆德同领航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5.重庆德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6.重庆富坤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7.重庆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8.重庆圆基新能源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圆基(重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0.重庆华犇电子信息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11.重庆华犇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2.重庆峰瑞卓越一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3.重庆曲速互动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4.重庆贝信电子信息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5.重庆贝信投资有限公司16.重庆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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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019年第一批重庆市中小微企业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1.工业企业升规培育奖励 (6)
2.“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励 (22)
3.中小微企业股改挂牌奖励..........错误!未定义书签。

1
4.挂牌企业首次融资奖励 (34)
5.楼宇产业园和小企业创业基地运行绩效奖补错误!未定义书签。

6.“创客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奖补错误!未定义书签。

7.产业互联网平台运营绩效奖补 ............................ - 11 -
8.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服务绩效奖补 (53)
9.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专项绩效奖补 (64)
10.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专项绩效奖补 (70)
11.中小微企业市场开拓资金补助 (77)
- 1 -
- 2 -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励
一、支持对象:纳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入库条件及申报见附件4)。

二、申报条件
1.纳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库且连续经营3年以上;2018年度营业利润率达到3%以上;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速(计算公式: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速=年主营
2018)
业务收入
( )不低于6%;
/2016
业务收入
年主营
100
%
1
*
2.满足下列条件1项以上:
(1)专业化。

企业专注核心业务,具有较高专业化生产和协作配套的能力,2018年度主导产品销售收入占销售收入50%以上;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2.5%(含);拥有与主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软件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1项以上,或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1件以上。

(2)精细化。

企业实施科学的精益化管理,开展精细化生产,主导产品在全国细分市场占有率高且享有较高知名度(申报“小巨人”企业奖励的需达到2018年度单个产品细分市场占有率排名国内前5位;申报“隐形冠军”企业奖励的需达到2018年度单个产品细分市场占有率排名国内前2位)。

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同级认证)且有效运行一年以上。

(3)特色化。

企业利用特色资源,弘扬传统技艺和地域文
- 3 -
化,采用独特工艺、技术、配方或原料,研制生产具有地方或企业特色的产品。

(4)新颖化。

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业态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形成新的竞争优势。

三、奖励标准
分三个梯级择优对不超过200家企业进行奖励和授牌。

对首次获得“专精特新”企业称号的,每户奖励不超过20万元;
对首次获得“小巨人”企业称号的,每户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对首次获得“隐形冠军”企业称号的,每户企业奖励不超过150万元。

“小巨人”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奖励“分段计算,不重复享受”,奖励差额。

四、申报材料
(1)重庆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
(2)企业情况简介(重点介绍企业“专精特新”情况);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7-2018年度会计报表(包含主导产品销售收入、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新产品产值率等)或专项审计报告;
(5)单个产品细分市场占有率和排名的佐证材料(申报“小巨人”企业和“隐形冠军”企业提供);
- 4 -
(6)其它材料。

与填报内容相关的其他佐证材料复印件(专利、商标、标准、名牌产品、荣誉证书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

联系人:中小企业处朱俊63895461
附件:1.重庆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
2.重庆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励资金申报情况汇
总表
3.重庆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励评分规则
4.“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库入库条件及申报
- 5 -
附件1
重庆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申请类型:□“专精特新”企业□“小巨人”□“隐形冠军”(可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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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解释:
1.研发投入:指调查单位在报告年度用于内部开展R&D活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和外部开展R&D 活动(对境内研究机构、境内高等学校、境内企业和境外)的实际支出。

2.新产品产值率=新产品产值/总产值
3.营业利润率=营业利润/营业收入×100%
4.所属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的大类行业填写。

- 7 -
附件2
重庆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励资金申报情况汇总表
联系人:联系电话:报送日期:年月日注:由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填写,报送纸质件和电子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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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励评分规则
1. “小巨人”企业奖励评价对象根据“专精特新”企业拟奖励名单确定,“隐形冠军”企业奖励评价对象根据“小巨人”企业拟奖励名单确定。

2.各单项指标的基础分均为100分,其计算公式为:单项指标分值=企业该单项指标数÷第一名该单项指标数×权重系数×基础分值,其中单个产品细分市场占有率国内排名分值计算公式为:企业分值=[权重系数-(企业国内排名-1)×排名系数]×基础分值。

3.将各个单项指标得分相加计算企业综合得分,“专精特新”企业奖励名单根据综合得分按行业排序确定不超过200家企业进行择优奖励,“小巨人”企业奖励不超过20家,“隐形冠军”企业奖励不超过1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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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库入库条件及申报
一、入库条件
(一)企业2018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万以上(“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可放宽至500万元以上);渝东北、渝东南贫困区县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在600万以上(“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可放宽至300万元以上)。

(二)至少符合“专精特新”一项特征:
1.“专”,即专业化,是指采用专项技术或工艺通过专业化生产制造的专用性强、专业特点明显、市场专业性强的产品,其主要特征是产品用途的专门性、生产工艺的专业性、技术的专有性和产品在细分市场中具有专业化发展优势;
2.“精”,即精细化,是指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或工艺,按照精益求精的理念,建立精细高效的管理制度和流程,通过精细化管理,精心设计生产的精良产品,其主要特征是产品的精致性、工艺技术的精深性和企业的精细化管理;
3.“特”,即特色化,是指采用独特的工艺、技术、配方或特殊原料研制生产的,具有地域特点或具有特殊功能的产品,其主
- 10 -
要特征是产品或服务的特色化;
4.“新”,即新颖化,是指依靠自主创新、转化科技成果、联合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式研制生产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其主要特征是产品(技术)的创新性、先进性,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较高的附加值和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二、入库申报。

企业登陆重庆市中小微企业专项资金申报平台(()在线填报资料申请进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库。

符合入库条件的企业,系统自动审核通过后将其纳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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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互联网平台运营绩效奖补
一、支持对象:在重庆市辖区内注册,实现同一产业生产链、供应链、销售链和管理链集聚的产业互联网平台运营机构,为工业实体企业提供技术研发、集合采购、个性定制、产品直销、链供金融、数据融资、市场分析、智能产线等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实现工业企业与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的深度融合。

二、申报条件:(1)具有产业互联网平台基本功能。

将同类产业的企业聚集在一个产业互联网平台上,由专业运营机构运营,为上线工业实体企业提供技术研发、集合采购、个性定制、产品直销、数据融资、链供管理(IERP)、市场分析、智能产线等服务4项以上。

(2)平台运营机构将同类产业的企业聚集,实现企业上线交易,上线企业数300家以上。

(3)平台上年度线上交易额1000万元以上。

三、奖补标准:根据产业互联网平台2018年度线上交易额、服务功能项目、上线企业数量、为企业提供技术创新服务情况,择优分档次对不超过10个产业互联网平台运营机构进行奖补,每个平台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

四、申报材料
(1)重庆市产业互联网平台运营绩效奖补资金申报表(附件);
(2)平台运营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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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平台线上企业数、交易额、服务功能项目、为企业提供技术创新服务情况佐证材料(企业入驻平台合同等证明材料);
(4)平台运营机构上年度财务报表。

联系人:中小企业处赵军63895415
附件:1.重庆市产业互联网平台运营绩效奖补资金申报表
2.重庆市产业互联网平台运营绩效奖补评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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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重庆市产业互联网平台运营绩效奖补资金申报表申报企业(盖章):单位:万元、个
填报人:联系电话:填报时间:年月日附件2
- 14 -
重庆市产业互联网平台运营绩效奖补评分规则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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