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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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物权法》第1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 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 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 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之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权属证书有哪些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屋 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权属证书主要有下列规 定:
• 1、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各地必须使用建 设部统一制作的房屋权属证书,其他部门、单位制作的房 屋权属证书无效,不受国家法律保护。实行全国统一房屋 权属证书前,权利人依法在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 门领取的房屋权属证书仍然有效,受国家法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 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屋权属 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 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而新实施的《物 权法》否定了这一规定。《物权法》第16条规定“不动产 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物权法》将不动产 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之间的关系确定为:不动产登记 簿是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根据,而不动产权属证书只是不动 产登记簿的外在表现形式。
• 8、实行房屋和土地统一管理,发放房地产合一权属证书 的城市,房地产权属证书暂且由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 部门制定,报建设部备案。
• 房屋权利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交回房屋权属证 书、登记证明的,由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公告原房屋权属证 书、登记证明作废。
房屋权属证书有错怎么处理
• 在日常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房屋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 记薄记载不一致等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有错的情况并不少见, 而且一旦发生,会给房屋所有权人无论是租赁还是转让都 会带来很大的问题。遇到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呢?
• 2、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 证》、《房屋他项权证》三种。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拥 有房屋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受国家法律保护。
• 3、房屋权属证书由建设部监制。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 厅)、各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组织,统一由北京印钞厂证 券分厂印制。
• 4、房屋权属证书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 部门颁发,未设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市、县,暂由 入民政府作为发证机关,并委托下属房地产管理单位具体 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
• 6、各直辖市、市、县房屋产权发证机关必须在建设部注 册,未经注册的单位不得发放房屋权属证书。
• 7、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于1998年1月1日开始 启用全国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经过特殊批准的除外), 其他市、县可陆续启用,最晚延期至1998年7月1日,房 屋产权发证机关在启用全国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之日,同 时停止发放旧的房屋权属证书。
• 5、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下列情况的,房产权利 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 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新建房屋; 房产权属转移(买卖、交换、赠与、继承、析产、划拨、 转让、判决等);房产权利人更改法定名称或者房屋坐落 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化,房屋部分改建、添建、拆除、 倒塌、焚毁使房屋现状变更;设定他项权利(房地产抵押 权、典权等);房屋或者土地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 他项权利终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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