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章 婚姻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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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新)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四章离婚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法律部分总结之第十章婚姻家庭继承法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法律部分总结之第十章婚姻家庭继承法

第十章婚姻家庭继承法第一节婚姻家庭法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调整婚姻家庭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婚姻,是一定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结合为配偶的社会关系。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的,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组成的生活团体。

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2、一夫一妻3、男女平等4、计划生育5、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暴力三、结婚1、结婚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

2)特征——a.必须是男女双方 b.必须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c.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2、结婚的条件:1)法定条件——a.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b.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c.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度➢案例:在校大学生小王和小张从大学一年级认识并相爱,感情非常好,2004年大学四年级时,由于小王通过了GRE考试,即将在毕业之前赴美国留学,而两人认为双方已经完全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法定条件,决定要结婚。

由于当时登记结婚需要所在单位出具证明,两人要求所在学校有关部门出具证明,结果遭到学校拒绝。

学校校规规定——“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并且被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小王与小张要结婚就必须退学。

问:你认为学校有没有权利不让小王与小张结婚?法律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条、第4条分别规定:实行婚姻自由制度;只要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又符合其他法定结婚条件,要求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予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干预,也不能擅自提高结婚年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下列人员的行为构成重婚罪——1. 有配偶而重婚的人2. 没有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3. 上述两种人虽未进行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案例:2002年1月,田某在广东经商期间,与未婚女青年王某在生意往来中认识,两人一见钟情情投意合,很快坠入爱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txt32因为爱心,流浪的人们才能重返家园;因为爱心,疲惫的灵魂才能活力如初。

渴望爱心,如同星光渴望彼此辉映;渴望爱心,如同世纪之歌渴望永远被唱下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四章离婚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者应予以鼓励。

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二)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 重婚的; (二)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 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协迫结婚的,受胁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消该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华类开放分:法律、婚姻、婚姻法、婚姻家庭法、中国法律目录•婚姻法的概念•婚姻法在不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历•外国婚姻法的史与概况历发现•中国婚姻法的史与展状华•中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结•第二章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四章离婚责•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任•第六章附则简•新中国婚姻法史•司法解释1•司法解释2•相关法规•第四章离婚责•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任•第六章附则简•新中国婚姻法史•司法解释1•司法解释2•相关法规wofmarriage调规指“婚姻之法”/“婚姻法律”/整婚姻关系的法律范见〖参婚姻家庭法、民法典、民法〗2.marriagelaw单特指行的“婚姻法”婚姻法的概念婚姻法是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范的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调规总现别间权义务调表。

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是夫妻的利和等。

从整对质产财产象的性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生的夫妻关系。

婚姻法的内容多数行性范,概念上有广和狭的区,广的婚姻法的整象除婚为强规义义别义调对还扩义1950年和1980年的《中人民共和国华姻外,包括家庭关系,其名称是在大意上使用的,如结规员间权义务规。

婚姻法》中既有婚、夫妻关系和离婚的定,又有关于父母子女和其他家族成利的定较亲较义宽实际义调对仅其内容属法窄,但狭的婚姻法,上是婚姻家庭法。

狭的婚姻法的整象限于严义尔维亚义规婚姻关系,其名称是在格意上使用的,如《南斯拉夫塞社会主共和国婚姻法》定:“婚姻和婚姻中的法律关系由本法定”,不涉及其他事。

规项婚姻法在不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时处编婚姻法在各个代、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于不同的地位,其制方法也不尽相同。

古代法律多采取法合体的形式,不中国、外国,都没有独立的婚姻法。

有关婚姻家庭的定诸论规,一般都包括够备伦规义调在内容的一法典内。

期中庞杂统长时,婚姻立法不完,因此,理范和宗教教在整婚姻关系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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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部调整夫妻、家庭关系的法律。

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

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

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四章离婚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者应予以鼓励。

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路易斯安那民法典

路易斯安那民法典

路易斯安那民法典(仅包括和民法总则规定相重合部分)序题第1章一般原则第1条法律的渊源法律的渊源是立法和习惯。

第2条立法立法是立法意志的庄严表达。

第3条习惯习惯源于长期的反复实践,且通常被公认为已取得了法律的强制力。

习惯不可废除立法。

第4条立法和习惯的缺失如不能从立法或习惯中推导出适用某一特殊情形的规则,则法院有义务根据横平处理。

为了横平地裁判,可以诉诸正义、理性以及通行惯例。

第5条对法律的不知任何人都不可利用对法律的不知。

第6条法律的溯及力若无相反立法规定,实体法适用于将来。

程序法及法律解释不仅适用于将来,还具有溯及力,但立法有相反规定的除外。

第7条维护公共利益的法律人们不可以其法律行为违反为公共利益颁行的法。

任何违反此类法律的行为绝对无效。

第8条法律的废止法律可被其他法全部或部分废止。

废止可为明示或默示的。

当后法明示宣告前法的废止时,废止为明示的。

当新法含有与旧法矛盾或不能协调的规定时,废止为默示的。

被废止的法律不因废止它的法被废止而重新生效。

第2章法律的解释第9条清晰明确的法律某法清晰明确且其适用不会导致荒谬的结果时,该法应依其字面的意思适用,而不可为探究立法者的意图做进一步的解释。

第10条有不同含义的用语法律的用语有不同含义的,应按照最符合该法目的的意思进行解释。

第11条词的含义法律的用词必须被赋予其一般的通行的意思。

法律涉及某一专业问题时,技术词汇和专门术语必须被赋予其专门的意思。

第12条含义不明的词法律的用词含义不明时,其意思必须通过考察其上下文以及法律文本的整体来确定。

第13条涉及相同主题的法律对涉及相同主题的法,必须相互参照地进行解释。

第3章法律的冲突第14条涉及其他州的案件依照根据本法典第4编的规定选择的法律调整涉及其他州的案件,但本州法律另有明示规定的除外。

第15条【空白】第16条–第23条【空白】第1编人第1题自然人和法人第24条人的种类有两种人: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即生物人。

自考婚姻家庭法重点集合

自考婚姻家庭法重点集合

第一章绪论必记内容:1.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

P5 (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3、教育职能。

)2.2001年《婚姻法》修正的相关内容。

P33第二章我国婚姻家庭法概述必记内容:1.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P46(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2.保障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

P54第三章亲属关系原理必记内容:1.亲属P62 (亲属的含义有二:一是生物遗传学和社会学意义上的亲属。

它泛指由婚姻、血缘所连接的一切具有血缘同源性、姻缘相关性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二是法律意义的亲属,即得到法律确认、受到法律调整、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亲属。

)2.血亲P653.姻亲P664.亲等P70 (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

亲等数小的,表示亲属关系亲近,亲等数大的,表示亲属关系疏远。

)大题可能是: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A亲属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抚养效力、继承效力、共同财产效力、禁婚效力。

B亲属在民法上的效力:法定代理效力、监护效力、对失踪人、精神病人的申请宣告效力。

C亲属在刑法的效力:犯罪构成效力、告诉、和解效力。

D、亲属在诉讼法上的效力:回避效力、上诉、申诉效力、申请执行效力。

E、亲属在劳动法上的效力: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探亲权等。

F、亲属在国籍上的效力:一定的亲属关系是取得中国国籍的前提条件;一定的亲属关系是可以申请退出中国籍的前提条件。

)还有必要记住,有关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二的相关规定。

有助于在案例题中的运用第四章婚姻的成立必记内容:1.结婚P79 (结婚的成立,亦称结婚,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2.聘娶婚P82 (始创于西周)3.婚约P94 (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

婚姻法名词简答汇总

婚姻法名词简答汇总
25拟制血亲:自然血亲的对称,指彼此之间本无该种血亲的应当具有的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血亲具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的亲属。
26姻亲:指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除外的。
27.直系血亲:指彼此之间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已身所从出的长辈直系血亲和从己身所出的晚辈直系血亲。
28.旁系血亲:指彼此之间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的亲属。
59.婚姻终止:指婚姻关系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而消灭。婚姻借以终止的原因有二:一是配偶死亡,二是离婚。
60.离婚:指夫妻双方依法定的条件好人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它是配偶在生存期间终止婚姻关系的法律手段。离婚有协议离婚、裁判离婚之别。
61.协议离婚:亦称两愿离婚,指在男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
21.亲属:即亲属关系,指基于婚姻、血缘 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22配偶:即夫妻,是男女双方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23.血亲:指基于血缘联系而形成的亲属关系。血亲又有自然血亲和和拟制血亲的区别。
24.自然血亲:即原来意义上的血亲;自然血亲之间都有直接、间接的血缘关系、在血缘上有同源关系。
19.遗弃:指家庭成员中负有抚养、扶养、赡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受扶养、抚养、赡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
20.男女平等:作为一般的法律原则,指两性法律地位的全面平等,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生活的等各方面生活,享有同男子平等权利。
第三章 亲属关系原理
47统一财产制:指婚后特有财产外,将妻的婚前的财产估定价额,转归丈夫所有,妻则保留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对此项财产原物或价金的返还强求权。
48.联合财产权:又称管理共同制,指婚后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仍归各自所有,但除特有财产外,将夫妻财产联合在一起,由夫管理。夫对妻的原有财产有占有、使用、管理、收益权、必要时有处分权,而以负担婚姻生活费为代偿;婚姻想终止时,妻的财产有其本人收回或继承人继承。

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

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四章离婚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的婚姻行为】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家庭关系】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第五条【结婚自愿】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法定婚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禁止结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互为家庭成员】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胁迫结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自考《婚姻家庭法》-(2012年教材)-选择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论述题(全)

自考《婚姻家庭法》-(2012年教材)-选择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论述题(全)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一单选题1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这是指()。

A.婚姻的自然属性B.婚姻的社会属性C.婚姻的一般概念D.婚姻的法律概念【答案解析】:所谓婚姻,是指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共同生活互为配偶的结合。

(P51)2 .人类进入阶级社会,______成为主要的、典型的婚姻家庭形态。

()A.对偶婚制B.群婚制C.一夫一妻制D.伙婚制【答案解析】: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一夫一妻制成为主要的、典型的婚姻家庭形态。

(P53)3 . 群婚制的低级形式是()。

A.亚血缘群婚B.非血缘群婚C.血缘群婚D.氏族外群婚【答案解析】: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低级阶段,这一阶段排除了不同辈分之间的两性关系,即只有同辈分的男女才可以结为夫妻。

(P54)4 .按照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一书中提出的,后来为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加以肯定的婚姻家庭进化模式,群婚制的高级形式是()。

A.血缘群婚B.普那路亚家庭C.杂婚D.交换婚【答案解析】:亚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高级阶段,又称为伙婚制或普那路亚家庭。

(P54)5 . 亚血缘群婚制时期的两性关系是()。

A.直系血亲间的集团婚B.同行辈的集团婚C.同行辈的集团婚中排除了兄弟姐妹D.一男一女的结合但并不牢固【答案解析】:在亚血缘群婚制阶段,两性结合的禁忌进一步扩张,同辈旁系血亲间的同婚被禁止,也就是说,兄弟姐妹之外的同辈男女可结为夫妻。

(P54)6 . 古罗马是高度发达的奴隶制国家,也是同时代的婚姻家庭法制最为完备的国家。

其中罗马家庭是宗法家长制的家庭,关于家长权的规定,最初载于()。

A.《十二铜表法》B.《法学阶梯》C.《萨利克法典》D.《里普里安法典》【答案解析】:古罗马时期,婚姻家庭规范散见于诸多法律文件中,早在公元前五世纪,《十二铜表法》就已经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肯认了“家父”所享有的权威和利益。

(P56)7 .在罗马法上,只有_____才有主体资格。

婚姻法修正案

婚姻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文件来源:中国律师司法网,网址: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发布日期:2001-4-28执行日期:2001-4-28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法期末复习资料

婚姻法期末复习资料

第一章绪论一、婚姻家庭的概念★婚姻一般概念是指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婚姻的法律概念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基本含义:1、男女两性的结合(自然性)2、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长期性,稳定性)3、必须一男一女的结合4、必须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合法性)★家庭一般概念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形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家庭的法律概念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亲属团体。

基本含义:1、家庭是一个社会生活单位2、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组成★婚姻家庭的属性1、自然属性。

1)生理学上的基础:男女两性的差别和人类固有的性本能2)生物学上的特征:血缘关系3)某些自然规律对人类的婚姻家庭也起作用2、社会属性。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产物,而不是自然的产物。

它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具有一定社会内容,它与社会诸关系具有多方面的内在联系。

就物质的社会关系而言,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经济关系(财产关系)无非是社会关系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具体表现就思想的社会关系而言,作为婚姻家庭关系主体的个人,是被感情、道德及法律等因素联结在一起的。

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从总体上来看,婚姻家庭起着调节两性关系、维护两性关系的社会秩序,组合亲属生活,满足婚姻家庭成员物质和文化需要等重要作用。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中人口再生产的单位,也是社会中重要的经济单位和教育单位。

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功能人口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之一。

2、组织经济生活的功能家庭的经济功能,是同一定社会中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性质和特点相适应的。

3、文化教育功能这是在历史上长期形成的。

二、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历史类型★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的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表现。

既表现为有关婚姻家庭的观点、观念,即婚姻家庭观,也表现为由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社会规范构成的制度,即婚姻家庭制度。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智慧树知到答案章节测试2023年潍坊学院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智慧树知到答案章节测试2023年潍坊学院

第一章测试1.2020年5月28日通过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增了哪些内容?()A: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B:增加“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倡导性规定C:增加离婚冷静期规定D:首次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答案:ABC2.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之间的关系是:()A: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B:婚姻家庭由低级形态向高级形态发展,是由社会属性决定的C:婚姻家庭的属性完全由其社会属性所决定D:婚姻家庭存在自然因素,是人类所特有的现象答案:ABD3.下列关于婚姻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陈述中,正确的理解有:()A:婚姻中的人身关系是为经济上的目的而创设的B:婚姻家庭法就本质而言是身份法,而不是财产法C:婚姻中的财产关系从属于人身关系D:婚姻家庭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答案:BCD4.婚姻是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共同生活互为配偶的结合。

()A:对B:错答案:A5.形式意义的婚姻家庭法包含于实质意义的婚姻家庭法中。

()A:对B:错答案:A6.现行的规范婚姻登记的行政法规是《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A:对B:错答案:B7.2001年出台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A:错B:对答案:B8.1930年12月6日公布的《中华民国民法》,共五编,1225条。

亲属编为:()A:第四编B:第六编C:第五编D:第三编答案:A9.首次承认了家务劳动的价值的是:()A:50年婚姻法B:《民法典》C: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D:80年婚姻法答案:C10.疾病婚改可撤销婚姻是在哪部法律:()A:《民法典》B: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C:50年婚姻法D:80年婚姻法答案:A第二章测试1.实行一夫一妻制原则,禁止()。

A:家庭暴力B:重婚C:通奸D: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答案:B2.下列关于婚姻自由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B:婚姻自由的实现程度是与社会的发展阶段相适应的C:婚姻自由是婚姻法规定的一项基本的原则D:婚姻自由是一种绝对的自由答案:ABC3.重婚包括:()A:事实婚姻的一方当事人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B:事实婚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C:已经登记结婚的一方又与第三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D:已经登记结婚的一方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答案:AD4.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包括:()A:婚姻自由原则;B:男女平等原则;C:权益保障原则;D:一夫一妻原则;答案:ABCD5.按照《民法典》和《妇女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四章离婚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者应予以鼓励。

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二)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 重婚的;(二)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 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协迫结婚的,受胁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消该婚姻。

受协迫的一方撤消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四章离婚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的婚姻行为】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家庭关系】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第五条【结婚自愿】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法定婚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禁止结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互为家庭成员】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胁迫结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四章离婚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的婚姻行为】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家庭关系】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第五条【结婚自愿】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法定婚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禁止结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互为家庭成员】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胁迫结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94.02.01•【文号】民政部令第1号•【施行日期】1994.02.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婚姻登记条例》(发布日期:2003年8月8日实施日期:2003年10月1日)废止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令第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根据婚姻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结婚、离婚、复婚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华侨同国内公民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同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分别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依法履行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婚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第五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第六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一)办理婚姻登记;(二)出具婚姻关系证明;(三)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四)宣传婚姻法律,倡导文明婚俗。

第七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发给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

第三章婚姻登记第八条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出具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证件和证明。

第九条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一)户口证明;(二)居民身份证;(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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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 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列举了14种情形,可供参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 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 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 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 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 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 婚。



(3)双方对子女抚养和财产等问题协商一致 问题:婚姻登记机关是否需要/应该对双方关于 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协议进行实质性审查(包 括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处理是否“适当”)呢? 《婚姻法》第31条规定“已有适当处理”,则其 中的“适当”如何保证实现?因为当事人的协议 存在损害债权人、子女利益之可能,婚姻登记机 关的形式审查并不能够保证处理是适当的。






3、审理与判决 原则上当事人均应出庭,确有特殊情况的必须向 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当事人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但应公开宣告判决;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婚姻关系终止, 诉讼终结。 法院依法审理,审查判断当事人夫妻感情是否破 裂,对是否准予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 题作出判决。当事人对一审判决可以上诉。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婚姻终止概述 行政离婚 诉讼离婚


第一节


婚姻终止概述
一、婚姻终止的概念 二、婚姻终止的原因 三、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一节

婚姻终止概述


一、婚姻终止的概念 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 事实而消灭。 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是前提条件。


二、婚姻终止的原因




2、中国离婚制度的历史发展 古代的离婚方式:七出、和离、义绝、呈诉离婚 国民党时期的离婚制度:两愿离婚(登记)、判 决离婚(法定理由或重大事由) 新中国的离婚制度:1950年婚姻法规定行政离婚 与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并确立了限制离婚的两项特 殊规定(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妇女、军人)及离婚 帮助制度;1980年婚姻法对离婚制度予以完善, 明确“感情破裂”的法定理由;2001年修正案进 一步完善了立法,主要涉及感情破裂标准的认定、 离婚损害赔偿、探望权、家务补偿等。
第三节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诉讼离婚


一、诉讼离婚的概念和要求 二、诉讼外调解 三、诉讼程序 四、我国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 五、诉讼离婚的两项特别规定
第三节

诉讼离婚



一、诉讼离婚的概念和要求 诉讼离婚指夫妻双方对待离婚或离婚后子女抚养、 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调解或判决的一 种离婚制度。 (1)诉讼离婚的原告、被告只能是夫妻双方 (2)夫妻双方对待离婚或离婚后子女抚养、财 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 (3)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 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 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 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 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 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 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 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 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 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 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 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 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 的。





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 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 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 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 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 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 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 诉讼请求。 精彩视频:离婚了,别再来找我



凡判决不准离婚及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不得 重新起诉离婚。 此处的诉权限制表现在主体范围(原 告)、期限(6个月)、原因(没有新情况、 新理由)三个方面。





司法考试—诉讼程序 甲起诉乙请求离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甲不服提 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应当判决离婚。本案 诉讼程序应当如何进行?(2006年) A.对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一并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B.直接改判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进行 调解,调解不成的将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发回重审 C.直接改判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进行 调解,调解不成的,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另案处理 D.直接改判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一并判决 KEY:A


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女登记离婚后一方翻 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的批复》: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 题已有适当处理,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 领取了离婚证的,其婚姻关系即正式解除。一方对 这种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及对子女和财产问题 的处理翻悔,在原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 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受 理,可告知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 2003年《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46条:除受胁 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 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二、行政离婚的条件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 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 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 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1)合法的婚姻关系存在 (2)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 要求当事人亲自完成,不得代理。 问题: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可否进行登记离婚?
结婚证烫金 离婚证烫银
1970年的离婚证





四、行政离婚后一方反悔的问题 教材P115 [案例辨析] 甲与妻子乙2000年7月行政离婚。其时,甲称乙 若接受行政离婚可得10万元的财产,反之若诉讼 离婚乙将分文不得。乙由于不掌握甲的财产状况, 无奈答应。行政离婚后不久,乙便发现甲有商品 房两处,价值过百万。乙欲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 己的合法权益,要回应该属于自己的财物。 讨论问题:(1)若乙欲申请撤销离婚登记,应 向哪个单位提出?能否得到支持? (2)乙如何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配偶一方死亡 自然死亡 一方主体消灭,婚姻关系自然终止 宣告死亡 自宣告死亡之日婚姻关系终止 死亡宣告被撤销时的婚姻关系如何处理?民 法通则《意见》第37条。问题:甲外出打工数年, 另一方乙故意隐瞒事实导致甲被宣告死亡,乙与 丙再婚,后甲回来,那么法律应保护哪个婚姻关 系呢? 20050523今日说法_团聚




问题: “当场”予以登记离婚的优点是提高了办事效 率,方便了当事人,但是是否存在放纵当事人 因意气用事而随意离婚的嫌疑呢?制度的设计 可能增加离婚的任意性而与婚姻应有的严肃性 相悖,并在实践中导致离婚后一方甚至双方反 悔情况的增加,甚而无法实现“反对轻率离婚” 之原则。 国外法上的“离婚考虑期”是否具有一定的 借鉴意义?

四、我国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 1、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 判断的基点是夫妻感情,不是夫妻关系等其他因 素 在发生争议时确实已经破裂—既成事实,不是有 破裂的可能;完全破裂、彻底破裂;真正破裂 关于我国判决离婚法定标准的争议:夫妻感情破 裂还是婚姻关系破裂


女子带着重病瘫痪前夫改嫁(图)

三、诉讼程序


1、管辖 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则确定,原则上由被告住所 地人民法院管辖。
2、调解 婚姻法第32条第2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应准予离婚。



对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应本着自愿、合法 的原则进行。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 行说服教育工作,促成和好或达成离婚协议。但 应注意防止久调不决,调解无效时应及时判决。 调解的结果可能有三种: 第一,双方和好,原告撤诉,诉讼结束; 第二,达成离婚协议,法院制作离婚调解书并送 达生效; 第三,调解无效,诉讼进入下一阶段。
第十章

婚姻的终止


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 婚姻终止的概念、我国离婚制度立法的历史发展、 掌握登记离婚的条件和程序。重点掌握现行《婚 姻法》离婚立法的指导思想、诉讼离婚的特别程 序、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 教学重点难点:婚姻终止的概念和原因,离婚的 概念,登记离婚的条件,诉讼离婚的特别程序, 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的理解。 教学内容:

2、离婚 婚姻当 事人在生存期间依 法解除婚姻关系
[注意] 离婚发生效力的时 间:取得离婚证、 有关诉讼文书生效 时。







三、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 1、离婚制度的立法主义 (1)禁止离婚主义:欧洲中世纪基督教教会法原 则 (2)许可离婚主义:允许离婚,但有诸多限制, 如“七出”为男子专权离婚、早期资本主义立法 只准许无过错一方以法定理由(始为遗弃、虐待、 通奸等过错,后扩展为包括生理缺陷、重大不治 之症等)诉请离婚 (3)破绽离婚主义/自由主义:婚姻关系或夫妻 关系无可挽回的破裂,不需要法定的过错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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