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章 婚姻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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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证烫金 离婚证烫银
1970年的离婚证
四、行政离婚后一方反悔的问题 教材P115 [案例辨析] 甲与妻子乙2000年7月行政离婚。其时,甲称乙 若接受行政离婚可得10万元的财产,反之若诉讼 离婚乙将分文不得。乙由于不掌握甲的财产状况, 无奈答应。行政离婚后不久,乙便发现甲有商品 房两处,价值过百万。乙欲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 己的合法权益,要回应该属于自己的财物。 讨论问题:(1)若乙欲申请撤销离婚登记,应 向哪个单位提出?能否得到支持? (2)乙如何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婚姻终止概述 行政离婚 诉讼离婚
第一节
婚姻终止概述
一、婚姻终止的概念 二、婚姻终止的原因 三、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一节
婚姻终止概述
一、婚姻终止的概念 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 事实而消灭。 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是前提条件。
二、婚姻终止的原因
二、诉讼外调解 1、诉讼外调解的含义 婚姻法第32条第1款: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 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 诉讼。 有关部门:当事人所在单位、基层组织、妇联等 法院以外的部门 诉讼外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 2、诉讼外调解的结果 双方和好;达成离婚协议;调解无效,一方起诉
3、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 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列举了14种情形,可供参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 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 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 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 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 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 婚。
第十章
婚姻的终止
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 婚姻终止的概念、我国离婚制度立法的历史发展、 掌握登记离婚的条件和程序。重点掌握现行《婚 姻法》离婚立法的指导思想、诉讼离婚的特别程 序、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 教学重点难点:婚姻终止的概念和原因,离婚的 概念,登记离婚的条件,诉讼离婚的特别程序, 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的理解。 教学内容:
《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离婚协议 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 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 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此处用语为“协商一致”,不同于“适当 处理”,要求大为降低。
三、行政离婚的程序 申请 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 审查 形式审查 登记 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 思考: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 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 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 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 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2、离婚 婚姻当 事人在生存期间依 法解除婚姻关系
[注意] 离婚发生效力的时 间:取得离婚证、 有关诉讼文书生效 时。
三、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 1、离婚制度的立法主义 (1)禁止离婚主义:欧洲中世纪基督教教会法原 则 (2)许可离婚主义:允许离婚,但有诸多限制, 如“七出”为男子专权离婚、早期资本主义立法 只准许无过错一方以法定理由(始为遗弃、虐待、 通奸等过错,后扩展为包括生理缺陷、重大不治 之症等)诉请离婚 (3)破绽离婚主义/自由主义:婚姻关系或夫妻 关系无可挽回的破裂,不需要法定的过错等理由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 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 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 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 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 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 的。
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女登记离婚后一方翻 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的批复》: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 题已有适当处理,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 领取了离婚证的,其婚姻关系即正式解除。一方对 这种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及对子女和财产问题 的处理翻悔,在原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 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受 理,可告知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 2003年《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46条:除受胁 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 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 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 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 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 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问题: “当场”予以登记离婚的优点是提高了办事效 率,方便了当事人,但是是否存在放纵当事人 因意气用事而随意离婚的嫌疑呢?制度的设计 可能增加离婚的任意性而与婚姻应有的严肃性 相悖,并在实践中导致离婚后一方甚至双方反 悔情况的增加,甚而无法实现“反对轻率离婚” 之原则。 国外法上的“离婚考虑期”是否具有一定的 借鉴意义?
第三节
诉讼离婚
一、诉讼离婚的概念和要求 二、诉讼外调解 三、诉讼程序 四、我国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 五、诉讼离婚的两项特别规定
第三节
诉讼离婚
一、诉讼离婚的概念和要求 诉讼离婚指夫妻双方对待离婚或离婚后子女抚养、 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调解或判决的一 种离婚制度。 (1)诉讼离婚的原告、被告只能是夫妻双方 (2)夫妻双方对待离婚或离婚后子女抚养、财 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 (3)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3、审理与判决 原则上当事人均应出庭,确有特殊情况的必须向 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当事人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但应公开宣告判决;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婚姻关系终止, 诉讼终结。 法院依法审理,审查判断当事人夫妻感情是否破 裂,对是否准予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 题作出判决。当事人对一审判决可以上诉。
四、我国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 1、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 判断的基点是夫妻感情,不是夫妻关系等其他因 素 在发生争议时确实已经破裂—既成事实,不是有 破裂的可能;完全破裂、彻底破裂;真正破裂 关于我国判决离婚法定标准的争议:夫妻感情破 裂还是婚姻关系破裂
女子带着重病瘫痪前夫改嫁(图)
凡判决不准离婚及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不得 重新起诉离婚。 此处的诉权限制表现在主体范围(原 告)、期限(6个月)、原因(没有新情况、 新理由)三个方面。
司法考试—诉讼程序 甲起诉乙请求离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甲不服提 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应当判决离婚。本案 诉讼程序应当如何进行?(2006年) A.对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一并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B.直接改判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进行 调解,调解不成的将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发回重审 C.直接改判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进行 调解,调解不成的,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另案处理 D.直接改判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一并判决 KEY:A
2006年11月12日 大连晚报
柳在 丽鞍 英山 和岫 两岩 任的 丈家 夫里 在 一 起
2、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例示性规定 婚姻法第32条第3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 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4款: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 的,应准予离婚。
1、配偶一方死亡 自然死亡 一方主体消灭,婚姻关系自然终止 宣告死亡 自宣告死亡之日婚姻关系终止 死亡宣告被撤销时的婚姻关系如何处理?民 法通则《意见》第37条。问题:甲外出打工数年, 另一方乙故意隐瞒事实导致甲被宣告死亡,乙与 丙再婚,后甲回来,那么法律应保护哪个婚姻关 系呢? 20050523今日说法_团聚
3、我国处理离婚问题的指导思想 保障离婚自由 反对轻率离婚(感情破裂、源自文库解)
第二节
行政离婚
一、行政离婚概述 二、行政离婚的条件 三、离婚的程序 四、行政离婚后一方翻悔的问题
第二节
行政离婚
一、行政离婚概述 婚姻当事人自愿离婚,并 就离婚的有关事宜达成协 议,通过有关行政机关认 可即解除婚姻关系。 在我国,行政离婚也叫登 记离婚。双方应到婚姻登 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三、诉讼程序
1、管辖 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则确定,原则上由被告住所 地人民法院管辖。
2、调解 婚姻法第32条第2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应准予离婚。
对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应本着自愿、合法 的原则进行。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 行说服教育工作,促成和好或达成离婚协议。但 应注意防止久调不决,调解无效时应及时判决。 调解的结果可能有三种: 第一,双方和好,原告撤诉,诉讼结束; 第二,达成离婚协议,法院制作离婚调解书并送 达生效; 第三,调解无效,诉讼进入下一阶段。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 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 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 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 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 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 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 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 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 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 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 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 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 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 诉讼请求。 精彩视频:离婚了,别再来找我
(3)双方对子女抚养和财产等问题协商一致 问题:婚姻登记机关是否需要/应该对双方关于 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协议进行实质性审查(包 括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处理是否“适当”)呢? 《婚姻法》第31条规定“已有适当处理”,则其 中的“适当”如何保证实现?因为当事人的协议 存在损害债权人、子女利益之可能,婚姻登记机 关的形式审查并不能够保证处理是适当的。
二、行政离婚的条件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 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 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 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1)合法的婚姻关系存在 (2)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 要求当事人亲自完成,不得代理。 问题: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可否进行登记离婚?
2、中国离婚制度的历史发展 古代的离婚方式:七出、和离、义绝、呈诉离婚 国民党时期的离婚制度:两愿离婚(登记)、判 决离婚(法定理由或重大事由) 新中国的离婚制度:1950年婚姻法规定行政离婚 与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并确立了限制离婚的两项特 殊规定(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妇女、军人)及离婚 帮助制度;1980年婚姻法对离婚制度予以完善, 明确“感情破裂”的法定理由;2001年修正案进 一步完善了立法,主要涉及感情破裂标准的认定、 离婚损害赔偿、探望权、家务补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