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独生子女父母退休
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独生子女父母或无子女人员退休时加发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发放方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独生子女父母或无子女人员退休时加发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发放方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10•【字号】琼府[2008]3号•【施行日期】2008.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独生子女父母或无子女人员退休时加发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发放方法的通知(琼府[2008]3号)各市、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关于独生子女父母或无子女人员退休时加发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发放方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一月十日关于独生子女父母或无子女人员退休时加发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发放方法根据《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独生子女或无子女人员退休时加发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的发放,制订如下办法:一、发放对象(一)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独生子女父母或无子女人员;(二)凡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养老保险金的独生子女的人员。
二、发放标准(一)独生子女父母每月加发5%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独生子女死亡或无子女的人员每月加发10%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
(二)发放对象的退休费或者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数增加后,加发的退休费或者基本养老金也随之增加。
三、资金来源(一)省级财政承担其直接供养人员及省本级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独生子女或无子女人员加发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
(二)各市、县(区)财政承担其直接供养人员和其所辖区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城镇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或无子女人员加发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
四、发放程序(一)发放对象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提出书面申请,各市、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确认发放对象资格并签署意见。
发放对象所在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发加法的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
事业单位退休独生子女政策
十七、政策实施效果的评估与反馈
1.设立政策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定期对退休独生子女政策的效果进行评估,为政策调整提供依据。
2.鼓励退休独生子女父母参与评估工作,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提高评估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3.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政策内容,优化实施措施,确保政策实施效果的最大化。
(2)鼓励事业单位开展退休独生子女关爱活动,如:走访慰问、志愿服务等。
(3)加强对退休独生子女父母的健康教育、心理关爱等服务,提高其生活质量。
四、政策实施与监督
1.各事业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本政策,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2.事业单位应将退休独生子女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年度考核,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3.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事业单位退休独生子女政策的监督与指导,及时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4.退休独生子女父母对政策实施有异议的,可向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相关部门应及时予以处理。
五、附则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政策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的解释权归上级主管部门所有。如国家政策调整,本政策相应进行调整。
1.事业单位应定期对退休独生子女政策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2.根据国家政策的变化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退休独生子女的福利待遇标准,确保政策的时效性和适用性。
3.鼓励退休独生子女父母和职工提出意见和建议,不断优化政策内容,提高政策的科学性和公平性。
七、责任与处罚
1.事业单位应依法依规落实退休独生子女政策,对于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截留克扣等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管理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管理办法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要做好哪些管理呢?对于事业单位的退休员工的管理要哪些铭文规定呢?下面就跟着店铺一起来了解下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离)休后的生活,适应机构改革、人事制度改革、工资制度改革,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和建立完整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需要,确保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长期稳定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是:(一)纳入我省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工资基金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其他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单位的人员(以下简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二)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人员和人事、工资关系挂靠或寄存在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才服务机构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人员(以下简称“其他人员”)。
这两大类人员,均依本规定实行社会养老保险。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为国家行政机关,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以及群众团体的干部和工人。
第三条省和地(市)、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机关社保公司”)是我省具体承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属事业性质实行企业化管理,接受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领导和管理,同时接受上一级机关社保公司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机关社保公司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法律;负责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给付、管理;协同做好退休干部社会化管理的服务工作,发展福利事业。
第二章养老保险方式第五条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与单位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存积累式养老保险相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实行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
第六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分别实行以下三种基本养老保险方式:(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国家干部和固定职工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的缴纳比例按月向机关社保公司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奖励政策实施意见》
精品文档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奖励政策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我区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奖励政策,根据《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及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奖励政策的实施意见》(唐政发〔20xx〕15号)等文件精神,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奖励对象、标准及条件(一)奖励对象。
只有一个子女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
(二)奖励标准。
退休时发予每人一次性奖励3000元。
(三)奖励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符合奖励条件:1.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持有单位关于独生子女父母身份的证明且经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审核确认。
以上所列情况包括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于20xx年10月1日以后死亡的。
二、奖励经费来源(一)属于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由退休时所在单位从独生子女奖励费科目中列支并审核发放。
其中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确有困难暂不能支付奖励经费的,由其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二)属于企业职工的,由退休时所在企业支付并审核发放。
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列入企业福利费予以税前扣除。
其中对改制、破产企业作如下规定:1.企业改制、破产的,退休人员(含提前退休人员)奖励经费计入职工安置费用;如职工安置费用中没有预留此项费用的,经有关部门核定后,从企业资产变现收益中支付。
2.20xx年12月31日以前,在区属企业改制过程中,企业职工与原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退休时为城镇无业居民或自由职业者的,奖励资金由区财政负担。
(三)在机关事业单位改革中领取了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辞职人员,以及过去未返城的上山下乡知青,退休时为城镇无业居民或自由职业者的,奖励资金由区财政负担。
三、奖励资格审核及奖金发放(一)本人申请。
独生子女父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审批表》(附件),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退休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退休时独生子女5%补贴政策
退休时独⽣⼦⼥5%补贴政策在我们国家,有对于独⽣⼦⼥的⼀些补贴,如果实⾏的独⽣⼦⼥政策,会在退休的时候享受到5%的补贴政策,那么这个补贴政策是怎样进⾏规定的?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退休时独⽣⼦⼥5%补贴政策对于实⾏基本养⽼保险新办法计发养⽼⾦的,⽆法兑现⼯资增发5%退休⾦的政策,故实⾏⼀次性奖励⾦办法。
也就是说⾏政机关、事业单位仍执⾏的是“持《独⽣⼦⼥⽗母光荣证》的职⼯,在办理退休⼿续后可按退休前的⽉⼯资增发5%退休⾦。
”规定,企业“持《独⽣⼦⼥⽗母光荣证》的职⼯,可由所在单位在退休时给予⼀次性奖励。
退休⼈员独⽣⼦⼥5%优待政策已经废⽌。
⾃九⼗年代中期,养⽼保险制度改⾰之时起,独⽣⼦⼥、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等⼈群提⾼退休待遇5%⾄10%的规定,已经废⽌,对职⼯退休时独⽣⼦⼥的奖励:⼀、养⽼保险制度改⾰前阶段,过渡性养⽼⾦适当增加⽐例,如四川是0.1%;⼆、给予⼀次性奖励,具体办法由所在省、直辖市、⾃治区《⼈⼝与计划⽣育条例》规定,⼀般由所在单位⽀付。
属于过渡性养⽼⾦增加⽐例范围的,在办理退休基本养⽼⾦核算时,提交独⽣⼦⼥证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即可。
《⼈⼝与计划⽣育法》第⼆⼗七条在国家提倡⼀对夫妻⽣育⼀个⼦⼥期间,⾃愿终⾝只⽣育⼀个⼦⼥的夫妻,国家发给《独⽣⼦⼥⽗母光荣证》。
获得《独⽣⼦⼥⽗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
获得《独⽣⼦⼥⽗母光荣证》的夫妻,独⽣⼦⼥发⽣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对夫妻⽣育⼀个⼦⼥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育家庭⽼年⼈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基本养⽼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川劳社发〔2006〕18号五、关于基本养⽼⾦计发办法(五⼗)1995年12⽉31⽇及以前参加⼯作的企业职⼯(含其中与企业解除或终⽌劳动关系后继续缴纳基本养⽼保险费的个体参保⼈员),退休计发基本养⽼⾦时,除按《实施办法》规定计算外,再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计算增发养⽼⾦。
成都退休独生子女补贴最新政策
成都退休独⽣⼦⼥补贴最新政策
如果⾃⼰是独⽣⼦⼥的话那么⽗母在公司都可以享受到更多的福利待遇,⽽且独⽣⼦⼥每⼀年都可以领取⼀定的费⽤,那么具体的独⽣⼦⼥补贴政策是如何规定的?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成都退休独⽣⼦⼥补贴最新政策是怎样的
凡取得《独⽣⼦⼥⽗母光荣证》者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根据当地或者单位的经济条件,每⽉发给独⽣⼦⼥⽗母奖励⾦总和为5元⾄10元,从取得《独⽣⼦⼥⽗母光荣证》之⽉起发⾄⼦⼥18周岁⽌。
奖励⾦由⽗母所在单位各负担50%。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员的奖励⾦按有关规定开⽀;各类企业职⼯、城镇个体⼯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员的奖励⾦在经营成本中列⽀;⼀⽅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员,另⼀⽅为城镇享受最低⽣活保障救济⼈员或者农村⼈⼝的,由在职⼀⽅所在单位全额发给;夫妻双⽅均为农村⼈⼝和城镇享受最低⽣活保障救济⼈员的奖励⾦在⼈⼝与计划⽣育奖励专项经费中列⽀。
(⼆)农村独⽣⼦⼥家庭可多划⼀⼈宅基地。
(三)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职⼯中的独⽣⼦⼥⽗母,退休时加发5%的退休⾦ (但加发后的⽐例不得超过100%);企业职⼯中的独⽣⼦⼥⽗母退休时,根据有关规定增发养⽼⾦。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独⽣⼦⼥有了这个证书之后,是每⼀年都会领取⼀定的费⽤的,直到⼦⼥满18周岁为⽌,⽗母在公司退休之后,那么可以领取⼀笔⼀次性的奖励⾦,这个奖励⾦并不会很多,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济南市独生子女退休补贴政策
济南市独生子女退休补贴政策在现代社会,人们对于养老问题的关注越来越高。
特别是独生子女政策的实施以及老龄化程度的加剧,独生子女在关心父母养老问题的同时,也开始关注自己的养老保障。
针对这一问题,济南市出台了独生子女退休补贴政策,为独生子女提供了更多的福利保障。
一、政策背景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提高。
然而,由于传统的养老保障制度存在诸多漏洞和不足,人们对于养老保障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
而独生子女退休补贴政策的出台,正是对于这一市场需求的回应。
二、政策内容济南市独生子女退休补贴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财政补贴根据政策规定,济南市将给予独生子女一定的财政补贴,用以增加其退休后的收入。
这一补贴金额属于固定性的,通常会因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等因素进行相应调整。
2. 社会保险为了进一步确保独生子女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求,济南市将会为独生子女购买相应的社会保险。
这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以及失业保险等。
这些保险的购买将由相关部门代为办理,以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
3. 优先就业为了给予独生子女更多的机会,济南市将为独生子女提供就业方面的优惠政策。
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招聘中,给予独生子女更多的招聘名额;二是在企事业单位的招聘中,给予独生子女更多的权益保护。
三、政策的影响济南市独生子女退休补贴政策的出台,对于独生子女个人和社会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对于独生子女个人而言,这一政策可以有效缓解其在养老问题上的一些后顾之忧。
通过财政补贴和社会保险的给予,可以增加独生子女退休后的收入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从而提高其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其次,这一政策也可以进一步促进独生子女的就业稳定。
通过优先就业的政策措施,可以激励独生子女积极投身于经济建设和社会服务领域,为济南市的发展贡献力量。
最后,这一政策也对于推动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积极的意义。
独生子女退休补贴政策的实施,可以加强社会对独生子女群体的关爱和关注,进一步增强社会凝聚力和向心力。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政策
离退休费项目内容
基本离退休费 (一)基本离休费:离休时的标准工资照 发(含保留工资、附加工资) (二)基本退休费:退休时的标准工资按 照工作年限和规定比例计发
离退休费项目内容
增发离退休费 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 (一)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机关事业单 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பைடு நூலகம்济政办 发[2007]5 号)规定:根据国家人事部、山东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 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 [2006]108 号), 2006 年 6 月 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 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按本人计发离退休费的职 务,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
离退休费项目内容
(二)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资制度改革 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 2006 年 7 月 1 日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对符合规定条件 的人员可按下列办法增发退休费: 1 、机关工作人员按照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 (岗位)工资档次的规定和办法,在第一、第二个考 核年度退休的,可从办理退休手续的下个月起,分别 比照同条件在职人员晋升一个级别(岗位)工资档次 增资额的50%、 100%,按本人退休费计发比例打折 后增发退休费。
离退休条件
关于聘用制干部退休
原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 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国人部发[2004]63号)规定: 对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人员,在专业 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满10年,且在所聘岗位退休的,可按 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山东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企事业单位聘用制女干 部退休问题的复函》([1997]鲁人函16号)规定:对已达工人 退休年龄的聘用制女干部,可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继续聘用。 继续聘用的,年龄到达55周岁,连续受聘满10年并仍在聘用岗 位上工作的,可按录用制干部办理退休手续;予以解聘的,仍 按工人办理退休手续。
计划生育1
辽计生委字[1998]15号辽宁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劳动厅关于调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有关计划生育待遇问题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计划生育委员会、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沈铁、东电、辽油、省直各部门:根据1997年11月9日公布实施的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修正的《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辽宁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父母和未生(养)育子女的夫妻(含夫妻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其子女在未生育前死亡,并不再生育、收养子女的)退休后应享受的待遇以及晚婚夫妻婚假、产假等问题作如下调整: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城镇户口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调整为每月10元,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每月5元至10元或者给予相应待遇。
1.独生子女父母均是职工的由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一半,按月发给;夫妻一方是职工的,由职工一方单位全额负担。
其经费来源,企业职工由应付福利费中解决;行政、事业单位,由行政、事业经费解决,在福利费同级科目下列支。
2.独生子女父母均是农民的,用乡统筹款或多承包责任田等相应办法解决。
二、独生子女父母和未生(养)育子女夫妻退休后的待遇1.独生子女父母是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每月增加5元退休费;独生子女父母是企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由企业按每月5元的标准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或一次性发给1000元。
2.未生(养)育子女夫妻是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按本人标准工资全额发给退休费;依据其他规定(计划生育发外的规定)已按本人标准工资全额发给退休费的,每月增加5元。
未生(养)育女子夫妻是企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由企业按每月10元的标准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或一次性发给2000元。
3.符合上述规定的夫妻,其中一方是职工的,职工一方享受;双方是职工的均享受。
三、职工婚假、产假的规定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登记初婚的为晚婚。
女23周岁以上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
事业单位退休独生子女政策
事业单位退休独生子女政策近年来,我国事业单位退休独生子女政策备受关注。
该政策针对退休职工的独生子女,为他们提供了一系列特殊照顾和优惠待遇。
本文将从政策的背景、政策的内容以及政策的影响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政策背景中国一向重视独生子女家庭,许多政策都是为了独生子女及其父母提供更好的保障和福利。
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严重,为了更好地回报退休职工血汗和辛勤付出,各级政府陆续推出了事业单位退休独生子女政策。
二、政策内容事业单位退休独生子女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教育优惠根据政策规定,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的独生子女可以享受教育优惠政策。
其中包括入学优先权,即使没有达到录取分数线,独生子女也有机会进入心仪的学校。
此外,还有学费减免、奖学金等优惠政策,确保独生子女获得良好的教育资源。
2. 就业优惠对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的独生子女,政府也提供了就业优惠政策。
他们可以享受单位内部推荐岗位、薪资待遇等特殊待遇,优先考虑招聘人员的独生子女。
这样,不仅为独生子女提供了就业机会,也为他们创造了更好的职业发展平台。
3. 医疗保障事业单位退休独生子女政策还涵盖了医疗保障方面。
政府规定了独生子女可以享受优先就医权利,在就医过程中可以获得更好的医疗资源和服务。
这项政策为他们提供了更好的健康保障,提高了他们的医疗待遇。
4. 经济补贴为了给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的独生子女提供更好的经济保障,政府还设立了专项经济补贴。
这些补贴可以用于支付租房、购房、医疗费用等各类开支,有效地缓解了独生子女经济压力,提高了他们的生活品质。
三、政策影响事业单位退休独生子女政策对个人、家庭和社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政策为退休职工的独生子女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和选择。
他们可以更容易地进入理想的学校就读,获得更好的教育资源,提高自身素质。
同时,就业优惠政策也为他们提供了更多的就业选择,实现了职业发展的梦想。
其次,政策也为退休职工和独生子女提供了更好的生活保障。
医疗保障政策使他们能够享受到更好的医疗服务,提高了生活质量。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3000元一次性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3000元一次性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承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9.23•【字号】承市政字〔2020〕57号•【施行日期】2020.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3000元一次性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3000元一次性奖励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原《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独生子父母退休时3000元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承市政办〔2012〕136号)同时废止。
承德市人民政府2020年9月23日关于市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3000元一次性奖励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省人口计生委、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口联〔2005〕3号)等政策法规文件,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市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以下均指“市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3000元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一、奖励对象、标准及条件(一)奖励对象。
从1972年8月15日,我省实行计划生育至2016年1月1日国家全面放开二孩止,这期间响应国家号召,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且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并且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工人)。
另外,持证享受奖励对象还包括:2003年10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后死亡的;因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企业重组等原因提前退休人员(含病退)。
独生子女退休补贴发放政策
独⽣⼦⼥退休补贴发放政策在推⾏计划⽣育政策的同时,是为了达到有效的减少⼈⼝增长的⽬的,也是对独⽣⼦⼥的家庭进⾏奖励政策,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的可以享受独⽣⼦⼥费,那么独⽣⼦⼥退休补贴发放政策是什么呢。
店铺⼩编在下⽂中为⼤家做具体解答。
⼀、退休后独⽣⼦⼥费发放规定(⼀)凡领取了《独⽣⼦⼥⽗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起到⼦⼥14周岁⽌,每年发放独⽣⼦⼥保障费60元,单⽅领证的对象发放30元(2006年发放对象为独⽣⼦⼥出⽣于1990年7⽉1⽇以后的)。
根据地区不同的情况,发放的独⽣⼦⼥费是不同的,这就牵涉到独⽣⼦⼥费的发放标准。
(⼆)独⽣⼦⼥费的发放标准,内容包括职⼯晚婚的、⾃愿终⾝只⽣育⼀个⼦⼥或者未⽣育且依法只收养⼀个⼦⼥的、育龄夫妻符合规定可以再⽣育⼦⼥的夫妻,⾃愿不再⽣育的,依法领取退休⾦的独⽣⼦⼥⽗母等。
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天,男⽅享受护理假⼗五天。
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农村居民晚育的,减免本⼈当年村内集体⽣产公益事业所筹资⾦;城镇⽆业居民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镇⼈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三)⾃愿终⾝只⽣育⼀个⼦⼥或者未⽣育且依法只收养⼀个⼦⼥的育龄夫妻,经本⼈申请,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报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优待:1、从领证之⽉起到⼦⼥⼗四周岁⽌,每⽉发给五⾄⼆⼗元的独⽣⼦⼥保健费。
夫妻双⽅均有⼯作单位的,由双⽅⼯作单位各负担⼀半;⼀⽅有⼯作单位,另⼀⽅没有⼯作单位的,由有⼯作单位⼀⽅的⼯作单位⽀付;夫妻双⽅均⽆⼯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付,所需费⽤由各级计划⽣育经费分担。
2、农村分配集体收益对独⽣⼦⼥家庭增加⼀⼈份额(包括农村⼟地征⽤后,⼟地补偿费分配中对独⽣⼦⼥家庭应当增加⼀⼈份额);在划分宅基地(包括征地拆迁安置中,对农村独⽣⼦⼥按重建安置房价的70%加房屋层次调整系数每⼈优惠购买40平⽅⽶)、扶持⽣产、介绍就业等⽅⾯,对独⽣⼦⼥及其⽗母给予照顾。
独生子女补贴最新政策
独生子女补贴最新政策独生子女补贴最新政策有哪些?请看下面吧!独生子女补贴最新政策日前,一则关于“补办独生子女证”的“通知”在朋友圈被转载,该“通知”称,未办理或丢失《独生子女证》的,须在2016年12月31日前及时补办,过期不再办理。
这则消息引起众多读者关注,有的读者很着急,不知是否需要这几天内去补办。
今天,记者对此进行了核实,发现此消息属虚假消息。
网传消息称:领了《独生子女证》退休的夫妇,每人补助将从106元/月提高到430元/月。
符合条件没有领证或证件丢失的,务必于2016年12与31日前抓紧办理,逾期将永不再办或补办。
以后独生子女证将退出历史舞台,不再生育或者不准备再生育的独生子女家庭,需要马上办理,否则以后相关政策就享受不了。
消息被转发后,令一些丢失了《独生子女证》和尚未办理独生子女证的读者很紧张,考虑是否要在近日到计生部门抓紧办理。
记者从省卫计委了解到,此网传消息并不属实。
首先,省卫计委并没有接到提高领取《独生子女证》人员补贴的政策调整通知。
其次,我省在今年3月31日新修改《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后便已经停办《独生子女证》,但证件丢失人员可凭相关证明到计生部门进行补办,且没有时间截止限制。
省卫计委有关负责人特别提醒,我省相对放宽了政策,即使没有领取《独生子女证》,在2016年1月1日前已生育一个孩子且没有生育二孩的夫妻,年老退休后凭有关证明仍可享受退休后每月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或者基本养老金。
独生子女补贴最新政策在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的前提下,部分经过企业改制的职工已经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这部分人员在我国实施计划生育政策时,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只生了一个孩子。
但是当他们到了退休年龄时,却因为没有聘用单位而得不到政府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补助金。
根据规定,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规定支付:(一)夫妻双方为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百分之五十;(二)当一方为职工,另一方无工作单位,或者丧偶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全部承担;(三)城镇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解决;(四)离开原工作单位的人员,又没有聘用单位且已经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按照第(二)项和第(三)项顾之规定处理。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奖励政策实施意见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奖励政策实施意见一、奖励对象、标准及条件(一)奖励对象。
只有一个子女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
(二)奖励标准。
退休时发予每人一次性奖励3000元。
(三)奖励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符合奖励条件:1.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持有单位关于独生子女父母身份的证明且经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审核确认。
以上所列情况包括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于XX年10月1日以后死亡的。
二、奖励经费来源(一)属于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由退休时所在单位从独生子女奖励费科目中列支并审核发放。
其中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确有困难暂不能支付奖励经费的,由其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二)属于企业职工的,由退休时所在企业支付并审核发放。
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列入企业福利费予以税前扣除。
其中对改制、破产企业作如下规定: 1.企业改制、破产的,退休人员(含提前退休人员)奖励经费计入职工安置费用;如职工安置费用中没有预留此项费用的,经有关部门核定后,从企业资产变现收益中支付。
2.XX年12月31日以前,在区属企业改制过程中,企业职工与原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退休时为城镇无业居民或自由职业者的,奖励资金由区财政负担。
(三)在机关事业单位改革中领取了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辞职人员,以及过去未返城的上山下乡知青,退休时为城镇无业居民或自由职业者的,奖励资金由区财政负担。
三、奖励资格审核及奖金发放(一)本人申请。
独生子女父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审批表》(附件),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退休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单位审核、发放。
夫妻双方单位分别对其婚育状况、退休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本单位张榜公示10天。
公示期间群众无异议的奖励对象,经单位领导签字,由所在单位发放。
(三)需由区财政支付奖励经费的,按照以下程序审核、发放:户籍登记在我区的,由本人户籍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初审,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补助政策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补助政策尊敬的读者: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补助政策近年来,随着中国社会结构发生变化,独生子女家庭成为当今时代的主要家庭类型之一。
为了缓解独生子女家庭在老龄化问题上面临的压力,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其中就包括了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补助政策。
一次性补助政策的出台旨在解决独生子女家庭退休后所面临的经济困扰。
对于这一政策,我将从三个方面进行论述,分别是政策的背景与意义、补助标准以及政策实施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政策的背景与意义独生子女家庭的崛起使得老年人口的养老问题逐渐凸显。
以前的多子女家庭依赖子女的扶养,然而对独生子女家庭而言,由于只有一个子女,承担着更多的养老责任,这使得子女难以负担起父母的赡养问题。
因此,针对这样的社会情况,政府颁布了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补助政策。
这一政策的实施对于独生子女家庭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一次性补助政策能够减轻独生子女在父母退休后所面临的经济压力,使得他们能够更加从容地解决老年人的养老问题。
其次,政策的实施表达了政府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关爱与扶持,体现了社会的进步与和谐发展。
二、补助标准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补助政策的金额由国家规定,并根据地区的不同有所调整。
根据最新规定,该补助政策可分为两类:城市地区和农村地区。
在城市地区,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补助标准通常高于农村地区。
根据不同的城市等级划分,补助金额从几千元到十几万不等。
礼遇城市和特殊城市予以更高的补助,以帮助独生子女家庭更好地面对老年人的养老问题。
在农村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政府对独生子女父母的一次性补助金额一般较城市要少一些。
不过,在农村地区,政府还提供其他形式的支持,比如优先购买住房等。
三、政策实施中应注意的问题虽然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补助政策的实施对于独生子女家庭有很大的益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注意。
首先,补助政策应该在一定资金范围内实施,避免出现过分压缩政府财政。
其次,政府需要建立完善的审核机制,确保资金支持到达到真正需要的独生子女家庭。
我国对国家干部职工独生子女家庭的八项奖励
我国对国家干部职工独生子女家庭的八项奖励一是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规定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日)起到独生子女满一定年龄止发给一定的奖金,奖金的名称又不尽相同:有叫独生子女保健费的,有叫独生子女费的,还有叫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发放奖金的时限也不一样:有发放到周岁的,有发放到周岁的,还有发放到周岁的;发放的数额有多有少:最少的是吉林,每月发给元;最多的是江苏,每月由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给元以上。
最普遍的是不低元(含元),北京、广东、河南、黑龙江、湖北、辽宁、山东、天津、新疆、云南等共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做出了这样的规定。
以上都是按月发放的,还有发放一次性奖励的。
如福建规定,对独生子女家庭,不是每月发放,而是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五百元的奖励费。
湖北、辽宁、重庆规定,如果不每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可以选择发放一次性奖励,重庆的标准是不低于元,湖北、辽宁是不低于元。
贵州规定一次性发给100元至500元,并同时享受每月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
上述奖励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绝大部分均规定,由国家干部职工所在单位承担,规定独生子女费奖励总额的,由双方单位各发;规定由单位分别发给的,由单位按照规定数额发给。
二是提高退休金或给予一次性奖励、增加一定比例的退休金。
对独生子女父母,安徽、贵州、广西、海南、湖北、湖南、江苏、陕西、四川、新疆、云南、重庆均规定职工退休时,提高%的退休金或者基本养老金。
黑龙江省规定未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各加发退休费标准的退休金;海南、湖北规定独生子女死亡或者无子女的,退休时每月加发的退休金或基本养老金。
广西规定对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时提高退休金计发比例的%。
、退休时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补助。
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广东规定由所在单位按当地县(市、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山东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山东省事业单位人员(现行)退休政策
一、退休的政策依据在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以前,退休依据的是国发〔1978〕104号文件,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退休主要依据国人部发〔2006〕60号和鲁政办发〔2006〕108号文件。
二、退休条件(一)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的退休条件: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2、工作年限满30年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二)其他人员的退休条件1、正常退休:年龄达到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连续工龄(含折算工龄,下同)10年的应当退休。
2、提前退休:三种:一是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是因病或非因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50岁,女45岁,连续工龄10年;三是特殊工种(井下、高温,高空、特繁工种、有毒有害工种)男55岁、女45岁,连续工龄10年。
3、退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
特别说明:一是凡达到退休年龄的干部除按规定延长退休年龄或留任者外,都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不需本人提出申请;二是出生日期是客观存在的自然情况,不得随意更改,如干部档案和户口档案不一致的,以其中最先记载的日期为依据。
2006年,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发文不再办理更改出生日期。
(组通字〔2006〕41号)三、2006年工改后离退休费的计算办法根据国人部发〔2006〕60号、鲁政办发〔2006〕108号文件规定,2006年7月1曰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西安市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办法
西安市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办法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工作制定如下办法:一、发放范围全市城市独生子女父母中,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均列入补助金发放范围。
具体包括:(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中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三)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城市居民中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
二、发放标准补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06元。
今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该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资金来源(一)参加市、县(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所需资金,暂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垫支,年终根据资金决算审核情况,由同级财政将资金下达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二)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市、县(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中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办理退休手续,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所需资金(含中央、部属、省属企业参加我省及我市、县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暂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垫支,年终根据资金决算审核情况,由省财政将资金下达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企业在职人员(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人员)补助金由所在企业承担。
(四)上述范围以外其他城市居民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所需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除高新区自行承担外,其余区县由市与区县财政共同承担,具体负担比例如下:市财政对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阎良区和沣渭新区按4︰6的比例分担;市财政对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县、户县、周至县、蓝田县按6︰4的比例分担。
四、发放程序及渠道(一)机关、事业单位列入发放对象的人员参加市、县(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本人向单位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填写《西安市机关事业单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员审批表》(附件1),由所在单位审核并填写《西安市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员花名册》(附件4)报经同级主管委、办、局同意后,报同级人口计生委(局)审核备案,本单位依据人口计生部门审批资料负责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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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补贴对象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须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持《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证》、单位证明和子女《身份证》及复印件到当地卫计局办理申报手续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办理部门
乌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办理地点
乌达区党政大楼225房间
联系电话
0473--3666702
行政事业单位独生子女父母退休
一次性补贴制度流程图
(一)行政权力信息梳理
事项分类
行政给付
事项名称
行政事业单位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补贴制度流程图
行使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在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的,增加产假三十日,可以适当补助托幼费;退休时,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适当的奖励。
权利运行流程图
见附件
服务表格
常见问题解答
略
监督电话
0173--3666702
(二)权力运行流程岗位说明
1
受理岗
审查申请材料完整性、准确性,根据行政行可受理程序的相关规定,作出受理决定
王建国
2
审核岗
审查申请材料的合理性,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
王建国
3
审批岗
决定是否准予许可
王建国
4
财务岗
登记许可结果,并根据结果发放资金,送达申请人
王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