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家庭补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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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家庭补贴办法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独生子女家庭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实行补贴的意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管理的意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独生子女家庭实行补贴和奖励的实施办法》及《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计划生育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的精神, 现就全镇独生子女家庭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实行补贴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独生子女家庭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实行补贴的实施办法

(一)补贴对象

具体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已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3、夫妻可任选一方,女方须年满35周岁, 男方须年满45周岁。

(二)补贴标准

1. 已在企业或以自谋职业形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每人每年可补贴养老保险费300 元。

2. 女方在1979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符合《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而放弃生育的, 每人每年可补贴

养老保险费1000元;对纳入全县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参保人员, 每人

每年可补贴养老保险费1500元;对女方年龄满45 周岁或男方年龄满55周岁而放弃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 一次性给予每户2000元的专项奖励。已在企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得享受该项待遇。女方在1980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家庭,不再享受该项补贴奖励。

以上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 最长可享受15 年的补贴。夫妻任

一方享受补贴后, 中途不得转换享受对象。

(三)补贴方式

本村(居)符合条件的对象, 在自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凭有关手续, 以村(居)为单位领取补贴经费。

1、2002 年至2008 年七个年龄段已参加原计划生育社会养老保险

的对象, 仍按原办法办理手续。补贴标准提高至1000元。

2、符合补贴标准1000 元的对象, 须提交《县放弃再生育优惠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养老保险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当年的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3、符合补贴300元的对象, 须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养老保险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 自谋职业参保对象凭当年的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企业参保对象凭上一年度的缴费对账单。

4、符合补贴1500 元的对象, 须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县计划生育优惠证》、《养老保险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当年的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凭证XX县低收入家庭的凭证。

5、符合一次性2000 元奖励的对象,须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县放弃再生育优惠证》。

(四)补贴原则以户籍为主兼顾生育管理地(双方户口在本镇范围内一律由计生管理村(居)负责统计)。

计划生育统计口径属于我镇管理的, 夫妻中享受一方;统计口径不属于我镇管理的,户口在我镇的一方享受, 但须出具另一方没有享受独生子女养老保险补贴证明(证明样张见附件)。另一方(即户口不在我镇的一方)不得享受。接受委托管理对象不属于享受范围。

(五)统计结算

以村(居)为统计结算单位,在每年的8 月30 日前将数据统计上

报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初审汇总后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经县人

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核确认后, 与县财政局联合行文下拔补贴经费。

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管理的实施办法

(一)发放对象与标准夫妻按政策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镇政府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14 周岁止, 每年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少于100 元的奖励费(《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发放办法

1、农村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照每户一年不低于100 元的

标准发放。夫妻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 奖励费由所在单位全数发给。不在单位工作的对象, 由镇、村负责发给。

2、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

①有工作单位的, 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

②夫妻只一方有工作单位的, 由工作单位一方全数发给。

③夫妻一方亡故者, 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全数发给。

④居委会无业居民, 由镇政府落实发放经费。

⑤离开原工作单位, 但仍保留劳动人事关系的, 由接收单位负责发给;没有接收单位的, 由原单位负担。

3、计划生育统计口径属于我镇管理的(夫妻双方无工作单位的)全额享受;统计口径不属于我镇管理的,一方户口在我镇的, 另一方户口不在我镇的且无工作单位的,减半享受, 但须出具另一方没有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证明。接受委托管理对象不属于享受范围。

4、再婚父母。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婚夫妻, 其中一

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另一方没有生育过子女, 并且自愿不再生育的,可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另一方有子女的, 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5、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子女, 应当收回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发放程序

1、本村(居)的农村居民独生子女领证对象, 在本村张榜公布后,

经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在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的, 由各所属单位发放

到人;不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 由村落实发放到人。

2、城镇居民独生子女领证户, 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所在

单位落实发放到人。

3、居委会无业居民独生子女领证户, 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由居委会发放到人。

(四)统计结算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领发有镇政府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2、各村(居)在每年8 月30日前, 将本村(居)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人员的名单上报镇政府, 镇政府初审后上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3、县人口计生局审核确认后, 与县财政局联合行文下拔全县经济

困难村(居)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无业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补助经费。其余村的镇补助部份也同时下拨到村, 由各村(居)发放。

三、经费筹措独生子女家庭参加养老保险补贴的经费按县负担50%,镇负担50% 的比例落实。14 周岁及以下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属全县经济困难村的由县财政负担, 其余村所需经费由镇负担80%、村负担20%(各村必须用现金兑现给独生子女父母)。

四、实施时间

一、二两项实施办法均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出台的同类政策意见及相关条款与本意见不一致的, 以本政策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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