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指南(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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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指南》

《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指南》

《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指南》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指南(暂行)一、引言化妆品是涂抹于人体表面的物质,包括但不限于香水、化妆品、沐浴液、洗发水、护肤品等。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化妆品的生产需要获得生产许可。

本指南将介绍化妆品生产许可的相关工作内容和规范。

二、申请流程2.提交申请:申请单位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当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审查评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估,包括对申请单位的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和质量控制体系的评估。

4.实地检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对申请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实地检查,包括对生产设备和生产环境的检查。

5.审查决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审核和检查的结果,决定是否颁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6.颁发许可证:如果申请符合要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颁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三、要求和规范1.生产设备:申请单位应具备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生产设备,设备应符合卫生与安全规范,并能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和安全性。

2.原材料采购:申请单位应对所采购的原材料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测并保留检测记录,确保所采购的原材料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3.生产环境:申请单位的生产场所应符合卫生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地面、墙面、天花板的清洁、通风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废物处理等。

4.生产工艺:申请单位应制定合理的生产工艺流程,并确保严格执行,工艺流程应包括原材料的准备、配料、生产操作、包装、储存等环节。

5.质量控制:申请单位应具备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要求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检测、生产过程监控、产品成品检验等。

6.记录保存:申请单位应对生产过程中的相关记录进行保存,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检测记录、生产操作记录、产品批号记录等,保存期限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监督和检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定期对持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其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监督和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设备检查、生产环境检查、质量控制体系评估、原材料检测等。

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2.28•【文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144号•【施行日期】2020.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美容业、化妆品管理正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144号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6月29日,国务院颁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在组织开展《条例》配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修订工作,并按照相关立法程序审议发布。

为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现就贯彻实施《条例》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关于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自2021年1月1日起,凡持有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或者已办理普通化妆品(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条例》关于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的要求,依法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二、关于化妆品注册和备案管理自2021年1月1日起,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分类管理,在《条例》配套的注册、备案相关规定发布实施前,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按照现行注册备案有关规定提交注册和备案资料,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按照《化妆品新原料申报与审评指南》中的资料要求提交注册和备案资料。

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提交备案资料即完成备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开展注册管理相关工作。

2021年1月1日以后作出予以注册决定的特殊化妆品,产品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

三、关于育发等五类特殊用途化妆品过渡期管理自2021年1月1日起,《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的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类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再按照特殊化妆品管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受理相关产品的注册申请,不再发放相关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

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105条)

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105条)

化妆品⽣产许可⼯作规范(105条)附件2化妆品⽣产许可⼯作规范第⼀章申请与受理第⼀条从事化妆品⽣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与⽣产的化妆品品种相适应的⽣产场地、环境条件、⽣产设施设备;(⼆)有与化妆品⽣产相适应的技术⼈员;(三)有对⽣产的化妆品进⾏质量检验的检验⼈员和检验设备;(四)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相关规定。

第⼆条化妆品⽣产许可类别以⽣产⼯艺和成品状态为主要划分依据,划分为:⼀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膏单元和其他单元,每个单元分若⼲类别(见附1)。

第三条申请领取《化妆品⽣产许可证》,应当向⽣产企业所在地的省、⾃治区、直辖市⾷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化妆品⽣产许可证申请表(附2)。

—5 —(⼆)⼚区总平⾯图(包括⼚区周围30⽶范围内环境卫⽣情况)及⽣产车间(含各功能车间布局)、检验部门、仓库的建筑平⾯图。

(三)⽣产设备配臵图。

(四)⼯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产场所合法使⽤的证明材料(如⼟地所有权证书、房产证书或租赁协议等)。

(六)法定代表⼈⾝份证明复印件。

(七)委托代理⼈办理的,须递交申请企业法定代表⼈、委托代理⼈⾝份证明复印件和签订的委托书。

(⼋)企业质量管理相关⽂件,⾄少应包括:质量安全责任⼈、⼈员管理、供应商遴选、物料管理(含进货查验记录、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等)、设施设备管理、⽣产过程及质量控制(含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产品召回制度等)、产品检验及留样制度、质量安全事故处臵等。

(九)⼯艺流程简述及简图(不同类别的产品需分别列出);有⼯艺相同但类别不同的产品共线⽣产⾏为的,需提供确保产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和风险分析报告。

(⼗)施⼯装修说明(包括装修材料、通风、消毒等设施)。

(⼗⼀)证明⽣产环境条件符合需求的检测报告,⾄少应包括:(1)⽣产⽤⽔卫⽣质量检测报告(检测指标及标准详见附3);(2)车间空⽓细菌总数检测报告(检测指标及标准详见附3);—6 —(3)⽣产车间和检验场所⼯作⾯混合照度的检测报告(检测指标及标准详见附3)。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第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第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第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65号)2015年12月15日发布为进一步加强化妆品生产监管,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管理的食品化妆品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4号)相关要求,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有关法规,现就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实行生产许可制度。

从事化妆品生产应当取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其式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二、已获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放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其许可证有效期自动顺延的,截止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

三、自2016年1月1日起,凡新开办化妆品生产企业,可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的要求,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核,达到要求的核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四、自2016年1月1日起,凡持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可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的要求,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核,达到要求的换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五、为便于统一管理,对2016年底《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尚未到期的化妆品生产企业,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核,达到要求的换发新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化妆品生产
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化学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食药监药化监[2013]213号
【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13.10.11
【实施日期】2013.10.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食药监药化监〔2013〕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法承担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并要求“将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与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两项行政许可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正在制定化妆品生产许可等管理文件。

现就新管理规定出台前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质检总局已发放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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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许可(新办)办事指南

化妆品生产许可(新办)办事指南

化妆品生产许可(新办)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二、办理依据
(一)行政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国务院批准 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第五条:“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

(二)规范性文件: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12月15日 2015年第265号公告发布),附件《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第三条“申请领取《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

三、办理机关
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为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审批条件
(一)有与化妆品生产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和生产设施设备;
(二)有与化妆品生产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和技术人员;
(三)有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质量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
(四)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相关规定。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处。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科发路616号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85路、267路公交车到科发路口科高路站;116路、83路公车到科发路口(海源北路)站下车即到。

六、申请材料
(本资料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化妆品生产许可指南(DOC)

化妆品生产许可指南(DOC)

附件化妆品生产同意做事指南模版《化妆品生产同意证》核发一、办理因素(一)事项名称和编码:《化妆品生产同意证》核发(二)受理范围1.申请人: XXX(各市填写)辖区内的化妆品生产公司2.申请内容:新办核发《化妆品生产同意证》3.申请条件:(1)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相适应的生产场所、环境条件、生产设备设备;(2)有与化妆品生产相适应的技术人员;(3)有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质量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4)有保证化妆质量量安全的管理制度;(5)切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

(三)受理地址地址: XXX(各市填写);交通引导:邻近公交站:XXX(各市填写);邻近地铁站: XXX(各市填写);地图:XXX(各市填写)—1—(四)办理依照《化妆品卫生督查条例》( 1989 年卫生部令第 3 号)第五条:对化妆品生产公司的卫生督查推行卫生同意证制度。

《化妆品生产公司卫生同意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并颁发。

《国家食品药品督查管理总局对于化妆品生产同意有关事项的通告》( 2015 年第 265 号):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凡新创办化妆品生产公司,可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督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食品药品督查管理部门依照《化妆品生产同意工作规范》的要求,组织对公司进行审察,达到要求的核发《化妆品生产同意证》。

《广东省人民政府对于撤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粤府 [2015]79号):广东省食品药品督查管理局化妆品生产公司卫生同意行政审批项目拜托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食品药品看管部门实行。

(五)实行机关1.实行机关的名称: XXX(各市填写)2.实行机关的权限:核发《化妆品生产同意证》3.实行机关的类型:行政机关(六)办件种类:承诺件(七)审批条件1.予以同意的条件:(1)申请单位完好具备办理《化妆品生产同意证》的申请条件;(2)申请单位按申请资料要求供给相应的申请资料。

需网上—2—申请的,按要求填报。

国开形成性考核02490《药事管理与法规》形考任务(1-4)试题及答案

国开形成性考核02490《药事管理与法规》形考任务(1-4)试题及答案

国开形成性考核《药事管理与法规》形考任务(1-4)试题及答案(课程ID:02490,整套相同,如遇顺序不同,Ctrl+F查找,祝同学们取得优异成绩!)形考任务(1):一、单选题(15题,每题4分,共60分)题目:1、我国《药品管理法》中的药品特指(C)。

【A】:兽用药【B】:农药【C】:人用药品【D】:以上都包括题目:2、(C)是《药品管理法》最根本的目的。

【A】:加强药品管理【B】:保障人体用药安全【C】: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D】:保证药品质量题目:3、从药品的社会价值和社会功能角度分类,我们将药品分为(A)。

【A】: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储备药品、特殊管理药品等【B】:中药和民族药【C】:新药、仿制药、进口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D】:处方药与非处方药题目:4、(B)负责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管制度,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

【A】: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B】: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C】: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D】: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题目:5、(C)是指因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A】:行政诉讼【B】:行政补偿【C】:行政赔偿【D】:行政复议题目:6、以下关于非处方药给的管理要求描述有误的是(C)。

【A】:非处方药可以在大众媒介上进行广告宣传,但广告内容必须经过审查、批准,不能任意夸大或篡改,以正确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地进行自我药疗【B】: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经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用语要科学、易懂,便于消费者自行判断、选择和使用【C】: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图案分为绿色和红色,绿色专有标识用于甲类非处方药品,红色专有标识用于乙类非处方药品和用作指南性标志【D】:非处方药的包装必须印有国家指定的非处方药专有标识题目:7、新药是指(D)。

【A】: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的药品【B】:未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C】:处于临床试验阶段的药品【D】:未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题目:8、甲类非处方药,标识为(A)。

化妆品生产许可规范及检查要点(105条)解读

化妆品生产许可规范及检查要点(105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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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许可法规简介
规范性文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 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65号)》
附件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式样) 附件2: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 附1:化妆品分类 附2: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表 附3: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 (105条检查要求) 105条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飞行 检查的主要规范性依据 《新条例》要求企业产品应符合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3.许可审查:(第27条)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的规定办理。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对化妆品生产经营的要求
4.自主生产&委托生产:(第28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以自行生产化妆品,也可以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化妆品。 委托生产化妆品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委托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并对
《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共105项检查项目,其中关键项目26项、一般项目71 项、推荐项目8项,推荐项的内容不作为现场检查的硬性要求。
结果评定: (1)如果拒绝检查或者拒绝提供检查所需要的资料,隐匿、销毁或提供虚假资料的(包
括计算机系统资料),直接判定不通过。 (2)严重缺陷项目达到5项以上(含5项),判定不通过。 (3)所有缺陷项目之和达到20项以上(含20项),判定不通过。 (4)对于申请换发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检查中发现的缺陷项目能够立即改正的,应立即改
分类管理
(新原料)特殊原料注册制—防晒、防腐、着色、染发、祛斑美白; (新原料)其它原料备案制; 3年内每年报告使用的安全情况;(专利保护、监督监管) 特殊化妆品注册—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及宣称新
功效,“5+X”,特殊注册证有效期为五年; 其它归于普通化妆品,备案; 原注册的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设置五年过渡期,即

化妆品生产许可指南(DOC)

化妆品生产许可指南(DOC)

化妆品生产许可指南简介本文将向您介绍化妆品生产许可的相关知识,包括申请许可的途径、申请流程及注意事项等。

什么是化妆品生产许可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是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一种许可证,它是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过程及其生产能力、设备、场所、质量控制体系的核准。

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后,企业才能进行化妆品的生产及销售。

如何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流程1.准备材料:法人营业执照、生产厂房及环境卫生证明、化妆品品种清单、企业生产设备清单、生产工艺流程、产品质量控制标准及实施办法、产品样品等。

2.提交申请: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当地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些地区可能要求提供额外的申请材料,需要根据当地的要求进行补充。

3.受理申请: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材料后,会进行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安排现场检查。

4.现场检查: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对生产现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生产设备、生产过程、生产环境等方面。

5.审核批准:当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没有问题后,对企业的生产能力、设备、场所、质量控制体系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颁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注意事项1.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不得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信息。

2.生产场所应该符合卫生标准,生产设备应该齐全,符合质量控制标准。

3.化妆品品种应当满足国家规定的标准,不得生产假冒伪劣的产品。

4.审核期间应当保持联络畅通,有关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检查应该积极配合,否则会影响申请进度。

如何维持化妆品生产许可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是有期限的,期限一般为3年。

为了维护化妆品生产许可,企业应当加强生产质量控制、生产设备维护、环境卫生管理等,同时注意不得生产假冒伪劣成品。

如果化妆品生产企业发生了经营范围和生产场所变更、质量控制体系变更、主要设备或主要技术流程变更等情况,必须重新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否则,将会受到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

结论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是化妆品生产企业开展化妆品生产、销售的必要条件之一,但符合条件并不一定能够顺利取得许可证。

(完整)化妆品监管实务

(完整)化妆品监管实务

化妆品监管实务第一章化妆品监管基础知识一、化妆品定义1990年颁布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定义:“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2013年10月11日,国家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牙膏类产品列入化妆品监管范围。

2015年7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定义:“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人体表面(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牙齿和口腔黏膜,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以及保持其处于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二、化妆品分类目前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分类为:发用类、护肤类、美容修饰类、香水类、牙膏。

生产许可分类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蜡基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

国家总局《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指南(暂行)》,将在发放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时,将化妆品分类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和其他单元,每个单元分若干类别。

我国在化妆品行政许可时将化妆品分为特殊用途化妆品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两大类.(一)特殊用途化妆品类根据我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对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定义如下:1、育发化妆品:是指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的化妆品。

原卫生部《关于化妆品监督执法有关请示的批复》(卫法监食便函﹝2002﹞107号)中规定,凡宣传可防止断发、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促使眉毛及睫毛生长的化妆品,按育发类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

2、染发化妆品:是指具有改变头发颜色作用的化妆品(不包括可即时清洗掉和非永久性改变头发颜色的产品)。

化妆品生产许可操作规程

化妆品生产许可操作规程

化妆品生产许可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申请、审核和发放程序,确保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有效监管,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适用对象:凡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企业,包括化妆品生产企业和外包装企业。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化妆品是指人体表面涂布、喷洒或者以其他类似方法涂抹的,以清洁、保养、修饰或者改变人体面部、皮肤、毛发、指甲或口腔等部位外观或者使之具有其中一种香气的日常用品。

第二章申请材料和审查第四条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件;(三)生产场所使用权证明;(四)生产设备的购置、鉴定证明;(五)质量控制人员的聘任证明书;(六)生产过程操作规程和操作人员的技能证明;(七)化妆品配方及原辅料的使用量计算和配比;(八)对化妆品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的检测机构与检测方法的报告;(九)化妆品包装材料的使用率计算;(十)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第五条申请材料要真实、完整,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相关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于满足条件的申请,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批准。

第三章许可的发放和监督第七条审核通过的申请,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发放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并公示。

第八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许可证上的生产范围、规模和技术要求生产,并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九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每年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企业生产情况,包括销售和质量问题,相关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监督,定期进行检查,抽查产品质量,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罚则第十一条对未按照规定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相关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处罚款。

第十二条对违法生产化妆品的企业,相关部门应当责令整改,可以立案调查,并处罚款。

第十三条对生产出的化妆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相关部门应当责令其召回产品,并处罚款。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对尚未获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程的要求申请、审核和发放。

化妆品实际生产地址迁移后相关资料变更指南

化妆品实际生产地址迁移后相关资料变更指南

5、生产工艺简述及流程图;
6、主要生产及检验设备清单(含设备名称、型号、生产厂商、数量); 7、检验人员考核合格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材料; 8、企业卫生质量控制体系相关材料(包括卫生管理组织、管理制度等);
二、卫生许可证变更
材料准备
9、生产眼部用护肤类、婴儿和儿童用护肤类化妆品的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清洁容 器储存间应达到30万级洁净要求,企业应提供30万级洁净室(区)的检测报告原件; 1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11、生产场地合法的证明文件;
学)检验报告;对于国产产品,还应提交拟变更的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出具的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
三、特殊用途化妆品 行政许可变更
办理流程与时限
目 录
法规依据
四、非特化妆品备案 变更
材料变更
四、非特化妆品备案变更
法规依据
《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
附件1.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要求
化妆品实际生产地址迁移后 相关资料变更指南
目 录
一、生产许可证变更
二、卫生许可证变更
三、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变更
四、非特化妆品备案变更
目 录
法规依据
一、生产许可证变更
材料准备
办理流程与时限
一、生产许可证变更
法规依据
《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指南(暂行)》
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地址迁移的,应向许 可机关提出迁址换证申请。企业申请时所需提交资料和程序与申请新办 化妆品生产许可一致。许可机关应对申请企业重新组织生产条件检查。 符合要求的,重新颁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 期自发证之日起5年。

《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指南(暂行)》教程文件

《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指南(暂行)》教程文件

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指南(暂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管理的食品化妆品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4号)的相关要求,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有关法规,为进一步加强化妆品生产监管,做好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制订本指南。

一、许可机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化妆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

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二、许可事项(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5年。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式样、规格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及身份证号码、企业住所、生产地址、许可项目、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等内容。

1.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住所应当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中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妆+年份(4位阿拉伯数字)+流水号(4位阿拉伯数字)。

3.化妆品类别以生产工艺的异同和成品状态为主要划分依据,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和其他单元,每个单元分若干类别(见附1)。

4.《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项目标注为“XX单元:XX 类别”,不具备眼部用护肤类、婴儿和儿童用护肤类产品生产条件的,标注“不含眼部用护肤类、婴儿和儿童用护肤类”。

5.申请生产“其他单元”化妆品的,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提出请示,并获批准后方可实施。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2.15•【文号】食药监药化监〔2015〕265号•【施行日期】2015.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美容业、化妆品管理正文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5〕2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化妆品生产监管,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65号)的有关要求,现就做好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统一印制,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生产企业的数量和换(发)证的实际需要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申请领取。

二、为保证核发和换发许可证工作统一规范,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了《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和《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作规范和检查要点的要求进行审核,达到要求的方可发放生产许可证。

对一些生产条件简陋、生产管理混乱、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要坚决不予换发新的生产许可证。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将适时组织专门人员对各地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放情况进行抽查评估。

三、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换证工作的时限要求,确保于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换证工作,从2017年1月1日起没有取得新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停止生产。

四、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做好化妆品生产许可的有关衔接工作,对于无法取得新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原持有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必须收回并公开宣布作废。

同时,要做好生产许可证与产品注册备案的衔接工作,避免已注销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仍持有化妆品的注册或者备案证明文件。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4.26•【文号】国家药监局公告2024年第52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美容业、化妆品管理正文国家药监局公告2024年第52号关于发布《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的公告为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检查工作,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2024年4月26日附件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检查工作,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执行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等情况开展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化妆品检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正、科学规范、风险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化妆品检查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检查管理工作。

第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检查时,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等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被检查对象)应当接受检查,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逃避、阻碍检查。

第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依法设置或者指定的检查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开展检查工作。

国家级检查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化妆品生产环节等的检查,并协助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化妆品检查工作进行指导。

检查机构应当建立并执行检查工作管理制度和标准程序,持续改进化妆品检查工作,保证检查质量。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2年第1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2年第1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正文:----------------------------------------------------------------------------------------------------------------------------------------------------国家药监局公告2022年第1号关于发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为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自2022年7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范》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

2022年7月1日前已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其厂房设施与设备等硬件条件须升级改造的,应当自2023年7月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使其厂房设施与设备等符合《规范》要求。

特此公告。

附件: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监局2022年1月6日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诚信自律,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实现对化妆品物料采购、生产、检验、贮存、销售和召回等全过程的控制和追溯,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化妆品。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四条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建立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明确质量管理、生产等部门的职责和权限,配备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

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暂行

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暂行

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暂行)
注:1.本《检查要点》共106项检查项目,其中,关键项目29项,一般项目77项;其中标注“*”的项为关键项,其余项为一般项。

2.检查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统称为“缺陷项目”,缺陷项目分为“严重缺陷”和“一般缺陷”。

其中关键项目不符合要求者称为“严重缺陷”,一般项目不符合要求者称为“一般缺陷”。

3.结果评定:
(1)如果拒绝检查或拒绝提供检查所需要的资料,隐匿、销毁或提供虚假资料的(包括计算机系统资料),直接判定不通过。

(2)严重缺陷项目达到3项以上(含3项),判定不通过。

(3)所有缺陷之和达到20项以上(含20项),判定不通过。

(4)对于申请换发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检查中发现的缺陷项目能够立即改正的,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必须提供整改计划。

企业在提交整改报告和整改计划并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再次审核达到要求的,方可获得通过。

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105条)

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105条)

附件2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第一章申请与受理第一条从事化妆品生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施设备;(二)有与化妆品生产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三)有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质量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四)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化妆品生产许可类别以生产工艺和成品状态为主要划分依据,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和其他单元,每个单元分若干类别(见附1)。

第三条申请领取《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附2)。

(二)厂区总平面图(包括厂区周围30米范围内环境卫生情况)及生产车间(含各功能车间布局)、检验部门、仓库的建筑平面图。

(三)生产设备配置图。

(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生产场所合法使用的证明材料(如土地所有权证书、房产证书或租赁协议等)。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须递交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签订的委托书。

(八)企业质量管理相关文件,至少应包括:质量安全责任人、人员管理、供应商遴选、物料管理(含进货查验记录、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等)、设施设备管理、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含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产品召回制度等)、产品检验及留样制度、质量安全事故处置等。

(九)工艺流程简述及简图(不同类别的产品需分别列出);有工艺相同但类别不同的产品共线生产行为的,需提供确保产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和风险分析报告。

(十)施工装修说明(包括装修材料、通风、消毒等设施)。

(十一)证明生产环境条件符合需求的检测报告,至少应包括:(1)生产用水卫生质量检测报告(检测指标及标准详见附3);(2)车间空气细菌总数检测报告(检测指标及标准详见附3);(3)生产车间和检验场所工作面混合照度的检测报告(检测指标及标准详见附3)。

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指南(暂行)

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指南(暂行)

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指南(暂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管理的食品化妆品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4号)的相关要求,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有关法规,为进一步加强化妆品生产监管,做好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制订本指南。

一、许可机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化妆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

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二、许可事项(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5年。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式样、规格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及身份证号码、企业住所、生产地址、许可项目、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等内容。

1.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住所应当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中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妆+年份(4位阿拉伯数字)+流水号(4位阿拉伯数字)。

3.化妆品类别以生产工艺的异同和成品状态为主要划分依据,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和其他单元,每个单元分若干类别(见附1)。

4.《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项目标注为“XX单元:XX 类别”,不具备眼部用护肤类、婴儿和儿童用护肤类产品生产条件的,标注“不含眼部用护肤类、婴儿和儿童用护肤类”。

5.申请生产“其他单元”化妆品的,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提出请示,并获批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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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指南(暂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管理的食品化妆品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4号)的相关要求,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有关法规,为进一步加强化妆品生产监管,做好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制订本指南。

一、许可机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化妆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

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二、许可事项(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5年。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式样、规格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及身份证号码、企业住所、生产地址、许可项目、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等内容。

1.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住所应当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中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妆+年份(4位阿拉伯数字)+流水号(4位阿拉伯数字)。

3.化妆品类别以生产工艺的异同和成品状态为主要划分依据,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和其他单元,每个单元分若干类别(见附1)。

4.《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项目标注为“XX单元:XX 类别”,不具备眼部用护肤类、婴儿和儿童用护肤类产品生产条件的,标注“不含眼部用护肤类、婴儿和儿童用护肤类”。

5.申请生产“其他单元”化妆品的,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提出请示,并获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申办条件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与化妆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设备和卫生环境;2.具有与化妆品生产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3.具备能对所生产化妆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4.具有保证化妆品质量的规章制度;5.申请牙膏类产品的生产许可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相关规定。

四、申请受理企业应做好以下申报前准备工作:(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筹建,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二)按照已制定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组织试生产,根据拟申报产品种类试生产足够数量产品以供抽样检验;(三)现场核查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备查:1.工艺流程简述及简图(不同类别的产品需分别列出);2.施工装修说明(包括装修材料、通风、消毒等设施);3.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物料管理、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含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产品召回制度)等;4.生产眼部用护肤类、婴儿和儿童用护肤类化妆品的,其生产车间的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应达到30万级洁净要求,并提供空气净化系统竣工验收文件,包括如下文书:(1)空气净化系统竣工验收报告;(2)空气净化系统设计图纸、主要设备清单及简述;(3)具备CMA认证资质的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空气洁净度检测报告(检测项目至少包括悬浮粒子、浮游菌/沉降菌、温度、湿度等)。

5.生产场所合法使用的证明材料(如土地所有权证书、房产证书或租赁协议等);6.生产产品涵盖宣称功效牙膏产品的,须提供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证明材料;7.按照企业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组织试生产的各种记录。

8.企业完成筹建和试生产后,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规范,并逐页加盖骑缝章。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附2);(2)厂区总平面图及生产车间(含各功能车间布局)、检验室、仓库的建筑平面图;(3)生产设备配置图;(4)企业自我声明(附3);(5)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6)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7)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须递交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的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8)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9.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收到的申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许可决定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后,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成员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暂行)》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符合要求的,核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行政许可,并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六、生产管理(一)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须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后方可生产,生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品备案。

(二)委托生产化妆品的,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为保证产品质量签订委托生产合同,明确双方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1.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的委托生产合同,内容必须包括生产的品种、品名、规格、数量、时限等。

2.委托方有责任保证产品名称和标签说明内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受托方有责任对接受委托生产的产品名称和标签说明内容进行审核并索取相关资料。

3.委托生产化妆品的原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不得添加禁用物质或超量使用限用物质。

4.委托生产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必须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件》,且受托企业必须是批件中注明的实际生产企业。

5.受托方在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实施细则等要求规范组织生产,确保产品质量,产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七、许可证管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延续、增项、改建扩建、迁址换证)、变更、补领和注销的要求:1.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六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未按规定期限提出延续申请的,按新办企业要求重新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

企业申请时所需提交资料和程序与申请新办化妆品生产许可一致。

许可机关应对申请企业重新组织生产条件审核,符合要求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续5年。

未按期申请生产许可延续或申请不予批准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失效。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拟在许可项目中申请增加产品类别的,应向许可机关提出申请。

企业申请时所需提交的资料和程序与申请新办化妆品生产许可所需资料一致。

许可机关应对申请增加的部分组织生产条件进行检查。

符合要求的,换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书编号、有效期不变。

3.《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因改建或扩建导致生产条件、生产技术工艺发生较大变化(包括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并涉及到许可事项改变的,应向许可机关提出改建扩建换证申请。

企业申请时所需提交资料和程序与申请新办化妆品生产许可一致。

许可机关应对申请企业重新组织生产条件检查。

符合要求的,重新颁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有效期不变。

若对所有许可项目继续生产条件进行检查,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5年。

4.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地址迁移的,应向许可机关提出迁址换证申请。

企业申请时所需提交资料和程序与申请新办化妆品生产许可一致。

许可机关应对申请企业重新组织生产条件检查。

符合要求的,重新颁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5年。

5.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名称或企业住所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能力、生产技术和工艺未发生变化的,应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企业申请时应提交:变更申请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公司名称变更的须提交,证明应明确企业名称变更前后的关系)、当地公安部门或有关政府部门的地址证明复印件(地址名称变更的须提交)、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住所变更的须提交)和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许可机关应对申请企业提交资料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重新颁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有效期不变。

6.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化妆品生产许可证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向许可机关提出补领申请。

企业申请时应提交:补领申请书、企业在当地省级主要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应注明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发证日期及有效期)、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许可机关应对申请企业提交资料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重新颁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有效期不变。

对于因毁坏或不可抗力等原因,生产许可证无法辨认的,按本条要求办理。

7.企业申请注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应向许可机关提交加盖公章的注销申请书,《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由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向社会公告。

附:1.化妆品分类2.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表3.企业自我声明附1化妆品分类以生产工艺和成品状态为主要划分依据,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和其他单元。

划分单元和类别如下:注:具有抗菌、抑菌功能的特种洗手液、特种沐浴剂,香皂和其他齿用产品不在发证范围。

产品名称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中规定的名称,表中所列产品名称仅为举例。

附2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表企业名称:(企业公章)联系电话:联系人:申请类别:新办□迁址□增项□改建扩建□延续□申请日期:年月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附3企业自我声明一、本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内容真实。

二、本企业生产所使用的原料、包装材料及最终产品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保证质量安全。

最终产品在正常以及合理的、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三、本企业所生产产品功效宣称真实、有效、有科学依据。

四、本企业所生产产品的标签标注内容真实,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 5296.3》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本企业对以上声明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负责人):年月日(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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