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境)培训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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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出国人员费用管理暂行规定

公司出国人员费用管理暂行规定

出国人员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出国经费管理,依据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因公派遣从事国际市场开发、外派劳务等出国人员。

控股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出国人员费用报销审批及办理第三条出国申请与报批按照《XX有限责任公司出国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出国申请得到批准后,拟出国人员要将出国审批手续报财务部门备案,未交财务部门备案的,回国后不予办理有关报销手续。

财务部门负责出国费用预算来源审核和落实,并凭手续齐全的审批文件办理借款、购汇及返回后的费用报销。

第五条出国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执行出国任务,绕道或延期回国所发生的费用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因不可抗力发生的绕道、延期回国费用,经出国人员申请,单位领导审核,公司涉外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后予以报销。

第六条出国人员要选择经公司涉外业务主管部门审定的经济合理的路线,所选航线有中国民航的应按规定乘民航班机,并尽可能在国内购买往返机票、城市间机票。

第七条购买国际机票必须同时索取实际支付现金的有效发票(加盖税务监制章)。

财务部门凭国际机票和发票予以报销。

因特殊原因在国外购买机票的,需说明原因,经公司涉外业务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八条出国人员的国际旅行交通工具按国内所乘坐交通工具标准执行。

第九条签证费(包括延期签证费)、护照费、卫生检疫费、体检费等凭有效票据在财务部门据实报销。

第十条出国人员费用报销手续1.出国人员提供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财务人员依据公司涉外业务主管部门“出国任务审批单”及护照注明的出入境日期计算出国时间。

2.必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报销单。

各种报销凭证必须由各单位指定的部门审核翻译,注明开支日期、内容、数量、单价、金额等有关项目。

3.翻译后的原始票据需经团组负责人、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给予报销。

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切实规范我院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活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根据《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财行[2014]4号)、《天津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津财行政[2013]77号)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因公出国(境)活动,包括访问、培训、参加国际活动等。

因公出国(境)活动应当认真贯彻“勤俭办外事”的方针,坚持总量控制、保压结合、厉行节约、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因公出国(境)活动。

第二章计划管理和预算管理第三条因公出国实行计划审批管理。

(一)认真贯彻中央和我市有关外事管理规定,科学制订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认真履行计划报批制度,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严格控制出访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

(二)因公出国(境)应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三)国际交流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因公出国(境)团组的必要性、人员构成与行程安排的合理性,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取消。

第四条财务处应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经费总额。

根据财力可能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将因公出国(境)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第五条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务求实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出国(境)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国(境)团组。

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

编制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时,要优先足额保障学院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和重点项目经费的需要,不得从已明确规定用途的专项资金中安排因公出国(境)经费。

第六条建立因公出国(境)计划与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出访团组应事先填报《因公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见附件),由国际交流处和财务处分别出具审签意见,明确审核责任。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出国(境)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出国(境)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出国(境)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9.26•【字号】黔外专发[2013]22号•【施行日期】2013.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出国(境)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外专发[2013]22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国专家局)、各有关单位:为使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更好地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完善我省出国(境)培训工作的管理制度,使之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出国(境)培训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贵州省出国(境)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出国(境)培训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9月26日贵州省出国(境)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出国(境)培训管理,促进出国(境)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国(境)培训是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选派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员到国外及到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进行专业对口的培训。

第三条出国(境)培训范围包括各地区、各部门和各人民团体在授权范围内与外方签署的多边或双边对口交流合作协定(协议)和技术、设备引进项目合同中规定的培训;与国际知名的大企业、高等学校、专业机构直接签约安排,由外方或国家外国专家局资助的自有渠道培训;省直机关,市、州有关部门申报国家外国专家局资助或自筹经费的出国(境)培训。

第四条通过对国(境)外相关领域先进实用技术、科学管理经验以及其他国内难以学到的专业知识的学习、借鉴和吸收,推动本单位、本领域的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制度创新,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章培训计划与类别第五条省外国专家局对全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出国(境)培训实行项目计划管理,对各地区、各部门申报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资助或自筹经费的出国(境)培训项目进行初审,并会同相关部门会审后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项目计划后,方可组织实施。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1.12•【字号】赣财行[2009]6号•【施行日期】2009.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行[2009]6号)各设区市纪委、财政局、外侨办、监察局、审计局,省直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8]9号)和《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发[2008]7号),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批及预算管理,根据《财政部外交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印发〈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8]230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江西省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就省直单位执行本办法作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直单位因公出国(境)人员按照我省现行的非贸易外汇管理规定申请用汇限额时,应同时提供本单位本年度以来因公出国(境)经费开支情况及审核意见表(格式详见附件),并由组团单位汇总(中央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团的,仅提供本单位有关情况)。

设区市及其以下有关单位参加省直或中央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团申请用汇限额的,照此办理。

二、年度结束后,省直单位应按有关要求于每年1月10日前一式二份分别向省财政厅行政政法处及归口业务处室报送上一年度因公出国(境)经费、外汇使用以及出访取得的成效等情况。

二OO九年一月十二日江西省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文件精神,切实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境)活动,进一步严格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批及监督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外交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印发的《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出国出境培训费管理制度

出国出境培训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国出境培训费用的管理,提高培训经费的使用效益,确保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出国出境培训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学术交流、考察学习、进修深造等。

第三条出国出境培训费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执行;2. 经济效益原则:合理控制培训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3. 公开透明原则:培训费用使用情况公开透明,接受监督;4. 责任追究原则: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培训项目及费用预算第四条培训项目申报:1. 申报部门应提前一个月向财务部门提交培训项目申报材料,包括培训目的、内容、人员、时间、地点、费用预算等;2. 财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单位实际需求。

第五条费用预算编制:1. 费用预算应包括差旅费、住宿费、培训费、资料费、保险费等;2. 费用预算应合理控制,避免浪费;3. 费用预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

第三章费用报销及支付第六条费用报销:1. 培训人员回国后,应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交费用报销申请,并提供相关票据;2. 财务部门对报销申请进行审核,确保费用使用合规;3. 经审核通过的报销申请,由财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支付。

第七条费用支付:1. 费用支付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超支;2. 费用支付需提供相关合同、发票等凭证;3. 费用支付应实行集中支付,避免分散支付。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八条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出国出境培训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费用使用合规、有效;第九条监督检查内容包括:1. 培训项目申报及费用预算的合规性;2. 费用报销及支付的真实性、合法性;3. 费用使用效益的评估。

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1. 超支费用;2. 虚报冒领费用;3. 伪造、篡改费用票据;4. 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出国_境_经费管理规定(3篇)

出国_境_经费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出国境经费管理,规范经费使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因公出国境的各项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培训费、资料费、其他费用等。

第三条出国境经费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经费支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二)合理性原则:经费支出应当符合实际需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三)效益性原则:经费支出应当注重效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透明性原则:经费支出情况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二章经费预算与审批第四条出国境经费预算应当根据工作任务、出国境人员数量、经费使用范围和标准等因素编制。

第五条出国境经费预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出国境任务名称、目的、时间、地点、人员名单等基本信息;(二)差旅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培训费、资料费等具体费用预算;(三)经费预算编制说明。

第六条出国境经费预算编制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审核,报单位财务部门审批。

第七条经费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应当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章经费使用与管理第八条出国境经费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第九条出国境经费支出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项目负责人根据出国境任务需要,编制经费使用计划;(二)项目负责人审核经费使用计划,报单位财务部门审批;(三)财务部门根据审批意见,办理经费支付手续;(四)项目负责人按照批准的经费使用计划,使用经费。

第十条出国境经费支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差旅费: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凭据报销;(二)住宿费: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凭据报销;(三)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凭据报销;(四)交通费: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凭据报销;(五)培训费: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凭据报销;(六)资料费:按照实际需要,凭据报销;(七)其他费用:按照国家规定和实际情况,凭据报销。

财政部、外交部、监察部等关于印发《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

财政部、外交部、监察部等关于印发《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

财政部、外交部、监察部等关于印发《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监察【发文字号】财行[2008]230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外交部监察部【发布日期】2008.08.05【实施日期】2008.08.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外交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印发《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8〕23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外事办、监察厅(局、委)、审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外事(旅游)局、纪委监察局,审计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规范因公出国(境)行为,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批及预算管理,我们制定了《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外交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二OO八年八月五日附件: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切实规范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活动,进一步严格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批及监督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活动,包括访问、考察、培训、参加国际活动等,应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严格遵守预算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为不符合因公出国(境)条件的团组安排经费。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因公出国(境)经费的预算管理。

财政部、外交部、监察部等关于印发《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外交部、监察部等关于印发《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外交部、监察部等关于印发《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外交部,监察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08.05•【文号】财行[2008]230号•【施行日期】2008.08.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财政部、外交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印发《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8〕23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外事办、监察厅(局、委)、审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外事(旅游)局、纪委监察局,审计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规范因公出国(境)行为,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批及预算管理,我们制定了《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外交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二OO八年八月五日附件: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切实规范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活动,进一步严格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批及监督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活动,包括访问、考察、培训、参加国际活动等,应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严格遵守预算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为不符合因公出国(境)条件的团组安排经费。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因公出国(境)经费的预算管理。

出国(境)培训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出国(境)培训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出国(境)培训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引进国外人才专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外专发[1999]163号)的精神,为加强出国(境)培训团组的管理,合理使用出国(境)培训经费,结合近年来出国(境)培训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开支范围及标准(一)住宿费:出国(境)培训人员在境外发生的住宿费用,不包含电话费、小费等。

费用标准执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

(二)伙食费:用于学员日常伙食,实行包干的办法。

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费用标准执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

(三)公杂费:用于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小费和旅行支票、汇票兑换手续费等。

短期(指89天及以下,下同)出国(境)培训人员在境外期间,公杂费不分国家和地区按每人每天10美元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公杂费包干使用后,不再报销个人学习工具、资料、交际等费用。

出国(境)培训人员不发放国外零用费和服装补助费。

(四)培训费:指出国(境)培训团组在国(境)外集体开支的授课、翻译、场租、市内交通、邮电等直接为国(境)外培训所发生的必要费用。

费用标准执行《关于出国(境)实习培训团组集体开支的培训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外专发[1994]162号)。

欧元区国家培训费开支标准一律以欧元作为货币单位(《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短期出国(境)培训生活费开支标准和部分国家培训费币种的通知》外专发[2002]95号)。

(五)国际旅费: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家外国专家局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布的普通经济舱国际航班票价计算。

由深圳前往香港的团组按过境费资助。

(六)城市间交通费:指为完成培训任务所必需的、在培训所在国城市与城市之间的航空交通费,原则上不予资助。

出国培训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出国培训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出国培训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出国(境)培训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一、适用范围
2.出国(境)培训的定义:指县级以上人员出京境(国)参加国际会议、参加培训、进行学习观摩等活动(以下简称出国(境)培训)。

2.国家或行业协会发起的培训项目,培训经费需由发起单位按规定报销,不接受个人自行筹措培训经费。

三、培训经费管理及使用
1.出国(境)培训经费的管理,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政管理规定,充分保障培训经费的合法支出和审计管理。

2.出国(境)培训经费均由发起单位按规定报销,不允许收受个人的
出国(境)培训经费。

3.出国(境)培训经费的使用,须按照原出国(境)培训计划中明确
的内容。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广州市因公出国(境)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广州市因公出国(境)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广州市因公出国(境)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1.20•【字号】穗人社发[2012]5号•【施行日期】2012.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广州市因公出国(境)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2〕5号)市各有关单位,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广州市因公出国(境)培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广州市因公出国(境)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管理,确保我市因公出国(境)培训工作依法、有序、高质量地开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因公出国(境)培训,是指我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选派技术和管理人员赴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采取听课、研修或实习等多种形式,学习先进生产技术、科学管理经验。

因公出国(境)培训范围包括:执行由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或授权代表国家与外方签署的多边或双边合作协定(协议)需安排的培训;我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或委托其下属机构)在授权范围内与外方签署的多边(或双边)对口交流合作协定(协议)和技术(或设备)引进项目合同中规定的培训;市属单位与国际知名的大型企业、高等学校、专业机构直接签约安排的培训;由外方或国家外国专家局资助的自有渠道培训。

公派留学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广州市外国专家局是我市因公出国(境)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因公出国(境)培训的综合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按培训时间分为短期培训和中长期培训。

短期因公出国(境)培训是指在国(境)外培训时间在90天以内的培训项目。

中长期因公出国(境)培训是指在国(境)外培训时间在90天及以上的培训项目。

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出国(境)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出国(境)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出国(境)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6.04•【字号】津人[2002]24号•【施行日期】2002.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出国(境)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人〔2002〕24号)各区县,各部委办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引智部门:为加强我市出国(境)培训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天津市出国(境)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二年六月四日天津市出国(境)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出国(境)培训工作的管理,保证出国(境)培训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国(境)培训是指从本市企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选派人员,采取授课、实习等多种形式,出国(境)学习先进的科学技术、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经验及其他业务知识。

向国外派遣留学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引智办)是本市出国(境)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出国(境)培训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四条出国(境)培训项目按审批权限分为审批类培训项目、审核类培训项目和备案类培训项目,按培训内容分为专业技术类培训项目和管理类培训项目。

审批类培训项目是指经市引智办同意,报国家外专局审批的出国(境)培训项目。

审核类培训项目是指经市引智办同意,报国家外专局审核的出国(境)培训项目。

备案类培训项目(合同、协议类项目)是指引进技术、设备合同或政府间多双边协议中规定并报市引智办备案的培训项目。

第五条出国(境)培训工作应当坚持突出重点、优化结构、规范管理、狠抓成果的原则,选题要有针对性,避免简单重复性派出;内容要博采众长,避免集中于少数国家和地区,根据需要适时调整出国(境)培训专业结构和国家(地区)布局。

出国(境)培训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出国(境)培训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出国(境)培训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出国(境)培训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引进国外人才专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外专发[1999]163号)的精神,为加强出国(境)培训团组的管理,合理使用出国(境)培训经费,结合近年来出国(境)培训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开支范围及标准(一)住宿费:出国(境)培训人员在境外发生的住宿费用,不包含电话费、小费等。

费用标准执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

(二)伙食费:用于学员日常伙食,实行包干的办法。

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费用标准执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

(三)公杂费:用于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小费和旅行支票、汇票兑换手续费等。

短期(指89天及以下,下同)出国(境)培训人员在境外期间,公杂费不分国家和地区按每人每天10美元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公杂费包干使用后,不再报销个人学习工具、资料、交际等费用。

出国(境)培训人员不发放国外零用费和服装补助费。

(四)培训费:指出国(境)培训团组在国(境)外集体开支的授课、翻译、场租、市内交通、邮电等直接为国(境)外培训所发生的必要费用。

费用标准执行《关于出国(境)实习培训团组集体开支的培训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外专发[1994]162号)。

欧元区国家培训费开支标准一律以欧元作为货币单位(《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短期出国(境)培训生活费开支标准和部分国家培训费币种的通知》外专发[2002]95号)。

(五)国际旅费: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家外国专家局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布的普通经济舱国际航班票价计算。

由深圳前往香港的团组按过境费资助。

(六)城市间交通费:指为完成培训任务所必需的、在培训所在国城市与城市之间的航空交通费,原则上不予资助。

出国(境)考察培训费用管理办法

出国(境)考察培训费用管理办法

出国(境)考察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出国(境)考察、培训费用管理,加强预算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出国(境)考察、培训费用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单位因公派出的出国(境)考察、培训人员。

其他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参考出国(境)考察人员管理。

第三条员工在出国(境)前,需按有关规定填制出国(境)审核登记表,经集团公司涉外、财务部门审批后,再由集团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审定计划预付经费。

第四条出国(境)人员的国际旅费(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一)出国(境)人员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

所选航线有中国民航的应按规定乘民航班机,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二)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及其以上级别人员,下属企业单位负责人,可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

其所发生的国际旅费在上述标准内据实报销。

(三)出国(境)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第五条出国(境)人员在国外城市间交通费出国(境)考察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地区)城市间旅行,应事先在出访计划中列明,并报集团公司涉外、财务部门批准。

出国(境)考察人员在批准的计划内旅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的城市间原始交通票据实报实销。

短期出国(境)培训人员原则上不予补助国(境)外城市间航空交通费,如确实需要,应按程序单独报集团公司涉外、财务部门批准。

第六条出国(境)人员住宿费出国(境)人员在国外的住宿费在附件一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参加大型国际会议或活动的出国(境)人员,原则上应按住宿费预算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要求统一安排,亦应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预算标准的,经集团公司涉外、财务部门审核后可据实报销。

第七条出国(境)人员伙食费和公杂费(指用于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小费和旅行支票、汇票兑换手续费等)(一)除特殊情况外,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的伙食费按附件一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

043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出国(境)培训团组经费资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043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出国(境)培训团组经费资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出国(境)培训团组经费资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1999年4月9日外专培发[1999]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外国专家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出国培训归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引智办:现将《关于出国(境)培训团组经费资助办法实施细则》发给你们。

请按照《关于改进出国(境)培训团组经费资助办法的通知》(外专发[1999]9号文,1999年1月18日)和本实施细则,认真做好出国(境)培训团组经费预算申报和组团单位收费通知备案工作,努力提高项目计划执行率,切实抓好培训成果跟踪,管好用好国家引智专项经费。

附件:出国(境)培训团组经费资助办法实施细则附件:出国(境)培训团组经费资助办法实施细则为了贯彻执行《关于改进出国(境)培训团组经费资助办法的通知》(外专发[1999]9号文),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将国家资助经费按比例落实到每个接受培训的人员”是出国(境)培训团组经费资助办法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

普通培训团组,每人均应享受相同资助经费。

20人以上(含20人)、国家资助经费比例为30%以上(含30%)的培训团组,从国家资助经费总额中扣除团长享受的全额资助经费外,其他人员均应按相同比例享受国家资助经费。

二、国家资助经费可用于国际旅费、国外生活费、国外培训费和国外城市间交通费。

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出国(境)培训团组经费预算时,将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布的普通经济舱国际航班票价计算国际旅费(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三、各地区、各部门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申报出国经费预算时,应认真填报《出国(境)培训团组经费预算申报表》,选定将国家资助经费总额用于全团某一项开支,最多不要超过二项开支。

三个月以上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的培训费暂不列为备选开支项目。

四、出国(境)培训团组在国家资助经费额度之外申请增加资助人民币限额的,经批准后须提前将相应人民币汇至国家外国专家局财务司账号,办理配汇手续。

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外专发[1993]314号

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外专发[1993]314号

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印发《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外专发<1993>314号)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用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的通知》的精神,现将《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国家外国专家局,以便不断修改和完善。

1993年10月20日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用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的通知》(中办发<1993>16号)的精神,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外培训的规定》(国办发<1990>4号),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二、出国(境)培训,是指从国内企、事业单位及党和国家机关,选派各类业务人员(包括技术、管理等)到国外或港、澳地区,采取多种形式(包括研修、实习)学习先进的实用技术、生产技能、科学的经营管理经验及其他业务知识。

三、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外交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对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工作加强管理的通知》(外专发<1993>161号)的精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各直属事业单位和直属公司,凡是设有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其他引进国外智力专门机构的,均应以此机构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出国(境)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没有设立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尚未确定归口管理部门的,必须在今年11月底以前确定一个出国(境)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并以公函的形式(盖省、区、市人民政府或部委印章)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备案。

出国(境)考察培训费用管理办法

出国(境)考察培训费用管理办法

出国(境)考察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出国(境)考察、培训费用管理,加强预算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出国(境)考察、培训费用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单位因公派出的出国(境)考察、培训人员。

其他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参考出国(境)考察人员管理.第三条员工在出国(境)前,需按有关规定填制出国(境)审核登记表,经集团公司涉外、财务部门审批后,再由集团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审定计划预付经费。

第四条出国(境)人员的国际旅费(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一)出国(境)人员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

所选航线有中国民航的应按规定乘民航班机,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二)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及其以上级别人员,下属企业单位负责人,可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

其所发生的国际旅费在上述标准内据实报销。

(三)出国(境)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第五条出国(境)人员在国外城市间交通费出国(境)考察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地区)城市间旅行,应事先在出访计划中列明,并报集团公司涉外、财务部门批准.出国(境)考察人员在批准的计划内旅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的城市间原始交通票据实报实销。

短期出国(境)培训人员原则上不予补助国(境)外城市间航空交通费,如确实需要,应按程序单独报集团公司涉外、财务部门批准.第六条出国(境)人员住宿费出国(境)人员在国外的住宿费在附件一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参加大型国际会议或活动的出国(境)人员,原则上应按住宿费预算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要求统一安排,亦应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预算标准的,经集团公司涉外、财务部门审核后可据实报销。

第七条出国(境)人员伙食费和公杂费(指用于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小费和旅行支票、汇票兑换手续费等)(一)除特殊情况外,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的伙食费按附件一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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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境)培训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引进国外人才专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外专发[1999]163号)的精神,为加强出国(境)培训团组的管理,合理使用出国(境)培训经费,结合近年来出国(境)培训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开支范围及标准(一)住宿费:出国(境)培训人员在境外发生的住宿费用,不包含电话费、小费等。

费用标准执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

(二)伙食费:用于学员日常伙食,实行包干的办法。

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费用标准执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

(三)公杂费:用于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小费和旅行支票、汇票兑换手续费等。

短期(指89天及以下,下同)出国(境)培训人员在境外期间,公杂费不分国家和地区按每人每天10美元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公杂费包干使用后,不再报销个人学习工具、资料、交际等费用。

出国(境)培训人员不发放国外零用费和服装补助费。

(四)培训费:指出国(境)培训团组在国(境)外集体开支的授课、翻译、场租、市内交通、邮电等直接为国(境)外培训所发生的必要费用。

费用标准执行《关于出国(境)实习培训团组集体开支的培训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外专发[1994]162号)。

欧元区国家培训费开支标准一律以欧元作为货币单位(《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短期出国(境)培训生活费开支标准和部分国家培训费币种的通知》外专发[2002]95号)。

(五)国际旅费: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家外国专家局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布的普通经济舱国际航班票价计算。

由深圳前往香港的团组按过境费资助。

(六)城市间交通费:指为完成培训任务所必需的、在培训所在国城市与城市之间的航空交通费,原则上不予资助。

如确需要,应按程序单独报批。

(七)中长期(指90天及以上,下同)出国(境)培训人员境外费用:主要包括房租、伙食、医疗保险、交通、电话、交际、零用、书籍资料、安置费等。

其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外专发[2002]96号)执行。

二、办理资助手续(一)短期出国(境)培训项目经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后,出国(境)前按以下程序办理资助手续:1.北京地区团组在出国(境)前三个工作日,北京以外地区团组在出国(境)前五个工作日,由参团人员到国家外国专家局财务司办理领汇手续。

2.办理领汇人员需携带以下文件:(1)国家外国专家局下达的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2)省、区、市、部委引智主管部门介绍信;(3)《出国(境)实习培训人员经费通知单》;(4)所有载有有效签证的出国(境)培训人员护照;(5)经认定的民航购票点的出票单;(6)有自筹款的项目,须携带汇款单据复印件。

3.国家外国专家局财务司将按培训项目的实际出国人数、天数、航线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出国人数、天数、国家标准和资助比例核定金额,经予资助。

4.领汇人员持国家外国专家局财务司所开单据到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领取外汇。

除部分币种可取一定量现钞外,其他办理汇票或旅行支票。

取汇后务必及时将银行回单送还国家外国专家局财务司。

如实际培训人数、天数发生变化,需经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培训管理司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领汇手续。

(二)国际机票的购买和报销。

1.有国家资助的出国(境)培训人员购买国际机票,除海南省、广东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报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后可经香港转机外,原则上均应就近选乘中国民航班机。

2.国际旅费统一由组团单位先垫付,回国后报销。

国家外国专家局报销国际旅费,依照发票金额与资助比例在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的标准内据实报销。

3.出国(境)培训团组要严格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培训日程和航线选定行程。

各省、区、市应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国家外国专家局同意的购票点订购国际机票,北京地区应在国家外国专家局认定的购票点订购国际机票。

团组回国后凭“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或发票分割单)到国家外国专家局财务司办理国际旅费报销手续。

国家外国专家局财务司根据团组实际出国人数,在资助的国际旅费标准内予以报销。

报销款项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非同城的单位需提供准确的收款单位全称、帐号、收款银行详细地址),组团单位收款后应立即将收款收据提交国家外国专家局财务司。

4.经审批资助城市间交通费的,一航应在国内购买境外城市间联程机票,与国际机票同时购买,以人民币支付,并开具专用发票。

5.凡省级财政部门未认定购票点,或认定的购票点不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其出国培训团组的机票须到北京认定的购票点购买。

6.购买国际机票应统一开具全团总发票,资助比例在50%以上(含50%)的团组,应将总发票原件交存国家外国专家局,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开具分割单;资助比例在50%以下(不含50%)的团组,总发票原件可留存组团单位,由组团单位开具发票分割单。

组团单位开具分割单时需在发票分割单或发票复印件上注明组团单位报销金额和发票原件所存单位,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

参团人员持发票分割单,总发票复印件、国际机票底联原件和正式收据到国家外国专家局报销资助的费用。

(三)短期团组回国核销。

短期出国(境)培训团组完成培训任务回国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到国家外国专家局办理核销手续。

1.核销时应携带以下材料:(1)国家外国专家局下达的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2)所有出国(境)培训人员护照;(3)盖有公章及经有关人员签字的《出国(境)培训人员境外开支报销单》;(4)有效的全团境外原始总单据或其分割单(有收款人签章的住宿费、培训费单据等);(5)有效的全团国际旅费总发票或其分割单及国际机票底联原件。

2.根据国家规定的住宿费、培训费、伙食费和公杂费标准按资助比例填写《出国(境)培训人员境外开支报销单》。

3.填报注意事项:(1)《出国(境)培训人员境外开支报销单》按一国(地区)一单原则填报,只反映外币金额,不反映人民币金额,如为两个以上外币币种的,合计栏请分行填写。

(2)《出国(境)培训人员境外开支报销单》中除“回执”项和“财务核销签字”外,应按表格要求填写,加盖主管部门公章,并经团长签字、经手人签字。

(3)出国(境)培训团组要求按全团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培训费等开具总单据(分割报销事项与国际旅费相同)。

(四)中长期出国(境)培训领汇与回国审验。

1.中长期出国(境)培训团组领汇手续、办理时间、所需材料及机票购买与短期出国(境)培训团组相同。

中长期出国(境)培训团组暂实行分期领汇、包干使用的办法。

2.出国(境)培训人员按规定的标准及资助比例,前三个月在国内领取外汇,以后在境外每三个月向管理该培训地的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驻外机构领取(独联体国家每六个月领取一次)。

3.出国(境)培训人员在办理第一次领汇手续时,需携带与护照同一底板的一张照片交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并填写报到表和境外经费发放单等。

到达学习目的地后应立即向协会驻外机构报到,并联系相关事项。

4.中长期培训人员回国后,必须在一个月内携带护照到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培训管理司和财务司办理审验及国际机票资助手续。

(五)垫支。

1.为方便出国(境)培训团组领取资助,节约费用,培训团组在办妥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出国(境)培训人员经费通知单》、护照签证及按规定订购国际机票等手续后,按批准的人员、日程可垫付经费执行培训任务。

如遇出国(境)培训团组人员、培训时间、培训日程、航线等发生变化,须报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同意后方可垫款执行。

各省、区、市外专局(引智办)每三个月一次定期组织报销垫付的经费。

2.报销垫付的经费需携带:(1)国家外国专家局下达的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2)省、区、市、部委引智主管部门介绍信;(3)所有出国(境)培训人员护照;(4)《出国(境)培训人员经费通知单》;(5)填妥的《出国(境)培训人员境外开支报销单》;(6)境外有效原始总单据或其分割单;(7)有效的国际机票总发票或其分割单及机票底联原件;(8)收款单位全称、帐号、收款银行详细地址。

国家外国专家局以人民币报销资助的费用,垫款单位收到资助款后立即向国家外国专家局财务司提交正式收据。

三、监督与检查(一)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2]314号)规定的谁组团谁供汇的原则,出国(境)培训团组应按国家标准、实际人数、天数计算,扣除国家外国专家局资助部分外,由组团单位况换外汇,不得超标准换汇或通过其他方式套汇。

(二)出国(境)培训团组回国后要在一个月内及时到国家外国专家局核销或审验。

对未及时核销出国(境)培训团组经费的省、区、市、部委将暂停审批新项目。

各引智主管部门应监督本部门的组团单位及时核销或审验。

(三)出国(境)培训团组核销不得采用邮寄方式。

各省、区、市、部委外专局(引智办)应负责团组回国后有关核销事宜。

(四)所有出国(境)培训团组必须在每年十一月底前办妥一切手续并成行,须在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回国。

短期出国(境)培训团组圣诞节期间不得出国(境)或停留在国(境)外。

(五)组团单位应将国家资助经费按比例落实到每个接受培训的人员,组团单位在收费通知中要明确国家资助经费比例、接受培训人员享受国家资助经费金额和收费数额(包括国内预培训费、出国手续费等)。

各地区、各部门外专局(引智办)申报执行出国(境)培训项目时,要将此收费通知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培训管理司审查。

(六)出国(境)培训团组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购买往返机票并开具有效专用发票,不得随意更改路线,增加停留地点或绕道旅游。

对未经批准擅自绕道的团组,将按规定追缴资助,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出国(境)培训团组必须如实进行核销,禁止以虚报、瞒报、误报出国(境)人数、天数等多领出国经费。

严禁挪用、克扣、私分或变相私分出国(境)培训费用。

四、附则(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审批类出国(境)培训项目。

(二)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核类、备案类及各地区、各部门批准的出国(境)培训项目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三)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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