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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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实施科教兴医战略,加强医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科技投入的效益,提高全市医学研究的质量与水平,促进医学重点学科的全面发展和医学人才的成长,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医学科技发展项目是指参与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单位申报,经市卫生局批准立项的医学重点科技发展项目(简称项目)、医药卫生科研课题(简称课题)和青年科技人才启动项目(简称启动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的立项、实施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卫生局成立“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其中科教处负责医学科技发展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对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的申报、论证、评审、立项、实施和经费使用等实行全面的督促、检查和管理.第二章申报范围第五条医学重点科技发展项目列题范围指具有重大学术价值和广泛应用前景,有助于保持和发展我市已有卫生科技领先领域和形成新的学科优势,并能发挥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研究项目。

包括:1、对我市卫生事业和学科发展有重要作用和影响,能解决防治关键技术问题,具有多学科综合研究优势和达到国内先进、省内领先的应用基础和应用研究项目.2、引进填补国内、省内空白,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高新技术,通过消化吸收,能显著提高学科水平的项目。

3、推广具有重要应用前景,能获得较大推广面和较好应用价值的成熟、先进、适宜技术,向农村和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推广后能提高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的整体医疗技术水平或转化为常规卫生服务项目。

4、医药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的开发研究项目。

5、为提高我市卫生技术水平和加速人才培养而与国外卫生科技组织在统一目标、计划下开展的合作研究或合作开发项目。

第六条医药卫生科研课题和青年科技人才启动项目列题范围:1、根据市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针对常见病、多发病防治关键技术的应用性研究、高新技术研究及为防治服务的开发性研究。

南京科技发展计划医学项目

南京科技发展计划医学项目

南京科技发展计划医学项目概述南京是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也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城市之一。

南京科技发展计划是南京市政府为了推动科技创新,加速经济转型升级而制定的重要计划。

作为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医学项目将得到重点发展和支持。

本文将对南京科技发展计划医学项目进行概述。

目标南京科技发展计划医学项目的目标是建立高水平医疗机构和生物医药产业基地,推动医疗设施网络化、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多元化的医疗需求。

在此基础上,推动南京生物医药产业转型升级,实现从传统制药向创新药物、医疗器械和生物技术领域的转型。

重点建设内容南京科技发展计划医学项目的重点建设内容包括:1. 高水平医疗机构建设南京将重点发展高水平的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和诊疗中心,提高医疗设施的规模、水平和服务质量。

同时,通过引进国际先进的医疗理念和技术,提高医疗服务的综合水平和专业水平。

2. 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建设南京将重点发展生物医药产业,打造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生物医药企业。

同时,加快建设生物医药产业园区,提高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规模和水平。

3. 医疗信息化建设南京将推动医疗信息化建设,建立医疗信息共享平台和医疗大数据中心。

通过优化医疗信息管理流程,实现医疗资源的高效调配和优化,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4. 科技创新支撑南京将加强医学科技创新支撑,加大对医学科研机构的支持,培养一批高水平的医学科研人才。

同时,鼓励国内外知名医学专家来南京交流合作,推动医学科技创新。

资金来源南京科技发展计划医学项目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政府投入、社会资本投入和金融机构贷款等。

其中,政府投入是主要的资金来源。

南京市政府将加大对医学项目的投入,同时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投资,推动医学项目的快速发展。

南京科技发展计划医学项目将成为南京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

通过大力发展医学产业,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推动南京市经济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医疗卫生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医疗卫生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医疗卫生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11.12•【字号】宁财规[2012]18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医疗卫生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规[2012]18号)各区县财政局、卫生局、市直属医院:现将《南京市市级医疗卫生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卫生局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附:南京市市级医疗卫生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卫生体系建设重点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建立健全职责分明、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专项资金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推动我市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医疗卫生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用于我市公立医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和建设相关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以下原则:1、符合政策导向的原则。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医疗卫生发展规划和有关要求的规定。

2、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审批,应公开、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透明、廉政、高效使用。

3、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

专项资金应集中财力支持重点项目,有效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和使用效益。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市级医疗卫生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部门和单位。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市级医疗卫生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主要使用范围:(一)公立医院建设1、国家级、省级优质医院创建;2、区县三级人民医院创建;3、区县二级甲等中医院创建;4、区县精神病院建设。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标准化建设;2、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达标建设。

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一、背景和目的随着南京市医学科技事业的快速发展,为了更好地支持和推动医学科技研究和创新,南京市决定设立医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资助和管理相关项目。

本文旨在制定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明确资金使用范围、申请条件、评审流程、项目监督等内容,确保资金的科学、合理、高效使用,促进南京市医学科技事业的持续发展。

二、资金来源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和社会捐赠等途径。

资金数额将根据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确定。

三、资金使用范围1. 科研项目资助:支持南京市医学科技领域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等项目。

2. 人才培养资助:资助南京市医学科技领域的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包括学术会议、学术交流、留学培训、科研人员进修等。

3. 创新创业资助:资助南京市医学科技领域的创新创业项目,包括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等。

4. 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资助:资助南京市医学科技领域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实验室建设、仪器设备购置等。

四、申请条件和程序1. 申请条件:(1)申请单位须为南京市内的医疗机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合法机构。

(2)申请项目必须符合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规划,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和可行性。

2. 申请程序:(1)申请单位填写《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并附上相关材料。

(2)申请单位将申请表和材料提交至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

(3)资金管理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项目进入评审阶段。

(4)评审委员会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将由资金管理办公室通知申请单位。

(5)申请单位根据评审结果进行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

五、项目监督和验收1. 项目监督:(1)资金管理办公室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

(2)申请单位应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和预算进行实施,及时向资金管理办公室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2. 项目验收:(1)项目完成后,申请单位需要向资金管理办公室提交项目验收报告,并提供相关的研究成果和经济账目。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4.10.21•【字号】宁科[2004]205号、宁财教[2004]790号•【施行日期】2004.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科[2004]205号、宁财教[2004]790号)各区县科技局、财政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科技创新创业环境建设,引导和鼓励科技人才在本市实施科技创新创业活动,推动科技人才优势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特在市本级科技三项费中设立“南京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

根据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研究制定了《南京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南京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二OO四年十月二十一日南京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创业环境建设,引导和鼓励科技人才在本市实施科技创新创业活动,推动科技人才优势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设立“南京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

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以创业项目的创新性、科技人才或团队的创业能力和企业良好的成长性为重点,通过对创业项目给予资金扶持的方式,促进创业企业的快速成长。

第三条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的性质为政府性资金,是市科技三项费用的组成部分,年度总额在编制年度科技三项费预算时确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主管部门为各区县科技局,各高新技术园区、化工园、软件园、大学科技园管委会等。

第五条南京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本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六条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参与本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负责本资金的拨付、监督、检查,协调市、区县财政确保项目经费的及时到位。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1.29•【字号】宁政发〔2021〕118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市人民政府2021年11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决策管理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四章绩效管理第五章主体责任第六章监督考核第七章附则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市重大决策部署、推动特定领域事业或产业发展、实现特定目标任务,由市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及其他财政性资金,阶段性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项资金不包括市级各部门用于正常运转以及履行日常职能所需的业务经费。

中央、省专项补助资金,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原则:(一)量力而行、有进有出。

持续归并整合、坚持动态调整,充分考虑市区财政承受能力,确保财政当前可承受、长期可持续。

(二)集中财力、保障重点。

统筹各类资源,优化支出结构,保障中央、省、市部署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落实。

(三)政策协同、引导激励。

重点聚焦需要政府调节的关键领域,强化财政资金杠杆、激励功能,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提高公共产品供给效率。

(四)强化绩效、规范透明。

树牢“花钱必问效、低效必调整、无效必问责”理念,强化预算执行力和约束力,重点环节做到“应公开、尽公开”。

南京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南京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南京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全文共3篇示例,供读者参考南京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篇1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任务完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是指由国防科工委归口管理,并与国防科技工业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各种科研经费,包括中央财政拨款和项目研制单位配套自筹两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科研经费及有关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科研经费实行预算、决算管理。

第五条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级负责,分工管理。

科研经费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管理层次和任务分工的不同,有效行使管理职责,履行管理义务,确保各项科研任务取得实效。

(二)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科研经费应当用于支持由国家确定,提升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水平、促进自主创新、加快军民结合产业化发展等方面的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任务,避免分散使用。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执行预算。

(四)项目核算,专款专用。

科研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按项目进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建立并实施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六条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应按级次建立项目管理数据库。

管理内容包括项目研究内容概要、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研究人员、研制周期、项目总投资及其资金来源、预算安排及其资金来源等情况。

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并实行滚动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分工第七条财政部负责科研经费管理的下列工作:(一)审批、下达年度各项科研经费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监督预算执行情况;(二)拨付中央财政承担的项目科研经费;(三)审批科研经费决算;(四)检查、监督、指导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五)科研经费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国防科工委负责科研经费管理的下列工作:(一)提出年度各项科研经费的安排意见;(二)提出科研经费中中央财政拨款的建议;(三)检查、监督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四)组织科研项目财务决算和审计;(五)科研经费管理的其他工作。

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医学科技发展是南京市的重要战略领域,为了促进医学科技的创新与发展,南京市特别设立了医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本文将详细介绍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办法,包括项目的申请、评审、资金使用等方面的内容。

二、项目申请1. 申请资格项目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南京市内的医疗机构、科研机构、高校等科研单位;-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具备医学科技研究与开发能力。

2. 申请材料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项目申请书,包括项目的背景、目标、研究内容、预期成果等;- 项目预算,包括经费的详细用途和金额;- 申请人的机构介绍、研究团队介绍等相关资料;-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3. 申请流程申请人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将申请材料提交给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公室。

管理办公室将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资助项目。

三、项目评审1. 评审标准项目评审将根据以下标准进行:- 科学性与创新性:项目研究内容是否具备科学性和创新性;- 可行性与可持续性:项目实施方案是否可行,并能够持续发展;- 预期成果与社会效益:项目的预期成果是否具备一定的社会效益。

2. 评审程序项目评审程序如下:- 初步评审:由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评审,筛选出符合条件的项目;- 复审评审:对初步评审通过的项目进行深入评审,评估项目的科学性、可行性和社会效益;- 终审评审:由专家委员会对复审评审通过的项目进行终审,并确定资助项目。

四、资金使用1. 资金管理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将由管理办公室进行统一管理,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监督。

2. 资金使用范围资金可用于以下方面:- 科研项目的研究经费支持;- 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支持;- 人才培养与科技创新人才引进的资金支持;- 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资金支持。

3. 资金使用要求资金使用需符合以下要求:- 严格按照项目预算进行资金使用,不得超出预算范围;- 资金使用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资金使用需按照科研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卫生部医药卫生科技发展研究中心医学科研专项课题管理办法

卫生部医药卫生科技发展研究中心医学科研专项课题管理办法

卫生部医药卫生科技发展研究中心医学科研专项课题管理办法卫技中[2011] 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卫生行业,特别是公共卫生和临床一线机构的科研创新能力,有效推动和规范高技术和其他科研成果的应用和产业化,完善我国医学科研创新体系,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升卫生应急能力和发展战略性新兴医药健康产业提供有效的科技支撑,卫生部医药卫生科技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卫生部科技发展中心)在卫生部的领导下,调动与集成社会各方投入和其他资源,设立医学科研专项课题(以下简称:专项课题)。

为有效开展和科学管理专项课题,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课题由卫生部科技发展中心负责组织与实施,其主要研究领域如下:1、科学评价新药品、新技术、新设备在临床的应用情况,充分研究其有效性和安全性,进一步规范和推动上述产品和技术的临床应用和产业化;2、从公共卫生重大问题和临床疾病病种出发,系统开展相关的流行病学、循证医学和转化医学研究,为卫生决策、规范诊疗行为和推动产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3、开展高新技术和其他技术与产品的卫生技术评估和卫生经济评估,开展卫生适宜技术与产品的学术推广,特别是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规范推广;4、有助于推动医学科研创新、健康产业发展及医学事业发展的其他科研和技术开发活动。

第三条专项课题资金采用多渠道、开放性的经费筹措方式,广泛吸引国内外有关企业、事业单位,民间团体等组织机构及社会其他方面的投入,卫生部科技发展中心是经费筹措、管理与组织划拨的责任主体,经费管理与使用要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并接受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专项课题的组织实施严格遵循以下原则:1、遵纪守法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的相关政策与规定,加强对科研活动中的医学科研伦理管理、科研信用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

2、扶优扶强原则——专项课题的立项要符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完善医学创新体系,推动医药卫生健康产业发展的国家需求,选择具有高水平、带动性强的科研课题和合作对象,体现卫生部科技发展中心自身的定位与职能。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3.06.05•【字号】苏财规[2013]19号•【施行日期】2013.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3〕19号)各市、县财政局、科技局(科委),省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工程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意见》(苏发〔2011〕10号)精神,全面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我们进一步整合了科技专项资金,并拟定了《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厅2013年6月5日附件: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工程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意见》(苏发〔2011〕10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苏发〔2012〕17号)精神,全面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省财政厅、科技厅进一步加强科技专项资金整合,设立自然科学基金、科技条件建设与民生科技、前瞻性研究、企业创新与成果转化等四项科技专项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有关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体现政府目标导向,遵循“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多元投入,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科学安排、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三条科技专项资金由省财政设立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

第二章使用方向及重点第四条自然科学基金:主要面向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重点支持青年科技人员自主选题,自由探索,开展科学研究,攀登科技高峰,为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提供技术和人才储备。

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13页)

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13页)

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科技发展计划及项目的管理,明确管理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建立基本制度,强化责任机制,根据部、省有关科技计划及项目管理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市科技发展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是指:根据南京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由南京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组织并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等相关科技进步活动的基本形式,包括以市级科技经费支持的指令性计划和以项目承担单位自筹经费为主的指导性计划。

本办法所称的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在市级计划中实施安排,由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项目按财政支持经费额度分为重大项目、一般项目和特殊项目,原则上财政支持经费在50-200万元的项目为重大项目,财政支持经费在10-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项目为一般项目,财政支持经费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项目为特殊项目,对特殊项目视具体情况加以研究确定。

第四条计划和项目是解决我市社会和经济发展中涉及的重大和关键技术难题、提高全社会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发展、实现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

计划和项目的实施要紧密结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其最终目标是通过政府资金的有效引导,推进科技优势向产业优势转移。

第五条计划及项目管理应遵循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进行。

在具体管理过程中应遵循管理公示公告制度、回避制度、重要事项报告制度、重大项目监理和审计制度、计划项目统计调查制度、项目验收制度、信用评价制度以及绩效评价制度等基本制度。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类指令性科技计划的设立,项目的立项以及过程管理等事宜。

第二章计划设立与管理办法的制订第三章项目立项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第二十八条市科技局应按照项目合同对项目实行跟踪管理。

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型,项目实施管理可采取直接管理、委托管理或监理等方式,市科技局、主管部门或受托中介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3.06.30•【字号】宁科[2003]129号、宁财教[2003]470号•【施行日期】2003.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科[2003]129号、宁财教[2003]470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南京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三年六月三十日南京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精神,根据《南京市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建立南京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保证该专项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工作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

专项资金的使用具体由市软件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软件办)组织实施。

第二章资金来源与使用范围第三条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为市财政预算安排、原市科技发展风险基金回收款以及其它渠道筹集。

第四条专项资金为政府引导性资金,以无偿拨款的方式支持我市软件产业的发展。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共性软件、基础软件及应用软件的攻关和产业化项目;(二)列入国家、省级相应软件专项计划项目的资金配套支持;(三)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大中专学生及海外留学人员在我市创办软件企业的资助;(四)软件评测与质量监督、软件工程质量认证及人才培训、软件行业统计等服务体系建设;(五)与软件研发与产业化有关的其它专项活动等。

第三章资金申请与审批第五条申请专项资金需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单位须为在我市工商登记和纳税、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3]148号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3]148号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3]14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七月二十八日南京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机制,强化和规范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市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以及《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南京市市本级财政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1997〕25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通过预算安排、具有特定用途的专款。

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包括:工业专项资金,第三产业专项资金,放心副食品专项资金,市政公用专项补贴资金,农业龙头企业和农业外向型专项资金,外向型经济专项资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再就业解困专项资金,科技三项费用,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市委、市政府明确的其他专项资金。

第二章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第三条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原则:(一)“公共财政”原则。

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体现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导向职能,确保重点,加快退出竞争性、经营性领域,实现向公共支出的平稳转向。

(二)“统筹安排”原则。

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3〕19号各市、县财政局、科技局(科委),省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工程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意见》(苏发〔2011〕10号)精神,全面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我们进一步整合了科技专项资金,并拟定了《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厅省科技厅2013年6月5日附件: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工程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意见》(苏发〔2011〕10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苏发〔2012〕17号)精神,全面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省财政厅、科技厅进一步加强科技专项资金整合,设立自然科学基金、科技条件建设与民生科技、前瞻性研究、企业创新与成果转化等四项科技专项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有关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体现政府目标导向,遵循“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多元投入,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科学安排、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三条? 科技专项资金由省财政设立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

第二章? 使用方向及重点第四条? 自然科学基金:主要面向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重点支持青年科技人员自主选题,自由探索,开展科学研究,攀登科技高峰,为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提供技术和人才储备。

第五条? 科技条件建设与民生科技专项资金:主要以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和科技惠民为目标,在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布局和提升建设一批重大研发机构和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等;开展重大疾病的临床治疗技术研究与示范应用,加快推进医学研究成果向临床诊疗的转化应用,构建以临床为主导的医学科技创新体系。

关于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南京市第二医院

关于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南京市第二医院

关于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宁卫科〔2010〕16号各有关单位:随着我市医疗卫生事业的快速发展,“科教兴医”战略的贯彻实施,医学科技进步已成为医疗卫生机构可持续发展的动力和源泉。

为促进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公平、快速发展,根据《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卫规财〔2009〕106号)的规定,各区县所属、民营、厂矿等非直属医疗机构可申请参与到该项资金管理平台中来,为规范程序、严格管理,就此提出几点补充意见:一、参与原则1、申请参与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资金管理的非直属单位需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2、申请单位按照主动申请、自愿参与、按需筹集的原则参与管理。

二、申请程序1、由申请参与的单位提出正式申请,递交市卫生局,其中区县所属和厂矿医疗机构需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申请。

2、市卫生局在接到申请后,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调研和评估。

3、经市卫生局局长办公会讨论后,给予正式批复。

三、管理原则1、资金管理原则(1)资金筹集和管理按照《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由申请单位根据自身业务情况和科研水平提出资金筹集规模,经市卫生局同意,在每年一季度末上交财政专户。

(2)筹集资金按规定提取5%奖励资金,其余经费均用于该单位的科研课题;同时该单位参加评审通过的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筹集资金的规模。

(3)根据本单位业务和科研发展的需要,每三年可申请调整资金筹集规模。

2、科研项目的管理严格按照《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和《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管理,严格验收,逐项审计。

四、退出原则1、凡连续三年未能及时、足额上交科技发展资金的单位,将取消其参与申报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项目的资格。

在补足资金的次年恢复其申报资格。

2、因业务发展、人员变动等情况不能继续参与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资金管理的单位,可主动提出退出申请,经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后退出管理。

南京医科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南京医科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南京医科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篇:南京医科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南京医科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明确经济责任,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南京医科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南医大科…2006‟27号)《南京医科大学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南医大科…2006‟14号)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纵向科研经费是指以学校名义向国家、省、市科研主管部门申请的项目经费;纵向合作经费是指学校作为合作单位申请到的各类纵向经费;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受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经费以及其他形式提供科研咨询、科研服务等取得的经费,校基金经费包括:校基金面上项目经费、校基金重点项目经费及SCI论文奖励基金项目经费(SCI论文发表获得学校奖励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确保科研经费专款专用。

第二章科研经费的立项与入账第四条办理科研经费立项的程序:经费到账→ 开具发票→ 项目编号→入账→ 网上查询(一)学校科技主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可到学校财务处查询科研经费实际到账情况。

(二)纵向科研经费到达学校财务账后,由科技处统一办理立项和入账手续,并通知各项目负责人。

纵向合作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到达学校财务账后,由财务处通知科技处,科技处根据科研合同统一办理立项和入账手续,并通知财务处开具发票、通知各项目负责人领取发票。

第三章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第五条科研经费的使用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

课题负责人应严格按经费预算执行,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技项目,经费的使用严格按合同执行。

科研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地方及学校有关法规制度的要求,严格遵守各类开支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科技经费主要用于支付研究经费(包括科研业务费、实验材料费、仪器设备费、实验室改装费、协作费等)、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指研究生助研津贴)、水电费和管理费(项目经费下达部门、单位规定不能开支的除外)。

医院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医院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医院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医院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推动科研成果转化,促进医院科技与生产力的结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院科技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医院为支持和保障医院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以及科研成果转化而设立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医院方与科技行业相关企事业单位可以作为基金的捐赠方。

基金由医院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

第二章基金的管理机构和人员第四条管理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五条管理委员会成员应由医院领导、科研院所代表、相关行业企事业单位代表组成。

第六条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医院领导任命;副主任委员一名,由管理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管理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委员任期为三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章基金的筹资和使用第九条捐赠方应在捐赠时明确捐赠款项的用途,并签订相关捐赠协议。

第十条基金筹资的具体措施由管理委员会提出并报医院领导批准实施。

第十一条基金使用应遵循合理、规范、公开、透明、高效的原则,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资助医院科研项目,提升科研能力;2.资助科研成果转化项目,促进科研成果的产业化和市场化;3.资助科研成果的应用与推广,推动医疗技术的进步和应用。

第十二条基金的使用必须经过管理委员会的审批,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基金的使用应建立相应的项目管理制度,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四章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第十四条管理委员会应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制度,包括基金的审批、资金的管理、项目的监督等。

第十五条管理委员会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基金的财务审计,并定期向医院领导和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第十六条管理委员会应在每年年底对基金的使用情况和管理工作进行汇报,接受医院领导和捐赠方的监督和考核。

第十七条管理委员会应对捐赠方的捐赠行为进行登记,定期向捐赠方报告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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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实施科教兴医战略,加强医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科技投入的效益,提高全市医学研究的质量与水平,促进医学重点学科的全面发展和医学人才的成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医学科技发展项目是指参与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单位申报,经市卫生局批准立项的医学重点科技发展项目(简称项目)、医药卫生科研课题(简称课题)和青年科技人才启动项目(简称启动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的立项、实施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卫生局成立“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其中科教处负责医学科技发展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对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的申报、论证、评审、立项、实施和经费使用等实行全面的督促、检查和管理。

第二章申报范围第五条医学重点科技发展项目列题范围指具有重大学术价值和广泛应用前景,有助于保持和发展我市已有卫生科技领先领域和形成新的学科优势,并能发挥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研究项目。

包括:1、对我市卫生事业和学科发展有重要作用和影响,能解决防治关键技术问题,具有多学科综合研究优势和达到国内先进、省内领先的应用基础和应用研究项目。

2、引进填补国内、省内空白,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高新技术,通过消化吸收,能显著提高学科水平的项目。

3、推广具有重要应用前景,能获得较大推广面和较好应用价值的成熟、先进、适宜技术,向农村和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推广后能提高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的整体医疗技术水平或转化为常规卫生服务项目。

4、医药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的开发研究项目。

5、为提高我市卫生技术水平和加速人才培养而与国外卫生科技组织在统一目标、计划下开展的合作研究或合作开发项目。

第六条医药卫生科研课题和青年科技人才启动项目列题范围:1、根据市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针对常见病、多发病防治关键技术的应用性研究、高新技术研究及为防治服务的开发性研究。

2、引进、消化、吸收、推广、改进省内、市内空白,国内外成熟的防治新技术、新成果。

3、为申报局级以上(含局级)重点课题作准备的预试验研究或有应用前景、省内处于领先水平的应用基础研究。

4、开展预防保健工作必须的调查研究。

第七条符合以下研究范围的将给与重点资助:1、针对常见病、多发病防治关键技术开展的应用性研究、高新技术研究及为防治服务的开发性研究;引进填补国内空白的高新技术。

2、该研究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处于国内先进水平、有望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3、该研究对本学科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处于国内领先水平起到关键作用,对学科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4、已经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取得了比较明确的阶段性结果或成果。

第三章申报条件与程序第八条申报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的研究内容必须符合相应的申报范围。

第九条申报单位须具备申报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的基本支撑条件,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与充分保证,并给予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负责人一定的科研专用时间。

第十条申报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的资料必须齐全,并符合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项目的申报条件:1、申报的项目必须经过预试验或充分调研,有可行性报告;具有明确的研究内容与预期目标,技术路线与研究方法先进、可行,有较大的学术价值和应用前景;2、项目第一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2)必须是项目的总体设计与组织实施者,具备解决关键技术的能力;(3)存在以下情况者不得申报:①承担的在研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在两项(含两项)以上;②承担的在研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未完成年度计划,或未按时提交年度进展报告,或未按期完成(以上一年度在研课题检查结果为准);③承担的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有一项中止者,2年内不得作为项目第一负责人申报项目;有两项中止者5年不得申报;④在申报项目的研究期限内将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者。

第十二条课题的申报条件:1、申请的课题必须具有明确的研究目标与内容,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研究技术路线和方法可行,具有较大的应用价值;2、课题第一负责人应具备第十一条第2项的要求,其中专业技术职称可放宽到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具有硕士学位以上;3、课题申请经费一般不超过5万元(不包括购置必需的科研设备)。

第十三条启动项目的申报条件:1、申请的启动项目必须具有明确的研究目标与内容,技术路线和研究方法可行,具有科学性、先进性,鼓励探索性研究。

2、启动项目第一负责人应具备第十一条第2项的要求,其中年龄必须在35周岁以下,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专业技术职称不限。

3、启动项目申请经费不超过5万元。

第十四条申报程序: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采取集中申报和三级(科室、单位、市卫生局)审查的方式,其程序为:1、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申报者向所在科室提出申请,并提交开题报告。

由科主任组织审查,论证研究内容是否符合本学科发展方向,是否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可行性,是否具备基本条件,有无推广应用价值等。

2、经科室同意后向单位推荐,并填写《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项目申请书》,其主要内容有:(1)选题依据,研究目的与意义,国内外进展;(2)主要研究内容,其中突出关键技术及创新之处;(3)预试验结果或调研报告(项目);(4)技术路线和研究方法,进度安排;(5)具备研究的支撑条件(如设备、研究对象来源等)和现有工作基础;(6)主要研究人员;(7)科研经费预算。

同时提交以下附件:①文献综述(项目需提供);②与合作单位或协作单位合同(或协议书);③医学实验动物、动物试验场地及动物实验人员合格证明;④涉及新药或新型医疗器械的,应提供相关批件;⑤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单位科技管理部门对科室推荐申报的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提交单位技术委员会评议,对其研究内容的科学性与创新性、研究方法的可行性、申请人的科研能力、经费预算是否合理、是否具备研究条件等方面提出具体意见,经单位同意后向市卫生局申报。

4、市卫生局根据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申报范围,对单位申报的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进行形式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进入评审程序:(1)未通过科室、单位二级审查同意或申报单位技术委员会未签署具体推荐意见和加盖公章的;(2)申报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负责人不具备申报条件的;(3)申报材料不齐全的;(4)违反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不符合伦理学要求的;(5)不符合申报范围的。

形式审查合格者将进入评审程序。

不合格者将通知相关单位科教管理部门,如在规定时限内未能达到申报要求,将视同放弃申报。

5、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负责人填写《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项目申请书》,一式五份,在每年3月底以前上报市卫生局。

第四章评审与立项第十五条市卫生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业评审委员会,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进行评审。

1、评审专家:市卫生局根据本年度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申报情况,分为若干个专业组,聘请相关专业专家进行评审。

聘请评审专家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硕士学位),有较高的学术造诣,熟悉本专业国内外动态和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科学和职业道德,评审客观公正,对评审内容和评审意见保密。

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2、评审内容:(1)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的背景和意义;(2)国内外研究开发现状和发展趋势(包括知识产权状况);(3)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和关键技术;(4)拟采用的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5)承担单位的基础条件和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负责人的技术水平、组织管理能力;(6)年度进度和预期目标;(7)经费预算。

3、评审程序:评审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包括项目函审和会议评审两个程序。

(1)项目函审。

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按项目研究内容聘请三位相关专业的专家进行评审,通过函审的项目进入下一步会议评审。

(2)会议评审。

通过函审的项目和通过形式审查的课题、启动项目将一并进入会议评审程序。

会议评审按照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的研究内容分为若干个专业组,每组聘请五位专家(其中包括一名医学统计学专家),主要对填报的《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项目申请书》进行审议,同时对项目听取负责人的汇报和答辩,按照评审内容进行评价,根据定性与定量评审结果确定本专业组内建议立项的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

专家评审意见分为不同意立项、暂缓立项和建议立项。

第十六条市卫生局科教处汇总会议评审意见,提出年度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的计划安排建议方案,报局办公会审定后,编制年度计划,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共同下达立项计划。

第十七条经批准的项目须签订《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项目合同》,进一步明确市卫生局、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承担人的责任、权力,以及项目应完成的研究内容、目标、经费指标与拨款计划和考核指标等。

第五章管理和总结第十八条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的过程管理是研究、开发的重要环节,也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

各级卫生科技管理部门应加强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研究过程的管理。

1、市卫生局负责监督、检查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的全过程管理,保证资助经费及时到位。

积极指导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研发过程的管理,并做好相关的服务工作。

每年1月30日前市卫生局对上年度在研的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完成预期目标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报管委会及各成员单位,依照资助计划和年度检查结果核准拨款,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缓拨或停拨研究经费,或者中止甚至撤销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1)未按项目合同或课题设计要求完成年度计划与研究内容的;(2)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负责人因病、出国或工作调动,不能完成研究计划的;(3)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已无法达到预期目标的;(4)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填报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进展情况的。

2、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承担单位应将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的研发过程管理纳入本单位科技管理工作中,确定分管部门,专人负责,为研发工作提供人、财、物等方面的支持,每个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应建立专项科技档案,督促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负责人按期完成年度计划和预期研发目标,保证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的顺利进行,并于每年12月30日前对本单位本年度在研的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汇总,上报市卫生局。

3、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课题和启动项目)的组织实施、经费使用和总结,认真做好研究原始资料的收集、整理、保存及阶段性评估、分析,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填写“医学科技发展项目进展情况表”,报本单位科技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项目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南京市医学科技发展项目合同》执行,课题须按照科研设计中的内容、进度、考核、预期目标实施,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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