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现代物流企业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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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连锁)验收标准细则(2023年修订)

江西省《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连锁)验收标准细则(2023年修订)

附件:2江西省《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连锁)验收标准细则(2023年修订)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二O二三年十月江西省《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连锁)验收标准细则(2023年修订)说明一、为规范江西省药品经营(批发、连锁)企业的设置,统一验收标准,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江西省药品现代物流条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江西省<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连锁)验收标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江西省辖区内申请核发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现场检查;适用于自愿符合药品现代物流条件或申请变更仓库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现场检查。

三、本《细则》分九个部分:(一)总则;(二)质量管理体系;(三)机构与质量管理职责;(四)人员与培训;(五)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六)设施与设备;(七)校准与验证;(八)计算机系统;(九)运输与配送。

四、本《细则》检查项目共142项,其中严重缺陷项目12项(条款前加“**”),主要缺陷项目70项(条款前加“*”);一般缺陷项目60项。

五、根据企业申报的经营范围,本《细则》中允许有合理缺项,详见附页。

六、现场检查时,检查组应对本《细则》所列项目及其涵盖的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项作出考核评定。

七、结果评定:严重缺陷项目为0、主要缺陷项目≤5、一般缺陷项目≤10,评定为现场检查合格。

通过现场检查合格的企业,应对现场检查验收中存在的主要缺陷项目和一般缺陷项目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全部到位后,由发证机关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八、对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现场检查符合该《细则》后,再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要求,检查购、销、存、运的动态过程,动态过程的缺陷采用风险评估评定。

九、本《细则》由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江西省《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连锁)验收标准细则(2023年修订)第一部分:总则严重缺陷项目3项主要缺陷项目0项一般缺陷项目0项第二部分:质量管理体系严重缺陷项目为0项主要缺陷项目为7项一般缺陷项目为4项第三部分:机构与质量管理职责严重缺陷项目0项主要缺陷项目13项一般缺陷项目12项第四部分:人员与培训严重缺陷项目2项主要缺陷项目12项一般缺陷项目13项第五部分:质量体系文件严重缺陷项目1项主要缺陷项目6项一般缺陷项目12项第六部分:设施与设备严重缺陷项目3项主要缺陷项目12项一般缺陷项目12项第七部分:校准与验证严重缺陷项目1项主要缺陷项目7项一般缺陷项目2项第八部分:计算机系统严重缺陷项目2项主要缺陷项目5项一般缺陷项目2项第九部分:运输与配送严重缺陷项目0项主要缺陷项目8项一般缺陷项目3项。

甘肃省药品批发企业开办验收标准

甘肃省药品批发企业开办验收标准

甘肃省药品批发企业开办验收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药品现代物流发展,推动物畅其流、快捷高效的社会化、专业化药品现代物流体系的形成,促进药品经营企业规模化、规范化,确保药品供应保障和流通环节药品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SP),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指药品现代物流是指应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和采用自动化仓储设备、技术,通过降低药品物流运营成本,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实现药品物流管理和作业的规模化、集约化、规范化、信息化、智能化。

第三条药品批发企业应当配备适合药品储存和实现药品入库、验收、传送、分拣、上架、出库、配送等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设备,独立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能够覆盖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配送各环节以及经营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和信息追溯系统。

第四条本标准适用于本省新开办的药品批发企业以及开展受托储存、配送业务的药品批发企业。

鼓励本省已开办的药品批发企业逐步实现本标准规定的药品现代物流要求。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五条药品批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设立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质量管理、验收养护、物流管理、信息管理等组织机构和岗位,建立完整的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管理体系,质量管理机构应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第六条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从事药品经营和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无《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规定的禁止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情形。

第七条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药品质量负责人、质量部门负责人及其他从事药品经营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资格要求,并符合以下要求:(1)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的药品经营或储存运输活动全面负责。

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过基本的药学专业知识培训,熟悉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2)企业质量负责人全面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

江苏省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细则

江苏省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细则

江苏省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机构与人员第一条企业应设立由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及购进、销售、储运等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领导组织。

第二条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并下设质量监督检查组、验收养护监督组。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能有效行使质量监督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第三条企业实行药品质量管理责任制,企业负责人为本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行为承担领导责任;企业质量负责人为本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主要责任人,对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含下同)学历,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

第五条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药学本科以上学历和执业药师职称,熟悉《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并有三年以上从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能够对企业药品经营行为及药品质量实行有效管理。

第六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企业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得少于3人,除企业质量、质量机构负责人外,至少还应配备一名执业药师或执业中药师。

其他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药师(含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大专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并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

第八条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及销售等人员不得在其他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等单位兼职。

第九条企业从事药品采购、验收、销售、仓储养护、分拣配货等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并经省辖市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

第十条企业在质量管理、药品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工作的人员,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患有传染病或精神病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十一条企业必须配备维护和管理现代物流设施设备及计算机、中央数据处理系统能力的计算机(2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四川省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细则

四川省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细则

四川省开办药物批发公司验收实行细则第一章机构与人员第一条公司应建立具有法定代表人或公司负责人,涉及进货、销售、储运等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公司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在内旳质量领导组织。

第二条公司应设立专门旳质量管理机构,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质量验收组,并与本公司经营范畴相适应。

公司质量管理机构应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公司内部对药物质量具有裁决权。

第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公司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物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旳情形。

第四条公司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药物管理旳法律、法规、规章,具有基本药物知识。

第五条公司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执业药师资格,并在药物经营公司注册满一年(含一年)以上。

公司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公司、单位兼职。

第六条公司质量管理机构旳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并在药物经营公司质量管理工作岗位注册满三年(含三年)以上。

公司质量管理机构旳负责人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公司、单位兼职,也不得在本公司其他岗位兼职。

第七条公司从事药物质量管理工作旳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大专以上药学或有关专业旳学历。

以上人员技术职称或所学专业应与经营范畴相相应,并经专业培训,获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公司从事药物验收、仓储养护等工作旳人员,应具有高中或中专(均含)以上文化限度。

以上人员经岗位培训,获得岗位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公司在质量管理、药物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物岗位工作旳人员,应进行岗前及年度常规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验收、养护岗位人员还应进行色觉和视力项目旳检查,患有传染病等也许污染药物或导致药物发生差错旳疾病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物旳工作。

第十条从事质量管理及验收工作旳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公司、单位兼职,也不得在本公司其他岗位兼职。

第十一条公司应具有维护和管理药物物流设施设备及计算机、中央数据解决系统能力旳专业技术人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现代物流标准(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现代物流标准(试行)

附件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现代物流标准(试行)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155号)要求,严格药品现代物流准入条件,培育大型现代药品流通骨干企业,加快发展药品现代物流,鼓励有实力并具有现代物流基础设施和技术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开展药品委托储存配送,积极整合药品仓储和运输资源实现多仓协同,确保药品安全、及时、有效供应。

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药品现代物流企业指具备一定的现代化物流设备、技术和物流信息系统,通过优化药品购销过程中储存、配送环节中的收货、验收、存储、分拣、配送等作业过程,减少物流成本,提高服务水平和药品安全,实现物流管理和作业的自动化、信息化和效益化的企业。

二、企业应设有物流管理和信息部门,负责物流存储现场作业及配送系统化管理。

物流管理部门应配备不少于4名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且具备2年以上从业经历的物流管理人员。

三、企业应设置与经营管理效率相适应的物流仓库(一)采用平面库的物流中心仓储面积与经营规模相适应,货位数量不低于15000个;采用自动化立体库的托盘货位不少于10000个。

其中冷库不少于两个,总容积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并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装卸作业区和办公、生活场所等。

(二)仓库配备温控系统,具有双电路或配备专用发电机确保库区温控设施设备正常工作。

其中温控库区容积应满足所经营品种储存需要。

(三)仓库应根据管理需要区分收货、验收、发货、复核、整货库(区)、拆零拣选库(区)、集货区以及符合药品储存要求的温度控制库区等功能库(区)。

四、仓储设施设备主要由入库管理设备、货物信息自动识别设备、货架系统、堆垛及装卸搬运设备、库内输送设备、整箱及零货拣选及出库设备、温控监测及控制设备构成。

(一)入库管理设备。

计算机系统终端、条码或手持终端扫码设备、条码编制、打印设备。

(二)货物信息自动识别设备。

采用条形码或无线射频技术(RFID)系统等识别技术。

北京市药品批发企业现代物流技术指南

北京市药品批发企业现代物流技术指南

北京市药品批发企业现代物流技术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流通监督管理~促进药品流通行业现代物流发展~指导药品批发企业质量管理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北京市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药品批发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是药品经营企业配置现代物流设施设备~开展药品物流活动和从事质量管理的技术指南~是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条冷链药品管理除应符合本指南外~还应满足《北京市药品批发企业冷链物流技术指南》相关要求。

第二章仓储及运输设备第四条企业应具有与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现代物流药品仓库~应配备自动化立体仓库、托盘货架和拆零拣选货架。

自动化立体仓库和托盘货架的存储货位总数不得少于5000个~分拣出库能力应达到5000箱/日~从事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的不得少于10000个~分拣出库能力应达到10000箱/日。

货架应配有托盘~托盘规格应满足国标《联运通用平托盘主要尺寸及公差》,GB/T2934-1996,。

拆零拣选货位不得低于2500个~并配备相应电子标签辅助拣选系统,DPS,。

第五条仓库应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

第六条仓储设施设备应符合药品储存要求~采用信息化手段实现药品验收、入库、上架、搬运输送、分拣、出库等作业的数据采集和记录。

第七条仓储设施设备主要由入库管理设备、货物信息自动识别设备、货架系统、堆垛及装卸搬运设备、库内输送设备、分拣及出库设备、环境监测及控制设备构成~具体配置要求如下:,一,入库管理设备。

包括但不限于条码编制、打印设备及计算机系统。

,二,货物信息自动识别设备。

可以采用包括但不限于条码和射频识别设备。

,三,货架系统。

包括自动化立体仓库、托盘货架及其他货架,如隔板货架、流利式货架等,。

自动化立体仓库货架高度应高于8m~推荐高度为24m以下,托盘货架应能配合叉车进行存储作业。

药品现代物流基本知识

药品现代物流基本知识

药品现代物流基本知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许可监督管理的通知》中说“发展现代物流,整合企业资源,促使企业做大做强。

发展药品现代物流是药品流通发展的趋势,也是我国应对全球药品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

发展药品现代物流不但能够促使药品经营企业规模化、规范化,提高药品经营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效益,同时也能够进一步规范药品流通秩序,提高我国的药品监管水平。

为了鼓励和规范药品现代物流的发展,我局下发了《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国食药监市〔2005〕160号),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高度重视,开拓思路,积极探索,结合实际,开展试点工作。

”发展药品现代物流是国家政策所积极倡导的。

一、物流的基本概念1、物流的定义我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物流术语》对“物流”也进行了定义:“物品从供应地向接受地的实体流动过程。

根据实际需要,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结合。

”2、第三利润源与物流冰山物流冰山,即是物流费用或物流成本,含义是人们对物流费用的总体内容并不掌握,会计科目只把支付给外部运输企业、仓储费用列入成本,而本企业的物流基础设施建设费、本企业车辆运输、本企业库存保管等费用未列入物流费用科目,计入的物流费用如冰山一角。

3、第三方物流和第四方物流第三方物流(Third party logistics , 3PL),国家标准术语定义:“第三方物流是由供方与需方以外的物流企业提供物流服务的业务模式”。

广义上看,第三方物流是与自营物流相对而言的,即第三方物流是专业物流企业面向全社会提供物流服务,按照客户要求进行货物的运输、包装、保管、装卸搬运、流通加工、配送等项有偿服务。

当然,在研究现代物流系统过程中,并不一定按照是否自营物流还是专业物流来划分,第三方物流的标准应该向现代化物流、高水平物流、信息化物流看齐。

重庆市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检查验收标准

重庆市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检查验收标准

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万盛经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市药品技术评审认证中心:《重庆市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检查验收标准(试行)》已经市局2014年第30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4年12月31日重庆市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检查验收标准(试行)第一章机构与人员第一条企业应当设立与企业药品物流及质量控制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或岗位。

第二条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药品质量管理机构,行使药品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第三条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药品库房管理机构,具有维护和管理库房及其设施设备的能力。

第四条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运输管理机构,具有运输调配、跟踪与应急救援能力。

第五条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计算机信息管理机构,具有维护和管理计算机管理系统的能力。

第六条企业应当设置与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药品收货、验收、养护、出库、复核、运输组织。

第七条企业应当设置质量负责人,具有行使药品质量否决权和直接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等职权。

第八条企业从业人员应当符合相应的资格要求,不得有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

第九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经过基本的药学专业知识培训,熟悉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十条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具备基本的药学知识。

第十一条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执业药师资格和五年以上药品批发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经历,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具有正确判断和保障实施的能力。

第十二条企业药品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执业药师资格和五年以上药品批发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经历,能独立解决物流营运管理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第十三条企业药品库房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两年以上的库房管理工作经历。

第十四条企业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物流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国家认可的物流专业技术职称。

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验收标准

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验收标准
(12)药品质量查询、投诉记录;
(13)药品质量信息传递、反馈记录等。
24
企业应对委托方进行资质审核,与委托方签订药品第三方物流委托合同。


25
委托双方应签订《药品委托储存、配送质量保证协议书》,明确委托方应负责药品来源与销售渠道的合法性;被委托方应负责药品委托储运期间的质量安全责任。具体内容应包括:
企业信息系统应能覆盖企业药品的储存、配送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基本功能包括:
(1)系统支持不同委托方的货品管理,具备组织架构定义、人员管理、权限定义、人员授权等系统管理功能,支持委托方、药品、客户资料和基础信息的系统管理和维护;
(2)系统能管理和控制所有物流中心的库存,记录物流中心所有药品的库存账目情况;
(1)委托储存、配送药品的范围及期限;
(2)药品交验程序、质量责任;
(3)收货入库、储藏养护、发货运输、在途送货、售后服务;
(4)退回药品管理及不合格药品管理;
(5)质量管理责任人;
(6)物流服务项目、物流信息管理、标准、违约责任等。








21
企业应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2版)要求,制定各部门和岗位的质量职责,质量职责内容应包含涉及药品第三方物流业务的相关部门和岗位。
22
企业应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2版)要求,制定包括委托方审核操作规程等药品第三方物流相关操作的,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岗位操作规程。
7
企业应当对各岗位人员进行与其职责和工作内容相关的药品第三方物流相关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包括药品第三方物流的相关法律法规、药品专业知识及技能、质量管理制度、职责及岗位操作规程等。

河北省出台新版药品现代物流标准

河北省出台新版药品现代物流标准

战略的京东物流,与华贸物流在推动海外网络布局、打造智慧物流等方面具有高度战略契合,根据双方合作协议,京东物流将为华贸提供丰富的货源,并在智慧物流技术、仓储规划布局、末端配送、大数据等方面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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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药品第三方物流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药品第三方物流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药品第三方物流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1.25•【字号】鄂食药监函[2011]426号•【施行日期】2011.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药品第三方物流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鄂食药监函〔2011〕426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拓展我省药品流通业态,进一步整顿规范全省药品流通秩序,根据《药品管理法》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局令第6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国家局令第20号)、《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国食药监市[2005]160号)》等有关规定,我局拟定了《湖北省药品第三方物流验收标准(征求意见稿)》,从2011年11月8日开始在省局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了归纳整理和吸收。

现将《湖北省药品第三方物流验收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省局。

附件:湖北省药品第三方物流验收标准(试行)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湖北省药品第三方物流验收标准(试行)第一章机构和人员第一条药品第三方物流企业应为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经营企业,能承担其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委托储存、运输及管理业务。

第二条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以及质量管理人员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第三条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负责人,其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执业药师资格,并有三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第四条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承担《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且取得执业药师资格,并有三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山东省药品现代物流验收表格及检查要点

山东省药品现代物流验收表格及检查要点
山东省药品现代物流企业现场验收操作要点
被验收企业名称: 验收人员(签字):
验收时间 检查条款: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一、为规范山东省药品现代物流企业现场检查验收,统一验收标准,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办药品批发企 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实施标准(试 行)》的规定,制定本现场验收操作方法。
企业冷库应配备双电路供电 设施。如配备备用发电机组, 制冷能力应与冷库规模相匹 配,并能自动实现供电切换。
1. 企业双电路供电设施配置情况; 2. 若配备发电机组,查看其发电能力和 与正常供电切换情况。
企业应拥有自有服务器,并拥 1.企业服务器购置资料; 有独立存放服务器的机房,人 2.企业办公场所各部门功能区域。
二、现场验收时,应逐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项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评定。 三、现场验收结果全部符合《山东省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实施标准(试行)》的,评定为验收合格;现场验收结果有不符 合《山东省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实施标准(试行)》,或有缺项(合理缺项除外)、项目不完整、不齐全的,评定为验收不合格。 验收不合格的,企业整改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3.DPS或 RF手持终端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
4.DPS或 RF手持终端性能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
5. 分拣系统是否自动、连线、闭合管理:
是□,否□
6. 系统运行是否正常:
是□,否□
第5条 第6第 第7条 第8条
度,提高仓库有效容量等措 施。 (二)拆零拣选应选用数码拣 选系统(DPS不少于 300 枚) 或无线射频技术(RF手持终端 机不少于 20 台)。 (三)自动输送系统或设备应 分布在验收收货区、储存区、 拣选作业区、出库复核区、集 货配送区等,采用条形码或 RFID系统等识别技术,通过动 力输送线将药品送达目的区 域,实现物流中心各作业环节 自动、连线、闭合的物流传送。

辽宁省药品现代物流标准

辽宁省药品现代物流标准

辽宁省药品现代物流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条【起草目的】为规范和指导我省药品现代物流活动,发挥其高效快捷、集中统一管理的优势,建立覆盖全省的药品现代物流体系,确保药品供应及时、保障药品流通质量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药品流通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基本概念】药品现代物流即依托现代化物流设备、技术和信息管理,通过专业化物流服务体系,优化药品出入库、存储、分拣、配送等作业流程,实现药品物流管理和作业的规模化、集约化、规范化、信息化、智能化。

第三条【基本原则】药品现代物流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建立与其药品现代物流经营范围及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采用信息化手段对物流、经营活动统筹管理,实现物流、经营全过程记录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确保物流、经营全过程药品质量与安全。

第四条【适用范围】我省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开展药品现代物流活动以及企业从事被委托储存配送药品业务应当符合本标准要求。

第五条【人员要求】企业应设置与其药品现代物流业务相适应的物流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物流管理工作,至少配备1名物流专业管理人员和1名计算机相关专业人员。

第六条【岗位培训】企业应对从事验收、养护、保管、运输等岗位工作的人员进行与其职责和工作内容相关的培训,各岗位人员应熟悉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及物流相关操作要求。

第七条【管理制度】企业应制定符合药品现代物流管理要求的各项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

从事被委托储存配送药品业务,也应制定被委托储存配送药品相关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

第八条【责任约定】企业应制定委托储存配送合同或质量保证协议范本,明确委托方、被委托方各自责任,内容至少包括:委托储存配送药品的范围和期限;收货验收、储存、出库、运输、退回等仓储、物流过程涉及药品质量问题处理程序和责任约定等。

第九条【仓库设置】企业应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物流配送能力以及被委托储存配送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等仓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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