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监护制度的概述和公证制度介入意定监护的理论依据及法律价值
意定监护公证财产(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如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晚年生活中能够得到妥善的照顾和财产安全的维护,已成为一个日益突出的问题。
意定监护公证财产作为一种新型的法律制度,为老年人提供了更为安全、可靠的财产管理方式。
本文将就意定监护公证财产的相关内容进行探讨。
一、意定监护公证财产的概念意定监护公证财产,是指老年人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通过公证机构对财产进行公证,并明确指定监护人,以确保在老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身故后,其财产能够得到合理管理和使用,保障其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行为。
二、意定监护公证财产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了遗产继承的原则和程序,为意定监护公证财产提供了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了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为意定监护公证财产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了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法律地位和职责,为意定监护公证财产的公证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意定监护公证财产的适用对象1. 老龄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为了保障晚年生活的安全与尊严,可以申请意定监护公证财产。
2. 疾病或残疾者:因疾病或残疾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通过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申请意定监护公证财产。
四、意定监护公证财产的流程1. 确定监护人:老年人在申请意定监护公证财产前,需明确指定监护人,监护人可以是亲属、朋友或专业人士。
2. 准备相关材料:申请人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财产清单等相关材料。
3. 办理公证:申请人将相关材料提交给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会对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核实,并出具公证证明。
4. 监护人备案:公证机构将公证证明和监护人信息备案,确保监护人有权管理和使用财产。
5. 财产管理:监护人按照公证证明和老年人的意愿,对财产进行合理管理和使用。
五、意定监护公证财产的优势1. 保障老年人权益:意定监护公证财产有助于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财产被滥用或侵犯。
意定监护制度的内涵与价值
意定监护制度的内涵与价值作者:王竹青《光明日报》(2016年11月20日06版)2016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其中的监护部分体现了现代监护制度的最新发展,但关于意定监护的规定尚有可商榷之处。
草案第31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近亲属、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承担监护责任。
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过于简单,应当在参考域外国家相关经验的基础上做出完善,这对于老龄化趋势日益明显的当今中国社会而言意义重大。
意定监护的特点是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无论是监护人的选任,还是监护事项的委托,均应由被监护人确定。
意定监护的核心内涵是被监护人在有意思能力时为自己选任监护人,并将自己的人身照顾和财产管理等事宜委托给监护人,待自己丧失意思能力后,由监护人按照被监护人的意愿处理监护事宜。
意定监护是为应对老龄社会而创设的老年人保护制度,其立法宗旨是尊重老年人的自我决定权,使老年人有尊严地度过晚年生活。
意定监护起源于1954年美国弗吉尼亚州创设的持续性代理权制度,此后,德国在此基础上创设了照管制度,日本创设了任意监护制度。
美国的持续性代理权制度以委托代理关系为基础,委托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将委托事项交付给代理人,代理权可以自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之日起生效,也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在未来特定日期或特定事件发生时生效,且代理权在委托人丧失意思能力后持续有效。
委托人在设定持续性代理权时,可以不与代理人协商,甚至可以不通知代理人,代理人有可能在被代理人丧失意思能力后才知道自己是代理人。
代理人可以接受代理,也可以拒绝代理。
在代理人拒绝代理的情况下,由继任代理人承担代理责任。
因此,委托人在设立持续性代理权时,除选任代理人外,通常要选任继任代理人,以便应对代理人拒绝接受代理的情况。
此外,委托代理的事项完全由委托人决定,在美国,有法定标准的授权委托书样本,其中详尽列明了可以授权给代理人的事务范围,委托人可以在列表中选择授权给代理人的事项。
公证实务中的意定监护制度研究
公证实务中的意定监护制度研究公证实务中的意定监护制度研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老龄化状况日益突出,疾病与意外事件屡屡发生,一些人的生命、财产权益正受到日益严重的危害和威胁。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障人的基本权利和利益,利用法律、政策等手段加强对人的保障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意定监护制度作为一项涉及人的健康、生命等重要权益的规定,显然是必须完善和加强的。
事实上,意定监护制度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
同时,这项制度越来越重要,也越来越扩大其适用范围。
因此,在公证实务中,意定监护制度的研究显得尤为必要。
一、意定监护制度的基本含义意定监护制度是指在人们未能进行自主决策或者不能进行自主决策时,由其留下的一份法律文件或委托,来规定未来监护的对象及其权限、监护的方式等,并由公证机构或法院予以审查、确认和监护的一种保护个人意志及其合法权益的制度。
意定监护制度的目的在于帮助成年人及时做好对自己未来健康状况和财产利益的规划,确保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遭遇生命危险、丧失行为能力等情形,他们的权益不会被侵害,也不会给他们的家庭和社会带来额外的负担。
二、公证实务中意定监护制度的重要性1. 保障公民政治权利。
人们的决策、旨意及意见尊重是其宪法和法律规定下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证机构必须严格遵守的准则。
公证实务中的意定监护制度即是保障公民政治权利的重要手段。
依托意定监护制度,公证机构可以在合法程序下对个人的意志和财产进行保护,为公民的政治权利提供有效保护机制。
2. 保障公民的生命权、人身健康权。
为了保障公民的生命权、人身健康权,公证机构在进行公证实务时,应根据个人的意愿,通过意定监护制度,为公民提供预防和应对风险的法律保障,以减少医疗纠纷、财产纠纷等问题的发生。
3. 保障公民的财产权。
公证实务中的意定监护制度不仅可以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益,更可以帮助公民保障自己的财产权益。
例如,当一些长时间高风险工作或高度危险职业者由于工作失误或漏判,无法获取自己诉讼所需的证据或维权手续时,公证机构可根据他们的委托,在规定时间内对所需要的存证程序予以完成,切实把握资产端。
意定监护人员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家庭监护功能逐渐弱化,意定监护作为一种新型的监护制度,越来越受到关注。
意定监护是指被监护人在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期间,通过书面形式指定监护人,当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指定的监护人为其提供监护服务的一种监护方式。
为了规范意定监护行为,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意定监护人员的法律规定出发,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解读。
二、意定监护人员的法律地位1. 意定监护人的法律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意定监护人是指在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期间,被监护人通过书面形式指定的监护人员。
意定监护人的法律地位与法定监护人相同,享有法定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2. 意定监护人的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指定监护人。
同时,以下人员不得作为意定监护人:(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2)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人;(3)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4)患有严重精神疾病,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愿的人。
三、意定监护人员的权利和义务1. 意定监护人的权利(1)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2)代为处理被监护人的民事法律事务;(3)代理被监护人参加诉讼;(4)对被监护人的财产进行管理;(5)要求被监护人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
2. 意定监护人的义务(1)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2)履行监护职责,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3)不得滥用监护权,不得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4)定期向被监护人的亲属或者监护人报告监护情况;(5)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监护权谋取非法利益。
四、意定监护人员的法律程序1. 指定程序(1)被监护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指定监护人,并签名或者盖章;(2)被监护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多人作为监护人;(3)被监护人应当将指定情况告知被监护人的亲属或者监护人。
2. 修改和撤销程序(1)被监护人可以随时修改或者撤销指定;(2)被监护人修改或者撤销指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原监护人。
公证实务中的意定监护制度研究
公证实务中的意定监护制度研究公证实务中的意定监护制度研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个人的自主权以及意定自主权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
在这样的背景下,意定监护制度作为一种保障人们自主权的措施,逐渐引起了公众的关注。
本文将从意定监护的概念、意义、制度的运作以及其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一、意定监护制度的概念和意义意定监护制度是指当个人在行为能力范围内,为了保障自身利益,在未来可能丧失行为能力时,依法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对其丧失行为能力期间的监护人选定、监护范围等问题进行安排和规定。
意定监护制度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保障个人自主权在意定监护制度下,个人可以在行为自主能力范围内自主选择监护人,在未来失去自主能力后,由所选择的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义务,保障了个人在行为自主能力范围内的自主权。
2. 保障被监护人的良好生活在意定监护制度下,被监护人在失去行为能力后,可以得到优质的监护服务,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和生命安全,以及个人财产的保护。
3. 减轻社会和家庭的负担意定监护制度的存在可以减轻社会和家庭的负担。
因为在适当情况下,如果没有意定监护制度的话,可能会存在监护人亲疏关系的问题,甚至可能存在等待强制监护的情况,这不仅给家庭造成了很大负担,而且也会增加社会管理成本。
二、意定监护制度的运作机制意定监护制度涉及到多个方面,主要包括协议签订、监护责任、监护范围等方面。
下面将分别进行介绍。
1. 协议签订根据法律规定,意定监护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由意定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协议达成。
在签订协议之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对意定监护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意定监护人条件。
2. 监护责任在未来被监护人失去行为能力时,意定监护人需要依法履行监护责任。
监护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生活照料、健康保健、财产管理等方面。
具体的责任范围应当在意定监护协议中明确规定。
3. 监护范围监护范围应当囊括被监护人的个人生活、健康照料、财产管理等方面。
意定监护制度的概述和公证制度介入意定监护的理论依据及法律价值
意定监护制度的概述和公证制度介入意定监护的理论依据及法律价值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一、我国现行意定监护制度概述(一)意定监护的概念与特点1.意定监护的概念意定监护是指被监护人具有完全判断能力时,根据自己的意愿预先确定监护人并与之签订委托监护合同,赋予监护人在自己丧失判断能力时行使自己监护事务的全部或部分代理权,并对其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践行照顾和管理的法律制度。
意定监护制度主要分为意定监护合同和公权力监督两部分,意定监护合同也称委托监护合同,是意定监护制度的核心,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在委托人因年老、精神或智力障碍及其他意思能力衰退或丧失的事由发生时,将自己的人身、财产,医疗等事项全部或部分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权限进行管理的委托合同。
另外,公权力监督是指为防止受托人在对委托人人身、财产管理过程中滥用权限损害受托人利益,由法院选任监督人对受托人进行监督。
如此,通过委托监护合同最大限度的实现了委托人的自我决定权,并通过公权力监督确保能够援助和保护被监护人利益,也为公证程序介入意定监护提供了可行性途径。
2.意定监护的特点意定监护制度与法定监护制度、委托监护制度不同,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意定监护制度不管是在监护人的选任过程中,还是在监护事项的委托过程中,都是由被监护人自己确定的。
这个特点使意定监护的立法宗旨即意定监护制度是为应对当今中国所面临的老龄社会而创设的老年人保护制度同时其尊重老年人的自我决定权得到了有效的体现。
(二)意定监护的发展背景与立法现状中国是目前世界上唯一一个老年人口超过2亿的国家。
据官方统计,2014年中国60周岁及以上人口21241万人,占总人口的15.5%.其中60周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例的10.1%,这说明中国已是一个典型的老龄化国家。
根据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办公室公布的数据,到2020年,我国老年人口将达到2.48亿,老龄化水平将达到17%,根据调查,我国65岁以上的人群中老年痴呆症的发病率为65%以上,并且每年正以1.3%的速度递增。
意定监护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老年人权益保护问题日益突出。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我国《民法典》设立了意定监护制度。
意定监护是指老年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通过书面形式指定自己的监护人,以便在老年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指定的监护人代为处理其民事事务。
本文将从意定监护的法律后果角度,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二、意定监护的法律后果概述意定监护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监护人的确定与职责(1)监护人的确定: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老年人可以指定一个或者数个监护人。
指定监护人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二是优先考虑家庭成员;三是具备监护能力。
(2)监护人的职责:监护人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二是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三是代理被监护人参加民事活动;四是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五是保护被监护人的安全。
2. 监护人的权利与义务(1)监护人的权利:一是对被监护人财产的监管权;二是代理被监护人参加民事活动的权利;三是依法对被监护人进行监护的权利。
(2)监护人的义务:一是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不得滥用监护权;二是履行监护职责,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妥善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四是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不得损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3. 意定监护的变更与终止(1)变更: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因法定事由需要变更监护人的,可以书面协议变更。
协议变更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终止:监护关系因以下原因终止:一是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二是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三是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放弃监护权;四是监护协议被撤销。
三、意定监护的法律后果分析1. 对被监护人的保护意定监护制度有利于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老年人可以自主选择监护人,使监护人更符合其意愿,有利于维护老年人的利益。
其次,监护人承担起保障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职责,有助于防止被监护人遭受侵害。
以公证视角谈我国意定监护制度
以公证视角谈我国意定监护制度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老年人口所占比例逐渐提高,如何保障老年人晚年生活的幸福成为我们必须重视的问题。
对此我国新颁布的《民法总则》中对成年监护制度进行了较大增改,确立了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这一新制度反映了中国社会的实际需要,是我国积极应对老龄化这一国情的结果。
意定监护制度在我国还处于探索阶段,其相关的监督机制、登记机制、救济赔偿机制并不完善。
基于此,本文便在公证视角下,谈我国意定监护制度。
关键词:公证视角;意定监护制度;完善建议1.意定监护制度的价值意义1.1保障了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意定监护合同的出现,改变了意定监护有法律规定而无实施细则导致无法推广的情况,能够改善一部分老年人和成年残疾人的养老窘境。
通过由被监护人在有意识能力时自我判断、自主选择符合自己心意的最佳监护人,在自己日后行为能力丧失时,对自己的财产管理及医疗看护作出安排。
这不仅有利于减少日后纠纷的发生,还减少监护人在权益损害后不能及时救济的风险,从而保证了被监护人拥有温度的晚年生活和人格尊严。
1.2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我国已经处于老龄化社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老龄化人口数量也在持续上升。
老龄人口的增加给许多家庭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受早期计划生育的影响,目前社会比较常见的家庭模式便是“四二一”模式,也就是说一对夫妻需要供养四位老人和一个子女。
但随着二孩政策的全面开放,许多家庭甚至要负担两个未成年子女的养育压力,这种经济上以及精神上的负担使得很多青年人不得不超负荷工作。
意定监护制度的出现减轻了年轻人在赡养老人方面的压力,从老年人方面来说也可以拥有一个合心意的晚年,因此说该制度的确立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1.公证视角下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不足2.1缺少对监护事务及代理权的相关规定在被监护人具有完全判断能力的情况下,根据其自身意愿对监护人进行确定,并签署委托监护合同,将自身丧失判断能力之后,对自身的监护事务全部代理权或部分代理权进行赋予,以及对其人身、财产等多方面合法权益进行管理的法律制度,即为意定监护。
意定监护适用的法律问题(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深,老年人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意定监护作为一种新型的监护制度,旨在通过老年人自主选择监护人的方式,保障其晚年生活权益。
然而,意定监护在适用过程中也存在着一系列法律问题,需要我们深入探讨。
本文将从意定监护的定义、适用条件、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对意定监护的完善提供有益借鉴。
二、意定监护的定义及适用条件(一)意定监护的定义意定监护是指老年人基于自己的意愿,通过书面形式指定的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指定监护人代为处理老年人事务的一种监护制度。
(二)意定监护的适用条件1. 被监护人:意定监护适用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以及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2. 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与被监护人之间不存在法定监护关系。
3. 监护内容:意定监护的监护内容主要包括财产管理、生活照料、医疗救治等方面。
4. 监护期限:意定监护的期限由被监护人自行决定,可以是一定期限,也可以是终身。
三、意定监护的法律效力(一)意定监护的法律效力1. 意定监护具有法律效力,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2. 意定监护优先于法定监护,在存在意定监护的情况下,法定监护不适用。
3. 意定监护不得违背被监护人的意愿,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二)意定监护的法律效力限制1. 意定监护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2. 意定监护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3. 意定监护不得损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四、意定监护适用的法律问题(一)监护人资格问题1. 监护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其监护资格将受到质疑。
2. 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是否存在法定监护关系,如果存在,意定监护将不适用。
(二)监护内容问题1. 监护内容应当符合被监护人的实际需求,不得违背被监护人的意愿。
2. 监护内容应当具体明确,避免出现模糊不清的情况。
(三)监护期限问题1. 监护期限应当合理,不得过长或过短。
2023意定监护协议公证
意定监护协议公证1. 前言意定监护协议公证是指由当事人根据自身意愿,制定监护协议并通过公证机构进行公证的行为。
该协议旨在明确在当事人无法行使监护权时,由指定的监护人照料和决策相关事宜。
通过公证的方式,可以提高协议的效力和可操作性。
本文将介绍意定监护协议公证的定义、目的、重要性和相关注意事项。
2. 定义意定监护协议公证是指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当事人通过指定监护人对其未成年孩子或无行为能力的个人进行照料和决策的协议,并通过公证机构对协议内容进行认证和公证。
3. 目的意定监护协议公证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在当事人无法行使监护权的情况下,符合其意愿的监护人能够合法地照料和决策相关事宜,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
通过公证的方式,可以增加协议的可信度和合法性。
4. 重要性•合法性和可操作性:通过公证机构对协议进行公证,可以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减少争议和纠纷的可能性。
•权益保护:意定监护协议公证可以明确被监护人的照料和决策权利,并确保指定的监护人能够合法地行使监护权,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
•日常生活和医疗决策:意定监护协议公证可以覆盖日常生活和医疗决策等方面,确保被监护人得到适当的照料和决策。
5. 注意事项在进行意定监护协议公证时,当事人需遵守注意事项:•法律规定:了解和遵守当地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协议符合法律要求。
•公证机构选择:选择具有良好信誉和合法资质的公证机构进行公证操作,确保公证结果的有效性。
•明确约定: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被监护人的基本信息、监护人的身份和权益、监护范围和期限等内容,避免模糊和不确定性。
•签字和见证:在公证机构的指导下进行签字,并由见证人进行见证,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
•更新和维护:根据变化的情况和需求,及时更新和维护协议,保持协议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6. 结论意定监护协议公证是一项重要而必要的法律行为,可以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和福祉。
通过公证的方式,可以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减少争议和纠纷的发生。
意定监护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个人财产、人身权益的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稳定,我国《民法典》对意定监护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意定监护的法律规定出发,对相关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二、意定监护的概念意定监护,是指成年人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通过书面形式指定监护人,在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指定的监护人代为处理其事务的制度。
意定监护具有以下特点:1. 自愿性:意定监护是基于成年人的自愿,不得强迫他人担任监护人。
2. 前置性:意定监护在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前设立,具有前置性。
3. 灵活性:意定监护可以根据成年人的意愿,指定不同的监护人,具有较强的灵活性。
4. 补充性:意定监护是对法定监护的补充,当法定监护不适用或者无法实施时,意定监护发挥重要作用。
三、意定监护的法律规定1. 《民法典》第二十三条规定:“成年人可以设立意定监护。
设立意定监护,应当书面形式指定监护人,并告知监护人其权利和义务。
”2. 《民法典》第二十四条规定:“设立意定监护的成年人,应当在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书面形式指定监护人,并告知监护人其权利和义务。
”3. 《民法典》第二十五条规定:“成年人设立意定监护,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能够表达真实意愿;(三)自愿设立;(四)指定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
”4.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二)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三)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四)不得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
”5.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不得滥用监护权。
监护人滥用监护权,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6.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意定监护终止的,应当依法办理终止手续。
终止意定监护的,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终止意定监护的决定。
如何理解“意定监护”制度--目录版
如何理解“意定监护”制度合同文档示例:合同编号:_______目录:一、引言二、定义和术语三、意定监护制度的理解四、意定监护的实施五、意定监护的终止六、争议解决七、附件一、引言本合同旨在明确双方对于“意定监护”制度的理解,并就意定监护的实施、终止等事项达成一致。
本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定义和术语2.1 意定监护:指在成年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时,由其事先指定的监护人按照其意愿和指示,代为管理其财产和事务的行为。
2.2 监护人:指被意定监护的成年人指定的,按照其意愿和指示代为管理其财产和事务的人。
2.3 被监护人:指在成年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时,由其事先指定的监护人代为管理其财产和事务的成年人。
三、意定监护制度的理解3.1 意定监护制度是在成年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时,由其事先指定的监护人按照其意愿和指示,代为管理其财产和事务的制度。
3.2 意定监护制度的目的是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其财产和事务的稳定,并尊重其意愿和选择。
3.3 意定监护制度是在自愿、平等、诚信的原则基础上进行的,双方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和选择。
四、意定监护的实施4.1 被监护人应当在成年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时,指定监护人,并明确其意愿和指示。
4.2 监护人应当按照被监护人的意愿和指示,代为管理其财产和事务。
4.3 监护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其财产和事务的稳定。
4.4 监护人应当定期向被监护人报告其财产和事务的管理情况,并接受被监护人的监督。
五、意定监护的终止5.1 意定监护关系可以因以下原因终止:(1)被监护人恢复完全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2)监护人丧失完全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3)监护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损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4)其他原因导致意定监护关系无法继续存续。
5.2 意定监护关系终止后,监护人应当及时将财产和事务交还给被监护人或者其继承人。
意定监护人法律规定流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家庭结构和人口老龄化现象日益凸显,对老年人、未成年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照顾的群体的保护问题日益受到重视。
为了更好地保障这些群体的合法权益,我国《民法典》专门设立了意定监护制度。
本文将详细阐述意定监护的法律规定流程,以期为相关人士提供参考。
二、意定监护的概念与意义1. 概念意定监护,是指当事人通过书面形式,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事先指定自己的监护人,并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指定的监护人行使监护职责的制度。
2. 意义(1)保障特殊群体的权益:意定监护制度有利于保障老年人、未成年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照顾的群体的合法权益,避免他们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权益受到侵害。
(2)简化监护程序:意定监护制度简化了传统监护程序的繁琐,提高了监护效率。
(3)尊重当事人意愿:意定监护制度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使他们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合适的监护人。
三、意定监护的法律规定1. 适用对象意定监护适用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包括老年人、未成年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照顾的群体。
2. 意定监护的设立(1)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当事人应当自愿设立意定监护;(3)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设立意定监护,并注明监护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1)变更:当事人可以在任何时候变更意定监护,但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原监护人及有关当事人。
(2)解除:当事人可以在任何时候解除意定监护,但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原监护人及有关当事人。
4. 意定监护的效力(1)意定监护具有优先效力,即在当事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指定的监护人行使监护职责。
(2)意定监护的效力不受其他监护关系的限制。
四、意定监护的法律规定流程1. 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设立意定监护,首先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能够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议定监护人的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监护制度是保障未成年人、精神障碍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在我国,监护制度主要包括法定监护和意定监护两种形式。
其中,意定监护是指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确定的监护人。
议定监护人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经法定程序确定的对被监护人负有监护责任的主体。
本文将从议定监护人的概念、法律效力、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议定监护人的概念议定监护人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经法定程序确定的对被监护人负有监护责任的主体。
在我国,议定监护人的设立需遵循以下原则:1. 公益性原则:议定监护人的设立应当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利益,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2. 自愿原则:议定监护人的设立应当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得强迫。
3. 公平原则:议定监护人的设立应当公平合理,确保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4. 法定程序原则:议定监护人的设立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其合法有效。
三、议定监护人的法律效力1. 对被监护人的保护效力议定监护人的法律效力首先体现在对被监护人的保护。
议定监护人依法对被监护人负有监护责任,包括:(1)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人身、财产权益不受侵害;(2)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和培养,使其健康成长;(3)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维护其合法权益。
2. 对监护关系的确定效力议定监护人的法律效力还体现在对监护关系的确定。
经法定程序确定的议定监护人,其监护地位得到法律认可,其他监护人和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具体表现在:(1)其他监护人的监护权利和义务受到限制,不得干涉议定监护人的监护行为;(2)被监护人不得以其他监护人的监护权为依据,要求其承担监护责任;(3)议定监护人不得以其他监护人的监护权为依据,要求其承担监护责任。
3. 对监护行为的效力议定监护人的法律效力还体现在对监护行为的效力。
议定监护人依法行使监护权利,实施监护行为,其行为对被监护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具体表现在:(1)议定监护人有权代表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其行为对被监护人产生法律效果;(2)议定监护人有权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和培养,其行为对被监护人产生积极影响;(3)议定监护人有权对被监护人的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其行为对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产生法律效力。
意定监护制度的概述和公证制度介入意定监护的理论依据及法律价值
一、我国现行意定监护制度概述一意定监护的概念与特点1.意定监护的概念意定监护是指被监护人具有完全判断能力时,根据自己的意愿预先确定监护人并与之签订委托监护合同,赋予监护人在自己丧失判断能力时行使自己监护事务的全部或部分代理权,并对其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践行照顾和管理的法律制度;意定监护制度主要分为意定监护合同和公权力监督两部分,意定监护合同也称委托监护合同,是意定监护制度的核心,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在委托人因年老、精神或智力障碍及其他意思能力衰退或丧失的事由发生时,将自己的人身、财产,医疗等事项全部或部分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权限进行管理的委托合同;另外,公权力监督是指为防止受托人在对委托人人身、财产管理过程中滥用权限损害受托人利益,由法院选任监督人对受托人进行监督;如此,通过委托监护合同最大限度的实现了委托人的自我决定权,并通过公权力监督确保能够援助和保护被监护人利益,也为公证程序介入意定监护提供了可行性途径;2.意定监护的特点意定监护制度与法定监护制度、委托监护制度不同,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意定监护制度不管是在监护人的选任过程中,还是在监护事项的委托过程中,都是由被监护人自己确定的;这个特点使意定监护的立法宗旨即意定监护制度是为应对当今中国所面临的老龄社会而创设的老年人保护制度同时其尊重老年人的自我决定权得到了有效的体现;二意定监护的发展背景与立法现状中国是目前世界上唯一一个老年人口超过2亿的国家;据官方统计,2014年中国60周岁及以上人口21241万人,占总人口的%.其中60周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例的%,这说明中国已是一个典型的老龄化国家;根据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办公室公布的数据,到2020年,我国老年人口将达到亿,老龄化水平将达到17%,根据调查,我国65岁以上的人群中老年痴呆症的发病率为65%以上,并且每年正以%的速度递增;据预测,本世纪中叶老年人口数量将达到峰值,超过4亿,届时每3人中就会有一个老年人;如何养老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性问题;随着我国老年人人口的激增,老年人权益保护的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并且现有的成年人监护制度已经无法解决老年人所面临的身理肌能的衰弱,财产的保障等问题;许多发达国家就对现行的机制进行修改,新型的权益保障方法涌现,意定监护便在此时应运而生;由于年老、疾病等原因,有不少老年人不同程度出现了意识和神志状态的异常,行为能力因此受到限制,无论从自身生活的需要还是从参与家庭或社会事务的需要而言,均有必要给予辅助;中国当今社会中,独居的老人比例也在逐渐增多,对于独居老人来说,传统的家族式生活方正慢慢被打破,无论是在农村还是城市,家庭成员因为工作等原因导致居住空间上相对分离、家庭成员内心距离面临疏远,传统观念中,成年子女与父母原本紧密的联系正在发生变化;因此,传统环境下失智老年人与独居老年人监护机制亟待得到更全面的完善与发展;意定监护最先起源于1954年美国弗吉尼亚州创设的持续性代理权制度,此后,德国在此基础上创设了照管制度,日本创设了任意监护制度;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随着人权观念兴起,越来越多的国家重视成年监护制度的改革;美国、英国、法国等国先后进行了大规模的监护立法改革,将那些能力逐渐减弱的老年人亦纳入监护范围,引入“尊重主体决定权”、“维持生活常化”等理念,最大程度地保障了老年人残存的意思能力和自主意识;随着法制的不断进步,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域外法的影响下,开始建立起以意定监护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成年监护制度;例如日本在2000年4月开始实施新的成年后见制度,爱尔兰法律改革委员会的脆弱成年人与法律2006年83号文件也引入了一些新理念,中国台湾在2009年末也开始施行,韩国亦于2011年初公布了修正后的民法,其中就引入了成年监护制度;这些都为意定监护机制在我国的建立与完善提供了较为丰富的样本与经验;三对我国现行意定监护制度的评述意定监护的本质和特定就是尊重被监护人自决意识,通过法律等强制性措施来有效保障老年人的权益;这个制度的建立和推行的符合我国当前的国情,以及我国现在正面临的问题;这一制度的推行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如今我国老龄化趋势的越来越严重,这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也严重阻碍了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老龄人口的增多,以及现在社会风气和一些人文因素的恶化,导致了现在实行的一种以近亲属为监护人的监护制度已经无法满足现在的要求;随着现在国际监护制度的不断改革和深化,成年监护制度已不再是一个单纯的民事领域里的一个制度,它与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之间都有密切的关系;也渐渐的成为了现代福利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鉴于我国传统的子女赡养老人只是道德方面的约束,对拒绝赡养老人和抛弃老人等恶习缺乏强制执行力,我们就有必要采用法律约束等强制性的手段来保障老年人的权益;2016年3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民法总则中的监护部分体现了现代监护制度的最新发展,而其中的意定监护制度更是扩大了适用意定监护的法律主体,对于老龄化趋势日益明显的当今中国社会而言意义重大;同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这个规定填补了我国当前监护制度中对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立法空白;但值得重视的是,我国的成年意定监护制度不仅具有优点,同时也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待完善;1.我国现行意定监护制度的优点通过民法总则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我们可以看出意定监护制度的主要适用对象是老年人,基于当前老龄化逐日严重、空巢老人日渐增多的社会现实,老年人对通过“意定监护”的方式确定符合自己心意的监护人的需求亟待满足,而待民法通则正式实施后,老年人通过对采用“意定监护”方式为自己选定监护人的实例则会大大增多;而我国民法通则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所规定的意定监护制度正是通过老年人自己为自己确定的监护人在老年人完全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对老年人行使监护权的方式,为老年人能够安享晚年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对老年人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了一定的保护;2.我国现行意定监护制度的缺点我国现行的成年人监护制度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无法适应新情势的发展;一,现行的成年人监护制度都是通过法律和限制被监护人的行为能力,虽然保障了被监护人的财产安全,但是被监护人的心理是得不到满足的,他们的意志没有得到充分的尊重;二,监护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监护人怠于履行职责的情况时有发生,但是由于监护监督机制的不完善,实际情况得不到充分的考量和证实;三,被监护人的范围太过狭窄,难以发挥监督的有效价值;四,我国现有的成年人监护制度在考察监护人任职资格时,对监护人的经济能力过于侧重,对于监护人的道德品质,文化程度,基本素质等情况考虑较少;这样不利于监护的实行;三、公证制度介入意定监护的理论依据与法律价值一公证制度介入意定监护的理论依据1.民法总则为公证制度介入意定监护提供了可能的空间民法总则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该条规定体现了意定监护制度的预防功能,此次民法总则中正式写入意定监护条款,扩大了意定监护的主体范围,丰富了意定监护的内涵,对意定监护制度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也为公证介入意定监护领域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因此,在当事人使用意定监护制度时,合适的兼具公权性质的司法机构的辅助支持就显得必不可少了;在民法总则的第30条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这一条规定为公证制度介入意定监护提供了可能的空间,也就是说,在对于发生一些监护纠纷的情形下,公证机构可以发挥其中立、公正、公信的优势和行使公共监护人的职能;2.中国地方立法为公证制度介入意定监护提供了直接依据在中国地方立法中对公证参与老年人意定监护事务已经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2016 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并通过公证等方式予以明确;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公证被作为一种明确协商意定监护的方式写入条文,这也为公证介入意定监护实践提供了直接依据,随着民法总则的通过,公证制度介入意定监护将对整个意定监护制度的实施提供强有力的保障;3.监护公法化加大了意定监护对老年人的保护力度在老龄化背景下产生的意定监护制度,其主要针对的对象就是老年人,而老年人随着年龄的增长其智力、体能等身体各方面的技能都在慢慢下降,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需要加大保护的力度;监护公法化属于私法公法化的一种表现形式,而私法公法化是法律以维护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的权益为中心,通过国家干预使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时承担相应的公法义务或者由国家直接承担保护弱势群体的义务,达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一致,最终实现实质正义;由此可见,公证制度介入意定监护是国家以一种积极的姿态介入意定监护这一私人领域,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更能够体现出意定监护的优势所在,为老年人能够安享晚年提供了实质基础,加大了意定监护对老年人的保护力度,同时这也将会是监护公法化改革的重要契机,将为国家介入干预监护这一制度打下良好的理论基础;4.私法自治与公权力介入之间的平衡为意定监护制度提供了双重保险意定监护制度属于私法制度,其核心的原则就是私法自治,但是为了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适当的公权力介入是必不可少的;公证机关在意定监护中所充当的公共监督人的角色使老年人在完全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不会因为无人监护而使监护人滥用其监护权,此时的公权力介入就起到了一个缓解的作用;公证机关对老年人完全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的监护人的监督对意定监护所主要针对的老年人群体而言,无疑是上了双重的保险;二公证制度介入意定监护的法律价值公证可以逐步实现对老年人意定监护协议的公示功能;中国公证法的制度设计已经给以公证方式进行监护登记创造了制度条件,中国公证协会作为公法组织也具备建立中国监护登记查询库的实践准备;公证法第十二条规定,公证机构依法可以办理的辅助性法律事务,其中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公证机构可以根据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进行监护权、监护协议等的登记;而且公证机构的监护登记建立在实质审查基础上,不是简单的形式审查后的信息记载,因此其具备充分的公信力基础;目前中国公证机构进行的动产抵押登记、遗嘱登记等均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目前,中国公证遗嘱查询库已经建立多年,在全国范围内不断整合各地公证机构积累的遗嘱数据,打通了从数据录入到查询的各个技术支持环节,形成了相对完整的数据登记、维护和查询利用规范;在此经验基础上,通过丰富录入信息内容,可以十分容易地建立起中国的意定监护登记数据库,并可以使公证参与的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产生更加广泛的社会效用,如有条件地向法院公开部分信息,保障民事审判的准确,同时也可以供财产登记部门在审查涉及被监护人财产处分行为时查询,确保登记的合法准确;截至2014 年底,中国共有3006 家公证机构,遍布全国各地,可以方便各地当事人办理相关事务;公证制度介入意定监护是意定监护制度与公证制度的有机结合,公证机关在当事人行使意定监护的过程中可以是意定监护协议的代书机构、监护资格确认机构,也可以成为监督机构,甚至可以有条件地介入此项实务本身,成为部分监护事务的执行机构;因此,公证在意定监护实践的职能包括有咨询、代书、证明、监督、执行等;公证介入意定监护制度确保了当事人在设定监护人时自主意思的充分表达,保障了当事人意定监护从法律条文转变为具体的法律事务实践,体现了国家通过公证机关对私人生活的适度干涉和保护,有效预防了社会纠纷,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意定监护制度初探——兼论意定监护协议公证的重要性
关键词: 意定监护; 意定监护协议; 意定监护协议公证
中图分类号: D923. 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 - 4379 - ( 2019) 14 - 0169 - 02
作者简介: 柯夏娩,女,汉族,广东揭阳人,法学学士,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公证员。
一、意定监护概述 所谓监护,是指为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保护人的一 种民事法律制度,一般可分为法定监护、指定监护、意 定监护和委托监护。2015 年 4 月修正的《老年人权益 保障法》第 一 次 将 意 定 监 护 写 进 我 国 的 法 律 中,该 法 第 26 条规定: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 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 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 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 监护责任 ”。 但 是 该 条 规 定 的 意 定 监 护,仅 仅 是 针 对 年满 60 周岁的老年人设定的。而《民法总则》第 33 条 规定的“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成 年 人,可 以 与 其 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 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 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 行监护职责”则将意定监护的适用人群扩大至所有具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至此,我国的意定监 护制度正式出炉。 二、意定监护协议的内容 意定监护本质上是一种代理关系,意定监护协议 即委托代理合同,具体授权内容由被代理人( 被监护 人) 决定,但被监护人( 在意定监护协议中,严格来讲 协议双方 的 身 体 应 是“未 来 被 监 护 人 ”和“未 来 监 护 人”,本 文 为 表 述 方 便,均 写 为“被 监 护 人”和“监 护 人”) 选任监护人时可以与监护候选人协商,双方就建 立监护关 系 达 成 协 议,即 由 双 方 签 订 意 定 监 护 协 议。 法律上对于意定监护协议的内容没有明确规定和要 求; 实践当中,起草意定监护协议,一般可包括如下主 要内容: ( 一) 监护目的。监护目的是被监护人为了防止 自己未来因发生精神、智力障碍或其他身体障碍,不能 辨识自己的行为时,其委任的监护人能够按照其本人 的意愿,最大程度地保障其在世期间的生活质量、医疗 救治、人格尊严、财产安全及权益维护等。 ( 二) 监护起始。监护从什么时候开始,涉及到意 定监护协议生效、监护人开始履行监护职责的问题,被 监护人有下列情况时,监护开始: 1、丧失语言交流能力
关于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研究
关于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研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年龄的增长,越来越多的成年人面临着意定监护的问题。
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是指成年人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根据个人意愿设立的监护机制。
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尊严,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理论基础、实施情况和存在问题等方面展开研究。
一、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理论基础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道德伦理、法律规范和社会风俗习惯等方面。
在道德伦理方面,人们普遍认同每个成年人都应当享有自主意志和尊严,拥有自己决定自己生活的权利。
成年人有权利决定自己身体和精神的抉择,包括生死问题。
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是保障成年人个体自主权和尊严的制度安排。
从法律规范的角度来看,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本人的监护人依法代为处理民事事务。
”这表明成年人可以通过意定监护的方式,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设立监护人来代为处理民事事务,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社会风俗习惯也支持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实施。
在传统社会观念中,家庭成员普遍认为应当尊重长者的意愿,支持长者自己做出生活安排和决定。
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符合社会风俗习惯,容易为人们所接受和支持。
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年人保护法》和《民法总则》等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了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设立和操作程序。
根据相关法律,成年人可以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签署意定监护协议,确定监护人,并将协议进行公证和备案。
具体操作步骤包括成年人与监护人之间的协商、协议签署、公证和备案等程序。
成年人需要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根据自己的意愿与监护人进行协商和达成一致意见,然后签署协议并进行公证,最后将协议进行备案。
这些具体操作步骤相对简单明了,便于实施。
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实施得到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根据实施情况调查显示,大多数成年人和家庭成员对于意定监护制度表示支持和认同,认为这一制度可以有效保障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尊严,减少家庭矛盾和纠纷,带来社会和谐与稳定。
高中政治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高中政治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成年意定监护制度,说白了就是当一个人到了成年,假如他由于身体或者精神上的问题,没法完全独立处理自己的事务,家里人或者他自己可以提前指定一个监护人。
这个制度可以帮助那些有特殊需要的人,确保他们在没有能力照顾自己的时候,依然能有一个人来照顾他们的生活和事务。
别看这个看起来是个法律条文,它其实和我们身边的一些事儿有很大关系,尤其是在家庭和社会中,关乎每个人的尊严与生活质量。
一、制度的背景和出发点这项制度其实来源于社会的实际需求。
想象一下,如果一个成年人因为某种原因(比如严重的疾病、精神障碍等),突然失去处理自己事务的能力,但又没有提前设定好监护人,那这时候他就可能处于一个很尴尬的境地。
生活中,我们常见的例子就是一些老年人,年纪大了脑袋不清楚,或者一些精神疾病患者,自己无法做出正确的决策,甚至有些人的判断力极其薄弱,这时候,如果没有一个合适的监护人,可能会给个人生活带来极大的困扰,也容易造成不必要的社会问题。
二、法律依据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实施,主要依据的是《民法典》。
其中第33条至第37条明确规定了意定监护的相关内容。
例如,《民法典》第33条指出:“成年人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指定一个监护人,处理自己在患病或其他无法自理情况下的事务。
”这就意味着,成年人的意定监护不仅仅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协议,更是得到法律认可的行为,可以通过合法程序办理,具有法律效力。
而根据《民法典》第35条,成年人可以在健康的情况下,提前决定监护人,这个决定必须通过书面形式,并且需要有见证人参与。
换句话说,如果你在精神完全清晰、身体健康的状态下,觉得未来可能会有某些意外发生,完全可以选择指定一个信任的亲人、朋友或专业人士来照顾你。
三、制度的实施过程实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简单来说分为几个步骤。
首先是指定监护人,监护人可以是你信任的亲人、朋友,也可以是专业机构或律师。
指定监护人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要点:1. 书面形式:你需要写一个正式的意定监护协议,内容要清晰明确,指明谁是你的监护人,监护人将承担哪些责任和义务。
论公证制度对意定监护作用
论公证制度对意定监护作用作者:郑文慧来源:《西部论丛》2018年第08期摘要:意定监护制度是一种对成年人的监护制度,我国的意定监护是在2017年纳入了《民法总则》之中。
公证制度可以利用其特有的法律证据效力等法律的相关职能,能够起到意定的监护作用,能够对成年人进行有效的监护。
本文主要分析了意定监护的价值,公证制度对意定监护制度产生的作用以及我国意定监护制度公证的现状。
通过分析公证制度的介入,能够推动意定监护制度的稳定发展,能够满足成年人对监护的客观需求。
关键词:公证制度意定监护作用一、意定监护制度的价值(一)理念价值相比于法定监护来说,意定监护具有其不具有的一种优势,就是能够充分的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法定监护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对于当事人双方来说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在一定的程度可能做不到尊重双方的意见。
但是意定监护就比较灵活,它存在的意义就是为了能够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主要体现在当事人预先对自身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时候,对权利的处分以及事务决定权的转移,方式更为灵活,更能体现当事人的意愿,只要是双方协商通过就可以完成商榷。
(二)现实意义意定监护不仅具有理念价值,还具有现实意义。
意定监护主要是针对成年人来说,尤其是老年人,老年人面临的各项风险都比较大,容易在出现意外的时候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尤其是我国目前处于人口老龄化的阶段,老年人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多。
社会面临的不仅仅是劳动力的减弱,老年人的身体健康以及老年人的监护问题都成为了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经济增长以及家庭和谐的重要因素。
解决老年人的问题成为当前社会的热点,而意定监护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种压力,能够缓解老年人的一些监护问题。
意定监护能够使法律规定的有血缘关系以外的自然人或者组织也可以对老年人进行监护,法定监护与意定监护相辅相成,更能够促进我国对老年人监护的发展,是满足我国的国情的需要的。
二、我国意定监护制度公证的现状(一)意定监护缺乏可操作的具体内容我国是在2017年在《民法总则》中提出,但是没有具体的明文规定,没有具体的可操作化的内容,缺乏配套的保障制度。
遗嘱监护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遗嘱监护是一种重要的家庭法律制度,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健康成长。
遗嘱监护是指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通过遗嘱的方式指定监护人的行为。
以下将详细阐述我国遗嘱监护的法律规定。
一、遗嘱监护的概念与意义1. 概念遗嘱监护,是指遗嘱人在生前以遗嘱形式指定未成年子女或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这种监护关系在遗嘱人死亡后生效。
2. 意义遗嘱监护具有以下意义:- 保障未成年人权益:遗嘱监护确保了未成年人在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去世后,仍能获得适当的监护,保障其合法权益。
- 减少家庭纠纷: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可以避免家庭成员之间因监护问题产生的纠纷。
- 维护家庭和谐:遗嘱监护有助于维护家庭和谐,减少因监护问题引起的家庭矛盾。
二、遗嘱监护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 遗嘱监护的条件- 遗嘱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才能设立遗嘱监护。
- 被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被监护人必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 遗嘱内容合法:遗嘱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 遗嘱形式:遗嘱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遗嘱人签名或盖章。
- 遗嘱内容:遗嘱应当明确指定监护人,并说明监护人的监护职责。
- 遗嘱见证: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 遗嘱监护的效力- 遗嘱监护的优先性:遗嘱监护具有优先性,即遗嘱监护人的监护权优先于法定监护人的监护权。
- 遗嘱监护的解除:遗嘱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期间,如果出现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可以解除遗嘱监护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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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现行意定监护制度概述(一)意定监护的概念与特点1.意定监护的概念意定监护是指被监护人具有完全判断能力时,根据自己的意愿预先确定监护人并与之签订委托监护合同,赋予监护人在自己丧失判断能力时行使自己监护事务的全部或部分代理权,并对其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践行照顾和管理的法律制度。
意定监护制度主要分为意定监护合同和公权力监督两部分,意定监护合同也称委托监护合同,是意定监护制度的核心,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在委托人因年老、精神或智力障碍及其他意思能力衰退或丧失的事由发生时,将自己的人身、财产,医疗等事项全部或部分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权限进行管理的委托合同。
另外,公权力监督是指为防止受托人在对委托人人身、财产管理过程中滥用权限损害受托人利益,由法院选任监督人对受托人进行监督。
如此,通过委托监护合同最大限度的实现了委托人的自我决定权,并通过公权力监督确保能够援助和保护被监护人利益,也为公证程序介入意定监护提供了可行性途径。
2.意定监护的特点意定监护制度与法定监护制度、委托监护制度不同,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意定监护制度不管是在监护人的选任过程中,还是在监护事项的委托过程中,都是由被监护人自己确定的。
这个特点使意定监护的立法宗旨即意定监护制度是为应对当今中国所面临的老龄社会而创设的老年人保护制度同时其尊重老年人的自我决定权得到了有效的体现。
(二)意定监护的发展背景与立法现状中国是目前世界上唯一一个老年人口超过2亿的国家。
据官方统计,2014年中国60周岁及以上人口21241万人,占总人口的15.5%.其中60周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例的10.1%,这说明中国已是一个典型的老龄化国家。
根据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办公室公布的数据,到2020年,我国老年人口将达到2.48亿,老龄化水平将达到17%,根据调查,我国65岁以上的人群中老年痴呆症的发病率为65%以上,并且每年正以1.3%的速度递增。
据预测,本世纪中叶老年人口数量将达到峰值,超过4亿,届时每3人中就会有一个老年人。
如何养老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性问题。
随着我国老年人人口的激增,老年人权益保护的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并且现有的成年人监护制度已经无法解决老年人所面临的身理肌能的衰弱,财产的保障等问题。
许多发达国家就对现行的机制进行修改,新型的权益保障方法涌现,意定监护便在此时应运而生。
由于年老、疾病等原因,有不少老年人不同程度出现了意识和神志状态的异常,行为能力因此受到限制,无论从自身生活的需要还是从参与家庭或社会事务的需要而言,均有必要给予辅助。
中国当今社会中,独居的老人比例也在逐渐增多,对于独居老人来说,传统的家族式生活方正慢慢被打破,无论是在农村还是城市,家庭成员因为工作等原因导致居住空间上相对分离、家庭成员内心距离面临疏远,传统观念中,成年子女与父母原本紧密的联系正在发生变化。
因此,传统环境下失智老年人与独居老年人监护机制亟待得到更全面的完善与发展。
意定监护最先起源于1954年美国弗吉尼亚州创设的持续性代理权制度,此后,德国在此基础上创设了照管制度,日本创设了任意监护制度。
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随着人权观念兴起,越来越多的国家重视成年监护制度的改革。
美国、英国、法国等国先后进行了大规模的监护立法改革,将那些能力逐渐减弱的老年人亦纳入监护范围,引入“尊重主体决定权”、“维持生活常化”等理念,最大程度地保障了老年人残存的意思能力和自主意识。
随着法制的不断进步,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域外法的影响下,开始建立起以意定监护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成年监护制度。
例如日本在2000年4月开始实施新的成年后见制度,爱尔兰法律改革委员会的《脆弱成年人与法律》(2006年83号文件)也引入了一些新理念,中国台湾在2009年末也开始施行,韩国亦于2011年初公布了修正后的民法,其中就引入了成年监护制度。
这些都为意定监护机制在我国的建立与完善提供了较为丰富的样本与经验。
(三)对我国现行意定监护制度的评述意定监护的本质和特定就是尊重被监护人自决意识,通过法律等强制性措施来有效保障老年人的权益。
这个制度的建立和推行的符合我国当前的国情,以及我国现在正面临的问题。
这一制度的推行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如今我国老龄化趋势的越来越严重,这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也严重阻碍了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老龄人口的增多,以及现在社会风气和一些人文因素的恶化,导致了现在实行的一种以近亲属为监护人的监护制度已经无法满足现在的要求。
随着现在国际监护制度的不断改革和深化,成年监护制度已不再是一个单纯的民事领域里的一个制度,它与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之间都有密切的关系。
也渐渐的成为了现代福利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鉴于我国传统的子女赡养老人只是道德方面的约束,对拒绝赡养老人和抛弃老人等恶习缺乏强制执行力,我们就有必要采用法律约束等强制性的手段来保障老年人的权益。
2016年3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民法总则》中的监护部分体现了现代监护制度的最新发展,而其中的意定监护制度更是扩大了适用意定监护的法律主体,对于老龄化趋势日益明显的当今中国社会而言意义重大。
同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这个规定填补了我国当前监护制度中对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立法空白。
但值得重视的是,我国的成年意定监护制度不仅具有优点,同时也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待完善。
1.我国现行意定监护制度的优点通过《民法总则》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我们可以看出意定监护制度的主要适用对象是老年人,基于当前老龄化逐日严重、空巢老人日渐增多的社会现实,老年人对通过“意定监护”的方式确定符合自己心意的监护人的需求亟待满足,而待《民法通则》正式实施后,老年人通过对采用“意定监护”方式为自己选定监护人的实例则会大大增多。
而我国《民法通则》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所规定的意定监护制度正是通过老年人自己为自己确定的监护人在老年人完全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对老年人行使监护权的方式,为老年人能够安享晚年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对老年人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了一定的保护。
2.我国现行意定监护制度的缺点我国现行的成年人监护制度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无法适应新情势的发展。
一,现行的成年人监护制度都是通过法律和限制被监护人的行为能力,虽然保障了被监护人的财产安全,但是被监护人的心理是得不到满足的,他们的意志没有得到充分的尊重。
二,监护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监护人怠于履行职责的情况时有发生,但是由于监护监督机制的不完善,实际情况得不到充分的考量和证实。
三,被监护人的范围太过狭窄,难以发挥监督的有效价值。
四,我国现有的成年人监护制度在考察监护人任职资格时,对监护人的经济能力过于侧重,对于监护人的道德品质,文化程度,基本素质等情况考虑较少。
这样不利于监护的实行。
三、公证制度介入意定监护的理论依据与法律价值(一)公证制度介入意定监护的理论依据1.《民法总则》为公证制度介入意定监护提供了可能的空间《民法总则》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该条规定体现了意定监护制度的预防功能,此次《民法总则》中正式写入意定监护条款,扩大了意定监护的主体范围,丰富了意定监护的内涵,对意定监护制度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也为公证介入意定监护领域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因此,在当事人使用意定监护制度时,合适的兼具公权性质的司法机构的辅助支持就显得必不可少了。
在《民法总则》的第30条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这一条规定为公证制度介入意定监护提供了可能的空间,也就是说,在对于发生一些监护纠纷的情形下,公证机构可以发挥其中立、公正、公信的优势和行使公共监护人的职能。
2.中国地方立法为公证制度介入意定监护提供了直接依据在中国地方立法中对公证参与老年人意定监护事务已经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2016 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并通过公证等方式予以明确。
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公证被作为一种明确协商意定监护的方式写入条文,这也为公证介入意定监护实践提供了直接依据,随着《民法总则》的通过,公证制度介入意定监护将对整个意定监护制度的实施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3.监护公法化加大了意定监护对老年人的保护力度在老龄化背景下产生的意定监护制度,其主要针对的对象就是老年人,而老年人随着年龄的增长其智力、体能等身体各方面的技能都在慢慢下降,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需要加大保护的力度。
监护公法化属于私法公法化的一种表现形式,而私法公法化是法律以维护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的权益为中心,通过国家干预使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时承担相应的公法义务或者由国家直接承担保护弱势群体的义务,达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一致,最终实现实质正义。
由此可见,公证制度介入意定监护是国家以一种积极的姿态介入意定监护这一私人领域,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更能够体现出意定监护的优势所在,为老年人能够安享晚年提供了实质基础,加大了意定监护对老年人的保护力度,同时这也将会是监护公法化改革的重要契机,将为国家介入干预监护这一制度打下良好的理论基础。
4.私法自治与公权力介入之间的平衡为意定监护制度提供了双重保险意定监护制度属于私法制度,其核心的原则就是私法自治,但是为了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适当的公权力介入是必不可少的。
公证机关在意定监护中所充当的公共监督人的角色使老年人在完全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不会因为无人监护而使监护人滥用其监护权,此时的公权力介入就起到了一个缓解的作用。
公证机关对老年人完全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的监护人的监督对意定监护所主要针对的老年人群体而言,无疑是上了双重的保险。
(二)公证制度介入意定监护的法律价值公证可以逐步实现对老年人意定监护协议的公示功能。
中国《公证法》的制度设计已经给以公证方式进行监护登记创造了制度条件,中国公证协会作为公法组织也具备建立中国监护登记查询库的实践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