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设标〔2018〕26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设标〔2018〕2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等规定,《河南省简化和规范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127号)为进一步压缩时限,优化服务,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立完善开放公平、规范有序、服务高效的新型投资项目审批制度,现就进一步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进一步推进我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业务在全省开放市场,各地要打破区域壁垒,消除市场垄断,充分利用全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资源,更好的为建设单位提供服务。
一类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开展业务在全省范围内不受地域限制承接项目。
取消施工图审查摇号的有关规定。
所需审查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法律、法规未明确要求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设置前置条件限制建设单位委托审查业务,审查机构应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外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我省开展业务,要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告知性备案, 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批准后勘察设计重大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批准后勘察设计重大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时间:2010-3-30 15:45:15 点击次数:6 【字体:小中大】豫建设标〔2010〕12号各省辖市建委(局),各有关扩权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规范施工图审查后的勘察设计变更行为,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根据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施工图审查批准后勘察设计重大变更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勘察设计文件一经审查批准,凡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涉及建设工程的稳定性和安全性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修改。
二、对已经审查的勘察设计文件确需进行变更时,凡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进行下列变更,均应视为重大变更,必须向原审查机构重新报审。
(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1. 重新划分岩土分层;2. 修改岩土层的岩土参数与岩土工程评价;3. 因原设计变更或施工时发现场地的工程地质条件与勘察报告不相符,需重新进行补充勘察的工程;4. 施工过程中发现或因施工造成的不良地质现象影响场地或地基稳定性进行的补充勘察;5. 桩基工程的试桩资料与勘察成果有较大出入,影响施工图设计的补充勘察。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1. 建筑(1)改变建筑规模(如:增加层数、建筑面积,改变层高、建筑高度等),改变建筑标准(如:增设中央空调系统等);(2)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使用功能;(3)改变建筑平面形状和尺寸,改变总平面中的位置;(4)改变建筑的墙体或保温材料、幕墙面积,使建筑物的节能性能及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发生变化的;(5)改变外立面,并涉及主体结构的改变;(6)增加或减少楼梯、电梯的数量、形式以及变更位置的;(7)改变防火分区、消防设施等。
2. 结构(1)改变建筑结构的抗震设防标准及抗震等级;(2)改变结构体系;(3)改变承重构件的布置和传力途径,改变砌体结构承重墙的位置;(4)改变地基、基础方案及基础埋置深度;(5)改变主要结构材料;(6)增、减结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的数量;(7)建筑专业重大变更引起结构专业相应变更。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豫建建[2014]12号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正文:----------------------------------------------------------------------------------------------------------------------------------------------------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豫建建[2014]12号2014年2月18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由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参加。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
第六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技术或主管质量的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及竣工资料,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
存在问题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合格或经整改后合格的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签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
2013.4.2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颁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文字号】住建部令第13号•【颁布时间】2013-4—27•【失效时间】•【法规来源】http://。
cn/zcfg/jsbgz/201305/t20130507_213639.html•【全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经第9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3年4月27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8号令)、《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相关建筑活动的责任主体,都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一)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广场、隧道、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三)依法单独发包的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并建立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为施工许可管理提供信息化工作平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行属地管理,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可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
第六条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不得开工。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建设标〔2004〕91号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扩权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加强对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高等质量的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精神,我厅制定了《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河南省建设厅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附件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诗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施工图未经申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四条施工图审查是指按照认定程序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五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建筑,城市(含县级市和县城)市政基础设施互程的道路、桥隧、给水、排水、热力、燃气、风景园林、环境卫生、公共交通等工程项目应当送行施互图审查。
建质【2004】203号,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4】20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为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以下简称134号令),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审查机构的认定1、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对本地区所需审查机构的数量进行测算、定期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在2004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本地区审查机构的认定工作,2005年1月1日起,建设部颁发(印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许可证》停止使用。
2、审查机构中专职从事审查工作的审查人员不得低于各专业审查人员要求数量的50%。
专职从事审查的注册人员,在审查期间保留其注册资格,但须暂停勘察设计执业;兼职从事审查工作的注册人员,应当与审查机构签订至少一年以上的聘用合同。
审查人员只能在一个审查机构从事审查工作。
3、申请某一类型市政工程审查机构认定的,其必须配套的专业人员与本机构其他类型市政工程所需专业或者必须配套的专业人员专业相同的,该人员在认定时可以重复使用。
4、申报认定的机构,应当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报材料的要求及式样由各地自定。
5、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获得认定的审查机构颁发《审查机构认定书》,并向社会公布。
《审查机构认定书》由各地自行印制,参考式样见附件一。
为便于审查工作管理和信息统计,认定书编号采用5位数,前两位全国统一编号,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后三位由各地自定,代码见附件二。
二、关于审查任务的委托和承接6、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图审查任务,应当与审查机构签订审查合同。
7、对于技术力量薄弱,难以按规定的认定条件成立审查机构的地区,提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审查机构在这些地区设立施工图审查受理窗口或者办事机构,以提高审查时效。
8、建设单位选择本省行政区域外审查机构审查的,审查机构出具审查合格书后,应当在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向审查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河南建设工程图纸审查制度
河南建设工程图纸审查制度一、引言建筑工程是一个涉及面广、环节多的工程项目,其中建设工程图纸是建筑工程施工的重要依据,是工程质量的保障。
因此,建筑工程图纸的审查工作尤为重要。
河南省作为中国重要的建筑业发展地区之一,对于建筑工程图纸审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二、建设工程图纸审查的背景1.建设工程图纸的重要性建设工程图纸是建筑工程设计的产物,是建筑施工的依据,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具有重要的影响。
一份合格的建设工程图纸,可以为施工人员提供清晰的指引,提高施工效率,减少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
2.建设工程图纸审查的必要性建设工程图纸审查作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对施工图纸的逻辑、合理性和可行性的检验。
通过图纸审查,可以确保施工图纸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从源头上避免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和工期延误。
此外,建设工程图纸审查还可以提高工程设计的水平,减少不必要的设计更改,降低工程造价。
三、河南建设工程图纸审查的现状目前,河南省建设工程图纸审查存在如下问题:1.审查标准不统一目前,河南省建设工程图纸审查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规范,不同地区、不同单位对图纸审查的要求和标准存在差异,缺乏一套全省统一的审查流程和标准。
2.审查流程不清晰建设工程图纸审查的流程不够清晰,有些审查工作仓促进行,审查人员没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对图纸进行审查,容易出现疏漏。
3.审查人员不足目前,河南省建设工程图纸审查单位及审查人员相对不足,工作压力大,容易出现审查工作质量不高的情况。
四、河南建设工程图纸审查制度的建议为了提高建设工程图纸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推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提升,下面提出以下建议:1.明确审查标准和规范建立全省统一的建设工程图纸审查标准和规范,明确审查的内容、要求和范围,使审查工作更为规范和统一。
2.完善审查流程建立健全的建设工程图纸审查流程,明确审查人员的职责和工作程序,确保每一份图纸都经过严格的审查程序,减少疏漏的可能性。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参考Word)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由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参加。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
第六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技术或主管质量的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及竣工资料,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
存在问题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合格或经整改后合格的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签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
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估,具备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工程概况;2. 工程各参建单位;3. 工程施工质量及监理情况;4. 工程质量事故及处理情况;5. 竣工资料审查情况;6. 工程质量评估结论。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分别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2.06.20•【字号】豫建建[2002]86号•【施行日期】200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豫建建[2002]86号)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厅局:为了进一步深入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现将《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各有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建设厅二00二年六月二十日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且总投资在200万人民币及其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均应依照本规定实行质量监督。
第三条本规定所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城市道路工程及桥隧工程、环卫工程、风景园林工程、公共交通工程等。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是指国家、河南省现行有关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技术标准、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文本要求等综合指标。
第五条河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和监督本规定的实施,并委托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实施工程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并由其委托的当地工程质量监督站(已取得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资格)负责实施工程造价在2000万元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监督。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实施办法(53号文)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建设主管部门或所属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建设主管部门或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建设主管部门或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抽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监督机构通过巡查随机确定本行政区域内一个或若干个受检工程或对某一个工程中一项或若干项内容的随机检查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抽测是指利用检测设备、仪器等工具对建筑原材料或工程实体质量进行随机抽样检测或测量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五条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所属的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及县(市、区)级监督机构、监督人员进行考核管理和业务指导;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县(市、区)级监督机构进行考核管理和业务指导。
(最新)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含)
(最新)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范施工许可程序,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施工许可的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五条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已经取得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文件;(三)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四)已经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五)已经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文件;(四)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六)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作出批准决定,并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建设单位名称;(二)建设工程名称;(三)施工企业名称;(四)施工许可范围;(五)施工许可期限;(六)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
第三章施工许可的变更与注销第九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有效期内,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手续。
第十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有效期内,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延长施工许可期限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期手续。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有效期内,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需要终止施工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注销手续。
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省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省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省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都应进行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查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开展,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有关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免审的,按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条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对全区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审查机构管理- 1 -第五条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的确定、公布、变更和延续工作。
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负责。
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第六条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政区域内近三年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逐步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第七条审查机构按照承接业务范围分为一类、二类。
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
二类机构可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模划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一类、二类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执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审查管理办法
(2018年12月29日住建部部令第4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逐步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消防安全性;
(四)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
(五)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六)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三、在第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涉及消防安全性、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2024年(最新)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二篇)
(最新)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二)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二)一、引言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二)是为了进一步规范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工作,促进建筑工程的安全、质量和效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制定的。
本细则紧密结合河南省实际情况,借鉴了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经验,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进行了具体规定和要求。
二、施工许可的申请与审批1. 申请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河南省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书》,并附上相关材料。
2. 河南省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于符合要求的申请,应当及时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应当及时告知申请单位有关不符合要求的内容,并要求进行补正或者重新申请。
3. 河南省建设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审查施工现场条件和技术方案的可行性,以确保施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质量安全标准进行。
4. 河南省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有关申请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建筑工程领域存在不良行为的,有权要求其提供有关资质和证明材料,并限制或者禁止其参与相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5. 河南省建设主管部门对符合要求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应当及时告知申请单位并进行补正要求。
6. 河南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施工许可的管理和监督1. 持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工程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2. 河南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持证单位的监督检查,随时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进行跟踪监督。
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工或者改变施工方案,必须经过河南省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
4. 河南省建设主管部门可以随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验和验收,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对于严重违法行为或者质量问题,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最新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机构名录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模划分,按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一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并在本审查机构注册;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4]20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为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以下简称134号令),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审查机构的认定1、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对本地区所需审查机构的数量进行测算、定期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在2004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本地区审查机构的认定工作,2005年1月1日起,建设部颁发(印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许可证》停止使用。
2、审查机构中专职从事审查工作的审查人员不得低于各专业审查人员要求数量的50%。
专职从事审查的注册人员,在审查期间保留其注册资格,但须暂停勘察设计执业;兼职从事审查工作的注册人员,应当与审查机构签订至少一年以上的聘用合同。
审查人员只能在一个审查机构从事审查工作。
3、申请某一类型市政工程审查机构认定的,其必须配套的专业人员与本机构其他类型市政工程所需专业或者必须配套的专业人员专业相同的,该人员在认定时可以重复使用。
4、申报认定的机构,应当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报材料的要求及式样由各地自定。
5、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获得认定的审查机构颁发《审查机构认定书》,并向社会公布。
《审查机构认定书》由各地自行印制,参考式样见附件一。
为便于审查工作管理和信息统计,认定书编号采用5位数,前两位全国统一编号,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后三位由各地自定,代码见附件二。
二、关于审查任务的委托和承接6、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图审查任务,应当与审查机构签订审查合同。
7、对于技术力量薄弱,难以按规定的认定条件成立审查机构的地区,提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审查机构在这些地区设立施工图审查受理窗口或者办事机构,以提高审查时效。
8、建设单位选择本省行政区域外审查机构审查的,审查机构出具审查合格书后,应当在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向审查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4.28•【字号】豫建设标[2008]32号•【施行日期】2008.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建设标〔2008〕32号)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各有关扩权县建设局(委):为保证我省建设工程质量,进一步加强对省内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推进全省审查机构的工作和审查水平,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4号令)和《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豫建设标〔2004〕9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与我厅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联系。
河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考核办法(试行)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河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考核办法(试行)一、为保证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加强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推进全省审查机构的工作水平,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4号令)和《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豫建设标〔2004〕9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省建设厅负责对本省持有省建设厅颁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证书》,且在证书有效期内的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考核。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对审查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按规定程序记录不良记录,并将处理结果报省建设厅。
三、省建设厅原则上每年对全省审查机构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组成员由国家公务人员和专家共同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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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豫建设标﹝2014﹞7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现将《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1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以下简称“第13号部令”)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13]111号文)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审查机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
施工图审查机构是政府根据建设规模及相应的技术人员条件设立的,受政府委托,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法人机构。
施工图审查业务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和政府委托形式。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确定的审查机构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确定书》,并载明审查机构类别、审查业务范围及证书有效期等。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审查机构名录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审查机构的确定及审查范围第六条审查机构的数量及名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结合全省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以下简称市(县))建设规模予以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为一类机构和二类机构,按承接业务类型分为房屋建筑施工图审查机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勘察文件专项审查机构。
未设立房屋建筑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市(县),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核定确认的一类审查机构名录中协调设立审查窗口单位。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必须委托具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审查资格的一类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第八条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所在市(县)行政区域内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的审查。
审查机构具体审查规模按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执行。
不含勘察文件专项审查资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其审查范围为:房屋建筑一类审查机构审查工程设计等级为中型及以下建筑工程的工程勘察文件;房屋建筑二类审查机构工程设计等级为小型建筑工程的工程勘察文件;专项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审查勘察文件。
第九条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一类审查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二类不少于100万元。
(二)有健全的质量、技术、档案等管理体系,信用评价良好,审查行为规范。
(三)具有配套的技术装备和独立的工作场所。
一类审查机构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二类不少于200平方米。
(四)审查人员数量应满足“第13号部令”相关要求。
(五)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应当具有主持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或者100米以上建筑工程的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3人。
(六)审查机构应于审查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保,无社保缴纳证明的,应提供其他相关证明。
第十条审查人员基本条件(一)审查人员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诚信行为,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二)一类审查机构审查人员应当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有不少于5项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业绩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业绩;(三)二类审查机构审查人员应当具有10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有不少于5项中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业绩或者乙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业绩;(四)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并在本审查机构注册;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审查人员实行属地管理;(五)审查人员的执业注册资格、职称、勘察设计工作经历年限、完成项目业绩数量、信用记录等应符合“第13号部令”有关规定要求,其中作为确定条件的60周岁以上审查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审查人员规定数量的1/2,且不得超过70周岁;具有省级以上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称号或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职称的施工图审查人员,经个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体检证明材料,年龄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75周岁;第十一条满足确定条件的,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确定书》,每年对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进行公布。
第三章审查内容第十二条施工图审查应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工程勘察文件未经审查合格的,设计单位不得使用,审查机构不得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不得使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三)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送审工程勘察文件时应提供以下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一)作为勘察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二)符合国家要求的工程勘察文件4套;(三)工程勘察纲要、岩土工程勘察现场记录、原位测试成果报告和原始记录、室内土工试验成果报告和记录等过程控制程序资料1份(复印件);(四)工程勘察合同一份(复印件);对基坑边坡支护等专项工程应提供工程投资概算或投资估算;(五)工程勘察单位的资质证书副本1份(复印件),加盖勘察企业公章;(六)岩土工程勘察和岩土工程设计均属于工程勘察,应纳入工程勘察审查的范围;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登记的进豫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出示原件核对;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送审工程设计文件时应提供以下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一)作为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复印件)。
(二)经审查合格的工程勘察文件及其审查合格书、审查意见告知书、勘察单位的答复意见和变更说明1套(复印件)。
(三)符合国家规定深度和内容要求的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4套及相关计算资料1套。
(四)工程设计合同1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工程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副本1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登记的进豫登记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出示原件核对;(七)对于规划部门未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及未按规定办理进豫登记材料和超限高层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项目,审查机构一律不得受理审查。
:第十五条对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审查机构除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外,对项目使用功能的设计合理性也应进行审查。
第四章绿色建筑审查第十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河南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等配套技术规范,指导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图审查,并开展相关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实施绿色建筑设计专项审查制度。
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送审时应当告知项目拟达到的绿色建筑星级。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进行审查,核实项目是否达到相应绿色建筑星级标准,并在审查合格书中注明。
审查意见作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必备材料。
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必须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若未达到相应星级标准,审查机构应将设计文件退回原设计单位重新设计。
第五章送审管理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并于审查机构签订审查合同,明确审查各环节的时限,按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支付审查费。
施工图送审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郑州、洛阳两市应开展统一受理、电脑摇号、计算机程序评分等方式送审,各市县应积极推广。
(一)市(县)审查机构业务范围内的项目,由本市(县)审查机构审查;超过本市(县)审查机构业务范围内的项目,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与项目规模相符的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
(二)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得选择我省以外的审查机构审查。
我省审查机构名录中的审查机构均未开展某项规定工程项目审查的,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可根据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审查机构名录选择审查机构,并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三)凡经过河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纳入我省审查机构名录的本省审查机构,以及在我省备案纳入我省审查机构名录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查机构,在我省从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均应使用我省施工图审查管理系统。
(四)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本省审查机构按确定范围开展业务,跨地区开展审查业务(限一类)前,须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纳入当地审查机构名录管理。
第十九条审查机构应按要求及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审查情况统计信息。
第二十条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一)大型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5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建筑工程、中型及以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0个工作日;(二)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
以上时限不包括施工图修改时间和审查机构的复审时间。
第二十一条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
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
审查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说明不合格原因。
同时,应当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