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清算会计讲解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7年高级会计师继续教育专题——
企业破产清算会计
主讲人:田斌
新疆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2017年10月
目录
•第一篇破产清算程序
• 第一章 概述
• 第二章 清算程序
•第二篇清算会计基本概念框架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编制基础和计量属性• 第三章 确认和计量
• 第四章清算财务报表的列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三篇清算会计实务
• 第一章 会计科目及账务处理• 第二章 报表的编制
第一篇破产清算程序
第一章 清算会计概述
一、企业清算定义
是指企业按章程规定解散以及由于破产或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经营后,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并进行收取债权、清偿债务和分配剩余财产的经济活动。
企业的经营期限届满,投资方无意继续经营
•企业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投资一方或各方不履行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企业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拒因素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企业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企业宣告破产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议决定公司解散
•法律、企业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普通清算 破产清算
四、企业清算的业务程序
成立清算组
清查债务
清查财产和债权
清偿债务
编制清算报告和办理企业注销手续
五、清算会计工作的内容
•进行财产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核算和监督清算费用的支付
•核算和监督债权的收回和债务的偿还
•核算和监督企业的清算损益
•核算和监督剩余财产的分配
•编制清算会计报表
六、清算会计对传统财务会计理论的改变
•对会计对象的改变
•对会计目标的改变
•对会计假设的改变
•会计主体
•持续经营
•会计分期
•对会计原则的改变
•可变现价格(清算价值、清偿价值)
•收付实现制
第二章破产清算程序
一、企业破产的法律规范
•《民事诉讼法》
•《公司法》
•《企业破产法》
二、企业破产的界定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将其全部财产抵付所欠的各种债务,并依法免除其无法偿还债务。
破产申请人
债权人
债务人
破产申请的受理人
破产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
指定管理人
•管理人的组成: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
•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
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
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管理人依照破产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
委员会的监督。
•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不得担任管理人的人员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指定管理人
•管理人的职责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确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债权申报
•期限要求
•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
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召开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的成员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
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召开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的职责
•核查债权
•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监督管理人
•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通过重整计划
•通过和解协议
•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召开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决议表决要求
•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
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重整
•重整申请的条件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
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
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重整
•重整程序终止的情形
•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
性
•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
债权人的行为
•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