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1.06.27•【字号】湘环发[2011]29号•【施行日期】2011.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湘环发〔2011〕29号)各市州环境保护局:为加强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健全“三同时”监督检查机制,我厅制订了《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健全“三同时”监督检查机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及《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后,对建设项目在设计、施工、试生产(运行)、验收各阶段环境保护设施及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设施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同时适用于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委托湖南省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日常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级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机构对建设项目“三同时”进行统一监督管理,省级环境监察机构参与建设项目现场督查和违法行为查处。
各市州、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实施现场检查和监督性监测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为建立“三同时”监督检查机制,进一步规范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认真兑现“七项承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我部制定了《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建立“三同时”监督检查机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及《环境保护部机关“三定”实施方案》,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设施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依据规模、所处环境敏感性和环境风险程度,其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按Ⅰ、Ⅱ两类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条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受委托承担Ⅱ类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
第五条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承担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
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应客观公正反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及效果,对验收监测或调查结论负责。
第二章“三同时”监督检查第七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抄送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关于加快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的通知
关于加快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的通知第一篇:关于加快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的通知关环通[2008]17号关于加快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的通知各机焦生产企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第二十一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为加快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进一步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特通知如下:一、污染治理设施建设1、建设备煤工序的环保设施:原料煤堆场、受煤坑、煤转运站、煤粉碎机室、配煤装置、筛破装置、运煤通廊等的防尘设施建设。
2、建设炼焦系统环保设施:捣固焦炉装煤烟气控制、推焦除尘系统、熄焦烟尘控制、筛焦系统的污染控制。
3、建设水污染物治理设施:生活废水和工业废水治理。
4、建设固体废物治理设施:煤尘、焦尘、污泥及生活垃圾的处理。
5、建设噪声防治设施:机械噪声的防治。
二、编制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计划及落实措施于2008年7月20日前交县环保局。
三、污染治理设施应在3个月内建成并投入试运行,从投入试运行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验收。
特此通知关岭自治县环保局二OO八年七月八日第二篇: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1.目的为了规范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经上级公司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本公司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适用本制度。
3.定义“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的通知晋环发…2010‟332号各有关单位:《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试行)》)已试行五个月,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我厅对《规程(试行)》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规程(试行)》进行了审核,审核认为“修改后的《规程》与有关法律法规不抵触,也未发现与其它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情况,《规程》中规定的各项环保措施和工作程序基本可行,同意按照法定程序下发施行。
”现将《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正式发布,请各有关单位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中遵照执行。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五日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管理,建立“三同时”监督检查机制,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各项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监督条例》及《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管理。
本规程同时适用于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委托省环境保护厅承担现场检查和负责“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管理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规程规定,依据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从项目前期准备、施工建设到试生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项目依据规模、所处环境敏感性和环境风险程度,按I、II两类实施分类管理。
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
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 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
第三条 【分类管理】 建设项目依据规模、所处 环境敏感性和环境风险程度,其竣工环保验收现 场检查按Ⅰ、Ⅱ两类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条 【督查中心和省级环保部门验收管理职责】 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参与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受委托承担Ⅱ类建 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 第五条 【督查中心和地方环保部门“三同时”监 管职责】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 “三同时”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 建设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 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
四、需说明的几方面内容 (一)管理职责划分 “三同时”和验收管理职责划分均依据我部“三 定”方案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机关“三定”实施方案》规定了环评司、 环监局、监测司、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职责。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审 批的非核设施建设项目,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受理试生产申请、现场检查并做出审查决定。
环境保护部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查处情况以及行 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抄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级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负责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限 期改正通知书等的执行。
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 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报表制度】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十日之内,向环境保护部报送上 一季度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情况;每年一月 的前二十日之内,报送上一年度建设项目“三同时” 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 十日之内,向环境保护部报送上一季度辖区内建设项 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情况;每年一月的前二十 日之内,报送辖区内上一年度建设项目“三同时”日 常监督管理工作总结。以上材料同时抄送环境保护督 查中心。 第十五条 【建立监管档案】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 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建设项目监管档案。
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的通知(环发[2024]150
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的通知(环发[2024]150根据环境保护部的要求,我部决定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以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环保监管和验收工作。
该管理规程的主要内容如下:一、背景和目的该管理规程的制定旨在规范建设项目的环保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保障建设项目的合法性和高标准的环保要求。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规程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所涉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三、基本原则本管理规程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科学性、公正性、公开性、权责明确、分类管理、全过程监管等。
四、主要内容1.建设项目环保申报和审批规定了建设项目的环保申报和审批程序,强调了环保审批的必要性和灵活性,确保合法合规。
2.“三同时”监督检查明确了项目开工前、施工期间和竣工验收期间的“三同时”监督检查要求,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情况、环保设施和设备的建设情况、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的执行情况等。
3.竣工环保验收规定了竣工环保验收的程序和要求,包括验收材料的提交、专家评审的安排、现场检查的过程等。
4.监督检查和验收结果的处理明确了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结果的处理方式,包括合格通过、合格且整改、不合格等处理结果,同时指出了各类处理结果的后续管理措施。
5.法律责任强调了环保管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责令停产整治、吊销环评批复文件等处罚。
五、组织实施规定了管理规程的组织实施方式,包括牵头责任部门、配合部门、监督部门的职责划分与合作,形成了协同作战的工作模式。
六、附则规定了管理规程的解释权和修订程序,强调了根据实践的需要及时对管理规程进行修订。
通过印发该《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我们将进一步强化对建设项目的环保监管和验收工作,保障环境质量,推动可持续发展。
同时,我们也希望各级环保部门和建设单位能够认真贯彻该管理规程,加强合作,共同落实环保责任,共同建设美丽中国。
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为建立“三同时”监督检查机制,进一步规范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认真兑现“七项承诺”法》程(试行)》第一章总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制定本规程。
第四条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受委托承担Ⅱ类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
第五条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承担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
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应客观公正反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及效果,对验收监测或调查结论负责。
第二章“三同时”监督检查第七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抄送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期书面报告“三同时”执行情况。
展信息。
“三同时”监督检查计划;(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是否发生重大变动;(二)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与主体工程设计、施工、投产使用是否同步;(三)施工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情况;(四)施工期环境监理的实施情况;(五)施工期环境监测的实施情况;(六)前次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的整改要求落实情况;(七)限期整改和行政处罚决定等落实情况。
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应当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和取证询问笔录等书面记录。
第十条建设项目建成后,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应当及时编制“三同时”监督检查报告报送环境保护部,作为该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依据之一,并同时抄送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验收的依据之一。
(二)超过法定期限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重新审核;(三)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四)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投入试运行;(五)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六)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正式生产或者使用;(七)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
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09]150号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为建立“三同时”监督检查机制,进一步规范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认真兑现“七项承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我部制定了《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主题词:环保项目验收规程通知附件: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建立“三同时”监督检查机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及《环境保护部机关“三定”实施方案》,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设施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依据规模、所处环境敏感性和环境风险程度,其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按Ⅰ、Ⅱ两类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条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受委托承担Ⅱ类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
第五条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承担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1.08.20•【文号】环执法〔2021〕70号•【施行日期】2021.08.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正文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强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理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职责,落实建设单位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现就完善建设项目(不含海洋工程、核动力厂和研究堆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以下简称“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机制,切实优化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提出意见如下。
一、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一)建立事前属地参与机制。
生态环境部将进一步完善环评审批程序,在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评估和审查过程中,根据环境影响和环境风险大小,邀请项目所在地省级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参加现场踏勘、技术评估会和部内审查会,共同研究提出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明确后续属地监管内容和各方责任。
请各省(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参照我部环评审批程序,在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评估和审查过程中,建立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事前参与机制,合理确定参会范围,也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避免增加行政成本。
在环评批复文件中,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将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作为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的主要责任部门,在审批完成后及时将环评文件及批复文件转送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涉及污染物区域削减、煤炭替代、产能置换、居民搬迁、栖息地保护等要求的应同时转送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并明确有关责任和完成时限。
环境法律法规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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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37 关于发布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等四项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配套文件的通知38 关于印发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及其特征化学污染物释放与转移报告表和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管理计划的通知39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200340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200341 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42 环境保护部关于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643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执行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201544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201045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46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201547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 199948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 200949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200750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200851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201552 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GB50483-200953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GB/54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5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5修订56 关于部分供热及发电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201457 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201558 环境保护部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有关具体工作的通知201659 关于印发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201260 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136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开展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通知201462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63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9078-966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9365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201466 环境保护部关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有关问题的复函201667 环境保护部关于醇基燃料锅炉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201568 袋式除尘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 2020-201269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70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71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372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00873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修正74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20067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0876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77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78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79 关于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废水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201180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8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15修正82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2011修正83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200784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200585 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 200686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87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200388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201189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201190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0191 关于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201392 关于污废水处理设施产生污泥危险特性鉴别有关意见的函 20109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 201094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200595 废弃固体化学品分类规范GB/T 31857-201596 实验室废弃化学品收集技术规范GB/T 31190-201497 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HJ607-201198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199999 关于危险废物监督管理中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2014100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 2011101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102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0110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7-2007104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2016"105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2007106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2009107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2108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2014年版109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110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111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 GB10070-1988112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523-2011113 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2016114 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2004115 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2014116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117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118 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119 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120 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逐步淘汰国家方案 1999修订121 防止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 1991122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123 关于严格控制新建使用含氢氯氟烃生产设施的通知 2009124 关于严格限制四氯化碳生产、购买和使用的公告 2009125 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五批2009126 关于发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六批的公告127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2010128 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 2010129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2010130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2016修订131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2011132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实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13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两修正案的决定20131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修订20091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2008136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016修正137 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修订138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2016修订139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2007140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199914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2010142 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三批2010143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14144 国家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目录第二批2015145 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2015年本,节能部分2016146 工业清洁生产审核规范2015147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2016148 绿色工业建筑评价导则 2010149 企业能量平衡通则 GB/T 3484-2009150 用能设备能量平衡通则 GB/T 2587-2009151 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 24789-2009152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153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2015修正154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修正155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1995156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015修正157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通知2014158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14159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AQ/T9006-2010160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2014161 工伤保险条例 2010修订16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16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2016164 工伤认定办法 2010165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2010166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0167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 235-2011168 卫生部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2010169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017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2011 17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16修正172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173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2015 174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175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2012176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177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5修正178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2012179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2012180 污水处理设备安全技术规范GB/T 28742-201218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通知2013182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183 关于发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WS/T396-2012 标准第1号修改单的通告2013184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201518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08修订186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01187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2009188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1995189 关于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公告2014190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2012修订191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1990192 实施强制性认证的部分消防产品目录 2011193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2012修订194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2012195 消防安全标志第1部分:标志 GB196 消防安全工程总则 GB/T 31592-2015197 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维修保养与报废GB 29837-201319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199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15630-199520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201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50493-2009202 爆炸性环境第14部分:场所分类爆炸性气体环境GB203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2016 204 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2016205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20102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修正20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208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2007209 关于做好空气化工产品无人值守“现场供气”生产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200921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的通知2015211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修正212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201421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的通知2015 214 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2015215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外部安全防护距离问题的复函2015216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015217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务院取消有关安全资格认定后相关工作的复函2015218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的通知2015219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开展工贸企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提升防范事故能力行动计划的通知2016220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07221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2009222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15223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224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225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估规范AQ/T 9009-2015226 出口危险货物有限数量包装检验规程SN/T 4149-2015227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4-2009228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GB8958-2006229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2894-2008230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 AQ/T9007-2011 2011231 机械安全进入机械的固定设施~4-2008232 机械安全风险评价第1部分:原则 GB/T 15706-2012233 机械安全风险评估实施指南和方法举例GB/T 16856-2015234 机械安全与人体部位接近速度相关的安全防护装置的定位GB/T 19876-2012235 机械安全固定式直梯的安全设计规范GB/T 31254-2014236 机械安全工业楼梯、工作平台和通道的安全设计规范GB/T 31255-2014237 机械安全机械安全标准的理解和使用指南GB/T 20850-2014238 简易升降机安全规程GB 28755-2012239 接近电气设备的安全导则GB/T 29480-2013240 电气安全标志GB/T 29481-2013241 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规范AQ/T 3047-201324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243 特种设备目录2014244 质检总局关于实施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245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9修订246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2001247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2000248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2009249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 2009250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1995251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2002252 特种设备危险性评价与分级实施指南 2009253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压力管道气瓶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254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2015年修正255 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指南 2010256 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1257 关于公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的公告 2011258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2011259 锅炉使用管理规则TSG G5004-2014260 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 TSG G0002-2010261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262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 G7002-2015263 锅炉监督检验规则TSG G7001-2015264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0005-2011265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2013266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2014267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13268 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 R5002-2013269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270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4387-2008271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TSG 03-2015282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 1997283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284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285 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 2007修订286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2016修正287 关于将羟亚胺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公告 2008288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2006289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290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2006291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2010292 关于调整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及相关申请表格的通知 2010293 加强重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通告 2010294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2002295 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4年296 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经营企业进口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的通知 2010297 高毒物品目录 2003298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13修正299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 201130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2011301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015修正302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发布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通知30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文书的通知2014 304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修正305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5修正306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2012307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15修正308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2012309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登记文书的通知2012310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修正311 关于发布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公告2013312 环境保护部关于增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公告2016313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2010314 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指南 2010315 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衔接事项的通知 2010316 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标识信息技术要求试行2011317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201331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2009319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15603-1995320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 GB/T16483-2008321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GB15258-2009322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指南GB/T 17519-2013323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2~29部分 GB ~29-2013324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 2004325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04337 玩具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24613-2009338 醇类物质泄漏的处理处置方法 HG/T 4688-2014339 醛类物质泄漏的处理处置方法 HG/T 4689-2014340 苯类物质泄漏的处理处置方法 HG/T 4690-2014341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 GB13690-20093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1987343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1999344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345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2013346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2015347 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2014348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2014349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2015350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2013351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188-2014352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T 12801-2008353 粉尘作业场所危害程度分级 GB/T 5817-2009354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2010355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GBZ/T225-2010356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 GBZ/T357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2部分:化学物 GBZ/T3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 GBZ/T359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158-2003360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GBZ230-2010361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规范AQ/T 4269-201536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 GBZ363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 GBZ364 化学毒剂报警器通用技术条件GB/T 32187-2015365 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AQ/T 4274-2016 366 噪声职业病危害风险管理指南AQ/T 4276-2016367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2005368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013修正369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2002379 头部防护安全帽选用规范GB/T 30041-2013380 个体防护装备护听器的通用技术条件GB/T 31422-2015。
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
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建立“三同时”监督检查机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及《环境保护部机关“三定”实施方案》,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设施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依据规模、所处环境敏感性和环境风险程度,其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按Ⅰ、Ⅱ两类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条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受委托承担Ⅱ类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
第五条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承担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
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应客观公正反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及效果,对验收监测或调查结论负责。
第二章“三同时”监督检查第七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抄送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环境保护部委托,分别负责组织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开工建设情况,并定期书面报告“三同时”执行情况。
第八条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跟踪建设项目进展信息。
建设项目开工后,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及时制定并实施“三同时”监督检查计划;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制定日常监督管理计划,并组织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实施。
第九条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文件为依据,主要内容包括:(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是否发生重大变动;(二)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与主体工程设计、施工、投产使用是否同步;(三)施工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情况;(四)施工期环境监理的实施情况;(五)施工期环境监测的实施情况;(六)前次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的整改要求落实情况;(七)限期整改和行政处罚决定等落实情况。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2号——决定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2号——决定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9.06.13•【文号】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2号•【施行日期】2019.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2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8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我部决定废止47件规范性文件,修改3件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布。
决定废止或者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或者修改。
附件:决定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生态环境部2019年6月13日附件决定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1987〕国环字第002号)2.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环法〔1992〕57号)3.国家环保局、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监〔1993〕324号)4.关于加强对放射性物质、放射性污染设备及放射性废物进口的环境管理的通知(环监〔1995〕38号)5.关于对《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发〔1999〕82号)6.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环境管理问题的复函(环发〔1999〕154号)7.关于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1999〕177号)8.关于西部大开发中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若干意见(环发〔2001〕4号)9.关于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境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1〕17号)10.关于电磁辐射申报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02〕360号)11.关于发布《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和《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环发〔2004〕15号)12.关于电磁辐射标准适用问题请示的复函(环办〔2004〕36号)13.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04〕47号)1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的通知(环发〔2006〕62号)15.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51号)16.关于国家环保总局等五部门2008年11号公告中使用过的废塑料袋、膜、网的有关说明的通知(环办〔2008〕23号)17.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08〕70号)18.关于铀矿地质勘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2009〕64号)19.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环发〔2009〕150号)20.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办〔2009〕148号)21.关于印发《全国农村环境监测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环办〔2009〕150号)22.关于印发《国家二恶英重点排放源监测方案》的函(环办函〔2010〕661号)23.关于发布《进口废船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进口废光盘破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和《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69号)24.关于核电厂运行事件通告增加事件预分级的通知(国核安函〔2010〕207号)25.关于发布《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环境保护控制要求(试行)》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1年第11号)26.关于发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进口硅废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23号)27.关于进一步推进环境保护军民融合式发展的若干意见(环境保护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文件环发〔2011〕30号)28.关于印发燃煤电厂大气汞排放监测试点工作相关技术文件的通知(环办函〔2011〕442号)29.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环境监测工作的意见(环办〔2011〕52号)30.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区域督查派出机构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环发〔2011〕59号)31.关于变更废船进口许可证计量单位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90号)32.关于发布《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号)33.关于印发核退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申请材料格式和内容的通知(环办〔2014〕10号)34.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发〔2014〕32号)35.关于做好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先期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2014〕50号)36.环境保护部综合督查工作暂行办法(环办〔2014〕113号)37.关于印发《国家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2014〕89号)38.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环办〔2014〕96号)39.关于综合保税区内外商独资企业电子废物处置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14〕1497号)40.关于下放和取消自然保护区有关事前审查事项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15〕86号)41.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组织和工作规则》的通知(环发〔2015〕107号)42.关于环境保护部委托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和验收监测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环评〔2016〕16号)43.《关于开展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清单式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6〕61号)44.关于环境保护部委托编制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辐射〔2016〕65号)45.关于印发《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环办辐射函〔2016〕469号)46.关于进口废光盘破碎料固体废物界定问题的复函(环办土壤函〔2016〕1183号)47.关于进一步做好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环评整顿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8〕325号)二、决定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1.研究堆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规定(国核安发﹝2006﹞20号)(1)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2)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九项;(3)删除第二十五条第二项;(4)删除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中的“(2)《研究堆退役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书》”和第二项中的“(2)《研究堆最终退役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书》”。
建设项目环保验收工作指南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指南(工业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及《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环发[2009]150号)的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主要包括:一、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对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非核设施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其试生产申请,并将其审查决定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非核设施建设项目在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申请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工作。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监测的工作程序如下:1、验收监测受理建设单位在申请验收监测时应出具正式申请函,填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申请登记表》(附件2),并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技术资料(附件3)。
对申请资料完整的建设项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
对资料不全的建设项目,待建设单位将申请资料补充完整后再予受理。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验收监测受理联系方式: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大羊坊8号院乙接待室邮政编码:100012受理电话:传真:2、现场勘查已受理验收监测的建设项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安排项目负责人前往现场勘查。
环发[2009]150号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环发[2009]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为建立“三同时”监督检查机制,进一步规范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认真兑现“七项承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我部制定了《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主题词:环保 项目 验收 规程 通知附件: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建立“三同时”监督检查机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及《环境保护部机关“三定”实施方案》,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设施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
第三条 建设项目依据规模、所处环境敏感性和环境风险程度,其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按Ⅰ、Ⅱ两类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条 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受委托承担Ⅱ类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
第五条 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承担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
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应客观公正反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及效果,对验收监测或调查结论负责。
第二章 “三同时”监督检查第七条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抄送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指南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规范目录1. 前言 (1)2. 适用范围 (1)3. 规范性引用文件 (1)4. 术语(与教材同步) (3)4.1 环境监理 (3)4.2环境监理单位 (3)4.3总监理工程师 (3)4.4总监代表 (3)4.5 环境监理工程师 (3)4.6 环境监理员 (3)4.7 环境保护达标监理 (3)4.8 环保设施监理 (4)4.9 生态保护措施监理 (4)4.10环境管理监理 (4)4.11 环境监理方案 (4)4.12 试生产阶段 (4)4.13 环境保护阶段验收(是否删除) (4)4.14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4)4.15 “三同时”制度 (4)4.16 环保事件(查询修改)--无标准答案 (5)4.17 环境监测 (5)4.18环境保护目标 (5)4.19环境敏感区 (5)5.环境监理遵循的基本原则 (5)6. 环境监理机构及其设施 (6)6.1 环境监理机构 (6)6.2环境监理人员的职责 (6)6.4环境监理设施 (9)7环境监理工作程序 (9)8. 环境监理工作内容 (12)9. 环境监理制度与工作方法 (12)9.1环境监理工作制度 (12)9.2环境监理工作方法 (14)10. 设计阶段环境监理工作 (15)10.1 设计阶段应收集的资料 (15)10.2 设计阶段环境监理内容 (15)11. 施工阶段环境监理工作 (17)11.1施工准备阶段环境监理 (18)11.3.2 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 (20)11.4编写环境监理报告 (23)12. 试运行阶段环境监理工作 (25)13. 环保事件及重大污染事故处理 (27)13.1 环保事件报告 (27)13.2 重大污染事故处理 (28)14. 文件档案资料管理 (29)14.1 环境监理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29)14.2 施工阶段的环境监理月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30)14.3 环境监理方案 (31)14.4 施工阶段环境监理报告..................................................................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
“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一、监督检查范围和对象(一)监督检查范围包括项目的前期准备、设计、施工和运营期。
前期准备阶段要求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和审批,设计阶段关注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的合理设置,施工阶段关注环境污染物的排放管控,运营期要求关注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情况。
(二)监督检查对象包括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要负责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和实施,设计单位要编制环境保护方案和环评报告,施工单位要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并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监理单位要监督和检查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要求(一)前期准备阶段的监督检查要求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制定环境保护措施和环保设施的设置方案。
(二)施工阶段的监督检查要求施工单位按照环境保护方案的要求进行施工,加强对环境污染物的排放管控,确保施工不产生环境污染。
(三)运营期的监督检查要求建设单位负责环境保护运营文件的编制和实施,确保项目在正常运行期间不产生或减少环境污染物排放,并定期开展环境监测和评估。
三、竣工环保验收管理(一)竣工环保验收是在项目竣工后,对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综合评价和检查。
验收结果将影响项目的环保监管及运行情况。
(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要求建设单位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整理、归档并上交相关环保资料,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保护方案、验收记录等。
(三)竣工环保验收的内容包括对项目环保投入、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情况、环境影响的减轻程度等进行评价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能正式投产和运行。
四、监督检查与竣工环保验收的关系监督检查是对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日常监管,通过监督检查,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项目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竣工环保验收则是对项目环保工作的总结和评估,评估结果将对项目的环保可持续运行产生重要影响。
综上所述,“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是对工程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管和管理,旨在加强项目的环境保护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检查和验收工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检查
和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郑环办[2006]74号
【发布部门】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06.05.11
【实施日期】2006.05.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检查和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
知
(郑环办〔2006〕74号)
各县(市)、区环保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检查和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一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检查和验收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保证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到实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加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力度,严肃查处各种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行为,切实把好项目建设关,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质量,为我市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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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
的通知
Jenny was compiled in January 2021
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
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为建立“三同时”监督检查机制,进一步规范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认真兑现“七项承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我部制定了《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建立“三同时”监督检查机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及《环境保护部机关“三定”实施方案》,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设施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依据规模、所处环境敏感性和环境风险程度,其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按Ⅰ、Ⅱ两类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条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受委托承担Ⅱ类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
第五条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承担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
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应客观公正反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及效果,对验收监测或调查结论负责。
第二章“三同时”监督检查
第七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抄送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环境保护部委托,分别负责组织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开工建设情况,并定期书面报告“三同时”执行情况。
第八条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跟踪建设项目进展信息。
建设项目开工后,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及时制定并实施“三同时”监督检查计划;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制定日常监督管理计划,并组织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实施。
第九条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文件为依据,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是否发生重大变动;
(二)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与主体工程设计、施工、投产使用是否同步;
(三)施工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情况;
(四)施工期环境监理的实施情况;
(五)施工期环境监测的实施情况;
(六)前次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的整改要求落实情况;
(七)限期整改和行政处罚决定等落实情况。
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应当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和取证询问笔录等书面记录。
第十条建设项目建成后,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应当及时编制“三同时”监督检查报告报送环境保护部,作为该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依据之一,并同时抄送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要求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建成后,环境监理单位应当编制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作为该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建设项目存在“三同时”执行不到位、尚未构成环境违法的行为,应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整改,并书面报告环境保护部。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建设项目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及时调查取证,提出处理建议,书面报告环境保护部:
(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擅自发生重大变动;
(二)超过法定期限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重新审核;
(三)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四)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投入试运行;
(五)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六)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正式生产或者使用;
(七)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环境保护部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查处情况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抄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负责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改正通知书等的执行。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十日之内,向环境保护部报送上一季度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情况;每年一月的前二十日之内,报送上一年度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十日之内,向环境保护部报送上一季度辖区内建设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情况;每年一月的前二十日之内,报送辖区内上一年度建设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总结。
以上材料同时抄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建设项目监管档案。
第三章竣工环保验收管理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建成后,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文件、日常监督管理记录、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对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应在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征求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意见后,做出是否允许试生产的决定。
试生产审查决定抄送环境保护部及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依法进入试生产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开展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
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应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完成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及时了解验收监测或调查期间发现的重大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并书面报告环境保护部。
第十八条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向环境保护部提交验收申请。
对于验收申请材料完整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对于验收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建设项目,不予受理,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验收申请材料包括:
(一)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请报告,纸件2份;
(二)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纸件2份,电子件1份;
(三)由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公示材料,纸件1份,电子件1份;
(四)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提交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纸件1份。
第十九条环境保护部对受理的建设项目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按月进行公示(涉密建设项目除外)。
对公众反映的问题予以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环境保护部受理建设项目验收申请后,组织Ⅰ类建设项目验收现场检查;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或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委托组织Ⅱ类建设项目验收现场检查,并将验收现场检查情况和验收意见报送环境保护部。
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部按月对完成验收现场检查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查。
第二十二条经验收审查,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在受理建设项目验收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验收审批手续(不包括验收现场检查和整改时间)。
建设项目验收审批文件抄送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经验收审查,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下达限期整改,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限期整改要求的落实。
按期完成限期整改的建设项目应重新向环境保护部提交验收申请。
对逾期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整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四条对完成验收审批的建设项目按季度进行公告(涉密建设项目除外)。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程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六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验收现场检查分类目录
一、Ⅰ类建设项目
1.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大敏感项目。
2.跨大区项目。
3.化工石化:炼油及乙烯项目;新建PTA、PX、MDI、TDI项目;铬盐、氰化物生产项目;煤制甲醇、二甲醚、烯烃、油及天然气项目。
4.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
5.冶金有色:新、扩建炼铁、炼钢项目;电解铝项目;铜、铅、锌冶炼项目;稀土项目。
6.能源:单机装机容量100万千瓦及以上的燃煤电站项目;煤电一体化项目;总装机容量100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项目;年产200万吨及以上的油田开发项目;年产10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国家规划矿区内年产30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开发项目;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跨省(区、市)输油(气)管道干线项目。
7.轻工:20万吨及以上制浆项目、林纸一体化项目。
8.水利: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的国际及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
9.交通运输:200公里及以上的新、改、扩建铁路项目;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1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项目;新建港区和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新建机场项目。
10.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的社会事业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