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产业园区地下文物保护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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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产业园区地下文物保护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优化长沙市产业园区内地下文物保护评审工作(下称“园区评审工作”)时序,切实加快相关工作进程,根据《长沙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及《长沙市建设项目区域评估评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相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及《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建设工程地下文物调查勘探及考古发掘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2018﹞13号)等相关法律规定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方式:园区评审工作申报与其他非园区内基本建设项目地下文物保护评审工作一致,纳入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二、申报主体:园区评审工作申报主体为市内各产业园区管委会或其指定负责的专门机构。

三、评审主体:受长沙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文物局)的委托,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负责园区评审工作中的文物调查勘探工作。

四、申报流程:市内各产业园区应根据各自的项目建设计划制定园区用地地下文物保护评审工作计划,可采取整体或者分期分批地提出地下文物保护评审申请。

五、申报条件:市内各园区申报地下文物保护评审工作的用地区域应达到即时能够开展文物考古调查、勘探作业的基本要求,尚未达到要求的不予受理。基本要求包括:1.水、电路畅通;2.地表无建筑物、构筑物及残留垃圾;3.无硬化路面;4.无阻工和其他干扰考古工作的情况发生。

六、评审取费依据:地下文物评审中的文物调查、勘探所需费用由各申报园区承担,其取费标准按照“国家文物局、国家发改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90)文物字第248号)及《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17年湖南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湘建价(2017)165号)等文件执行,并根据省住建厅有关文件适时调整。”

七、评审时限:园区评审工作时限按照《长沙市建设工程地下文物调查勘探及考古发掘工作管理办法》执行。(即“建设工地用地在10亩下的,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文物调查、勘探工作;建设工地用地在10亩以上100亩以下的,原则上应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文物调查、勘探工作;建设工地用地在100亩以上的,原则上应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文物调查、勘探工作;原则上应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建设工地用地在200亩以上的文物调查、勘探工作时限,由文物考古单位视建设项目周期、地域环境及所在地段的历史沿革与建设单位共同商定,再报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文物考古单位在做好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的基础上,应充分支持产业园区的工程建设,尽量加快文物考古工作进度,缩短工期。”)

八、双方责任与义务:

(一)园区责任与义务:

1.尽快与专业考古机构签订《建设项目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合同书》,及时缴纳文物考古调查、勘探费用;

2.委派专人负责专业考古机构的相关工作协调,提供必要的人工、施工机械、水、电及抽(排)水等设备,以确保考古调查、勘探工作顺利开展;

3.如发现古代文物遗迹,园区应根据专业考古机构要求暂停周边范围施工,并明确约束施工方,做好保密工作,维护现场秩序,确保文物安全,待考古发掘工作结束后方可复工;

(二)专业考古机构责任:

1.严格按国家现行有关文物调查、勘探的规范、规程开展工作;

2.委派专人负责与园区的相关工作协调,及时通报评审工作进度;

3.选派充足的专业人员开展评审工作,在科学合理开展评审工作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加快工作进度;

4.调查、勘探工作中发现文物遗迹后,及时作出明显标志并告知园区,提出相应的现场保护管理要求;

5.评审工作结束后,向园区提交评审工作报告。

九、评审意见书:园区在取得用地评审工作报告及地下文物保护评审意见书后,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均可将其用于下阶段报建审批工作。

十、评审区域标识:园区应配合专业考古机构,专门编制评审工作进度图,科学合理地指导评审工作,避免漏评、复评。

十一、建立联络员制度:园区和专业考古机构应建立评审工作联络员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统筹评审工作全流程,保持工作高效。

十二、建立临时会商机制: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园区和专业考古机构应建立临时会商机制,主要针对园区内文物考古方面的突发事件、重大考古发现、文物保护及园区与文物考古机构之间产生矛盾等其他特殊事项及时开展会商,以确保文物保护和园区建设协调发展。

十三、建立园区考古工作站:为切实加快园区内建设项目过程中的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累计申报面积达到500亩以上的园区,由文物考古单位设立临时考古工作站,以便于工作开展。

十四、长沙市行政范围内所有产业园区的地下文物保护评审工作均应按照此细则执行,

细则解释权归长沙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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