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对后世的影响
罗马法对后世的具体影响
罗马法对后世的具体影响罗马法,这个听起来有点沉重的名词,其实在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潜藏着它的身影。
你有没有想过,古罗马那些穿着白袍的老头们,怎么会对我们现代人的生活产生如此巨大的影响?今天,我们就来聊聊罗马法对后世的具体影响,轻松点,来杯咖啡,听我慢慢道来。
1. 法律的基础1.1 法律体系的建立首先,罗马法最直接的影响,就是为现代法律体系打下了基础。
想象一下,古罗马人制定的那些法律条文,就像是现代法律的祖宗。
很多国家的法律,特别是欧洲大陆的法律,都受到了罗马法的启发。
比如,合同法、侵权法等等,很多概念都是源于罗马法的原理。
法律条文就像是罗马人留下的烙印,深深地刻在了我们今天的法典中。
1.2 法律的普遍性而且,罗马法强调的是法律的普遍适用性,不分贫富贵贱,这一点在当时可是个大新闻。
我们现在常说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实就是罗马法给我们的启示。
试想一下,假如没有这些法律原则,今天的我们可能还在纠结“你是贵族我就不理你”的时代,岂不是太无趣了?2. 社会制度的影响2.1 私有财产的观念接着,罗马法还在私有财产的观念上做出了巨大贡献。
在古罗马,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只有你才可以支配你的东西。
这种观念至今依然影响着我们对财产的看法,没错,房子、车子、银行卡里的钱,都是你自己辛辛苦苦挣来的,谁都不能随便拿走。
你看,这可不是一件小事。
2.2 婚姻与家庭法再来说说家庭法,罗马法对婚姻的规范让我们对家庭的理解更加清晰。
罗马人把婚姻视为一种法律关系,而不是仅仅靠感情来维系的,这一点在今天的婚姻法中依然能找到影子。
婚姻中的权利与义务、离婚的规定,都是受到罗马法的影响,想想如果没有这些规范,家庭生活可能会乱成一团,那就太麻烦了。
3. 文化与思想的传承3.1 语言和术语最后,罗马法还给我们的文化和思想带来了不可磨灭的印记。
很多法律术语都是拉丁语的遗产,比如“辩护”(defense)和“诉讼”(litigation)等。
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和影响罗马法是古罗马奴隶制法律的总称,启发源于古罗马城邦,它由狭隘的城邦习惯、法平民法发展而成万民法,最后形成一个具有世界性影响的法律体系制度。
在欧洲的大陆法系国家以及南美洲的许多国家都因为法国民法典而与罗马法有着密切的联系。
同时也是国际私法的起源。
在此之后的1500年间,罗马法曾在中世纪和文艺复兴时期两度掀起热潮,又直接成为近代资产阶级法学的渊源和近现代法律的先驱,其中所体现的人人平等,公平至上的法律理念具有超越时间和空间的永恒价值。
它对欧洲后世各国的私法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为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的形成发展提供了理论原理和科学概念,对前资本主义和资本主义的政治和民事立法起了典范作用。
如它的《民法大全》是世界上第一部最为完备的奴隶制法典,罗马法对后世的深远持续的影响是任何古代法都无可比拟的。
罗马法成为资产阶级法律和法学的重要渊源以及近现代法律的先驱。
正如恩格斯指出的:“罗马法是纯粹私有制占统治的社会生产条件和冲突的十分经典的法律表现,以至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作任何实质性的修改”。
世界各国的立法都不同程度的受到过罗马的影响。
罗马法无论是对本国还是对于世界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一.对罗马本国的影响。
第一,提高了平民的地位,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平民的权利,使平民在政治、经济和法律上取得了与贵族同等的地位,实现了公民内部形式上的法律平等。
《十二铜表法》打破了贵族垄断立法及任意解释习惯法的行为,将法律以文字的形式记录下来,限制了贵族的专横,打破了他们对法律知识的垄断,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平民的利益。
第二,有利于暂时缓解国内各阶级的矛盾,有利于维护国内稳定。
在王政时代和共和初年罗马人主要靠习惯法来调整社会关系,解释习惯法的权力在贵族手中他们借助这一权力来欺压平民,引起平民的不满与抗争,平民与贵族的矛盾越来越严重,并发起了暴动,但《十二铜表法》以文字的形式将法律确定下来,是平民有了维护自身权力的依据,缓解了当时的矛盾,维护了当时的稳定。
罗马法的影响及价值
罗马法的影响及价值摘要:罗马法对后世法律制度有着巨大的发展,罗马法中所蕴涵的人人平等,公正至上的法律观念,具有超越时间,地域与民族的永恒价值。
尤其是对欧洲大陆的法律制度影响更为直接。
正是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当今世界两大法系之一的大陆法系,亦称为罗马法系或者民法法系。
关键词:罗马法,价格公平,影响,法学价值一、罗马法的溯源罗马法发源于罗马城邦。
随着罗马疆域的不断扩大,从统一意大利,垄断地中海,到建立地跨欧、非、亚三洲的奴隶制帝国,罗马法也由狭隘的城邦习惯法、市民法,发展为万民法,最后形成为第一个具有世界性质的法律制度。
罗马法形成以后经过了“王政”时期,共和国时期与帝国时期几个阶段。
罗马法产生后,随着罗马国家历史的延续,适应罗马政治、经济与统治阶级的需要而不断发展。
公元前5世纪,罗马共和国元老院设置了法典编纂委员会,并于公元前451年制定了法律十表,次年又补充了二表,构成了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十二铜表法》。
该法是罗马法发展史上的一块里程碑,它对罗马社会早期的习惯法作了初步总结,并为以后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罗马共和时代后期,法学研究活动开始兴起,有力地推动着罗马法的发展。
公元6世纪,东罗马帝国统治时期,皇帝查士丁尼亲自主持编纂了由《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和《法学阶梯》等组成的《国法大全》,标志着罗马法发展到成熟|、完备的阶段。
这部法典完整地和系统地保留了罗马法的精华,对于欧洲各国的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具有无与伦比的影响。
恩格斯称之为“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西罗马帝国灭亡后,“罗马法在辉煌了几百年之后因日尔曼帝国的入侵而随着罗马帝国的衰落逐渐被岁月所尘封。
”然而,罗马法在西欧社会生活中的影响并没有完全消失。
公元12至16世纪欧洲各国和自治城市兴起了研究罗马法的典籍,并将其基本原则和概念适用到法律实践中去的学术运动,史称“罗马法复兴”。
这场运动,最早始自意大利北部的波伦那大学,然后迅速传遍整个欧洲,以致波伦那大学成为研究罗马法的中心。
罗马法对后世的影响
罗马法对后世的影响罗马法是古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
后世所称的罗马法概指《国法大全》(公元6世纪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时编制)而言,它对后世欧洲各国私法之发展有重大影响。
19世纪初拿破仑制订《法国民法典》,即主要依据于此。
希腊罗马,向来为人们相提并论。
其实,这两种文化有着很大的差别:在历史上希腊代表自由,罗马代表秩序,希腊留下了民主与哲学,罗马则留下了法律与政绩。
法律最足以说明罗马精神的特征,它是罗马文化的精髓,我们甚至可以将罗马史看作罗马法不断发展完善的进程。
法律随着罗马的诞生而诞生,并随着帝国的扩张而迅速发展。
议会、元老院、地方首长和帝王都在颁布法令。
为不断丰富的社会政治生活设立规范。
但这也造成了法律的混乱。
因为政令法典的变化无穷常常让法官和老百姓无所适从。
人们需要一部统一完整的法典作为判决的惟一标准,以此保证司法的公正。
伟大的恺撒就曾订下统一立法的目标,但实际工作直到哈德良(Hadrian,117-138)才开始。
哈德良是罗马皇帝中最有文化修养的一位,他熟悉梭伦法典和希腊的都市法,并在这些法律的影响下改革罗马法。
他召集一批法学家担任枢密顾问,要求他们把军事执政官们变化无穷的法令改为永久性的法令,以便让帝国的法官共同遵守。
经过几代帝王和法学家的共同努力,公元3世纪时,罗马法终于在西方扎下根来。
值得一提的是哈德良的继任者安东尼(Antoninus,86-161)。
安东尼受到斯多喝派影响,主张凡是疑案的判决都应当有利于被告,嫌疑犯在罪证未确定之前不得被视为罪犯--这已成为西方当今的法律最为基本的两项原则。
罗马法涉及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构成一个庞大而严密的法律体系,从婚丧嫁娶到宣战和平,无所不包。
我们可从以下几个层面作一简单的了解。
首先是《自然人法》,这是关于生活在罗马境内不同等级,不同身份的个人的权利的规定。
罗马法内的第一种人是罗马公民。
凡是由于出生、收养、释放或经政府承认而属于罗马种族的人都属于罗马公民。
罗马法的特点及对后世影响
罗马法的特点及对后世影响--------------------------------------------------------------------------------罗马法的特点及对后世影响;2012级在职法硕姓名:徐;林学号:P1*******;罗马法是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一、罗马法的特点:;(一)罗马法作为奴隶社会法律制度在其产生、发展和;1、罗马共和国建立于公元前509年,在平民反对贵;2、在罗马共和国时期,罗马法用来调整罗马公民之间;自由民;(二)罗马法是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的法律体系;(三)罗马法还确立了许--------------------------------------------------------------------------------罗马法的特点及对后世影响2012级在职法硕姓名:徐林学号:P1*******罗马法是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
它不仅包括从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6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罗马法保护私有财产,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是欧洲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备的法律体系,对后世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一、罗马法的特点:(一)罗马法作为奴隶社会法律制度在其产生、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深受古罗马奴隶制国家历史发展的影响。
1、罗马共和国建立于公元前509年,在平民反对贵族的斗争中,罗马法由习惯法向成文法发展。
公元前450年颁布的《十二铜表法》是这一发展过程的重要里程碑。
《十二铜表法》严格保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及其统治秩序,保护奴隶主贵族的私有财产权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同时,作为平民与贵族斗争的产物,《十二铜表法》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平民的利益。
《十二铜表法》是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它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法,并为以后罗马法制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2、在罗马共和国时期,罗马法用来调整罗马公民之间的关系,适用范围主要限于罗马公民,所以被称为公民法。
罗马法对后世的影响 课件
罗马法对德国法的影响 罗马法对德国法的影响 德国法 A、德国历届皇帝都宣布罗马法的效力遍及全国。 、德国历届皇帝都宣布罗马法的效力遍及全国。 德国几代皇帝例如腓特烈一世和三世都公开承认是查 士丁尼的继承人宣布尊重先帝的法律, 士丁尼的继承人宣布尊重先帝的法律,视罗马法为其 帝国法。 帝国法。 B、在德意志境内罗马法代替各地习惯法。 在德意志境内罗马法代替各地习惯法。 法学家和职业法官们巧妙地将罗马法同德国习惯法、 法学家和职业法官们巧妙地将罗马法同德国习惯法、 地方法乃至教会法融合为一体, 地方法乃至教会法融合为一体,从而制定出一系列成 文法典。德国大学普遍设置罗马法教程。广输人才学 文法典。德国大学普遍设置罗马法教程。 习罗马法, 习罗马法,精通罗马法的人才在具体的行政机构中任 罗马法在德国司法中得以确认。 职。罗马法在德国司法中得以确认。
罗马法对后世的影响
背景: 背景: 11世纪末至 世纪初期,随着城 世纪末至12世纪初期 世纪末至 世纪初期, 市的兴起与商品经济的发展罗马 法作为“ 法作为“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 的最完备形式” 的最完备形式”,其作用与价值 日益受到重视。意大利为发源地, 日益受到重视。意大利为发源地, 西欧各国先后出现了研究罗马法 的热潮,罗马帝国灭亡后, 的热潮,罗马帝国灭亡后,罗马 法失去其作为国家法律的统治地 但是其影响力从未间断( 位,但是其影响力从未间断(12 世纪)。 到16世纪)。影响了欧洲各个大 世纪)。影响了欧洲各个大 国。
罗马人曾三次征服世界,头一次以武力, 罗马人曾三次征服世界,头一次以武力,再一 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 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
——耶林 德] 耶林[德 耶林
罗马法 罗马法是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完善的法律, 罗马法是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完善的法律,也是世 界法律史上最有影响力的法律体系之一。 界法律史上最有影响力的法律体系之一。罗马法 对私有制社会简单商品经济的一切本质关系均作 了详尽而明确的规定, 了详尽而明确的规定,成为近现代西方法律与法 学的重要渊源。 学的重要渊源。
浅议罗马民法对后世民法的影响.docx
浅议罗马民法对后世民法的影响摘要:罗马法以民法见长,其民法发达程度令人叹为观止,罗马民法对后世民法的发展起了重要且多方面的作用。
本文主要探讨罗马民法对后世民法法典在制度继承、体例及原则和用语等方面的影响。
关键词:罗马民法;民法;影响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在其著作《罗马法精神》中说:”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基督教),第三次以法律。
武力会因帝国的灭亡而消失;宗教随着科技发展而缩小影响,唯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
”罗马民法的形成经历了长期的过程,从公元前450年《十二表法》起至565年查士丁尼一世整理编撰法典,历时一千余年,不断地发展和创新,最终成为私有财产之上的商品生产者社会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对后世民法的发起了重要且多方面的作用。
一、后世民法对罗马民法制度的继承罗马法的辉煌成就主要在于私法,罗马私法主要是指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三大部分。
古罗马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促使了罗马民法制度的发达与完善,罗马民法对权利能力变更及限制制度、婚姻家庭制度、监护制度、所有权制度、占有制度、债的制度等都作了深入的研究,构筑了民法理论的基本框架。
随着罗马法的复兴,西欧法学家对罗马法的各种法律制度的挖掘与整理,使这些罗马民法制度被剥离其原有的古罗马环境的外衣而被投入到中世纪的历史洪流之中,使罗马法的许多制度被近代法制所采用。
罗马法的物权制度是近现代物权制度的源流之一,尽管罗马法中并无”物权“一词存在,但”法学阶梯”的编纂体例已将私法分为人法、物法、诉讼法三编,物权法是物法的一部分。
罗马式物权制度包括所有权、他无权和占有,其物权体系对后世物权体系结构有着深远的影响,如罗马法中的役权分为人役权和地役权,法国民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将用益物权分为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
又如在1900年制定的德国民法典中的动产物权制度也源自罗马法物权制度。
虽然罗马帝国灭亡,但商品经济的发展是历史的必然,随着西欧社会商品经济的复苏,罗马法作为保护私有财产权和利益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其复兴自然成为历史的必然,其作用与价值日益也受到重视。
罗马法对后世的影响
罗马法对后世的影响
罗马法对后世的影响是深远而广泛的。
以下是一些罗马法对后世的主要影响:
1. 法治观念的传承:罗马法强调法律的统一性、确定性和公正性,奠定了现代法制的基础。
它对后世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法治观念产生了重要影响。
2. 法律分类和体系化:罗马法对法律进行了系统分类和体系化,将法律按照不同的领域和原则分为各个部分,并为后世的法学研究提供了范本。
3. 民法的发展:罗马法被视为现代民法的起源和基础。
它对后世法律体系中的财产权、合同、侵权责任等民事法律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4. 法律教育和学术研究的推动:罗马法的传播和研究促进
了法学教育和学术研究的发展。
它在欧洲的法学院和学术
机构中成为重要的研究内容。
5. 法律语言和术语的传承:罗马法对法律语言和术语的形
成和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很多现代法律术语和概念都源
自罗马法,在法律文书和法律领域的交流中得到广泛应用。
总的说来,罗马法的影响超出了历史范畴,它对现代法律
体系和法学研究具有深远的影响,是法律文明发展的重要
里程碑。
知识拓展:罗马法及其影响
罗马法及其影响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在他所著的《罗马法精神》一书中这么写道:“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
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消失,宗教随着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唯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
”罗马法,即罗马奴隶制国家施行的法律,它并不是某一个立法文献的名称,而是罗马奴隶制国家整个历史时期的所有法律的总称。
罗马法伴随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建立而产生,也伴随着罗马奴隶制国家的灭亡而结束。
它是古代奴隶制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也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罗马法对后世各国民法曾经不无例外地产生并将继续产生着各种不同程度的影响,恩格斯把它誉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又说“罗马法是纯粹私有制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的生活条件和冲突的十分经典的法律表现,以致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作任何实质性的修改”。
由此可见,罗马法的内容之丰富,法理之精深,实在是世界法制史中所罕见的。
罗马法是世界共同的法律,各国在不同程度上无不受到罗马法的影响。
然依据通说,大陆法系国家乃是罗马法的真正继受者。
罗马说堪称是世界法律体系发展的蓝本。
根据罗马法而来的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虽然同时传承了罗马法但是还是在各自的基础之上而发展和建立的,罗马法的高度的系统化特性往往被认为是罗马法区别于其他国家尤其是英美法诸国最为显明的标志。
针对罗马法的适用问题,我个人觉得这个是值得一提的,罗马法在适用法律时并不完全拘泥于固有的确定的法律规范本身,而是直接面向现实生活,不断地创设新的规则。
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罗马法的发展基本上不是按立法程序制定的,也不是君主个人独裁意志的结果,而主要是凭借裁判官的审判实践和法学家的理论活动,在改造和继承旧有的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而逐渐发展起来的”。
针对法官造法这一现象,现在的英美法系却继续保留了下来,就其效力而言,大法官所发出的谕令的效力在一定程度上甚至还超过了法律。
从罗马法的历史变迁论罗马法对后世的影响
法律体系:罗马法形成了完整的 法律体系,对后世各国的法律体 系产生了重要影响,如欧洲的大 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受到了罗马 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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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罗马法的一些制度, 如陪审制度、律师制度等,也被 现代法律所采纳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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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的历史变迁 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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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的 起源和发 展
罗马法对 后世法律 的影响
罗马法对 后世社会 的影响
罗马法对 后世经济 的影响
罗马法对 后世政治 的影响
罗马法对世界法律的影响:罗马法的法律原则和制度被广泛借鉴和应用,对世界法律的发 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罗马法的立法原则:罗马法注重法律原则的构建和实践,为世界法律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 立法原则。
罗马法的司法制度:罗马法的司法制度被广泛借鉴和应用,对世界法律的司法实践产生了 重要的影响。
对现代法律的影响
罗马法对现代国际政治秩序的影响也不可忽视,其国际法原则和制度对现 代国际关系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对政治思想的影响
罗马法对后世政 治思想的影响主 要体现在其强调 的法治观念和法 律原则,如平等、 公正、权利保护 等。
罗马法对政治制 度的影响表现在 其创立的元老院、 执政官等政治机 构,为后世的民 主政治制度奠定 了基础。
罗马法对后世影响有哪些 罗马法的意义
罗马法对后世影响有哪些罗马法的意义罗马法对罗马帝国和后世影响1、随着罗马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法律逐渐影响到国家和个人生活的各个领域。
罗马法的及时制定和有效执行,提高了国家各级官吏的办事效率,规范了他们的从政行为。
2、罗马法裁决了大量的商业纠纷,保护了正当的商业利益;罗马法同时还调节了债务,继承等个人财产关系,减轻了社会各阶层关系的紧张程度,有利于罗马帝国的长治久安与繁荣进步。
3、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RudolphvonJhering)说:“罗马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是以武力,第二次是以宗教,第三次是以法律,而第三次征服也许是其中最为和平、最为持久的征服。
”文中的第三次征服是指罗马法对后世各国影响深远。
4、对法律影响,罗马法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影响是很大的,罗马法中所蕴涵的人人平等,公正至上的法律观念,具有超越时间,地域与民族的永恒价值。
尤其是对欧洲大陆的法律制度影响更为直接。
正是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当今世界两大法系之一的大陆法系,亦称为罗马法系或者民法法系。
罗马法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影响是很大的,尤其是对欧洲大陆的法律影响更为直接。
正是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当今世界两大法系之一的大陆法系,亦称为罗马法系或者民法法系。
罗马法的有关私法体系,被西欧大陆资产阶级民事立法成功地借鉴与发展。
罗马法中许多原则和制度,也被近代以来的法制所采用。
罗马法的立法技术已具有相当的水平,它所确定的概念、术语、措词确切,结构严谨,立论清晰,言简意赅,学理精深。
罗马法的意义其一,罗马法的运用,使商品经济得到比较顺利的发展,市民等级的力量不断加强,同时也推动了王权的加强和扩张,这都有利于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
其二,经过罗马法复兴,以研究《国法大全》为突破口和中心,法学蓬勃发展起来,形成了一下世俗的法学家阶层,改变了教会僧侣掌握法律知识的情况,这就为把罗马法运用于实践准备了条件,从而为正在成长中的资本主义关系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成。
罗马法的特点及对后世影响
罗马法的特点及对后世影响本页仅作为文档页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罗马法的特点及对后世影响--------------------------------------------------------------------------------罗马法的特点及对后世影响;2012级在职法硕姓名:徐;林学号:P;罗马法是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一、罗马法的特点:;(一)罗马法作为奴隶社会法律制度在其产生、发展和;1、罗马共和国建立于公元前509年,在平民反对贵;2、在罗马共和国时期,罗马法用来调整罗马公民之间;自由民;(二)罗马法是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的法律体系;(三)罗马法还确立了许--------------------------------------------------------------------------------罗马法的特点及对后世影响2012级在职法硕姓名:徐林学号:P罗马法是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
它不仅包括从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6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罗马法保护私有财产,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是欧洲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备的法律体系,对后世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一、罗马法的特点:(一)罗马法作为奴隶社会法律制度在其产生、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深受古罗马奴隶制国家历史发展的影响。
1、罗马共和国建立于公元前509年,在平民反对贵族的斗争中,罗马法由习惯法向成文法发展。
公元前450年颁布的《十二铜表法》是这一发展过程的重要里程碑。
《十二铜表法》严格保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及其统治秩序,保护奴隶主贵族的私有财产权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同时,作为平民与贵族斗争的产物,《十二铜表法》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平民的利益。
《十二铜表法》是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它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法,并为以后罗马法制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罗马法对后世影响深远的原因
罗马法虽属奴隶制社会的产物,但由于它对反映简单商品生产的各种法律关系作了详尽的规定,因而也就包含着资本主义时期的许多法律关系,因此,它对资本主义民法领域发生很大影响,特别是在属于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其影响更加显著。
1804年《法国民法典》,有关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及物权和债权部分,就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制定的。
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从概念、术语到与物权、债权有关的法律关系,不少地方仍沿袭了罗马法的传统。
欧洲大陆上其他许多国家的民法,乃至欧洲以外一些国家的民法,如明治维新后的日本民法,中国从清末开始的民律草案以及中华民国时期的民法五编,也都深受罗马法的影响。
让学生明确西方法律中陪审制度、律师制度、诉讼制度都是继承自罗马法。
罗马法律的基本精神,罗马法的绝大部分内容,却逾千古而犹存,对后世尤其是近代文明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这种影响不仅体现在罗马法曾经为市民阶级或资产阶级战胜教会和世俗的封建势力提供了理论武器,而且近代欧洲发展的英国法律和英美法系,也都根据罗马法的自然法思想来制定,在私法方面参照了罗马法的某些规定。
如英国的《权利法案》、美国的《独立宣言》和1787年宪法、法国的《人权宣言》都是以罗马法为基础。
从中发展出反映资产阶级要求的“天赋人权”“权利平等”的口号。
由此可见,罗马法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影响是很大的,尤其是对欧洲大陆的法律制度影响更为直接。
当然,也正是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当今世界两大法系之一的大陆法系,亦称为罗马法系或者民法法系。
罗马法对后世法律的影响,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罗马私法体系。
罗马法的有关私法体系,被西欧大陆资产阶级民事立法成功地借鉴与发展。
《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就是对罗马法的继承和发展。
如1804年制定的《法国民法典》,就继承了《法学阶梯》的人法、物法、诉讼法的体例;而1900年实施的《德国民法典》则是以《学说汇纂》为蓝本的,形成了总则、债法、物法、亲属法、继承法。
罗马物法对后世立法的影响
罗马物法对后世立法的影响
罗马物法是指公元前2世纪罗马共和国制定的一部重要民法典,对后世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以下是具体内容:
1. 法律平等原则:罗马物法最大的贡献之一便是强调法律平等原则。
这一原则对后世的民主和法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成为现代民主国家的核心价值观之一。
2. 私有财产制度:罗马物法中规定了私有财产制度,即个人的财产权受到法律保护。
这一制度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得到了广泛应用,成为现代经济体系的基础之一。
3. 婚姻和家庭制度:罗马物法对婚姻和家庭制度的规定也对后世产生了影响。
例如,罗马物法规定婚姻是基于自由意志的,这为现代个人自由和尊严的保障奠定了基础。
4. 民事诉讼程序:罗马物法对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也影响深远。
例如,法庭上的证人必须宣誓,而非只是口头陈述。
这一规定在现代司法体系中依然存在。
总之,罗马物法对后世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成为现代民主社会和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石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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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罗马民法对后世民法的影响摘要:罗马法以民法见长,其民法发达程度令人叹为观止,罗马民法对后世民法的发展起了重要且多方面的作用。
本文主要探讨罗马民法对后世民法法典在制度继承、体例及原则和用语等方面的影响。
关键词:罗马民法;民法;影响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在其著作《罗马法精神》中说:”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基督教),第三次以法律。
武力会因帝国的灭亡而消失;宗教随着科技发展而缩小影响,唯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
”罗马民法的形成经历了长期的过程,从公元前450年《十二表法》起至565年查士丁尼一世整理编撰法典,历时一千余年,不断地发展和创新,最终成为私有财产之上的商品生产者社会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对后世民法的发起了重要且多方面的作用。
一、后世民法对罗马民法制度的继承罗马法的辉煌成就主要在于私法,罗马私法主要是指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三大部分。
古罗马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促使了罗马民法制度的发达与完善,罗马民法对权利能力变更及限制制度、婚姻家庭制度、监护制度、所有权制度、占有制度、债的制度等都作了深入的研究,构筑了民法理论的基本框架。
随着罗马法的复兴,西欧法学家对罗马法的各种法律制度的挖掘与整理,使这些罗马民法制度被剥离其原有的古罗马环境的外衣而被投入到中世纪的历史洪流之中,使罗马法的许多制度被近代法制所采用。
罗马法的物权制度是近现代物权制度的源流之一,尽管罗马法中并无”物权“一词存在,但”法学阶梯”的编纂体例已将私法分为人法、物法、诉讼法三编,物权法是物法的一部分。
罗马式物权制度包括所有权、他无权和占有,其物权体系对后世物权体系结构有着深远的影响,如罗马法中的役权分为人役权和地役权,法国民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将用益物权分为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
又如在1900年制定的德国民法典中的动产物权制度也源自罗马法物权制度。
虽然罗马帝国灭亡,但商品经济的发展是历史的必然,随着西欧社会商品经济的复苏,罗马法作为保护私有财产权和利益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其复兴自然成为历史的必然,其作用与价值日益也受到重视。
西方法律思想史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西方法律思想史是西方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历程丰富多彩,对后世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以罗马法为例,探讨其对后世法律体系的影响,以期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借鉴。
二、罗马法概述罗马法是指古罗马时期形成的法律体系,包括成文法和习惯法。
罗马法在公元前8世纪开始发展,至公元5世纪西罗马帝国灭亡,历经了几个阶段。
罗马法以严谨的逻辑体系、丰富的法律内容和广泛的适用范围著称,对后世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三、罗马法对后世法律体系的影响1. 法律体系的影响罗马法对后世法律体系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体系的形成。
罗马法以其严谨的逻辑体系,为后世法律体系提供了基础。
在罗马法的影响下,各国法律逐渐形成了以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为主要内容的法律体系。
(2)法律制度的完善。
罗马法在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后世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借鉴。
例如,罗马法中的陪审制度、律师制度、诉讼制度等,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
(3)法律文化的传承。
罗马法以其深厚的文化底蕴,为后世法律文化传承提供了丰富资源。
例如,罗马法中的“自然法”观念、法律平等观念等,对后世法律文化产生了深远影响。
2. 民法的影响罗马法对民法的影响尤为显著,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物权法。
罗马法中的物权制度,如所有权、用益权、担保物权等,对后世民法物权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2)债权法。
罗马法中的债权制度,如合同、侵权、不当得利等,为后世债权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3)继承法。
罗马法中的继承制度,如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等,对后世继承法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3. 刑法的影响罗马法对刑法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刑罚制度。
罗马法中的刑罚制度,如死刑、罚金、监禁等,为后世刑法刑罚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借鉴。
(2)犯罪构成。
罗马法中的犯罪构成理论,如故意、过失、违法性等,对后世刑法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罗马法对后世影响论文
罗马法对后世影响论文引言罗马法是欧洲法系中最重要的法律体系之一,它对于后世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维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罗马法对后世法律制度、法理思想以及法学教育的影响,并分析其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具体体现。
一、法律制度影响罗马法通过其严密的法律体系和法律规则,对后世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罗马法对于后世民法和刑法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在欧洲大陆法系中,许多国家的民法典和刑法典都受到了罗马法的启发和影响,如德国的《民法典》和法国的《刑法典》等。
罗马法通过对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等领域的深入研究和规范,为后世的民事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其次,罗马法对于后世的行政法和宪法制度的发展也起到了一定的影响。
罗马法中的行政法原则和制度为后世行政法的发展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例如,罗马法中的“诉权”概念与现代行政法中的行政救济制度有着相似之处。
此外,罗马帝国的宪法制度为后世各国的宪法制度提供了范例,如美国宪法中对三权分立原则的借鉴。
第三,罗马法对于后世国际法的发展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罗马法将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进行了归纳和总结,为后世国际法学科的独立发展提供了依据和方法。
国际私法中的涉外婚姻和涉外财产继承等问题,都可以追溯到罗马法的相关规定。
二、法理思想影响罗马法不仅对于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法理思想和法学理论方面也有重要的影响。
首先,罗马法强调法律的客观性和普遍性,倡导法律具有普遍适用的特点,而不是根据具体环境和情况产生变化。
这种客观普遍的法律思想成为了后世法治思想的重要基础。
其次,罗马法注重法律的逻辑性和系统性。
罗马法通过对法律的分类和体系化,使法律成为一种系统性的规则和原则,为后世法学研究提供了方法和框架。
通过对法律制度和法律条文进行系统的整理和解释,法学家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内在逻辑,为法律实施和司法判决提供理论依据。
第三,罗马法强调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罗马法中的正义原则与后世法律伦理思想有着密切的联系。
罗马法律对后世影响
罗马法律对后世影响第一篇:罗马法律对后世影响罗马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对后世的影响在古代世界各国中,罗马法是内容最完整、体系最完善的法律。
它既是维系和稳定帝国统治的工具,也是罗马人对人类文明的最卓越贡献。
作为重要的人类文化遗产,罗马法无疑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形式,对近代世界,尤其西方社会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虽然罗马法反映的是罗马帝国的现实,它却成为现代西方的法学渊源和法律先导,以及大陆法系的立法基础。
1804年3月21日公布的《法国民法典》(又称《拿破仑法典》),采用了《民法大全》中四种法律文献之一的《法学阶梯》(又称《法理概要》)的结构体系,并确定了所有权绝对化、契约自由、过失责任三项基本原则。
这样,它与德国民法典一起,共同构成了大陆法系的两大支柱和源流。
欧洲的大陆法系国家以及南美洲的许多国家,都因为《法国民法典》而与罗马法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此外,《法国民法典》对后世的《日本民法典》以及《六法全书》《中华民国民法》等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第二,虽然普通法系(不列颠法系)看起来受罗马法的影响较小,与罗马法之间没有直接的渊源关系,但是,包括英国、英联邦国家、美国在内的英语国家,也从罗马法有关契约、债务和继承制度等内容中吸取了大量的营养。
事实上,不论大陆法系还是普通法系,它们都吸收了罗马法的陪审制度、律师制度以及诉讼原则。
所以,一位美国法学家不得不承认:“尽管罗马帝国的人口或许为5千万,但现在有8亿7千万人生活在由罗马法所造就体系之下。
”第三,如果说现代化的法治国家以“宪法至上,民法轴心”为理念,那么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罗马法正是现代西方民法的源头。
今天,西方国家的法律体系就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确立起来的,它们从法源上继承了罗马法的许多概念、术语、理念和原则。
例如,罗马法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以及人法、物法、诉讼法的体系,一直成为大陆法系各国民事立法的依据和当代国际私法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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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罗马法的接受和影响罗马法是公元前6世纪罗马奴隶制国家建立至东罗马帝国灭亡时期法律制度的总称。
但后世学者所称的罗马法主要是指优士丁尼《民法大全》而言。
罗马法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罗马法是资本主义前的商品生产的完善的法,但是它也包含着资本主义时期的大多数法律关系”[①]它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第一个世界性法律”[②]。
随着罗马帝国的灭亡,罗马法失去了国家法律效力。
然而,作为人类重要文化遗产之一,仍然以其强大的魅力,影响着世界法制史发展的进程。
现代西方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均在不同程度上继续借鉴和吸收罗马法的精华。
罗马法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以及人法、物法、诉讼法的体系一直成为大陆法系各国民事立法的依据。
人法理论导源于古希腊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学说,然而罗马法学家却在先驱者提供的物质和精神财富的基础上创立了“自然人”和“法律人格”的理论,这一理论,奠定了“民事权利主体”和“法人”学说的基础。
后世民法关于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界定,在罗马法里早已得到了详尽的论证。
罗马法里的“对物的诉讼”和“对人的诉讼”,实际上指的是“对物权”和“对人权”,它是物权和债权划分的理论依据。
罗马法关于所有权是所有人“对物的最完全的支配权”的定义以及关于占有、使用、受益、处分各种权能的理论,直接被归纳到拿破仑法典的第544条中;其他像关于所有权的取得包括先占、添附、加工、埋藏物、孳息、时效、交付、遗赠、分割裁判、公卖等原始取得和传来取得方式,关于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极为详细的具体制度,关于物的分类和物权保护等学说,也不同程度地渗透到后世各国私法之中。
在债权法方面,1805年德国法学家胡果(1764-1844)依据罗马法已经阐明的权利主体所从事的旨在设定、保护、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各种“适法行为”的必备条件和原则概括出法律行为的概念(它首先被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所采用),成为现代民法学最为流行、最被普遍遵循的概念;关于契约、准契约包括“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监护”、“海损”等的学说,关于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学说,关于违约的法律责任和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等,备受当代各国民法学界的推崇,陆续被各国民法所采用。
在当代的商法、海商法以及其他民、商法具体制度里,到处都可找到罗马法的痕迹。
当然,罗马法的某些领域例如刑法,比之民商法对后世的法律的影响就比较小。
自中世纪开始,罗马法对欧洲各国的影响从未间断过,它在东罗马帝国境内完全适用,7-9世纪之间,它是拜占庭帝国的重要法律渊源,并影响到斯拉夫国家和俄罗斯人的法律。
仅在西罗马帝国灭亡之后(公元5世纪),罗马法才被那里的日尔曼人所燃起的战火硝烟所淹没。
然而,与此同时,各“蛮族国家”在推行日尔曼法和天主教教会法的同时,却又按照属人主义原则对原西罗马帝国的居民适用罗马法。
尽管这时适用的罗马法并非优士丁尼的法律汇编,而是经过选择适用当时社会需要的规范,但为应付急需,一些日尔曼王国不得不对流散于民间的罗马法进行编纂和整理,其中以西哥特王国阿拉利克二世(400-507)组织编纂的《阿拉利克罗马法辑要》最享盛名,影响也最大。
同时,有不少“蛮族法典”(日尔曼法习惯汇编)确认日尔曼法与罗马法的共存关系和罗马法的法律效力。
例如,东哥特国王狄奥多理的“告示”规定,对罗马人适用罗马法。
公元643年编定的《伦巴德法典》明确规定对罗马人之间发生的争执,适用罗马法。
从地区来看,公元6世纪意大利东哥特王国的法律一直处于罗马法的控制之下。
尽管后来伦巴德人很快入侵意大利并长期定居下来,但这个国家的南部沿海城市直到11世纪中期仍受罗马帝国法律的支配。
在法国南部,《阿拉利克罗马法辑要》经久不衰,该地区并因此得名为罗马法区。
由此可见,西罗马帝国灭亡后,罗马法以不同形式和不同程度继续存在于欧洲各地。
从12世纪开始,西欧各国先后出现了一股研究罗马法的热潮,史称罗马法复兴。
通过这次复兴,罗马法的适用范围扩大了,各国结合自己的实际接受罗马法,罗马法成为西欧的“普通法”。
其根本原因在于中世纪后期的法律状况,不能适应发展起来的商品货币经济关系。
在旧有城市逐渐恢复、新的城市纷纷建立的情况下,人们开始从注重不动产而转移到对动产的重视,许多新的关系不断出现,而占主导地位的地方习惯法和法律的分散性,显然不能满足这种需要。
当时虽然有了商法,但商法只调整商人之间以及商人与非商人之间因商业活动所发生的关系,商业法院仅设在城市,并不受理商人以外当事人的案件。
再者,14世纪以前,西欧除英国以外尚处于封建割据状态,各国君主一般只能在自己管辖领地内行使权力,自然也缺乏依靠王室法令和王室法院的判决来满足日益增长的新的经济需要的前提。
于是,人们很自然地会被罗马法所吸引,因为正如恩格斯所说“在罗马法中,凡是中世纪后期的市民阶级还不自觉的追求的东西,都已经有了现成的了。
”[③]罗马法的复兴是从意大利开始的。
1135年在亚马菲城发现了优士丁尼《学说汇纂》的原稿,引起了意大利法学家研究罗马法的兴趣。
其实这种说法并不确切,德国法学家萨维尼在其《中世纪罗马史》中证明:中世纪早期欧洲各国教会藏书库中均保存有优士丁尼法律汇编的抄本,并被教会法学者经常引用。
在7-11世纪,意大利城市的世俗和教会文法学校里也都未间断对罗马法的研究。
普罗旺斯、帕维亚、拉文那尤其是波伦亚的法律学校,都在讲习罗马法。
波伦亚大学被称为现代大学之母,于1158年由德国皇帝授予特许状成立。
13世纪,欧洲各国的学生到这里来研习罗马法的达万人。
学者们采用注释方法研究罗马法(因而得名为“注释法学派”)其创始人是伊尔纳留斯,他因对研究罗马法作出了重大贡献而被誉为“法律之光”。
伊尔纳留斯的得意门生有柏加努斯、马丁努斯。
柏加努斯专攻严格注释法条,马丁努斯则力图发现衡平的解释方法。
此外著名法学家亚祖,亚库修斯是标准注释法学派集大成者,他们对罗马法的复兴都作出了重大贡献。
为了使罗马法同中世纪欧洲社会实践结合起来,到14世纪,“评论法学派”应运而生。
它肇始于法国,根据时代的需要将罗马法的原则和制度适用于改造法国落后的习惯法,因而使罗马法的研究有了新的突破。
到16世纪,新的法学派大多属于人文主义者。
研究罗马法的方法也转向从探讨罗马法的历史发展和沿革,发现罗马法的真义,因而成为近代历史法学派的先声。
与此同时,优士丁尼法因与《教会法大全》相对应被确切的称为《民法大全》。
这一名称不是原来就有的,自1583年在热那亚出版了苟托弗雷多的全集之后,这个称谓开始被人们通用。
从那时起,罗马法已经成为欧洲大多数国家的普通法,补充着各国法律和习惯的不足。
正如基克所指出:“活的意大利法……已经越过了阿尔卑斯山”。
[④]如所共治,罗马法的接受并不是同步进行的,也不是立即的,而是延续了几个世纪,并且根据各国的历史与现状而各异。
瑞士和斯堪的那维亚国家受罗马法的影响最小。
除意大利以外,罗马法对荷兰的影响比较大些。
15世纪,罗马法被荷兰所接受。
到17世纪,荷兰的统治者巧妙的将罗马法和本国的习惯法结合起来,因而有“罗马荷兰法”之称。
荷兰的法院普遍适用优士丁尼法,以补充当地法律的不足。
然而经过一段法国占领之后,1836年荷兰才制定自己的民法典,从而有了罗马荷兰法的典型形式。
在此之前,法国占领者在荷兰推行拿破仑法典。
法国也是接受罗马法最早的国家之一。
12世纪开始,有大批学者到波伦亚大学学习。
大约在此后200年间,法国法学基本受意大利注释法学派支配。
法国效法意大利成立了许多大学,例如图卢兹大学、巴黎大学、奥尔良大学等。
各大学均设法律系,罗马法作为一门主课受到教师和学生的重视。
16世纪人文主义法学派在法国崛起之后,法国对罗马法的研究超过了意大利,取得了全欧领导地位。
人文主义法学派的研究活动,推动法国南、北两大法律区域在接受罗马法的道路上取得了不同的发展程度。
罗马法对南部成文法区的影响继续扩大,而对北部习惯法区,罗马法原则也渗透到王室法院、地方法院的司法判决之中。
当然,与南部地区不同,北部地区只是承认罗马法的理论权威,接受其原则和精神,而不直接承认其效力。
尽管法国境内存在着大量的地方习惯法,此外还盛行着教会法,法律的纷繁和分散程度使人经常想起伏尔泰的一句名言:一个越过法国的旅行者就像经常更换他人的马匹一样,经常更换他能适用的法律。
然而,15世纪以后,人们大抵习惯于这样一种法律生活:遗嘱由教会法管辖,契约由罗马法管辖。
法国大革命后情况继续发生变化:拿破仑民法典完全接受了优士丁尼法学阶梯关于人和物划分的体系,不加掩饰地因袭优士丁尼《民法大全》地原则和制度。
这部法典不仅在法兰西帝国内部适用,而且成为其他许多欧洲国家制定法典的基础。
恩格斯称他使“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
”[⑤]这部法典经过一些修改,直到今天仍然成为法兰西共和国现行民法典。
西班牙的拉伐尔、巴塞罗那由于和意大利、法国接壤,都属于罗马法的管辖范围。
拉伐尔所适用的罗马法是附有意大利注释法学派注释的罗马法。
巴塞罗那的法学家公认优士丁尼法有补充法律的效力,称本地法为“国内法”,称罗马法为“普通法”。
巴塞罗那实施的名叫“优沙提西”的地方习惯法,其中一部分直接引用《学说汇纂》的原文,不少章节取材于罗马法其他文献资料。
西班牙曾派许多学者到意大利研究罗马法,意大利的法学家也不断到西班牙讲授罗马法。
西班牙卡士提利亚王国的斐迪南三世以及其继承人都延聘罗马法学家进入国王参事府和王室法院任职。
尔后,罗马法学家为王室编纂成《国王法典》,并且吸收优士丁尼法的原则和精神,制定了一系列王室法令、诏书和议会法规。
阿方索十世于1265年颁布了一部《七编法典》,包含了罗马法的大部分内容,作为普通法实施。
1348年,《七编法典》作为大学指定教材。
该书后来北纳入中、南美洲国家、墨西哥和美国路易斯安那的部分法律之中。
中世纪的德意志如同法国一样,长期处于割据状态,皇帝由七个选侯轮流担任。
然而德意志民族始终认为自己是罗马帝国的延续,从10世纪起就称自己的国家为“神圣罗马帝国”,15世纪又改称“德意志民族的神圣罗马帝国”。
因此,罗马法对德国的影响也自然不逊色。
德国历届皇帝都宣布罗马法的效力遍及全国。
在现实生活中,从帝国法院至地方普通法院都适用罗马法。
凡受过罗马法训练的法官和律师,均依罗马法工作。
16世纪还形成了一种制度:法院对疑难案件的判决,事先要征询大学法科师生的意见。
与此相联系,法学家和职业法官们巧妙地将罗马法同德国习惯法、地方法乃至教会法融合为一体,从而制定出一系列成文法典。
巴伐利亚在法典编纂中走在前列,之后是普鲁士,但最引人注目地是德国统一后于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它以优士丁尼《学说汇纂》为蓝本,其体系结构虽然不像拿破仑法典那样明显的效法《法学阶梯》,但于罗马法一脉相承至少一样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