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动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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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动中小微企业
专利权质押融资工作的安排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知识产权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省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办法的通知》(**知发〔2014〕**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加快实现专利权市场价值,充分发挥专利权融资功能,拓宽专利权质押融资渠道,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现就进一步推动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工作安排如下:
一、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专利权质押融资政策精神
《办法》明确提出了我省开展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的目的意义、扶持政策、办理程序、部门职责和有关要求等,特别是明确了省级财政通过加大对知识产权专项的投入力度,支持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担保奖励、风险补偿、专利权评估机构培育及评估费补助、专利成果转化资助等,为深入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各县市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专利权质押融资对支持企业发展、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动产业升级的重要意义,积极会同辖区金融机构,通过举办银企对接会、座谈会、培训班等形式,利用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积极宣传有关专利权质押融资政策、金融产品、典型案例、成功经验,提升企业和银行的主动意识,扩大影响,鼓励和支持拥有良好知识产权基础、有贷款需求的企业申请办理专
利权质押贷款,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促进专利运用转化。
二、尽快建立专利权质押融资需求信息库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加快构建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服务需求调查和专利权质押融资进展情况动态信息跟踪机制,广泛了解辖区内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需求,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信息库,积极主动地帮助和推荐信用良好、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未来发展前景广阔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申请办理专利权质押融资业务,进一步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缓解融资难问题。
三、着力形成专利权质押融资工作合力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强化专利权质押登记、资产评估等流程性服务工作,帮助企业开展业务对接,积极协助商业银行、担保和保险机构、评估机构及时提供与质押融资相关专利的法律、技术、著录变更等信息,协助商业银行探索建立专利权质押融资信用体系。人民银行要加强对专利权质押贷款政策落实情况的监测和评估,将各金融机构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开展情况纳入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范围,强化政策引导激励。要灵活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控等货币政策工具,加大对科技企业的定向支持。银监部门要指导和支持商业银行建立适合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特点的授信评级、风险评估、审批授权、
尽职调查和激励约束机制,不断完善专利权质押融资业务流程,拓展专利权质押融资业务。科技、知识产权、财政、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沟通协商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利用各部门资源,整合各部门优势,积极探索专利权质押融资工作的新模式、新方法,建立和完善促进专利权质押融资的支持政策,全面推动全市专利权质押融资业务健康发展。
四、建立完善专利权质押融资长效机制
知识产权部门要把专利权质押融资与其他知识产权业务整体进行统筹推进,形成相互促进、相互提升的良性工作格局。要积极邀请金融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有针对性的开展知识产权融资的培育辅导,促进企业深入了解相关扶持政策、贷款渠道、办理流程等,增强中小微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融资的意识和能力,提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成功率。要将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作为专利实施计划项目的重要内容,引导项目承担单位结合自身发展需求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工作,优先支持运用专利权质押融资的企业承担专利实施计划项目。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及时总结推广各县市区先进经验,积极组织专利权质押融资工作培训和经验交流活动,并建立通报制度。加强对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考核,将服务机制、工作创新、条件保障、服务项目数、新增贷款金额、在质押金额等纳入到知识产权工作考核当中,切实推动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工作深入开展。
五、切实加强专利权质押融资服务支持体系建设
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鼓励和支持各类信用担保机构开展担保增信服务,探索建立社会化专利权权益担保机制。推动专利权质押和中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相结合,支持企业以专利权为质押物申请互助担保贷款。支持保险公司有针对性地开发、试点包括专利质押融资、专利综合保险、专利侵权责任险等多种类型的科技保险产品,促进专利权质押融资中的银保合作。鼓励商业银行根据专利权质押融资业务特点,创新专利权质押融资产品。鼓励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放宽专利权质押融资准入标准,建立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特点的风险评估、授信审查等制度,建立灵活的信贷审批制度和利率定价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大力推动本地专利权质押融资业务开展,以专利试点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为重点,加强专利权质押融资的宣传、培训与指导,促进专利技术转化运用,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单位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的情况要按季度书面报告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