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川交发〔2013〕111号)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建设项目监理管理工作的通知-川交函[2014]404号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建设项目监理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建设项目监理管理工作的通知(川交函[2014]404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厅直有关单位,各在建项目公司,各监理企业:为进一步加强交通建设项目监理管理,规范交通建设项目监理活动,提高监理工作管理水平,促进我省交通建设项目监理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加强我省交通建设项目监理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交通建设项目监理招投标行为(一)凡在我省承担交通建设项目监理业务的监理企业必须取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且不得超资质等级范围承揽监理工程项目。
(二)建设项目招标人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建设项目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合理确定投标人报价范围。
项目招标人不得强迫中标人第二次报价或签订阴阳合同。
(三)禁止任何监理企业允许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监理业务。
监理企业拟定项目总监、副总监、总监代表、驻地、副驻地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等投标人员必须是已在该企业进行了从业登记的监理工程师,监理企业为其正常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证明材料作为投标监理企业投标人员身份证明材料之一纳入招标文件要求。
二、进一步加强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动态监管(一)对监理企业资质实行动态管理,厅质监局要对我省监理企业每年组织一次定期检查,重点检查监理企业注册人员资质和数量是否符合相应资质条件,并将检查结果予以公示。
对于由于监理人员变更等原因造成监理企业达不到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川交发〔2013〕111号)
精心整理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川交发〔2013〕111号2013年11月1日印发)第一条?为提高全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水平,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相关法律严格控制工程投资。
????第四条?设计变更应当以提高设计质量、节省建设资金和综合利用资源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有利于确保项目质量、提高功效和完善使用功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五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路线起讫点和控制点发生变化的;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路基分幅形式变化的;的;(十一)新增的大型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六条?重大设计变更由省交通运输厅审批或审查后转报交通运输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审定。
项目法人应做好设计变更预案管理,及时办理设计变更的审查和报批程序,未经审定、审批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
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介机构对项目合同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提出设计变更费用的处理建议意见。
(三)项目法人将合同执行情况报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和项目投资人的变更费用处理建议意见报送厅造价站审查。
厅造价站审查后出具书面意见,并抄送省交通运输厅。
(四)项目法人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设计变更费用处理申请,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审查后书面回复项目法人,项目法人根据书面回复意见办理一般设计变更。
第九条?对重大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应组织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并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交设计变更方案申请文件。
文件内容包括:(二)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重大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三)变更前后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四)厅造价站对重大设计变更的造价审查意见;(五)审查单位对重大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
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14页
《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发布《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交〔2019〕78号川高公司、厅公路局,各重点公路项目法人,厅直有关单位:为加强全省重点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作好设计文件的补充和完善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厅制定了《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并经2019年5月31日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厅公路局可以参照《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地方公路的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规范全省地方公路建设的设计变更行为,创造和谐、有序的地方公路建设市场环境。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重点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作好施工图设计的补充和完善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9年第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政府投资的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和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政府投资的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
本实施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这些修改、完善活动包括设计方案性的变更(含技术指标的改变、设计方案的改变和新增工程等)和非设计方案性的变更(含工程数量变化、施工方法和工艺改变)两种。
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发布《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发布《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06.07.20•【字号】川交[2006]79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发布《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交〔2006〕79号)川高公司、厅公路局,各重点公路项目法人,厅直有关单位: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施工分包活动,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确保公路建设依法有序进行,厅制定了《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并经2006年5月31日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厅公路局可以参照《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制定地方公路的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规范全省地方公路建设的施工分包行为,创造和谐、稳定的地方公路建设市场环境。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施工分包行为,打击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确保公路建设依法有序进行,根据《公路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省属重点公路建设项目。
有关建设单位(或业主)、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公路工程施工分包主要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本办法中的专业工程分包是指与建设单位(或业主)直接签订合同的公路工程施工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承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分部工程委托给其他施工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人”)施工的行为。
工程变更实施细则
工程设计变更实施细则二0一三年十二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制定的《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川交发2013〔111〕号),结合巴南广高速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的编制依据为: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四川省铁路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四川巴广渝高速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巴南广高速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三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以确保和提高设计质量、安全、节省建设资金和节约资源、推动技术进步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符合公路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符合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要求;符合变更方案经济合理、变更管理过程规范、变更程序清晰、变更资料齐全、投资得到合理控制的总体要求。
1第二章设计变更的分类第五条设计变更分为0#变更、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第六条0#变更0#变更由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进场后、项目开工前集中统一组织。
施工现场的自然条件与施工图设计文件一致但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建设单位可以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和预算对原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进行调整和修改。
施工现场的自然条件与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一致的,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编制0#变更汇总文件,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为了顺利推动0#变更编制工作,对于施工图设计文件与招标文件图纸的差异,在计量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对应的清单号和单价,或是有清单号但没有单价的,新增清单细目单价采用临时单价的方式来进行0#变更的清理和汇总。
临时单价由公司决定,临时单价的替换按照新增单价程序办理。
第七条重大设计变更下列情况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路线起讫点和控制点发生变化的;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路基分幅形式变化的;2(二)互通式立交的数量、位置、布置形式发生变化的;互通式立交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三)特大桥、大桥、中桥的数量、桥位、跨径、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四)隧道的数量、洞身结构形式、行车道宽度改变的;(五)隧道照明、通风、通信、监控、报警、供配电和消防设施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六)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路面主要材料、主要材料料场发生变化的;(七)交通安全设施防护标准或者设置方案发生变化的;(八)项目通信、监控、收费系统总体技术方案改变的;(九)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建设规模和用地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新增的大型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川交发 新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川交发〔2013〕111号2013年11月1日印发)第一条为提高全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水平,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项目的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高速公路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简称厅造价站)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具体负责高速公路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的造价审查,动态控制项目工程造价。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高速公路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检查。
项目投资人负责对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管理工作。
项目法人具体承担本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组织和管理,负责建立设计变更动态管理台帐,严格控制工程投资。
第四条设计变更应当以提高设计质量、节省建设资金和综合利用资源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有利于确保项目质量、提高功效和完善使用功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五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路线起讫点和控制点发生变化的;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路基分幅形式变化的;(二)互通式立交的数量、位置、布置形式发生变化的;互通式立交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三)特大桥、大桥、中桥的数量、桥位、跨径、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四)隧道的数量、洞身结构形式、行车道宽度改变的;(五)隧道照明、通风、通信、监控、报警、供配电和消防设施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六)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路面主要材料、主要材料料场发生变化的;(七)交通安全设施防护标准或者设置方案发生变化的;(八)项目通信、监控、收费系统总体技术方案改变的;(九)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建设规模和用地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新增的大型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12期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交函〔2019〕353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厅直有关单位,各高速公路项目投资人及运营管理单位:《四川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第3次厅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2019年6月4日四川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与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运营高速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
本办法所称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高速公路养护作业,不包括日常养护和公路改扩建工程。
第三条养护工程应坚持政府监管、市场参与、科学决策、规范管理、绿色低碳、优质高效、安全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各级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高速公路运营单位是养护工程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所辖高速公路养护计划制定、资金筹措、工程招标、组织设计和施工、环保和安全监督、工程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应根据省级交通部门提出的养护管理目标,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组织实施养护工程,并接受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级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应统筹考虑高速公路通车年限、交通量、路况等因素,科学确定养护工程,足额筹措资金,满足维护良好公路技术状况需求。
养护工程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路况检测与评定、决策咨询、设计、施工、质量控制、工程验收、项目后评估、监理咨询、技术推广及其他技术服务等。
第七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应按照国家26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实施单位,需要招标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川交发〔2013〕111号2013年11月1日印发)第一条为提高全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水平,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项目的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高速公路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简称厅造价站)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具体负责高速公路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的造价审查,动态控制项目工程造价。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高速公路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检查。
项目投资人负责对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管理工作。
项目法人具体承担本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组织和管理,负责建立设计变更动态管理台帐,严格控制工程投资。
第四条设计变更应当以提高设计质量、节省建设资金和综合利用资源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有利于确保项目质量、提高功效和完善使用功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五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路线起讫点和控制点发生变化的;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路基分幅形式变化的;(二)互通式立交的数量、位置、布置形式发生变化的;互通式立交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三)特大桥、大桥、中桥的数量、桥位、跨径、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四)隧道的数量、洞身结构形式、行车道宽度改变的;(五)隧道照明、通风、通信、监控、报警、供配电和消防设施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六)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路面主要材料、主要材料料场发生变化的;(七)交通安全设施防护标准或者设置方案发生变化的;(八)项目通信、监控、收费系统总体技术方案改变的;(九)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建设规模和用地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新增的大型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完整word版)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川交发〔2013〕111号)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设计变更审查批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互通式立交的数量、位置、布置形式发生变化的;互通式立交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三)特大桥、大桥、中桥的数量、桥位、跨径、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四)隧道的数量、洞身结构形式、行车道宽度改变的;
(五)隧道照明、通风、通信、监控、报警、供配电和消防设施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
第十八条追加项目预算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项目法人编制完成项目预算执行报告报送项目投资人和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省政府确定的政府还贷项目,由项目投资人在省交通运输厅内部审计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择审计单位开展专项审计,并对审计报告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经营性项目、市企共建项目,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省交通运输厅内部审计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择审计单位开展专项审计,并对审计报告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年 月 日
(六)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路面主要材料、主要材料料场发生变化的;
(七)交通安全设施防护标准或者设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项目通信、监控、收费系统总体技术方案改变的;
(九)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建设规模和用地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一)新增的大型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第七条 项目法人应根据本办法制定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经项目投资人审定, 并报省、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运营—移交”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运营—移交”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9.01.14
•【字号】川办发〔2019〕6号
•【施行日期】2019.01.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运
营—移交”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办发〔2019〕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运营—移交”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2月10日印发的《四川省高速公路BOT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月14日。
四川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规定
四川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规定四川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川交发[2009]26号2009年6月4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高速公路建设发展,加快构建西部综合交通枢纽,完善多元投资体制下的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根据《公路法》、《招标投标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高速公路项目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高速公路建设实行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多元主体、市场运作的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新体制和统一监督、分级负责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章监督和管理职责第四条省交通厅的高速公路建设监督和管理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交通运输部和省人民政府关于高速公路建设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二)编制全省高速公路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三)指导市(州)人民政府开展经省政府授权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高速公路项目的管理、投资人招商、项目法人组建等工作;(四)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高速公路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监督、前期工作管理、建设市场管理、项目建设管理、资金管理和投资管理、监督检查等相关职责。
第五条在市(州)人民政府的组织和领导下,市(州)交通局(委)履行高速公路建设监督和管理的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关于高速公路建设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二)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指导、监督经营性高速公路组建项目法人;(三)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履行高速公路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监督、前期工作管理、建设市场管理、项目建设管理、资金管理和投资管理、监督检查的相关职责。
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关于发布《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交〔2006〕78号川高公司、厅公路局,各重点公路工程法人,厅直有关单位:为加强全省重点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作好设计文件的补充和完善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厅制定了《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并经2006年5月31日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厅公路局可以参照《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地方公路的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规范全省地方公路建设的设计变更行为,创造和谐、有序的地方公路建设市场环境。
四川省交通厅二○○六年七月二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重点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作好施工图设计的补充和完善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政府投资的省重点公路建设工程,和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政府投资的省重点公路建设工程。
本实施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这些修改、完善活动包括设计方案性的变更(含技术指标的改变、设计方案的改变和新增工程等>和非设计方案性的变更(含工程数量变化、施工方法和工艺改变>两种。
第三条经批准的公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文件以及确定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造价和工期,未经原设计批准单位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高速公路工程质量,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交通运输部或省发改委批准初步设计的我省新建、扩建高速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高速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高速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高速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四条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四)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五)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六)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七)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八)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九)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十)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或批准概算小于15亿元,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200万元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五条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
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属于对设计文件内容作重大修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1. 引言为了规范和加强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地区所有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
3. 变更管理程序3.1 提交变更申请设计单位首先需要编制变更设计方案,并提交变更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变更影响范围等。
3.2 变更申请审核按照设计变更管理程序,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应当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变更设计合规性、变更工程项目影响、变更评估和变更影响评价等。
3.3 变更方案评审设计变更方案应当由工程项目管理单位的专家进行评审。
评审应当全面深入,以确保变更方案设计合理、施工安全可行、工期控制和成本控制。
3.4 批准变更变更方案编制按照程序完成后,应当提请审批,审批需要相关专家评审意见为依据。
3.5 实施验收变更方案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进行技术交底、质量检查、验收测量等。
4. 变更管理的具体要求4.1 变更申请制度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变更申请制度,明确变更申请流程、提交材料要求等。
4.2 变更编制方案制度在进行工程设计变更时,应当建立变更编制方案制度,并制定方案编制流程、要求,严格控制施工周期和成本。
4.3 设计方案评审制度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设计方案评审制度,明确评审组成、程序和要求,以保证方案设计质量和安全可行性。
4.4 工程监督检查制度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工程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内容、程序和要求,及时发现工程问题并加以解决。
4.5 变更报批制度所有设计变更都应当按程序报批,由相关专家进行评审,认定合格后方可施工。
5. 实施效果本细则的实施,将有力促进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推动工程建设科学化、高效化。
6. 结束语本细则是为了规范和加强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而制定,采用科学的管理程序,明确具体的要求和规定,使管理之路走得更加高效、科学、平稳,更好地保障了工程质量和安全。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根据四川省交通厅川交函建[xx]641号文《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必须加强对工程变更设计的有效控制和管理,以确保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为此,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工程变更设计的提出在整个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各参建方(包括业主、设计、监理、承包人及地方政府)以及业主的上级主管部门均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提出工程变更设计的建议和要求。
二、工程变更设计的原则1.公路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不得随意变更。
2.变更设计应以优化、完善设计为前提,达到提高设计质量,节约建设投资,加快施工进度,确保符合设计规范和工程技术标准,有利于环保和外观,并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3.经批准的工程变更设计资料应按规定纳入技术档案,建立工程变更设计台帐,作为计量支付和中间交工、竣工验收的原始依据。
三、工程变更设计的原因1.设计图纸中存在的错、漏、重、缺;或因勘察设计技术资料不详;施工中因自然条件(地质、水文、地形等)发生明显变化,需重新设计的。
2.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施工工艺以及经优化设计能减少工程量,节约投资(或工程成本)、提高技术标准和工程质量、缩短工期、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有利于保护环境,节省占地、改善施工条件。
3.因农田、水利、电力、电讯、工矿等外界障碍及文物保护,对局部工程进行变更。
4.业主的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新的工程技术措施和要求。
四、工程变更设计的分类的审批权限1.下列变更设计(以下简称“a类变更”)由批准项目初步设计的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一)公路技术标准的重大改变,如技术等级、行车道数、行车速度、设计荷载的改变,路线起、讫点及中间控制点的较大改变。
(二)连续8公里以上的路线平、纵面调整,路面类型的改变。
(三)特大桥梁座数的增加或减少,桥位、桥型、孔跨尺寸的改变;互通式立变、隧道座数的增加或减少,位置和布置型式的改变。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发布2013年度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发布2013年度重点公路建设从
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4.04.22
•【字号】川交函[2014]148号
•【施行日期】2014.04.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发布2013年度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
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
(川交函〔2014〕148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及有关单位,有关项目业主:按照《四川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川交发〔2013〕113号),经初评、审核、审定、公示等程序,厅已完成2013年度四川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工作,现将评价结果予以发布。
等级为AA级、A级、C级的从业单位详见附表1至附表3。
除上述三个级别的从业单位外,其余参与2013年度四川省重点公路建设的从业单位,年度信用评价等级均为B级。
本次发布从业单位信用有效期从发布之日起计,至下一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发布之日止。
信用评价结果同时在省交通运输厅网站(http://)上发布,并作为招投标或授予合同信用查询的直接依据。
附件:2013年度四川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2014年4月22日2013年度四川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
AA级信用从业单位表
A级信用从业单位表
C级信用从业单位表
附表4 2013年度四川省高速公路网机电设备不良使用信息表(略)。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大件公路管理规定》的通知(川交规[2024]2号)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大件公路管理规定》的通
知(川交规[2024]2号)
无
【期刊名称】《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4()5
【摘要】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有关大件生产及运输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四川省大件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运输管理,经厅2024年第2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四川省大件公路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4页(P29-32)
【作者】无
【作者单位】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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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川交发
〔2013〕111号)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川交发〔2013〕111号2021年11月1日印发)
第一条为提高全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水平,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21年第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项目的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高速公路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简称厅造价站)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具体负责高速公路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的造价审查,动态控制项目工程造价。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高速公路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检查。
项目投资人负责对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管理工作。
项目法人具体承担本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组织和管理,负责建立设计变更动态管理台帐,严格控制工程投资。
第四条设计变更应当以提高设计质量、节省建设资金和综合利用资源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有利于确保项目质量、提高功效和完善使用功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五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路线起讫点和控制点发生变化的;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路基分幅形式变化的;
(二)互通式立交的数量、位置、布置形式发生变化的;互通式立交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三)特大桥、大桥、中桥的数量、桥位、跨径、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四)隧道的数量、洞身结构形式、行车道宽度改变的;
(五)隧道照明、通风、通信、监控、报警、供配电和消防设施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
(六)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路面主要材料、主要材料料场发生变化的;
(七)交通安全设施防护标准或者设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项目通信、监控、收费系统总体技术方案改变的;
(九)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建设规模和用地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一)新增的大型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六条重大设计变更由省交通运输厅审批或审查后转报交通运输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审定。
项目法人应做好设计变更预案管理,及时办理设计变更的审查和报批程序,未经审定、审批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
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七条项目法人应根据本办法制定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经项目投资人审定, 并报省、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实施细则中应明确不变更费用和变更费用的一般设计变更范围、设计变更计价原则、设计变更审查程序和时限以及合同暂列金的使用方式。
一般设计变更审查应采用设计变更四联单(详见附件一)。
属
于设计方案性变更的,设计单位应提交变更工程施工图勘察设计文件。
第八条项目法人审定的一般设计变更费用按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
项目法人在合同暂列金内审定一般设计变更。
一般设计变更累计费用超过合同暂列金的80%时,项目法人应暂停该合同段一般设计变更的审查和费用支付,并按下列程序处理设计变更费用。
(一)项目法人检查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和合同执行情况,并形成合同执行情况报告送项目投资人。
(二)项目投资人委托省交通运输厅内部审计中介机构备选库中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合同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提出设计变更费用的处理建议意见。
(三)项目法人将合同执行情况报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和项目投资人的变更费用处理建议意见报送厅造价站审查。
厅造价站审查后出具书面意见,并抄送省交通运输厅。
(四)项目法人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设计变更费用处理申请,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审查后书面回复项目法人,项目法人根据书面回复意见办理一般设计变更。
第九条对重大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应组织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并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交设计变更方案申请文件。
文件内容包括:(一)对变更的调查核实以及变更技术方案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论证情况;
(二)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重大设计变更方案设计文件;
(三)因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投资变化情况,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