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是否能够证明已经付款
全季酒店发票付款凭证
全季酒店发票付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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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介绍全季酒店的发票付款凭证
2.阐述全季酒店的发票付款凭证的流程
3.分析全季酒店的发票付款凭证的重要性
正文
全季酒店作为一家知名的酒店品牌,一直以来都以其高品质的服务和舒适的住宿环境受到广大消费者的青睐。
在全季酒店的消费过程中,发票付款凭证是必不可少的一环。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全季酒店的发票付款凭证,并分析其重要性。
首先,全季酒店的发票付款凭证是指在消费者入住酒店并完成消费后,酒店提供的用于证明付款的纸质证明。
这份凭证上会详细列明消费者的入住时间、房间类型、消费金额等信息,同时加盖全季酒店的财务专用章,以确保其真实有效。
其次,全季酒店的发票付款凭证的流程如下:消费者在酒店前台办理入住手续时,需要提供个人信息以便酒店开具发票。
在消费者完成住宿消费并结账后,酒店会将发票付款凭证交予消费者。
消费者需要核对凭证上的信息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确认无误后即可签字领取。
这一流程旨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虚假消费和逃税等行为。
最后,全季酒店的发票付款凭证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对于消费者而言,发票付款凭证是证明自己消费的有效凭证,一旦发生消费纠纷,可以作为维权的依据。
其次,对于酒店而言,发票付款凭证是记录消费者消费情况的重要依据,有助于酒店进行财务核算和审计。
最后,从税收角度来看,发票付款凭证是确保税收征收的重要依据,有助于打击逃税行为,维护国家的财政利益。
综上所述,全季酒店的发票付款凭证在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酒店财务管理以及维护国家税收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五个咨询小案例
五个咨询⼩案例对于⽣活中的⼀些法律问题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五个咨询⼩案例1、搭便车情况下,搭乘⼈受伤,驾驶⼈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马先⽣来电称:我在公交车站等车回家时,遇到驾驶⼩货车的同村村民张某,因他也要回家,我就免费乘坐了他的车。
在车⾏使到半路时,因张某紧急刹车,致使我受伤,花去了上万元医药费。
我可以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吗?王律师回复:马先⽣的情况属于法律上的好意同乘⾏为。
好意同乘指驾驶⼈或者车主出于好意,⽆偿的邀请或者允许他⼈乘坐⾃⼰的车辆。
好意同乘⾏为属于好意施惠⾏为的⼀种,在搭乘⼈因乘坐过程中遭受⼈⾝损害的,驾驶⼈或者车主要承担⼀般的侵权责任,即驾驶⼈或者车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基于对有偿受益⼈保护优于⽆偿受益⼈保护原则以及⿎励好意施惠⾏为的⽬的,可以适当减轻责任。
⽽社会中普遍存在的⼤型超市免费提供的班车、房地产开发商的免费看房车,因此种情形有营利⽬的,故造成搭乘⼈损害的,⽆适当减轻责任的理由。
另外,搭乘⼈有过错的,应当减轻驾驶⼈或者车主的责任。
司法实务中搭乘⼈的过错主要表现为搭乘⼈明知机动车驾驶⼈⽆驾驶资质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质、车辆超载或者驾驶员饮酒、服⽤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醉药品等妨碍安全驾驶,仍草率搭乘或者坚持搭乘。
因此结合马先⽣的情形,能够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2、多⼦⼥达成的分别赡养⽗母协议是⽆效的刘*妈来电称:我有两个⼉⼦,在2000年的时候,⽼⼤与⽼⼆就以后赡养我和⽼伴达成了⼀份协议,写我⽼伴由⽼⼤赡养,我由⽼⼆赡养,都养我们到去世,在此期间的所有花销以及丧葬费⽤均由他俩各⾃承担。
2013年,我⽼伴去世,期间的所有花销也是⽼⼤出的。
最近,⽼⼆不孝敬我,把我赶出家门,我找⽼⼤,⽼⼤说他按照之前的协议孝敬了他⽗亲,我就与他⽆关了。
我想问有了之前的协议,我就只能向⽼⼆主张了吗?王律师来电称:刘*妈说的这个事情主要还是涉及多个⼦⼥为赡养⽗母达成的赡养协议的效⼒问题。
合同违约金是否可以开发票嘛?
合同违约金是否可以开发票嘛?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违约金的性质是一种补偿,补偿对象是违约方因为未履行合同业务而给其他缔约方造成的损失。
因此,如何开具发票,取决于违约金的补偿内容。
【为你推荐】合同违约责任解除劳动合同合同法违约责任合同诈骗罪阴阳合同欠款合同合同补充协议如果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违约了,违约方需要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以补偿违约对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电视上一直在宣传要依法纳税,若是人们消费了要向商家索要发票合同等等,而支付违约金也是金钱的支出,那么▲合同违约金是否可以开发票呢?用交税嘛?为您解答。
▲一、发票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
收据才是收付款凭证,发票只能证明业务发生了,不能证明款项是否收付。
发票是指经济活动中,由出售方向购买方签发的文本,内容包括向购买者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名称、质量、协议价格。
除了预付款以外,发票必须具备的要素是根据议定条件由购买方向出售方付款,必须包含日期和数量,是会计账务的重要凭证。
中国会计制度规定有效的购买产品或服务的发票称为税务发票。
政府部门收费、征款的凭证各个时期和不同收费征款项目称呼不一样,但多被统称为行政事业收费收款收据。
为内部审计及核数,每一张发票都必须有独一无二的流水账号码,防止发票重复或跳号。
▲二、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
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
发票能作为诉讼时效中断证据吗
发票能作为诉讼时效中断证据吗发票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开具发票代表已经收到钱。
对于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对于开具发票的行为是符合中断事由的条件的,一般需要依当事人的主观意志。
一、发票能作为诉讼时效中断证据吗不能够适用于中断诉讼时效;(一)、对账单的功能和内容不符合诉讼时效的中断构成涉及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之一是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权利。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及法学的一般原理,因权利人主张权利而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要件应包括四个方面:1.权利主体;2.主张对象;3.主张内容;4.主张的内容是否实际到达义务人。
以下简述之。
1.权利主体就是指向义务人主张权利的自然人和组织。
这些自然人和组织应当是权利的直接享有者或其委托代理人。
2.主张对象是指权利人向谁主张权利。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主张对象有以下几种:(1)义务人;(2)义务人的代理人;(3)义务人的保证人;(4)义务人的财产代管人。
(5)其他相关部门。
3.主张内容是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一个重要方面。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根据主张对象的不同主张的内容也不完全相同,向义务人主张权利的,主张的内容应是要求义务人直接履行义务,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民事权利保护的,主张的内容应是要求有关进行调解,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解决纠纷。
如果权利人主张的内容不是上述内容,而是其他内容,如要求义务人进行对账、开具发票等,都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后果。
4.主张的内容需要实际到达义务人。
义务人是否知道权利人主张的内容,目前存在两种不同的认识。
一是主张开始说,认为诉讼时效中断的着眼点在于权利人是否主张权利,至于是否直接向义务人主张权利,义务人是否知道权利人的主张内容,都不是重要的,只要债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以合理的方式主张了权利,都可认为债权人主张权利的行为已经完成,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二是主张到达说,认为权利人要想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就必须证明自己主张的催告的意思传达到义务人。
关于收据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收据作为一种证明经济往来的重要凭证,在日常生活中具有广泛的应用。
收据的法律规定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收据的定义、性质、种类、制作要求、效力以及违反收据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收据的定义与性质1. 定义收据是指债务人、担保人或者其他有义务支付款项的人,在收到款项后,向债权人、出借人或者其他有权利收取款项的人出具的,证明已收到款项的书面凭证。
2. 性质收据具有以下性质:(1)证明性:收据是证明债务人已履行债务、担保人已履行担保义务或者有义务支付款项的人已收到款项的书面凭证。
(2)证据性:收据可以作为证据在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中使用。
(3)规范性:收据的制作、内容、格式等应符合法律规定,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收据的种类1. 普通收据:普通收据是指债务人在收到款项后,向债权人出具的证明已收到款项的收据。
2. 借条收据:借条收据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证明已收到借款的收据。
3. 捐赠收据:捐赠收据是指捐赠人向受赠人出具的证明已捐赠款项的收据。
4. 担保收据:担保收据是指担保人向债权人出具的证明已履行担保义务的收据。
5. 保证金收据:保证金收据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证明已支付保证金的收据。
四、收据的制作要求1. 收据应当由出具人亲笔签名或者盖章。
2. 收据应当注明收据的名称、出具日期、收款人姓名、收款人地址、收款金额、付款人姓名、付款人地址等信息。
3. 收据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4. 收据的格式应当规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收据的效力1. 收据具有证明效力,可以作为证据在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中使用。
2. 收据的出具人应当按照收据记载的内容履行义务。
3. 收据的出具人违反收据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违反收据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 出具虚假收据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擅自篡改、伪造、涂改收据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采购与付款循环的审计测试题(三)
注册会计师:采购与付款循环的审计测试题(三)1、单选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比较健全的情况下,下列可以证明有关采购交易的“发生”认定的凭据之一,同时也是采购交易轨迹的起点的是()。
A、订购单B、请购单C、验收单(江南博哥)D、付款凭单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在内部控制制度比较健全的情况之下,请购单是证明有关采购交易的“发生”认定的凭据之一,同时也是采购交易轨迹的起点。
在内部控制制度并不健全的情况之下,采购业务不一定都有请购单。
采购部门会根据授权直接订购企业有规律消耗的物料,此时采购交易轨迹的起点就是订购单。
2、多选下列各项中,注册会计师认为需要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有()A.对固定资产进行修理发生的费用B.对办公楼进行装修符合资本化的部分C.对融资租赁租入固定资产进行改良发生的费用D.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正确答案:B, C, D参考解析:对固定资产进行修理,应将其计入当期费用;对办公楼进行装修和对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进行改良,应调整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使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减少。
【该题针对“固定资产的内部控制测试与实质性程序”知识点进行考核】3、单选独立检查订购单的处理,确定是否确实收到商品并正确入账,这项检查与采购交易的()认定有关。
A.发生B.完整性C.准确性D.截止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独立检查订购单的处理,确定是否确实收到商品并正确入账,这项检查与采购交易的完整性认定有关。
4、多选下列审计程序中,有助于证实采购交易记录的完整性认定的有()。
A.从有效的订购单追查至验收单B.从验收单追查至采购明细账C.从付款凭单追查至购货发票D.从卖方发票追查至采购明细账正确答案:B, D参考解析:选项AC不能证明采购已入账。
5、多选注册会计师对甲公司2012年的付款交易实施截止测试,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确定期末最后签署的支票的号码,确保其后的支票支付未被当做本期的交易予以记录B、追踪付款至期后的银行对账单,确定其在期后的合理期间内被支付C、询问期末已签署但尚未寄出的支票,考虑该项支付是否应在本期冲回,计入下一会计期间D、选择已记录采购的样本,检查相关的商品验收单,保证交易已经计入正确的会计期间正确答案:A, B, C参考解析:选项D属于采购交易的截止测试,而不是付款交易的截止测试。
发票签收确认单-发票接受单
发票签收确认单-发票接受单一、发票签收确认单-发票接受单的定义和作用发票签收确认单-发票接受单是一种用于证明收款方已经收到并接受付款方开具的发票的文件。
该文件由收款方签署并盖章,然后交还给付款方,以便付款方能够及时申报和缴纳相应的税款。
发票签收确认单-发票接受单可以有效地防止发票丢失、遗漏或者被冒用的风险,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发票签收确认单-发票接受单的内容要点1.发票的基本信息,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票金额、税率、税额等。
2.收款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电话、纳税人识别号等。
3.付款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电话、纳税人识别号等。
4.收款方对发票的确认意见,包括是否同意发票的内容和金额,是否有异议或者要求等。
5. 收款方的签字和盖章,以及签署日期。
6. 付款方对收到发票签收确认单-发票接受单的确认意见,包括是否同意收款方的确认意见,是否有异议或者要求等。
7. 付款方的签字和盖章,以及签署日期。
三、发票签收确认单-发票接受单的格式示例(收款方抬头)(付款方抬头)发票签收确认单-发票接受单尊敬的(付款方名称):---●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金额---●税率 ---●税额 -------●-------●---●-------●---●-------●---●---●---●---●-------●(填写)---●(填写)---●(填写)---●(填写) ---●(填写) ----(填写)请您在收到本文件后,在下面签署并盖章,并将原件寄回给我们,以便我们能够及时申报和缴纳相应的税款。
谢谢您的合作!(收款方名称)(收款方签字和盖章)(签署日期)尊敬的(收款方名称):(填写)请您在收到本文件后,在下面签署并盖章,并将原件寄回给我们,以便我们能够完成该笔交易。
谢谢您的合作!(付款方名称)(付款方签字和盖章)(签署日期)四、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1. 该笔交易的合同或者协议。
深圳市前海钱罐子科技有限公司、陈谆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前海钱罐子科技有限公司、陈谆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06【案件字号】(2019)粤03民终3105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雅媛伍芹陈亮【审理法官】王雅媛伍芹陈亮【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深圳市前海钱罐子科技有限公司;陈谆【当事人】深圳市前海钱罐子科技有限公司陈谆【当事人-个人】陈谆【当事人-公司】深圳市前海钱罐子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韦明春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韦金燕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刘华丽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韦明春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韦金燕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刘华丽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韦明春韦金燕刘华丽【代理律所】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深圳市前海钱罐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陈谆【本院观点】本案系劳动争议。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
陈谆提交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个人留存)》证明钱罐子公司因经营调整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钱罐子公司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系陈谆违反劳动纪律没有证据证明,且与《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个人留存)》证明的事实相悖,本院不予支持。
钱罐子公司因经营调整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向陈谆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另外,陈谆提交的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足以证明其因劳动争议已支付律师费5000元。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陈谆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已获支持钱罐子公司应按胜负比例承担相应的律师费。
因此,钱罐子公司关于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律师费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采购合同诉讼证据材料
采购合同诉讼证据材料-范文模板及概述示例1:采购合同诉讼案件中的证据材料对于证明合同的成立、履行情况、责任承担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以下是一些可能需要准备的采购合同诉讼证据材料的示例:1. 采购合同正本及副本:这是最基本的证据材料,用于证实合同的存在和内容。
2. 双方当事人的id明:包括买方和卖方的id明文件,如id或营业执照等,以证明双方的法律地位和资格。
3. 合同履行凭证:包括合同中约定的支付凭证、收款凭证、发货凭证等文件,以证明双方的履行行为。
4. 质量检验报告:如有商品质量检验的要求,可能需要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以证明商品的合格性或存在的质量问题。
5. 交货单和物流凭证:一些采购合同中约定了指定的交货方式和时间,因此需要提供物流凭证、交货单等文件,以证明交货的实际情况。
6. 订购单或采购订单:如有相关订购单或采购订单,可以用于证明采购需求、数量、价格等重要条款。
7. 合同修改协议:如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经过双方协商修订,需要提供修改协议作为证据。
8. 双方往来函件和邮件:采购合同过程中,双方可能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进行沟通,这些往来函件和邮件可以作为证据,证明双方的沟通、理解和约定。
9. 监督检查记录:如果合同中涉及到监督检查或验收环节,可以提供相关监督检查记录,以证明合同履行情况。
10. 专家意见或证人证言:如果需要,可以提供专家的意见或证人证言,作为证明某些事实的证据。
在采购合同诉讼中,合适的证据材料能够对案件有重要影响。
因此,在准备、整理证据材料时,建议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选择并确保提供最有力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同时,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和建议,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示例2:采购合同诉讼证据材料是指在采购合同案件中,当事人提交给法庭以证明其主张或反驳对方主张的一切证据材料。
这些材料起着证明事实真伪、支持主张的重要作用,对于法庭进行公正判决具有重要意义。
收到发票是否意味着付款-
收到发票是否意味着付款?[本期案例]2009年11月2日,金地公司为了购买一批高压开关,与天时公司签订了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总价款约为22万元。
天时公司按照金地公司提供的图纸及相关的要求组织生产一批高压开关,并约定天时公司在生产的过程中接受金地公司的一次性验收,产品合格后金地公司支付总货款的10%给天时公司。
天时公司将该批产品生产完毕送达至金地公司后,金地公司支付总货款的80%,剩余货款的10%作为该批产品的质量保证金,自天时公司将该批产品交付给金地公司之日起一年内支付。
2010年3月17日,天时公司将该批产品送达至金地公司后,金地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签字验收确认。
在交货的同时,天时公司向金地公司交付了两张该批产品的增值税发票,金地公司工作人员也进行了签收。
然而,在交货后天时公司却迟迟没有等到金地公司的付款。
天时公司无奈之下只好委托律师发函,向金地公司催讨该笔货款。
但令天时公司万万没有想到的是,金地公司回函称,其在天时公司交付两张增值税发票的当日已经将该批货款直接支付给了天时公司,正是由于金地公司支付了该笔货款,天时公司才将等值的增值税发票交付给金地公司的,该增值税发票便是金地公司的付款凭证。
天时公司就非常奇怪,询问金地公司怎么支付的货款,以什么方式支付的,金地公司回答说就是在收到发票的同时以现金的方式交给天时公司送货来的人,具体是谁已经不知道了。
在日常的经济交往中,出卖人为了能够及时得到买受人的付款,通常都会按照出卖人的要求首先开具发票。
当然也有先由买受人支付价款,然后再由出卖方开发票的情形。
那么,是否如金地公司所称,其手中有天时公司开具的发票就是其已经付款的凭证呢?天时公司觉得非常荒谬,一怒之下按照合同中仲裁条款的约定向合肥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金地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货款。
[解析]本刊法律顾问、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章剑平实践中,交付发票可能在付款前,也可能在付款后。
付款证明书和发票要求
付款证明书和发票要求协议书甲方:【公司名称】地址:【公司地址】联系方式:【联系电话/电子邮件】乙方:【公司名称】地址:【公司地址】联系方式:【联系电话/电子邮件】鉴于甲方需向乙方支付款项并且乙方需要提供发票作为凭证,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支付和发票要求的协议:一、付款证明书要求:1.1 乙方应准确填写并提供付款证明书,包括以下内容:- 付款日期:支付款项的具体日期;- 付款金额:支付的金额数目;- 收款方信息:甲方的准确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付款方式:支付所使用的方式,例如银行转账、支票等;- 付款凭证:提供与付款相关联的凭证,例如银行转账扣款凭证、支票复印件等。
1.2 付款证明书应由乙方授权签署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以确保其有效性和真实性。
1.3 乙方应将付款证明书按照约定的方式提交给甲方。
甲方在收到付款证明书后应及时核实款项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并签署确认。
二、发票要求:2.1 乙方应根据实际交易情况开具发票,并确保发票内容准确、合规。
2.2 发票应详细列明以下内容:- 发票抬头:甲方的准确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发票编号:发票的唯一标识码;- 发票开具日期:发票的具体开具日期;- 商品或服务描述:与交易相对应的商品或服务描述;- 单价和数量:商品或服务的单价和数量;- 发票金额:交易金额的具体数额;- 税额和税率:交易中涉及的税额和所适用的税率;- 发票总额:交易总金额;- 发票开具人信息:具体开具发票的人员信息。
2.3 发票应符合国家税务部门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2.4 乙方应将发票按照约定的方式提交给甲方。
甲方在收到发票后应及时核实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并签署确认。
三、付款流程:3.1 甲方在核实付款证明书和发票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后,应按约定的付款方式及时支付款项给乙方。
3.2 乙方应在收到款项后及时确认,并做好相关记录。
四、保密要求:4.1 双方应对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双方商业和技术信息予以保密,并不得将其泄露给第三方。
无法开具收据情况说明
1.发票和收据有什么不同1、收据只在收到款时开出,作为一种款项收讫的凭证。
可以自己印制、市面购买、税务局购买,不受太大限制。
发票作为一种业务、收入实现的确认凭据,必须到税务局购买,或大型企业自己印制时必须到税务局指定的印刷单位印制。
2、收到发票不能证明已经付款,只有对方通过银行支付(可查询)或收到对方收据时才能证明款项已经支付。
所以一般收款时不论是否开具发票最好都要开具收据。
4、开收据的业务不一定开发票。
有的个体单位,在发生业务时只要收据不要发票,但只要是业务或销售收入开收据一样要正常交纳各项税费。
5、开发票的业务有的可以不开收据。
如:有的款项通过银行支付,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查询,或能通过其它方式证明款项已经支付。
但最好还是要对方开具收据,避免时间长了不好查询。
6、收据的使用范围比发票广:除收入业务外,发票可用于个人或单位借款、收款凭据,报销冲账凭据等。
2.企业不给开具发票填写报销情况说明时,原因一栏应如何填写1、该证明违法,写与不写没多大意义。
3、相关法律规定纳税人成本费用支出未取得发票后果很严重:(一)、所发生的成本费用不允许所得税前列支。
从某种意义上说,本规定等同于处罚,而且是很严厉的处罚。
(二)、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处罚。
老发票管理办法处罚条款有二: 1、36条,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
2、39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可处以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新发票管理办法处罚条款有三: 1、原36条改为35条,取消了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表述,但增加了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表述,实质性内容没有改变。
2、原39条改为了41条,内容没变。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可处以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3、新39条(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票签收确认单-发票接受单
发票签收确认单-发票接受单一、发票签收确认单-发票接受单的定义和作用发票签收确认单-发票接受单是一种用于证明收款方已经收到并接受付款方开具的发票的文件。
该文件由收款方签署并盖章,然后交回付款方,以便付款方能够核对发票信息,并按照约定进行付款。
发票签收确认单-发票接受单可以有效地防止发票丢失、遗漏、错误或者被篡改的风险,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发票签收确认单-发票接受单的内容和格式1. 发票签收确认单-发票接受单应当使用正规的文书纸张,并打印清晰、整齐、规范。
4. 发票签收确认单-发票接受单应当使用正式的语言和格式,避免使用口语或者缩写,注意标点符号和空格的使用,保持文档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三、发票签收确认单-发票接受单的使用和保存1. 发票签收确认单-发票接受单应当在付款方将开具的发票寄送给收款方后,由付款方随附一份该文件,并要求收款方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署并返回。
2.收款方在收到付款方寄送的发票和该文件后,应当及时核对发票信息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并在该文件上填写相关信息,并在声明(如有)后签字(或盖章),然后将该文件寄回给付款方。
3.付款方在收到收款方寄回的该文件后,应当再次核对该文件上的信息是否与寄出的发票信息一致,并将该文件与寄出的复印件进行对照,并按照约定进行付款。
4.双方都应当妥善保存该文件的原件或者复印件,并作为结算和审计的依据。
四、发票签收确认单-发票接受单的注意事项发票签收确认单-发票接受单的注意事项如下:1.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票的开具、寄送、签收、付款等事项,并遵守合同的规定,避免出现纠纷或者违约。
2.双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填写该文件的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不得随意修改或者涂改,否则可能导致法律责任或者损失。
3.双方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交换该文件,并及时进行沟通和协调,避免出现延误或者遗漏。
4.双方应当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业的规范,正确使用和管理发票,不得进行虚假开具、转让、抵扣、套取等违法行为,否则可能面临罚款或者刑事处罚。
发票风险有哪些
发票风险有哪些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快推广使用电子发票。
发票已经更新换代,可是你真的懂得它的风险么?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发票是收款证明后,很多人会不会吓出一身冷汗?以前我们都认为发票只是和税收有关系,和是否收到钱没关系,在实际生活中也会先开发票后收款,而最高院的一纸判决让我们惊醒,小发票,大风险!第一类风险:发票与付款的顺序问题1、有发票=已付款法院认为:《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持有发票者认为已支付款项后取得发票,对方不能举出有效证据证明付款事实不存在,因此判定有发票者已付款。
解决办法:一方面完善合同,如果有先开发票后付款等情况存在,一定要在合同中写明,法院支持这种约定。
另一方面如果合同中未写明,也来不及修改合同,那就请对方在签收发票时写明款项未付,避免事后的纠纷。
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法院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功能问题进行了区别,其实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只是在税收上有所区别,在实际经济活动中无论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都履行着发票的相同职能,而只注重专用发票的抵扣功能,必然忽视了它的其他作用。
因此在此类纠纷中还要考虑到交易习惯的问题,对于交易习惯,《合同法》是认可的,法院也会加以考虑。
一般商业活动中,先票后款的行为还是比比皆是,发生纠纷,要注意交易习惯对判决的影响。
2、“先开票后付款”条款约定的作用法院认为:卖方先行开具发票、买方再行付款的一致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应予尊重。
(完整版)发票不能作为已经付款的证据
发票不能作为已经付款的证据仇少明律师案件情况:2006年7月,某材料厂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约定建筑公司将其承建的某楼房工程中轻质隔墙板安装工程分包给材料厂。
后来,材料厂依约完成了工程。
在施工的过程中,材料厂按照建筑公司的要求于同年的8月、10月、11月开具了三张税务发票,票面金额总计为80369.28元。
2006年12月,双方就工程量进行了结算,确认了工程款为80168.4元。
材料厂认可建筑公司于2006年9月和11月两次共支付了工程款15000元,故于2007年10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建筑公司支付剩余的工程款65168.4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建筑公司称,其有材料厂为其开具的发票,已经全额支付了工程款。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材料厂已依约完成了工程,并经过结算,建筑公司应当支付工程款。
建筑公司以3张税务发票证明其已经付款,提出抗辩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发票与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功能有区别,只是具有确认经营业务的结算功能,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作为付款的凭证,所以认定建筑公司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建筑公司给付材料厂工程款65168.4元。
建筑公司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建筑公司所提供的3张税务发票是否能够证明其已经付款的事实。
建筑公司在一审庭审中称其是分3次以现金形式支付了全部的工程款,每一次都是先拿到材料厂为其开具的发票,一段时间以后才按照每一张发票票面的数额以现金形式支付的。
由此可以看出,本案中双方并不是在给付工程款的同时开具发票,这两个行为并不是同步进行的,而是有一段时间间隔,所以建筑公司不能仅依据税务发票而证明已经向材料厂支付了工程款,还应举出其他付款的证据予以证明。
但是在一、二审期间建筑分公司并没有举出证据证明何时向材料厂付款,也没有提供如何提取现金的记录或收条等现金付款的证据,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详解发票与收据的关系
详解发票与收据的关系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
收据才是收付款凭证,发票只能证明业务发生了,不能证明款项是否收付。
那么,两者又有什么关系呢?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发票与收据的关系发票和收据都是原始凭证,它们都可以证明收支了某项款项;不同点:收据收取的款项只能是往来款项,收据所收支款项不能作为成本、费用或收入,只能作为收取往来款项的凭证,而发票不但是收支款项的凭证,而且凭发票所收支的款项可以做为成本、费用或收入,也就是说发票是发生的成本、费用或收入的原始凭证;对于顾客所索要不同的凭证,这要根据他的目的而分,有的人是为企业办事,需要到企业报销费用,这时他必须索要发票,否则他不能报销,因为收据不能做成本或费用的原始凭证。
而有些人只是为证明他收了或付了某些款项,并不想作为报销凭证,开票就要交税,开收据不用交税,索要发票要比索要收据的价格要高,所以这时这些人就索要收据而不索要发票。
发票是从税务机关购买的。
其实商品含税和不含税是指商品价格含税和不含税。
在销售商品时,如果开的是普通发票,它所标示的价格就是含税价格,如果开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它标示的价格就是不含税的价格。
也即:发票可以作为报销的凭证,列入成本费用;而收据仅仅能够证明发生的现金关系,而无法列入成本费用。
关于收据1.收据的类型含收款收据及付款收据。
涉及往来类的收据(不能与收入费用挂钩)的收据,可以用来做账;付款收据也可做账,但计算企业应税所得时不得在税前扣除。
收据能否入账,要看收据的种类及使用范围。
收据可分为内部收据和外部收据。
外部收据又分税务部门监制、财政部门监制、部队收据三种。
内部收据是单位内部的自制凭据,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自制的原始凭证。
用于单位内部发生的业务,如材料内部调拨、收取员工押金、退还多余出差借款等,这样的内部自制收据是合法的凭据,可作为成本费用入账。
发票能否证明付款事实?
发票能否证明付款事实?发票是商事主体在日常交易中接触最多的凭证之一。
在通常意义的理解中,发票兼具证明付款、交易事实以及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的作用。
随着2016年5月1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全面推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会更加频繁地出现在商事交易中。
实务操作中,发票能否证明交易双方之间有无发生付款事实?本文结合最高院对相关司法解释的释义,结合现行针对发票的法律规范,以期探讨发票能否证明付款事实这一法律问题。
文/吴江南发票可以根据销售项目和记载的具体内容,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二者对付款事实的证明力应有所区别。
一、普通发票用以证明付款事实的的证明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条、第19条、第21条,发票的定义包含提供商品或服务相应的“收付款凭证”,同时开具发票之义务与经营活动中的收款行为密切相关。
因而可以说,从法律规范的应然性角度看,发票自然是商事主体交易过程中与收款行为相伴随的收付款凭证,合法有效的发票具有证明相应收付款行为事实上存在的证明力。
然而另一方面,上述法律规范之字面含义并未禁止“先开票,后付款”行为的存在,即从法律条文的字面意思出发,无法得出立法者企图禁止“先开票,后付款”行为的意图。
因而根据私法领域“法无禁止即自由”之精神,商事活动中的当事人无可能引用上述条文(及其他可能相关的条文)来证明具体纠纷中可能存在的“先开票,后付款”因违反法律所鼓励的状态而应受到否定评价,即如果我方作为收款方在付款方出具发票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抗辩称:发票确实是双方之间的收款凭证,但是没有约定必须先付钱后开票,在这次交易中双方就是先开票后付钱,对方仅提供发票不能证明其已完成付款之义务。
又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必须先付款后开票,此时对方除提供发票外还需要提供其他付款证明或者证明我们之间有先付款后开票的约定,否则举证责任还在对方。
有鉴于此,《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为普通发票证明付款行为之“效果”设置了一个“前提”:“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
没有合同只要发票如何付款
没有合同只要发票如何付款在商业交易中,合同和发票是非常重要的文件。
合同记录了双方的协议和责任,而发票是证明交易发生并确认付款金额的凭证。
然而,有时候我们可能会面临没有合同但只有发票的情况,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该如何付款呢?本文将为您解答这个问题。
情景描述有许多原因会导致没有合同但只有发票的情况发生。
例如,可能是在进行跨境交易时双方未能达成合同协议,或者是在某些小额交易中因为各种原因未能生成合同文件。
无论是什么原因,我们都需要找到一种适合的方式来付款。
确认发票的合法性在开始付款之前,我们首先要确保所收到的发票是合法有效的。
这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步骤来进行确认:1.检查发票的基本信息,包括买方和卖方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
确保这些信息是真实有效的。
2.核对发票上的商品或服务的详细信息,确保它们与您的交易内容相符。
3.确认发票上的金额和付款方式是否与您的协商一致。
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没有合同的情况下,我们需要选择一种合适的支付方式来完成交易。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支付方式:1. 银行转账银行转账是最常用的支付方式之一。
通过向供应商提供其银行账户信息,您可以直接将款项转入其账户。
在进行银行转账时,建议您:•在付款前确认接收方的银行账户信息的准确性。
•留下付款交易的相关记录,以便日后查询和核实。
2. 电子支付随着电子支付的普及,您可以使用手机应用或在线支付平台进行支付。
这种方式不需要传统的支票或汇票,可以直接通过手机或电脑进行支付。
在使用电子支付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确保选择安全可靠的支付平台或应用。
•核对支付金额和接收方信息,避免误操作。
3. 第三方托管有些情况下,我们可能还可以使用第三方托管来确保支付的安全性。
这是一种将款项存放在中立的第三方账户中的方式。
在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款项会在确认交货或服务满意后才释放给供应商。
确保付款的安全性在没有合同的情况下,我们需要确保付款的安全性,避免付款后出现纠纷或无法追溯。
先开票后付款的法律风险分析及防范
在日常的经济业务往来时,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票)是最理想、最安全的交易方式,但是,在站段的日常业务中,除部分办公用品等零星采购外,经常会遇到收(付)款和开具发票在时间上不一致所导致的先开具发票后收款或是先付款后收票。
在收款业务中,对方财务部门往往要求先开票然后支付票款,而我方却是要求见款开票,而付款业务中,却是双方角色互换,对方财务部门要求见款开票,我方则要求见票付款。
不管是先开票后收款还是先付款后收票所具有的时间差,对站段财务部门来说都会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地方企业由此产生的法律纠纷也有很多,在诉诸法律时,结果也不尽相同,有的债权人得到了法律的支持,而有的却是债务人方得到了法律的支持。
对于先款后票(也就是预付款),站段一般控制较严格,各方面制度也比较成熟,因此,为规避风险计,本文特对先票后款(先给对方开发票后收款)的法律风险进行探讨。
一、发票是付款凭证,是证明已付款的直接证据之一直接证据是指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不需要经过任何中间环节,也无需借助其他证据进行逻辑推理就可以直观地指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只要一经查证属实,便可用作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
由于发票是付款凭证,能够证明交易双方存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同时记载了交易双方的名称,交易金额,交易种类,因此发票属于直接证据。
我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七条规定:“专用发票一式四联,第二联为发票联,购货方作付款的记账凭证。
”由此可见,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发票应当作为购货方已经支付货款的直接证据。
二、民事法律的证据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保险合同 发票
保险合同发票保险合同发票是一种重要的证明文件,记录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合作关系以及相应的保险费用支付情况。
它在保险交易中起着关键的作用,既可以作为保险费支付的凭证,也是保险索赔时的必备文件。
保险合同发票通常包含以下内容:受保人的姓名、保险合同的编号、保险合同的期限、保险费用的金额等。
发票是由保险公司出具的正式文件,用于证明保险人已经向保险公司支付了相应的保险费用。
受保人一般会收到保险合同发票的副本,以备日后需要使用。
保险合同发票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首先,它是保险交易中的法律证明文件,证明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存在一份合法的保险合同。
其次,通过保险合同发票,受保人可以清楚地了解自己支付的保险费用是否正确,并且能够确保在需要的时候能够及时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保险合同发票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是保险公司进行账务核对的重要依据,保证了保险公司财务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其次,通过发票,保险公司可以及时追溯保险费用的支付情况,以及判断保险合同是否有效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保险合同发票的开具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要求。
首先,保险公司需要根据合同约定的信息填写发票的内容,包括保险费用的金额、付款方式等。
其次,保险公司应该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遵守相关的财务和税务规定。
最后,保险合同发票应当及时交付给受保人,确保受保人能够及时获得相应的证明文件。
总的来说,保险合同发票是保险交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它具有法律效力,能够保证保险交易的安全和可靠。
同时,保险合同发票也是保险公司进行账务核对的重要依据,为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提供了保障。
因此,无论是保险人还是被保险人,都应该对保险合同发票给予足够的重视,并妥善保管好相关文件。
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确保保险交易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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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是否能够证明已经付款?
发布时间:2011-08-19 作者:李利威
税务律师视角:发票是否能够证明已经付款?
七年前,我刚刚做律师,承接了一桩索要货款的诉讼案件。
法律关系很简单,我的当事人规规矩矩按合同约定供货,偏偏命苦遇到老赖,几次三番索款不成,不得不法庭刀刃相见。
接受委托后,我整理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资料,猛然间发现一张开给对方的发票。
7年前的我刚刚从校园走向社会,性格棱角尚未打磨,于是很火爆地把当事人的经理教训了一番,不过还算是自己命好,经理被我专业敬业、器宇轩昂、咄咄逼人的架势彻底震倒,不仅一句未驳,竟也一直用崇拜的眼神注目。
如今想起,颇令自己汗颜!
那年我二十五岁,我对发票的认识来自于《发票管理办法》“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既然如此,只有付款才会开发票,发票当然是付款的有力证据。
四年后,我考过CPA,拿下CTA,开始涉足财税实践。
我惊讶地发现,纸面的理论一旦碰撞现实会显得多么的幼稚。
在业务中,先给票再拿钱是多么普遍的一种现象。
在以票控税的征管模式下,下家为了取得发票,不得不以付款作为对上家的要挟,“拿票来,否则
钱免谈”,欠债的是大爷。
于是,一个非常令律师们感觉匪夷所思的事实发生了,销货方给出了发票,但并没有收到货款。
我被现实彻底地折服了,毅然理性地臣服以票控税,认真地检讨了自己“发票是付款证据”的观点。
以后但凡和法官律师朋友聊天,我就会不厌其烦地给他们讲解中国的发票制度,“发票是啥?发票是以票控税的产品,其和钱收没收到已经彻底脱节。
”在我如黄河决堤般的滔滔不绝下,我又一次获得了法律界朋友崇拜的眼神。
我很自豪,自己成了一个懂财税实践的法律人!
上周,真刀实枪地遇到了一个案件,购货方居然很无耻地声称,自己用现金付了款,这个发票就是证据!接受了朋友的咨询,我很有底气地告诉他,只有发票不能证明已经付款,不要怕,只要他提供不出其他证据,官司你赢定了!答复完后,我突然间冒出一个问号:我这次的很自信是正确的吗?自己问得自己发了毛,于是上网搜索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告案例。
然后,一身冷汗地发现了这个案例——新疆创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现将该案例节选如下:
“双方争议的244万元应当认定为创天公司已经支付南通二建。
创
天公司持有南通二建为其开具的收款发票。
发票应为合法的收款收据,是经济活动中收付款项的凭证。
双方当事人对244万元发票的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创天公司持有发票,在诉讼中处于优势证据地位,南通二建没有举出有效证据证明付款事实不存在。
一审法院认为发票只是完税凭证,而不是付款凭证,不能证明付款事实的存在,曲解了发票的证明功能,应予纠正。
”
将这个案件的背景向大家介绍一下,本案的原告是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是新疆创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为了表述方便,我们简称为南通二建诉创天地产案。
南通二建为创天地产的工程总包,双方于2000年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反目为仇,南通二建于2001年将创天地产告上新疆高院,其中一项诉讼请求为索要工程款900余万元。
在创天地产的答辩中,其声称,有244万工程款已经现金支付给南通二建,并提供了南通二建开具的发票作为证据。
新疆高院一审判决中,对发票的证明效力如此认定,“经一审法院查明,创天公司依据2001年6月12日南通二建出具的244万元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发票主张已支付了该笔款项,但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其付款的事实,并辩称该笔款项系现金支付,无银行记录,但也未提供现金付账的相关凭证。
”新疆高院未支持创天地产的观点,该院的审理意见为,如果没有其他证据,发票不能作为付款的唯一证据。
该案判决后,创天地产不服,于2003年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发回重审,新疆高院
重审后,创天地产依然不服,再次上诉,最高院于2005年审理此案,于2006年给出终审判决。
最高院对发票的证明效力的认定推翻了新疆高院的观点,直接在判决中陈述,“发票应为合法的收款收据,是经济活动中收付款项的凭证。
”
这场官司历时6年,作为律师,我深知这个路漫漫且一波三折的过程对于南通二建的折磨,昔日愉快的合作伙伴变成了针锋相对的法庭仇人,一旦走上法庭,所有的道德伦理都将蜕变为赤裸裸的金钱利益。
看着最高院的判决书,我不仅在想,创天244万真的付给了南通二建了吗?几百万的工程款能够现金支付吗?即使果真现金支付,收款时可能不打任何收条吗?六年前南通二建和创天地产是是非非的真相永远无法还原了,怕是只有当事人自己才清楚这244万的工程款到底是不是真正的支付和收取了。
当最高院的判决被签收的那一刻,所有的纷纷扰扰就意味着已经终结。
但这个已经尘埃落定的案例却让我陷入思考。
从七年前“发票是付款证据”到三年前的“发票不是付款证据”,不仅是我个人由法领域向税领域跨进过程中观点的简单转变,实质上是中国法律规定和中国业务实践碰撞的一个比较典型的缩影。
但既然现实就是如此,你怨与不怨、恼与不恼、赞与不赞、喜与不喜,它都在那里,不改不变、屹然不动。
所以,我们能做到的怕只是在既定现实状态下,如何寻找一条具有可操作性的、切实可行的路径,给既有伤疤进行
疗伤。
先给票,如果对方不付款,存在法律风险;不给票,对方偏偏又坚决不付款,存在经济损失,在施工企业普遍弱势的情况下,这确实是一个难题。
以下作为税务律师给企业,尤其是施工企业的一些建议吧。
1、完善合同,这是我的第一个忠告。
如果发包方要求先给票再付款,务必在合同中将该条款落实,一旦发生纠纷,该付款条件条款完全可以作为“发票不代表付款”观点的有力证据。
这也是最好的解决方式。
2、如果合同已经签订,那只能退而求其次,在每次给付发票时,在发票背面写上“给付发票时款项尚未支付”,或者是由对方签字“款项未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