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同名1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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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要求,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当前实际,制定《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以下简称《办学基本标准》)。

第二条本《办学基本标准》适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完全小学、独立初中、完全中学初中部、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三条本《办学基本标准》作为实现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初步均衡对学校的基本要求。

本《办学基本标准》是地方各级推进义务教育初步均衡阶段评估义务教育学校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学校设置第四条学校布局基本合理,其设置以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方便学生就学为原则。

入学半径:小学2千米左右,初中3千米左右。

走读学生上学途中单程步行时间,小学低年级不超过30分钟,小学高年级、初中不超过45分钟。

第五条小学班数一般不超过24个;独立初中班数一般不超过30个;完全中学初中部班数一般不超过18个;九年一贯制学校班数一般不超过36个。

2010年起,小学起始年级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起始年级班额不超过50人。

第三章校园校舍第六条学校按教学、办公、体育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合理分区。

学校有围墙、校门、校牌、自行车棚,旗杆、旗台应设置在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等显要位置。

第七条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含学生宿舍):小学不低于5.2平方米,初中不低于6. 4平方米。

第八条校园校舍符合国家相关的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中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校舍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台风、火灾、雷击、高压输电等防灾避险安全要求。

寄宿制学校男女生宿舍分设且相对集中,食堂符合有关标准。

第四章装备条件第九条每生有一套符合国家设计标准的课桌椅。

黑板、讲桌、板书工具等常用教学设备配置满足实际需要。

第十条小学科学实验室装备、初中理化生实验室和计算机网络教室装备达到省定标准,其它学科教学仪器设备配置基本满足实际需要。

长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长春市2022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长春市2022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长春市2022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2.05.09•【字号】•【施行日期】2022.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中等教育正文长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长春市2022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局(文教局):现将《长春市2022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长春市2022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长春市教育局2022年5月9日附件长春市2022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22〕1号)和吉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吉教基〔2022〕8号),为做好城区(不含双阳、九台,下同)、开发区2022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合法入学权益,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贯彻落实教育部招生工作“十项严禁”和长春市招生工作“十不准”,落实“公民同招”政策和相关纪律要求,确保招生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二)坚持公正公平及时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相关政策、信息,接受各方监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公正、结果公平。

(三)坚持市级统筹市教育局依据国家、省相关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负责指导各城区、开发区招生工作。

(四)坚持属地主体各城区、开发区是实施义务教育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辖区内义务教育中小学校(包括中、省、市直属学校及民办学校,下同)招生入学工作。

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

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

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正文:---------------------------------------------------------------------------------------------------------------------------------------------------- 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1987年2月9日吉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生第三章师资第四章学校第五章经费第六章社会办学第七章奖励与惩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第三条全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

初级中等教育包括普通初中教育和初级中等职业技术教育。

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基本学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条普及义务教育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是普及义务教育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义务教育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逐步普及初级中等教育,积极发展学前教育。

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地方负责、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体制。

农村实行县、乡(镇)、村三级办学,县、乡(镇)两级管理的体制。

城区小学和初级中等学校的管理体制,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

企业、事业单位普及义务教育,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制定全省实施义务教育的规划,规定完成的基本时限。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区经济、文化教育发展状况和特点,因地制宜制定实施义务教育规划,报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它的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要求,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当前实际,制定《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以下简称《办学基本标准》)。

第二条本《办学基本标准》适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完全小学、独立初中、完全中学初中部、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三条本《办学基本标准》作为实现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初步均衡对学校的基本要求。

本《办学基本标准》是地方各级推进义务教育初步均衡阶段评估义务教育学校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学校设置第四条学校布局基本合理,其设置以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方便学生就学为原则。

入学半径:小学2千米左右,初中3千米左右。

走读学生上学途中单程步行时间,小学低年级不超过30分钟,小学高年级、初中不超过45分钟。

第五条小学班数一般不超过24个;独立初中班数一般不超过30个;完全中学初中部班数一般不超过18个;九年一贯制学校班数一般不超过36个。

2010年起,小学起始年级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起始年级班额不超过50人。

第三章校园校舍第六条学校按教学、办公、体育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合理分区。

学校有围墙、校门、校牌、自行车棚,旗杆、旗台应设置在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等显要位置。

第七条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含学生宿舍):小学不低于5.2平方米,初中不低于6.4平方米。

第八条校园校舍符合国家相关的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中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校舍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台风、火灾、雷击、高压输电等防灾避险安全要求。

寄宿制学校男女生宿舍分设且相对集中,食堂符合有关标准。

第四章装备条件第九条每生有一套符合国家设计标准的课桌椅。

黑板、讲桌、板书工具等常用教学设备配置满足实际需要。

第十条小学科学实验室装备、初中理化生实验室和计算机网络教室装备达到省定标准,其它学科教学仪器设备配置基本满足实际需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26•【字号】吉政发[2013]32号•【施行日期】2013.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3〕3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认真实施省委十届三次全体会议提出的城乡教育普惠工程,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一)指导思想。

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以保障学生公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宗旨,以学校标准化建设为主线,以统筹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为重点,以提高教育质量为根本,加强省级政府统筹,强化以县为主管理,努力缩小区域差距,加快缩小城乡差距,切实缩小校际间差距,办好每一所学校,促进每一个学生健康成长。

(二)基本目标。

所有学校达到省定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

县域内校际间校园校舍、仪器设备、图书配置基本均衡;教育教学质量普遍提高;教育投入持续增长,办学经费得到保障;教师数量满足教学需要,结构合理;教育难点热点问题基本得到解决;推进和保障均衡发展的体制机制趋于完善。

到2014年,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的县(市、区)比例达到25%,到2015年达到65%,到2018年达到100%。

二、加大义务教育投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三)建立义务教育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落实各级政府投入责任,优先安排财政拨款,加大投入力度,完善保障内容,提高保障水平。

确保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吉林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8.18•【字号】吉教联字[2005]30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方案》的通知(二00五年八月十八日吉教联字[2005]30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吉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方案》印发给你们,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各级政府举办的普通小学和普通初中(含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及特教班),从今年秋季新学年开学起,务必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

各地在接到本通知后,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认真全面贯彻执行。

省、市两级在新学期开学后将对各地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拒不执行或仍然存在违规收费的,将给予严肃处理。

吉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方案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教财[2004]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落实政府对义务教育投入的责任,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收费行为,治理乱收费,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和家长的经济负担,确保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义务教育阶段推行“一费制”收费的基本原则是:(一)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

充分考虑城乡间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的差异,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对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

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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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合 理分 区。
学校有 围墙 、 门 、 牌 、 校 校 自行 车棚 , 旗杆 、 台应设 置 旗 在 校园 中心 广场或 主要运动 场区等 显要位 置。
进 修的需要 。 第十三 条 校长 应取得 教师资格 , 有 中级 以上专业 具
技 术职 务 , 5年以上教 育教学 工作经 历 。 有
计算机 网络 教室装 备达到省 定标 准 , 它学科 教学 仪 器设 其
备配 置基本 满足实 际需要 。 第 十一条
3 0册 。
生均 藏书 , 小学 不少 于 2 0册 , 中不 少于 初
有 一 定 数量 的 教学 参 考 资 料 、 具 书 、 刊 、 像 资 工 报 音
料、 电子读 物等 。
每 年新增 图书 比例 一般应不 少于 藏书标 准的 l 。 %
第五 章 师资 队伍
第 十二条
按 照《 吉林 省人 民政 府办公 厅关 于转发 吉
林 省普 通 中小 学教 职工 编制 核定深 化 改革 实施 意见 的通
学校按 教学 、 办公 、 体育 运动 、 活等不 同功 生
知》 吉 政办 发  ̄0 4 6 ( 2 0 5号 ) 定 的编 制标 准配备 教师 、 3 规 职 员 、 学辅 助 人员 和工 勤人 员 , 教 满足 教育 教 学和 教师 离 岗
第七条

生 均校 舍建筑 面积( 不含学 生宿舍 4 - ・ 4 + 一 +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 一+ 一+ 一+ 一十 一+ -十

-- - 一+ 4
“+
一+
准 》 明确 了今后 一个 时期义务教 育均衡 发展 的工作任 务 。 ,
装 备条 件
每生有 一套符合 国家设 计标 准的课桌椅 。

1978~2008:吉林省“普九”三十年回眸

1978~2008:吉林省“普九”三十年回眸

1978~2008:吉林省“普九”三十年回眸作者:袁海军来源:《现代教育科学·小学校长》2008年第05期【摘要】改革开放以来,吉林省坚持依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坚持农村义务教育的重中之重地位,于上世纪末在全国率先实现了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宏伟目标。

进入新世纪以后,我省深化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推行义务教育新课程改革方案,全面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正在向高水平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新目标稳步迈进。

【关键词】“普六”;“普九”;义务教育中图分类号:G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43(2008)05-0005-03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是改革开放以来最宏大的一项教育工程。

30年来,我省坚持依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尤其坚持把农村“普九”工作放在重中之重地位,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回顾30年“普九”历程,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必将有助于增强在新时期高水平推进“普九”工作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根据目标与任务的不同,我省30年“普九”史可具体划分为普及小学教育、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高水平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三个发展阶段。

一、普及小学教育时期(1978~1985)(一)及早提出普及小学教育任务我省历来重视基础教育工作,并在不同历史时期为普及小学教育做出了积极的努力。

早在1952年,省教育厅就提出在10年内普及小学教育的任务;1960年4月,省委发布《关于在农村继续普及小学教育的指示》,对普及农村小学教育做出具体部署;1964年,省教育厅发出《关于在农村普及小学教育问题的通知》,提出一系列措施提高农村小学生入学率。

尽管这项事业一度被中断,但1978年后,我省及早重新提出普及小学教育的任务,并撤销农村小学附设初中,恢复农村中心小学,揭开了普及小学教育的序幕。

1980年5月,省政府批转原省教育局《关于普及小学教育的报告》,明确提出从1980年起要利用三五年的时间在全省普及小学五年教育;1981年1月,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省教育厅制定并发布《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普及小学教育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意见》,重申五年完成普及小学五年教育的目标,并做出分三批在全省逐步实现普及小学教育的战略部署。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章程范本》的通知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章程范本》的通知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章程范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12.25•【字号】吉教法〔2018〕24号•【施行日期】2018.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章程范本》的通知吉教法〔2018〕24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教育局,长春新区教育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教育局:现将《吉林省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章程范本》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章程范本吉林省教育厅2018年12月25日附件吉林省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章程范本XXXX学校(幼儿园)章程前言此部分主要表述学校(幼儿园)的基本概况、办学历史及办学特色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章程的主要目的,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及依据的法律法规等第二条学校(幼儿园)登记名称(如有简称、英文译名等也可注明)第三条学校(幼儿园)办学地点(应详细到街路号,如有分校区也须详细注明);学校(幼儿园)邮政编码、官方网址等信息第四条机构性质(包括学校、幼儿园的法人属性,办学层次,办学类型等)第五条学校(幼儿园)的批准机关、登记机关等第六条学制第七条办学规模第八条校训第九条校风第十条校徽第十一条校歌第十二条校旗第十三条校庆日第二章学校(幼儿园)定位与发展规划第十四条办学宗旨第十五条办学理念第十六条办学方向第十七条培养目标第十八条办学特色第十九条发展规划第三章学校(幼儿园)与举办者第二十条举办者的权利义务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与举办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二十二条举办者监督管理学校(幼儿园)的方式和程序等第四章学校(幼儿园)管理机构与运行机制第二十三条学校(幼儿园)的领导体制第二十四条学校(幼儿园)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的产生办法、基本职责、权利义务、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等第二十五条校(园)长(包括校长、园长的产生办法、基本职责和权利义务等)第二十六条校(园)长办公会议的人员组成、产生办法、基本职责、权利义务、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等第二十七条校(园)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产生办法、基本职责、权利义务、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等第二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产生办法、组织形式、权利义务、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等第二十九条学生代表大会及学生会的人员组成、产生办法、组织形式、权利义务、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等第三十条共青团组织及其负责人的产生办法、基本职责、权利义务、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等第三十一条学校(幼儿园)内部的组织架构(包括内设机构的组成与职责等)民办学校(幼儿园)还应载明董事会(理事会)等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产生办法、基本职责、权利义务、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等。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标准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标准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标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19•【字号】吉政办发[2007]29号•【施行日期】2007.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标准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7]2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标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七年六月十九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标准的意见(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二○○七年六月十三日)从今年春季开始,我省全面实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

这项改革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深受广大农村学生家长的欢迎。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七部委《关于2007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7〕4号)的精神,进一步规范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收费,制止学校乱收费行为,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农村地区中小学收费(一)范围。

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农村地区(含县镇、农垦、林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除按《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方案〉的通知》(吉教联字〔2005〕30号)规定的标准,收取课本费(不含按规定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作业本费和寄宿生住宿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1课本费。

根据教育部公布的教学大纲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地方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必须配备的学生用书(不得含教辅材料),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新闻出版局确定的价格,在每年春、秋两个学期开学前4个月(即4月份和10月份),由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新闻出版局联合公布下学期中小学学生用书目录和价格。

吉林省二实验入学标准

吉林省二实验入学标准

吉林省二实验入学标准吉林省二实验学校是一所具有悠久历史和优质教育资源的学校,其入学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吉林省二实验学校的入学标准旨在选拔优秀学生,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发展空间。

下面将详细介绍吉林省二实验学校的入学标准。

首先,吉林省二实验学校的入学标准包括学业成绩、综合素质和面试表现。

学业成绩是最基本的考量标准,学生需要在语文、数学、外语等科目取得优异成绩。

此外,学校还会综合考虑学生的综合素质,包括学科竞赛获奖情况、学科特长、社会实践活动等方面的表现。

面试表现也是入学考核的重要环节,学校会通过面试了解学生的综合素质和个性特点。

其次,吉林省二实验学校的入学标准还考虑学生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学生需要通过身体素质测试,包括身体健康状况和体育锻炼情况。

此外,学校还会对学生进行心理测试,了解其心理健康状况和心理素质。

学校注重学生的身心健康,希望学生能够在良好的身心状态下进行学习和成长。

再次,吉林省二实验学校的入学标准还包括家庭背景和社会评价。

学校会对学生的家庭背景进行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家庭教育情况等方面。

此外,学校还会了解学生在社会上的评价,包括社会公益活动参与情况、社会奖励和荣誉等方面的评价。

学校希望能够选拔到品学兼优、家庭和社会评价良好的学生。

最后,吉林省二实验学校的入学标准还会根据学校的招生计划和政策进行灵活调整。

学校会根据每年的学校招生计划和政策要求,对入学标准进行适当调整,以确保选拔到符合学校要求的优秀学生。

综上所述,吉林省二实验学校的入学标准是一个综合考量学生学业成绩、综合素质、身心健康和家庭社会评价的过程。

学校希望通过严格的选拔标准,选拔到优秀学生,为他们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和发展空间。

希望广大学生和家长能够认真了解学校的入学标准,做好充分的准备,为自己的学业和未来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样表)吉林省义务教育初步均衡发展评估验收自评报告(2012)

(样表)吉林省义务教育初步均衡发展评估验收自评报告(2012)

吉林省义务教育初步均衡发展县(市、区)评估验收自评报告县(市、区)学校填报人负责人填表时间:2012年09 月10日- 1 -表A县(市、区)基本情况项目内容基本情况项目内容基本情况自然情况人口总数24329 乡(镇)数 1 其中:农业人口数22451 行政村数15 经济情况国内生产总值(万元)农业人口年均收入(元)各类教育情况小学学校数9 学生数1362其中:城镇小学数其中:城镇小学学生数乡(镇)中心校数 1 乡(镇)中心校学生数431村级小学及教学点数8 村级小学及教学点学生数 921 初中学校总数学生总数其中:城镇初中校数其中:城镇学校学生数乡(镇)初中校数乡(镇)学校学生数普通高中学校数学生总数高中段职校学校数学生总数幼儿园总数17 在园(班)儿童数501其中:公办幼儿园数 6 其中:公办幼儿园在园儿童数483 成人技术学校乡级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数村级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数说明:1本表由县(市、区)填写。

填写时间为省督导验收检查当年的学年度初。

如没有高中阶段学校,相关栏目空白。

2.没有直属初中的市辖区,在初中栏目中填写按学区在本区范围内招生的市属初中的相关情况。

3.公办幼儿园包括乡(镇)中心幼儿园和由学校直接管理的校带幼儿园(班)。

- 2 -表B 学校基本情况校长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汉族学历专科职称中教高级校长任职时间2003年01月村小及教学点数8 教职工副校级以上人数 4 中层干部人数15 教职工总数128 专任教师总数121在校生情况本学年度上学年度年级班级数在校生数住宿生数年级班级数在校生数住宿生数学前一年 6 229 学前一年9 256一年级10 210 一年级10 222二年级10 224 二年级10 254三年级10 257 三年级10 274四年级10 279 四年级10 207五年级10 208 五年级11 181六年级10 184 六年级11 180七年级七年级八年级八年级九年级九年级合计60 1362 合计62 1318经费收入(万元)上年度总收入(合计)815 财政专项经费9 财政工资697 勤工俭学9 财政公用经费93 其它7说明:1.本表小学(不含村小)、初中通用,由学校填写。

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doc

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doc

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要求,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当前实际,制定《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以下简称《办学基本标准》)。

第二条本《办学基本标准》适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完全小学、独立初中、完全中学初中部、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三条本《办学基本标准》作为实现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初步均衡对学校的基本要求。

本《办学基本标准》是地方各级推进义务教育初步均衡阶段评估义务教育学校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学校设置第四条学校布局基本合理,其设置以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方便学生就学为原则。

入学半径:小学 2 千米左右,初中 3 千米左右。

走读学生上学途中单程步行时间,小学低年级不超过 30 分钟,小学高年级、初中不超过 45 分钟。

第五条小学班数一般不超过24 个;独立初中班数一般不超过30 个;完全中学初中部班数一般不超过18 个;九年一贯制学校班数一般不超过36 个。

452010 年起,小学起始年级班额不超过人;初中起始年级班额不超过50 人。

第三章校园校舍第六条学校按教学、办公、体育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合理分区。

学校有围墙、校门、校牌、自行车棚,旗杆、旗台应设置在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等显要位置。

第七条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含学生宿舍):小学不低于 5.2 平方米,初中不低于 6. 4平方米。

第八条校园校舍符合国家相关的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中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校舍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台风、火灾、雷击、高压输电等防灾避险安全要求。

寄宿制学校男女生宿舍分设且相对集中,食堂符合有关标准。

第四章装备条件第九条每生有一套符合国家设计标准的课桌椅。

黑板、讲桌、板书工具等常用教学设备配置满足实际需要。

第十条小学科学实验室装备、初中理化生实验室和计算机网络教室装备达到省定标准,其它学科教学仪器设备配置基本满足实际需要。

吉林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

吉林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

吉林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吉林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第一章:总则1\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吉林省教育局相关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1\2 目的和原则本标准旨在规范吉林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行为,保障学生的权益,促进学校教育的全面发展。

同时,本标准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民主的原则。

第二章:学校设置和管理2\1 学校名称学校的名称应符合相关规定,并明确学校的办学层次、类型。

2\2 教育经费和设施学校应按照教育部门的要求,合理配置教育经费和教学设施,确保学生的学习条件和安全环境。

2\3 教学管理学校应建立健全教学管理体制,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组织教师进行教学活动,并进行教学质量评估。

第三章:教学内容和方法3\1 课程设置学校应根据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制定符合学生年龄和特点的课程设置,确保学生全面发展。

3\2 教学方法学校应采用多样化的教学方法,注重培养学生的创造思维和实践能力。

同时,教师应根据学生的特点,灵活运用不同的教学方法。

第四章:教师队伍建设4\1 师资力量学校应配备相应数量和合格水平的教师,确保教学质量和学生的学习需求。

4\2 教师培训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专业发展,提高其教学素质和能力,推动教师队伍的持续发展。

第五章:学生管理5\1 学籍管理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档案和学籍管理制度,及时记录学生的相关情况,并确保学生的个人信息安全。

5\2 学生评价学校应采用科学合理的方式对学生进行评价,鼓励学生全面发展,注重学生的实际能力和潜力的发掘。

第六章:校园安全与保障6\1 安全管理学校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6\2 保障措施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如食品安全、应急救护等,确保学生的身心健康。

附件:2\吉林义务教育学校教学管理规范3\吉林义务教育学校安全管理办法法律名词及注释:1\义务教育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学校办学层次、类型:指学校所属的办学层次和教育类型,如小学、初中等3\教育经费:指用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等方面的资金4\教学质量评估:指对学生学习情况、教学效果等进行的评估和考核。

长春市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试行)

长春市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试行)

长春市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第一章总则为促进我市基础教育高标准高质量均衡发展,提高中小学校办学条件的现代化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长春市经济社会及教育发展规划,按照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长春市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是本市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普通中小学校的重要依据。

《标准》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标准是本市新建普通中小学校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改建、扩建项目参照执行。

《标准》有关场所建设及配置设施、设备的具体要求,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和实施意见,并根据经济社会以及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订。

要加强本区域内教育资源的统筹规划,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社会资源,推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注重资源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本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设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中小学校园、校舍标准一、学校网点布局、规模、选址与规划设计标准(一)学校网点布局1、中小学校网点布局,应根据长春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新区建设中,必须规划建设义务教育学校。

学校规划布局应结合人口密度与人口分布,尤其是学龄人口数量及其增减的发展趋势,以及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使学校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

新建住宅区内,要根据规划的居住人口数量及实际人口出生率,建设规模适宜的中小学校。

长春市中小学校网点布局一般应符合下列原则:(1)学生能就近走读入学;(2)学校应具有较好的规模效益和社会效益;(3)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2、学校服务半径要根据学校规模、交通及学生居住条件、方便学生就学等原则确定。

中小学生不应跨越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及车流量大、无立交设施的城市主干道上学。

3、新建高中应独立设置;有条件的地区可考虑九年制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

(二)学校规模为保证学校教育质量、管理效率和办学效益,一所学校的规模(班级数量规模、每班学生人数规模、学校占地面积规模、校舍建筑面积规模)应控制在一定范围以内。

吉林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

吉林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

吉林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吉林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一、背景介绍吉林省是中国东北地区的一个省份,拥有丰富的教育资源和优秀的教育传统。

为了确保吉林省的义务教育质量,吉林省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办学标准,旨在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水平,保障学生的全面发展。

二、教育教学目标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学校设施- 学校应拥有基本的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和多媒体设备等,满足师生的基本学习需求。

- 学校应提供学生寄宿、餐饮和医疗等基本生活设施,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

2. 师资队伍- 学校应拥有具备良好师德、丰富教学经验和专业知识的教师队伍。

- 学校应鼓励教师参加教育教学培训,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

3. 教育教学内容- 学校应按照国家课程标准组织教育教学活动,确保学生学习的内容符合国家要求。

- 学校应开设丰富多样的课程,包括文科、理科、艺术和体育等,满足学生的多元化发展需求。

4. 教育教学方式- 学校应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包括讲授、实验、讨论和实践等,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主动性。

- 学校应积极推行信息技术教育,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提升教学效果。

5. 学生评价与考试评价- 学校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学生评价体系,充分考虑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发展。

- 学校应合理安排考试,减少学生的考试负担,注重学生的学习态度和能力培养。

三、监督与评估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标准不仅仅是一个指导文件,还需要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标准的实施和执行效果。

1. 监督体制- 吉林省教育部门将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学校的监督体制,加强对学校的日常教育教学工作监督。

- 学校应定期接受教育部门的检查和评估,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提高办学质量。

2. 评估标准- 吉林省教育部门将制定评估标准,对学校的教育教学水平进行评估。

- 评估内容将包括学校的管理制度、师资队伍、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

3. 教育质量发布- 吉林省教育部门将定期发布各学校的教育质量排名,提供给家长和社会公众参考。

吉林省办学基本标准手册

吉林省办学基本标准手册

目录1.幼儿园办园条件基础数据 (1)2.小学办学条件基础数据 (8)3.初中办学条件基础数据 (20)4.高中办学条件基础数据 (31)5.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条件基础数据 (39)幼儿园一、入园与编班1.班级设置小班(3~4岁):不超过25人;中班(4~5岁):不超过30人;大班(5~6岁):不超过35人。

其他:3岁以下小小班不超过20人;学前班和混龄班不超过40人。

依据:《幼儿园工作规程》(1996年国家教委第25号令)、《吉林省幼儿园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吉教基字[2006]45号)2.规模:新建幼儿园规模原则上不超12个班、360人。

依据:《吉林省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吉政发[2011]13号)二、教职工人员1.教职工与幼儿的比例全日制:1:6~1:7宿舍制:1:4~1:5依据:《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关于颁发《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劳人编[1987]32号)- 1 -2.主要教职工配置①园长3个班以下的设1人;4个班以上的一般设2人;10个班以上的寄宿制幼儿园可设3人。

任职条件: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获幼儿园园长岗位合格证;②专职教师全日制幼儿园平均每班配0.8~1人;寄宿制幼儿园一律平均每班配2~2.5人。

【特殊说明】按省督导评估要求,平均每班应配2名专职教师。

任职条件:具备高中以上学历,接受过幼教专业培训和微机培训,具备《教师资格证》和《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二级乙等以上程度。

③保育员全日制幼儿园平均每班配0.8~1人;寄宿制幼儿园平均每班配2~2.2人。

任职条件:具备初中以上学历,接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④医务人员全日制一般配1人,超过200名的酌情增加;寄宿制一般配2人,超过200名的酌情增加。

- 2 -任职条件:具备中等卫生学校毕业学历,或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依据: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关于颁发《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劳人编[1987]32号)《吉林省幼儿园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吉教基字[2006]45号)【特殊说明】《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系根据全国一般情况所制定,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参照《标准》的原则规定和定员幅度,制定实施细则。

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

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审议通过
(1987年2月9日吉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04年6月18 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 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2008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2008年11月 28日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学校
第十六条学校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 校的性质。
学校的土地、场地、校舍、仪器、设备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区需要配套建设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 进行。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学校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校舍和设备使用效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因学校布局调整而出现闲置的校园、校舍等资产以及资产收益, 属于各级人民政府投入形成的,应当用于教育事业。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学生家庭住址、学校规模、生源情况等综合因素,科学合理划分学区, 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就近接受义务教育。
教师
第二十六条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全省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 第二十七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努力提高思想、文化、业务水平,忠于职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禁止辱骂、殴打教师。 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保障教师在校工作期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第二十八条教师应当爱护、关心学生,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品德、智力、体质等全面发 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侮辱学生,禁止对学生实施体罚或者变相 体罚。 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和教师应当保护其人身安全不受伤害。 第二十九条教师实行聘任制和定期流动制。

吉林省办学基本标准手册

吉林省办学基本标准手册

吉林省办学基本标准手册目录1.幼儿园办园条件基础数据 (1)2.小学办学条件基础数据 (8)3.初中办学条件基础数据 (20)4.高中办学条件基础数据 (31)5.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条件基础数据 (39)幼儿园一、入园与编班1.班级设置小班(3~4岁):不超过25人;中班(4~5岁):不超过30人;大班(5~6岁):不超过35人。

其他:3岁以下小小班不超过20人;学前班和混龄班不超过40人。

依据:《幼儿园工作规程》(1996年国家教委第25号令)、《吉林省幼儿园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吉教基字[2006]45号)2.规模:新建幼儿园规模原则上不超12个班、360人。

依据:《吉林省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吉政发[2011]13号)二、教职工人员1.教职工与幼儿的比例全日制:1:6~1:7宿舍制:1:4~1:5依据:《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关于颁发《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劳人编[1987]32号)- 1 -2.主要教职工配置①园长3个班以下的设1人;4个班以上的一般设2人;10个班以上的寄宿制幼儿园可设3人。

任职条件: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获幼儿园园长岗位合格证;②专职教师全日制幼儿园平均每班配0.8~1人;寄宿制幼儿园一律平均每班配2~2.5人。

【特殊说明】按省督导评估要求,平均每班应配2名专职教师。

任职条件:具备高中以上学历,接受过幼教专业培训和微机培训,具备《教师资格证》和《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二级乙等以上程度。

③保育员全日制幼儿园平均每班配0.8~1人;寄宿制幼儿园平均每班配2~2.2人。

任职条件:具备初中以上学历,接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④医务人员全日制一般配1人,超过200名的酌情增加;寄宿制一般配2人,超过200名的酌情增加。

- 2 -任职条件:具备中等卫生学校毕业学历,或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依据: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关于颁发《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劳人编[1987]32号)《吉林省幼儿园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吉教基字[2006]45号)【特殊说明】《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系根据全国一般情况所制定,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参照《标准》的原则规定和定员幅度,制定实施细则。

吉林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吉林市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吉林市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吉林市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9.06.03•【字号】吉市教发[2009]14号•【施行日期】2009.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吉林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吉林市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市教发〔2009〕14号)各县(市)区教育局,江北教育处,局属各单位,各民办学校:现将《吉林市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吉林市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吉林市推进教育均衡发展行动计划》,特制定吉林市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县为主、统一规划、分类推进、统筹城乡、分步实施的原则,以提高我市中小学校的办学条件为重点,以改变学校面貌,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增强办学吸引力,办人民满意教育为最终目标,加大工作力度,逐步缩小地域和校际之间义务教育办学条件的差距,促进我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工作原则1、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结合我市及各县(市)、区实际,制定出我市标准化学校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分步实施计划、确保此项工作能够有计划、按步骤推进。

2、统筹协调、总体推进的原则。

将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与学校布局调整、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和薄弱校改造工作相结合,以标准化学校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各项工作开展。

3、立足实际、量力而行的原则。

开展标准化学校建设必须实事求是,从每所学校实际出发,避免超标准投入,争取用有限的资金改造更多的学校,尤其要避免因实施标准化学校建设造成新的教育欠债。

4、明确职责、分级落实的原则。

市教育局负责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作组织领导与协调;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本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作组织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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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同名1784)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3]32号),进一步促进学校标准化建设,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办学标准》)。

第二条本《办学标准》适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完全小学、独立设置初中、完全中学初中部、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三条本《办学标准》作为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对学校的基本要求,是评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学校设置第四条学校设置符合规定要求,学区范围科学合理,以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方便学生就学为原则。

入学半径:小学2千米左右,初中3千米左右。

农村小学1至3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寄宿,4年级以上确有需要的可以寄宿;初中学生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走读或寄宿。

学校招收寄宿学生应具备符合要求的生活条件。

对农村学校超出入学半径,既不能住宿又不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走读学生,有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提供的符合国家《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校车服务。

第五条小学班数一般不超过24个;独立初中班数一般不超过30个;完全中学初中部班数一般不超过18个;九年一贯制学校班数一般不超过36个。

第六条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

有条件的学校实行小班化教学。

第三章校园校舍第七条学校须编制校园总体规划。

规划应按教学区、体育运动区、生活区等不同功能要求合理布局。

学校应有围墙、校门、校牌,旗杆、旗台应设置在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等显要位置。

第八条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含学生宿舍):小学按12个班、18个班、24个班的规模,分别不低于6.35平方米、5.75平方米、5.66平方米;初中按12个班、18个班、24个班、30个班的规模,分别不低于7.8平方米、7.01平方米、6.66平方米、6.4平方米。

第九条学校建设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设标准要求和建筑设计规范。

校舍抗震设防类别应不低于重点设防类,并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台风、火灾、雷击等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要求。

第十条学校男生宿舍和女生宿舍宜分设且相对集中,宿舍和食堂符合有关标准。

第四章装备条件第十一条每生有一套符合国家设计标准和相关要求的课桌椅。

黑板、讲桌、板书工具等常用教学设备配置满足实际需要。

第十二条各学科实验室设置,教学仪器设备和教具配备达到省定标准。

第十三条学校文体活动场馆(室)和卫生保健室完善,音体美器材配备达到省定标准。

第十四条计算机教室设置、设备配备达到省定标准。

农村乡(镇)中心校及以上小学、所有初中实现宽带网络接入。

第十五条图书馆(室)、阅览室设置达到省定标准。

生均藏书,小学不少于30册,初中不少于40册。

每年新增图书比例应不少于生均0.5册。

报刊、教学参考资料、工具书种类达到省定标准并能不断更新。

电子图书、音像资料等逐年增加。

第五章师资队伍第十六条按照省定编制标准配备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满足实际需要。

第十七条校长应取得教师资格,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符合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专业标准和任职资格标准。

实行校长任期制,每个任期3-5年。

校长在同一所学校任职符合省有关规定。

按要求配齐学校领导,领导成员的年龄、专业结构合理,职责明确。

第十八条教师取得相应教师资格。

实行教师聘任制和定期流动制。

实行教职工工作考核制度,完善教职工激励机制。

第十九条按照教育教学需要配齐各学科教师。

教师年龄、学科及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基本合理。

第二十条教师自觉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教书育人,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业务培训和对外交流。

教师每学年参加不少于72学时的岗位培训。

第六章经费与资产第二十一条公办学校办学经费全面纳入财政预算,各级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民办学校办学经费由举办者依法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教职工工资按照省有关规定做到按月足额发放。

第二十三条严格执行《中小学财务制度》。

预算编制以学校为基本编制单位。

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编制赤字预算。

第二十四条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完整准确编制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严格执行收费规定,收费制度健全。

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无超标准、超项目收费现象。

第二十六条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资产,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严格履行资产处置审批程序,防止资产流失,维护资产安全完整。

第七章教育教学管理第二十七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学校章程,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

第二十八条按规定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保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有寄宿条件的学校,优先满足农村留守学生寄宿需求。

第二十九条建立与国家基础教育信息化平台对接的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和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做好数据采集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实行平行分班,做到公开、公平。

不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均衡配备各班教师。

第三十一条坚持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以素质教育为导向,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完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形成爱学习、爱劳动、爱祖国活动的有效形式和长效机制。

开展法制教育,注重行为规范养成。

德育融入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过程,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落实教职工德育工作职责,发挥教师的表率作用。

健全班主任、科任教师和家长联系制度,形成学校与学生家庭、社会相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

第三十二条走读学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8小时。

保证寒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学生完整休假。

第三十三条严格执行《吉林省义务教育教学常规》。

按照课程计划开全课程,开足课时,教学进度适中。

教学用书管理符合规定要求。

第三十四条推进教育教学改革,目标明确,措施配套,效果明显。

面向全体学生,关注学生个性发展,为每位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

第三十五条保证学生每天有1小时体育活动。

按规定开展间操、眼保健操等课间活动。

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健康体检及体测,举办一次运动会。

经常开展课外艺术活动。

每学年举办一次全校艺术活动。

第三十六条利用博物馆、科技馆(站)、美术馆、文化馆(站)、图书馆(室)、展览馆、纪念馆、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综合实践基地等校外教育和活动场所,积极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和面向学生的公益性教育活动。

第三十七条学校文化建设持续深入,组织师生开展形式多样的校园文化活动。

学校校风、教风、学风良好。

第三十八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健全,机制完善,结果客观公正。

学生学业评价科学有效,保证信度。

第三十九条教师集体备课、听课、评课制度健全。

校本教研、科研和培训制度完善。

第四十条教育教学设施及设备得到充分运用,管理严格,维修、补充及时。

第四十一条学校食堂、宿舍管理规范。

第四十二条实行安全工作校长负责制,建立健全相关人员安全工作岗位责任制。

校园内有安全防范设施和装备,达到国家校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安保队伍建设、视频监控建设、报警系统建设等须达到相应标准。

设置校园警务室,按要求选配驻校民警。

校园校舍、附属设施,消防、用电、卫生等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师生具有较强的自救自护能力。

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八章教育教学质量第四十三条年度巩固率,城市初中不低于99%,农村初中不低于97%。

健全学生辍学情况报告制度和动员辍学生复学责任制度,严格控制学生辍学。

第四十四条学生熟知《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小学生守则》内容,言行符合要求。

形成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维护公德、保护环境的良好品质。

初步具有社会责任感。

第四十五条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注重学生的特长培养和个性培养。

第四十六条全科合格率:小学不低于97%,初中不低于95%;初中物理、化学、生物实验操作合格率不低于95%。

毕业年级学生毕业率:小学不低于98%,初中不低于96%。

第四十七条学生体质健康达标率符合国家要求,近视率和肥胖率得到有效控制。

附则第四十八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建设除执行本《办学标准》外,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设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

第四十九条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另有规定的以外,遵照本《办学标准》执行。

非完全小学参照本《办学标准》执行。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执行《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56-2011)及国家有关建筑设计规范。

未有规定的,参照本《办学标准》执行。

第五十条本《办学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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