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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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2022年)-

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2022年)-

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2022年)正文:----------------------------------------------------------------------------------------------------------------------------------------------------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1997年12月27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2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0年11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1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22年3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收土地的程序第三章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征收土地管理,规范征收土地行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拟征收土地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拟征收土地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成片土地开发建设需要征收土地的,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涉及成片开发用地的,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涉及征收耕地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规定。

第四条征收土地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开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应有的生活水平和长远生计。

南昌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南昌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南昌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南昌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指在城市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对于需要拆迁的房屋
所进行的合理补偿标准。

南昌市作为江西省的省会城市,近年来城市建设不断加快,房屋拆迁工作也日益频繁,因此了解南昌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对于广大市民来说至关重要。

根据南昌市相关文件规定,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房屋征收补偿、临时安
置补助、过渡期租金补助、搬迁补助等内容。

其中,房屋征收补偿是指对于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主要根据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层数、地理位置等因素来确定。

临时安置补助是指对于因拆迁而需要临时搬迁的居民提供的生活补助,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过渡期租金补助是指在拆迁后,居民需要租房居住的情况下,由政府提供的一定期限内的租金补助。

搬迁补助是指对于因拆迁而需要搬迁的居民提供的一次性搬迁补助。

在具体的补偿标准方面,南昌市根据不同的区域和房屋类型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一般来说,城区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会相对较高,而郊区和农村地区的补偿标准则相对较低。

此外,南昌市还对于历史悠久的文物建筑、特殊用途房屋等给予了特殊的补偿政策,以保护和传承城市的历史文化。

在实际操作中,南昌市政府也加强了对于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监督和执行力度,确保居民能够按照规定获得合理的补偿。

同时,南昌市也鼓励居民在拆迁过程中保持理性和合作,共同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

总的来说,南昌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一个涉及广泛的政策性问题,对于城市
的发展和居民的利益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希望广大市民能够充分了解相关政策,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能够理解和支持城市建设的需要,共同促进南昌市的可持续发展。

江西省公文写作格式

江西省公文写作格式

1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3年1月16日决定免去夏宏根的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现予公告。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1月16日2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5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和《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的决定》,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各设区市和驻赣人民解放军等12个选举单位分别选举产生,共选出代表609名。

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审查报告,确认609名代表的代表资格全部有效。

现将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单予以公布。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1月16日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四号)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13年1月28日选举刘铁流为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现予公告。

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2013年1月28日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一号)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13年1月28日选出:主任苏荣副主任洪礼和魏小琴(女) 朱秉发陈安众谢亦森马志武(回族)秘书长魏民委员(以姓氏笔画为序)于果、上官新晨、王可忠、王海、冯桃莲(女)、朱清仙、伍再谦、刘金炎、李广振、李水弟现予公告。

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2013年1月28日5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2号)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2年2月5日补选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如下:李玉英(女) 汪毓华(女) 宋才火林兴富(布依族) 周健儿周容兴涂勤华梁彩云(女) 屠永发傅世平现予公告。

江西省拆迁补偿标准

江西省拆迁补偿标准

江西省拆迁补偿标准江西省拆迁补偿标准是指在城市建设、农村土地整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过程中,对被征收人或者被拆迁人因被征收或者拆迁而遭受的财产损失所给予的经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房屋拆迁条例》的规定,江西省制定了相应的拆迁补偿标准,以保障被征收人或者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一、城市建设拆迁补偿标准。

在城市建设中,房屋拆迁是常见的情况。

根据江西省相关规定,城市建设拆迁补偿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房屋补偿,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面积、建筑结构等因素,确定相应的补偿标准。

一般包括房屋补偿款、过渡补助费等。

2. 生活困难补助,对因拆迁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给予一定的生活困难补助,以帮助他们渡过难关。

3. 就业安置,对因拆迁而失去工作的人员,提供就业安置服务,帮助他们重新就业或者创业。

二、农村土地整治拆迁补偿标准。

在农村土地整治过程中,往往需要对农户进行拆迁补偿。

江西省针对农村土地整治拆迁制定了相应的补偿标准:1. 土地补偿,根据被征收的土地面积、土地肥沃程度、土地用途等因素,确定相应的土地补偿款。

2. 粮田补偿,对因拆迁而丧失耕地的农户,给予一定的粮田补偿,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3. 就业安置,对因拆迁而失去土地的农户,提供就业安置服务,帮助他们转产转业,增加收入来源。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拆迁补偿标准。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往往需要对原有的土地使用者进行拆迁补偿。

江西省针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拆迁制定了相应的补偿标准:1. 土地使用权补偿,根据原有土地使用者的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补偿款。

2. 生活补助,对因拆迁而导致生活困难的个人或家庭,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以帮助他们渡过难关。

3. 就业安置,对因拆迁而失去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家庭,提供就业安置服务,帮助他们重新就业或者创业。

总之,江西省拆迁补偿标准是保障被征收人或者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1.04•【字号】赣建字〔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赣州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着力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1月4日附件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方式的实施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9年修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赣府厅发〔2020〕3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办法(1987年修正)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办法(1987年修正)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办法(198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7.10.31•【字号】•【施行日期】1987.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办法(1986年12月27日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87年10月31日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修改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的实施,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辖区内的一切土地。

第三条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和本实施办法,管好用好土地,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第四条省、地、市、县(区)土地管理局是同级人民政府(或行政公署)统一管理土地的职能机构,主管所辖范围内的土地和城乡地政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城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的厂矿、农、林、牧、渔场和水利管理单位应配备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土地管理工作,接受所在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对土地管理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六条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一、依法确定的国有土地,包括湖泊、草洲、荒山、林地,以及河流岸线、滩涂等。

二、国家划拨和征用给机关、部队、学校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借给或承包给集体或个人经营使用的国有土地。

第七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均属集体所有。

其中原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的,归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原以大队为核算单位的,归村民委员会农民集体所有。

原公社、生产大队兴办的集体企、事业单位的用地,分别归乡、村民委员会农民集体所有。

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

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

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1997年12月27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2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0年11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收土地的程序第三章征收土地的补偿安臵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收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征收土地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征收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和省有关基本农田保护的规定。

耕地被征收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

第四条征收土地应当按照国家《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总量控制和指令性计划管理。

第五条征收土地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的原则,实行由土地主管部门审查、人民政府审批的制度。

用地者不得直接与土地所有者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

第六条征收土地应当服从国家建设需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依法给予被征地单位合理补偿,妥善安臵因征收土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

用地者除应支付征收土地的补偿安臵费外,还应当依法交纳征收土地的税费。

第七条国家和省重点工程以及国家兴建公路征收土地的各项工作和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包干。

其他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的各项工作和经费可以由土地主管部门按照非盈利原则实行包干。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征收土地工作的领导。

土地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土地工作的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协同土地主管部门依法做好征收土地工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支持、配合征收土地工作的实施。

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2011)-

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2011)-

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2011)正文:----------------------------------------------------------------------------------------------------------------------------------------------------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1997年12月27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2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0年11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1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收土地的程序第三章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收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征收土地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征收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和省有关基本农田保护的规定。

耕地被征收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

第四条征收土地应当按照国家《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总量控制和指令性计划管理。

第五条征收土地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的原则,实行由土地主管部门审查、人民政府审批的制度。

用地者不得直接与土地所有者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

第六条征收土地应当服从国家建设需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依法给予被征地单位合理补偿,妥善安置因征收土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

用地者除应支付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费外,还应当依法交纳征收土地的税费。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8号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8号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一九九一年一月十八日国务院第七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二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高分申论范文:强制征地专题

高分申论范文:强制征地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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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分申论范文]“强征强拆”专题中政申论精选高分申论范文:加强征地拆迁管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加速推进,不可避免要征用土地和拆迁大量房屋。

但在这一过程中一些地方官员漠视群众利益,搞暴力强征强拆,引发多起群体性事件,已经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对此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当前我国征地拆迁混乱失序,究其原因在于:一是地方官员法制观念淡薄,滥用行政强制权,且政绩观扭曲,漠视群众利益,官商勾结搞腐败;二是征地拆迁法律制度不完备,补偿安置政策措施不完善,制度依据不足;三是监督不力,对征地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不够,监督机制不完善,社会公众舆论监督作用未发挥;四是群众利益诉求渠道不畅通。

加强征地拆迁管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对于保证人民的幸福和尊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着重要意义,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有着极其深远的意义。

对此提出以下措施:一、加强思想教育,树立正确观念。

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争先创优”等活动,加强党政干部法制意识、宗旨意识教育,增强党政干部依法行政、依法征地拆迁意识。

引导党政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权力观,坚决摒弃经济发展思维上的急功近利思想,把以人为本、维护公平正义放在首位,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关系。

二、加快法制建设,实现有法可依。

加快行政征收征用法、集体土地征收法、房屋拆迁条例等法规制定修改。

理顺拆迁各方利益关系,完善补偿安置政策,明确政府职能和治理机制,建立拆迁公示、听证等制度,实行人性化拆迁,将拆迁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

法律法规制定要充分体现对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如《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就对被拆迁人增加了许多优惠政策。

三、加强监督督查,制止违法行为。

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江西省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房屋拆迁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拆迁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考虑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拆迁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第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程序第五条拆迁项目应当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并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第六条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包括拆迁范围、补偿标准、安置方式、过渡期限等内容,并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

第七条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前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金,并提供临时安置或过渡住房。

第三章补偿与安置第九条拆迁补偿应当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第十条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应当一次性支付;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提供同等价值的房屋,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对于低收入和生活困难的被拆迁人,政府应给予适当补助和优先安置。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拆迁许可擅自拆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拆迁人未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被拆迁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省其他有关房屋拆迁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管理办法草案,实际制定管理办法时需要依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详细规划和制定。

江西省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全文).doc

江西省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全文).doc

2019年江西省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全文)江西省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全文)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保障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的需要。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第七条拆迁人提交的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拆迁方式;(二)拆迁期限和过渡期限;(三)拆迁人拟提供的拆迁补偿标准;(四)预计所需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五)对拆迁范围内依法应予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树木等采取的保护措施。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九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需要实施拆迁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审查该项目是否符合城市详细规划,不符合详细规划或者该拆迁范围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规范(试行)

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规范(试行)

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规范(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23•【字号】•【施行日期】200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规范(试行)(2003年9月23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建设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拆迁补偿估价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和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的房屋拆迁估价活动,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房屋拆迁估价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房屋拆迁估价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

第五条房屋拆迁估价应遵从房、地整体性原则(采用成本法估价的除外)。

第六条委托人与受委托的评估机构不得有隶属关系。

第二章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的确定第七条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是指在城市一定区域范围内,根据用途相似、地段相连、地价相近的原则划分区段、分等定级,调查评估出的某一时点各区段、各类型房地产的平均市场价格。

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作为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评估的参考。

第八条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的确定与公布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择优委托承担评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二)受委托的评估机构拟定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的测算技术方案,并报委托方审定。

技术方案主要包括:基本思路、测算方法、工作程序、样本采集、各种数据的处理方法及承担测算工作的技术力量等。

(三)评估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房地产估价技术规范及审定后的技术方案进行测算,并按规定要求提交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估价报告。

(四)委托方组织有关部门、估价专家对估价报告进行论证。

对估价报告进行论证时,评估机构应提交估价报告形成的背景材料、说明、各种数据结果的详细计算过程等有关依据材料。

江西拆除工程施工许可

江西拆除工程施工许可

江西拆除工程施工许可一、背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建设进入了存量调整和优化阶段。

在此背景下,拆除工程作为城市更新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施工许可管理日益受到关注。

为确保拆除工程的安全、有序进行,江西省相关部门制定了严格的拆除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本文旨在介绍江西省拆除工程施工许可的相关规定及办理流程。

二、拆除工程施工许可概述拆除工程施工许可是指在城市房屋拆除过程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建设单位向政府部门申请领取的允许进行拆除工程施工的批准文件。

拆除工程施工许可制度旨在规范拆除市场秩序,保障施工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三、江西省拆除工程施工许可相关规定1. 许可主体:江西省拆除工程施工许可由各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2. 申请材料:申请拆除工程施工许可需提交以下材料:(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2)项目批准文件;(3)土地使用权证;(4)拆除施工方案及安全施工措施;(5)施工单位资质证书;(6)施工合同;(7)其他相关材料。

3. 许可程序:拆除工程施工许可实行网上申报、线下审核的方式。

建设单位通过江西省建筑工程管理系统在线提交申请材料,各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系统中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施工许可证。

4. 许可期限:拆除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6个月,逾期需重新申请。

四、办理拆除工程施工许可的注意事项1. 施工单位资质:办理拆除工程施工许可,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拆除资质等。

2. 拆除施工方案:施工单位需提交详细的拆除施工方案,包括拆除顺序、方法、期限等,并确保方案符合安全施工要求。

3. 安全施工措施: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包括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应急预案等。

4. 拆迁补偿安置:办理拆除工程施工许可前,建设单位需确保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到位,妥善解决拆迁户的利益诉求。

5. 环境保护: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确保拆除工程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赣府发〔2015〕58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5〕5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和全国棚户区改造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切实解决群众住房困难问题,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明确工作目标2015-2017年,全省改造包括城市危房、城中村在内的各类棚户区50.14万套,其中2015年16.54万套、2016年16.6万套、2017年17万套;改造农村危房83万户,其中2015年31.2万户(含我省提前实施13万户)、2016年25.9万户、2017年25.9万户。

进一步加大棚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使城市基础设施更完备、布局更合理、运行更安全、服务更便捷。

二、加大城镇棚户区改造力度各市、县(区)要抓紧编制2015-2017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对改造目标、工作时序、完成时间等作出明确安排,抓好组织落实。

(一)依法依规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

切实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

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限期完成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

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在保证工程质量前提下,科学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完成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

(二)扩大改造范围。

各地应以今年老楼危房排查和城中村调查摸底的底数为基础,对需要拆除重建和改建(扩建、翻建)的危房、群众要求改造意愿强烈且城市发展急需改造的城中村,原则上应全部纳入2015-2017年棚改计划,积极实施改造。

江西省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内容

江西省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内容

江西省⼟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内容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为,保障被征收⼈的合法权益,促进江西省城镇化健康有序发展。

⼀、要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宣传和贯彻活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条例》,加⼤《条例》宣传贯彻⼒度。

要充分利⽤报刊、电视、⼴播、⽹络等媒体⼴泛深⼊开展《条例》宣传活动,⼒求做到家喻户晓,深⼈⼈⼼。

要通过举办宣贯培训班、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对房屋征收与补偿业务⼈员分期分批进⾏培训,使他们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增强贯彻落实的⾃觉性和主动性,严格依法开展房屋征收活动。

⼆、要严格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市、县级⼈民政府要根据《条例》要求,尽快确定房屋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不以营利为⽬的的事业单位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作。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监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为,并对其⾏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三、要严格规范房屋征收程序市、县级⼈民政府要依据《条例》规定确定征收项⽬、征收范围和征收程序,并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按照有关规定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涉及房屋征收的国有⼟地上的建设项⽬,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是否符合相关规划的证明、征收范围红线图、建设项⽬批准⽂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征收项⽬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等相关材料。

市、县级⼈民政府应当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对符合要求的征收项⽬作出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

征收公告应当载明征收部门、征收范围、征收实施单位、签约期限、征收补偿⽅案和⾏政复议、⾏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四、要切实保障被征收⼈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住宅,被征收⼊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并申请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房、限价商品房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配租、配售,被征收⼈可以不轮候。

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

《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解读

《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解读

《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西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10•【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解读《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4年12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的背景切实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有利于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称《征收条例》),同时废止了2001年6月13日出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征收条例》建立了新的征收模式和补偿制度,对征收的主体、依据、程序以及补偿原则、权利救济等作了重大调整。

省政府高度重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2003年,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出台了《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对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在《征收条例》施行之后,该规章与上位法存在不一致、不协调的情况。

《征收条例》有的规定较为原则,要求省级政府制定具体办法。

因此,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制定实施办法。

二、关于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10月8日,《江西日报》全文刊载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公众意见。

截至10月31日,共收到单位和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共51条。

这些意见和建议主要涉及未登记建筑的认定、住宅改商业性用房补偿、评估机构选定、最低补偿安置面积等方面。

承办单位与起草单位经过认真研究,采纳了20条;鉴于有些意见和建议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有的不利于保护被征收人权益等原因,故不采纳的有31条。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一)关于征收主体和征收部门《办法》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因此,征收主体为市、县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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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3-08-25 生效日期: 2003-10-01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保障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的需要。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第七条拆迁人提交的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拆迁方式;(二)拆迁期限和过渡期限;(三)拆迁人拟提供的拆迁补偿标准;(四)预计所需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五)对拆迁范围内依法应予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树木等采取的保护措施。

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九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需要实施拆迁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审查该项目是否符合城市详细规划,不符合详细规划或者该拆迁范围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拆迁,不得扩大或者缩小拆迁范围。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批准的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准予延期的,只在原房屋拆迁许可证上注明,不得重新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十一条拆迁人实施拆迁前,必须具有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可的预计所需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并足额存入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专门账户;按拆迁许可证实行分期拆迁的,在每期拆迁前,拆迁人存入金融机构的资金应当不少于该期拆迁所需要的补偿安置资金。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拆迁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向被拆迁人开具领款凭证,被拆迁人凭领款凭证到拆迁人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支取补偿款。

当拆迁补偿安置实际所需资金超出预计所需资金时,拆迁人应当及时向金融机构的专门账户追加资金;拆迁人完成全部拆迁补偿安置任务后,存入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尚有余额,拆迁人可以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证明提取余款。

第十三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切实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起5日内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拆迁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拆迁人;(二)拆迁范围;(三)拆迁期限;(四)拆迁后的土地用途(含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号)。

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房屋拆迁公告的同时,拆迁人应当将拆迁方案予以公布;拆迁人不公布拆迁方案的,被拆迁人有权拒绝搬迁。

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范围内的在建工程必须停止施工。

拆迁人应当就该在建工程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对该在建工程的补偿范围,以经证据保全的范围为准。

第十五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拆迁人自行拆迁的,应当有与拆迁项目相适应的熟悉有关房屋拆迁、工程建设、房屋面积测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临时性机构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六条承担房屋拆除工程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建筑企业资质,并对施工安全负责。

第十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签订拆迁补偿安置书面协议。

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被拆迁房屋的结构、面积、地点、层次、朝向及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等基本情况;(二)拆迁补偿方式;(三)搬迁期限;(四)补偿金额及支付办法和期限;(五)搬迁补助费、其他拆迁补偿费用及支付办法和期限;(六)违约责任。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除应载明前款规定的第(一)、(二)、(三)、(五)、(六)项外,还应当载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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