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改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为,保障拆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发展和改善居民生活条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坚持保护、转化和可持续利用的原则,注重社会公众参与,营造和谐稳定的拆迁环境。
第三条规定本条例适用的拆迁范围为城市内的房屋及相关附属设施。
第二章拆迁程序第四条拆迁的程序应当经过规划、立项、审批、公示、协商、补偿、安置等环节,确保拆迁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五条拆迁方案应当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并在公示期限内向社会公众公示。
第六条拆迁补偿金额的确定应当参照市场价格、实际损失和合理利润进行评估和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七条拆迁补偿应当及时支付到拆迁户的指定账户,不能拖延或拒绝支付。
第八条拆迁房屋的安置应当根据拆迁户的实际需求和合理选择,提供相应的住房安置设施。
第三章拆迁参与方的权益第九条城市房屋拆迁涉及的参与方包括拆迁户、开发商、政府部门等各方,在拆迁过程中应平等对待,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拆迁户有权参与拆迁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并及时了解拆迁补偿和安置方案的具体内容。
第十一条拆迁户有权要求对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评估,确保自身利益最大化。
第十二条拆迁户有权对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异议,如不满意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三条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房屋拆迁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拆迁活动的管理和指导。
第十四条社会公众对城市房屋拆迁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并举报相关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监督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并处理涉嫌违反拆迁管理规定的行为,保证拆迁活动的合法性。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停工、追究责任等。
第十七条如果拆迁活动导致严重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相关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拆迁参与方应当尊重拆迁过程中的相互合理诉求,协商解决拆迁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1年修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1年修订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的房屋拆迁,当符合以上条件,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
今天小编给大家收集了相关信息,仅供查阅哦!1991年修订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
第九条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
有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修改看财产法基本原则的具体运用
“ 大锅 饭 的悲剧 ” 那样 , 导致效 率的 丧失 。 长期 以 来 , 国城 市房 屋拆 迁侧 重 于对 “ 我 房屋 使
用人 ”的认 定 ,而忽视 对房 屋 价值 量的认 定 ,导致 对拆 迁补 偿安 置行 为 的误 解 , 将
包括民法通则在 内的 中国现行民事法律 ,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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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 迁 估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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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 与房屋 使 用人 达成 补偿 安置 协议 的做 法 既损 害 了 献 一份 力量 以造 就公 共 利 益是很 有 必要 的 。为 了将 房屋 所有权 人 的利 益 , 同时导 致 法律 关 系的 混乱 。 整 体 负担 降 至 最低 限度 ,功 利 主 义者会 设 定 必要 的 当前 ,我 国房 屋 产权 结构 已经从 公 有房 屋 为 主 体 转 变为 个人 拥 有房 屋 为 主体 。在 此 背 景之 下 ,新 要, 又顺 应 了经 济 学理论 的 指导 , 现 了在产 权私 有 体 化 的进程 中保 护 产权人 合 法权益 的基 本原 则 。 置 宅着 让 应予 纂 止 非 自主的 财 产 转让将 导 致无序 并抑 制 财产 变动 得 获取 交换利 益 成 为可能 。 个人 负担 ,即使 耒些人 会 遭 至板 为 巨大 的 负担份 额 也 在所 不惜 。对 功利 主 义者来说 , 总效 用 最大化 的 日 以通 过建 立 一 十总体 上 使 社会 的 效 用的 总 和最 大化 的法律规 则 , 功 利主 义的 范 围 内加 以解决 。功 利 主 在 果剥 夺 的利 益在 功 利上 超 过 所有 者 的损 失 .那 幺他 就 可 以被 剥 夺 财产 。对 功 利 主 义的批评 经 常要 对该 为仅 仅 因为磐 他人 带 来的 收 益 多于他 的损 失就 可 以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全文)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全⽂)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6⽉6⽇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01年11⽉1⽇起施⾏。
总理朱镕基⼆○○⼀年六⽉⼗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顺利进⾏,制定本条例。
第⼆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补偿、安置的,适⽤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态环境改善,保护⽂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作的顺利进⾏。
县级以上⼈民政府⼟地⾏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地管理⼯作。
第⼆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建设项⽬批准⽂件;(⼆)建设⽤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地使⽤权批准⽂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证明。
市、县⼈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收到申请之⽇起30⽇内,对申请事项进⾏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浅析修改《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利益主体的博弈
业 和 复 杂 的 问 题 需 要 从 招 标 的 准 备 工 作 开 始 ,进 而 在 工 程 实
施 中 加 强 合 同 管理 .直 到 工 程 结 束 以 合 同 为 基 础 进 行 工 程 的 结 算 。 这 个 过 程 有 时 历 时 几 年 时 间 .不 可 避 免 地 会 发 生 很 多 事 实
不 能按 合 同规 定 的时 间 确认 时 ,分 包 商 ,材 料 商 收到 总 包人 债 权 转让 通 知 后 .同意 受 让 债 权额 度 为 总包 所 欠 分 包或 材 料 商 的债 务
额度 。
浅 修 ; 城 房 拆 管 条 析 改 I 市 屋 迂 理 省 中 益 体 博 利 主 的奔
_王 玮
[ 摘
丘 璐
华东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 针对 技 术风 险 建 筑企 业 应该 努 力提 高 自身 的技 术 水平 . 3) 能 够 自己解 决 的尽 量 自己 解决 ,不 能 自 己解 决 的 ,应 及 时 与发 包 方 、监理 单位 共 同协 商 解 决 ,尽 量 避 免 风 险 。 4. 对诉 讼 仲 裁 中的 风险 针 应 积极 做 好 事 后补 救 。对 企 业 外部 而 言 一是 积 极 地诚 恳 地
求政 府最 大 限度 地 保 护 广 大 群 众 的利 益 。
与 对 方 沟 通 倾 诉 .讲 明风 险 发 生 的 主 客 观 原 因 .该 赔 礼 道 歉 的 : 赔 礼 道 歉 .以 求 得 对 方 宽 容 谅 僻 二 是 本 着 友 好 、 互 利 、 合 作 的原 则 .积 极 与 对 方 协 商谈 判 .以 求 公 平 合 理 化 解 风 险 三 是 即使 到 了起 诉 应 诉 等 阶 段 . 无 论 是 索 赔 的还 是 反 索 赔 的 都 要 采 - 取 积 极 主 动 的 措施 .能庭 外 和 解 的庭 外 和 解 . 以减 少 诉讼 成 本 . 不 能 和 解 的 ,也 要 积极 做 好 起 诉 应 诉 准 备 . 以求 得 到 公正 判决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1年修订文档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1年修订文档Revision document of 1991 regulation on the managem ent of urban housing demolition编订:JinTai College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1年修订文档前言: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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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的房屋拆迁,当符合以上条件,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
今天小泰给大家收集了相关信息,仅供查阅哦!1991年修订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通知-陕建房发[2001]322号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通知(陕建房发[2001]322号)各市(地)建委(建设局)、房产局(拆迁办),杨凌示范区规划土地建设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1年6月13日以国务院令第305号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实施。
《条例》的发布实施,对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促进房屋拆迁活动市场化、规范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条例》,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学习《条例》,广泛宣传《条例》《条例》在总结十年来拆迁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对国务院1991年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作了重大调整。
《条例》重新界定了拆迁补偿的范围和对象,强化了对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调整了拆迁实施的方式,明确了拆迁补偿标准的确立依据,规范了拆迁管理程序,充实和完善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各、市县建设部门、房管部门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条例》,要正确理解《条例》的精神实质,真正弄清《条例》有哪些重大调整,准确掌握《条例》各项条款的具体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提出贯彻措施。
省建设厅拟在10月份采取以会代训的方式,组织各地对《条例》进行深入研讨,解决好新老《条例》衔接中的实际问题,为完善和制订地方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作好准备,特别是对《条例》中授权地方做出具体规定的内容,要争取在《条例》实施之前完成。
学习贯彻新《条例》推进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各 地 在 实 践 中积 累 了许 多 要 的法规依 据 和实施保 证 ,标 志 丰富 的经验 ,在拆 迁程序 、 迁 拆 着我 国 的拆 迁工 作 进 人 了 规 范 补偿 安 置原则 、拆迁 补偿 安置对
化、 法制 化的轨道 :十 年来 , 条 象 等 方 面 创 造 了一 些 有 建 设 性 《
提 供服务 、 依法 行政 一朱 总理在 省部 级干部会 议上讲 : 济 发展 水平 的差异 ,房地 产 市场发 育的不 同以及被拆
政【 恬的职能就是 依法行 政 , 强监督 , 加 提供 服务
迁 房屋情 况 的千 差万别 , 修改 《 在 条例 》 , 时 对拆迁补偿
另 一 个立法 思路 的重大 调整 .是从 简单 的规范 市 安置方 式 、标 准 和对房 屋拆迁 管理 的措施 等作 了原 则 场 行 为 .调 整为 不 但 规 范 市场 行 为 同时 规 范 政 府行 的规 定 . 至于具 体执行 的办法 , 以由各 地人 民政府 根 可 为 对《 例》 条 实施 过程 中 . 政府 的监督 和管理 权限都 做 据 当地 的实际情 况 , 照新 《 按 条例 》 定的 原则 , 出具 确 作
形 势发展 的要求 , 因此 , 为使 《 条 供 了政 策依 据。
中 国房 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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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立法基本 思路 的变 化
条 涉 及军 事设施 、 堂 、 庙拆迂 ; 3 教 寺 第 O条涉及抵押 房 原来 的 《 条例 》 当时体制 的限制 , 划经济 的痕 屋 的拆 迁 ; 2 受 计 第 8条涉 及安 置房质量 等 条款 ) 迹还 是很深 的 ,随着我 国投 资主体 的 变化 和房屋 主权
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
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北京市政府依法实施的一项重要政策,旨在规范城市拆迁工作,保护居民的权益,促进城市发展和社会稳定。
根据该条例,北京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细则,对拆迁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具体规定和操作指南。
本文将详细介绍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细则。
首先,细则对拆迁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拆迁范围和拆迁对象的不同,细则分为城市搬迁安置和城市房屋征收两种拆迁方式。
对于城市搬迁安置,细则规定了居民搬迁方式、搬迁费用及补偿标准,确保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对于城市房屋征收,细则规定了征收程序、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细则对拆迁补偿标准进行了具体规定。
根据房屋面积、地理位置等因素,细则规定了不同类型房屋的补偿金额。
对于自住房屋,细则规定了合理的货币补偿和安置补助;对于租赁房屋,细则规定了租金补贴和安置补助等措施;对于商业用房和工业用房,细则规定了相应的补偿措施。
同时,细则还规定了居民在拆迁过程中的其他合法权益,如搬迁补助、过渡费用等,确保居民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再次,细则对拆迁安置工作进行了具体规定。
根据拆迁范围和拆迁对象的不同,细则规定了不同的安置方式。
对于城中村等集中居住区的搬迁,细则规定了重新安置的地点、方式和条件;对于单体房屋的征收,细则规定了房屋征收后的合理安置方式。
此外,细则还规定了拆迁安置过程中的监管措施,确保拆迁工作的公开、公正和透明。
最后,细则对拆迁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和争议解决提出了具体要求。
细则规定了相关行政机关和拆迁主体的责任和义务,要求他们依法办事、公正执行。
对于拆迁过程中的争议,细则规定了相关争议解决的途径和程序,如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总之,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细则对拆迁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了具体规定,旨在保护居民的权益,促进城市发展和社会稳定。
这些细则为拆迁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使拆迁过程更加规范、透明和公正。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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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房屋拆迂管理条例 》 的完善
甘 妮 娜
摘 要 20 年 6月 6日国务 院 第 4 01 0次常 务会 议通 过 ,0 1 1 月 1日 实施 的 《 市房屋拆 迁管理 条例》 目前 在城 20 年 1 起 城 是 市规 划 区内国有 土地 上 实施 房屋拆 迁所适 用 的条例 。该 条 例在近 十 年 的城 市房屋 拆 迁 中发挥 了重 大而 不可 替代 的作 用 ,
但 是随 着社会 的发展 以及一 些上位 法 的相继 颁布 , 其缺 陷和 不合 时宜 的部分 也 日渐 突出 , 以 , 何更好 的完善 市房屋 所 如 城
拆迁管理条例》 下简称 “ ( 条例”就成了国内众多专家和学者热情关注和激烈讨论的命题。 )
关 键词 《 市房屋 拆 迁管理 条例》 房屋拆 迁 城 私有 财产
抵触 的 。
另外 , 据 《 根 拆迁 条源自》 七条 , 第 对拆 迁人 申请 拆迁 许可 证所
现《 宪法》 《 、 物权 法》 《 、 城市 房地 产管 理法》 等上 位法 , 以对抗 设定 的条 件共 有五 个方面 : 难 一是要 有 建设 项 目批 准 文件 : 是要 二 《 拆迁 条例》 的尴 尬境 地和 局面 。北京 大学 五位 教授 更是认 为 , 有建 设用 地规 划许可 证 ; 是要有 国有土 地使用 权批 准文 件 ; 三 四
为房 屋 的所有 人 在毫 不知情 的状 态下 就 已经 悄悄 地沦 为被 拆迁
规章都 不得 同宪法相抵 触 。第 七十九 条“ ” 法律 的 效力高于 行政法 人 了 。这 是与 《 法》 《 权法》 《 市房 地产 管理 法》 宪 、物 、城 的规 定相 规 、 方性 法规 、 章 。 的 明文规定 ,拆 迂 条例》 地 规 ” 《 依法应 属无 效 。 正是基 于这 种原 因, 需要对 《 迁条 例》 拆 进行 修改 否则 , 会 出 就
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修改
和社会效益 。但也毋庸讳言 , 随着房地产开发商及私营企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主作为拆迁主体的 日益增多 , 随着负责 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和房屋拆迁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腐败及与不法房地产开发商及私营企业主进行
权钱交易 日益严重 , 侵犯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问题越来越突出 , 以致 因房屋拆迁而引发的各种 矛盾 、冲突、群体性事件屡见不鲜。只要对我国2 O年来施行的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存在的
作者简介:朱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团校讲师 ( 新疆乌鲁木齐 800 ) 300 。
一
、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条例》 的功绩 与缺 陷
为了满足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需要 , 必然要对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属于单位或个人房屋进
行拆迁。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 保护拆迁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国第一部 《 我 城市房屋拆迁管 理条例》便 于 19 年 3 2 发布 、 91 月 2日 6月 1日起施行 。该条例施行 1 年后, 0 国务院根据条例实施
中出现的问题和当时的实际情况对该条例进行了修改 , 并将修订后的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于 20 年 1 月 1日 01 1 起施行。此次修订仅是对原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的调整与补充 , 其宗 旨、 法律定位 、程序和实体规定等并无多大变化。
不可否认 ,自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施行以来 , 在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为、满足 国家经济
条规定 ,“ 为了公共利益 的需要 , 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 、个
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 但 “ , 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 征收个人住宅的 , 还 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6条规定 : 为了公共利益 的需要 ,国家 。《 “ 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 , 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 , 维护被征收人 的合法权益 ; 征收个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__2001年6月国务院令第305号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2001年6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全文
《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全文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拆迁安置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区拆迁建设项目范围内的房屋拆迁管理。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坚持依法拆迁、保护合法权益、优先安置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实行合理征收、公平补偿、合理安置。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分期实施、依法公开、公众参与、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征求居民意见,居民意见的征集和听取程序,由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坚持公平补偿的原则,实行拆迁安置费和若干费用补偿、搬迁费以及过渡费的合理补偿办法。
第八条征地征收报批程序和征收决定公告应当在各级政府网站和相关媒体上公开。
第九条征收决定公告应当明确拆迁用地的规划、建筑控制要求和条件。
第十条征收决定公告的起拆日期应当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不早于七十五日。
第十一条征收决定公告的起拆日期应当在满足下列条件的前提下确定:(一)标的建筑物无法居住、继续使用或严重影响人身安全;(二)完成拆迁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居民因征收需搬迁时,由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居民实际情况提供临时安置。
第十三条征收决定公告所列明的征收单位应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刻组织实施征收任务。
第十四条在天然气、电力、自来水、通信等公用事业单位迁移、改建时,有关部门按照征地征收程序成立以有关公用事业单位改建后恢复供应能力为标准的估算工作组,责令公用事业单位恢复供应能力。
第十五条户外占道经营者迁移时,应当按照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和规划实施,通过招投标、协商或者历史继续存在的原则进行合理安置,并依法履行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农村经营单位依法占用农用地经营,属于正常经营活动的,不属于拆迁范围;占用农用地超过农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市场经济发展需要,需要变更用地手续的,应当按照《杭州市农用地变更协调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存在的问题及修改建议
将征收、 补偿 主体 明确为国家, 征收补偿法律关系确 定为行政法律关系 , 可以避免一些地方政府在实际拆迁过 程 中无 视 自己作 为 征 收 补 偿 主体 的义 务 , 征 收 , 补偿 , 只 不 把 补偿 这一 核心 问题 和矛 盾退 至拆 迁 阶段 。进 行这 样 的规 定 之后 , 方 政府 在征 收和 补偿 方 面都 负有 责 任 , 利 于敦 地 有 促地方政府在拆迁过程中依法行政 , 承担责任 , 不被利益所 牵绊, 这将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暴力强拆事件的发生。
作者简介: 谢峰学校 , 武汉大学 , 会保障专业。 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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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图 分 类 号 : 9 37 C 1 .
一
文献标识码 : A
( ) 一 明确 房 屋 拆 迁 的 合 法 程序 。 “ 补 偿 后 拆迁 ” 进 将 先 写 新 条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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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 现 行 拆 迁 条例 存 在 的 问题
通过查 阅相关资料 , 经分析 和总结 , 我认为《 迁条 拆 不管你同不 同意拆 迁 , 推土 机先开 到你 家 门 口, 这 例》 存在以下 问题 : 是现实中让被拆迁 人最 难 以接受 的情 况。面对 这种情 ( ) 迁 应在 房 屋 被 征 收 之 后 进行 。 《 迁 条例 》 在 一 拆 而 拆 却 况被拆迁者都可能 会失 去理 智 、 不顾 身 的阻扰拆 迁 。 奋 没 有 依 法 征 收 的前 提 下 就 可 给 予 拆 迁 人 拆迁 许 可 因此 , 政府为公共 利益 进行 的拆迁 , 须通 过正 常的程 必 依法对房屋 进行 征收 后 , 才能进 行房 屋 的拆迁 。而 依据相关法律 规定 , 对单位 、 要 个人 合法所 有 的房 序 , 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拆迁 , 首先必 须要对房 屋及其他 不 商业性 开发 , 也必 须 由开发商 与屋 主先 进行谈 判 , 在双 动产依法进行征收 , 而 , 拆 迁条例 》 没有 将房屋 征 方达成 协议依 法将房 屋进行 征 收并给 予合理 补偿 以后 然 《 并 先 条 收作为才 能进 行 拆 迁 。 只有 将 这 样 的 “ 补 偿 后 拆 迁 ” 款 写 法 被 征 收 , 属 于 被 拆 迁 者 所 有 时 , 迁 人 已 经 介 入 到 入 法律 , 仍 拆 才能有效保护被拆 迁人的合法权益 。 了拆 迁 活 动 , 行 拆 迁 仍 属 于 公 民 个 人 合 法 财 产 的 房 强 ( ) 二 按市场价格确定合理的补偿标 准, 实保障被拆迁 切 屋 , 显然是有损被拆迁者合法权益的。 这 者 的合 法 利 益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一九九一年一月十八日国务院第七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1991]第78号令发布1991年3月22日颁布1991年6月1日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
第九条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
有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条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以房屋拆迁公告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布。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305号令)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97年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2.22•【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第16号令•【施行日期】1993.12.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1993年12月1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2日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第16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政府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被拆除房屋的附属物是指与房屋主体建筑有关的附属建筑或者构筑物。
第四条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主管全自治区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各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六条对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需要拆除的房屋,拆迁人必须根据本细则给予被拆迁人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按规定搬迁。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并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各有关单位应当密切配合,保障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八条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应当及时通知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停止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改建、扩建等工程。
第九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做好下列工作,并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一)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分户、出租、调配等手续;(二)通知公安部门暂停办理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和分户手续;(三)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核发营业执照。
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6年修正)
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12.13•【字号】•【施行日期】1990.12.1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0年12月19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12月13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市建设和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房屋(含建筑物、附属物),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市、县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对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必须给予被拆迁人补偿和安置,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和配合。
第二章拆迁程序第五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拆迁人),须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向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房屋拆迁申请,交纳拆迁管理费,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委托或自行拆迁。
第六条拆迁范围确定后,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通知公安、工商、房管、城建、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停止办理拆迁范围内的户口迁入、分立,工商营业执照,房屋翻建(包括扩建、改建)、买卖、交换、出租等手续,但停办手续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因出生、军人复退转、婚嫁等确需在拆迁范围内迁入或分立户口的,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七条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核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时限等予以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拆迁安置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拆迁安置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实施旧城改造,拆迁难、安置难是长期困扰着旧城改造的难题。
以往在城市房屋拆迁中采取的单一实物安置方式,在实际安置过程中经常产生种种矛盾,导致被拆迁人迟迟不搬迁。
新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原《条例》作了重大修改。
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这样,被拆迁人可按其需求自行选择拆迁补偿方式,因而受到百姓欢迎。
国务院新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从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各地中小城市在贯彻执行新《条例》时,应充分体现拆迁安置方式的多样化、被拆迁人选择安置方式的自由化,在实施拆迁安置时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要科学合理地制定好拆迁安置政策,让百姓安心。
执行好新《条例》,就必须紧密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拆迁补偿安置政策,为搞好拆迁安置工作提供政策依据。
新条例中明确:“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拆迁实施办法,必须建立在认真调研、反复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丝毫草率不得。
二要坚持自主选择拆迁安置方式,让百姓舒心。
虽然近年来有些城市在货币安置上作了一些有益尝试,但在货币安置方式的运用范围上作了许多限制:有的规定市政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试行货币安置,而对于开发建设项目的拆迁仍就实物安置;有的规定30平方以下的方可货币安置,30平方以上必须实物安置。
凡此种种,均属没有充分考虑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表现。
选择何种安置方式应由被拆迁人自由选择。
因此,拆迁人在实施动迁之前必须在拆迁安置上做好充分准备,以满足被拆迁人的不同需求。
三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搞拆迁安置,让百姓放心。
拆迁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稍有不公,容易引起百姓怨愤。
因此,要想让百姓放心,就必须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坚持做到“三公”、“两到位”。
“三公”,即公开、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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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改2010-01-29 08:49 来源: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报12月17日报道12月16日下午1时许,国务院法制办举行的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现行条例”)专家座谈会在经历了4个多小时的激烈讨论后才结束。
今天距离2007年12月14日,即新《拆迁条例》首次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未能通过已经过去了整整两年,距离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实施也已经过去了两年多,而这个由《物权法》直接“催生”的行政法规,目前出台前景依然不明朗。
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了参加今天上午座谈会的部分专家以及相关业内人士后了解到,新条例之所以迟迟未能出台,是由于拆迁领域已经形成了包括被拆迁人、开发商和地方政府在内的比较固定的利益格局,即使是细微的政策调整也会涉及地方经济发展与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如何平衡的问题。
用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的话说,如何修改拆迁条例“存在很多不同意见”,“大家意见分歧比较大”。
然而,现行条例与《宪法》、《物权法》直接抵触、必须进行彻底修改已经成为多方共识的前提下,修改过程中涉及的诸多核心问题,如公共利益如何界定、政府在拆迁中扮演何种角色、如何区分为了公共利益的拆迁和纯商业目的拆迁、补偿标准如何确定等等,目前仍无统一意见。
根治我国多年来拆迁领域产生的种种冲突,修改涉及拆迁领域的《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多部法律,也绝无毕其功于一役之可能,但好在新条例的加紧制定,迈出了弥足珍贵的一步。
现行条例导致的政府角色错位现行条例出台于1991年。
律师王才亮说,当时为了与《城市规划法》配套,国务院公布了该条例,立法思想是通过旧城改造房屋拆迁,改善城市居民的住房条件,当时的城市建设主体都是国有单位,政府主导整个拆迁过程,并不区分涉及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的拆迁。
现行条例规定,城市房屋拆迁必须有利于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区改建,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改造,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当时的拆迁模式是,被拆迁人拒绝拆迁的,实行强制拆迁,政府既是拆迁许可者,又是争议裁决者。
1994年我国开始第一次“房改”,当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出台,房地产开始市场化,也让地方政府开始借重“土地财政”。
2001年6月,修改后的现行拆迁条例公布并沿用至今,立法理念和确定的拆迁模式没有改变,不分公益和商业拆迁,政府角色严重错位的拆迁模式,逐渐成为拆迁矛盾的根源。
曾经参与《物权法》起草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轶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按照民商法法理,拆迁房屋包括征收拆迁和协议拆迁两种类型。
征收拆迁的前提是征收,政府要通过征收先把土地使用权收回。
然而,在2007年3月发生的“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中,开发商先是和政府有关部门签订了土地的有偿使用合同,缴了土地出让金,获得了批准文书和拆迁许可证,而此时被拆迁人还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政府实际上是把同一块土地“一女两嫁”。
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孙宪忠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我国普遍存在的现实是政府通过“经营土地”,获得高额土地出让金,而把自己应在法律关系中承担的义务,都转移给开发商承担,开发商为了追求利润,往往尽可能减轻责任,并且把负担转嫁到房价里。
这种角色错位往往给公众造成政府部门和开发商“合谋”的感觉。
数据显示,国家信访局从2003年到2006年接待的上访人数当中,有近40%涉及拆迁,而在当时的建设部这个比例高达70%到80%。
现行条例依旧,其他法律却在不断修正和出台。
2004年3月,《宪法》第四次修正案增加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等内容。
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公布施行,进一步强调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但新条例的出台却并没有一帆风顺。
2007年12月14日召开的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上,审议新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是第一项议题,会议认为,这个条例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要求有关部门广泛听取意见进一步修改后,再次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然后公开征求群众意见,再由国务院决定公布施行。
然而,新条例的迟迟未能出台,使处于飞速城市化进程的中国到处出现征地拆迁纠纷。
公共利益界定之争北大法学院5位教授建议废止或修改现行条例相关条款时,强调依据《宪法》、《物权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要通过征收获得公民房屋的所有权,必须具备3个法定条件,“为了公共利益”就是其一。
五位教授之一的沈岿教授认为,涉及征地问题,“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必须坚持的一个前提”。
他认为,如果不谈这个前提,那么,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混在一起,就是当前大量暴力拆迁、违法拆迁出现的重要原因之一。
他撰文表示,公共利益标尺的存在,意味着政府不能越过界河,为纯粹的商业利益,出面去征收公民财产。
然而,他同时也认识到,直接关系到《宪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在城市房屋拆迁领域具体落实的拆迁条例,却对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不加任何区分。
“这就在事实上造成,即便是房地产商开发商品房的商业项目,也由政府对用地上的公民房产进行征收”。
因此,新条例的出台,“公共利益”如何界定是个绕不开的难题。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为了防止有关部门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在征收、征用和拆迁中肆意妄为,遏制一些地方政府在此过程中的利益冲突,必须明确公共利益的范围和认定程序。
事实上,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这个争论就非常激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明曾多次表示,公共利益概念本身具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和主观性,因此《物权法》没有具体下定义,而是对征收、征用的具体条件以及必备程序作出规定。
沈岿也认为,公共利益的界定在世界范围都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中国青年报记者获悉,目前的草案中有一个条款通过列举加兜底条款的方式界定了属于公共利益的事项,主要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建设施建设,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用和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等,这一界定的范围同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划拨的事项基本相同。
王锡锌说,今天上午的座谈会上,针对目前城市建设中,地方政府屡屡以旧城改造为由进行大规模拆迁的现象,旧城改造是否能作为公共利益的一项,引起了热议。
王轶在接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明确反对将“旧城改造”纳入“公共利益”范围,“旧房不是危房,它的存在并没有妨碍不特定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要拆除旧房,必须在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拆迁和接受补偿标准后才能进行。
”王锡锌介绍说,参加座谈会的专家比较一致的观点是在公共利益的界定标准不能弹性过大,新条例中要有解决有关公共利益争议的程序,“应该给公众一个参与讨论、发表意见的机会。
”不同目的拆迁须区分北大五位教授认为,依据《宪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依据公共利益需要,在依法补偿的前提下,对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实施征收。
因此,征收、补偿法律关系完全是行政法律关系,必须遵守依法行政的要求。
但是,现行条例不仅把补偿主体定位为拆迁人,而且,基于这样的定位,把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界定成民事法律关系。
现行条例一些规定对征收补偿法律关系的界定错误,致使一些地方政府在实际运作中只征收、不补偿,而把补偿这一核心问题和矛盾推到拆迁阶段,从而引发了大量的暴力拆迁、强制拆迁。
据中国青年报记者了解,在今天上午的座谈会上,国务院法制办提供给与会专家的草案是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基础上进行了初步修改后的新条例草案,按新条例的规定,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要先征收房屋、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再进行拆迁补偿,拆迁由原来的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政府的三方关系,变成政府作为国家征收人和被拆迁人的双方关系,性质上也由原来包括行政和民事的法律关系,变成行政法律关系。
王轶认为,“严格区分征收拆迁和协议拆迁是草案最令人欣喜的地方,这种模式可以解决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设用地拆迁补偿问题。
”王利明曾经对媒体表示,在我国目前的制度条件下,纯商业开发式的拆迁如何进行,依然无法抛开政府,因为目前我国一级土地市场由政府垄断,商业开发启动前,必须获得政府的规划许可和相关审批,开发商自己进行土地收购和拆迁,这种模式在我国很难做到。
对于这一问题,王轶认为应该通过《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和制定配套政策,改变政府垄断一级土地市场的做法。
王才亮认为,随着《城乡规划法》打破过去城乡二元的规划设计,在征收和拆迁上还保持对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人为分割的做法,已经不合时宜。
《物权法》挡不住“依法拆迁”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11月21日播出的节目“一个女人的燃烧瓶和政府铲车的拆迁大战”,报道了上海市闵行区女户主潘蓉以暴力手段抗拒拆迁。
这一报道正是当前全社会聚焦拆迁条例修改的导火索之一。
报道的后半部分,着重探讨了《物权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矛盾,“几乎每一家强制拆迁户都用《物权法》与拆迁方手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峙”。
王锡锌在接受“强国论坛”访谈时说,毫无疑问《拆迁条例》和《物权法》比起来,当然是《物权法》更大。
但是在现实中的确我们可以看到,公民手拿《物权法》抵挡不住拆迁人“依法拆迁”的铲车。
事实上,抵挡不住铲车的不只是《物权法》。
许多法学专家和律师发现,《拆迁条例》与《宪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都存在相抵触的地方。
王才亮表示,其实这种抵触早有体现,可以从成都唐福珍之死看到,致死唐福珍的“恶法”并非仅仅只有拆迁条例。
“其他的法律法规中也有违宪和不利于被拆迁人的规定,所以有一些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并不是由于《拆迁条例》产生的。
”他举例说,拆迁唐福珍房屋的依据是《城乡规划法》,而唐的房屋在这部法律出台前十多年就已经建造。
当地政府是在选择性地适用相关规定。
在作出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罚决定时,《城乡规划法》尚未生效,当地政府就适用《城市规划法》,但该法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应当申请人民法院来做,为了避开司法审查,执行时又选择性地适用了《城乡规划法》。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王才亮说,这里将“旧城区的改建”“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亦作为了拆迁的理由,许多城市的旧城(村)改造的规模越来越大,有的已经拆到了本世纪才竣工的小区。
他认为,“政府经营城市”的错误理念深深地刻在一些官员的脑子里,为此,他们需要拆迁条例作为支撑,但所谓的“依法拆迁”,背后实际是与民争利,这就是《立法法》《物权法》被诸多下位法架空、旧条例修改困难重重、拆迁制度迟迟不能规范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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