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号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国家建设部110号文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国家建设部110号文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总则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的;(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顶、楼板、梁、柱、支撑、墙体、连接节点、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自身重量和各种外力传递给基础的主要结构构件及其连接节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未经批准,室内装饰装修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房屋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启门窗;(三)拆除、改动供热管道和设施;(四)拆除、改动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第(一)、(二)项所列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种行为应当经供热管理单位同意;第四条行为应当经燃气经营单位批准。
装修装饰管理规定
装修装饰管理规定
1. 施工前,需根据装修项目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关的施工方案和图纸,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
2. 装修施工人员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应遵守工地安全规范,并佩戴好必要的安全装备。
3. 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图纸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方案。
4. 施工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保证质量合格。
5. 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杂物应及时清理,不得乱堆乱放。
6. 施工过程中,应注意施工噪音和粉尘的控制,不得对周围环境和人员造成污染和干扰。
7. 施工期间,应注意安全防范措施,如设置防护栏杆和警示标志,以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8. 施工结束后,应进行验收工作,确保装修工程达到预期效果并符合相关质量要求。
9. 施工合同应明确装修工程质量标准和责任分工,如有纠纷,应按合同约定进行解决。
10. 装修施工过程中,应与相关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调,及时解决问题,确保装修工程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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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8.07.29•【文号】建质[2008]133号•【施行日期】2008.07.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建质〔2008〕13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管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住宅装饰装修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在增加就业、带动经济发展、改善人居条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在住宅装饰装修过程中,一些用户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损坏房屋结构等情况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很大隐患。
为进一步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切实保障住宅质量安全和使用寿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住宅装饰装修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安全息息相关,由装饰装修引发的结构安全问题时有发生,特别是在汶川地震遭受破坏的建筑中尤为突出,这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也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转变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装饰装修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
要根据本地区实际,以治理野蛮装修、防止破坏房屋结构为重点,不断健全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改进工作作风,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着力把好住宅装饰装修安全关。
二、严格管理制度,落实相关责任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本地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落实装修人、装修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住宅管理单位的责任。
要加快建立装修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严格对装修人和装修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要坚持完善装修开工申报制度,装饰装修企业要严格执行《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7-2001),确保装修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号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6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第三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与承包第四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己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返回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第六条新建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可参照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第七条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协议。
协议中应明确装饰装修后的修缮、拆迁和补偿等内容。
第八条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 号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由建设部门查处。
我局在室内装修管理范围为: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号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号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信息发布时间:2016-08-23 信息浏览次数:3304 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4年6月25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6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第三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与承包第四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己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返回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第六条新建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可参照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第七条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协议。
协议中应明确装饰装修后的修缮、拆迁和补偿等内容。
第八条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
装修管理规定(1)
装修管理规定(1)1.0目的:明确业主、装修公司及物业公司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规范装修管理工作,保障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楼宇安全和房屋外观的统一美观。
2.0适用范围:适用于客户服务部门对楼宇二次装修的管理工作。
3.0职责:3.1客户服务部门负责人负责复杂装修审批及重大违章装修的处理;3.2管理人员负责简单装修的审批及一般违章装修的处理;3.3管理人员负责依据本规程实施装修施工检查、验收工作、办证等并核收装修应缴费用;每隔三天至少巡查一次装修现场情况。
3.4保安交通部门:每天负责检查装修动许可证、施工人员出入证、装修人员晚间留宿、装修垃圾、施工时间等;3.5技术维修部门:负责协助客户服务部门对一些特种工程的施工进行技术指导及与发展商的联络。
4.0定义无5.0规程5.1客户服务部门装修审批流程图5.2客户服务部门装修巡查流程图5.3客户服务部门装修验收流程图6.0附页《室内装修申请表》《装修协议书》《装修施工人员登记表》《装修动工许可证》《装修竣工验收表》《装修巡查记录表》“盛世城”住宅装修管理规定一、总则1、为规范家庭居室装修,加强家居装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并结合全洲盛世城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所称家居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居住环境,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建筑活动;本规定所称居民,包括村民、业主、承租人及其他使用人,承租人和其他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应经房屋所有权人书面授权。
二、从业资格1、从事家居装修者,应具备下列条件:有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持有市主管部门颁发的《承建资格证书》,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持有市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
2、《承建资格证书》应符合年度验审制度,年审不合格或已注销《承建资格证书》者不得从业。
3、未取得市主管部门颁发的《承建资格证书》者不得承接家居装修业务。
4、居民应当按规定选择持有《承建资格证书》的装饰单位承接家居装修业务。
国家建设部110号文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国家建设部110号文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Create self, pursue no self. This is a classic motto, so remember it well.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东方明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东方明珠”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东方明珠”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装修人进行装饰装修活动,须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及本规定.贵阳欣和逸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东方明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第二章装饰装修申报程序第四条装饰装修申请装修人装饰装修必须持业主身份证向物业管理公司申请,填写装饰装修申请表,提交装饰装修方案、装饰装修图纸及相关资料,供物业管理公司备案.备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图纸及资料:1、平面设计图;2、水、电隐蔽布置图及设计说明;第五条审核装饰装修方案由物业管理公司对装修人所递交的申请、装饰装修方案及图纸资料进行审核,若该装饰装修方案对房屋主体结构有安全隐患、影响建筑物外观等,装修人应重新提交有关图纸,并重新办理该项申请.第六条装饰装修管理服务的有关费用装修人应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东方明珠约定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如下费用.1、装饰装修保证金装饰装修保证金是装修人对房屋主体、结构、外观等不作损坏的保证,若发生损害,责任由申请人承担.2、装饰装修管理费施工人员管理费包含临时出入证工本费、押金及装饰装修施工人员管理费.每人一证,本工种完工后,凭出入证及收据退还押金,工本费、管理费不退.3、装饰装修服务费装饰装修服务费包括装饰装修期间电梯运行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为方便装修人堆放装饰装修垃圾,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有装饰装修垃圾堆放点,并统一清运.装修人须将装饰装修垃圾用袋装好,统一堆放在装饰装修垃圾堆放点,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清运.第七条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及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装饰装修方案经物业管理公司审核后,若无异议,装修人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东方明珠并交清上述费用后,物业管理公司发放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装饰装修施工人员办理装饰装修出入证方可进场施工.第三章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八条专业施工装饰装修方案涉及其它相关部门燃气公司、供电局等审批的项目,必须报相关单位批准,并由相关部门施工.第九条装饰装修一般要求1、建设单位在交房前已对智能化线路测试完毕,装修人在装饰装修时不得损坏智能化线路.2、装修人只能对所属私有空间进行装饰装修.但不得改变进户门、窗的尺寸,不得将门、窗向外延伸.3、装饰装修时不得改变或损坏房屋原结构、外貌,不得改变房屋各部位的使用功能,严禁改变或损坏房屋的柱、梁、板、承重墙、异产毗连墙、上下水主管道、公用设备线路等.4、对室内墙面、顶棚面、楼地面进行表面装饰装修,未经物业管理公司同意,不得凿除室内原水泥面层.5、不得随意增加楼面荷载、铺设超重超厚装饰材料、砌实心墙或者超负荷吊顶、安装大型灯具等;不得任意刨凿、重击顶板、外墙内侧,或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不得大量使用易燃装饰材料;严禁侵占公共通道,不得妨碍电梯厅、消防通道通行.6、装饰装修过程中装饰装修方案需部分改动的,须到物业管理公司重新申报,提交物业管理公司审查、备案后方可实施.7、不得在阳台安装任向形式的封闭窗、围护墙,不得拆除阳台拦板及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第十条装饰装修技术管理要求1、土建方面1墙体①室内装饰装修时,严禁凿打梁、柱、板、承重墙等结构部位;②严禁装饰装修外墙及公共走廊部分;③未经批准,严禁增加或拆除室内隔墙,如经批准增加隔墙的,墙体材料必须采用轻质材料材料容重不得超过相关设计要求,如果是木质夹板墙,则须涂上防火漆.2地面、顶棚及墙面①室内非承重墙开沟铺设管线深度不得超过50毫米;②地面:室内地面开沟铺设管线深度不得伤及楼板结构.地面铺设大理石、花岗石等较重石材的容重不得超过相关设计要求,不得超过设计标准加楼面荷载;③严禁在梁上打膨胀螺栓及其它拉件,更不允许开凿槽铺设管线;④严禁在筒体电梯井墙面开孔、开槽铺设管线;⑤除卫生间和厨房外的其他房间未做防水,在贴地砖施工时,不要将水渗漏到楼下;⑥顶棚板打膨胀螺栓深度不得超过50毫米;⑦地面地毯必须选用合格的阻燃或难燃型地毯;⑧顶棚装饰装修宜选用石膏板、矿棉板或金属板等.若使用木质材料,应按规定涂刷防火涂料.⑨防水层:房屋施工单位对卫生间的地面已做好防水层,业主装饰装修时若破坏了防水层,必须重做防水层,完工后须进行闭水试验水浸72小时,并对该行为负责.2、电气方面1室内的用电容量,设计中已充分考虑,装修人不得私自增加用电容量.如需增加用电量,必须到供电局办理增容手续.2所有弱电系统均已调试到最佳状态,对通信网络、电话、电视天线系统等装饰装修时不得擅自修改.第十一条装饰装修施工管理1、装饰装修施工期限:以装饰装修施工证上的时间为限.如确实需要延期,请到物业管理公司办理延期手续.2、装饰装修施工时间:1建设单位公告交付房屋之日起180日内为装饰装修施工集中期,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每日6:00—24:00;其他时间不得施工.2建设单位公告交付房屋之日起180日后为装饰装修施工非集中期,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每日8:00—12:00,14:00—18:00,周六、周日全天严禁使用噪音较大的设备如电捶,切割机等以免噪音扰邻,法定节日全天及其它时间不得施工.晚上原则上不准施工人员在小区内留宿,若施工机械、装饰装修材料需看管,只能留一人,并到物业管理公司保卫值班室登记.3、材料搬运及垃圾清运1材料搬运①砂石、水泥等易污染、损伤公共设施的装饰装修材料须用袋、箱等包装物进行封闭性包装后,方可进入小区搬运;②在装饰装修施工集中期内搬运装饰装修材料的,使用电梯运输装饰装修材料,其长、宽、高、重分别不得超过米、米、米、800公斤;③在装饰装修施工非集中期内搬运装饰装修材料的,所有装饰装修材料须用袋、箱等包装物、包装材料进行封闭性包装后,方可进入小区搬运;④在运送货物时,不得使用装有金属车轮的运货手推车搬运装饰装修材料及住房用品;⑤施工过程中,所有材料、工具等物品须放置在装饰装修住房室内,不得放置在公共走廊或任何公共空间内.2垃圾清运①装饰装修垃圾必不得放置在公共走廊或任何公共空间内;②装饰装修垃圾必须“袋装化”,并自行运至物管公司指定的装饰装修垃圾堆放点.4、装饰装修时须闭门作业,保持公共走道清洁、畅通;严禁从楼上向地面或下水道抛弃废弃物及其他物品.5、装修人应确保施工单位不会对物业的设备、设施及装饰装修造成任何损坏,如有损坏,责任由装饰装修人自行承担.6、装饰装修时需动用电焊等明火作业时,必须事先向物业管理公司办理备案手续,且必须持有焊工证和电工证的专业人员方能作业.7、施工现场应严格遵守国家消防管理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8、装修人在装饰装修施工期内对室内的安全问题负全部责任.9、开始装饰装修施工前,装修人或其所雇用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把所有参与施工人员的名单、身份证复印件交给物业管理公司,保证准确无误.10、装修人应对装饰装修施工负责,任何装饰装修施工质量、责任与物业管理公司无关.11、装饰装修施工期间,装修人必须在本户门外张贴由物业管理公司发放的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以便物业管理公司人员检查.12、装修人必须对其所聘请的装饰装修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的行为负责并加以约束,对所聘施工人员给他人及物业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13、装修人所聘请的装饰装修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必须着装整齐,在施工区域外不得赤足、不得穿裤头、背心、拖鞋,亦不得在非工作区逗留,不得随地吐痰、不得在公共场所吸烟及乱扔垃圾,不得高声喧哗、不得打闹,禁止赌博、酗酒、斗殴.14、装修人所聘请的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应与物业管理公司人员密切配合,互相尊重,如发生矛盾,应由双方协商解决,严禁在物业区域内发生打骂行为.15、装饰装修房屋从门口至电梯厅走廊的卫生、墙面、地面必须进行现场保护.如有损坏应予修复或赔偿.第十二条装饰装修中应告知事项1、隐蔽工程各类线管、隐蔽的设施设备安装完毕后,装修人须告知物业管理公司查验.2、综合验收、退款规定装饰装修完毕,经装修人对装饰装修验收认可后,告知物业管理公司,物管公司派相关人员查验是否对房屋主体结构、外墙等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并结合日常检查,在装饰装修验收退款单签述意见.一个月以后,装饰装修若无质量遗留问题,装修人持装饰装修验收退款单到物管公司财务部办理退款手续.对违反管理规定的必须进行整改,由物业管理公司暂扣装饰装修保证金,直到整改完毕通过物业管理公司验收后归还装饰装修保证金.第四章装饰装修注意事项第十三条装饰装修施工单位1、装修人聘用的装饰装修施工单位或施工人员应有相应的资质.2、装修人必须加强对施工单位及其施工人员的行为进行约束,教育施工人员服从物业管理公司的规定,并对施工单位及其施工人员的一切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四条公共设施设备改造1、物业内公共走廊、楼梯等公共部位,均有足够照明设备,请勿加装任何灯饰及其它饰物.2、严禁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共设施.3、上、下水管道单元内上、下水管道属公共设施,装修人严禁擅自改动、移位.4、外墙禁止改变外墙的形状、颜色,禁止在外墙上开孔、悬挂张贴物件.5、严禁在户外安装防护栏、雨棚、热水器等任何设备设施.6、空调室外机必须安装在统一的固定空调板上或指定的位置,冷凝水管应接入到指定的排水孔内.7、装修人使用的屋顶平台、花园购房合同中约定,是作为休闲、绿化场所,装修人不得擅自更改使用性能.严禁修建亭、阁等建筑物构筑物或改建房屋.第十五条相邻关系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损害的,装修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规定自“东方明珠”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6号_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6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第三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与承包第四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己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返回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第六条新建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可参照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第七条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协议。
协议中应明确装饰装修后的修缮、拆迁和补偿等内容。
第八条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
建筑装修管理规定范文
建筑装修管理规定范文第一条:为了保障建筑装修的质量和安全,合理利用资源,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装修施工前,应充分了解建筑主体结构、功能需求、材料选用等情况,并与业主和设计单位充分交流沟通,确保装修设计符合实际需求和预算要求。
第三条:建筑装修设计应遵循安全、环保、节能的原则,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经相关单位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四条:建筑装修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装修设计方案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流程和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质量。
第五条:建筑装修施工队伍应具备专业技术资质,人员应持有相关证书,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培训,掌握安全施工和环保要求。
第六条:建筑装修施工队伍应对现场施工进行管理,包括人员进出登记、施工材料验收、施工设备使用管理等,确保施工过程的规范和安全。
第七条:建筑装修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措施,包括警示标识、安全防护设施等,确保施工人员和周围环境的安全。
第八条:建筑装修过程中应加强对施工材料的质量检测和监管,杜绝使用假冒劣质材料,并进行相应的验收记录。
第九条:建筑装修工程应按照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进行,不得擅自更改施工工艺和材料,如有需要变更,应经有关方面审批,并及时记录。
第十条:建筑装修施工过程中应保持施工现场的清洁整齐,垃圾和废弃材料应及时清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环保。
第十一条:建筑装修施工完成后,应进行竣工验收,包括装修质量检查、材料验收、设备保养等,确保建筑装修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建筑装修施工结束后,应向业主提供装修工程合格证书,并保修一定期限,确保业主的权益。
第十三条:建筑装修施工最终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如有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及时处理和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经济赔偿。
第十四条:建筑装修施工过程中,如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应被追责,包括行政处罚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建筑装修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建筑装修的监管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问题,确保建筑装修的质量和安全。
2023年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2023年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促进住宅环境的安全与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住宅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住宅装饰装修应遵循“安全、环保、节能、舒适”的原则,确保住房质量,提高住房保障水平,改善人民群众住房条件。
第四条住宅装饰装修应遵循规划、设计、施工、监管、维护的全过程管理原则,强化主体责任。
第五条地方政府应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加强对装饰装修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保障住宅装修质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六条社会各界应提高住宅装饰装修的安全环保意识,自觉遵守本规定的相关要求,积极参与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设计第七条住宅装饰装修应符合城乡规划和总体建设规划的要求,不得侵占公共用地和绿化用地。
第八条住宅装饰装修应根据建筑结构和预算要求进行设计,注重材料的环保和节能性能。
第九条住宅装饰装修设计中应注重衔接与通风,避免闭塞和狭小空间的设置。
第十条住宅装饰装修设计应保证通风良好,防止潮湿和霉变现象的发生。
第十一条住宅装饰装修设计应考虑到消防安全,合理设置消防设备和疏散通道。
第十二条住宅装饰装修设计应注重使用功能与空间美观的结合,满足居民的实际需要。
第十三条住宅装饰装修设计应尽量保留和改善原有的建筑特色和风貌,不得随意拆除或更改。
第十四条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在设计完毕后,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并及时与业主沟通确认。
第三章施工与材料第十五条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施工人员应具有相关的职业资格和技术水平。
第十六条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表,遵守施工现场的环保、安全规定。
第十七条住宅装饰装修施工过程中,应注意施工现场的清洁,保护周边环境和业主的正常生活。
第十八条住宅装饰装修施工过程中,应遵守相关的消防安全规定,合理设置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年月日经第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二年三月五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开工申报与监督第四章委托与承接第五章室内环境质量第六章竣工验收与保修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地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地建筑活动.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地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地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地管理工作.返回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地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地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地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地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地行为.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地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地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第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地,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地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第八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地,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第九条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地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地,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地,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地装饰装修企业承担.第十条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第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地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地安全.第十二条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返回第三章开工申报与监督第十三条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非业主地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地书面同意.第十四条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地有效凭证);(二)申请人身份证件;(三)装饰装修方案;(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地,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地设计单位提出地设计方案;(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地,需提交有关部门地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地,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地,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地复印件. 非业主地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地书面证明.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地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地装饰装修企业.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第十六条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装饰装修工程地实施内容;(二)装饰装修工程地实施期限;(三)允许施工地时间;(四)废弃物地清运与处置;(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地安装要求;(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七)管理服务费用;(八)违约责任;(九)其他需要约定地事项.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地,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地,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地,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地,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地,追究违约责任.第十八条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地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第十九条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第二十条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地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地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地影响公众利益地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地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返回第四章委托与承接第二十二条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地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地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地范围内承揽工程.第二十三条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地,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地装饰装修企业.第二十四条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地权利和义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地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地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地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三)装饰装修工程地开工、竣工时间;(四)装饰装修工程保修地内容、期限;(五)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六)合同变更和解除地条件;(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地途径;(八)合同地生效时间;(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地其他条款.第二十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地,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地,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返回第五章室内环境质量第二十六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地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第二十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地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地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第二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地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地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第二十九条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地,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地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地,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返回第六章竣工验收与保修第三十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地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地,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第三十一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地,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第三十二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地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地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地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返回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地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地,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地,由装修人负责赔偿.第三十四条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地,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地,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五条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地,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百元以上千元以下地罚款.第三十六条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地,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百元以上千元以下地罚款.第三十七条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地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地,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地,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地,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一)将没有防水要求地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地,或者拆除连接阳台地砖、混凝土墙体地,对装修人处百元以上千元以下地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地罚款;(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地,对装饰装修企业处千元以上千元以下地罚款;(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地,对装修人处百元以上千元以下地罚款;(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地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地,对装修人处百元以上千元以下地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地罚款.第三十九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地,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地规定处罚.第四十条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地,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第四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地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地,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地,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地罚款;情节严重地,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地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地,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地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地,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地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至倍地罚款.第四十三条有关部门地工作人员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行为地报告后,未及时处理,玩忽职守地,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返回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工程投资额在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地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五条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地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第四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返回。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It was last revised on January 2, 202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二年三月五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开工申报与监督第四章委托与承接第五章室内环境质量第六章竣工验收与保修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返回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室内装修管理规定
室内装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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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6号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
第三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与承包
第四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与安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己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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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
第六条新建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可参照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第七条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协议。
协议中应明确装饰装修后的修缮、拆迁和补偿等内容。
第八条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
(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二)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人持批准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并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工程所在地的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办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十条对于未办理报建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装饰装修工程,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为建
设单位办理招标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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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与承包
第十一条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并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包工程。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无资质证书或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
第十二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工程共同发包时,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承包。
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或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承包。
第十三条下列大中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发包:
(一)政府投资的工程;
(二)行政、事业单位投资的工程;
(三)国有企业投资的工程;
(四)国有企业控股的企业投资的工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
前款规定范围内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军事设施工程、保密设施工程、特殊专业等工程,可以采取议标或直接发包。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方式,由建设单位或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使用人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统一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发包方不得损害承包方的利益,强迫承包方购入合同约定之外的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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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与安全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及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办事,严格执行建筑装饰装修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及
第十七条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承接装饰装修设计和施工任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图纸。
第十八条原有房屋装饰装修需要拆改结构时,装饰装修设计必须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的安全。
整栋危险房屋不得装饰装修。
对严重损坏和有险情的房屋,应当先修缮加固,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
第十九条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建筑装饰装修防火规范。
完成装饰装修施工图纸设计后,建设单位必须持《施工许可证》和施工设计图纸,报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核准。
第二十条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护人们的正常生活、工作和人身安全。
第二十一条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进行质量和安全监督。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认证合格,否则不予验收。
第二十二条实行初装饰的住宅工程,要严格按照建设部颁发的《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验收评定。
第二十三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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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的处罚,并可处以装饰装修工程造价3%以下的罚款;因责令停止施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建的;
(二)该招标的工程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四)发包给无资质证书的或承包任务与资质证书等级不符的企业的;
(五)使用未验收工程的。
第二十五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施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吊销资质证书、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并可处以装饰装修工程造价3%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建筑装饰装修资质证书而进行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的;
(二)擅自超越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包工程的;
(三)未按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
(四)拒绝接受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检查、验收的;
(五)将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用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
(六)破坏环境、危及人身安全的;
(七)出卖、转让、出借、涂改、复制、伪造资质证书的。
第二十六条对未按规定申请批准、未进行房屋安全性能鉴定、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对原有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由房地产行政主宇航局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修复或赔偿,并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工作人员不如实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性能出具结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因装饰装修损坏毗连房屋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九条因装饰装修原有房屋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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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1995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