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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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集团《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以及有关建设工程监理的其它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工程建设合同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行为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必须依法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等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的条款。
第六条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施工企业。
第二章监理工作内容
第七条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内容包括提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施工质量控制、建设工期进度控制、建设资金使用和成本造价控制(即“三控”),安全文明生产监督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即“三管”),施工组织协调管理和服务(即“一协调”),以及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2007年3月30日颁布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结合公司实际,各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为:(一)勘察阶段:协助建设单位编制勘察要求、选择勘察单位、签订勘察合同,核查勘察方案并监督实施和进行相应的控制,参与验收勘察成果。
(二)设计阶段的监理工作主要包括:
1.协助建设单位编制设计任务要求、选择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合同;
2.参与评选设计方案,对各设计单位进行协调管理,督促设计单位限额设计、优化设计,监督合同履行;
3.审核设计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能否满足建设单位提出的功能使用要求;
4.审查设计进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核查设计大纲和设计深度、使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合理性,分析设计的施工可行性和经济性,提出设计评估报告(包括各阶段设计的核查意见和优化建议),协助审核设计概算。
(三)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以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资金使用、成本造价和费用控制为重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协助建设单位招标,编制、发送招标文件,组织评审投标书,提出定标意见;
2.核查施工图预算;
3.协助建设单位签订与工程有关的合同;
4.协助建设单位办理开工手续;
5.协助建设单位确认施工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
6.组织施工图纸会审;
7.审核施工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8.督促、检查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国家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协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
9.审核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数量及质量;
10.控制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监督、检查施工单位落实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11.负责施工现场信息沟通和协调管理;
12.组织分项工程和隐蔽工程检查、验收,签发工程付款凭证;
13.督促施工单位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14.组织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工程竣工初步验收;
15.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6.参加工程验收,核查工程结算。
(四)保修阶段:检查和记录工程状况和质量缺陷,对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审核修复方案,监督修复过程并验收,审核修复费用。
第三章建设工程监理范围
第八条根据2001年1月17日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86号)的要求,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对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实行监理:
(一)公司开发建设的科技园区、产业园区项目中总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电信、园林绿化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二)公司开发建设的项目总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天然气、电力、公路、管道、道路、桥梁、地下管道、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公共停车场、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基础设施或公用事业项目。
(三)公司开发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住宅、商业、酒店等民用建筑工程。
(四)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五)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或援助、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
(六)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公司新增类型的建设项目参照前三项的相关标准执行。上述规定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实行
监理,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定。
第四章监理责任
第九条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施工阶段依据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合同(施工阶段依据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对施工阶段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进度、建设资金使用和成本造价控制等方面,对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工作,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并承担监理责任。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履行施工阶段的委托监理合同时,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监理机构。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监理工程师必须取得并出具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项目监理机构在完成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后方可撤离施工现场。
第十三条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监理人员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要时可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第十五条总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由具有二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一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投标文件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2000年12月7日联合发布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的规定,于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10日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文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