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管理办法附件1
出口退税函调管理办法
出口退税函调管理办法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完善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出口货物有关情况函调制度,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制定。
国家税务总局颁发实施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
一、哪个部门负责出口税收函调的发函及复函结果处理工作?各地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函调发函工作,由主管税务机关的退税部门(以下简称退税部门)负责,对出口货物供货企业(以下简称供货企业)的函调复函工作由供货企业所在地的县以上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复函地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负责。
二、什么情况需发函调查?1、目前主要是税务部门对企业进行纳税评估的情况下进行约谈。
纳税评估主要是根据企业的财务报表、申报情况等一系列指标,再采用合理的选案手段选取评估企业,进行企业纳税评估程序中就有企业约谈这项。
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到目前为止,仍然采用函调的方式,来对该笔出口退税业务的真实性稽核,还没有其他更好的方法。
3、一般外贸企业出口每一批次货物,尤其是初次收到采购发票的企业,都会逐一发函进行函调,具体做法是:由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当地主管退税部门函调。
4、现在一般都用电子形式的,分地区要求也不同,到你的供货方的主管国税局,通过供货方国税局对供货企业实地调查,查看是不是业务真实,是否如实做了销售及交税等,然后再将信息反馈给发函方税务局,完成此次货物的函调手续。
三、哪些情况可不发函调蛰?函调,直白说,就是税务局向开具增票的税务局发函调查业务真实性的做法,用于防范出口骗退税,外贸人在遇到主管税务机关要向供货方的税务所发函进行函调,那么遵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即可。
今天来讲一讲另一种情况,那就是出口退税函调规定中,那些可以不发函调查的情况,有以下几种:(-)函调未发现问题,回函一年内从同一供货企业购进同类商品的出口业务。
(二)出口企业从同一供货企业购货,月出口申报退税额不超过10万元的。
但出口企业从多家供货企业购进出口业务有第五条所列疑点的除外。
(三)出口到香港、澳门、台湾、东南亚国家、陆路毗邻国家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外的国家和地区(不包括通过上述国家和地区转口),且出口商品不属于价值较高、退税率高、体积较小或重量较轻的商品,也没有将不退税或低退税率货物申报为高退税率货物商品代码疑点的,根据出口退税函调规定可以不发函调查。
【老会计经验】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
【老会计经验】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随着出口退税政策及管理制度的调整,现有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制度已不能完全满足工作需要。
为解决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回函率低、回函不及时和回函内容不确切等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新的《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完善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出口货物有关情况函调制度,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制定办法。
第二条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附件1(略)格式向出口货物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发函调查,并依据回函情况进行处理。
未收到回函前,对于尚未办理的退(免)税款,暂不办理。
(一)出口退税审核、审批工作发现出口货物货源存在疑点的; (二)经退税评估分析发现存在异常情况的; (三)对供货企业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有疑问的; (四)退税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本地区发函调查的具体范围。
第三条出口企业与供货企业属于同一地市级国家税务局或县级国家税务局管辖的,税务机关内部退税部门也可直接向税源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的文书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自行制定),由税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审核调查,调查内容与附件2(略)所列内容一致。
第四条税务机关内部负责发函、回函工作的职能部门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管理工作,对发函、回函进行登记、整理、归档。
函调文件应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邮寄,不得委托函调涉及企业及其他非税务部门人员代为填写和邮寄函调文件。
第五条回函工作由出口货物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回函地税务机关)负责,在收到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后,须派两人以上的税务人员到出口货物供货企业进行实地调查,核实供货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包括供货企业自身生产的能力以及委托加工产品和外购产品等情况)、纳税等情况。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出口退税申报资料及相关文书内部管理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出口退税申报资料及相关文书内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6.26•【字号】大国税函[2009]155号•【施行日期】2009.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关税正文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出口退税申报资料及相关文书内部管理的通知(大国税函〔2009〕155号)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为配合我市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机制的有效运行,提高税务机关出口退税管理效能,现将出口退税申报资料及相关文书的内部管理要求规范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出口退(免)税申报资料及相关文书的内部管理要求(一)申报受理岗申报受理人员在接受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时,对申报资料(内容详见附件1)初步审核无误的,应出具《接单登记回执》,确认受理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
申报受理人员接收的出口企业申报资料必须当日全部转交初审岗,并履行交接手续。
税务机关退(免)税审核后需要返还企业的申报资料,由申报受理岗具体负责与企业办理交接事项,交接环节应建立台帐管理制度。
(二)初审岗初审人员收到申报资料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人工审核。
审核后,需要返还企业的资料,应及时退还申报受理岗,并履行交接手续。
初审中若出现疑点,需要企业更正数据的,初审人员应向企业说明情况。
企业办税人员核实确认后,须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更正处签字。
初审通过的,初审人员应在内部业务传递交接用的汇总表(即企业提供的退(免)税申报资料册外附送的汇总表)上签字,注明业务交接日期,并及时将汇总表转交复审岗。
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资料归档前的日常收集、保管工作由初审岗负责。
各征收局应根据本局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明确申报资料保管要求,确保资料的安全和完整。
(三)复审岗复审人员收到汇总表后,应按有关规定在审核系统中对初审岗提交的电子申报数据进行机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法规类别】出口许可与管理税收优惠【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修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部分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3.06.09【实施日期】2013.08.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为了准确计算、审核办理出口退(免)税,核实出口业务的真实性,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下同),并按本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本公告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在申报退(免)税时,对已收汇的出口货物,应填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附件1),并提供该货物银行结汇水单等出口收汇凭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原件和盖有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下同);对暂未收汇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应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单证不齐标志”栏(第20栏)中填写“W”,暂不参与免抵退税计算,待收汇并填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后,方可参与免抵退税计算;对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属于本公告第五条所列的出口货物,按本公告第五条的规定办理:(一)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B、C类企业的;(二)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重点监测企业的;(三)被人民银行列为跨境贸易人民币重点监管企业的;(四)被海关列为C、D类企业的;(五)被税务机关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六)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偷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等原因,被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七)因违反进、出口管理,收、付汇管理等方面的规定,被海关、外汇管理、人民银行、商务等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八)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不能收汇的原因为虚假的;(九)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出口退税操作流程1
出口退税操作流程1
出口退税操作流程1
第一步:海关出口退税
1.1收到出口商提供的出口报关单。
1.2凭报关单及关联的单证,将出口货物的金额、类别等信息提交至
海关申报退税。
1.3根据申报成功的状态,海关会核算退税金额并出具原件退税单证,并以电子形式发送给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及其指定的代开退税发票的税务
机构。
第二步:出口商收到海关出具的退税单证
2.1出口商收到海关出具的原件退税单证,并将单证与纸质订单及其
所附件单据等放在一起,择期支付海关税款(出口退税金额以海关出具的
原件退税单证为准)。
2.2出口商按照海关对出口退税的实施程序要求,在纸质的原件退税
单证上加盖海关指定的退税印章,在退税单证指定的位置上注明支付海关
税款的金额、付款机构、付款方式及付款流水号等信息。
第三步:出口商将退税原件单证寄送给指定代开发票的税务机构
3.1将纸质原件退税单证及其所附件单据,寄送至指定代开退税发票
的税务机构,并交由税务机构进行审核、验证等工作。
3.2税务机构验证完毕,立即向出口商开具退税发票,并将纸质原件
退税单证与开具的退税发票归还出口商。
第四步:出口商财务科进行出口退税报销。
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办法
03-21-09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办法XX科技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办法订定2017.08.10修订2018.01.01 2018.04.17第一条本公司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悉依本办法管理。
第二条我司为生产型出口企业,依国家税务总局「2012 24号公告」第八条第四款之规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需收齐如下备案资料:一、出口货物报关单。
二、出口货物装货单。
即场站收据,为托运人向船方(或陆路运输单位)交货的凭证,也是海关凭以验关放行的证件。
无纸化报关后对无法取得出口货物装货单的,由通关无纸化出口放行通知书代替。
三、出口货物运输单据。
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我司离岸出口货物以海运提单为单证凭据,物流园区或保税园区之出口货物以货物客户签收单为单证凭据。
四、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第三条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资料提供及整理时限:一、在出口货物在ERP上结案当月,由销售组于出口当月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通关无纸化出口放行通知书。
二、在出口货物后之第二个月月底前,由购运组提供出口物流园区货物户签收单;由销售组提供离岸出口货物之海运提单。
三、在出口退税申报当月月底前,由会计组按申报顺序填写整理以上备案单证资料,编制《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公司章用印后存档。
四、第二条第四款所述合同由销售单位自行保管以备查核。
第四条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资料保存时限:依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备案单证由会计组存放和保管,保存期为5年。
第五条本处理程序经总经理核准后发布施行,修正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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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数据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数据处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9.25•【文号】国税函[2006]877号•【施行日期】2006.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数据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6]1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47 号)文件精神,为及时准确做好出口合同备案及后续相关出口退税工作,经研究,总局决定对出口合同备案有关资料采用电子数据方式进行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出口企业根据财税[2006]139号、国税函[2006]847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口合同备案时,应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出口合同备案相关模块完成备案合同的数据采集、检查工作,将生成的《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见国税函[2006]847 号文件附件1,下同)等电子数据,以及两份《出口合同备案受理回执》(见本通知附件1)一并报送税务机关。
二、税务机关受理出口企业出口合同备案时,须将纸质的备案合同、表格等资料与相关的电子数据进行对比,主要对出口合同备案份数、记录条数及总金额进行核对。
对核对不符的,以及受理环节就发现不符合国税函[2006]847 号文件第一、二条规定的,应将不符合规定的出口合同退还出口企业,今后也不再受理该出口合同备案。
同时将该出口合同相关纪录从备案表及电子数据中删除。
对于受理中发现出口企业录入错误及技术问题导致报送的电子数据有误的,可以要求企业修改后重新上报。
受理后,税务机关在《出口合同备案受理回执》签字盖章,一份退还出口企业,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出口退税审核关注商品目录(1)
类别编码 01 01 01 01 01 01 01 01 01 01 01 01 01 01 01 06 06 06 06 06 06 06 06 06 06 06 06 06 06 06 06 06 06 06 06 06 06 06 06 06 03 03 03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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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办法
海关对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1.03.0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6号•【施行日期】1991.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税收征管正文海关对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办法(1991年3月6日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6号)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国家对出口产品的退税政策,支持外贸发展,加强对出口退税报关单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口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向海关办理申领出口退税报关单手续。
海关按规定收取签证费。
第三条出口企业申领出口退税报关单,应于海关放行货物之日起十五日内(第十五日为法定节假日时顺延)办理完毕。
海关放行货物之日指装载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海关手续之日。
第四条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产品退税时,必须提供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退税报关单。
第五条出口企业必须认真填写出口退税报关单,并编填申报企业编号。
第六条海关在接受出口企业报关时,对企业申报出口的高税率产品(产品清单见附件),严格审核后应将出口退税报关单封入关封,交出口企业送交退税地税务机关。
如报关单位为代理报关企业,则由代理报关企业在关封上注明出口企业名称、地址,交海关封入关封后,由代理报关企业转交出口企业送交退税地税务机关。
第七条对海关已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的货物,如遇特殊情况发生退关或退运,报关单位应向原报关出口地海关出示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的证明,证明其货物未办理出口退税或所退税款已退回税务机关,海关方予办理该批货物的退关手续。
第八条有关单位或企业丢失海关已签发的出口退税报关单,要求海关补办时,应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出具该批货物未办理出口产品退税的证明,并经海关查对核实货物确已出口,可补签出口退税报关单。
海关应签注“补办”字样,并按规定收取签证费。
第九条对出口企业报关时采取以少报多,以次(废)充好,以低税率产品冒充高税率产品等企图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在现场发现部分由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对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后,发现骗取退税行为的由税务机关按“关于加强出口产品退税管理的联合通知”〔国税发(1991)003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国税总局12号: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字体:【大】【中】【小】为准确执行出口货物劳务税收政策,进一步规范管理,国家税务总局细化、完善了《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现公告如下:一、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时,除提供《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电子数据。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变更的次月起按照变更后的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
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前全部出口货物按变更前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变更后不得申报变更前出口货物退(免)税。
原执行免退税办法的企业,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可将原计入出口库存账的且未申报免退税的出口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
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当期应退税额”填报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抵、退应退税额”栏中。
企业按照变更前退(免)税办法已申报但在批准变更前未审核办理的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按照原退(免)税办法单独审核、审批办理。
对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对已按免抵退税办法申报的退(免)税应全部按规定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审批办理退(免)税。
退(免)税办法由免抵退税变更为免退税的,批准变更前已通过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不得作为申报免退税的原始凭证。
(三)出口企业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认定资格但不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按《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项相关规定办理。
二、出口退(免)税申报(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使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免税申报业务及申请开具相关证明业务。
出口退税管理办法
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口退税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政策的正确实施,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口商品退税的管理。
第三条出口退税应遵循合法、公平、简便、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退税资格与条件第四条出口商申请退税,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实际的出口业务;(三)按照规定进行出口退税登记;(四)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第三章退税程序第五条出口商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税务机关提交退税申请,并提供以下文件:(一)出口合同或协议;(二)出口报关单;(三)增值税发票;(四)其他税务机关要求的文件。
第六条税务机关自收到退税申请之日起,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是否退税的决定。
第四章退税计算第七条出口退税的税种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
退税额的计算应根据出口商品的税则号列和退税率进行。
第八条退税额的计算公式为:退税额 = 出口商品离岸价格× 退税率。
第五章退税监管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出口退税的监管,防止骗取退税等违法行为。
第十条对于违规行为,税务机关有权追回已退税款,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照新规定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化的示例,实际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会更加详细和复杂,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制定。
在实施前,应由专业的税务顾问或律师进行审核,确保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简化出口退税人工审核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简化出口退税人工审核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7.12.29•【文号】国税函[2007]1350号•【施行日期】2007.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简化出口退税人工审核的意见(国税函〔2007〕13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随着出口退税信息化建设的发展,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提供的出口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汇核销单等纸质单证已实现了电子信息比对。
为了适应已经变化了的新形势发展,进一步提高出口退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减轻基层税务机关退税管理部门的负担,现就规范和简化出口退税人工审核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和简化出口退税人工审核的内容。
根据当前出口退税管理现状,出口退税人工审核重点审核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纸质凭证的合法、有效和完整性,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所提供的纸质资料与电子申报数据的一致性,未纳入计算机审核的项目。
具体审核项目见附件一、附件二。
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进行扩充和细化。
二、在规范和简化出口退税人工审核的同时,各地应大力加强出口退税预警分析和评估工作力度,逐步建立完善征退税工作衔接制度,突出出口退税管理职能,努力实现出口退税管理从传统的经验型向科学管理的转变,进一步提高出口退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附件: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人工审核重点审核内容2、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人工审核重点审核内容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人工审核重点审核内容┌──────────┬──────────────────────────────┐│审核内容│审核要求│├──────────┼──────────────────────────────┤│ 申报资料齐全性审核│申报退(免)税所提供的凭证、相关证明、报表等是否齐全、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18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2018-04-1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为进一步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出口退(免)税手续,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持续加快退税进度,支持外贸出口,现就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时,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修改后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附件1)。
二、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时,不再进行退(免)税预申报。
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受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三、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时,不再报送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四、出口企业按规定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不再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
五、外贸企业购进货物需分批申报退(免)税的以及生产企业购进非自产应税消费品需分批申报消费税退税的,出口企业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出口税收管理系统对进货凭证进行核对。
六、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仍没有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附件2)。
相关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留存企业备查,不再报送。
七、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发生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由于以下原因未收齐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负责管理出口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附件3)及相关举证资料,提出延期申报申请。
出口退税单据审核要点
出口退税单据审核要点一、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报关单是出口退税的重要单据之一,审核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1、报关单号确认报关单号的准确性和唯一性,避免出现重复或错误的情况。
2、出口日期出口日期是确定退税所属期的重要依据,应与实际出口时间相符。
3、经营单位经营单位应与申请退税的企业一致,若存在代理出口情况,需审核代理协议等相关证明文件。
4、商品名称、数量、单价、总价仔细核对商品名称、数量、单价、总价等信息,确保与出口合同、发票等其他单据一致。
5、贸易方式贸易方式的选择会影响退税政策的适用,常见的贸易方式有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等,应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填报。
6、运抵国(地区)运抵国(地区)的填写应符合实际情况,避免因填写错误导致退税受阻。
7、海关批注关注海关的批注内容,如是否存在异常情况、需要补充证明材料等。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出口退税计算退税金额的重要依据,审核要点包括:1、发票代码、号码检查发票代码、号码的准确性,防止假发票或错误发票。
2、购货单位、销货单位购货单位应为申请退税的企业,销货单位应与实际交易对象一致。
3、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税率、税额核对发票上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税率、税额等信息,确保与报关单、出口合同等一致。
4、发票开具日期发票开具日期应在出口日期之前,且符合相关规定的时限要求。
5、发票真实性通过税务系统查询或其他方式验证发票的真实性,防止虚开发票。
三、出口发票出口发票是企业自行开具的用于记录出口业务的凭证,审核时需注意:1、发票号码、日期发票号码应连续,日期应与出口业务发生时间相符。
2、购货方、销货方购货方信息应准确填写,销货方应为申请退税的企业。
3、商品名称、数量、单价、总价商品信息应与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一致,价格条款应清晰明确。
4、汇率若出口发票以外币计价,应审核汇率的使用是否正确,换算后的人民币金额是否准确。
5、盖章出口发票应加盖企业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外贸公司出口退税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规范外贸公司出口退税管理工作,提高退税效率,降低企业成本,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外贸业务,依法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企业。
三、退税资格认定1. 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资格认定。
2. 办理出口退税资格认定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复印件;(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5)自理报关单位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6)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7)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退税流程1. 准备材料:企业应按照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要求,准备好相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装箱单、物流单证等材料。
2. 申报退税:企业通过电子口岸进行出口退税申报,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3. 税务机关审核:税务机关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退税条件的,予以受理。
4. 退税审核:税务机关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将退税款项划拨至企业账户。
5. 退税跟踪:企业应定期关注退税进度,如有疑问,应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
五、退税计算1. 出口退税计算公式:应退税额 = (增值税发票金额 / (1 + 增值税率))× 出口退税率。
2. 退税额确定:企业应按照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要求,准确计算应退税额。
六、出口退税档案管理1. 企业应建立健全出口退税档案管理制度,对出口退税相关材料进行分类、归档、保管。
2. 出口退税档案应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七、违规处理1. 对未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资格认定、提供虚假材料等违规行为,税务机关将依法予以查处。
2. 对骗取出口退税的企业,税务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八、附则1. 本制度由企业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24号为了方便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免税,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对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管理规定进行了清理、完善,制定了《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
现予发布。
附件:1.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2.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3.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申请表4.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5.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6.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7.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8.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9.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10.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变更申请表1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1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扣除保税进口料件申请表1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核销申请表1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扣除国内免税原材料申请表15.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16.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17.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18.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19.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20.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21.退(免)税货物、标识对照表22.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23.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申请表24.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25.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申请表26.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27.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28.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29.来料加工免税证明30.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核销申请表3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32.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33.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34.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35.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36.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表37.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申请表38.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39.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40.中标证明通知书41.中标项目不退税货物清单42.关于补办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申请43.免税卷烟指定出口口岸44.废止文件目录附件下载:附件.zip国家税务总局二O一二年六月十四日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出口退税管理制度(1范本)
出口退税管理制度1. 简介出口退税是指国家根据出口企业实际支付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以及与出口货物相关的内部税费,在规定的范围内予以退还的一种政策。
出口退税作为一项重要的财政和贸易政策工具,对鼓励出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2. 出口退税的基本原则出口退税管理制度遵循基本原则:2.1 公平原则出口退税不偏袒特定企业和行业,按照统一的规则和程序进行管理,确保公平性和公正性。
2.2 免税原则出口退税是对企业实际支付的进口关税和增值税进行退还,因此只涉及到与出口货物相关的税费,其他税费不予退还。
2.3 税负中性原则出口退税应当保证对企业的税负中性,即不增加企业的税负负担,确保企业的出口竞争力。
2.4 规范原则出口退税管理制度需要建立明确的规则和标准,遵循规则操作,确保制度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
3. 出口退税的流程3.1 申请阶段企业在出口货物后,需要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出口退税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企业的出口合同、发票、报关单等相关文件。
3.2 审核阶段税务部门对企业申请的退税材料进行审核,包括对货物的出口真实性、税费的实际支付情况等进行核实。
同时,还会对企业的资质和信用进行评估。
3.3 退税阶段审核通过后,税务部门会将应退税款直接退还给企业,或者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退款。
4. 出口退税管理制度的优势和意义4.1 促进出口贸易出口退税能够降低企业的出口成本,提高产品的竞争力,促进出口贸易的增长。
4.2 优化外贸结构通过出口退税,可以鼓励企业增加出口比重,优化国内外贸结构,推动产业升级和经济增长。
4.3 促进贸易平衡出口退税制度能够有效降低进口环节税费的负担,减少国内市场对进口产品的需求,促进贸易平衡。
4.4 改善企业经营环境出口退税为企业提供了一种减轻经营负担的政策工具,能够改善企业的经营环境,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5. 出口退税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展望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在不断变化和完善中,未来的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5.1 动态调整退税率根据国际市场和经济形势的变化,税务部门可以适时调整退税率,以适应出口企业的实际需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1.25施行日期2008.01.25文号国税发[2008]16号主题类别税收征管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实施“走出去”开发战略,根据现有税收政策,结合当前工作的实际要求,税务总局制定了《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
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附件:1.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2.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走出去”战略,明确职责和操作程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及现行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旧设备的出口退(免)税管理由出口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旧设备是指出口企业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过的设备(以下简称自用旧设备)和出口企业直接购买的旧设备(以下简称外购旧设备)。
第四条出口企业出口旧设备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持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认定手续。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本办法所称出口企业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方式包括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管理的
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优惠出口退税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5]82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5.01.21
【实施日期】2005.0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5]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近一时期,有关地区国家税务局在审核办理部分企业出口货物退税过程中,发现个别企业申报的出口退税资料,虽单证齐全,且有相关电子信息,但其出口增长明显异常,且货物多为集中从江西省九江、抚州市一些企业收购出口。
鉴于此,有关地区国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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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出口退税异常商品
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出口货物税 收函调系统、出口退税预警监控 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出口货物税收 系统发现的 出口数量、金额、 函调系统、出口退税预警监控系统 单价增长异常的商品,货物流、 资金流、出口口岸等情况异常的 商品。
三级
序 关注商品 号 分类代码 0703 0799 关注 涉及税则 占全部税 备注 级别 号数量 则号比重
关注商品分类 盐腌或腌渍产品 其它
关注商品确定依据及数据来源
关注商品确定标准条件
关注商品调整条件
0800 8 0801 0802 0899 0900 9 0901 0902 0999
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出口退税预 零退税率商品可能申报有退税 警监控系统发现的零税率商品出 率的商品 口额下降,而与之相关的以零税 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出口退税预警 率产品为主要原料经简单加工其 监控系统 部分钢材、有色金属加工材、 他商品出口数量、金额、单价增 农药等 长异常的,如个别企业、地区或 银粉 全国增长额超过50%。 其它 低退税率商品可能申报高退税 率的商品 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出口退税预 警监控系统发现低税率商品出口 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出口退税预警 额下降,而与之形态相近的商税 监控系统 率商品品出口数量、金额、单价 增长异常的,如个别企业、地区 或全国增长额超过50%。
二级
3
0300
税务系统外部提供涉嫌骗税线 海关、商务、公安、外汇管理、人 根据有关线索确定具有重大涉嫌 索的出口商品 民银行等部门提供反映 骗税的商品。
二级
0400 4 0401 0402 0403 0499
单价较高、退税率高且重量较 轻或体积较小的贵重商品 贵金属制成的手表、钟表 珍珠及制品 贵重首饰 其它
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关注商品) 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关注商品)分类定级说明
序 关注商品 号 分类代码 关注 涉及税则 占全部税 备注 级别 号数量 则号比重
关注商品分类
关注商品确定依据及数据来源
关注商品确定标准条件
关注商品调整条件
1
0100
出口退税预警监控系统、各地税务 机关检查确定为发生较多骗取出口 国家税务总局预警出口商品 退税的商品、已发现或有关方面提 供较多具有重大嫌疑涉嫌骗取出口 退税的商品
对总局出口退税预警监控系统中 筛选的出口该商品出口数量、金 额、单价异常的出口企业及供货 企业进行核查,对发现的骗税企 业已处理完毕且其他出口预警商 品企业和供货企业经实地核查或 函调证明出口业务及国内纳税情 况正常。
三级
0600
单价较高、退税率高且消费者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出口退税 购买一般不要增值税专用发票 预警监控系统 的日用商品
对总局出口退税预警监控系统中 筛选的出口该商品出口数量、金 额、单价异常的出口企业及供货 企业进行核查,对发现的骗税企 业已处理完毕且其他出口预警商 品企业和供货企业经实地核查或 函调证明出口业务及国内纳税情 况正常。
二级
1001 1002 1099
软件产品 含金制品 其它
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关注商品) 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关注商品)分类定级说明
关注商品分类
关注商品确定依据及数据来源
关注商品确定标准条件
关注商品调整条件
0500
5 0501 0502 0503 0504 0599
单价较高、退税率高且消费者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出口退税 购买一般不要增值税专用发票 预警监控系统 1.函调系统回函该类商品的多户 的耐用商品 供货企业存在虚开问题,或供货 企业虚开税额较大的。2.该类商 品出口数量、金额、单价增长异 手表、怀表(机械和电子) 常,个别企业、地区或全国增长 额超过50%。 照相机及配件 摄像机及配件 电子游戏机及配件 其它
对总局出口退税预警监控系统中 筛选的出口该商品出口数量、金 额、单价异常的出口企业及供货 企业进行核查,对发现的骗税企 业已处理完毕且其他出口预警商 品企业和供货企业经实地核查或 函调证明出口业务及国内纳税情 况正常。
三级
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关注商品) 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关注商品)分类定级说明
对总局出口退税预警监控系统中 筛选的出口该商品出口数量、金 额、单价异常的出口企业及供货 企业进行核查,对发现的骗税企 业已处理完毕且其他出口预警商 品企业和供货企业经实地核查或 函调证明出口业务及国内纳税情 况正常。 对总局出口退税预警监控系统中 筛选的出口该商品出口数量、金 额、单价异常的出口企业及供货 企业进行核查,对发现的骗税企 业已处理完毕且其他出口预警商 品企业和供货企业经实地核查或 函调证明出口业务及国内纳税情 况正常。
6
0601 0602 0603 0604 0605 0606 0699
化妆品 服装(裘皮服装) 箱包 眼镜 家具及其零件 寝具 其它 单价较高的农产品及其部分制 品(经过一两道环节加工)商 品
1.函调系统回函该类商品的多户 供货企业存在虚开问题,或供货 企业虚开税额较大的。2.该类商 品出口数量、金额、单价增长异 常,个别企业、地区或全国增长 额超过50%。
对总局出口退税预警监控系统中 筛选的出口该商品出口数量、金 额、单价异常的出口企业及供货 企业进行核查,对发现的骗税企 业已处理完毕且其他出口预警商 品企业和供货企业经实地核查或 函调证明出口业务及国内纳税情 况正常。
三级
0700
7 0701 0702 水产品 坚果
1.函调系统回函该类商品的多户 供货企业存在虚开问题,或供货 企业虚开税额较大的。2.该类商 品出口数量、金额、单价增长异 常,个别企业、地区或全国增长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出口退税 额超过50%。 预警监控系统
对线索指明的出口企业及供货企 业及总局出口退税预警监控系统 中筛选的出口该商品出口数量、 金额、单价异常的出口企业及供 货企业进行核查,对发现的骗税 企业已处理完毕且其他出口预警 商品企业和供货企业经实地核查 或函调证明出口业务及国内纳税 情况正常。 对线索指明的出口企业及供货企 业及总局出口退税预警监控系统 中筛选的出口该商品出口数量、 金额、单价异常的出口企业及供 货企业进行核查,对发现的骗税 企业已处理完毕且其他出口预警 商品企业和供货企业经实地核查 或函调证明出口业务及国内纳税 情况正常。 对总局出口退税预警监控系统中 筛选的出口该商品出口数量、金 额、单价异常的出口企业及供货 企业进行核查,对发现的骗税企 业已处理完毕且其他出口预警商 品企业和供货企业经实地核查或 函调证明出口业务及国内纳税情 况正常。
序 关注商品 号 分类代码 1100 11 1101 1102 1199 关注 涉及税则 占全部税 备注 级别 号数量 则号比重
关注商品分类
关注商品确定依据及数据来源
关注商品确定标准条件
关注商品调整条件 对总局出口退税预警监控系统中 筛选的出口该商品出口数量、金 额、单价异常的出口企业及供货 企业进行核查,对发现的骗税企 业已处理完毕且其他出口预警商 品企业和供货企业经实地核查或 函调证明出口业务及国内纳税情 况正常。
三级
取消 出口 退税 的商 品
三级
1000 10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商品及 其部分制品(经过一两道环节 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商品及其 加工) 增值税有关优惠政策规定、出口退 部分制品(经过一两道环节加 税审核系统、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 工)个别企业、地区或全国增长 统、出口退税预警监控系统 额超过50%。
各地税务机关检查确定为发生较 多骗取出口退税的商品、已发现 或有关方面提供较多具有重大嫌 疑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商品。
全部涉案企业已处理完毕且其他 出口预警商品企业及供货企业经 实地核查或函调证明出口业务及 国内纳税情况正常。
一级
2
0200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增值税专 税务系统内部提供涉嫌骗税线 根据有关线索确定具有重大涉嫌 用发票审核检查系统、税务稽查协 索的出口商品 骗税的商品。 查系统及举报反映材料等
1.函调系统回函该类商品的多户 供货企业存在虚开问题,或供货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出口退税 企业虚开税额较大的。2.该类商 预警监控系统 品出口数量、金额、单价增长异 常,个别企业、地区或全国增长 额超过50%。
三级
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关注商品) 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关注商品)分类定级说明
序 关注商品 号 分类代码 关注 涉及税则 占全部税 备注 级别 号数量 则号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