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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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平战功能转换要求的通知-皖人防〔2016〕131号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平战功能转换要求的通知-皖人防〔2016〕131号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平战功能转换要求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平战功能转换要求的通知各市、省直管县人防办(民防局),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为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扎实做好军事斗争人防工程应急准备,根据国家相关规范、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人防工程平战转换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人防工程平战功能转换总体要求:(一)战时转换工作量应与城市的战略地位相协调,符合当地战时的人力、物力条件,保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转换并达到战时使用要求。

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平战功能转换分为早期转换、临战转换和紧急转换三个阶段。

早期转换时限为30天,临战转换时限为15天,紧急转换时限为3天。

(二)平战转换的工程量应严格控制,转换的项目应满足预定武器效应的防护要求,转换措施可靠易行。

(三)平战转换设计应采用标准化、定型化的防护(化)设备与构件。

工程设计时应按照《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图集》(RFJ01-2008)进行防护设备选型,按照《关于使用新型人防专用过滤吸收器的通知》(国人防〔2011〕58号)进行防化设备选型。

(四)凡有平战转换任务的工程应配备专用储藏室,妥善保存平战转换器材。

(五)新建人防工程平战转换设计与工程设计同步进行,并与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同报审。

(六)新建人防工程平战转换预案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编制,与工程同步验收,平战转换预案作为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之一。

二、各类人防指挥工程、各类医疗救护工程不得预留防护功能平战转换项目。

三、平战结合人防工程的下列项目应同步设计,平时安装到位,不得二次施工:(一)战时使用以及平战两用的出入口、连通口的防护密闭设施。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与安装质量检测标准(暂行)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与安装质量检测标准(暂行)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与安装质量检测标准
(暂行)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施,在安装和使用中需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检测标准进行检验。

以下是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与安装质量检测标准的相关内容:
1.产品质量检测标准
(1)安全性能检测: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的安全性能是关键,应检测设备在不同情况下的承受能力,如防爆、抗震、抗风等。

(2)强度检测: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的强度应符合相关标准,如各种受力构件应经过严格的强度测试,以确保设备能够承受大风、地震等自然灾害的侵袭。

(3)稳定性检测: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应该具有稳定性,可以承受针对设备的各种风险和威胁。

检测应包括设备的抗倾斜能力、地基基础完整性等。

2. 安装质量检测标准
(1)基础工程检测: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的基础工程应具有完整性、稳定性和耐用性。

应检测地基的稳定性,地基的承载力应满足使用要求。

(2)产品固定检测:检测设备是否固定牢固,各种连接管道应连接正确、牢固,固定底座应符合要求,设备应具备一定的抗风性能。

(3)应急预案检测: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的缺陷及应急预案计划应评估,以保障在风险发生时的迅速处理。

3. 安全使用检测标准
(1) 系统运行启动检测:设备的系统应该稳定运行,能够正常启动和关闭,并能够在不同的灾害情况下发挥其应有的防护功能。

(2)安全使用环境检测:设备的使用环境应安全、卫生、整洁,检测应包括清洁检测、密封检测、通风检测等。

员工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综上所述,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与安装质量检测标准的实施,可以确保设备的质量、安全和稳定性能满足安装和使用的要求,确保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324号核心提示: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通知)国人防〔2009〕324号关于颁发《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通知)国人防〔2009〕324号关于颁发《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办、民防局),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将《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做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工作,对于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监督,提升人防工程整体防护功能具有重要作用。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抓好落实。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一日(发至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主题词: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 管理抄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办公室。

(共印380份)承办单位:国家人防办公室联系人:丁果玄电话:66766315 余下全文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工作,确保战时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各项功能得到正常发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从内容上可分为常规检测和专项性能检测。

常规检测是防护设备加工、安装质量的检测,包括外形尺寸与配合尺寸、使用性能、材料和外观质量等项目;专项性能检测包括:密闭类防护设备的密闭性能检测,活门类防护设备和密闭阀门的通风性能检测,活门类消波系统的消波性能检测,屏蔽类防护设备的屏蔽性能检测,抗力型防护设备的抗力性能检测.第四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凡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的机构,应按本规定取得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定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资格.第二章职责任务第五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324号核心提示: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通知)国人防〔2009〕324号关于颁发《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通知)国人防〔2009〕324号关于颁发《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办、民防局),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将《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做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工作,对于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监督,提升人防工程整体防护功能具有重要作用。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抓好落实。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一日(发至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主题词: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 管理抄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办公室。

(共印380份)承办单位:国家人防办公室联系人:丁果玄电话:66766315 余下全文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工作,确保战时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各项功能得到正常发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从内容上可分为常规检测和专项性能检测。

常规检测是防护设备加工、安装质量的检测,包括外形尺寸与配合尺寸、使用性能、材料和外观质量等项目;专项性能检测包括:密闭类防护设备的密闭性能检测,活门类防护设备和密闭阀门的通风性能检测,活门类消波系统的消波性能检测,屏蔽类防护设备的屏蔽性能检测,抗力型防护设备的抗力性能检测。

第四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凡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的机构,应按本规定取得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定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资格。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12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国英2018年12月29日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的管理,提高城市总体防护功能,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以及与其配套的出入通道、口部伪装房等附属设施。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三条人防工程建设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平战结合、融合发展的原则,发挥战时防空、平时服务、应急支援的作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任期目标。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六条市、县规划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综合利用规划(以下简称地下空间人防综合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7.07.02•【字号】•【施行日期】2017.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见》(皖政〔2017〕2号),进一步理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机制,有针对性地解决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和维修经费来源不够明确等问题,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一)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在办理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时,应依据城市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综合利用规划,对人防工程的战时和平时功能予以明确,同时,依法对人防工程的使用和维护实施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人防工程管理工作。

(二)人民防空指挥工程、人防主管部门建设的公用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维护管理。

(三)单位建设的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设备掩蔽等专用人防工程、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由该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集中建设的租赁性公共住房配建的人防工程,由该租赁性公共住房管理机构负责。

(四)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兼顾人防的工程,由该地下空间开发项目所属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五)住宅小区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公司负责维护管理,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由社区委托物业公司负责维护管理。

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应与物业公司单独签署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委托协议。

(六)人防工程的防护、防化、平战转换、战时通风、供水、发配电等专业设备由人防工程管理责任单位委托专业机构维修养护。

人防工程管理责任单位应与专业机构签订人防工程专用设备维修养护协议。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总站_企业报告(业主版)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总站_企业报告(业主版)
1.1 总体指标 ...........................................................................................................................1 1.2 需求趋势 ...........................................................................................................................1 1.3 项目规模 ...........................................................................................................................2 1.4 行业分布 ...........................................................................................................................3 二、采购效率 .................................................................................................................................5 2.1 节支率分析 .......................................................................................................................5 2.2 项目节支率列表 ................................................................................................................6 三、采购供应商 .............................................................................................................................7 3.1 主要供应商分析 ................................................................................................................7 3.2 主要供应商项目 ................................................................................................................7 四、采购代理机构..........................................................................................................................8 4.1 主要代理机构分析 ............................................................................................................8 4.2 主要代理机构项目 ............................................................................................................9 五、信用风险 .................................................................................................................................9 附录 ...............................................................................................................................................9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的管理,提高城市总体防护功能,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以及与其配套的出入通道、口部伪装房等附属设施。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三条人防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建设相结合。

人防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发挥战时防空、平时防灾减灾、服务生产生活、开发地下空间、保护生态环境等综合效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任期目标。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公用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负责其他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发展计划、规划、建设、财政、价格、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防建设需要,结合城市建设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批准。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应有人防工程建设的内容和要求。

城市新建公用基础设施和民用建筑应当重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需要,逐步形成布局合理的地下防护体系。

第七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

人民防空专业队集结掩蔽、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群众防空组织组建部门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负责组织建设。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已经2003年430日省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金山二00三年五月十八日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的管理,提高城市总体防护功能,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以及与其配套的出入通道、口部伪装房等附属设施。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三条人防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支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建设相结合。

人防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发挥战时防空、平时防灾减灾、服务生产生活、开发地下空间、保护生态环境等综合效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任期目标。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公用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负责其他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发展计划、规划、建设、财政、价格、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防建设需要,结合城市建设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批准。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应有人防工程建设的内容和要求。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实行人防工程建设不良行为信息报告和公告制度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实行人防工程建设不良行为信息报告和公告制度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实行人防工程建设不良行为信息报告和公告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29•【字号】皖人防〔2014〕132号•【施行日期】2014.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实行人防工程建设不良行为信息报告和公告制度的通知皖人防〔2014〕132号各市、县人防办(民防局):为加强人防工程建设市场行为监管,构建人防工程参建单位诚信评价体系,根据国家人防办《关于推开人防行业从业企业诚信评价工作的通知》(国人防〔2013〕167号)要求,现就实行人防工程建设不良行为信息报告和公告制度通知如下:一、人防工程建设不良行为是指参与人防工程建设活动的业主、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防护(防化)设备生产安装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及其执(从)业人员违反人防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标准、职业道德,以及扰乱人防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各市、县人防办对检查发现或受理投诉举报掌握的不良行为,经调查核实后,要填写《人防工程建设不良行为信息报告表》向省人防办报告;各县(市)人防办同时报上级市人防办。

人防工程建设不良行为信息报告的真实性、及时性、数量等情况将纳入年度考核。

三、省人防办对各市、县人防办报告的人防工程建设不良行为信息专门建档,并在“安徽人防”网站上予以公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实现全省信息共享、统一管理。

附件:1.安徽省人防工程建设不良行为目录(第一批)2.人防工程建设不良行为信息报告表3.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现场检查笔录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4年12月29日附件1安徽省人防工程建设不良行为目录(第一批)一、建设单位1.将工程委托或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图审、监理、施工企业的;2.选择未达到从业能力指标的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生产厂家的;3.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或未取得开工报告、未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的;4.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具有人防专业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图审合格擅自使用的;5.未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可,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擅自修改涉及地基基础、建筑面积、防护功能、主体结构、工程安全等方面的;6.人防工程未经人防主管部门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7.严重危害人防工程安全的行为:(一)在人防工程内生产、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二)在人防工程防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危及人防工程的作业;(三)向人防工程内部及其孔、口排泄废气、废水和倾倒废弃物;(四)占用、堵塞、毁坏人防工程及其出入口;(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违法行为;8.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未通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9.采购未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防护设备;10.任意压缩合理工期;11.未经人防主管部门认可,擅自改变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功能的;12.未定期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不能保证使用状态良好的。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9.27•【文号】发改国防规〔2024〕1450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国防规〔2024〕14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国防动员(人民防空)办公室:为加强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确保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的各项功能得到正常发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9月27日附件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确保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的各项功能得到正常发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是指检验检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对列入《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目录》的防护设备进行检验检测,出具公证数据和结果报告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活动。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开展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的资质认定。

通过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业务。

第四条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与开展的检验检测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体系:(一)管理体系连续运行5年以上。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9.14•【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4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4号《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9月14日第1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主任:郑栅洁2024年9月14日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提高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的生产、安装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防护设备包括防护门类和防化类,是指专门用于人民防空工程中的防护门、阀门、防化监测报警与控制设备、滤毒与净化设备以及其他保障掩蔽人员生命、生活的产品设备。

国家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实行目录管理制度。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目录》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发布并动态管理。

第三条国家支持人民防空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鼓励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在人民防空领域推广应用。

第四条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安装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统一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第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鼓励人民防空行业协会发挥好政策宣传、行业自律作用。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六条国家实行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认定制度。

生产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的企业应当取得《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

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接受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的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结果上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安徽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程序

安徽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程序

安徽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程序一、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下称人防质监站)接受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一)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范围1.本省行政区域内,经省、市人防办公室批准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单建式掘开式、坑(地)道式人民防空工程和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

2.国家人防办公室批准建设的各类人防工程按国家人防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申报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一个月内,向本行政区域内人防质监站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按国家规定缴纳质量监督费用。

申报时应认真填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表1-1、表1-2),并携带下列文件到人防质监站进行报监。

1.省或市人防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建设的批复、扩初设计批复、规划许可证。

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及合同。

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当由外地监理单位监理或外地施工单位施工时,应分别提交经本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许可证明。

4.参建各方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岗位证书和任命文件,填写人防工程质量人员从业资格审查表(表1-3,由建设单位填写,各单位盖章)。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6.其他规定需要的文件资料。

(三)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审核(1)人防质监站自接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申报资料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签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收费通知”(表2),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签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书”(表3)。

(2)对资料有漏缺、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人防质监站将资料退回报监单位并签发“人防工程报监补充资料通知单”(表4),由报监单位重新申报。

(3)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项目,不得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对提供各类证书原件的,人防质监站将原件与相应的复印件核对、验证后退回报监单位。

(4)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凭“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书”,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并据此正式开始施工。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省直管县人防办(民防局),各市质监局、工商质监局、省直管县市场监管局: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是人防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2009年国家人防办颁发《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324号)后,我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工作全面展开,为提高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总体部署,为进一步抓好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工作,2017年12月11日,国家人防办、国家认监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国人防〔2017〕271号),现将文件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安徽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由省质监局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的规定开展。

省人防办会同省质监局开展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及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申报流程1.申报省级资质认定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其申请材料应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专项要求》的规定。

2.申请材料报省质监局。

省质监局开展受理、审查、审核评定,符合要求的颁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并及时通报省人防办。

3.资质认定评审严格落实《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专项要求》。

人防部门派出观察员参加现场评审。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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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324号核心提示: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通知)国人防〔2009〕324号关于颁发《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通知)国人防〔2009〕324号关于颁发《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办、民防局),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将《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做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工作,对于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监督,提升人防工程整体防护功能具有重要作用。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抓好落实。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一日(发至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主题词:人防工程防护设备 [质量检测] 管理抄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办公室。

(共印380份)余下全文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工作,确保战时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各项功能得到正常发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从内容上可分为常规检测和专项性能检测。

常规检测是防护设备加工、安装质量的检测,包括外形尺寸与配合尺寸、使用性能、材料和外观质量等项目;专项性能检测包括:密闭类防护设备的密闭性能检测,活门类防护设备和密闭阀门的通风性能检测,活门类消波系统的消波性能检测,屏蔽类防护设备的屏蔽性能检测,抗力型防护设备的抗力性能检测。

第四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凡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的机构,应按本规定取得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定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资格。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市场信用行为监管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市场信用行为监管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市场信用行为监管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13•【字号】皖人防〔2020〕61号•【施行日期】2020.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市场信用行为监管细则》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防办: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市场监管工作,完善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规范全省防护防化设备市场秩序,依据《安徽省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和《安徽省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皖市监发〔2018〕15号)等规定,省人防办制定了《安徽省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市场信用行为监管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20年7月13日安徽省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市场信用行为监管细则为规范全省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市场秩序,建立切实可行的惩处机制,根据省直28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安徽省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和《安徽省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惩戒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监管对象1.在皖销售、安装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的企业;2.在皖承接业务的人防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二、信用分类企业信用类别划分为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四种,企业同时具备警示、失信、严重失信等不同信用类别条件的,按其中最低信用类别进行分类。

三、违规行为(一)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企业1.未按合同约定时间预埋安装设备和提供相关服务,造成工期延误的;2.设备保修期内不履行法定保修义务或违规收取费用的;3.未按防护、防化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4.防护、防化设备出厂未经检测合格或竣工验收时多次检测不合格的;5.偷工减料生产销售伪劣防护、防化设备产品,允许其他企业挂靠生产或者套牌销售,生产、销售、安装不合格产品的;6.未按照国家人防办认可的图纸生产或私自更改图纸的;7.对人防主管部门、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人防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查、检测不配合或不落实整改的;8.防护、防化设备生产厂家被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认定搞价格联盟、串通投标、划分区域销售的;9.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约定,擅自提高合同价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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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和安装质量管理,确保人防工程的防护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和已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活动及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人防办)负责全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资格审查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检测机构
第四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的机构和个人,应取得国家人防办认定的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和从业资格,以及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计量认证,并经省人防办备案。

第五条检测机构承担本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加工和安装质量及增项产品质量的委托检测,参与省人防办组织的人防工程质量检查。

其提出的检测报告作为增项产品资格审查依据及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之一。

检测机构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对防护设备产品质量和安装质量进行检测,公正、科学、准确、及时的为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和定点企业服务。

自觉接受省人防办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七条检测机构应建立健全检测制度、检测流程,优化检测设备、检测技术,加强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八条检测机构应定期将检测设备送计量检定机构检定,落实维护保养制度,使检测设备保持有效使用状态,确保检测数据准确可靠。

第九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加强相关技术资料保管,防止失泄密。

委托单、检测合同、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检测报告是防护设备质量的证明材料,必须永久保存。

第十条检测机构应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真实记录不合格检测对象信息,接受省人防办的检查。

第十一条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监制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和构配件;检测机构与检测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检测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且不得同时在两个(含两个)以上检测机构从业。

第十三条检测机构应于年底前向省人防办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省人防办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对检测机构的专项监督检查。

第三章检测事项
第十四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分为常规检测和专项性能检测。

常规检测是防护设备加工、安装质量的检测,包括外形尺寸与配合尺寸、使用性能、焊缝质量、材料和外观质量等项目的检测;专项性能检测包括:
(一)密闭类防护设备的密闭性能检测;
(二)活门类防护设备和密闭阀门的通风性能检测;
(三)活门类消波系统的消波性能检测;
(四)屏蔽类防护设备的屏蔽性能检测;
(五)抗力型防护设备的抗力性能检测。

省内检测机构可进行常规检测和密闭性能、通风性能专项检测;前款第(三)、(四)、(五)项依照国家人防办有关规定由国家人防办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试验研究与质量检测中心进行检测。

第十五条防护设备产品、安装质量检验的依据是《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RFJ01-2002)、《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试验测试与质量检测标准》(RFJ04-2009)以及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

第十六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在产品生产和设备安装中应按以下规定进行质量检测:
(一)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以下简称定点企业)应对产品和安装质量进行自检。

自检内容包括常规检测和专项性能试验测试,定点企业不具备质检条件的项目应委托检测机构另行检测。

(二)省人防办委托检测机构对定点企业生产产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检,作为定点企业年检内容之一。

(三)防护设备出厂前应委托检测机构进行分类抽样检测。

检测内容为常规检测;抽样检测数量为每类防护设备用量的20%,当抽检的数量为非整数时,按进一法取整;抽样检测的样品如有一樘(一件)达不到合格等级,应进行加倍随机抽样检测,若再有一樘(一件)达不到合格等级时,应全部检测。

(四)新增项产品出厂时的前三批次产品应全部检测,由定点企业委托检测机构进行。

(五)防护设备出厂前检测,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核查、常规性能抽样检测全部在定点企业厂区内进行,定点企业应提供必要的检测场地和必要的辅助设施。

(六)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对防护设备安装质量全部进行检测,以常规检测为主,密闭性能可通过现场测试密闭通道的漏气量进行检测。

上述检测由定点企业委托检测机构进行。

建设单位、监理企业、施工企业和定点企业的安装人员应配合安装质量检测工作。

第十七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和安装质量检测,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付费。

第十八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质量经检测不合格或质量有争议而另外增加的检测,由过错方付费。

第十九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有关价格政策和标准的规定收取费用。

第四章检测程序
第二十条定点企业实行产品出厂自检、委托批量抽检和产品合格证制度。

第二十一条定点企业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调试、自检后须委托检测机构进行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检测。

定点企业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产品和安装质量负责。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在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检测时,应实施全过程监理,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予以见证性确认。

第二十三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工作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委托方在办理检测委托时,应向检测机构出具检测委托书。

(二)检测机构受理后3日内签订检测合同,指定2名以上检测人员实施检测,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因委托单位原因造成延期的除外。

(三)实施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当认真、如实填写检测记录。

检测工作结束后,检测人员应向委托单位通报检测情况,委托单位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检测人员可现场复检,委托单位确认后在检测记录上签字。

委托单位无正当理由而又拒不签字的,经主管部门确认,检测结果视为有效。

(四)检测单位在检测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时,应当及时向当地人防主管部门反映,当地人防主管部门应立即责令整改。

(五)检测人员根据检测的原始记录,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编写检测报告,经检测机构授权的负责人审核后,签发相应的检测报告,通知委托单位领取检测报告单。

检测的有关资料及原始记录由检测机构存档。

(六)委托单位领取检测报告后按规定报有关人防主管部门和省人防办备案,作为竣工验收及合格产品的依据。

(七)经省人防办核准后,发放产品合格证。

第五章检测结果
第二十四条定点企业必须按规定自觉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防护设备产品未经检测机构出具产品质量抽检合格报告的,不得出厂交付使用,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不得接收安装。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将所需检测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一同报人防主管部门,未按规定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工程,人防主管部门一律不予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质疑检测结果的,可选择委托本省其他人防设备检测机构或国家人防办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试验研究与质量检测中心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分别报省人防办及当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省人防办设立专家组,负责指导、协调、裁定防护设备质量检测专业事项。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各市、县人防主管部门在人防工程检查中,发现检测机构提供合格报告的人防设备存在明显质量问题的,应责令其重新检测,并记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七条检测业务委托方应当积极配合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不得通过任何不正当行为影响检测人员的工作独立性和公正性。

检测业务委托方对检测人员在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可以向省人防办进行举报投诉。

第二十八条检测机构有违反本办法检测行为规范的,由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

被记3次不良记录的从第3次记录时起限期整改,整改原则上不少于3个月,整改由省人防办验收。

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防办上报国家人防办取消其检测资格:
(一)提供虚假材料申报质检机构资格的;
(二)出借、套用或转让质检机构资格的;
(三)检测报告弄虚作假的;
(四)超标准收费的;
(五)超出批准范围检测的;
(六)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严重扰乱检测市场秩序的。

第三十条定点企业、建设、监理、检测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履行本办法职责,造成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问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人防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限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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