踢死警察 最高法院死刑复核为何不核准主犯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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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2020.01.10•【文号】•【施行日期】2020.01.1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扰乱公共秩序罪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肩负着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维持司法秩序、执行生效裁判等重要职责。

在依法履职过程中,人民警察遭受违法犯罪分子暴力侵害、打击报复的事件时有发生,一些犯罪分子气焰嚣张、手段残忍,甚至出现预谋性、聚众性袭警案件,不仅危害民警人身安全,更严重损害国家法律权威、破坏国家正常管理秩序。

为切实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维护民警执法权威,保障民警人身安全,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研究决定,制定本意见。

一、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下列行为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1.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2.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虽未实施暴力袭击,但以实施暴力相威胁,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醉酒的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教唆、煽动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或者为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提供工具、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对袭警情节轻微或者辱骂民警,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从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实施暴力袭警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第一条规定的基础上酌情从重处罚:1.使用凶器或者危险物品袭警、驾驶机动车袭警的;2.造成民警轻微伤或者警用装备严重毁损的;3.妨害民警依法执行职务,造成他人伤亡、公私财产损失或者造成犯罪嫌疑人脱逃、毁灭证据等严重后果的;4.造成多人围观、交通堵塞等恶劣社会影响的;5.纠集多人袭警或者袭击民警二人以上的;6.曾因袭警受过处罚,再次袭警的;7.实施其他严重袭警行为的。

死刑复核制度

死刑复核制度

死刑复核制度死刑复核制度是指被判处死刑的人员可以向一定的法律程序进行申诉和辩护,以确保判决的公正和合法性。

死刑复核制度在规范司法程序、保障被执行死刑犯的权益、防止冤错案件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死刑复核制度有助于保障司法公正。

在司法过程中,误判或冤错是不可避免的,导致无辜的人受到不公正的待遇。

通过死刑复核制度,被判死刑的人可以申请复核,让专业的复核机构对案件重新审查。

这样一来,可以有更多的人参与审判过程,减少主审法官的个人特点对判决结果的影响,提高判决的公正性。

其次,死刑复核制度有助于保护被执行死刑犯的合法权益。

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直接侵犯人的生命权。

因此,在判决执行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相关法律规定,保障被执行死刑犯的合法权益。

死刑复核制度可以对判决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确保被执行死刑犯在司法过程中的法律权益受到保护。

此外,死刑复核制度有助于减少冤错案件的发生。

冤错案件对被害人和被冤枉的人都是巨大的伤害,一旦冤案发生,往往难以挽回。

通过死刑复核制度,可以对判决结果进行再审,防止冤错案件的发生。

这可以为被执行死刑的人提供机会证明自己的无罪或减轻刑罚,减少冤错案件对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

然而,死刑复核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复核过程可能非常漫长,耗费大量的时间和资源。

这就意味着,对于被判处死刑的人来说,可能需要在监狱中度过很长时间,无法及时得到公正的判决。

其次,复核机构可能存在主观判断的问题,可能会因为一些政治或其他因素而偏离公正的判决。

因此,需要对复核机构进行有效的监督,保证复核过程的公正性。

总之,死刑复核制度在司法公正、保护被执行死刑犯权益、防止冤错案件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需要认识到其存在的问题,并通过完善制度、加强监督来提高复核制度的公正性和效率,确保死刑复核制度能够更好地履行其使命。

死刑复核制度的法理分析

死刑复核制度的法理分析

浅析死刑复核制度写作提纲引言一、关于死刑复核权的归属问题(一)从世界范围看(二)我国的情况1、死刑复核的重大意义2、1979年-2006年死刑核准权情况3、2006年以后的死刑核准权情况二、对死刑复核权的历史变迁及原因分析(一)追求诉讼效率和低成本造成了立法和司法的冲突(二)不同类型犯罪的死刑核准权归属不一且经常发生变化造成犯罪人的程序权利的不公平(三)关于复核权收下放中的几次变迁,下位法取代了上位法长期被适用1、从传统的角度来看,中国古代一直存在着慎德明法的传统2、从现代伦理的角度来看,死刑也是不能接受的3、从法治的角度看,应当尊重法律的价值的存在4、从法律程序看,死型会剥夺罪犯对新的证据和新的法律享有的剥夺5、从人权的角度,死刑是生命权的对立面结语浅析死刑复核制度人的生命权是最大的人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对于动物的生命,人类都要敬畏,更何况对于人的生命?生命对于人来说只有一次,是不可复制的。

人的生命权是神圣的,每个人都应像珍视自身的生命一样珍视他人的生命;人的生命权是平等的,除了法律,任何人都无权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剥夺他人的生命。

对生命应该怀有敬畏之情。

只有我们拥有对于生命的敬畏之心,世界才会在我们面前呈现出它的无限生机。

自然法理论主张人的生命权是不可剥夺的,而我们的刑法还在继续剥夺人的生命,哪怕他是罪犯,但他首先也是人。

正是处于这样的考虑,因此笔者将试图对死刑复核制度做一探析一、关于死刑复核权的归属问题关于死刑的存与废的问题,在世界范围内已经争论了两、三百年。

自从1764年意大利学者贝卡利亚提出废除死刑的见解以来,人们从尊重生命权和天赋人权的角度,对废除死刑进入了广泛深入的论证。

由于死刑有着久远的历史,它既是一个最古老的刑罚方法,又是一个被认为具有最大威慑力的刑罚方法,因此人们对于死刑的存与废,产生了重大的分歧认识,始终没有得出统一的废除死刑的结论。

(一)从世界范围来看,欧盟各国事实上已经废除了死刑减少、限制乃至废除死刑已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

最高法院不核准死刑原因有哪些?

最高法院不核准死刑原因有哪些?

ignore those who try to discourage you.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最高法院不核准死刑原因有哪些?导读:最高法院不核准死刑原因有被告人完全否认指控的事实情况;或者是认定的主要证据有很大的疑点;如果是自首人有存在自首或者是有很大的立功表现,那么这些原因都蚵以不核准死刑的。

一、最高法院不核准死刑原因有哪些?1、死刑复核阶段聘请的辩护ls根据参阅一二审案卷材料结合认定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出具对被告人有力的死刑复核ls意见书2、被告人完全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可能存在“抓错人”“判错案”的情况的3、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被告人属于义愤杀人或具有社会正义行为的4、认定犯罪的主要证据存在重大疑点的5、案件社会影响较大,判决结果受媒体干预而判死刑进入死刑复核程序的6、死刑复核阶段根据现有证据表明对被告人适用死刑不符合人道主义的7、被告人有自首、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等其他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可否执行死刑?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行为人罪该处死刑,如果行为人罪不该处死刑,则不能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不必立即执行,一般是指罪该处死刑的罪犯,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现或有其他从宽处罚的法定条件,或者犯罪主体在智力上存在明显障碍,或者被害人本身有明显过错等。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届满,没有故意犯罪的,可以减为无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判处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内又重新故意犯罪,经查证属实,执行死刑,由缓期二年执行单位将材料报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呈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综合上面所说的,死刑就是属于在判决之后而结束犯罪人员的生命,但如果最高法院而不予核准死刑的话,那么必须要有合法的理由,如果遇到案件的证据有问题那么还需要重新进行审理,从而给出最后的结果,所以,案件的处理都是有法律依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对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复核案件提审后改判的判决应是终审判决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对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复核案件提审后改判的判决应是终审判决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对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复核案件提审后改判
的判决应是终审判决的批复
正文: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高级人民法院
对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复核
案件提审后改判的判决应是
终审判决的批复
(1988年3月24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8)川法刑一字第7号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三)》第四十四个问题中指出“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处被告人死刑,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核时,发现原判决量刑过重,因而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即: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后用判决直接改判;或者由高级人民法院用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这里所说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后所作的改判的判决应是终审判决。

如果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还应在判决书上另起一行写明:“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本判决并为核准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结束——。

最高法院副院长透露:死刑案件质量堪忧

最高法院副院长透露:死刑案件质量堪忧

最高法院副院长透露:死刑案件质量堪忧2012年01月09日本文来源于财新网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五年的司法实践发现,死刑案件质量问题不容忽视【财新网】(记者王和岩)死刑案件质量不高是促使两个证据规定出台的最主要原因。

正在举行的第五届刑辩论坛暨2012刑事辩护高峰会上,最高法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张军透露。

自2007年1月1日死刑复核权全部收归最高法院,迄今已有五年。

张军说,五年的死刑复核实践发现,死刑案件质量比原来预想的要差得多。

最突出的问题是搜集证据意识不强,适用标准不统一。

比如,“凡是命案都要有DNA鉴定,但(在司法实践中)都做不到。

”2007年3月,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死刑案件的质量的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规定,死刑案件应当通过DNA 鉴定等刑事科学鉴定手段确定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张军认为,正是由于死刑复核权收回后,最高法院发现问题非常突出,直接催生了“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

可以说,“两个证据规定”也是五年来的司法实践的结晶。

所谓“两个证据规定”是《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简称。

去年5月30日,由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

“两个证据规定”被普遍解读为旨在遏制刑讯逼供的重要证据规定,引发法律界和舆论界空前关注,被认为是证据规则方面的重大进步。

张军表示,死刑案件质量不高的原因在于对该提取的物证不提取,过分依赖口供。

对此,不仅公安、检察院、两审法院难辞其咎,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也有一定的责任。

张军认为,不少案件存在的证据问题,不但一二审法院没有发现,代理律师也没有发现。

办理死刑案件最重要的是审查证据。

对于客观性证据,不是审查它证明了什么,而是审查证据的提取是否合法,只审查程序,不审查实体。

他说,五年来,在复核中发现问题的死刑案件,没有一起是律师通过审查证据形式发现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规类别】死刑复核程序
【发文字号】法释[2007]4号
【失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7.02.27
【实施日期】2007.02.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7年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28日起施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7]4号)
为确保死刑案件审判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的裁定、判决,或者作出不予核准的裁定。

第二条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准。

原判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但具体认定的某一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不完全准确、规范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

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1月19日)一、管辖1.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的分工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对于涉税等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

任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文件一律无效。

对于人民检察院已经立案侦查的依法应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涉税等案件,可由人民检察院继续办理完毕,或由人民检察院移交公安机关办理。

2.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修订后的刑法已将渎职罪的主体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根据这一修改,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

另外,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由人民检察院管辖。

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

3.修订后的刑法已将贪污贿赂罪明确在分则第八章中作了规定,根据这一修改,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是指修订后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和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

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改判“死刑”案件的几点意见(节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改判“死刑”案件的几点意见(节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改判“死刑”案件的几点意见(节录)
正文: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改判“死刑”案件的几点意见(节录)
(1983年9月14日[83]高检发电10号)
一、判处死刑的应以现行重大案犯为主,对过去重罪轻判的已决犯改判死刑,应慎重掌握。

二、改判死刑的对象,应属于原来民愤很大,罪该处死,服刑期间又表现很坏,抗拒改造或重新犯罪而应坚决杀掉的案犯。

三、原来罪该处死而未处死,应考虑罪犯现服刑改造期间的表现。

如认罪服法,老实改造的,应不再改判,不要再杀。

——结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已于2019年4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8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2019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7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9〕12号为规范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高级人民法院在向被告人送达依法作出的死刑裁判文书时,应当告知其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阶段有权委托辩护律师,并将告知情况记入宣判笔录;被告人提出由其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律师的,除因客观原因无法通知的以外,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其近亲属,并将通知情况记录在案。

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辩护律师应当自接受委托或者受指派之日起十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有关手续,并自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之日起一个半月内提交辩护意见。

第三条辩护律师提交相关手续、辩护意见及证据等材料的,可以经高级人民法院代收并随案移送,也可以寄送至最高人民法院。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作出后,律师提交辩护意见及证据材料的,应当接收并出具接收清单;经审查,相关意见及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死刑复核结果的,应当暂停交付执行或者停止执行,但不再办理接收委托辩护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死刑复核程序审判机关【发文字号】法发[2007]11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日期】2007.03.09【实施日期】2007.03.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7]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现将《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二○○七年三月九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中央决定改革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的做法,将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并要求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案,确保死刑案件的办理质量。

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

为认真落实中央这一重大决策部署,现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办理死刑案件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重要意义1.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

中央决定将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大举措,有利于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有利于国家法制统一,有利于从制度上保证死刑裁判的慎重和公正,对于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5%的死刑未批准率意味着什么?_研究报告.doc

15%的死刑未批准率意味着什么?_研究报告.doc

15%的死刑未批准率意味着什么?_研究报告自1月1日至20日,死刑核准权已移交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制度的重大改革如期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工作报告中用三句话概括了这项工作:总体工作进展顺利;衔接平稳有序过渡;该案件的审判正在正常进行。

在、会议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发言人倪在接受记者采访和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指出:“20年来,因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不当、程序违法等原因未获批准的案件约占被审查终结的死刑案件的15%。

”这些数字可能很无聊,但它们是许多具体工作和成就的高度概括。

为什么死刑审查在过去一年进展顺利?积累了什么样的经验?今后应如何进行死刑复核?围绕这些问题,国内权威法律专家应邀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和讨论。

请密切注意。

你获得了什么样的经验?今后应如何进行死刑复核?围绕这些问题,邀请了国内当局。

死刑复核程序改革成功的启示15%的不批准率和暂停执行死刑的人数超过立即执行死刑的人数,都充分证明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在限制死刑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胡云腾自20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批准死刑的权力至今已有一年多。

回顾此次改革的实施过程,总结此次改革的相关经验,展望此次改革的未来前景,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死刑复核程序改革,进一步深化今后的司法体制改革。

在我看来,死刑复核制度的成功改革给了我们许多有益的启示: 首先,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是我国社会经济法治建设快速发展的必然结果。

最高法院统一行使批准死刑的权力。

这是自1980年代初最高法院授权高等法院行使批准某些死刑案件的权力以来,许多人提出的主张。

然而,由于长期以来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高水平的重大恶性犯罪、不断的打击和专项斗争,特别是司法资源相对短缺、难以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最高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的愿望难以实现。

这一目标只有在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综合国力不断增强的新形势下才能实现。

它给我们的启示是,中国目前的经济和社会条件能够为优化司法权力配置和深化司法制度改革提供强有力的人力和财力支持。

死刑复核程序相关法律规定

死刑复核程序相关法律规定

死刑复核程序相关法律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法院核准,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或高级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死刑复核程序是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环节。

死刑复核程序是一道十分重要的程序,设置目的是为了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保障被告人的权益。

死刑复核程序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详情请看下文。

▲死刑复核程序有哪些特点?▲审理对象特定这一程序只适用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

只有死刑案件才需要经过死刑复核程序。

没有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无需经过这一程序。

这种审理对象的特定性使死刑复核程序既不同于普通审判程序——一审和二审程序,也不同于另一种特殊审判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一般刑事案件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后,判决就发生法律效力。

而死刑案件除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外,还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

只有经过复核并核准的死刑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

从这一意义上说,死刑复核程序是两审终审制的一种例外。

▲所处的诉讼阶段特殊死刑复核程序的进行一般是在死刑判决作出之后,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之前。

相比较而言,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理时间是在起诉之后,二审判决之前;审判监督程序则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

▲核准权具有专属性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进行死刑复核的机关只有最高人民法院。

而其他审判程序与此不同:一审案件任何级别的法院均可审判;二审案件中级以上的法院均可审判;再审案件原审以及原审以上的法院均可审判▲程序启动上具有自动性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启动都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只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人民法院才能启动第一审程序;只有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或者被告人、自诉人提起上诉,人民法院才能启动二审程序。

而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既不需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抗诉,也不需要当事人提起自诉或上诉,只要二审法院审理完毕或者一审后经过法定的上诉期或抗诉期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检察院没有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就应当自动将案件报送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的通知-法〔2014〕346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的通知-法〔2014〕346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的通知法〔2014〕3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全国地方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大单位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级法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4年12月29日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为切实保障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确保死刑复核案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律师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查询立案信息。

辩护律师查询时,应当提供本人姓名、律师事务所名称、被告人姓名、案由,以及报请复核的高级人民法院的名称及案号。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能够立即答复的,应当立即答复,不能立即答复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答复,答复内容为案件是否立案及承办案件的审判庭。

第二条律师接受被告人、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死刑复核案件辩护律师的,应当在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判庭提交有关手续。

辩护律师应当在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之日起一个半月内提交辩护意见。

第三条辩护律师提交委托手续、法律援助手续及辩护意见、证据等书面材料的,可以经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后代收并随案移送,也可以寄送至最高人民法院承办案件的审判庭或者在当面反映意见时提交;对尚未立案的案件,辩护律师可以寄送至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由立案庭在立案后随案移送。

关于死刑复核的几个问题

关于死刑复核的几个问题

36THE CHINESE PROCURATORS刑事检察|责任编辑宋汶沙|关于死刑复核的几个问题•元明>张萍,文摘要:针对我国死刑复核程序存在的行政化色彩严重等问题,可通过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方式、改革审 查方式、健全死刑复核监督等途径来解决。

目前我国死刑复核监督还存在案件范围过窄、省级检察院提请监督 和重大情况报告工作较为薄弱的问题。

应充分认识强化死刑案件办理和监督的重要意义,秉持死刑案件办理的 基本原则,完善审查死刑案件办理尤其是死刑案件复核监督的方式,以健全我国死刑复核监督程序。

关键词:死刑复核程序死刑复核监督刑事执行历史、文化使然,我国刑法死刑罪名相对较多、刑罚结构整体偏重。

从根本来说,死刑问题是政治决 策问题,是治国理政的决策选择。

近年来,我国在死 刑政策、制度方面取得了较大进步。

一、死刑复核程序存在的问题死刑复核程序[|],是最髙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 案件进行核准审査所依法适用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必经程序和终审程序。

《刑 事诉法》在第三编第四章对“死刑复核程序”作出 专门规定:一是对死刑核准机关和适用对象进行严格 限制。

第246条、247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 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 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 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是作出了复核程序方面的一些具体规定。

如第249条规定了由合议庭复核死刑案件。

第250条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后 的处理。

第251条第1款规定了讯问被告人和听取辩 护律师的意见。

三是明确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死刑复 核的监督权。

第251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 可以对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死刑案件提出意见,最高 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死刑复核程序的核心是死刑核准权的归属问题。

2007年死刑核准权下放的终结,在我国死刑制度上具 有里程碑的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如何处理

最⾼⼈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如何处理最⾼⼈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相关情况,可以发回第⼆审⼈民法院或第⼀审⼈民法院进⾏重新审判;如果发回⼆审法院重新审判的,不得发回第⼀审⼈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于最⾼⼈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如何处理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最⾼⼈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如何处理1、最⾼⼈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按以下情形处理:(⼀)、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发回第⼆审⼈民法院或者第⼀审⼈民法院重新审判。

(⼆)、对最⾼⼈民法院发回第⼆审⼈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审⼈民法院⼀般不得发回第⼀审⼈民法院重新审判。

(三)、第⼀审⼈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应当开庭审理。

第⼆审⼈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2、法律依据:《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条。

⼆、死刑核准权由哪个机关⾏使1、死刑核准权是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审查核准的权⼒。

实施审判监督的重要权⼒之⼀。

中国刑事诉讼法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凡判处死刑⽴即执⾏的案件除由最⾼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报请最⾼法院核准。

但其中杀⼈、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即执⾏的案件,最⾼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将其核准权授予省、⾃治区、直辖市的髙级法院⾏使。

2、但其中杀⼈、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即执⾏的案件,最⾼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将其核准权授予省、⾃治区、直辖市的髙级法院⾏使。

最⾼法院判处死刑⽴即执⾏的案件,由最⾼法院核准。

中级、⾼级⼈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年执⾏的案件,没有上诉、抗诉的,均由⾼级法院⾏使核准权。

最⾼法院判处死刑缓期⼆年执⾏的案件,由最⾼法院核准。

依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最⾼⼈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发回第⼆审⼈民法院或者第⼀审⼈民法院进⾏重新审判;如果发回⼆审法院重新审判后,不得发回第⼀审⼈民法院重新审判。

浅谈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后的程序完善问题

浅谈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后的程序完善问题

The Right to Approve Death Sentences after the Supreme Court Reverted to the Procedures
Perfection
作者: 左宁
作者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出版物刊名: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页码: 84-88页
主题词: 死刑复核程序 不足 程序完善
摘要:死刑核准权已经收归了最高人民法院,这种经历了辩证否定的权力回归是法治的胜利。

但是随着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与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的程序还存在一些纰漏和不足,如审理方式问题、对被告人进行讯问的问题、人民检察院及被害人是否应当参与的问题、辩护权问题、证明标准问题等仍然需要进一步地探讨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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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人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法
2013-12-25 周三
责编 / 霍 雷 设计 / 王金辉
校对 / 张丽娅
踢死警察 主犯为何死刑有缓?
三年前,哈尔滨市发生一件大案,警察马某被温珂等人踢打致死。此案一度被 当地警方定性为恶势力团伙,主犯温珂也被黑龙江高院判处死刑。不过,在死刑复 核阶段,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并将案件发回重审。最终,温珂被改判为死缓。
警察马某因头面部多次受钝性外力 作用,在被送往医院抢救过程中死亡。
警察曾忽视同事受伤
当天与马某一起在该歌厅203包房内 唱歌的,还有他的7名同事。然而,可能是 歌声嘹亮,发生在过道的嘈杂并未引起这 些同事的注意。甚至有的警察看见有人倒 在过道的地上, 也当作醉鬼而视而不见, 完全没想到是自己的同事。
首先, 温珂的父母代温珂给被害人家属 积极赔偿了50万元,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被害 人家属的经济损失, 并且得到了被害人家属 的谅解,达成了谅解书,被害人家属也积极要 求法院从轻处罚温珂。如果核准了死刑,被害 人家属得不到赔偿,不利于社会稳定。
其次,温珂没有涉黑,也不是黑老大, 他和几个朋友都是临时聚在一起玩, 根本 不是恶势力团伙。他们喝多了酒,偶尔并且 恰巧遇上了被害人马某,马某虽然是警察, 但是案发当时马某不是执行公务。 双方在 没有任何预谋的前提下临时发生口角,只 能按照一般刑事案件处理。 温珂与被害人 无冤无仇,就是喝酒喝多了,发生口角后才 殴打被害人,其主观上无杀人故意,因此定 性为故意杀人罪属于罪名错误, 应处以故 意伤害罪。
“三进宫”累犯一审获死刑
温珂今年26岁,哈尔滨市人,初中文化。 早在2003年,当时尚是未成年人的他就因故 意伤害罪而被处缓刑。到2009年8月,温珂又 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哈尔滨市中级法院一审认为,温珂与 黄立明、王松园因琐事踢打马某,致马某 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此外,温 珂还在另外两起案件中殴打他人,构成故 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温珂杀人罪行极 其严重,且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 温珂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 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该院判处温 珂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且其亲属能够积极赔偿被
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温珂判处死刑,
可不立即执行。因此,最高院不予核准,并把此案发
回黑龙江省高院重审。
今年10月,黑龙江省高院重审后作出判决,该院
认为,温珂被抓获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亲属
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对其可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温珂所提一审量刑过
此时,有警察也在歌厅娱乐。黑龙江 省高院查明的事实表明,温珂等人在歌厅 过道时,警察马某从卫生间出来,欲返回 与同事聚会的包房。因黄立明踩了马某的 脚,马某对黄立明说:“你踩到我的脚了。” 黄立明不满, 对马某说:“踩你脚咋地?”站 在黄立明身边的温珂上前猛击马某头部 一拳,将其打倒。后温珂、黄立明连续猛踢 马某头部, 王松园也上前连续踢踹马某 头、胸部。后温珂摆脱他人劝阻,将马某头 部摆正,再次连续踢踹,王松园也再次上 前踢踹,黄立明也再次猛踢马某头部一脚 后离开。
踢死警察,又是三进宫的累犯,温珂为何得免一死?记者采访了其死刑复核阶 段的代理律师、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谢通祥。
歌厅内警察遇害
2010年1月31日20时许, 温珂、 黄立 明、王松园及其朋友高振东等人在哈尔滨 市平房区新疆大街一歌厅娱乐。21时许, 温珂、黄立明在歌厅遇到了相识的于涛等 人,双方互到对方包房敬酒寒暄。
警察陈某作证说,他和同事吴某在走 廊男洗手间与203包房中间处看见有个男 的倒在地上,他以为有人喝多了,没有理 会就回包房了。后来他听韩某说马某被人 打了,出去才看见马某倒在另一个包房的 沙发上,他们把马某送到医院,大夫说马 某已经死亡。
韩某作证说,在马某去卫生间约10分 钟后, 他看见当地派出所有两名警察出 警,过去一问,民警说有人报案,这时他才 发现马某躺在对面一包间沙发上,鼻子出 血,闭着双眼。他和同事把马某送到医院, 但马某已经死亡。
对温珂等人的抓捕过程颇有戏剧性。 温珂等人在殴打完马某后, 去外边一饭店 吃饭,当得知歌厅聚集了一帮人后,温珂以 为是对方来打架,就从饭店抢了一把菜刀, 和黄立明等人坐车去歌厅。结果进去一看, 里边都是警察。警察在抓捕温珂时,温珂等 人和警察撕扯, 甚至在警察把温珂押到警 车里时, 还有其同伙拉开车门欲“营救”温 珂,后警方朝天鸣枪,才镇住这些人。
插图 李嘉H186
最高院不予核准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讯问了被告人
温珂,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并于今年8月2日作出
刑事裁定书,不予核准死刑,并把此案发回黑龙江省
高院重审。
最高院认为,温珂所犯故意杀人罪情节恶劣,后
果严重,又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此案系
多人共同实施加害行为致被害人死亡, 温珂归案后
此外,警方在歌厅抓捕温珂时,温珂当场 指认其他被告人, 警察当场抓捕了温珂指认 的人,应该对温珂参照立功处理。到案后,温 珂具有积极认罪、悔罪、坦白的行为,依法应 从轻处罚。
“还有一点应该引起注意。”谢通祥说,致 命伤是谁踢的? 当时有多人踢踹过马某的头 部,而最后踢踹的并不是温珂。谢通祥律师据 此认为, 马某的死是多人共同施加伤害的结 果,不应以温珂的死刑立即执行来偿命。
温珂提出上诉后, 黑龙江省高院二审维 持了一审判决,并报最高院复核。此后,温珂 家人找到了北京尚公律师事务所的谢通祥律 师,请他担任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人。
找法条激辩不该死
“全面了解案情后,我认为,温珂属于不 必立即执行死刑的人。”曾多次在死刑复核阶 段成功辩护的谢通祥律师提出了几点争议, 并向最高院法官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重的上诉意见, 及其辩护人所提温珂具有认罪、悔
罪、坦白表现,应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
纳。最后,黑龙江省高院决定对温珂缓期两年执行死
刑,并对温珂限制减刑。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对被限制减刑的死缓
罪犯实际执行的刑期的规定:最低服刑时间,如缓
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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