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健康元股改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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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健康元股改的法律意见书
致: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受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以下简称“本次股改”)的特聘专项中国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2004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2004 年修正)、《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涉及外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股改通知》”)及《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改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以下简称“相关股东会议”)并对相关股东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并且,鉴于金杜已就公司本次股改于2005年11月25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并根据公司与流通股股东沟通的结果,就公司本次股改方案的调整内容于2005年12月6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金杜现就《法律意见书》涉及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手续补办事宜一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2、深圳市百业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业源”)与鸿信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信行”)2005年11月22日签订的《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之一致同意股权分置改革协议书》(以下简称“《股改协议书》”);
3、百业源与鸿信行2005年11月22日签署的《非流通股股东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4、公司2005年11月28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的《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股权分置改革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议通知》”);
5、公司2005年11月28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的《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投票委托征集函》;
6、公司2005年12月7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的《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召开相关股东会议的提示公告公布日期进行调整的公告》(以下简称“《调整通知》”);
7、公司2005年12月14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的《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8、公司2005年12月22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的《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9、公司相关股东会议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10、公司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系统的股东登录及投票结果;
11、公司相关股东会议会议文件;
12、商资批[2005]2967号《商务部关于同意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13、商外资资审A字[2005]05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金杜依据中国法律,遵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主体资格
根据《通知》的规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按照现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进行审批和登记。通过审批的,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取得登记的,颁发在'企业类型'后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本通知施行前已设立的外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应当在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半年内补办审批登记手续。”因此,如《法律意见书》公司主体资格部分结论(二)所述,公司目前的外资比例为18.54%,应当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补办外商投资审批登记手续。
根据国家商务部2005年12月2日出具的商资批[2005]2967号《商务部关于同意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公司获准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凭上述商资批[2005]2967号批文向国家商务部领取相应的《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及向工商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2005年12月8日,公司取得国家商务部颁发的商外资资审A字[2005]05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金杜认为,公司已就其18.54%外资股份取得有效的外资主管部门批准,其作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尚待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公司作为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A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上市公司”),就本次股改向外资主管部门的报备
根据《股改通知》的规定,外商投资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应在发出召开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通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直接报送国家商务部备案。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在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后,外商投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国家商务部报送股权分置改革有关文件。
根据公司2005年12月27日出具的《说明》,公司已于2005年11月30日,即本次股改相关股东会议通知公告之日(2005年11月28日)后第2个工作日,将本次股改方案报送商务部备案。
金杜认为,公司已将本次股改方案报送国家商务部备案,符合《股改通知》及相关中国法律要求。
三、相关股东会议
(一)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股改协议书》、《委托授权书》、公司章程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05年11月28日及2005年12月7日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了关于召开相关股东会议的《股东会议通知》及《调整通知》,并于2005年12月14日及2005年12月22日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了两次召开相关股东会议的提示公告。
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及通知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为了方便公司股东行使相关股东会议表决权,公司向股东提供了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系统,并在发布的相关股东会议通知及提示公告中,明确载明了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程序以及需审议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