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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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困境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高速发展,民间财富急剧增加,贫富差距越来愈大,作为调解贫富差距行之有效手段之一的遗产税的开征势在必行,正确面对实际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进一步推动遗产税的开征意义重大。
关键词:遗产税;困境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16-0164-02
0 引言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社会经济得以高速发展,民间财富急速增加,贫富差距现象日益显现,作为调解贫富差距行之有效手段之一的遗产税的开征,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遗产税制度及其对我国收入分配改革的启示》课题组研究报告认为,无论从社会公平政策、转变增长方式,还是缩小贫富差距,开始征收遗产税的时机已成熟,条件也已基本具备[1]。虽然时机和条件基本具备,但是我们不得不面临在遗产税开征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1 遗产遗产税纳税人方面的阻力
虽然随着社会发展,税收体制的日益完善,我国公民整体纳税意识有了一定提高,但是从总体来看,我国公民缺乏对遗产税基本的认识和了解,不易被理解和接受,此外,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人们积累财富,不仅是提高生活水平,提高社会地位和个人价值的
表现,更多的是留给后代。
在一定意义上,遗产税是对财产所有者死后留下的财产征税,这与他们的意愿相悖,因此财产所有者在生前会想尽办法将财产进行隐匿、分割、转移,更甚至于外流至国外低税或无税的国家[2],甚至于会出现“有税种无税收”、“穷人更穷,富人更富”,社会财富大量流失的局面,有悖于遗产税开征的目的。从遗产税纳税主体上来看,虽然是对极少数人征税,但多数人的态度影响着遗产税的顺利开征。
2 与遗产税开征相配套的制度不够完善
2.1 个人收入申报、财产登记制度欠完善遗产税的征税税基是财产所有人(已故)留下的遗产,因此遗产税开征的基础是财产所有人个人财产状况,如何清楚的掌握个人财产状况的真实情况,迫在眉睫。而我国现阶段与遗产税开征相配套的制度不够完善,如个人收入申报制度、财产登记制度等,与之相配套的制度的完善,是顺利开征遗产税的前提。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贪污腐败现象层出不穷,现有的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和财产登记制度不够完善,申报和登记主体范围过于狭窄,对个人财产的监控无力,只能局限于其合法收入上,对于隐形收入和非大件不动产无从监管,造成开征遗产税后税源的减少。没有形成统一的与之相配套的制度,各管理部门从自身职能需要出发制定了不同的管理制度,有的甚至有相互冲突的情况,阻碍了遗产税的顺利开征。
为此,要建立统一完善的与之相配套的收入申报、财产登记、监控监管等制度。
2.2 进一步完善财产评估制度遗产税的征税对象是财产所有人死亡后遗留下来的财产总额,包括现金、房产、有价证券、汽车、珠宝首饰等等,非现金类资产的价值如何合理的确定,决定着遗产税应纳税款的多少,因此对于这一类财产的价值如何合理的确定,需要专业机构的专业人员按照合理的程序与合理的方法予以评估,确定其价值,采用何种手段或制度保证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等问题都是我国开征遗产税之前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我国财产评估制度起步较晚,评估制度尚不完善,财产评估专业机构和人员匮乏,人员素质不高,监管机构监管乏力,如果评估不合理不公平,会导致遗产税税源减少,应征未征,不应征却征收的情况,更甚至于对公民情感造成伤害,严重制约着遗产税的开征。因此,进一步完善个人财产评估制度,完善评估标准和评估方式,扩大个人财产评估的主体范围,加大对个人财产评估专业人才的培养,提高专业机构的公信力,确实保障评估的公正性、准确性和权威性刻不容缓。
3 提升国家征税机构的税收征管能力
作为新型税种的遗产税的开征,在实施过程中肯定会遇到各种征管难题,这是新生事物发展过程中的必经阶段,税收制度政策的水平和征税机构的税收征管能力决定着新税种顺利开征的速度。就目前来说,我国税收征管机构的税收征管能力、技术征管手段,税款
结算和纳税申报征收方式、税收征管现代化水平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相关部门协作沟通不畅,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着执法程序不规范,对违法行为处罚不力,执法不严,征收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降低了税收征管部门在公民心中的公信力,对税收征管机构的能力持怀疑态度,从客观上阻碍了遗产税的顺利开征。
4 如何确定起征点
遗产税是对财产所有人(已故)留下的遗产进行征税,起征点如何确定,决定了遗产税纳税主体的范围。随着经济发展及个人财富的急剧增加,众多学者对起征点提出了自己的标准,有的认为是40万,有的认为是100万,甚至更有人认为是1000万,《遗产税制度及其对我国收入分配改革的启示》课题组研究报告中建议将500万元作为遗产税起征点[3]。起征点的确认应该立足国情,立足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充分发挥税收经济杠杆作用,调节社会财富。因此,合理确定立足实际、适合我国国情的遗产税起征点,决定着遗产税征税对象的范围。
虽然存在着阻碍,制约着遗产税的开征,但是我们对遗产税的开征应持积极的态度,不能等到条件完全具备后才开征,而应该在不断的实践中总结经验,破除阻碍,发挥遗产税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王宇辰,任雪原.论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和应当注意的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3,2(中):162-163.
[2]张永忠.我国遗产税的开征形势判断[j].税收经济研究,2013
(1):17-21.
[3]白金娟.我国遗产税开征相关问题探讨[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2,11(下):93-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