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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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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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产品包装和标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对农产品进行适当的包装和标识。

第三条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应当真实、准确、清晰、易懂,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包装要求第五条农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不得使用有毒有害材料。

第六条包装材料应当清洁、卫生、无毒无害,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环保要求。

第七条包装应当能够保护农产品,防止污染、损伤和变质,保持农产品新鲜度和质量安全。

第八条包装应当标明产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净含量等信息,必要时还应当注明贮藏方法、食用方法、营养成分等。

第三章标识要求第九条农产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清晰、易懂,不得使用虚假、夸大、误导性的信息。

第十条农产品标识应当包括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或标识、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基本信息。

第十一条对于有机、绿色、无公害等特定质量要求的农产品,应当在标识上明确标注,并提供相应的质量认证证明。

第十二条标识应当附着在包装物上,或者直接标注在农产品上,易于消费者识别。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农产品包装和标识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前已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初级农产品标签标注规定整理大全

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初级农产品标签标注规定整理大全

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初级农产品标签标注规定整理大全第五条预包装食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可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以该批食品货值金额15%至20%的`罚款:(二)伪造、篡改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第七条销售超过保存期的预包装食品,责令停止销售,没收食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并处5000元罚款或者该批食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对于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应当停止销售,并送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

如食品内在质量合格应当明示销售,未明示销售的,比照本规定第三条给予行政处罚;如食品内在质量不合格或者拒不提供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的,比照本规定第七条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注一)基本原则(注二)基本要求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但必须拼写正确,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必须与汉字有严密的对应关系,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质量单位:g或克,kg或千克体积单位:ml、mL或毫升。

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一、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在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二、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以及食品加工操作技能培训。

三、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初次培训时间分别不少于20、45、15课时。

四、食品安全管理员原则上每年应接受不少于45小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集中培训。

考核成绩合格的,由考核部门发给培训合格证明。

培训合格证明有效期3年。

食品安全管理员持有效合格的培训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五、新参加工作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今天,我们正在经历着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的新时代,这项办法旨在促进国家农业发展,大力宣传国家农业,并确保国家农产品的品质和安全。

一、农产品包装的概念按照《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农产品包装是指农产品产地管理、品种标识、安全标志和质量标准的全部要求都在农产品的包装上标明的活动。

农产品的包装必须满足一定的装潢要求,使农产品的品质得到有效的保护和管理。

同时,农产品包装也符合农产品安全和质量标准的标志。

二、农产品标识的分类根据《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农产品标识可分为三类:农产品产地标识、原料指示标识和安全标志。

其中,农产品产地标识包括苹果、香蕉、梨等水果,以及地名标识、国家公布的水果种植基地的图片、公明的产地图片等。

原料指示标识主要有原料认证标识、真实性指示、经营性质说明标识等,用来说明农产品的原料和形态。

安全标志有食品安全检验标志标识、卫生标志、农产品质量标准标识等,用来说明农产品的安全性和质量标准。

三、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管理办法《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具体规定:1、农产品包装应采用环保类包装,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的包装材料。

2、农产品的包装上应当准确说明所有的原材料、成分及准确的供应商、生产地和产地管理区。

3、农产品包装上应标明《农产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检验标志,说明农产品安全标准和质量标准。

4、农产品包装上应当贴有原料指示标识,清楚陈述产品原料、原料来源、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四、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重要性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重要性无可辩驳。

包装和标识是保护农产品安全和质量的有效手段,也是消费者辨别农产品真伪的依据。

如果农产品包装和标识不符合规定,将会严重影响农产品的安全性和质量,对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造成极大危害,甚至可能引发消费纠纷,严重损害国家农业发展的声誉。

因此,政府应制定各种有助于加强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的措施,严格执行《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促进农业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健康。

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5篇)

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5篇)

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食用农产品可溯源制度,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食用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未经加工或者仅经过挑拣、干燥、粉碎、分割、保鲜、包装等方法初级加工的可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包括粮食、蔬菜、水果、干果、竹笋、畜禽、肉品、奶、蛋、蜂蜜、水产品及食用菌等产品。

本规定所称标识,是指用于表明识别产品特性的各种表示的统称,包括文字、符号、数字、图形及其他说明物。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和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进出口食用农产品的标识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进行统一领导、规划和协调。

县级以上农业、林业、渔业、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质监、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第二章标识的要求第六条食用农产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

第七条食用农产品标识应当标注产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有分级标准的应当标明食用农产品质量等级;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名称。

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对食用农产品保质期有明确要求的,应标注保质期。

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

第八条食用农产品标识应当使用规范的汉字,字迹清晰,字体高度不得小于____毫米;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其他文字的,字体应小于相应的汉字。

第九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对食用农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标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

农产品包装标识法律法规

农产品包装标识法律法规

CHAPTER 02
农产品包装标识法规要求
包装材料安全性
包装材料无毒无害
农产品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 标准,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确保 农产品不受污染。
包装材料可回收利用
鼓励使用可回收利用的包装材料,减 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标识内容准确性
农产品名称规范
农产品包装上应准确标注产品名称,使用规范的汉字,并与实际 产品相符。
监管措施与手段
行政处罚
01
对违反农产品包装标识法规的生产者、销售者等责任主体,依
法给予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信用惩戒
02
将违法违规的生产者、销售者等责任主体纳入信用黑名单,实
施信用惩戒措施,限制其市场准入和融资等。
社会监督
03
鼓励社会公众对农产品包装标识进行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
行为进行举报,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罚款
对于初次违法且情节较轻的,可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对于违法情节较重的,可处以罚款,罚款 金额根据违法所得的多少、违法行为的性 质、情节等因素确定。
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产停业
对于通过违法行为获得利益的,应没收违 法所得。
对于严重违法的,可责令停产停业,直至 吊销营业执照。
案例分析
01
02
03
案例一
机制等,确保法规的有效实施。
提高监管效能建议
加强监管队伍建设
加大对农产品包装标识监管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打造一支高效 、专业的监管队伍。
创新监管方式手段
积极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创新农产品包装标识监管方式,提高监管 的智能化、精准化水平。

农产品包装管理规定(四篇)

农产品包装管理规定(四篇)

农产品包装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产品包装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和安全,促进农产品市场流通,维护农产品生产经营秩序,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农产品的包装、标识、存储、运输过程中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农产品包装管理应遵循科学、合理、便捷、经济的原则,强化质量安全管理。

第四条农产品包装管理实施分级管理,由国家、省级、市县级进行相应的监管。

第五条各级农产品包装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包装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监管能力。

第六条农产品包装管理机构应加强与农业、工商、质检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推进农产品包装管理工作。

第二章包装标准第七条包装标准是指规定农产品包装的形式、尺寸、材料、装载密度、净重或计量单位等技术要求的标准。

第八条国家将根据农产品的特点和特定包装要求,制定包装标准,统一应用。

第九条产品包装标准应符合以下要求:1. 适宜保护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防止因包装不当造成污染、变质或损坏;2. 便于农产品的存储、运输和销售;3. 易于辨识和识别产品的包装规格和名称;4. 具备必要的识别标志和标签。

第十条包装标准应公开透明,方便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查询和使用。

第三章包装材料第十一条农产品包装使用的材料应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保证不对农产品质量和安全造成影响。

第十二条农产品包装材料应具备以下基本要求:1. 无毒、无害,不产生有害物质;2. 抗湿、防潮,保持农产品的原有质量和形态;3. 耐磨、耐压,确保包装在运输中不易破损;4. 透气性好,避免产生嗅味和滋生霉菌等问题。

第十三条农产品包装材料的选择应根据农产品的特性和特定包装要求进行,限制使用对环境产生污染的材料。

第十四条包装材料应具备相应的技术数据和质量证明文件,供监管部门进行审核和检验。

第十五条对于不符合包装材料标准的,应当及时发出警示,并对问题进行追踪和处理。

第十六条包装材料的回收、再利用和处置应符合环保要求,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四章标识管理第十七条农产品包装应在包装上进行标识,标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农产品名称;2. 净重或计量单位;3. 产地;4.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5. 生产者、经销商或品牌信息。

05 食品(食用农产品)标签标识制度

05 食品(食用农产品)标签标识制度

食品(食用农产品)标签标识制度一、指导和督促入场食品(食用农产品)经营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0号)等规定,在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时,做好标签、标识的标注工作。

二、结合本市场实际,按照统一规格,统一样式,统一位置,统一内容的要求,设置本市场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的标签、标识。

三、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标注要求:(一)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对保质期有要求的,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予以标明;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

(二)食用农产品标签所用文字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清楚、明显,不得含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

(三)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以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包装,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鲜活畜、禽、水产品等除外。

(四)禽屠宰厂(场)出厂的生鲜家禽产品,附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产品标识上按照有关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代宰的生鲜家禽产品附有批发市场名称、销售档口、联系电话等追溯标识。

四、进口食用农产品包装或者标签要求:(一)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包装标明产品名称、原产国(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以及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三)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

五、食用农产品包装或者标签、标识的标注形式:(一)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日期:2006-1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建立健全农产品可追溯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支持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科学研究,推行科学的包装方法,推广先进的标识技术。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农产品包装第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用于销售的下列农产品必须包装:(一)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农产品,但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农产品。

符合规定包装的农产品拆包后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可以不再另行包装。

第八条农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农产品储藏、运输、销售及保障安全的要求,便于拆卸和搬运。

第九条包装农产品的材料和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物质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包装农产品应当防止机械损伤和二次污染。

第三章农产品标识第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

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

未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

第十一条农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识管理办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识管理办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识管理办法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和健康的关注度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标识的管理办法成为了国家的重要规范。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促进农产品质量的提高,各行业必须积极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识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围绕农产品质量安全标识的管理要点、标志设计和使用、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论述,以建立健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标识的管理要点1.制定统一的标志规范:各行业需要制定统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识规范,确保标志设计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

标志规范应包括标志的形状、颜色、字体和相关说明,以确保标志的一致性和可识别性。

2.建立标志审核机制:建立统一的标志审核机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识进行审核和认证。

审核机构应具备权威性和专业性,确保标志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3.规范标志使用行为:明确标志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权限,严禁未经授权的农产品标志使用行为。

同时,建立严格的违规处罚机制,对违规使用标志的行为进行惩罚。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志的设计和使用1.标志设计: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志的设计应符合直观易懂、简洁明了的原则,以便消费者能够直接识别。

标志应包含农产品的信息,如产地、生产日期、质量监管单位等,以确保信息的透明和可追溯性。

2.标志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志应标注在产品包装上,确保与产品直接相关,避免出现误导消费者的情况。

标志使用应明码标价,不得有任何隐瞒、虚假等行为。

3.标志标识统一性: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志的统一性,不同类型的农产品应有不同的标志,避免混淆和误解。

标志标识的统一性有助于消费者快速辨识和购买。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志的监督检查1.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志的监督力度。

通过定期检查和抽样检测等方式,确保农产品符合标志要求,并对违反标志要求的行为进行查处。

2.公示和曝光:对于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志管理办法的行为,及时公示和曝光,增加违规成本和社会舆论压力,提高违规成本和打击力度。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四、加强对农产 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的组织领 导
( 二 )切 实 加 强组 织 领 导 。各 级农 业 行 政 主 十

管部 门要从 树 立和落 实科 学发 展观 、推 动现代 农业
农业 质量标 准 2 0 0 6年 第 6期
维普资讯
第十 六条
农产 品包装
第七条
农产 品生 产企 业 、农 民专 业合 作经 济
组织 以及从 事农产 品收购 的单位 或者个 人 .用 于销 售 的下 列农 产 品必须包 装 : ( )获得 无 公 害农 产 品 、 色食 品 、 机农 产 一 绿 有 品等认 证 的农产 品 , 鲜活 畜 、 、 但 禽 水产 品除外 。 f )省级 以上人 民政 府农 业 行政 主管 部 门规 二
有 下列情 形 之一 的 .由县级 以上人
第三 章
第 十条
农产 品标 识
民政 府农 业行政 主 管部 门按 照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农
产 品质量 安全 法》 第 四十八 条 、四十 九条 、五 十一
农 产 品生 产 企 业 、农 民专 业 合 作 经
条 、五 十二条 的规定 处理 、处 罚 : ( )使 用 的农 产 品包 装 材料 不 符 合强 制 性 技 一 术规 范要 求 的 :
( )农 产 品包 装 过程 中使 用 的保 鲜剂 、防 腐 二
济 组 织 以及从 事农 产 品 收 购 的 单 位 或 者个 人 包 装 销 售 的农产 品 .应 当在 包 装 物 上 标 注 或 者 附 加 标 识 标 明品 名 、产 地 、生 产 者 或 者 销 售 者 名 称 、生
产 日期 。
第二 条
办法 规定 第三 条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业经2006年9月30日农业部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七日为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建立健全农产品可追溯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支持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科学研究,推行科学的包装方法,推广先进的标识技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用于销售的下列农产品必须包装:(一)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农产品,但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农产品。

符合规定包装的农产品拆包后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可以不再另行包装。

农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农产品储藏、运输、销售及保障安全的要求,便于拆卸和搬运。

包装农产品的材料和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物质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包装农产品应当防止机械损伤和二次污染。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

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

未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

农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

农产品包装和标签管理规定

农产品包装和标签管理规定

农产品包装和标签管理规定
农产品的包装和标签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提供准确、全面的信息给消费者。

这些规定可以因国家和地区而异,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农产品包装和标签管理规定:
1.包装规定:
- 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接触材料的相关要求,不能对农产品产生污染。

- 包装应具备足够的强度和耐受性,能够保护农产品免受外界环境的损害。

- 包装应便于搬运和储存,并且能够保持农产品的新鲜度和质量。

- 包装上不得虚假标示包装内的农产品数量或质量。

2.标签管理规定:
- 农产品的标签应清晰、易读,并包含以下基本信息: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地、生产者联系方式等。

- 特定农产品,如有特殊的标签要求,需要标示品种、产地、生产方式(有机、无公害等)等相关信息。

- 标签应使用正确的单位、规范的产品描述,避免虚假宣传。

- 农产品的标签上不得标示禁用的添加剂或药物。

3.包装和标签管理机构:
-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规,农产品的包装和标签管理可能由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机构负责监管和认证。

- 监管机构通常会制定相关的管理规定和检测标准,对包装和标签进行抽检和审查。

这些规定和要求的实施有助于保障农产品质量和安全,并提供消费者更多的信息,帮助他们做出明智的购买决策。

农产品包装标识制度

农产品包装标识制度

农产品包装标识制度
是一种为农产品提供统一标识、保障产品质量和促进市场竞争的制度。

通过在农产品包装上标注相关信息,消费者可以了解产品来源、质量、安全和环保等方面的信息,增加购买农产品的信心。

农产品包装标识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产品名称:标明农产品的名称,例如水果、蔬菜、肉类等。

2. 生产者信息:标明农产品的生产者,包括农场、农户或农产品加工企业等。

3. 生产地信息:标明农产品的生产地,包括产区和生产地的标识。

4. 生产日期:标明农产品的生产日期,方便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新鲜度。

5. 保质期:标明农产品的保质期,告知消费者产品的有效使用时间。

6. 质量标准:标明农产品的质量标准,例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等。

7. 安全标识:标明农产品的安全标识,例如无公害、绿色食品等。

8. 包装标识:标明农产品的包装标识,例如包装日期、包装材料等。

9. 运输方式:标明农产品的运输方式,方便消费者了解产品的运输过程和条件。

10. 防伪标识:标明农产品的防伪标识,可以确保产品的正品性。

农产品包装标识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促进消费者对农产品的信任和满意度,有助于农产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70号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70号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正文:---------------------------------------------------------------------------------------------------------------------------------------------------- 农业部令(第70号)《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业经2006年9月30日农业部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七日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建立健全农产品可追溯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支持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科学研究,推行科学的包装方法,推广先进的标识技术。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农产品包装第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用于销售的下列农产品必须包装:(一)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农产品,但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农产品。

符合规定包装的农产品拆包后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可以不再另行包装。

第八条农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农产品储藏、运输、销售及保障安全的要求,便于拆卸和搬运。

第九条包装农产品的材料和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物质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农业部发布农产品产地标识管理规定

农业部发布农产品产地标识管理规定

农业部发布农产品产地标识管理规定近日,农业部发布了《农产品产地标识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农产品产地标识的使用和管理,提升农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该规定明确了产地标识的定义、使用范围、管理要求等方面的内容,并将于明年正式实施。

产地标识是农产品的重要信息标识,它是指标示农产品原产地的文字、图形、商品外包装等标识。

产地标识的正确使用不仅能够增强农产品的知名度和信誉度,还有助于保护农产品的地理标志和品牌价值。

因此,农业部发布《农产品产地标识管理规定》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该规定明确了产地标识的使用范围。

它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农产品的产地标识管理,无论是农产品生产、加工还是流通环节,都应当遵守该规定。

这有助于整合各方资源,形成农产品产地标识管理的全方位覆盖,提高标识的统一性和可信度。

其次,该规定详细规定了农产品产地标识的管理要求。

农产品产地标识的申请、核准、备案等流程及要求都在该规定中有所体现。

申请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真实、准确的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农产品产地标识的核准需要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依法予以批准。

第三,该规定规定了产地标识的管理机构和责任。

农业部将负责制定有关农产品产地标识管理的政策和法规,并指导各地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同时,各地农业部门负责具体的产地标识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这样的分工明确有利于形成科学、高效的管理体系,推动农产品产地标识工作的顺利进行。

此外,该规定还规范了农产品产地标识的使用情况和违规处理办法。

农产品产地标识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使用,不得虚假标注、冒用他人标识或者过度夸大标识的效果。

对于违规行为,农业部门将给予警告、罚款甚至撤销产地标识资格等处理措施,以保护农产品产地标识的权威性和权益。

综上所述,《农产品产地标识管理规定》的发布对于提升农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具有积极意义。

这将有利于农产品的品牌建设和地理标志保护,推动农业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农产品与消费者之间的信任和沟通。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特色,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

第三条国家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登记制度。

经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工作,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审查和专家评审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

农业部设立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专家评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由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五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不收取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经费编入本部门年度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和利用纳入本地区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推动地理标志农产品发展。

第二章登记第七条申请地理标志登记的农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称谓由地理区域名称和农产品通用名称构成;(二)产品有独特的品质特性或者特定的生产方式;(三)产品品质和特色主要取决于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因素;(四)产品有限定的生产区域范围;(五)产地环境、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第八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下列条件择优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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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发布时
信息来源:农业部责任编辑: 徐娟娟
间:2006-1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建立健全农产品可追溯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
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支持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科学研究,推行科学的包装方法,推广先进的标识技术。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经费
纳入年度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工作中做出
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农产品包装
第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用于销售的下列农产品必须包装:
(一)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农产品,但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农产品。

符合规定包装的农产品拆包后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可以不再另行包装。

第八条农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农产品储藏、运输、销售及保障安全的要求,便于拆卸和搬运。

第九条包装农产品的材料和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物质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包装农产品应当防止机械损伤和二次污染。

第三章农产品标识
第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

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

未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

第十一条农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

标识标注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晰、显著。

第十二条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应当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

禁止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

第十三条畜禽及其产品、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其销售农产品的包装质量和标识内容负责。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包装和标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处罚:
(一)使用的农产品包装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
(二)农产品包装过程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
(三)应当包装的农产品未经包装销售的;
(四)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等质量标志的;
(五)农产品未按照规定标识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农产品包装:是指对农产品实施装箱、装盒、装袋、包裹、捆扎等。

(二)保鲜剂:是指保持农产品新鲜品质,减少流通损失,延长贮存时间的人工合成化学物质或者天然物质。

(三)防腐剂:是指防止农产品腐烂变质的人工合成化学物质或者天然物质。

(四)添加剂:是指为改善农产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加工性能加入的人工合成化学物质或者天然物质。

(五)生产日期:植物产品是指收获日期;畜禽产品是指屠宰或者产出日期;水产品是指起捕日期;其他产品是指包装或者销售时的日期。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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