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建人防工程权属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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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

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

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和人防部门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其产权属于国家所有;依法配建面积之外建设的人防工程,其产权属于投资者所有。

在建筑法进行工程建筑的时候,一般都会建造一些人防建筑,这是我国法律的要求,是建筑法必须要遵守的。

不过建造方建造的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一直是一个问题。

那么其权属到底属于谁?下面小编就问解惑。

一、▲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和人防部门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其产权属于国家所有;依法配建面积之外建设的人防工程,其产权属于投资者所有。

凡是由人防主管部门利用人防易地建设费投资建设的自建工程、指挥工程、重要的公告工程、干道工程和由人防主管部门代表政府拨款、提供物资修建的早期单位工程(80年代中期以前),以及履行《人民防空法》规定的人民防空建设义务修建的人防工程、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及其附属设备设施、口部管理房、伪装房等均属于人防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由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管理权。

根据《人民防空法》第22条的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因此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每个建设单位应尽的人民防空义务,如同依法缴纳的易地建设费属于人防建设经费,归国家所有一样,在依法配建范围内建造的社会结建防空地下室,其产权也应当归国家所有。

因此建设单位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行为不是投资行为,而是履行人民防空建设义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为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研生产和其他国防建设直接投入的资金、划拨使用的土地等资源,以及由此形成的用于国防目的的武器装备和设备设施、物资器材、技术成果等属于国防资产。

国防资产归国家所有。

”《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人防国有资产是国防资产组成部分,是指人防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占有、使用及管理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我国住宅结建人防工程所有权界定探究

我国住宅结建人防工程所有权界定探究
纷 。此外 , 私家 车数量 的与 日俱增 , 庞大 的私家 车数 量 同有 限 的地 下 空 间之 间 的 巨大缺 口, 使得 住 宅结 建人 防工程 所有权 归属 这一事 关业 主切身 利 益 的问题 正 在被 不 断放 大 , 矛 盾越 来越 突 出。本
文 以界定 我 国住 宅结 建人 防工程所 有权 为突破 口 , 旨在提 出解决 这些 现实 问题 的路 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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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住宅结建人防工程所有权界定探究
庞亚琦 , 刘 智 慧
( 中国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 北京 1 0 2 2 4 9 )
摘 要 : 在我国, 住宅结建人防工程所 有权 的界定 面临诸 多困境 , 其界定过程 中出现 的“ 立 法不 明、
制度 不清” 问题 具有 深层次 的社会根源和政治经济背景。而具体 国情造成 的特殊投资模式 、 相关法律 法 规制定的缺 失和各方利益博弈不止所导致的司法裁 决不定 , 是住宅结建 人 防工程 所有权难 以界定 的主 要原 因。因此 , 建 立双 层双 线机制 明析权责和所有权 归属 , 完善 相关法律 法规和平衡各 方利 益, 是 目前 住宅结建人 防工程所有权界定较为可行的路径 。 关键词 : 人 民防空工程; 住宅结建 ; 所有权 归属 中图分类号 : D F 5 2 1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4— 6 6 2 7 ( 2 0 1 3 ) 0 5— 0 0 8 8— 0 5
有权作 出规定 ; 上海 市 和湖南 省 的相关 文件 则 以“ 谁投 资 , 谁所 有 ” 为基本 原则 ④。 由于受各 省 经济
发展和地域文化差异等因素的影响 , 全 国范 围内出现多种规定 , 且相互冲突。

人防工程所有权到底归谁

人防工程所有权到底归谁

⼈防⼯程所有权到底归谁在我国基本上每个城市都会有⼈防⼯程,⼈防⼯程⼜叫⼈⼯防御⼯程,是⽤于发⽣战争或者紧急情况时,给⼈们避难的场所,⼈防⼯程平时可以作为民⽤建筑使⽤,那么⼈防⼯程所有权到底归谁?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防⼯程所有权到底归谁⼈防⼯程是‘⼈民防空⼯程’的简称,它是指国家为了应对战争,提⾼城市整体防护能⼒,保护⼈民的⽣命和财产的需要,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及其设备设施。

⼈防⼯程可以分为两类:⼀是单建⼈防⼯程,⼆是合建⼈防⼯程。

就所有权⽽论,单建的⼈防⼯程的投资者⽐较明确,⽽且在绝⼤多数情况下,其投资主体是国家或地⽅政府。

所以,它的所有权主体是国家或地⽅政府。

但是,合建⼈防⼯程的所有权⽐较难以认定。

⾃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防⼯程的投资建设主体已由国家单⼀投资建设转变为社会多元投资建设。

我国法律也要求,城市新建民⽤建筑,必须修建⼈防⼯程,同时,减免⼈防⼯程的⼟地使⽤费和其他税费。

但是我国现⾏法律并没有对⼈防⼯程的产权归属及登记作出规定。

因此我们认为,在法律没有界定⼈防⼯程产权归属的情况下,**花园的业委会和开发商都⽆权主张所有权。

但是,关于讼争的地下停车场使⽤权的归属问题却⽐较明确。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防空法》第五条第⼆款规定:国家⿎励、⽀持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民防空⼯程建设;⼈民防空⼯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由此可见,国家⿎励社会⼒量参与⼈民防空⼯程建设,⼈民防空⼯程平时的使⽤权由投资者管理和收益。

最后有关法官建议说,⼈防⼯程所有权问题,之所以产⽣了争议,是因为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该⼯程的所有权。

所以,我国法律(尤其是《民法典》(2021.1.1⽣效))有必要规定⼈防⼯程所有权的归属,以应对现实之需。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防⼯程的产权怎么确定”问题进⾏的解答,⼈防⼯程的产权怎么确定,要依据具体的情况⽽定,如果是投资主体是国家或地⽅政府,产权就归国家所有。

【荐藏】人防工程所有权、使用权法律规定及相关裁判规则合辑

【荐藏】人防工程所有权、使用权法律规定及相关裁判规则合辑

【荐藏】人防工程所有权、使用权法律规定及相关裁判规则合辑•第五十二条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第一百三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第一百四十二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第五条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三十七条国家为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研生产和其他国防建设直接投入的资金、划拨使用的土地等资源,以及由此形成的用于国防目的的武器装备和设备设施、物资器材、技术成果等属于国防资产。

国防资产归国家所有。

••第四十五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前款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四十七条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二)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按二、三款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4-5%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3-4%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2-3%修建。

(四)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五)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人防工程权属的法律规定(3篇)

人防工程权属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人防工程,即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轻战争、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而建设的地下工程。

人防工程权属是指人防工程的产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法律关系。

我国《人民防空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人防工程权属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人防工程权属的法律规定出发,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解读。

二、人防工程权属的法律规定1. 人防工程产权(1)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防工程产权属于国家所有。

具体来说,下列情况的人防工程产权属于国家:1. 国家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2. 国家投资与人防工程使用者合资建设的人防工程;3. 国家投资与人防工程使用者合作建设的人防工程;4. 国家投资与人防工程使用者共同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

(2)人防工程产权的变更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人防工程产权的变更,应当经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人防工程产权的变更包括:1. 人防工程产权的转让;2. 人防工程产权的分割;3. 人防工程产权的合并。

2. 人防工程使用权(1)人防工程使用权的取得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人防工程使用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取得:1. 国家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使用权归国家所有;2. 国家投资与人防工程使用者合资、合作建设的人防工程,使用权归投资者共有;3. 国家投资与人防工程使用者共同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使用权归投资者共有。

(2)人防工程使用权的变更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防工程使用权的变更,应当经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人防工程使用权的变更包括:1. 人防工程使用权的转让;2. 人防工程使用权的出租;3. 人防工程使用权的抵押。

3. 人防工程收益权(1)人防工程收益权的取得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防工程收益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取得:1. 国家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收益权归国家所有;2. 国家投资与人防工程使用者合资、合作建设的人防工程,收益权归投资者共有;3. 国家投资与人防工程使用者共同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收益权归投资者共有。

论“结建”地下防空室的权利归属

论“结建”地下防空室的权利归属

论“结建”地下防空室的权利归属我国现行《物权法》第13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结建”地下防空室是占用建设用地地下空间,依法利用国家优惠政策和业主缴纳的税费建造的,其产权应归国家所有。

标签:物权法;地下防空室;所有权1“结建”地下防空室的特征及意义“结建”人民防空地下室,通常指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下简称《人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这里所说的民用建筑,是指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等,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此处的“民用建筑”是区别于“军事建筑”和生产性工业建筑而言的。

同时,人民防空地下室也有别于普通地下室,它是按照国家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必须具备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各种要素条件要求,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防护能力。

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依据《人防法》的规定,城市民用建筑必须建造地下防空室。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用一笔较少的投资取得战备、社会、经济效益的好办法。

它不仅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近就地掩蔽,减少伤亡损失的有效途径,而且在平时,又是抗震救灾保持地面建筑稳定的重要措施,同时还可以大大节省城市用地,缓解城市交通紧张状况。

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采用这种利国利民的办法,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2依据《物权法》可单独确立建设用地地下空间使用权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这一规定为我国土地空间的利用确立了根据,为建立我国土地空间权体系奠定了基础。

人防工程归谁所有?由谁使用?

人防工程归谁所有?由谁使用?

人防工程归谁所有?由谁使用?人防工程归谁所有?由谁使用?人防工程是“人民防空工程”的简称,它是指国家为了应对战争,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的需要,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及其设备设施。

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因此,人防工程包括两种类型,一是单建人防工程,它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医疗救护、人防指挥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

二是结建人防工程,它是指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

一、归谁所有单建的人防工程投资者比较明确,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其投资主体是国家。

所以,国家享有该类人防工程的所有权。

结建人防工程的所有权比较难以认定,《人民防空法》第22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因此,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修建人防工程。

但该法并没有明确此类人防工程归谁所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37条的规定,国防资产归国家所有。

而人防工程亦属于国防资产,因此,结建的人防工程所有权应归国家所有。

二、由谁使用关于人防工程的使用权,《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应当坚持有偿使用、用管结合的原则,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人民防空法》第5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51条规定,防空地下室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筹措。

依据上述规定,小区内的人防工程是由建设单位(即开发商)按国家有关规定投资建设的,因此小区内建设的人防工程应由开发商使用管理并享受收益。

有观点认为,小区内建设的人防工程的投资人应是全体业主,因为小区内建设的人防工程虽由开发商投资建设,但开发商已将该费用列入开发成本,并最终体现在房价中,所以小区内建设的人防工程实际投资人应是全体业主。

这种观点值得商榷,按照《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9条规定,人防工程面积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人防“结建”工程产权探讨

人防“结建”工程产权探讨

人防“结建”工程产权探讨近几年来,因人防“结建”工程产权权属关系不明确、管理主体缺位、法律法规建设滞后而引发的矛盾和冲突日渐激烈,已严重影响人防事业的发展。

积极探索并认真解决人防“结建”工程产权问题,是摆在各级人防主管部门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

一、人防“结建”工程产权热点问题分析人防“结建”工程产权的热点问题是使用社会资金投资建设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问题。

该热点问题大体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用易地建设费建设的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问题;二是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产权归属问题。

目前围绕社会资金建设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种认为归国家所有,其主要是人民防空法第八条“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的规定。

该观点强调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突出了人民防空的国防性即国家性的自然属性。

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使用社会资金建设的人防“结建”工程,产权应当归投资者所有。

其依据来源于人民防空法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的规定,以及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确定的“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

该观点突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属性。

笔者认为,研究和分析人防“结建”工程产权,要站在人防发展的全局来认识,充分认识人防工程建设的特殊性。

人防工程建设周期长,资金投入大,需要动员一切社会力量,在和平时期持续建设和系统建设,人防工程建设必须与经济社会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

人防部门是管理人防事务的政府部门,是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的组织者。

公共产品具有与每个利益、共同需要、共同消费的作用。

人防“结建”工程是平时和战时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保障的基础设施,需要政府部门通过宏观调控、政策引导等措施,最大程度的挖掘社会潜力建设人防,满足人民群众的安全需要。

人防工程的权利应该属于谁

人防工程的权利应该属于谁

⼈防⼯程的权利应该属于谁说到建筑⼈防⼯程,可能⼤家对于这个词并不熟悉。

不禁要问,建筑⼈防⼯程是什么?但其实,在我们的⽇常⽣活中,建筑⼈防⼯程随处可见。

最为常见的就属地下车库了。

⼈防⼯程的权利应该属于谁?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防⼯程的权利应该属于谁⼈防⼯程的所有权应归属国家,但是对于其使⽤收益权要视情况⽽定,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综合认定。

⼈民防空⼯程是指国家为了应对战争,增强城市整体和重点⽬标的防护能⼒,保护⼈民的⽣命和财产的需要,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及其设备设施。

包括为保障战时⼈员与物资掩蔽、⼈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建筑修建的平战两⽤的防空地下室。

因为⼈防⼯程建设的投资主体多样,因此导致了其所有权的复杂性,“平战结合”即战时提供⼈员、物资、车辆掩蔽,保护⼈民⽣命和财产安全的重要场所,⽽且平时能作为商场、停车场、储藏间等使⽤的⽅针⼜导致了⼈防⼯程的所有权和使⽤权的差异性。

对于⼈防⼯程的产权归属,有如下⼏个观点。

结建⼈防⼯程属于国家所有,因为结建⼈防⼯程是免交⼟地出让费及⼤部分相关税费建成的。

⼈防具有国防属性,是国家防御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防资产属国家所有。

结建⼯程是⼈防的组成部分,也是国防的组成部分,进⼀步明确了⼈防结建⼯程的国有属性。

《民法典》第⼆百五⼗四条【国防资产和基础设施的国家所有权】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铁路、公路、电⼒设施、电信设施和油⽓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相信⼤家看了上⾯介绍后,对于怎么解决要注意什么的责任的法律知识有了⼀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店铺律师,他们会为你进⾏专业的解答。

人防工程车位的性质和权属

人防工程车位的性质和权属

人防工程车位的性质和权属人防工程车位的性质和权属2009-09-01 22:28目前有四种不同的观点:一是国家说。

此种观点认为,结建人防工程属于国家所有,因为结建人防工程是免交土地出让费及大部分相关税费建成的。

1985年财政部、国家人防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就指出,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是国家的财产。

《人民防空法》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须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

易地建设费是政府强制性收取的,是人防工程的对价。

收取易地建设费的前提是人防工程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才有权向开发商收取。

二是属于开发商说。

理由是;1、《人民防空法》规定,地下人防工程可以军民两用,即在和平时期可以利用人防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战争状态下归国家统一使用。

同时规定了"谁投资、谁使用、谁收益"原则,建设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地下工程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谁维护"的原则,投资者享有包括转让使用权、租赁等方式的使用权、收益权和一定程度上的处分权,同时承担维修保养的法定义务。

2、《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五、一百三十六、一百四十二条等条款的规定,认为人防地下车位作为住宅小区开发商合法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所有权应当属于开发商。

3、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第9条的规定,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不进行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

物权法视角下结建人防工程的权属问题研究

物权法视角下结建人防工程的权属问题研究

物权法视角下结建人防工程的权属问题研究作者:周子荃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33期摘要物权法和人民防空法对结建人防工程的权属问题都没有规定,实践中出现三种不同的主张,即产权归国家,归开发商和归全体业主所有。

目前产权不明的状态产生了各种纠纷。

但是各地政府部门出台的文件也不一致,同类型的案件法院判决也不尽相同,更增加了产权归属问题的复杂性。

本文认为应该尽快明确结建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国家,同时投资者在国家所有的土地地下空间可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平时享有使用、管理及收益权。

关键词结建人防工程权属问题所有权平时使用权用益物权作者简介:周子荃,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商学院工商管理专业(双学位)。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11.431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土地资源日益紧缺,资源的有限性与经济发展、人口增长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和突出,因而合理地开发和利用土地地下空间,充分发挥效用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利用最初完全是公益性质的,是为防备空袭,建造了一些人防工事。

现行《人民防空法》明确规定:人民防空应该切实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城市建设紧密结合的原则。

在实践中,人民防空既要做好战时的军事斗争的应急准备,又要在和平时期发挥推动城市经济建设的作用。

这就要求充分挖掘原有人防工程的商业价值,实现功能转化。

目前很少有单独建设的人防工程,新建的人防工程大多是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而且商业价值日益凸显。

为了争夺这块利益,纠纷也愈发多了起来。

笔者认为,目前情况下,尽快确定结建人防工程的权属,对于解纷止争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人防工程权属问题概述(一)人民防空工程的特点人民防空工程是国家为了避免或减轻空袭和平时灾害对国民生命财产和国家经济资源的危害而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对此种建筑物是具备一定防护功能,在国外则被称为避难所、掩蔽所等。

在我国,很早的时期被称为防空洞、人防工事,但是现统一被称为人民防空工程。

结建人防工程权属的界定

结建人防工程权属的界定

结建人防工程权属的界定 结建人防工程是指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关于结建人防工程的权属,有以下三种主要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开发商所有说”。

理由有三:一是根据《防空法》第5条规定的“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建设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确立的“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原则,开发商直接投资建设平战结合人防工程,开发商理所当然享有其所有权、使用权及收益权。

二是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9条明确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三是部分省、市以地方性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明确规定平战结合人防工程归投资建设者所有,如:湖南、厦门、河北、苏州、上海等地。

因此,作为平战结合人防工程的地下室所有权由开发商享有,并有权依法对外出售结建人防工程。

第二种观点是“业主所有说”。

理由是:尽管开发商是平战结合人防工程的原始投资者,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造价纳入开发总成本,因而开发商将房屋卖出后便不再是投资者,业主因取得房屋所有权及相关公共配套设施的共有权而成为投资者。

《物权法》施行后,全国各地暂无以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明确平战结合人防工程归业主共有的规定。

第三种观点是“国家所有说”。

理由是:1998年3月19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的《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第2条规定“人防国有资产是国防资产组成部分”;第12条规定“人防国有资产按实务形态划分:(一)各类已建人防工程、在建人防工程(包括口部管理房和伪装房);结合城市新建小区和危房改造修建,交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防空地下室及其内部设备”,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第25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属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等”;《物权法》第52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因此,作为国防资产的平战结合人防工程所有权应归属于国家所有。

【精品】结建人防工程所有权归属之我见

【精品】结建人防工程所有权归属之我见

结建人防工程所有权归属之我见日期:[2010—3-3014:03:09]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邹健【摘要】根据《人民防空法》的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由于当前我国对于人防工程的权属问题并没有专门的立法,因此,实践当中对于结建人防工程的所有权、管理权和收益权发生很多争议。

本文作者试图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分析,对结建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属进行探讨研究.【关键词】人防工程不动产物权所有权【正文】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我国的人防工程建设也有了一个突破性的发展,人防工程投资建设主体已由国家作为单一投资建设主体发展成为多元的投资建设主体.由于我国立法没有对人防地下工程的所有权进行明确规定,因此,相关利害关系人往往为了自身利益各执一词.2004年以来,各地法院已经受理了多起结建人防工程权属纠纷的民事案件,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案情,各法院的判决也是各有千秋,这严重影响了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一、什么是人防工程人民防空工程简称人防工程,是指国家为了应对战争,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的需要,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及其设备设施。

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其中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简称结建人防工程。

从人防工程的建设形式来划分,人防工程分为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和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可用于防空目的的人防工程;从人防工程的建设或投资主体来划分,人防工程可分为公有人防工程和民用人防工程,如火车站、飞机场、电视台、广播电台、国家所有的大型建筑的地下室以及地下铁路等为公有人防工程,企业及其他经济和社会组织出资建设,在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为民用人防工程。

由国家出资单独兴建的人防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是没有争议的。

企业出资单独兴建的人防工程,其所有权归企业所有也是没有争议的。

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

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

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一、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的基本概念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是指对人防工程的产权、使用权、管理权等事项进行规定和管理的制度。

在我国,人防工程通常由政府出资建设,但其所处的地下空间、设备设施等都涉及到各种权益关系,需要进行明确规定和管理。

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的确立,有利于明确相关权益关系,促进人防工程的建设、管理和使用。

二、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的法律依据我国有关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城市防空工程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管理条例》、《城市燕文体施工方案》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人防工程的建设、使用、管理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对于明确人防工程产权制度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三、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的主要内容1.所有权归属人防工程建设一般由政府出资,因此其所有权通常属于政府。

政府对人防工程的所有权进行管理,具体表现为行政管理和法律保护等方面。

人防工程的使用权一般归政府相关部门管理。

2.使用权规定人防工程的使用权通常由政府相关部门管理,并提供给社会各界使用。

对于人防工程的使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人防工程的安全和功能。

3.管理方式人防工程的管理主要包括安全管理、维护管理、卫生管理等方面。

为确保人防工程的正常运行,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加强人防工程的监督和管理。

4.收益分配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成本很高,需要通过一定方式获取一定回报。

在人防工程建设后,获得的收益应当合理分配,以保障人防工程的运行和维护。

四、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的问题与建议1.现行人防工程产权制度存在不明确性目前我国的人防工程产权制度仍存在一些不明确的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对于人防工程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的界定和管理还存在一些不一致的地方,建议进一步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人防工程产权制度。

2.人防工程效益不明显当前,我国的人防工程在防护效果、经济效益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建议进一步加大对人防工程的建设投入,提高其利用率和效益。

人防工程产权归属问题

人防工程产权归属问题

人防工程产权归属问题人防工程大致可分为依法义务修建的人防工程和超义务修建的人防工程。

比如说,小区内两幢高层建筑应当修建“满堂红”人防工程,但开发商不光在高楼下面修建了地下负一层、负二层两层人防工程,还在两幢楼之间的绿地之下也修建了人防工程,将高楼下的人防工程连成一体。

若负二层防空地下室属于依法义务修建的人防工程,则多修的负一层防空地下室和绿地下多建的人防工程就是超义务建设的人防工程;再如小区全部是多层建筑,按国家规定应当按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开发商共修建了6%的人防工程,则超出的2%即为超义务建设的人防工程。

所以依法义务修建人防工程与超义务修建人防工程是完全不同的两种行为,分别适用《人防法》第4条规定和第5条规定,依法义务建设的人防工程归国家所有,超义务建设的人防工程其使用、受益权(用益物权)归投资者所有,但这里涉及到一个问题,即超义务建设的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能否就可以直接认定归投资者所有呢?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尤其是商品房小区)在政府进行规划审批时,都设定了专门的平时使用的规划用途,如停车场、贮藏室、小区会所等等,往往正是因为平时使用上存在较高的经济价值,才成为多方争议的焦点,成为目前产权纠纷的主要原因。

第一、对于义务内修建的人防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但其平时用途可能根据规划用途用作小区停车场或其他,亦称其平时用途在规划时就已经设定好了,在一般情况下是由人防办和规划局审定通过的。

《人防法》对此亦有明确规定:第20条“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在保证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有利于平时的经济建设、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工程的开发利用”第26条“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根据规划许可的有关内容,人防工程因为平时使用的规划用途,其使用权已经确定给了特定对象,或由小区业主作为公共的配套设施共同使用,或由某一特定使用人使用该人防工程为小区全体业主提供某项特定服务。

人防工程的使用权是什么

人防工程的使用权是什么

人防工程的使用权是什么《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应当坚持有偿使用、用管结合的原则,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人民防空法》第5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在地下游乐场等地下建筑物修建人防工程,为战时存放物资、人员,近期,有人认为地下车库车位等人防工程使用权应随房产移交全体业主,因此大家对人防工程的使用权产生了争议和讨论。

接下来小编对人防工程的使用权进行介绍,请大家阅读了解。

▲一、人防工程的概念人防工程是“人民防空工程”的简称,它是指国家为了应对战争,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的需要,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及其设备设施。

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二、人防工程包括两种类型1、单建人防工程,它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医疗救护、人防指挥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

2、结建人防工程,它是指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

▲三、人防工程的所有权1、单建的人防工程投资者比较明确,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其投资主体是国家。

所以,国家享有该类人防工程的所有权。

2、结建人防工程的所有权比较难以认定,《人民防空法》第22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因此,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修建人防工程。

但该法并没有明确此类人防工程归谁所有。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37条的规定,国防资产归国家所有。

而人防工程亦属于国防资产,因此,结建的人防工程所有权应归国家所有。

▲四、关于人防工程的使用权1、《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应当坚持有偿使用、用管结合的原则,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人民防空法》第5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人防产权相关法律规定(3篇)

人防产权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是我国国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

人防产权是指人防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为规范人防产权管理,保障人防设施的安全、合理、有效利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人防产权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人防产权的概念、法律规定、产权登记、产权保护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人防产权的概念人防产权是指人防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人防设施包括人防工程、人防设备、人防物资等。

人防产权的法律规定,旨在明确人防设施产权归属,保障人防设施的安全、合理、有效利用。

三、人防产权法律规定1. 人防设施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下简称《人民防空法》)第十六条,人防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国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人防设施的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拆除、占用、损坏人防设施。

2. 人防设施使用权根据《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人防设施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人防设施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3. 人防设施收益权人防设施收益权是指人防设施在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收益。

根据《人民防空法》第十八条,人防设施收益权归国家所有。

人防设施收益可以用于人防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4. 人防设施处分权人防设施处分权是指人防设施所有者依法对人防设施进行处置的权利。

根据《人民防空法》第十九条,人防设施处分权包括转让、出租、抵押、拆除等。

人防设施处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5. 人防设施产权登记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二十条,人防设施产权登记实行统一登记、分级管理。

人防设施产权登记应当向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6. 人防设施产权保护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人防设施产权。

人防设施产权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人防工程产权方案

人防工程产权方案

人防工程产权方案第一章总则一、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人防工程的产权管理,保障人防工程的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二、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人防工程的产权管理和使用。

三、产权范围本方案所述的产权范围包括人防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和使用权。

第二章产权主体一、产权主体的确定1. 人防工程建筑物的产权主体为国家或社会团体。

2. 人防工程土地使用权的产权主体为国家或国有土地所有者。

3. 人防工程使用权的产权主体为国家或授权的管理单位。

二、产权主体的权利和义务1. 产权主体享有人防工程相应产权的使用、收益、转让和抵押等权利,同时应履行相关维护、保养和安全管理的义务。

2. 产权主体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税收和财务管理义务,确保人防工程的正常运营和管理。

第三章产权权利与限制一、产权权利1. 产权主体有权在法律、法规和规划规定范围内,对人防工程实施改建、改造和扩建等行为。

2. 产权主体有权享有人防工程的利益和收益。

3. 产权主体有权将人防工程进行转让或抵押等活动,但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审批程序。

1. 人防工程产权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不得越权改建、改造和扩建。

2. 人防工程产权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的安全管理标准,不得私自拆除、减弱结构和设施的安全性。

3. 人防工程产权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违法转让或抵押等活动。

第四章产权管理一、产权登记1. 人防工程产权主体应在土地管理、房地产管理等相关部门进行登记,确保产权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人防工程产权信息登记应包括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土地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等相关证件和材料。

二、产权管理机构1. 地方人民政府应成立并设立人防工程产权管理机构,负责人防工程产权的管理和监督。

2. 人防工程产权管理机构应制定相关产权管理办法和细则,确保人防工程产权管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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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建人防工程权属的界定结建人防工程是指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关于结建人防工程的权属,有以下三种主要观点.第一种观点是“开发商所有说”。

理由有三:一是根据《防空法》第5条规定的“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建设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确立的“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原则,开发商直接投资建设平战结合人防工程,开发商理所当然享有其所有权、使用权及收益权。

二是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9条明确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三是部分省、市以地方性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明确规定平战结合人防工程归投资建设者所有,如:湖南、厦门、河北、苏州、上海等地。

因此,作为平战结合人防工程的地下室所有权由开发商享有,并有权依法对外出售结建人防工程。

第二种观点是“业主所有说”。

理由是:尽管开发商是平战结合人防工程的原始投资者,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造价纳入开发总成本,因而开发商将房屋卖出后便不再是投资者,业主因取得房屋所有权及相关公共配套设施的共有权而成为投资者。

《物权法》施行后,全国各地暂无以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明确平战结合人防工程归业主共有的规定。

第三种观点是“国家所有说”.理由是:1998年3月19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的《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第2条规定“人防国有资产是国防资产组成部分”;第12条规定“人防国有资产按实务形态划分:(一)各类已建人防工程、在建人防工程(包括口部管理房和伪装房);结合城市新建小区和危房改造修建,交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防空地下室及其内部设备”,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第25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属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等”;《物权法》第52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因此,作为国防资产的平战结合人防工程所有权应归属于国家所有。

同时,部分地方城市亦明确规定平战结合人防工程归国家所有。

笔者认为,结建人防工程宜通过立法确定为小区全体业主共有.首先,结建人防工程不宜界定为开发商所有。

理由如下:其一,开发商享有结建人防工程所有权没有法律、法规依据。

目前,调整人防工程的法律、法规主要有《防空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以上法律、法规均未规定结建人防工程所有权的问题,只是规定了平、战管理、结合使用的关系问题。

且根据《立法法》第8条规定,上述《防空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均不具有规范民事基本制度的资格。

其二,结建人防工程的建设费用已由业主分摊。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规定:“防空地下室建设所需的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

据此,在分摊了结建人防工程建设费用的业主、已转移了建造成本的开发商和并未投资且未实行征收的国家这三个可能的权利主体之间,最无资格主张权利归属的应该是开发商.其三,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角度分析,结建人防工程所附着的地下空间权不能脱离建设用地使用权而独立存在。

《物权法》第135条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能、第136条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作用范围,即地下、地表和地面。

在业主已取得了小区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已成为权利主体的前提下,如果同时承认开发商保留地下车库的产权,等于承认了地下空间权可以与土地的使用权相分离。

而此问题在现有立法上是空白,在法理上也解释不通。

因此,在开发商和全体业主之间,从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空间权相依存的角度分析,宜得出地下车库的产权应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结论。

其四,结建人防工程归开发商所有可能造成与业主共有权在管理和维护上的冲突。

开发商如享有结建人防工程所有权时,必然伴随着该工程所有权的流转,而结建人防工程作为一种特殊设施,根据《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要求、分工负责、定期维护、保障使用等原则,应进行严格的日常检查与维护。

所有权人的不断流转及相关责任人的不明极易产生结建人防工程管理职责上的疏漏,这与结建人防工程的功能相冲突。

其次,结建人防工程也不宜规定为国家所有。

理由如下:其一,国家规定修建结建人防工程的主要目的是人民防空而不是与民争利。

国家人民防空关注的是结建人防工程的平时养护以及战时防空功能的发挥,至于界定为小区全体业主所有而不是国家所有,并不会与国家战时的征用和人防工程功能的发挥相冲突。

其二,《防空法》虽然要求开发商建设人防工程交给人防办管理,但并无国有化之特别规定,而且,国有化是特殊历史时期的特殊措施,政府即便根据严格的程序实施国有化,必须进行充分有效的补偿.况且,从《防空法》中也无法解读出国家通过国有化的方式将结建人防工程收归国有的结论。

从买卖的角度分析,也不存在人防部门代表国家与开发商或者其他相关主体签订地下人防工程的买卖合同问题.所以,人防部门若取得结建人防工程权属,其法理依据肯定也不是买卖。

所以,结建人防工程归国有缺乏权利来源.其三,结建人防工程依据“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其权利归属,这既是经济规律的要求,也是法律保障私人财产权的体现。

正如上文分析,由于无法解释国家所有的权利来源问题,界定为国家所有既违背基本的法律和生活逻辑又与我们执政为民的宗旨相悖。

而确定为谁投资、谁所有,则彰显了公平法理,又明确了权属、责任,杜绝了纷争。

再次,结建人防工程宜界定为小区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理由有二。

一是,从结建人防工程的地价因素分析。

我们知道,商品房开发必须履行完整的征地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初始的土地出让金显然是开发商交付的,开发商完成建设后通过销售行为又将土地出让金通过商品房销售价格或者面积公摊等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转嫁给了全体业主,所以,归根结底,全体业主应该是土地出让金的最终承担者(当然也包含持有部分未售让物业产权的开发商本身)。

这也是为什么对那些属于区分所有权范围的公共场所没有争议地归属全体业主的原因.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9条明确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即本文讨论的结建人防工程)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即上述土地出让金并不包含结建人防工程部分。

计算容积率时,也不包含结建人防工程部分。

换言之,对于地表以下的结建人防工程,国家实际上并没有收取土地出让金.由于未付土地出让金,结建人防工程的严格意义上的房产权始终存在争议,房屋测绘部门在进行面积测绘时,并没有将其面积列入公摊面积.可以说,这是目前产生结建人防工程产生争议的根本原因所在.因为没有支付土地出让金,人防部门认为这部分是国家所有,目的是为了实现人防用途,因而,作为国家利益的代表,人防部门拥有结建人防工程的物权;而开发商认为,既然整个建筑都由开发商建设,而结建人防工程没有列入公摊面积,因而,当然属于开发商所有;全体业主则认为他们在购买“上盖"时已经分摊了全部纳入容积率的地价,至于地下停车场部分是上盖土地的附属,没有上盖的地价款当然也不可能有地下停车场的承载土地了,既然地下停车场不用计算地价,说明地下停车场属于地面建筑物不可分割的设施.由于我国对立体物权的研究尚未成熟,在此情况下,与地表不动产物权匹配的地上或者地下建筑物仍然难以逃脱“附着土地使用权"的一般规律。

(少数与地表联系并不紧密的地下、地上设施或者建筑物如地铁、无上盖的地下商场、矿井、矿脉、高架桥、立交桥、过河桥梁、铁轨、有轨电车的轨道等可以作为该规律的例外)。

所以,结建人防工程当属附着地表土地使用权范畴之列。

不收取土地出让金的政策更表明结建人防工程的土地价值与地表土地使用权密不可分.因此,从土地使用权上讲,该结建人防工程应该属于全体地表的全体业主。

二是,从结建人防工程的工程成本投入分析。

开发商将其建造费用摊入到销售成本中,从经济学的观点来看就是,结建人防工程的建筑投资者实质上就成了业主,那么,业主当然享有结建人防工程的所有权。

同理,如果情况相反,则应归属于开发商所有。

四、对本文所涉案例的实证分析1.结建人防工程中的车位能否有偿转让在现有的立法背景下,可以确定开发商不可能是结建人防工程的所有权人,在该客体的所有权系空白的前提下,开发商应该不能出售该客体。

但是,实际的情形是地方立法在某些方面进行突破,地下车位的诉讼也不断地涌入司法领域从而无形中为该领域的将来立法积累了素材.据笔者了解,开发商通常是在经过人防部门审批并交纳人防使用费用后将该结建人防工程中的车位出售给业主。

这种出售行为的效力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也是有差异的。

有认定为买卖协议无效的,有从专有使用权或空间权的角度认定为有效的.至于能否办理权属证书,据笔者咨询某市房产产权部门的同志,得到的答复是暂缓办理.结合案例一,在不明晰所有权且未征得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开发商不得自行出售地下人防工程的所有权。

但是《物权法》第241条规定,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首先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按该条文所体现原则,物的归属与物的利用是可以分离,物的所有权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可取得对物占有、使用的权利。

具体到本案,开发商虽非诉争标的的所有权人,但仍可以合法取得对结建人防工程占有、使用的权利。

在不影响防空效能的条件下,人防工程经人防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开发利用,而出售、出租车位就是最常用的方式.本案中,诉争人防工程于2007年报某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注明平时用途为停车,可认为开发商已合法取得对人防工程占有、使用的权利。

《防空法》第5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由于本案中开发商未将人防工程建造成本摊入销售成本,所以,开发商是诉争标的的投资人。

在其取得了人防工程开发利用许可的前提下,可以签约方式转让诉争结建人防工程内划分的车位专用权.关于车位专用权的期限问题,由于合同没有约定、立法没有规定,只能是空白。

对《购买相关设施协议》协议名称中出现的“购买”二字,笔者认为,诉争的地下车位不能办理单独的权属证书,理由同上.购房者只能取得专属使用权,故该协议是名为买卖实为转让使用权的合同,开发商一次性收取的价款是地下车位使用期间的全部使用费。

协议约定,只有小区商品房购买者可购车库、车位,故协议虽未约定使用期限,但可推定应与商品房相同。

商品房所有权无期限,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有期限,故地下车库、车位的使用期限应与相应商品房土地使用权期限相同。

该案留下了几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空间权的关系问题、空间权作为一个三维的立体空间及其八维界址问题、空间权的登记等,期待我们进行进一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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