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变更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转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
转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部分附表的通知》的通知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市管医疗单位:现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部分附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机构管理,特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抓好清理整顿。
各县市区卫生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规定‣的有关要求,于8月20日前对本行政区域内已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进行一次清理整顿。
二、明确清理重点。
清理的重点是不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或•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类别、名称和诊疗科目等不符合规定的;设置和名称未经有审批权部门批准的;其他违规审批的医疗机构。
三、抓好整改建档通过清理,撤销一批违规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纠正一批审批不规范的行为,建立完整的医疗机构审批档案。
四、做好汇总上报。
请各县市区卫生局于2008年8月22日前将清理整顿情况报我局医政科。
市直市管医疗机构由我局直接开展清理整顿。
我局将在8月底对各地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抽查。
•规定‣执行及清理整顿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我局医政科联系。
附件:1、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2、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部分附表的通知二○○八年八月二日附件1: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以•条例‣为依据,严格医疗机构等医疗服务要素的准入审批,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管,医疗服务秩序逐步好转。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审批(包括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管理,特作如下规定:一、严格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一)严格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严格按照•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规定审批医疗机构。
浅谈《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中医疗机构的登记条件
浅谈《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中医疗机构的登记条件作者:胡安冬来源:《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2018年第17期中图分类号:R197.1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 2018) 9-389-01摘要:笔者通过对《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中许可相关条例进行了梳理,归纳出医疗机构行政许可中最重要的三点内容,同时注明了在置医疗机构同时应当注意的法律条款。
医疗机构的设置人应当积极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同时避免违法行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关键词: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医疗机构行政许可《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1月1日施行一年多以来,为深圳市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规范医疗执业行为,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利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该《条例》中对于政府对医疗卫生资源的配置和保障做了相关要求,对医疗纠纷的处理作出了明确指引,但是整部法规中最重要的部分,还是对于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标准做了规定,笔者认真梳理了《条例》中从设立到执业标准的相关内容做了一些归纳。
首先,对于医疗机构设置的主体,按照经营性质分为两类,分别为政府设立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民间资本设立的营利性医疗机构。
《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做了明确规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机构编制部门或者民政部门进行主体资格登记;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商事主体资格登记。
作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设立主体,必须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的第十二条的规定:商事主体领取营业执照后,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批准的项目,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因此作为数量庞大的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主体公司或个体户,应当首先取得《营业执照》,之后根据《规定》第二十一条商事主体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经营场所与商事主体住所不一致且在特区内跨区的,商事主体应当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和商事主体住所不一致但在特区内不跨区的,商事主体应当选择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或者将分支机构经营场所信息登记于其隶属的商事主体营业执照内。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1.02.21•【字号】穗民[2011]34号•【施行日期】2011.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工作的通知(穗民〔2011〕34号)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各区、县级市民政局: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和民政部、卫生部《关于城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0〕253号)以及省民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对城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通知》(粤民民〔2001〕41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非营利性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主要包括:(一)社会捐资兴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二)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三)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对社会开放的,且其总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占三分之二以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四)国有或集体资产与医疗机构职工集资合办的,且其总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占三分之二以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五)自然人举办的合伙或个体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二、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应到同级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09•【字号】成府发[2010]26号•【施行日期】2010.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的意见(成府发〔2010〕26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我市医疗卫生事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成委发〔2009〕3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准入范围(一)鼓励社会资本举办民营医疗机构。
社会资本可自主申请举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重点支持社会资本在城乡结合部、城市新区等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区域举办医疗机构。
支持社会办医主体兴办具有世界或国内领先水平的综合或专科医疗机构。
市及各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在制定和调整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其他各类卫生资源配置规划及标准时,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市及各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范围负责对申请举办的民营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等执业范围进行审核,凡符合举办条件的,应尽快予以批准。
(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有医院改制重组。
鼓励社会资本通过联合、托管、兼并、购买等方式参与国有医院改革。
对社会资本参与国有医院改制重组过程中需要审批、核准和备案的事项,全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公开相应的制度、条件和程序。
(三)支持境外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合伙形式举办或参与举办医疗机构。
申请举办外商独资或者中外合资、合作、合伙医疗机构的外方及中方应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医疗机构增设科室申请书模板
医疗机构增设科室申请书模板:尊敬的医疗机构登记机关: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我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向贵机关申请增设诊疗科目。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申请人和拟增设科室基本情况申请人:×××医疗机构地址:×××市×××区×××路×××号性质: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私人所有制经营性质:非营利性/营利性许可证号:×××456789拟增设科室:×××科(如:内科、外科、儿科等)拟增设科室负责人:×××职称:×××执业资格:×××二、增设科室原因和理由1.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
为了满足患者的就诊需求,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我们需要增设相应科室,提供更加全面、便捷的医疗服务。
2. 近年来,我院患者就诊数量逐年上升,现有科室已无法满足患者就诊需求。
为了更好地为广大患者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提高患者满意度,我们决定增设科室,优化学科结构,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3. 根据我国卫生政策和发展规划,鼓励医疗机构根据自身条件和优势,积极开展特色医疗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个性化的健康需求。
我院在×××领域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专业技术优势,增设相应科室有助于发挥我院特色,提升竞争力。
4. 增设科室有助于完善我院学科体系,促进医疗、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协调发展。
通过引进优秀人才、开展新技术、新项目,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为患者提供更加优质的诊疗服务。
三、拟增设科室的组成人员、设备、场地等条件1. 拟增设科室负责人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专业技术水平,能够带领科室开展各项工作。
医疗机构更名申请书模板
医疗机构更名申请书尊敬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名称]:您好!我单位[医疗机构名称],位于[医疗机构地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名称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因[更名原因],向您申请对我单位名称进行变更。
一、医疗机构基本信息1. 我单位原名为:[医疗机构名称],成立于[成立时间],为[医疗机构性质,如营利性/非营利性]。
2. 我单位原登记号为:[登记号]。
3. 我单位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4. 我单位原注册资金为:[注册资金]。
二、更名原因及依据1. 更名原因:(1)[第一条更名原因],以便更好地适应市场发展需求。
(2)[第二条更名原因],提升我单位的品牌形象和知名度。
(3)[第三条更名原因],与我单位业务范围和发展战略相匹配。
2. 更名依据:(1)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名称应当反映其类别、业务范围和特点。
(2)根据《医疗机构名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名称变更应当向原登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
三、更名后的医疗机构信息1. 更名后的医疗机构名称为:[新医疗机构名称]。
2. 更名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新身份证号码]。
3. 更名后的注册资金为:[新注册资金]。
4. 更名后的医疗机构地址为:[新医疗机构地址]。
四、更名后的医疗机构业务范围更名后的医疗机构将继续秉承“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保障人民健康”的宗旨,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医疗服务。
五、更名后的医疗机构发展规划更名后的医疗机构将进一步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拓展业务范围,提高医疗技术水平,致力于为广大患者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六、申请材料1. 医疗机构更名申请书。
2. 医疗机构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3. 医疗机构更名理由书。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鄂政办发[2011]8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1〕8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卫生领域,促进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和《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鄂发〔2009〕24号)精神,现就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律,坚持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统一规划原则。
遵循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需要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同等待遇原则。
在具备资质标准的前提下,对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消除阻碍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的体制机制和政策障碍。
有进有退原则。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适度降低公立医院的比重,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
依法管理原则。
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强化政府依法监管职能,促进社会资本办医健康发展。
(三)工作目标。
通过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引入竞争机制,壮大医疗资源总量,优化医疗资源配置结构,增加医疗服务供给,提高医疗服务整体效率,构建以公立医疗机构为主体、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新型医疗服务体系。
备案诊所变更申请书模板
备案诊所变更申请书尊敬的XX区卫生行政部门:您好!我诊所因业务发展需要,现向贵部门提出备案诊所变更申请。
请您予以审批。
一、变更事项1. 诊所名称:由“XX诊所”变更为“XX诊所”;2. 诊所地址:由“XX区XX街道XX号”变更为“XX区XX街道XX号”;3. 诊所负责人:由“XX”变更为“XX”;4. 诊疗科目:由“全科医疗科”增加“儿科”和“皮肤科”;5. 经营性质:由“非营利性”变更为“营利性”;6. 所有制形式:由“集体”变更为“私人”;7. 服务对象:由“社会”变更为“内部”。
二、变更原因及意义1. 诊所名称变更:为了更好地树立品牌形象,提高诊所知名度,我们决定变更诊所名称。
2. 诊所地址变更:因原地址租赁合同到期,为确保诊所的正常运营,我们找到了新的地址。
3. 诊所负责人变更:原负责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新任负责人具有丰富的医疗管理经验,能够带领诊所更好地发展。
4. 诊疗科目变更:根据市场需求和诊所自身条件,我们决定增加儿科和皮肤科,以满足更多患者的就诊需求。
5. 经营性质变更: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发展,提高诊所的运营效率,我们决定将经营性质由非营利性变更为营利性。
6. 所有制形式变更:根据诊所发展需要,我们决定将所有制形式由集体变更为私人。
7. 服务对象变更:为了更好地聚焦特定群体,提高服务质量,我们决定将服务对象由社会变更为内部。
三、变更准备情况1. 已办理新的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 已完成新地址的装修和设备采购;3. 新任负责人已具备相应资质,并完成注册手续;4. 新增诊疗科目已招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并完成培训和考核;5. 已制定新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6. 已完成消防应急预案的修订。
四、承诺我们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诊所变更后的运营质量和服务水平,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请您予以审批,谢谢。
{行政管理制度}莱州市卫生局医政科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管理规程细则
{行政管理制度}莱州市卫生局医政科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管理规程细则批。
对审批的医疗机构,出具批复文件,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报烟台市卫生局备案。
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审查时限不受办理时限限制,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三)办理期限:自正式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均不含资料补正时限)。
(四)需要提交的资料:1.申报资料目录;2.筹建单位或筹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文件;3.筹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政府指定或任命文件;4.《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5.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内容);6.选址报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内容);7.设置医疗机构审核意见表8.医疗机构建筑平面图,其中手术室、消毒供应中心(室)、静脉用药配置中心平面图单列;9.资信证明(附表1)或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公立医院出具资信证明,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以出具银行资信证明或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10.名称中含有其他单位或组织名称的,提交该单位或组织负责人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11.由两个以上单位、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资或合作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还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12.涉及国有资产投入或租赁的应提交资产所有者的同意投资或租赁的批复文件;13.涉及转制的提交机构设置人及有关部门同意转制的文书;转制协议书及有关资产、人员安排的说明;拟转制机构资产评估报告;14.烟台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一)受理范围: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和由烟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下放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
(一)办理程序:1.莱州市卫生局医政科受理;2.莱州市卫生局医政科进行资料初审、组织卫生监督所及医学会专家现场验收、考核,出具资料审核及现场审核意见;3.莱州市卫生局医政科进行复审,签署审核意见,报分管局长、局长审批;4.审批通过后,医政科进行公示、出证、存档、完成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审核录入。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填写说明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填写说明一、附表6的填写:1、批准文号: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填写。
2、登记号: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
3、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即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4、申请日期:为填写完毕报卫生局审批的日期。
二、附表6—1的填写:原核准登记事项:必须按照核准登记内容逐项填写,不可有空项;非营利性机构不填写“注册资金”栏。
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只需完整准确填写变更事项。
三、附表6—2的填写:(一)申请变更登记提交如下文件:将所提供的文件、证件逐项列于此栏中。
(二)申请变更登记理由:填写所变更的项目的理由。
(三)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填写意见并盖公章,没有的不填写。
四、附表6—3—1的至附表6—3—2由卫生行政部门填写。
五、附表6—4的填写: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由领证人填写本表中领证人签字、领证日期、联系地址、电话栏、其余各项由发证人填写。
一辈子活得就是这一颗人心!但是善良,要有个度,因为总有人利用你的善良伤害你。
人善,人欺,天不欺;人好,心好,有好报为人行善,你把善良给对了人,别人就会对你感恩;为人行善,你把善良给错了人,那么别人就会让你寒心。
真心待人,你把心软给对了人,别人会感谢你情深意重;真心待人,你把心软给错了人,那就会让你痛心疾首。
心软做人,你把宽容给对了人,别人会对你热忱款待;心软做人,你把宽容给错了人,别人就会让你窝心难受。
人善,人欺,天不欺;人好,心好,有好报你做人谦让可以,但要看情况,如果遇到善解人意的人,那么就会各退一步;如果遇到得寸进尺的人,那么就会更近一步。
你待人善良可以,但要看什么样的人,如果遇到有良心的人,他就会知恩图报;如果遇到没良心的人,他就会卸磨杀驴。
人善,人欺,天不欺;人好,心好,有好报现实这么的残酷,别想拿什么装无辜。
改变不了的事就别太在意,太在意只会让自己更伤心,留不住的人就试着学会放弃,强行留下,也是留下人,却留不住心,受了伤的心就尽力自愈,没有人会替你治疗,活在世上,除了生死,都是小事,别为难自己。
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法律税收差异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摘录一、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一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社会资本可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卫生、民政、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要依法登记,分类管理;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五允许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进一步扩大医疗机构对外开放,将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调整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允许境外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国境内与我国的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立医疗机构,逐步取消对境外资本的股权比例限制;对具备条件的境外资本在我国境内设立独资医疗机构进行试点,逐步放开;境外资本既可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以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境外资本在我国中西部地区举办医疗机构;二、进一步改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环境七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税收和价格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要执行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价,免征营业税;十三鼓励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并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红十字会、各类慈善机构、基金会等出资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与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立长期对口捐赠关系;十四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土地政策;有关部门要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如需改变,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十六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变更经营性质的相关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转变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确需转变的,需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转换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按规定分别执行国家有关价格和税收政策;三、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十九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守法经营;非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登记的经营性质开展经营活动,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票据,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入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对违反经营目的、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的,卫生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责令停止执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非公立医疗机构要按照临床必需的原则为患者提供适当的服务,严禁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对不当谋利、损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卫生部门要依法惩处并追究法律责任;财政、卫生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制度及登记管理办法;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审计监督作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摘录二、建立新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国家根据医疗机构的性质、社会功能及其承担的任务,制定并实施不同的财税、价格政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体系中占主导地位,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同级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并按扣除财政补助和药品差价收入后的成本制定医疗服务价格;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享受政府补助,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卫生、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财务监督管理;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放开,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九、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入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在总量控制幅度内,综合考虑医疗成本、财政补助和药品收入等因素,调整不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务价值;增设或调整诊疗费、护理费、挂号费;适当提高手术费、床位费等;降低过高的大型医疗设备检查费;适度放宽特需医疗服务价格;要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档次,引导患者合理分流;在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要考虑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的特点,并适当提高中医、民族医的技术服务价格,促进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和中医、民族医的发展;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联合制定的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规范医疗机构分类登记的程序和内容,经商财政部、国家计委同意,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登记暂行规定,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地要在今年年底以前完成现有医疗机构的分类登记核定工作,并将登记情况汇总报送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核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附件: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登记暂行规定一、为贯彻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落实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规范医疗分类登记程序和内容,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二、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城镇医疗机构均须实行分类登记;具体登记范围按各省实施方案执行;新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在审批时同时进行分类登记;三、医疗机构经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同意后,到为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分类登记手续;四、医疗机构申请分类登记时,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书面申明其性质,如实填写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附后,并提供相关资料;占有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的现有医疗机构若申请设立营利性医疗机构或非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提供合法的资产评估报告,对国有资产的处置必须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集体资产的处置必须报经产权主管单位批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五、接受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申请医疗机构的资金来源和性质、结余分配方式、社会功能和承担的任务等情况,核定其性质,并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上注明其为“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医疗机构;六、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七、医疗机构核定类别后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安排登报公告;医疗机构核定性质后必须按照其性质进行运作和管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对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财务和分配状况应通过年终决算进行审核,对营利性和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财务和分配状况应实行年审制度,医疗机构应配合监管和审计并提供所需的全部资料;卫生行政部门在办理医疗机构校验手续时,除要审核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项目外,还须审核其是否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规定要求运行;八、医疗机构如要变更其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的性质,必须得到原设置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的批准,并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九、医疗机构未按要求办理分类登记核定手续、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按其性质运行和管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改变其性质而不办理变更手续的法律责任,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另行规定;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分别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定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变更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附件1:运城市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变更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登记注册书医疗机构名称: (章) 登记号:□□□□□□□□□□□□□□□□□□□□□□□□法定代表人: (章)(主要负责人)申请日期:年月日批准文号:字( )第号附件2:运城市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保证书我医院转变成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后,保证做到:一、严格遵守国家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各项政策,办院宗旨以对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为主要经营目的。
所得营业收入除结余部分30%作为个人或股东分配使用外,其余只限于自身医疗机构的发展支出和公益性事业支出,如改善医疗条件、引进技术、开展新的医疗服务项目等。
二、保证做到依法执业,诚信经营。
医疗服务价格严格遵守价格部门制订的收费标准,所有收费项目在醒目位置公示,不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变相、分解收费。
严格执行住院病人“一日清单”制度,不套取新农合(城镇医保)资金,不擅自发布医疗广告,自觉接受社会和患者监督。
三、严格执行国家财政部、卫生部的《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等法规政策,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监督。
四、主动承担社会公益性和公共卫生服务,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管理,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如对口支援、卫生下乡、参与全市急救网络建设等。
五、严格按核准的诊疗科目开展医疗活动,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积极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有效预防和及时化解医疗纠纷。
六、严格遵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
七、医院停业时的资产处置按照国家对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有关政策执行。
八、如违反以上条款,自愿接受市卫生计生委取消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资格。
保证人签字:(盖章)(医疗机构章)年月日。
医院投资的重要概念解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营利性医疗机构
医院投资的重要概念解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营利性医疗机构近年来,国家下发一系列政策,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举办医疗机构。
医院投资也成为近期投资热点之一。
本周,环球律所合伙人赵博嘉为大家带来“医院投资的重要概念解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营利性医疗机构”,详细介绍营利性医疗机构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基本概念、差别以及由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向营利性医疗机构转变的基本程序及注意事项。
赵博嘉环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律师于2004年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自2004年1月起从事证券、并购相关工作,从业时间已逾10年。
赵律师近期在医疗健康领域,为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泰康之家、鼎晖、中民国际、红杉资本、康桥、首都医疗集团等机构,以及为众多医院集团、医生集团、移动医疗公司、基因检测公司、医疗器械耗材公司等,提供投融资、并购、上市等相关法律服务 .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基本概念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在2000年联合制定了《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卫医发[2000]233号),明确将医疗机构分为两大类: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划分的主要依据是医疗机构的经营目的、服务任务,以及执行不同的财政、税收、价格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的医疗机构。
它不以营利为目的,其运营的结余不向举办人进行分配,只能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以及自身的发展。
这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向公众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满足社会公众的最基本医疗需求,只提供少量的非基本医疗服务(例如公立医院中的特需门诊)。
常见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有几种:(1)公立医院。
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隶属于卫生主管部门.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并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对口支援、交流培训等,政府也会给补贴)。
公立医院一般以事业单位的形式存在。
(2)国有企业举办的企业医院。
这些医院设立的初衷,主要为国有企业的职工提供医疗服务,比如石油、石化系统的企业医院。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变更营利性医疗机构流程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变更营利性医疗机构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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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变更申请书
医疗机构变更申请书尊敬的医疗机构审批部门:您好!我谨代表XXX医疗机构向您提交本次医疗机构变更申请书,请您予以审批。
在此,我们郑重承诺,本次变更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医疗机构管理的相关规定,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安全,更好地为广大患者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一、医疗机构基本信息1. 机构名称:XXX医疗机构2. 机构性质:营利性/非营利性3. 机构类型: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4.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号:XXX5. 住所:XXX省XXX市XXX区XXX路XXX号6. 法定代表人:XXX7. 联系电话:XXX二、变更内容1. 变更项目: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医疗机构名称、医疗机构地址、医疗机构业务范围、医疗机构床位、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等。
2. 变更理由:(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为确保医疗机构合法经营,申请更换新的许可证。
(2)因业务发展需要,医疗机构拟调整名称,以更好地反映机构特色和服务宗旨。
(3)因城市规划、交通便利等因素,医疗机构拟搬迁至新地址,以提供更便捷的医疗服务。
(4)根据市场需求和医疗机构发展规划,拟增加或调整业务范围,以满足患者多元化就医需求。
(5)因原法定代表人离职,需更换新的法定代表人,以确保医疗机构正常运营。
三、变更方案1.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2. 在医疗机构官方网站、报纸等媒体上公告变更事项,告知广大患者及社会各界。
3. 确保变更过程中医疗机构正常运营,不影响患者就诊。
4. 变更完成后,及时更新医疗机构标识、宣传资料等,确保信息一致性。
四、变更后的预期效果1. 提高医疗机构的知名度和品牌形象,增强市场竞争力。
2. 优化医疗服务资源配置,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
3. 更好地满足患者就医需求,提高患者满意度。
4. 促进医疗机构可持续发展,为社会创造更多价值。
五、申请材料1. 医疗机构变更申请书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4. 变更项目相关证明材料5.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六、申请期限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医疗机构管理相关规定,我们将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并积极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变更审批工作。
钟山政务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单
钟山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单办理事项: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变更登记及校验办理单位:钟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适用范围:钟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
审批条件:(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申请材料:(一)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3.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及租赁合同复印件);4.房屋建筑设计或业务用房平面图(装修后的平面图,包括诊疗场所平面图,设备、设施等平面布局图,要求电脑制图,标注朝向、尺寸、功能用途等);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6.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提交《工商营业执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民办非企业的提交民政部门的名称核准通知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7.非营利性国有医疗机构提交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附上级部门下发的任命文件)、主要负责人任职证明文件;8.与设置科目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工作人员的个人资料(身份证、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职称证书、原执业机构及原执业机构上级主管部门盖章的变更申请表)复印件;各科室人员花名册;9.主要仪器设备名录清单;10.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11.与医疗废弃物处理机构签订的《医疗垃圾处理协议书》复印件;12.环保部门出具的医用污水、污物处理环评报告复印件;13.设置有放射科(X 光室等)的需提供《放射诊疗许可证》或《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复印件。
14.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非本人办理的还须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医疗机构申请执业校验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校验周期执业情况报告;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非本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区别与变更(1)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的医疗机构。
它不以营利为目的,其运营的结余不向举办人进行分配,只能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以及自身的发展。
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就是所谓的可以向股东分红。
一、两者的区别1、经营目标不同营利性医疗机构运行的目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运行目标是为特定社会目标,不以赚钱为目的。
2、分配方式不同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后,投资者对税后利润可以分红,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以赚钱为目的,但为了扩大医疗规模,也可适当盈利,但这种盈利只能用于自身发展,不能分红。
3、处置财产方式不同营利性医疗机构经营不善而终止服务,投资者个人可以自行处置其剩余财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终止服务后,其剩余财产只能由社会管理部门或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处置。
4、收支结余的用途不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支结余是用于投资者回报。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支、结余不能用于投资者回报,也不能为其职工变相分配,所有利润和盈余只能投入到机构的再发展中,用于购买设备,引进技术,开展新的服务项目或向公民提供低成本的医疗卫生服务。
5、价格标准不同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或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订价格。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医疗机构按照主管部门制订的基准价,并在其浮动范围内,确定其本单位实际医疗服务价格。
6、税收政策不同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各种税收。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除所得税外的其他税收)。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7、土地使用原则不同营利性医疗机构只可以出让方式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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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变更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登记注册书
医疗机构名称(章)
登记□□□□□□□□□□□□□□□□□□□□□□□□
(医疗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章)
(主要负责人)
申请日期年月日
批准文号字( )第号
医疗机构基本情况
核准变更登记事项
注:申请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还需提供:
1、银行及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资产核验证明;
2、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占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的现有医疗机构必须提供合法的资产评估报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国有资产处置文件,产权主管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集体资产处置的批准文件;
4、原主管部门同意主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批准文件;
5、市卫生局相关处室关于医疗服务质量(守法守纪、医德医风、医疗事
故、医疗广告、社会影响、新闻媒体曝光等)的证明;
6、《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保证书
我医院转变成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后,保证做到:
一、办院宗旨以对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为主要经营目的。
经营利润不用于对投资者的回报、而收支节余主要用于自身的发展,如改善医疗条件、引进技术、开展新的医疗服务项目等。
所经营的利润不私分用于其它事宜。
二、业务范围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少量的特殊重点医疗服务,并承担社会公益性和公共卫生服务。
三、收费价格执行国家的指导价格,严格执行国家财政部、卫生部的《医院财务年度》、《医院会计制度》和市发改委、市卫生局等有关法规和政策。
四、执行财政部、卫生部颁布的《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等有关法规、政策。
五、医疗机构的设置符合市及县(市)区区域卫生规划,本着优化卫生资源原则进行设置。
统一参加国有公立医院药品、设备、器械集中招标采购。
六、必须参加省里举办的有关医疗机构保险,化解医疗责任风险,同时完成交办的慈善及社会公益活动。
七、遵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
如我医院做不到以上几点,可吊销我医院非营利性医院机构资格。
医疗机构(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