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控制之安全系统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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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企业内部控制——社会责任

4.3 企业安全生产控制

4.3.3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是企业保证员工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途径,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操作规范和应急预案,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做到安全生产。下面是某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供读者参考。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1章总则

第1条目的

为加强本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和劳动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安全生产管理原则

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生产经营管理要服从安全需要的原则,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2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3条总经理职责

总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制定的劳动保护条例和安全生产的政策法令及规章制度,严格审批安全生产工作规则、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等规章制度并监督各部门的执行。

第4条安全管理委员会职责

1. 安全委员会由总经理直接领导,由生产部经理、安全部经理、各车间负责人及其他相关部门构成,负责安全生产的领导、监督、检查和评比考核工作。

2. 安全委员会负责制定安全生产相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3. 深入生产现场,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和劳动纪律的检查监督及宣传教育工作,掌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并制定改善措施。

4. 检查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并责令部门或个人暂停生产,迅速制定处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5. 审查生产现场各工序组织设计中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对不符合安全要求和缺少针对性的措施提出完善意见。

6. 制定安全生产考核标准与奖惩措施,并监督执行。

第5条生产经理岗位安全管理职责

1. 贯彻执行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程的要求。

2. 拟定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规则、安全操作标准,并监督执行。

3.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整改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不足之处,并参与组织安全生产竞赛活动。

4. 主持重大工伤事故的现场调查和处理,拟定并落实整改措施。

5. 监督执行员工安全生产教育、法制教育,领导和督促安全生产工作。

第6条专职安全员的职责

各生产车间设专职安全员,负责直接监督、指导生产车间的安全生产。安全员实行安全委员会委任制,专职安全员由各车间提名,报安全委员会确定后委任,并下达委任书。

第7条相关职能部门的相关职责

相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如下表所示。

相关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览表

第3章生产安全培训

第8条新进员工安全培训

1. 对于新员工、临时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所在部门、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并且经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 在采用新的生产方法、添设新的技术设备、制造新的产品或调换工人工作的时候,必须对工人进行操作规程和新工作岗位的安全教育。

3. 生产部的安全培训工作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安全部执行,各车间及班组的安全培训工作由各车间、班组负责。

第9条特殊工种人员安全培训

1. 对于操作压力容器设备、电气设备等的特殊工种人员,车辆驾驶人员,工作中容易接触到易燃易爆物体的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操作技能培训,经有关部门考核取得合格操作证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严禁无证人员操作。

2. 对于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第10条培训反馈

培训工作结束两周内,安全部应通过座谈和问卷调查的形式与员工进行交流,掌握安全培训取得的实际效果,并收集员工关于安全改进的建议。

第4章安全生产操作管理

第11条禁止安排无上岗证的人员上岗,严禁私自开动机械设备,生产人员应严格按照作业指导书进行操作。

第12条设备操作人员应严格按规定的操作程序来进行机械操作。

第13条机械开启后,设备操作人员应集中精神操作和检查出来的产品,确保人员安全和产品合格。

第14条设备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用电规范进行操作,各种电气设备和电路不得超过安全负荷电量。

第15条进行危险物料作业时, 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16条接触或使用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品的部门或个人,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17条对使用易燃易爆物料的部门,必须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随时进行物品检查,严格执行有关注意事项。

第18条各生产车间负责人应坚守岗位,加强检查和巡查,确保生产车间安全。

第19条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应向每一位员工贯彻安全防范工作的重要性,经常提醒员工注意和参加企业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5章劳动场地安全管理

第20条劳动场所的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对于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配备防护设施。

第21条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顺畅,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走台、升降口等危险处所必须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22条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23条库房要定期进行通风、降温、降湿,以保持库内温、湿度达到规定的标准。库房内应装置烟雾报警器,照明灯具要装置防爆设备。

第24条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的,都必须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25条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安全部审查验收并签字后方可施工、投产。

第6章生产设备安全管理

第26条设备日常检修和维护

1. 生产设备和仪器要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2. 各种压力容器设备要定期检修维护,认真配合国家劳动部门实施年检,操作人员要认真记录工作日志。压力容器上的主要安全部件要定期送到国家指定部门进行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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