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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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1 总则为在城市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南京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吸取有关公共设施配套规划、建设的成熟经验,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南京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本《标准》主要用于指导南京城市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并为公共设施实施和运营管理提供参考。

新建地区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标准》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设施用地。

新建地区进行具体的建设管理时,应按编制的规划和本《标准》控制预留用地,保证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

在进行已建成区的更新改造时,应结合人口情况和实际需求,在既有设施基础上进行优化完善,鼓励功能混合、提高使用效率,保证设施配套的服务水平,对设施的布局形式不做硬性要求。

保障房片区的公共设施配套,要根据人口规模和结构进行针对性核算,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性。

基于发展基本公共服务的要求,遵循公益性设施优先、集约节约用地、复合利用空间、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公共设施配套规划。

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标准》时,应衔接各类相关专项规划,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行政辖区及其管理要求、各类设施服务范围和人口规模、现状及周边用地和设施情况等,设施项目、规模及布局可结合实际作适当调整。

本《标准》提出的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中涉及用地的为刚性规定,新建地区规划建设时必须予以保证,已建成区尽量通过用地盘整达到标准。

用地上配套公共设施的开发建设强度,可根据服务范围内住宅的开发强度和人口规模做适当调整。

进行规划编制和管理时,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公共设施的分级和分类公共设施的分级公共设施按市级、地区级、居住社区级、基层社区级四级配置。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22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22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2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22日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科学合理配置和建设公共配套设施,保障居住区服务品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区内各类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是指根据公共利益需要,为保障城市功能和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所建设的设施,包括下列设施:(一)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商业服务及社会福利保障等设施。

(二)公用基础设施是指道路、停车、公交场站等交通设施,景观绿地,垃圾收集处理、公厕等环卫设施,消防、人防、公安技防设施,以及水电气、热力供应、邮政信报(智能包裹柜)、广电、通信、照明、物业管理、雨水和污水排放、空气和噪声污染防治等设施。

本办法所称住房项目是指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用地批准文件是指土地出让合同及土地划拨决定书。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移交、监督管理的领导,决策、协调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及交付使用等事项,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规划标准探讨

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规划标准探讨

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规划标准探讨【摘要】老龄化形势日益严峻,南京市积极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出台各类文件要求的同时,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规划配置和落实也出现诸多问题。

本文在对比梳理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现行配置标准和规划落实情况的基础上,总结现行配置标准的主要问题,并对此提出了优化建议。

【关键词】养老设施;居家养老;养老服务用房;规划标准1、引言“十四五”期间我国将迈入老龄化进程加速阶段,老龄化程度持续加深,《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居家社区机构三位一体、协调发展,以社区和居住街坊为单元构建基层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为必然趋势。

配套设施和用房为提供服务的载体,本文通过梳理南京市现状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规划要求和落实情况,总结现状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规划配置中的问题,并提出相应规划建议。

2、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现行配置标准梳理近年国家和地方出台多个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与用房配置要求与标准,各类文件、规划和标准对于设施主要功能、服务半径、服务人口和建设规模要求不一,带来一定程度上的配置层级的错位和预留规模的偏差。

2.1宏观政策要求根据《“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主要指标,到2025年末,每百户居民拥有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

社区服务内容包括为民服务、便民服务和安民服务,涵盖社区养老、托育、医疗、就业、文化、体育等各方面。

2.2行业标准与设计规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界定标准所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是指为以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日常生活需要一定照料的半失能老年人为主的日托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个人照顾、保健康复、娱乐和交通接送等日间服务的设施,并规定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规模分为一类1600平方米、二类1085平方米和三类750平方米,分别对应社区人口规模为30000-50000人、15000-30000人和10000-15000人。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南京市城市市政公
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6.12.31
•【字号】苏价服[2006]472号、苏财综[2006]97号
•【施行日期】2006.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
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苏价服[2006]472号、苏财综[2006]97号)
南京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局《关于调整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请示》(宁价房[2006]372号、宁财综[2006]1105号)收悉。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南京建设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26号)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进一步加快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城市配套功能,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和提高城市人民生活质量,同意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标准由每平方米105元调整到150元,及你市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调高部分使用分配的原则意见。

同时明确不得再另外收取城市自来水管网建设费。

具体征收范围与时间由你市物价局、财政局确定,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

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并作为非税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专用。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二00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南京市乡村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2.12

南京市乡村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2.12

南京市乡村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试行)(送审稿)南京市规划局南京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二 一一年二月目录1、总则 (2)2、术语 (3)3、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级和分类 (3)4、新市镇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准则 (4)5、新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准则 (8)本指引用词说明 (10)本指引编写说明 (11)1、总则1.1(目的)为了全面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乡村地区建立布局合理、配套齐全、功能完善、服务便捷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体系,并推动乡村地区规划编制与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指引。

1.2(依据)本指引以《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国家、江苏省、南京市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各相关部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为依据,参照同类城市乡村地区的技术标准与准则,与南京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结合南京城乡统筹发展的目标和要求制定。

1.3(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市镇和新社区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

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指引合理安排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和规模。

在进行已建成的新市镇和新社区的更新改造时,可参照本指引优化和完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提高配套标准和服务水平。

1.4(应用原则)本指引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基于规划,按照社会公平、运行高效、兼容配置的原则,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实施管理等因素,对乡村地区各类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提出的配套要求,着重于对乡村地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进行指导。

1.5 新市镇、新社区进行规划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指引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6 本指引在试行中将不断地进行修订和完善,必要时进行版本更新。

2、术语2.1 乡村地区是指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副城和新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地区。

2.2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是指具有基本公共服务功能的一系列设施的总称,包括教育、卫生、文体、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商业服务及市政设施等。

南京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_南京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南京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_南京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南京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一南京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即南京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严格控制主城规模、合理发展卫星城镇和其他城镇,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各项建设必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

任何建设不得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

第四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应依据本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口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工程的立项,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第五条南京市规划局是南京市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在规定权限内负责本区、县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南京市城市规划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三个层次编制。

第八条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査,转报国务院审批。

总体规划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应每五年全面检查一次实施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以及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作出报告;每十年组织修订或调整一次,并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主城以外各城镇的总体规划应在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

卫星城镇的总体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艮政府所在地镇及城市总体规划指定的县域内重要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在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域内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县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备案。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2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5年1月26日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1 总则1.1 为在城市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南京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1.2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吸取有关公共设施配套规划、建设的成熟经验,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南京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3 本《标准》主要用于指导南京城市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并为公共设施实施和运营管理提供参考。

新建地区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标准》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设施用地。

新建地区进行具体的建设管理时,应按编制的规划和本《标准》控制预留用地,保证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

在进行已建成区的更新改造时,应结合人口情况和实际需求,在既有设施基础上进行优化完善,鼓励功能混合、提高使用效率,保证设施配套的服务水平,对设施的布局形式不做硬性要求。

保障房片区的公共设施配套,要根据人口规模和结构进行针对性核算,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性。

1.4 基于发展基本公共服务的要求,遵循公益性设施优先、集约节约用地、复合利用空间、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公共设施配套规划。

1.5 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标准》时,应衔接各类相关专项规划,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行政辖区及其管理要求、各类设施服务范围和人口规模、现状及周边用地和设施情况等,设施项目、规模及布局可结合实际作适当调整。

1.6 本《标准》提出的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中涉及用地的为刚性规定,新建地区规划建设时必须予以保证,已建成区尽量通过用地盘整达到标准。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与准则》,高淳、溧水两县可参照执行。

市区范围内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一类区:旧区,长江-大桥南堡-京沪铁路-红山路-龙蟠路-北安门北街-明城墙-中山门-护城河-大明路-宁铜铁路-中山南路-集合村路-凤台路-秦淮河-长江围合的区域;六合雄州老城(方州路-招兵河-滁河-八百河合围区域)、江宁东山老城(文靖路-G104-天印大道-秦淮河合围区域)、浦口珠江老城(312国道-团结路-城西路-公园北路-龙华路合围区域)可参照一类区执行;二类区:指主城范围内除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主城范围指长江以南、绕城公路以内的区域;三类区:指市区范围内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第三条南京市规划局是本市停车设施配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标准与准则》。

第四条本《标准与准则》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时需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第五条建筑物应按照节地、节能、安全、高效的原则配建停车设施,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六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建设的两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经过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第七条建设建筑物应按附表规定的标准分别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特殊停车(包括出租车、装卸车、大巴车、救护车、无障碍车位)泊位。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标准》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标准》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一、引言公共设施是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居民提供基本的生活和公共服务。

为了满足居民的需求,提高城市品质,南京市制定了本公共设施配套标准。

本标准涵盖了城市道路设施、公共交通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公共绿地设施、文化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商业服务设施、体育设施、无障碍设施、公共停车设施、防灾减灾设施以及应急救援设施等方面。

二、城市道路设施城市道路设施是城市交通的主要载体,包括主干道、次干道、支路等。

本标准要求城市道路设施应满足城市交通需求,确保道路平整、宽敞,交通标志清晰、规范,照明设施完好。

同时,应加强道路养护,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三、公共交通设施公共交通设施是居民出行的主要方式,包括公交车站、地铁站、共享单车停放点等。

本标准要求公共交通设施应布局合理,方便居民出行。

公交车站应设置明显的站牌和候车亭,地铁站应提供安全、便捷的乘车环境。

共享单车停放点应规划合理,方便市民取用。

四、环境保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是维护城市生态的重要手段,包括垃圾处理厂、污水处理厂、空气质量监测站等。

本标准要求环境保护设施应符合环保要求,确保城市环境质量。

垃圾处理厂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处理工艺,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污水处理厂应确保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标准,减少水体污染。

空气质量监测站应实时监测空气质量,为居民提供健康的生活环境。

五、公共绿地设施公共绿地设施是城市居民休闲娱乐的重要场所,包括公园、广场等。

本标准要求公共绿地设施应布局合理,环境优美,为居民提供良好的休闲空间。

公园应提供多样化的休闲活动设施,如健身器材、儿童游乐设施等。

广场应提供宽敞的空地和舒适的座椅,方便市民聚集和交流。

六、文化教育设施文化教育设施是提高居民文化素质和知识水平的重要途径,包括图书馆、博物馆、学校等。

本标准要求文化教育设施应满足居民学习需求,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和服务。

图书馆应收藏丰富的图书资源,提供舒适的阅读环境。

博物馆应展示当地的历史文化和特色,增强市民的文化认同感。

南京市乡村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

南京市乡村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

南京市乡村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南京市乡村地区是城乡结合部,公共设施的配套标准对于乡村地区的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南京市乡村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进行详细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

首先,南京市乡村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可以分为交通、水电、通信、教育、医疗和文体娱乐等方面。

在交通方面,应确保乡村地区道路畅通,主要道路应为水泥路或沥青路,次要道路可以选择沙石路或碎石路。

同时,应统一规划乡村地区交通标识和交通指示牌,确保交通秩序。

此外,为了方便群众,还可以增加公共自行车和共享汽车的服务。

在水电方面,乡村地区应配备供水、供电和供气设施。

供水设施包括水厂、水管网和水污水处理厂。

供电设施包括电厂、输电线路和变压器站。

供气设施包括天然气管网和煤气罐。

为了确保公共设施的可持续发展,应注意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例如通过太阳能发电和回收利用水资源。

通信方面,应在乡村地区建设完善的通信网络,包括移动通信、固定电话和宽带网络。

移动通信可以选用4G或5G网络,固定电话可以与移动通信互补,在关键地段设置电话亭。

同时,为了方便居民上网,应提供宽带接入服务,可以通过光纤或者卫星互联网实现。

教育方面,乡村地区应建设完善的学校和教育设施。

学校应配备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和多媒体教室等基本设施,同时应注重提高教育质量,招聘高素质的教师和引进优质的教学资源。

此外,乡村地区还应建设托幼机构和学前教育资源,提供全面的教育保障。

医疗方面,乡村地区应配备医疗机构和医疗设施。

医疗机构可以包括乡村诊所、卫生院和医院等。

医疗设施应具备基本的急救设备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设备。

同时,还应加强对医疗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基层医疗服务水平,保障乡村地区居民的健康。

文体娱乐方面,乡村地区应增设文体娱乐设施,提供健身场所和休闲娱乐区域。

健身场所可以包括健身房、体育馆和游泳馆,休闲娱乐区域可以设置公园、广场和图书馆等。

此外,还应加强对文化活动的扶持,鼓励群众参与。

综上所述,南京市乡村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的制定对于乡村地区的发展至关重要。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标准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标准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公共设施的配套和建设成为了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南京市作为江苏省的省会城市,拥有丰富的文化底蕴和独特的城市特色,为了满足市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提高城市品质,特制定本公共设施配套标准。

二、城市基础设施道路交通:南京市将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网络,提高道路通行能力,满足市民出行需求。

按照标准,市区道路网密度不低于每平方公里8公里,道路面积率不低于35%。

能源设施:为了保障市民生活和产业发展的能源需求,南京市将加快建设风电、光伏等新能源项目,提高城市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

同时,加强燃气、电力等管网建设,确保安全稳定供气供电。

给水设施:加强水源地保护和水质监测,确保市民饮用水安全。

到2025年,全市自来水普及率达到100%,水质合格率不低于98%。

环保设施:南京市将加大环保设施投入,提高环境治理水平。

按照标准,市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98%,污水处理率不低于95%。

三、教育设施幼儿园:每1万至1.5万人设置一所幼儿园,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

小学:每1.5万至2.5万人设置一所小学,满足适龄儿童就学需求。

中学:每2万至3万人设置一所中学,提供初中义务教育服务。

大学:支持高校建设和发展,提高高等教育质量。

每10万至15万人设置一所高等学院,为人才培养和社会发展提供支撑。

四、医疗设施医院:每10万至15万人设置一所综合性医院,提供全面医疗服务。

诊所:每1万至2万人设置一个诊所,方便市民就医。

药房:鼓励药店开设24小时服务窗口,满足市民夜间购药需求。

五、文化设施博物馆:每20万至30万人设置一个博物馆,展示城市历史和文化。

图书馆:每10万至15万人设置一个图书馆,提供公共阅读空间。

文化宫:每5万至8万人设置一个文化宫,举办文艺演出和文化活动。

六、体育设施体育场:每20万至30万人设置一个体育场,满足市民运动健身需求。

游泳馆:每10万至15万人设置一个游泳馆,提供水上运动场所。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15版)》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15版)》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5版)》的通知宁政发〔2015〕14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5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5年6月29日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5版)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与准则》。

市区范围内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见附图1):一类区:旧区,长江—大桥南堡—京沪铁路—红山路—龙蟠路—北安门北街—明城墙—中山门—护城河—大明路—宁铜铁路—中山南路—集合村路—凤台路—秦淮河—长江围合的区域;六合雄州老城(方州路—招兵河—滁河—八百河合围区域)、江宁东山老城(文靖路—104国道—天印大道—秦淮河合围区域)、浦口珠江老城(312国道—团结路—城西路—公园北路—龙华路合围区域)可参照一类区执行;二类区:指长江以南、绕城公路以内除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三类区:指市区范围内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其中,办公类建筑停车分区按以下执行(见附图2),具体指标仍按照附表1执行:一类区:(1)主城区,包括东至绕城公路,南至秦淮新河,西、北至长江的区域;(2)江北新区,包括江北新区核心区(沿山大道—定向河路—长江—七里河围合区域)、浦口珠江老城(312国道—团结路—城西路—公园北路—龙华路合围区域)、六合中心区(雄州东路—瓜埠路—沪陕高速—滁河—健康路—白果路围合区域)、六合雄州老城(方州路—招兵河—滁河—八百河合围区域)、大厂中心区;(3)江宁东山老城(文靖路—104国道—天印大道—秦淮河合围区域)、东山副城核心区(凤凰港—杨家圩地区及河定桥城市中央商务区);(4)仙林副城核心区和片区中心区,包括仙鹤片区中心区(仙林大道—文澜路—文苑路—学典路围合区域)、白象片区中心区(仙林大道—守敬路—广志路—科技南路围合区域)、青龙片区中心区。

基于城市网络分析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可达性研究——以南京市建邺区融侨社区为例

基于城市网络分析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可达性研究——以南京市建邺区融侨社区为例

存和发展必不可少的资源和服务内容,公共服务设施是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前提[1]。

“生活圈”紧扣“以人为本”的理念,其研究与实践的空间尺度涵盖了区域、城市到社区各个层面[2]。

“社区生活圈”理论重点强调的是社区范围内,在一定步行时间和距离范围内可以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可达性是指从某个起点到某个终点的容易程度 [3]。

可达性越好在一定程度上越能提高设施的使用效率,使得资源可以得到最高效的利用。

一直以来都有很多学者通过对公共服务设施可达性的分析,评价设施的配置是否合理,进而为城市空间规划提供数据支撑和指导建议。

国外学者Schlipf 通过问卷调查,以年龄、受教育程度、职业、收入等个人属性调查为主要内容,分析不同属性人群对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的使用效率与设施可达性之间的关系[4];Braun 通过提取城市的非机动车道路网系统,结合现状人口的空间分布特征,对公共服务设施的步行可达性进行评价[5]。

国内学者的研究方法以两步移动搜索法、问卷调查法为主,利用百度热力数据、POI 数据等进行量化分析。

现阶段对于公共服务设施可达性的研究多针对某一类设施,而对一定范围内全部设施的研究较少,且有些研究方法往往只考虑空间直线距离,不能反映实际情况。

因此,借助精细的城市路网,选择合适的分析工具对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可达性进行分析,能够真实地反映设施配置的合理性,以提高设施的公平与效率。

1研究方法与区域概况1.1测度方法与指标选取本文选取城市网络分析(UNA)工具来分析社区公共摘要 社区是城市行政管理的最小空间单元,社区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提高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水平和效率,满足居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

设施的可达性是评价设施配置是否合理的重要指标之一。

文章以南京市建邺区融侨社区为例,应用城市网络分析工具(Urban Network Analysis Toolbox, UNA),从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出发,选取到达率指数、服务范围、最近设施、中间性四项指标,对该社区的公共服务设施步行可达性进行量化分析,最后总结出存在的问题,并从配置体系、空间布局、路网组织三个方面提出优化建议。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十四五”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十四五”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十四五”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22•【字号】宁政办发〔2021〕35号•【施行日期】2021.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十四五”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十四五”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22日南京市“十四五”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十四五”时期,是南京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动“强富美高”新南京建设再出发的重要时期。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根据《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基础(一)发展回顾“十三五”时期是南京市基础设施稳步建设的重要时期,面对错综复杂国内外形势和发展方式根本转变要求,全市上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重要讲话指示精神,紧紧围绕高水平推进“创新名城、美丽古都”建设的城市发展愿景以及着力提升中心城市首位度和省会城市功能的总目标,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迈上新台阶,实现了从“突破瓶颈、基本适应”到“均衡发展、总体协调”的积极转变,部分基础设施在国内国际领先,网络体系更加完善,技术创新能力不断增强,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基础设施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石作用越发凸显,成为支撑“强富美高”新南京建设的坚实物质基础和重要引擎。

网络体系更加完善。

衔接京沪杭等6个方向、直通省内8个设区市和国内24个省会城市的“米”字型干线铁路网络基本成型。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1 总则1.1 为在城市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南京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1.2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吸取有关公共设施配套规划、建设的成熟经验,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南京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3 本《标准》主要用于指导南京城市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并为公共设施实施和运营管理提供参考。

新建地区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标准》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设施用地。

新建地区进行具体的建设管理时,应按编制的规划和本《标准》控制预留用地,保证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

在进行已建成区的更新改造时,应结合人口情况和实际需求,在既有设施基础上进行优化完善,鼓励功能混合、提高使用效率,保证设施配套的服务水平,对设施的布局形式不做硬性要求。

保障房片区的公共设施配套,要根据人口规模和结构进行针对性核算,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性。

1.4 基于发展基本公共服务的要求,遵循公益性设施优先、集约节约用地、复合利用空间、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公共设施配套规划。

1.5 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标准》时,应衔接各类相关专项规划,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行政辖区及其管理要求、各类设施服务范围和人口规模、现状及周边用地和设施情况等,设施项目、规模及布局可结合实际作适当调整。

1.6 本《标准》提出的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中涉及用地的为刚性规定,新建地区规划建设时必须予以保证,已建成区尽量通过用地盘整达到标准。

用地上配套公共设施的开发建设强度,可根据服务范围内住宅的开发强度和人口规模做适当调整。

1.7 进行规划编制和管理时,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2.06•【字号】宁政规字〔2016〕5号•【施行日期】2016.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6〕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6年2月6日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和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供水、供气、供电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来源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配套费征收管理,其所属的南京市城市建设费用征收处具体负责扎口管理配套费征收的日常工作。

江南六区范围内的配套费由市建委负责征收。

实行县级财政管理体制期间的江宁、浦口、六合、溧水和高淳区,以及全市各国家级开发区相应范围内的配套费由各区(园区)负责征收,其中市政府明确属于市级收入的相关区域配套费由市建委负责征收。

规划、财政、物价、国土、发改、房产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配套费征收工作。

第五条本市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均应当缴纳配套费。

第六条配套费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负责缴纳,建设单位应当将配套费列入建设项目投资总概算、纳入建设项目成本。

第七条配套费按照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计费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准的建筑面积为依据,包括地上和地下两部分。

南京市乡村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

南京市乡村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

南京市乡村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南京市作为一个现代化大都市,其城市发展与乡村振兴的战略一直备受关注。

在乡村振兴战略中,公共设施的配套标准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公共设施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城乡差距的缩小。

南京市乡村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乡村振兴,实现乡村全面小康具有重要意义。

1. 现状分析南京市乡村地区的公共设施现状并不容乐观。

在交通、教育、医疗、文化等方面,与城市相比存在明显的差距。

乡村地区的公共交通不便利,学校和医疗资源短缺,文化设施匮乏。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也制约了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2. 对标城市为了解决乡村地区公共设施不足的问题,南京市可以借鉴发达城市的经验,对标城市的公共设施配套标准,确保乡村地区居民能够享受到与城市居民相当的公共服务。

比如在交通方面,可以引入城市的公交线路,加大对乡村地区的投入,提高乡村地区的交通便利性;在教育和医疗方面,可以引入先进的教学和医疗设备,培养和吸引更多的优秀师资和医疗人才,提高乡村地区的教育和医疗水平;在文化方面,可以引入城市的文化活动和设施,丰富乡村地区的文化生活。

3. 制定标准南京市乡村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的制定需要考虑乡村地区的实际情况,从基础设施到公共服务,全面评估乡村地区的需求。

比如在基础设施方面,需要确定道路、供水、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标准;在公共服务方面,需要确定学校、医院、文化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标准。

这些标准要兼顾乡村地区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特色,确保公共设施的建设与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相一致。

4. 实施措施制定了标准之后,还需要有针对性地采取实施措施,确保公共设施配套标准的落地。

政府部门可以制定相应的政策和计划,加大对乡村地区的投入,推动公共设施的建设。

可以引入社会资本,通过PPP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共设施建设,提高公共设施的建设效率。

还可以加强对乡村地区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公共设施的使用和维护。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委《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委《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委《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29•【字号】宁政办发〔2016〕88号•【施行日期】2016.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委《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8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建委拟定的《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29日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市建委2016年6月)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22号)精神,本着市区联动、科学规范、信息共享的原则,提出我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以下简称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如下:一、总体思路(一)建立联合管理工作机制市建委是本市配套设施建设与监督管理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协调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各相关单位做好公共配套设施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区政府负责配套设施建设的日常管理,对本区范围内配套设施的布局、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移交等全过程监督,并受市建委委托,组织公共配套设施的联合查验工作。

建设单位是配套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公共配套设施前期报建报备、施工建设、验收移交等工作。

建设、国土、规划、房产等部门根据具体职责分工,协作配合,履行好审核把关责任。

规划、工程质量、消防、人防、环保验收部门负责把好单项专业验收关。

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单位,包括物业、公安技防、民政、通信、电力、水务、燃气、教育、卫生、交通运输、城管、园林、文化、体育、商务等行业部门,以及水电气通讯等有关专营单位、行业管理单位、排污排水管理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履行职责,按区政府通知要求,参加公共配套设施的联合查验。

《南京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及政策解读

《南京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及政策解读

《南京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及政策解读《南京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宁规规范字〔2018〕3号)(以下简称《规定》)定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确保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南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规划核实,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标准,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为依据,对已竣工的建筑工程(含市政管线及附属设施工程,下同)对照竣工测量成果、房产测绘成果、地籍测绘成果及现场情况,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及规划许可内容,是否在土地权属范围内的情况进行核查和确认。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的规划核实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南京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规划核实的管理工作,其设立的派出机构及受委托执法单位具体承担本辖区内规划核实管理工作。

江北新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五条对申报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依据《南京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竣工测量技术规程》(宁规字〔2018〕119号)的要求进行竣工测量并编制《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成果报告》。

第六条《建筑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成果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总平面图用地边界及坐标(可套用规划核准电子图)、建筑工程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公共配套设施及配套市政附属设施的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场地内构筑物位置及平面尺寸、建筑退让用地红线及各类控制线距离(可套用规划核准电子图)、建筑间距、场地竖向标高、围墙、道路、绿化(集中绿地应单独标出区域)、机动车出入口位置、地下车库出入口位置、起坡点位置、停车位置等。

(二)建筑单体实测图1.竣工剖面、立面图:建筑物的层数、建筑高度、层高、檐口出挑宽度、室内外地坪标高等。

2.建筑分层平面布局图:建筑单元结构、楼梯、公共过道、公建配套设施用房、设备用房、管理用房、停车场地;地下空间的平面、立面,以及地下功能区分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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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1 总则1.1 为在城市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南京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1.2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吸取有关公共设施配套规划、建设的成熟经验,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南京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3 本《标准》主要用于指导南京城市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并为公共设施实施和运营管理提供参考。

新建地区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标准》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设施用地。

新建地区进行具体的建设管理时,应按编制的规划和本《标准》控制预留用地,保证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

在进行已建成区的更新改造时,应结合人口情况和实际需求,在既有设施基础上进行优化完善,鼓励功能混合、提高使用效率,保证设施配套的服务水平,对设施的布局形式不做硬性要求。

保障房片区的公共设施配套,要根据人口规模和结构进行针对性核算,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性。

1.4 基于发展基本公共服务的要求,遵循公益性设施优先、集约节约用地、复合利用空间、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公共设施配套规划。

1.5 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标准》时,应衔接各类相关专项规划,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行政辖区及其管理要求、各类设施服务范围和人口规模、现状及周边用地和设施情况等,设施项目、规模及布局可结合实际作适当调整。

1.6 本《标准》提出的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中涉及用地的为刚性规定,新建地区规划建设时必须予以保证,已建成区尽量通过用地盘整达到标准。

用地上配套公共设施的开发建设强度,可根据服务范围内住宅的开发强度和人口规模做适当调整。

1.7 进行规划编制和管理时,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公共设施的分级和分类2.1 公共设施的分级2.1.1 公共设施按市级、地区级、居住社区级、基层社区级四级配置。

2.1.2 市级公共设施是指以全市及更大区域为服务对象的公共设施。

2.1.3 地区是指功能相对完整、由自然地理边界和交通干线等分割形成的、人口规模为20~30万人左右的功能片区。

2.1.4 居住社区是以社区中心为核心、服务半径500-600米、由城市干道或自然地理边界围合的以居住功能为主的片区,人口规模为3~5万人左右;2.1.5 基层社区是由城市支路以上道路围合、服务半径200-300米的城市最小社区单元,人口规模为0.5~1万人,3-6个基层社区构成居住社区。

2.1.6 鼓励同一级别、功能和服务方式类似的公共设施(如商业服务设施、公共文化设施、体育设施、行政管理、社区服务、社会福利设施等)集中布局、组合设置,形成各级集中的公共设施中心。

功能相对独立或有特殊布局要求的公共设施(如教育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等)可相邻设置或独立设置。

2.2 公共设施的分类及控制要求2.2.1 本《标准》所指的公共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分为七种:(1)教育设施;(2)医疗卫生设施;(3)公共文化设施;(4)体育设施;(5)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6)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7)商业服务设施。

考虑到空间布局关联性等因素,本《标准》将邮政普遍服务、停车场、公厕、公用移动通信基站、公园绿地、公交首末站、公共自行车服务点、环卫作息场、环卫车辆停放场、垃圾收集站等一并纳入考虑。

2.2.2 将公共设施按照公益属性和刚性控制要求分为三类。

一类为严格保障的公共设施,应移交产权至政府,包括教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保障、行政管理和社区服务等设施;二类为应予保障功能的公共设施,可不必移交产权,包括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商业服务设施中的菜市场、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和必备型商业等;三类为经营性公共设施,在有条件情况下可以保障,包括各类商业服务设施等。

2.2.3 根据不同类型公共设施和市场力量的关系、公共设施建设运营过程中政府作用以及公共设施运营对于空间的要求,设置强制性配置规定和引导要求。

强制性配置规定包括内容、规模、用地控制和设置要求等。

2.3 公共设施的规划实施要求2.3.1 环卫作息场、环卫车辆停放场、垃圾收集站等邻避性设施一般应在住宅建设之前提前建设和移交。

无法提前建设的也应在现场或相关约定中予以标识和说明。

2.3.2 其它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必须与服务范围内的首期住宅建设同步进行、同步验收交付使用。

各级公共设施中心和其他独立占地的公共设施,在规定的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完成前,用地不得占用。

3 市级和地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3.1 市级和地区级公共设施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片区规划的要求,与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以市和区(片区)为单位,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条件下,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3.2 市级公共设施是以满足城市居民较高层面的公共服务需求、发挥区域辐射作用为目标提供服务功能的设施。

市级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阶段目标、总体布局和建设时序而确定。

3.3 地区级公共设施以本地区20—30万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为居民提供门类齐全又有选择的生活服务项目。

地区级公共设施内容和规模参照表3.3进行设置和用地预留。

具体可根据市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情况和行政区划设置要求,以及地区人口规模和周边公共设施的具体情况适当调整部分公共设施内容。

地区级公共设施内容和规模引导表3.33.4 规划引导形成集中的地区中心。

结合轨道交通和公交枢纽站点在交通便捷的区域中心地带设置,形成地区级公共设施中心,保证实现居民在步行30分钟、自行车10分钟、机动车5分钟以内可达,用地规模控制在20~30公顷,与地区公园绿地、广场共同形成综合的地区级公共活动中心。

地区中心必备的功能构成包括上述医疗、文化、社会福利与保障、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商业服务等设施。

4 居住社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4.1 居住社区级公共设施以服务半径500—600米内的3—5万左右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为居民提供较为综合、全面的日常生活服务项目。

在居住社区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或邻近公共交通站点集中设置居住社区级公共设施(少数独立设置的设施除外),与居住社区公园共同形成边界明晰的居住社区中心,保证实现居民在步行7—10分钟、自行车3—5分钟以内可达。

4.2 居住社区中心应集中布局,形成中心用地。

用地规模控制在4—5公顷,其中公共设施用地2.2—4公顷、居住社区公园1—2公顷。

其内容和规模应按照表4.2(附后)的规定设置。

根据行政辖区及有关管理要求以及社区具体情况可适当调整部分公共设施内容。

行政管理中心和派出所一般每街道设置一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每个街道或3—10万常住人口设置一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不到处设卫生服务站,一般1万居民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站。

派出所也可根据公安部门要求和人口具体情况确定设置规模。

4.3 社区中心布局要求4.3.1 居住社区中心包括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和社区医养结合服务中心。

4.3.2 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以综合体的形式集中布置形成,用地1.4—2.8公顷,包括公共文化、体育、行政管理和社区服务、社区商业服务、菜市场、邮政所、机动车停车场及公厕等设施。

在保证基本功能外,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综合体的经营性功能和开发建设强度(建筑规模)可根据服务范围内住宅的开发强度做适当调整。

4.3.3 社区医养结合服务中心以院落组合的形式集中布置形成,用地0.6—1.2公顷,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护理床位和康复中心)、社区养老院、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日托所)等设施。

4.3.4 派出所应独立占地,用地不小于1500平方米,可设置于居住社区中心中,也可以根据特定情况(如需要设置更大规模的派出所),在社区中心之外独立安排用地。

4.3.5 周边有轨道交通线通过的居住社区,其中心应考虑结合轨道交通站点设置,并专题分析以安排相应的换乘停车场地。

结合轨道交通站点和公交站点设置公共自行车服务点。

4.3.6 居住社区公园用地面积1—2公顷,宜与文化活动广场(≥300㎡)、体育活动场地合并设置,兼顾作为应急避难场所,鼓励利用公园地下空间设置公共停车场。

4.4 教育设施包括小学和中学,均独立占地。

其内容和规模应按照表4.2的规定设置。

根据具体情况和用地条件,在居住社区中心周边或在整个居住社区范围内选址,也可与居住社区中心邻近设置。

有条件的情况下小学和初中可邻近设置,便于整合利用设施资源。

中小学用地周边一百米范围内,不得有下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集贸市场、公交汽车总站,网吧、娱乐场所,精神病院、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加油站、加气站,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教学秩序和安全的设施;五十米内不得新建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高压变电站。

4.5 根据地区交通组织条件,应设置公交首末站,一般可安排2条公交线路,用地约为3000平方米,宜配备新能源公交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并安排相应的自行车停车场。

5 基层社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5.1 基层社区级公共设施以服务半径200~300米内的0.5~1万左右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为居民提供最基本的日常生活服务项目。

在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集中设置基层社区级公共设施(少数独立设置的设施除外),与基层社区游园共同形成基层社区中心,实现居民在步行3-5分钟内可达。

5.2 基层社区中心应集中布局。

用地规模控制在7000~8000平方米。

其中公共设施用地约2000~3000平方米,基层社区游园不小于5000平方米。

当基层社区处于城市公园服务范围内,可不集中设置游园。

5.2.1 基层社区中心的公共设施可以采取周边居住开发单元配建形式集中形成,也可以通过独立用地控制方式形成。

基层社区中心公共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按照表5.2.1(附后)的规定设置。

如果以独立用地形式,在保证基本功能外,基层社区中心的经营性功能、用地面积和开发建设强度(建筑规模)可根据服务范围内城市功能和住宅的开发强度做适当调整。

5.2.2 基层社区游园用地不小于5000平方米,兼容体育活动功能,宜临近体育活动站。

兼顾作为应急避难场所,鼓励利用游园地下空间设置公共停车场。

5.3 独立设置、可与基层社区中心邻近设置的公共设施包括托儿所、幼儿园,其他独立设施的设施包括垃圾收集站、环卫作息场和环卫车辆停放场等市政公用设施。

其内容和规模应按照表5.2.1的规定设置。

托儿所、幼儿园用地设置应考虑周边一定范围内设施影响(同中小学设置要求)。

5.4 以下设施应在住宅开发单元的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5.4.1 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应当按不低于地上地下总建筑面积4‰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低于100㎡的按照100㎡配置,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还应当按照不低于总建筑面积3‰增加配置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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