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技术规范实际应用若干问题专家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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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塔式住宅是指以共用楼梯或楼梯与电梯组成的交通中心为核心,将多套住房组织成一个单元式平面,且每套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不超过10m的住宅。
单元式住宅是指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个单元均设有楼梯或楼梯与电梯的住宅。
通廊式住宅是指由共用楼梯或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房,且至少有一套住宅的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超过10m的住宅。
38、非敞开前室内不得开设住宅用户的采光窗。
39、消防供电负荷等级应按规范确定,当地供电部门提供的供电负荷等级可为参照依据。
40、在火灾情况下,高层民用建筑的室内消防用水量不应考虑补水;适用《建规》的建筑,当市政管网能保证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
41、设有无风管空气调节系统的建筑,在防火设计时,可不按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标准执行。
3、半地下汽车库参照《建规》半地下室的规定确定。半地下汽车库规范未明确的消防设计内容按地下汽车库的要求执行。
4、公寓式办公楼应按办公楼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酒店式公寓应按高级住宅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5、工业建筑内有部分楼层设置办公用房时,该建筑应定性为工业建筑,但办公用房部分应按民用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6月14日,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会同省建设厅在杭州又组织浙江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的部分专家对义乌会议的纪要逐条进行了论证,并做了修改和完善,达成了共识。现将专家论证会纪要如下:
一、规范未作规定的内容(a类)
1、高层民用建筑与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2、商住楼上部住宅的安全疏散可按纯住宅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商场部分应按3m一层换算成纯住宅层数,不足3m按一层确定。
三、规范有明确规定,但较难执行的(c类)
51、设置在民用建筑地下一层的锅炉房,应符合以下规定:
⑴每台蒸汽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不超过4t/h,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1.6Mpa。每台热水炉的额定出力不超过2.8Mw,额定出水温度不超过95℃。
⑵蒸汽锅炉房的总蒸发量不超过20t/h,热水锅炉房的额定出力不超过14Mw。
15、地下车库排烟系统和排风系统合用管道时,在火灾状态下,排烟口应结合防烟分区自动打开,排风口应自动关闭。
16、《高规》第7.6.6条中涉及的场所可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等有效的固定灭火系统。
17、临时高压给水系统设气压罐增压设施不可替代屋顶消防水箱,规范另有规定除外。
18、多层建筑中,高度超过12米的中庭,宜设置机械排烟装置。
36、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消防水池取水口的距离,应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执行。
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条文中的“一个厅、室”,是指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的一个独立单元,该单元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小时的隔墙和1.0小时的楼板与相邻厅、室或场所隔开,且该厅、室疏散出口不少于2个,疏散门为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上述厅、室之间的隔墙上不能开设门窗洞口。
⑶直燃型冷热水机组可设于地下二层,其容量参照热水锅炉配置。
⑷锅炉房的设置位置,其墙体、楼板耐火等级以及汇爆面积均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⑸锅炉间、油泵间、日用油箱间均应设置火灾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及机械通风系统。
⑹储油罐及所有油管道必须有可靠的静电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欧姆。
52、对体量较大建筑所需要的丙类液体埋地储罐可在建筑不同侧设置,但每侧储量不得超过15m3,总储量不得超过30m3。
换算系数0.80.850.770.60
(应重新考虑)
25、住宅楼梯到达建筑裙房的屋顶后,可通过独立的疏散楼梯到达室外地面,楼梯的数量及疏散宽度应满足疏散要求。
26、大开间办公楼内任何一点到最近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超过30米。
27、“丁”字型内走道上的房间的门在计算安全疏散距离时,可按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疏散距离的要求考虑其中袋形走道部分的长度应加倍计算。
二、规范已作规定,但不明确或要求不够详尽的内容(b类)
28、立地式民房仅作为住宅用房使用时,应按住宅楼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但其内部若设有其他使用功能用房时,则应按公共建筑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29、当建筑高度为24米至5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的标准层不明确时,以主体建筑的总建筑面积作为划分一、二类高层建筑的标准。当主体建筑的总建筑面积1.8万平方米时,则为一类建筑,否则,为二类建筑。
59、高层民用建筑层与层之间(不同的防火分区)竖向的窗间墙窗槛墙的高度应不小于0.8米,设防火挑檐的除外。
[责任编辑:water]
42、气体灭火系统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耐压应严格按规范的要求执行。
43、湿式报警阀不得设于消防控制室内。在确有困难时,湿式报警阀可设于管道井内,但应便于操作并应设置排水设施。水力警铃的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44、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二层、三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当采用2h的隔墙和1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同一场所的其他部位隔开,且设有两个独立的安全出口时,若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面积不超过计500
10、多层建筑的玻璃幕墙及防排烟设计可参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要求执行。
11、摩托车车库宜独立设置。当地下汽车库内设有摩托车位时,其车位数应按停放汽车的车位数来计算。
12、对附属于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用房,且每个商业服务用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当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
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时,厅消防局
二○○四年七月六日
消防技术规范实际应用若干
问题专家论证会纪要
为解决近年来我省在实际应用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更好为本省经济建设服务,2004年5月9日至5月13日,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在义乌组织召开了全省建审工作研讨会,公安部消防局、中国科技大学、上海消防局、国家相关消防技术规范管理组、省建设厅、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及各市消防支队等单位共5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就我省在实际应用消防技术规范过程中遇到的45个典型问题及浙公消[2002]342号文件的内容进行了讨论,并进行了分类归纳。
23、消防电梯宜到达各使用层。
24、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建筑面积乘以面积折算值和换算系数计算。地上商店的面积折算值宜为50%~70%,地下商店的面积折算值不应小于70%。疏散人数的换算系数可按下表确定:
商店营业厅内疏散人数换算系统(人/m2)
楼层位置地下二层地下一层、地上第一、二层地上第三层地上第四层及四层以上各层
53、防烟楼梯间及封闭楼梯间内不得设置管道井、电缆井,当符合下列条件时,消防前室内可设置管道井和电缆井:
⑴竖井每层封堵。
⑵检修门采用甲级防火门。
54、变压器室可设置在多层建筑的地下一层,但其消防设计应按《高规》相关要求执行。
55、在符合楼梯间的各项疏散安全要求的区域内,楼梯间的位置可以改变。
m2可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5、地下汽车库的汽车疏散坡道在直通室外处或可不设置防火卷帘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6、设有住宅的综合楼,住宅的疏芨楼梯应独立设置。
47、地下汽车库每个防火分区都必须设置两个直通室外的人员疏散的安全出口(Ⅳ类汽车库除外)。
48、水泵房、发电机房等设备用房不得利用直通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作安全出口。
56、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在底层可形成扩大的前室。
57、当住宅底层商业网点内设置室内消火栓有困难时,可采用下列方法:
⑴室内消火栓移设于建筑外墙上。
⑵采用增设室外消火栓的方法来弥补。
四、规范有规定,但需要加强消防安全措施的(d类)
58、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除塔式住宅外)不得设置剪刀楼梯。
49、与地下锅炉房、消防水泵房、消控中心直通的疏散楼梯,可作为其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
50、10层至18层的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可设一个安全出口的条件:
⑴十层、十一层的单元式住宅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各单元楼梯应在屋顶连通。
⑵十二层至十八层的单元式住宅应设置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各单元楼梯应在屋顶连通,且单元之间的隔墙应按防火墙的要求进行设计。
19、楼梯间正压送风,加压送风量与余压两者均应同时满足规范要求。在检测时,应采取测余压这个指标。
20、用防火玻璃加自喷保护的方法不能代替防火墙。
21、红外线感应自动门、旋转门设于安全出口时,该门附近应另设便于人员疏散的平开门。
22、室内消火栓不应设在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及其非合用前室内(住宅建筑执行确有困难时除外)。
6、一、二层耐火等级菜市场的防火分区间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1.1条的规定增加加1.0倍,单层敞开式菜市场的防火分区间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
7、底层商业服务网点层高超过5米时应按两层进行计算。
8、招待所、旅馆不宜设置在集贸市场内。当必须设置时,招待所应用为独立的防火分区设计,且招待所出口应与市场出口分开设置。

消防技术规范实际应用若干问题专家论证
发表日期:2005-02-25 作者:浙江省建设厅
浙江省建设厅
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
关于印发《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实际应用
若干问题专家论证会纪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解决近年来我省在实际应用消防技术规范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省公安厅消防局会同省建设厅于2004年6月14日召开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实际应用若干问题专家论证会。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作为消防设计审核的依据,望贯彻执行。
33、不应采用在室外油罐与多层民用建筑之间设置防火墙的方法来缩短两者之间的防火间距,规范另有规定除外。
34、城市加油站的贮罐、加油机与居民厨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参照其与民用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要求执行。
35、高层建筑登高面侧应设置登高操作场地,且登高操作场地应根据消防登高车的操作要求进行设计。在确有困难时,高层建筑登高面可分段设置,但应便于登高救援。
13、除防火墙两侧门窗的窗间距应达到规范要求外,其他住宅分户墙,楼梯间隔墙两侧门窗的水平距离不作要求。
14、对按要求应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不需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地下汽车库,若其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隔时应在卷帘两侧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应联动控制防火卷帘。Ⅲ类及以下地下车库当设置机械防排烟系统时,同时应设置自动报警系统。
30、有关建筑高度的定义,统一以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为准。
31、设于住宅建筑底层的层高不大于2.2米的自行车库、储藏室可不计层数,住宅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层计,其它各层的跃层以及顶层为多于两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
32、丁戊类厂(库)房的柱、梁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结构时,可视为二级耐火等级,但使用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的部位,应采用防火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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