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个人信托理财业务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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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个人信托理财业务的思考
程爱明
(安徽国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安徽
合肥
231131)
[摘要]在我国随着《信托法》的规范以及对信托公司的整顿,信托业发展迅速。

信托理财逐渐进入人们的理财规划
中,成为人们进行财富管理的一种工具。

但由于信托业在我国起步较晚,行业在发展的过程中还存在信托项目本身的市场风险,投资风险,信托行为违法风险,受托人的道德风险。

促进我国信托业发展,应加强核心竞争力,提升产品附加值和科技含量;建立多层风险控制体系,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加强信用建设,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不断完善信托立法,加快与其他法律的衔接,避免由于错误理解《信托法》而产生风险。

[关键词]信托理财;信用风险;金融创新[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B
[收稿日期]2012-10-10
第2012年第10期(总第408期)
商业经济
SHANGYE JINGJI
No.10,2012Total No.408
[文章编号]1009-6043
(2012)10-0110-02信托即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我国《信托法》第二条对
信托作了阐释:
“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在我国,随着中国高净值人群逐渐增多,财富管理的需求日益旺盛。

银行、保险、信托、券商、基金公司等机构不断在财富管理市场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信托理财也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

一、我国信托理财业务发展的现状
(一)信托业快速持续增长
2011年,信托行业实现经营收入4.8万亿元的资产规模,同比增速高达58.25%,300万亿元的利润,行业人均利润在金融业中处于较高水平。

截止2012年2季度末,全行业信托资产规模再创新高,达到5.54万亿元,环比增长4.53%,在2011年底基础上又实现15.18%的增长。

其中:大客户主导的“非银信理财合作单一资金信托”1.91万亿元,占比34.51%;银行理财资金主导的“银信理
财合作单一资金信托”
1.77万亿元,占比31.95%;合格投资者主导的“集合资金信托”1.59万亿元,占比28.68%;财产管理信托(非资金信托)0.27万亿元,占比4.86%。

数据显示,信托业整体管理资产规模增长迅速,其中单一资金信托规模扩张较快,占比最大;而财产信托规模占比很小,其发展尚待推动。

(二)个人信托服务需求日益旺盛
2011年福布斯富豪榜显示,中国大陆富豪人数从2010年的64人,增加到115人,增幅引人注目,居美国413人之后排名第二。

据波士顿咨询集团2012中国财富管理白皮书,中国人可以管理的财富总额已经达到62万亿元人民币。

中国高净值人士(600万元人民币可投资资产)可以支配的财富总额也已经达到27万亿元人民币。

随着财富总量的增加,个人财务管理的诸多问题不断出现,子女教育安排、投资管理、退休养老等财产事务日益
成为困扰社会公众的难题,而个人信托的独特属性显然
可以在这一领域内发挥有效作用。

此外,在海外信托发达国家,个人信托一直是婚姻财产管理和遗产管理的核心工具。

加之人们对信托税收政策理解的不断关注,机制灵活的个人信托需求势必快速增长。

(三)信托金融创新优势明显
随着理财需求的不断旺盛,信托公司通过发挥信托功能优势,设计推出了类型丰富的信托品种,为具有风险意识和投资意识的合格投资者提供了灵活多样的信托理
财服务。

如房地产信托、
钻石信托、生猪信托、红酒信托、艺术品信托等创新信托产品纷纷出现。

与基金、银行、保险、证券等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理财产品相比,信托产品的收益率明显高于银行、保险的理财产品,优势十分明显。

2011年,信托理财产品平均收益率达9%,远高于同期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水平。

二、我国信托理财业务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专属业务领域
尽管信托公司具有横跨多市场的综合经营优势,但在不同市场都受到主力军的挤压,只能在夹缝中求生存。

在分业监管体制下,信托公司受到其他金融监管部门的不平等对待,如信托证券账户设立、信托PE 上市、参与保险资金的受托管理等。

(二)信托项目本身的市场风险
有些信托项目本身存在一定的风险,而这些风险往往不是信托本身能够避免的。

如房地产行业自身的风险。

房地产行业是一个资金密集型行业,时间周期较长、资金占用量大、利润回报较高。

房产本身既是耐用消费品,又是投资品,在一定市场环境下,还可能滋生投机风险,如果房产价格上涨幅度超过了居民消费承受能力,就可能存在房地产泡沫。

如果泡沫达到一定程度,就必然影响房地产信托。

(三)投资风险
部分信托公司为了上规模、赚快钱而追求高风险业
110--
性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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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朱纪亮.商业银行竞争情报与创新系统构想[J].金融理
论与实践,2012(4)
[责任编辑:潘洪志]
务,导致2012年上半年信托产品风险事件频发。

这些信托公司在投资中追求高回报,而管理中风险控制又不到位,导致投资项目和合作对象选择不当从而使投资的实际收益低于投资成本,或没达到预期收。

(四)信托行为违法风险
目前我国有些信托公司在开展信托交易活动中违反了《信托法》、《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等相关的法律。

这些违法行为产生的根源主要是对《信托法》错误的理解和适用,以及适应《信托法》的同时,由于《信托法》和《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衔接不够完善造成的。

如《信托法》规定,设立信托,信托财产应当办理相关手续,进行登记。

但是如何进行信托财产登记,法律并未进行具体详细的规定,也没有配套制度。

于是有些信托机构就采取一些相对变通的做法,不进行登记。

(五)受托人的道德风险
在信托业中,受托人的不良行为往往能给委托人或受益人带来损失。

我国部分信托投资公司有挪用信托基金或其收入为受益人以外的他人谋利益的行为,不按信托契约规定处理信托财产导致委托财产损失或超过授权限度进行经营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等等。

道德风险的存在违背了信托存在的基础,妨碍了信托业的正常发展。

三、促进我国信托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核心竞争力,提升产品附加值和科技含量
信托公司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尽快提升信托资产自主管理能力这一核心竞争力。

所谓的自主管理能力,就是信托公司从项目开发、产品设计、交易结构、风险控制、存续资产监控、信托资产收回,全程自主操作,拥有话语权和定价权,主动掌控,不再“受制于人”,为投资者获取令人满意的投融资收益和资产保值增值,利用信托公司业务人员的行业经验和专业知识进行积极有效的自主专业化管理,识别潜在风险并利用丰富多样的控制手段进行调节。

信托公司还可引入外部专业管理团队作为投资顾问,通过与投资顾问的合作提升自身主动管理能力,迅速构建一支高水平的专业化理财团队,确保信托财产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实现高效率运行。

(二)建立多层风险控制体系,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首先,应建立由董事会、经理层和部门岗位组成的风险控制框架。

三个阶层分层管理,各负其责。

董事会的职责是通过授权、关联交易、重大事项的风险控制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经理层主要对日常业务的风险实施控制;部门岗位组进行岗位风险控制。

其次,应借助外部机构、专家的帮助提高行业风险的诊判能力。

为提高对行业风险、项目风险的研判水准,信托公司可集合利用内部优秀业务人员的力量,集思广益,提高对企业、项目的研判水平。

最后,项目组成员应该定期对信托项目进行一次风险评级,然后交风险控制部门汇总,得出总体的综合风险评级向公司上层进行汇报,以期锁定公司应重点关注和管理的项目风险。

(三)不断完善信托立法,加快与其他法律的衔接
目前,我国已经颁布了《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信托业涉及面广,这些法律、法规在贯彻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各种需要做出解释的情况。

所以,迫切需要信托法司法解释的出台。

对于《信托法》法规适用的问题,信托公司、委托人以及司法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普及,避免由于错误理解《信托法》而产生风险。

(四)加强信用建设,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对信托公司而言,信用是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加强信用建设至关重要。

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做:一是信托业务人员要提高自身道德的内在修养。

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注重自身的修养的培养,阅读名人传记,学习前辈的高尚的品格和卓越的处事方式,跟着前辈的足迹不断进步。

在日常与朋友、同事客户的交往中,秉承诚实做人、诚信做事的原则时刻鞭策自己。

二是学习法律法规增强规范意识。

熟练掌握行业的重要法律法规,对于行业内的重点法律法规要精读、细读,甚至做到可以准确背诵,明确公司、个人、客户的权利和义务,准确理解并熟练掌握行业法律法规可以使业务人员在开展业务时有理有据、有效地防范风险和取得收益。

三是要完善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建设。

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做到业务部门自查、风险合规部门审核、风险控制委员会审批的多层级风险、信用管理制度。

此外,应践行信托业协会的诚信自律规范。

目前信托业协会已经出台了《信托业行业宣言》、《信托公司社会责任公约》,信托公司和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利率规则,在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开展信托业务,按时进行信息披露。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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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董润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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