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程消防联网监控项目合作框架合同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编号:
远程消防联网监控项目合作框架合同书
项目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地址:
联系电话:
运行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地址:
联系电话:
鉴于: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消防信息化管理,尽快提高消防报警自动化和消防管理信息化建设步伐,提高对火灾初期的发现和报警速度,及时扑灭火灾,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提高甲方的通信信息及智能化水平,为城市消防管理提供优质的服务,双方建立共建、运营合作伙伴关系。
合同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投资、建设、运营城市远程消防监控中心项目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合作内容
1.1 甲方确定乙方为城市远程消防监控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合作伙伴,负责甲方在本项目的前期咨询、设计、施工、调试、验收、维护、材料设备、投资、运营、服务的具体工作。
1.2 乙方负责投资建设本合同项下的消防支队119消防指挥系统以及机房的装修,城市远程消防联网监控中心所需之软硬件系统
及设备。
1.3 甲方承诺在本合同项下优先选择乙方为市城市远程消防监控中心项目合作单位,但不是唯一合作单位。
1.4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期内,乙方拥有对其投资的城市远程消防监控中心项目资产的产权及处置权(不含支队119消防指挥系统)。
1.5 乙方承诺在本合同项下的城市远程消防监控中心系统在设计、建设、施工的过程中,提供本地区最具竞争力的、高性价比的设备与配套设施。
1.6 乙方承诺在本合同项下所投资的资金、设备的及时到位,并按甲方的要求及时完成本项目的施工组织、工期、质量。
1.7 乙方承诺在本合同项下所投资的一切运营服务、收费标准按照政府及物价局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
1.8 本协议为框架合作合同书,城市远程消防监控中心系统的具体技术方案、软硬件系统设备的型号规格、工程实施进度由乙方提出,甲方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审查,在审查通过后并批复乙方具体实施。
1.9 项目建设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440-2007《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实现甲方对重点消防单位的集中联网监控需求。
第二条规划、设计及施工进度
2.1 在收到甲方齐全的设计资料后,乙方将签署完整的规划、初设、施工方案及施工图交付甲方。
2.2 图纸会审完成后开展施工组织设计。
2.3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之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申请。
2.4 施工工期必须符合甲方的要求。按工期节点完成施工。
第三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3.1 甲方需对乙方的投资额进行确认,相关系统技术方案、设备清单及系统造价作为《附件一》附后,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3.2 甲方有义务对乙方的设计及知识产权进行保密,不得向甲方以外的第三方泄漏;
3.3 甲方有义务督促乙方合同的执行情况。
3.4 甲方配合乙方办理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及物价局要求的相关手续。
3.5 甲方联系方式的变动后,甲方有义务及时通知乙方。
3.6 为使双方将本项目有效执行,甲方给乙方提供房屋,以便乙方进行工程施工、现场督导、运营服务等。
3.7 甲方根据乙方的实力和对城市远程消防监控中心的运行情况,视情决定在市辖区范围内选择或不选择乙方为本项目合作单位。
3.8 乙方租用甲方场地为本项目监控运营服务中心的办公场地,并提供与119报警联网的接口。
3.9 甲方在建筑消防设施验收时,督促用户将建筑消防设施接受中心实时监控作为消防验收的条件。
3.10 消防重点监控单位联网的费用,乙方按照市物价局批复的文件内容收取费用,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含设备费)。
3.11 当联网单位消防设施故障或无法联网到监控中心,监控中心告知联网单位及时更换或维修,确保实时联网。
3.12 甲方需指定支队业务部门负责人作为远程消防监控中心的监督人,督促乙方做好监控中心工作,乙方不能做好本合同项目下的工作,甲方有权告知政府有关部门取消乙方执行城市远程消防联网监控中心的工作。
3.13 甲方报请市政府发文,做好城市远程消防联网监控工作,乙方做好监控中心工作。
3.14 本项目开展需要政府、公安、工商、物价等单位出台规定或提供支持,乙方办理相关手续,所产生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
第四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4.1 乙方应设立专职运营服务公司配合甲方开展具体业务工作,并配置专职的组织机构和班子为项目的总负责人及执行人,统一协调乙方
的业务运作,并及时向甲方提交相关工作联系涵及报告,反映合同项下所发生的多方配合情况及相关问题等解决措施的内容。
4.2 乙方需向甲方提供所投资的相关系统技术方案、设备清单及系统造价等资料,供甲方确认并同意后实施。
4.3 乙方有义务随时向甲方提供相关技术咨询;
4.4 乙方必须确保所交付的工程质量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标准以及相关国家、地方与行业标准;
4.5 乙方必须将设计图纸和从业资质等及时上报甲方审查、备案,并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工作。
4.7 乙方负责该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自负盈亏,并承担相应的人员的工资、房屋租金、运行费用等。
4.8 乙方负责监控中心的管理和运营,提供24小时监控值班服务,并形成详细值班日志。
4.9 乙方远程监控中心系统的建设应确保符合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对联网用户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消防安全管理信息进行接收、处理和管理。
4.10 乙方为甲方提供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及消防安全管理信息查询。
4.11 乙方负责各入网监控单位的联网终端的安装、接口及日常维护。为联网用户提供自身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及消防安全管理信息服务。
4.12 乙方负责采集、接收、处理联网用户按规定协议发送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并向119指挥中心发送经确认的火灾报警信息。
4.13 联网用户人为停止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时,应提前通知监控中心;联网用户的设施故障造成误报警超过5次/日,且不能及时修复的,应与监控中心协商处理办法。
4.14 当联网单位消防设施故障或无法联网到监控中心,经监控中心告知后联网单位进行更换及维修后,在脱离监控中心监控期间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