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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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发文字号】法释〔2001〕30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1.12.25【实施日期】2001.12.2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01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

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30号)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夫妻地位平等高中政治统编版2019选修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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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孙先生一直热衷于炒股,婚前其股票资金已经达80万元。婚后,他继续投 资股市,又赚取了20万元。此时股市行情开始下滑,孙先生把股票出清,共获得资金100 万元。他想将大部分钱存起来,待市场好转再“杀”入,孙先生的妻子却觉得股市风险太 大,想将这笔钱用来购置房产,两人发生争执。孙先生认为,这是婚前个人资产的投资, 只有自己才有权支配。孙先生的妻子则认为,他们已经结婚,这笔钱是两人的共同财产。 两人僵持不下。
②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③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 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④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知识整合】夫妻财产
课堂训练
1.对于结婚后妻子在家庭生活中的地位,中国有句古语:“嫁鸡随鸡,嫁
二、平等的财产关系
阅读教材P55-56,自主梳理以下知识。 1.夫妻财产有什么特点?夫妻财产主要涉及哪些内容?
2.哪些是夫妻个人财产? 3.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是什么?
4.夫妻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范围如何确定?
二、平等的财产关系
1.夫妻财产有什么特点?夫妻财产主要涉及哪些内容? ①特点:夫妻财产关系与夫妻人身关系密不可分。 ②内容:夫妻财产主要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狗随狗”。从民法典的规定看,这一古语( )
①违背“夫妻在家庭地位平等”的规定
②不符合结婚后夫妻间应遵循男主外女主内的原则
③不符合夫妻双方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
④违背妇女有参加学习工作及社会活动自由的规定
A.①③
B.②③
C.③④
D.①④
【解析】“嫁鸡随鸡,嫁狗随狗”违背“夫妻在家庭地位平等”的规定,① 正确;男主外女主内并不是法定原则,②错误;“夫妻在家庭地位平等”不 是夫妻双方权利义务对等,③错误;“嫁鸡随鸡,嫁狗随狗”违背妇女有参 加学习工作及社会活动自由的规定,④正确。

婚姻家庭法课堂讲义(排)

婚姻家庭法课堂讲义(排)
2、罗马法亲等计算法。是古罗马帝国使用的计算亲疏远近的方法,在现今国际最为流行。主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 于直系血亲的计算法。具体来说就是,从己身往上数,每经过一代为一亲等(上数对象为同血缘人);从己身往下数,每经过 一代也是一亲等。例如父母与子女之间是一亲等;祖(外)父母与孙(外)子女之间是二亲等。第二部分是旁系血亲的计算 法。具体来说,从己身往上数之双方共同的直系血亲即同源人,每经一代为一亲等;在往下数至要计算的人,也是每经一代为 一亲等,所有数字相加得出的就是双方的亲等数。比如说,计算自己与兄弟姐妹的亲等,首先找到自己与兄弟姐妹的血缘同源 人即父母,分别从自己和兄弟姐妹这两边往上数至父母,两边分别为一,再将两边的数字相加,则自己与兄弟姐妹为二亲等旁 系血亲;或者先从己身上数至父母为一亲等,再从父母下数至兄弟姐妹为二亲等,也就是自己与兄弟姐妹的亲等数。
Hale Waihona Puke 1、婚姻家庭构成以自然生理作为基础。 2、自然属性在历史和立法上的作用。 (二)社会属性 婚姻家庭关系存在和发展决定于社会生产关系,同时受社会上层建筑各种因素影响和制约。 1、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 2、是婚姻家庭发展的根本动因。 3、婚姻家庭是社会物质与思想关系的统一体。 第一章辅导:历史上的婚姻家庭制度 一、历史类型 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三个阶段,即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群婚制和对偶婚制是原始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一 夫一妻制是阶级社会形成后的婚姻家庭制度。 (一)群婚制 群婚制的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 1、血缘群婚制。血缘群婚制又称血缘家庭,是群婚制的低级形式,也即同一辈份的男女互为夫妻。这种婚姻排除了直系血亲 的两性关系。 2、亚血缘群婚制。亦称普纳路亚家庭,是群婚制的高级形式,排除了兄弟姐妹间的通婚。 (二)对偶婚制 对偶婚是指在或长或短的时期内由一男一女组成配偶的婚姻。 对偶婚出现的意义:在血缘结构上为父系氏族和一夫一妻制的产生创造了条件。 (三)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的概念:又称个体婚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一夫一妻制是随着原始社会的崩溃和私有制的确立而产生的。 二、历史发展 (一)旧中国婚姻家庭制度 1、封建的包办强迫婚姻。从婚姻缔结和婚姻解除两个方面了解古代的婚姻。 2、男尊女卑、一夫多妻。古代的“三从四德”、“妇道”法制的规定。 3、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 (二)新中国婚姻立法的发展 1、建国前革命根据地的婚姻立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和婚姻法。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地区性的婚姻条例。 2、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颁行和贯彻。建国后我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是国家在全国范围内改革旧的婚姻家庭 制度的重大立法措施。婚姻法的基本精神是废旧立新。 1953年的贯彻婚姻法运动及其成就。 3、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1950年婚姻法的继续和发展。补充和完善基本原则。对结婚条件进行了两点修改。 扩大了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规定了离婚的条件。 增加了附则的有关规定。 4、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1)基本原则的强化和完善(2)增加了夫妻相互忠实的规定(3)结婚 制度更加完善与科学(4)加大对重婚者的处罚力度(5)夫妻财产制度更加完善与公正(6)进一步加强了家庭关系的法律调 整(7)关于离婚制度的修改和完善(8)增加离婚损害赔偿制度(9)增加了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华类开放分:法律、婚姻、婚姻法、婚姻家庭法、中国法律目录•婚姻法的概念•婚姻法在不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历•外国婚姻法的史与概况历发现•中国婚姻法的史与展状华•中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结•第二章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四章离婚责•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任•第六章附则简•新中国婚姻法史•司法解释1•司法解释2•相关法规•第四章离婚责•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任•第六章附则简•新中国婚姻法史•司法解释1•司法解释2•相关法规wofmarriage调规指“婚姻之法”/“婚姻法律”/整婚姻关系的法律范见〖参婚姻家庭法、民法典、民法〗2.marriagelaw单特指行的“婚姻法”婚姻法的概念婚姻法是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范的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调规总现别间权义务调表。

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是夫妻的利和等。

从整对质产财产象的性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生的夫妻关系。

婚姻法的内容多数行性范,概念上有广和狭的区,广的婚姻法的整象除婚为强规义义别义调对还扩义1950年和1980年的《中人民共和国华姻外,包括家庭关系,其名称是在大意上使用的,如结规员间权义务规。

婚姻法》中既有婚、夫妻关系和离婚的定,又有关于父母子女和其他家族成利的定较亲较义宽实际义调对仅其内容属法窄,但狭的婚姻法,上是婚姻家庭法。

狭的婚姻法的整象限于严义尔维亚义规婚姻关系,其名称是在格意上使用的,如《南斯拉夫塞社会主共和国婚姻法》定:“婚姻和婚姻中的法律关系由本法定”,不涉及其他事。

规项婚姻法在不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时处编婚姻法在各个代、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于不同的地位,其制方法也不尽相同。

古代法律多采取法合体的形式,不中国、外国,都没有独立的婚姻法。

有关婚姻家庭的定诸论规,一般都包括够备伦规义调在内容的一法典内。

期中庞杂统长时,婚姻立法不完,因此,理范和宗教教在整婚姻关系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决定》。

修改后的《婚姻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这是本次《婚姻》法修改的重大举措,不仅强化了婚姻法律精神,完善了婚姻法的立法体制,也赋予了当事人明确的可寻求救济的法律依据。

现在主要应当将关注的目光集中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运用离婚损害赔偿的制度上来。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配偶一方违法侵害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方所受的损害,过错配偶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

从国外立法看,离婚损害赔偿是大陆法系许多国家和地区早已有之的救济性法律制度。

早在1791年法国《宪法》中就曾规定“法律视婚姻为民事契约”,基于婚姻契约原理,当配偶一方因过错违反婚姻契约所规定的义务,无过错的配偶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最早明文规定离婚过错赔偿的是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其次是1920年的北欧诸国的婚姻法,1931年的中华民国民法典也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日本民法虽无关于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的明文规定。

但学说判例均承认离婚损害之存在。

①长期以来,我国未采用婚姻契约理论,婚姻家庭方面的关系虽然也涉及财产内容,但主要是人身关系,而不是契约关系。

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占主导地位,财产关系属于从属依附地位。

基于这样的认识,我国婚姻法一直未对离婚中的过错赔偿制度作任何规定。

司法实践中,因夫妻一方存在过错而使夫妻关系破裂,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无任何法律依据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害。

尽管1993年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在分割夫妻财产时应照顾无过错一方,由于这种照顾只是分割中的参考因数,从数量和范围上也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不能涉及过错一方的个人财产,结果是以“照顾”代替“赔偿”,模糊了是非,淡化了责任,从而使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过错方的违法行为也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失去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婚姻法结婚年龄什么时候改的

婚姻法结婚年龄什么时候改的

婚姻法结婚年龄什么时候改的结婚的话需要办理结婚证法律才会认可的,只要到了法定的结婚年龄就可以领取的,还是比较方便的,自从颁布《婚姻法》以来,法定的结婚年龄也是经过多次修改的,那么婚姻法结婚年龄什么时候改的?下面就由我为你介绍相关内容。

​ 一、婚姻法结婚年龄什么时候改的1993年之前颁布过两次婚姻法修正过一次: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关于结婚年龄的规定: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始得结婚。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关于结婚年龄的规定: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关于结婚年龄规定: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二、没到结婚年龄结婚犯法吗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结婚不违法,但是法律会作如下认定:1、中国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没达到结婚年龄举行结婚仪式不犯法,但不能因为举行了结婚仪式就认定为合法的夫妻,必须登记领取结婚证的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

2、没到结婚年龄举行结婚仪式的,这属于当地风俗习惯,是公民的民事行为,法律没有禁止公民的这种行为,因此,这是不违法的。

非法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种同居行为。

非法同居是一种违法行为,不受中国法律保护。

3、一方单独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如果请求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子女抚养关系的,法院依法受理。

三、婚姻法的结婚年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婚姻法规定的婚龄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也允许对婚龄作出例外规定。

比如考虑我国多民族的特点,婚姻法第五十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

婚姻家庭法自考题-39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婚姻家庭法自考题-39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婚姻家庭法自考题-39(总分100, 做题时间90分钟)第一部分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1.下列哪项禁止的规定是修正后的婚姻法新增加的内容______SSS_SINGLE_SELA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B 禁止暴力干涉婚姻自由C 禁止家庭暴力D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分值: 1答案:C[考点] 新中国婚姻家庭立法[解析] 2001年4月修正的《婚姻法》总则中增加了保障婚姻法诸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通过有关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强化了对婚姻家庭主体人身权利的保护。

2.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计划生育的基本要求的是______SSS_SINGLE_SELA 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B 少生、优生C 适当的晚婚、晚育D 优育分值: 1答案:A[考点] 计划生育的基本原则[解析] 我国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要求:少生、优生、优育和适当的晚婚晚育。

3.结婚程序为登记制的国家不包括______SSS_SINGLE_SELA 中国B 德国C 法国D 日本分值: 1答案:C[考点] 世界各国的结婚程序[解析] 法国的结婚程序为登记与仪式结合制。

4.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人民法院应当______SSS_SINGLE_SELA 予以受理B 判决撤销结婚登记C 判决婚姻无效D 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分值: 1答案:D[考点] 婚姻登记的程序[解析]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5.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为______SSS_SINGLE_SELA 剩余共同财产制B 分别财产制C 统一财产制D 管理共同制分值: 1答案:B[考点] 各国夫妻财产制[解析] 英美法系的多数国家及大陆法系个别国家(如日本)以分别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

Marriage_Law_of_the_People's_Republic_of_China_(Revised_in_2001)-婚姻法

Marriage_Law_of_the_People's_Republic_of_China_(Revised_in_2001)-婚姻法

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订)Marriag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Revised in 2001)发文日期: 2001-04-28Promulgation date: 2001-04-28地域: 全国Effective region: NATIONAL颁布机关: 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Promulgator: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文号: 主席令第51号Document no: Order of the President No. 51时效性: 现行有效Effectiveness: Effective生效日期: 2001-04-28Effective date: 1981-01-01所属分类: 婚姻家庭 ( 民法->婚姻家庭 ) Category: Marriage & Family ( Civil Law->Marriage & Family )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订) Marriag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Revised in 2001)中华⼈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Order of the President No. 51 2001年4月28日 April 28, 2001 目录 第⼀章总则 第⼆章结婚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四章离婚 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Contents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Chapter II Marriage ContractChapter III Family RelationsChapter IV DivorceChapter V Salvage Measures and Legal Liabilities Chapter VI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 第⼀章总则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 第⼀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

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四章离婚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的婚姻行为】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家庭关系】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第五条【结婚自愿】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法定婚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禁止结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互为家庭成员】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胁迫结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家庭暴力”的法律界定

“家庭暴力”的法律界定

“家庭暴力”的法律界定和谐社会以和谐家庭为基本单元,和谐家庭以每个家庭成员的自由、平等、健康、全面发展为追求。

家庭暴力与和谐家庭、和谐社会格格不人,社会各界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进行着不懈的努力。

而家庭暴力的综合治理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家庭暴力。

这个前提性问题看似简单,却夹杂着诸多社会因素,是关涉社会学、心理学、法学等多学科的综合性问题。

至于法律意义上家庭暴力的界定,在国内与国外,立法与学界都尚未达成一致。

一、界定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和阐释由于国情、民族传统、民众心理等方面的差异,各国对家庭暴力概念的法律规定和理解不尽一致。

英国《1996年家庭法法案》中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是“家庭暴力包括个人为了控制和支配与之存在或曾经存在过某种亲属关系中的另一个人所采取的任何暴力或虐待行为(不论这种行为是肉体的、性的、心理的、感情的、语言上的或经济上的等)”有的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

”美国律师协会全国家庭暴力委员会对家庭暴力所下的定义为:“当一方亲密伴侣使用身体暴力、胁迫、威胁、恐吓、隔绝孤立以及情感、性和经济暴力试图保持对另一个亲密伴侣的权利控制时,即发生家庭暴力。

”在加拿大,家庭暴力概念被描述为:“由施暴者使用暴力、胁迫、懈怠或疏忽等方式对另外的人的行为,该行为对于被侵犯人在生理和心理上的完整性或她的权利、自由以及情感都有损害。

”新西兰1995年12月通过并于1996年7月起施行的《家庭暴力法案》对家庭暴力的概念和范围作出了较为宽泛的解释,在内容方面包括了身体、性和心理伤害。

国际上对家庭暴力的定义主要出现在保护女性权益的国际公约中。

1993年11月25日,联合国在《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中第一次给“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下了定义。

联大第48/104号决议第2条规定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应理解为包括但不仅限于:(1)在家庭内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2)在社会上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3)国家所做或纵容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无论其在何处发生。

婚姻法论文:新中国成立以来婚姻立法的变迁

婚姻法论文:新中国成立以来婚姻立法的变迁

婚姻法论文:新中国成立以来婚姻立法的变迁摘要从1950年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至今,随着我国社会发展的进程,婚姻立法先后经历了三个重要的发展阶段。

而每一个阶段的变革,又对我国婚姻立法理念的发展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本文通过对新中国成立后制定与修正的婚姻法的梳理,理清婚姻法律发展的脉络,了解社会变迁与婚姻立法发展的深刻关系。

关键词婚姻法变迁新情况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和。

婚姻法的发展与一个时期社会发展的状况密切联系在一起。

在新中国成立的六十年间,中国的婚姻家庭经历了几次深刻的变化,从1950年《婚姻法》的诞生,到1980年《婚姻法》的转型,再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修订,每一次变化都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的反响。

国家对婚姻立法采取的态度也随之发生变化。

可以说,六十年间,我们不仅完成了婚姻法的制度构建,而且实现了理论创新,完善了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促进了社会主义的法治建设。

一、婚姻立法的发展(一)1950年《婚姻法》的实施与意义1950年5月1日开始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婚姻法》,是在与婚姻家庭领域那些旧传统和旧观念作斗争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

在建国初期,中国社会的主要任务是实现新民主主义的目标,恢复发展社会经济,稳定人民生活。

而发展婚姻法等民事法律制度,废除封建婚姻家庭关系就成了最迫切需要做的事情之一。

所以说,这部《婚姻法》也是为了适应全国解放后,改革婚姻家庭制度的实际需要制定出来的。

正如后来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中说的那样:“作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中国社会组成部分的旧婚姻制度,不但成了家庭婚姻痛苦的一种根源,而且成了社会生活的一条锁链;它不但把占人口半数的绝大多数的妇女投入生活的深渊,而且也使大多数男子遭受无穷的痛苦。

”“随着全部社会制度的根本改革,必须把男男女女尤其是妇女从旧婚姻制度这条锁链上解放出来,并建立一个崭新的合乎新社会发展的婚姻制度。

自考《婚姻家庭法》-(2012年教材)-选择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论述题(全)

自考《婚姻家庭法》-(2012年教材)-选择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论述题(全)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一单选题1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这是指()。

A.婚姻的自然属性B.婚姻的社会属性C.婚姻的一般概念D.婚姻的法律概念【答案解析】:所谓婚姻,是指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共同生活互为配偶的结合。

(P51)2 .人类进入阶级社会,______成为主要的、典型的婚姻家庭形态。

()A.对偶婚制B.群婚制C.一夫一妻制D.伙婚制【答案解析】: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一夫一妻制成为主要的、典型的婚姻家庭形态。

(P53)3 . 群婚制的低级形式是()。

A.亚血缘群婚B.非血缘群婚C.血缘群婚D.氏族外群婚【答案解析】: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低级阶段,这一阶段排除了不同辈分之间的两性关系,即只有同辈分的男女才可以结为夫妻。

(P54)4 .按照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一书中提出的,后来为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加以肯定的婚姻家庭进化模式,群婚制的高级形式是()。

A.血缘群婚B.普那路亚家庭C.杂婚D.交换婚【答案解析】:亚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高级阶段,又称为伙婚制或普那路亚家庭。

(P54)5 . 亚血缘群婚制时期的两性关系是()。

A.直系血亲间的集团婚B.同行辈的集团婚C.同行辈的集团婚中排除了兄弟姐妹D.一男一女的结合但并不牢固【答案解析】:在亚血缘群婚制阶段,两性结合的禁忌进一步扩张,同辈旁系血亲间的同婚被禁止,也就是说,兄弟姐妹之外的同辈男女可结为夫妻。

(P54)6 . 古罗马是高度发达的奴隶制国家,也是同时代的婚姻家庭法制最为完备的国家。

其中罗马家庭是宗法家长制的家庭,关于家长权的规定,最初载于()。

A.《十二铜表法》B.《法学阶梯》C.《萨利克法典》D.《里普里安法典》【答案解析】:古罗马时期,婚姻家庭规范散见于诸多法律文件中,早在公元前五世纪,《十二铜表法》就已经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肯认了“家父”所享有的权威和利益。

(P56)7 .在罗马法上,只有_____才有主体资格。

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与完善

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与完善

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与完善二00一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改进和完善了原婚姻法的不足,为婚姻当事人离婚损害救助提供了法律保障。

但在司法实践中,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和适用仍有不够统一的认识和做法,许多问题尚需进一步完善,本文拟就此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有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的一种救济制度。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学术界存在几种不同观点:一种认为婚姻是以契约为基础,作为形式要件的一纸结婚证就是一份婚姻合同,离婚即是违约,造成损害的,应以违约责任追究;一种认为婚姻以配偶权为基础,配偶权是夫妻之间支配一定身份利益的权利,是配偶共同享有的对世权、绝对权,因配偶一方的过错行为侵害了另一方的身份利益,属侵权行为,应负侵权责任;还有人认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不应简单归结为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实际上是两种责任的竞合。

在司法实践中,是依据婚姻合同追究过错方的违约责任,还是按照侵权行为法追究过错方的侵权责任,是我们认定离婚损害赔偿首先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

对此,本人认为修改后的新婚姻法比较明确地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为侵权责任,其理由至少有三:一是新婚姻法总则的第二、三、四条规定:“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以及“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等内容均属配偶权范畴,从法律上规定了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不是配偶之间的婚姻契约。

因此,婚姻应当以配偶身份的权利为基础,而不是合同权利。

从权利角度看,离婚损害侵犯的是配偶身份的绝对权,不是合同违约的相对权或叫债权。

从义务角度讲,离婚损害行为所违反的是婚姻法及其他公共规范规定的义务,不是婚姻当事人违反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二是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婚姻法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婚姻法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婚姻法是什么?男主外,女主内的这种生活模式还是很多家庭对于婚姻的理解,可是现在的年轻人对于所谓的女主内的这种婚姻结构模式根本就是不认同的,新时代下的女性先不要说是对家庭的付出的程度,有很多甚至在经济收入上都是跟另一半持平的,这各种因素就导致了我国新婚姻法的修正.可能到现在都有人不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婚姻法是什么?男主外,女主内的这种生活模式还是很多家庭对于婚姻的理解,可是现在的年轻人对于所谓的女主内的这种婚姻结构模式根本就是不认同的,新时代下的女性先不要说是对家庭的付出的程度,有很多甚至在经济收入上都是跟另一半持平的,这各种因素就导致了我国新婚姻法的修正.可能到现在都有人不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婚姻法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婚姻法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文共分为6章,包括总则、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附则,共51条。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浅谈我国现行离婚纠纷中的损害赔偿制度

浅谈我国现行离婚纠纷中的损害赔偿制度

浅谈我国现行离婚纠纷中的损害赔偿制度; 我国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中新增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即第46条之规定。

该规定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

”同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一)》中就如何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了具体规定。

《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离婚赔偿制度的明确规定,是在充分考虑我国婚姻家庭现状,为维护健康的婚姻家庭关系而做出的,对制裁离婚过错者,保护无过错方,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人身、精神权益,具有重要的立法意义。

在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些规定,是当前应该注意的问题,本文试就离婚赔偿制度建议的意义、内容、存在的缺陷及完善等问题作出粗浅探讨。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 对我国婚姻法律制度来讲,离婚赔偿制度无疑是一种崭新制度。

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所以引起人们关注,是因为该制度体现了惩罚、保护与补偿的功效,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 1、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婚姻关系中的法定义务的内在要求。

婚姻是男女双方为共同生活之目的而依法结成的以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民事行为,这种行为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规定进行。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婚姻法充分强调权利与义务的高度统一,并明确予以具体规定。

如《婚姻法》第3条规定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的义务;第4条规定了配偶双方必须履行相互忠诚、相互扶助等义务。

当一方不履行上述义务时,如虐待、遗弃、通奸等,必然会导致对方的财产或精神损害,而这种损害又不能通过离婚得到补救。

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

浅谈家庭暴力【摘要】:于当今世界而言,家庭暴力已经不再是个陌生名词。

家庭暴力违背时代发展潮流,违背人心,应当将其消灭。

本文主要从法律层面对家庭暴力的内涵、类型以及如何进行防治进行分析,以期人们能更好地了解和重视家庭暴力问题,为今后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工作的开展提供一点建议。

【关键词】: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保护令一、家庭暴力的内涵:(一)家庭暴力的内涵: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第3条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这是家庭暴力这一概念在我国的首次亮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范畴明确阐释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解释还说了“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这说明同是对家庭成员实施暴力,但婚姻法上的家庭暴力并不等同于虐待,这也是对家庭暴力的惩治难以到位的原因之一,刑法上有虐待罪,但却没有家庭暴力罪,虐待罪罪不及家庭暴力,因此非持续性、非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就难以受到应有的惩罚力度。

二、我国家庭暴力的立法情况:(一)、宪法中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9条第1款、第4款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二)、其他法律中的有关规定1.婚姻法2001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正面说明了家庭暴力的违法性。

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的规定可以看出,家庭暴力已经成为离婚的判断标准之一。

而对于家庭暴力的救济方面,《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本科]-婚姻家庭法学

[本科]-婚姻家庭法学

一、单项选择5 、新中国建立以后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于同年5月1日起公布施行的。

(难度系数:1.00)A、1950B、1951C、1952D、19538 、()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标志着我国的继承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难度系数:1.00)A、1985B、1986C、1995D、19963 、普那路亚婚也就是()(难度系数:1.00)A、更多试题及答案+扣二九七九一三九六八四血缘群婚B、亚血缘群婚C、对偶婚D、个体婚10 、一夫一妻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难度系数:1.00)A、自然选择规律作用的结果B、男女性爱促成的结果C、私有制的出现,私有财产的确立D、氏族社会发展的结果学生答案:A参考答案:C6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的作者是()(难度系数:1.00)A、马克思B、恩格斯C、列宁D、斯大林1 、婚姻自由的内容,包括结婚自由和()(难度系数:1.00)A、恋爱自由B、订婚自由C、离婚自由D、解除婚约自由9 、女年满()周岁,男年满()周岁初婚的为晚婚。

(难度系数:1.00)A、20 22B、21 23C、22 24D、23 252 、已婚妇女年满()周岁初育为晚育。

(难度系数:1.00)A、21B、22C、23学生答案:C7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难度系数:1.00)A、2B、3C、4D、54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难度系数:1.00)A、2B、3C、4D、5二、判断6 、婚姻法从本质上看属于身份法而不是财产法。

()(难度系数:1.00)A、正确B、错误C、5 、我国婚姻法的调整对象包含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和财产关系。

其中,人身关系是起决定作用的主要方面。

对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评述

对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评述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评述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婚姻法经历了多次修订和完善,其中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可谓是其中的重要一次。

该修正案在许多方面都对婚姻法进行了深入的改革和完善,对于进一步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下面我们将从多个方面对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进行评述。

一、加强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修正案中增加了关于夫妻双方平等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应当平等相待,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帮助。

这一规定有利于确保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平等地位和地位,避免一方对另一方的侵害,有效保障了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处理修正案中对于家庭暴力问题也进行了相关规定,强调预防和处理家庭暴力问题的重要性,规定对于家庭暴力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和打击,并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这对于有效遏制家庭暴力现象,保护家庭弱势裙体具有积极的意义。

三、加强对婚姻自愿性的保护修正案进一步加强了对婚姻自愿性的保护,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禁止父母、监护人干涉子女的婚姻自由,保障公民依法自由选择配偶的权利。

这一规定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婚姻自由,避免非自愿婚姻的发生,有效维护了婚姻的稳定和平等。

四、加强离婚制度的完善修正案中对离婚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规定离婚应当符合法定条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随意离婚的发生,维护了婚姻的稳定和长久。

五、加强对儿童权益的保护修正案中还加强了对儿童权益的保护,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正当权益。

这有利于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建设健康和谐的家庭环境。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在改进和完善婚姻法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对于保护夫妻双方的平等权益,预防和处理家庭暴力,加强婚姻自愿性的保护,完善离婚制度,保护儿童权益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也为进一步保障婚姻家庭的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做出了重要贡献。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

《民法典》公布后,离婚冷静期、夫妻共债等问题都引发了热议。

马上《民法典》就要实行了,这将对我们的生活产生影响。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是在《婚姻法》《收养法》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而成,作为与大家日常生活最息息相关的部分。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条沿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 修正)第七条:【禁止结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释义:1.《婚姻法》颁布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之疾病禁止结婚的规定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

哪些疾病是禁止结婚的疾病呢?医学的进步是否会对这些疾病的认定造成影响?该条是否会对婚姻自由过度干预呢?《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将本条中“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之疾病禁止结婚”的规定删除,并新增第1053 条,规定了重大疾病婚前告知义务的规定,一方婚前不如实告知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撤销。

这一修订将婚姻的自主权交给了本人。

2.血亲主要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即自然血亲;也包括法律拟制的血亲,即虽无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自然血亲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

比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禁止结婚的血亲有两类:直系血亲。

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包括:(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妺)。

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

(2)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

无效婚姻的实质性修订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法条沿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第十条:【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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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第四十五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结婚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四章离婚
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第二章结婚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五十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51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2001年4月28日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四章离婚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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